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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表主要指标解释205-1、205-2、205-4表

2018-05-29 4页 doc 161KB 2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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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表主要指标解释205-1、205-2、205-4表主要指标解释(205-1、205-2、205-4表)能源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
统计表主要指标解释205-1、205-2、205-4表
主要指标解释(205-1、205-2、205-4表)能源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能源统计报表》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205-1表。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2.“谁购进,谁统计”。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能源购进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统计能源购进额要注意: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4.购进量金额不应包括运费和装卸费用。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就每种能源的实物消耗而言,是其消费量;如果将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量相加所得到的合计数据是企业投入消费的全部能源,没有扣除能源品种加工转换的重复因素。205-1表和205-2表中的合计就是此种概念。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含义见相关指标解释。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3.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不应重复计算,应扣除二次能源的产出量和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量。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应根据具体的指标规定将某些耗能工质包括在内)。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不包括: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具体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P303-1表、P303-2表、P303-3表、P303-4表、P303-5表、P304表、P305表、205-1表、205-2表、P109表、205-5表。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P303-1表、P303-2表、P303-3表、P303-4表、P303-5表、205-1表、205-2表。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205-1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的报表是205-1表。运输工具消费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消费。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运输工具消费”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运输工具消费的报表是205-1表。综合能源消费量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过程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将各种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换算成标准煤。不同法人单位计算方法如下:(1)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填报见《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2)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综合能源消费量=∑某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某能源品种的折标准煤系数。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1.229+天燃气消费量(万立方米)×13.3+管道煤气消费量(万立方米)×5.714+汽油消费量(吨)×1.4714+煤油消费量(吨)×1.4714+柴油消费量(吨)×1.4571+燃料油消费量(吨)×1.4286+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吨)×1.7143+外购热力消费量(百万千焦)×0.0341。计算时,各品种的计量单位必须与上述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部分能源品种换算关系如下:汽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煤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燃料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的报表是205-5表。若企业有以上品种之外的能源消费,请与当地统计部门联系确定其计量单位和折标准煤系数。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全国能源平衡表和地区能源平衡表中使用的概念,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能源库存量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6)盘点中的账外产品。产成品库存不包括:(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4)盘亏的产品。《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的报表是P402表。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5)盘点中的账外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4)盘亏的商品。《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库存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B203表)或P402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之中。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账外的。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4)代外单位保管的;(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能源加工、转换是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是指为生产二次能源产品,用能源产品作为能源加工、转换装置的原料(火力发电为燃料)消费数量。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不包括: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发电厂的厂用电不作为发电的投入统计。2.车间用能。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4.经营管理用能。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加工转换投入量(消费量)的报表是205-2表。天然气液化投入专指将天然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然气。《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天然气液化投入的报表是205-2表。煤制油指把固体状态的煤炭经过化学加工直接转化成液态烃类燃料,如汽油、柴油等产品或化学原料的技术。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经过能源加工转换装置产出的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炼油和煤制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等,制气(指煤气生产)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的报表是205-2表。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计算式如下: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产出的能源数量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如标准煤。几种产品的单位换算系数:(1)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2)汽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3)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4)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5)煤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6)燃料油:1升=0.91千克=0.00091吨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1)天然气: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2)成品油: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3)蓄能发电: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其他焦化产品指在炼焦过程中,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产生的其他副产品,如煤焦油、粗苯等。炼焦的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炼焦副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液化天然气当天然气在1个大气压状态下冷却至约-162摄氏度时,或在常温状态下压力增加到一定值时,天然气由气态转变成液态,称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液化天然气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液化天然气的折标系数为1.7572千克标准煤/千克。煤层气(煤田)指主要存在于煤矿的伴生气体,俗称煤矿瓦斯,可以用来发电,用作工业燃料、化工原料和居民生活燃料。其他石油制品指石油加工过程中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以外的其他炼油产品。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上述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些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产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热力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蒸汽。在统计上要求外供热力作为产量统计,外购热力作为消费统计,自产自用热力不统计。热力的计算: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第一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第三步: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第一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2)饱和蒸汽: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余热余压指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多余的副产热能、压差能,这些副产热能、压差能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主要来自高温气体、液体、固体的热能和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对回收利用的余热余压,企业有计量装置并可计量其数量的,205-2表填报回收利用量,205-1表填报消费量(本企业自用的部分),如果用于加工转换,还要在205-2表填报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其他产品的产出量。假如A企业回收的余热余压外供给B企业,A企业填报回收利用量,B企业填报购入量和消费量,不得填报回收利用量。其它燃料指能源统计目录所列的能源品种以外的、作为燃料使用的其它物质。注意:填报时每个具体燃料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热值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取水量指工业法人企业从各种水源实际提取的水量。包括提取的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污水处理达标水、未达标污水、雨水收集利用、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中还包括采盐企业所取的海水、地下卤水、盐湖水,海水淡化企业所取的海水,自来水生产企业所取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取水量不包括重复用水量;不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回到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这部分水应填报“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指标);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量。取水量按取水企业和供水企业(单位)商定的水表结算流量计算。如没有水表,按取水企业和供水企业(单位)商定的、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支付费用的取水量指取水量中需向供水企业(单位)支付水费的水量。取水支付金额指报告期企业取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同,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如电费、人工费、设备费等。外供水量指供水单位向用水单位提供的符合用水单位质量要求的水量。其中包括自来水生产企业外供的自来水,纯净水、矿泉水生产企业外供的纯净水、矿泉水,污水处理厂外供的中水或符合用户质量要求的、经过处理的水,海水淡化水企业外供的淡化水,提取地下水、地表水的企业的向用户提供的水。不包括向自然界直接排放的水量。陆地地表水指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源的水,不包括海水。地表水分为淡水和咸水。陆地咸水湖的水为咸水。一般的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是淡水。地下水指地质岩层或土层中的水。地下水也分为淡水和咸水。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网供应的水。海水指海洋的水。工业企业提取海水主要用来制盐、化工生产、海水淡化等。海水用于冷却后又直接排放,应统计在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中。其它水指上述水源没有涵盖的,或者界定不清的水。比如一些产品水,如纯净水、矿泉水、海水淡化水,或者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等。其它水不应包括茶饮料、碳酸饮料、果汁饮料、酒类等大量用水的产品。雨水收集利用指用水单位专门建立雨水收集设施,将收集到的雨水作为水源的补充。天降雨、雪后,流到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不作为雨水收集利用统计。海水淡化水指海水淡化企业取提海水,经过特定的生产工艺去除海水中的盐分后得到的淡水产品。再生水(中水)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相比,再生水具有明显的优势。从经济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重复用水量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和符合企业用水标准的废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重复用水量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4.企业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按照重复用水计算。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指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用于冷却,但不重复使用,又直接排回到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是作为单独一项指标统计,不包含在取水量指标中。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一般多见于发电厂。废水排放量指企业提取的各种水经使用后,排放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环境范围以外的废水量。包括经本企业净化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废水、未经过净化处理的废水和虽经净化处理但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废水排放量企业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置计量数据计算排放量;没有计量装置的,依据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排水量,如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规定,可将取水量视为排水量填报。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指标计算方法煤炭(06)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分子项: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原煤生产所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矿井(或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不包括:非原煤生产、非生产部门、基本建设工程等用能和生活用能。非原煤生产用能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能量。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能量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非生产部门用能,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能量,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能,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基本建设工程用能,指企业内基本建设工程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分母项:原煤产量。指矿井产量、露天矿产量和其他产量。1.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他产量。(1)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炭产量。但下列情况应区别处理: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煤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为基建工程煤;列入科研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应计为矿井其他产量。已完成掘进,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为回采产量;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他产量。(2)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的出煤。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以下式计算: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3)矿井其他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他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质量不合格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盈(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2.露天矿产量,指露天煤矿采煤阶段的煤炭产量、剥离阶段的煤炭产量和露天矿其他产量。露天矿其他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他产量。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3.其他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的出煤,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的小井和小露天矿出煤。(1)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的煤炭产量。(2)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产出的煤。(3)不计能力的小井、小露天矿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矿产量。吨原煤生产耗电量计算公式: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100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分子项:原煤生产用电量。见上述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分母项:原煤产量。同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选煤电力单耗计算公式:洗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10000×洗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洗原煤量(吨)分子项:洗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力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洗煤厂向外转供的电量,以及与洗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分母项:入洗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矸石(一般指50毫米以上)后进入洗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石油和天然气(07)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油气当量产量(吨)分子项: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能以及管理部门用能。分母项:油气当量产量。指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的原油产量和天然气产量,换算关系:1255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单位油气产量耗电计算公式:单位油气产量耗电(千瓦时/吨)=10000×油气田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油气当量产量(吨)分子项:油气田生产用电量。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电力,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用电以及管理部门用电。分母项:油气当量产量。解释同上。黑色金属矿(08)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计算公式: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吨)分子项: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指报告期内铁矿采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分母项: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指露天采矿用采剥(掘)总量和地下采矿用采出原矿量。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计算公式: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处理原矿量(吨)分子项: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指报告期内铁矿选矿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内向外提供的能源量。分母项:铁矿处理原矿量。指报告期内选矿工序所处理的原矿量。化学纤维(28)纺织品(17)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计算公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短纤维产量(吨)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计算公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短纤维产量(吨)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准煤。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分母项:粘胶短纤维产量指合格的产品产量。计算“产品单耗”的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吨锦纶综合能耗、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吨腈纶综合能耗、吨维纶综合能耗、吨纱(线)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布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电耗类似的指标有: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吨锦纶用电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吨涤纶用电量(长丝)、吨腈纶用电量、吨维纶用电量、吨纱(线)混合数生产用电量、万米布混合数生产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其中“纱”指的是用天然纤维(棉为主)和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纱。“线”指使用捻线机对纱(棉型)加捻合股后的产品。包括棉纺厂、独立捻线厂、单织厂、针织厂等生产的线。“布”指用棉型纱、线(棉为主)在织机上织造的各种坯布、色织布。“印染布”指棉纺织厂生产的棉布、混纺布、纯化纤布经棉印染设备加工整理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的统称。“桑蚕丝”指桑蚕茧采用制丝工艺、经桑蚕缫丝机加工缫制的丝.包括厂丝、双工丝、农工丝等。“丝织品”指丝织厂以蚕丝或化纤长丝为原料经丝织机织成的丝织物,分为:桑蚕丝及其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紬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及其交织品。造纸及纸制品业(22)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计算公式: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吨)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直接生产系统包括备料、制浆、造纸系统等。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用于生产消费的能源(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标准煤)之和分母项: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指合格品产量,包括未涂布印刷书写用纸、涂布类印刷用纸、卫生用纸原纸、包装用纸及纸板、感应纸及纸板(含光敏、热敏、压敏及其他感应纸及纸板的原纸和原纸板)、纤维类过滤纸及纸板、以及其他机制纸及纸板。不包括加工纸(指对原纸或纸板等成品纸进行再次加工处理而成的纸),手工制纸及纸板,纸制品(指用纸或纸板为原料进一步加工而成的纸的制品)。机制纸及纸板耗电计算公式: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吨)分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计算和解释同上。分母项:机制纸及纸板(外购原纸加工除外)产量。计算和解释同上。焦炭(25)炼焦工序单位能耗计算公式:炼焦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全部焦炭产量(干基)(吨)分子项: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指炼焦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合计,扣除焦化产品、回收利用余热余能产出的电力和外供热力。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标准煤)=原料煤(标准煤)+燃料动力(标准煤)-焦化产品(标准煤)-利用炼焦余能余热的发电量(标准煤)-外供热力(标准煤)原料煤指装入焦炉的干洗精煤量;燃料动力指各类燃料(如加热用的煤、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电、外购蒸汽等;焦化产品指焦炭、回收的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其他焦化产品等。分母项:全部焦炭产量(干基)。原油加工(25)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1000×炼油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分子项:炼油综合能耗量。主要指炼油加工能耗,包括炼油生产装置以及为之服务的辅助系统的全部耗能,不含聚丙烯的生产装置和库房的耗能。炼油生产装置包含:蒸馏、催化、焦化、制氢、加氢、精制、脱蜡、白土、气分、烷基化、脱硫、回收、降粘、汽提等工艺单元;炼油辅助系统包含炼油厂界区内的储运、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不包括用于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采暖和宿舍等)的能耗。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注:在填报《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及其附表,即205-1表、205-2表时,则要计算能源消费量)。炼油综合能耗统计的燃料动力品种主要有: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用油、燃料气、电、蒸汽、水、石油焦等。燃料用油主要有燃料油(仅指炼厂生产的)、碳五馏分(拨头油)、碳九馏分、乙烯焦油(裂解焦油)、渣油(重油)、碳六馏分、苯乙烯焦油、聚烯烃焦油等。燃料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馏分、丁烯-2)、炼厂干气、甲烷氢、回收火炬气、瓦斯气等。分母项:原油加工量。指原油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处理的数量。裂化、焦化等设备处理原油时,这部分原油量也应计算在原油加工量内。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指企业外购的,进入装置加工生产石油产品的原料油量。外购原料包括外购的裂化料、重整料、润滑油料、溶剂油等原料油,以及外供化工、化纤原料油返回炼油厂进一步加工的部分。用于生产汽油的MTBE、生产MTBE用的甲醇的外购量和外购氢气,也作为外购原料计算。但不包括用于生产添加剂、催化剂的外购原料。原油加工单位耗电计算公式:原油加工单位耗电(千瓦时/吨)=100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分子项: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解释和说明同上。无机碱(26)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液体烧碱(折100%)产量(吨)分子项: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为烧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等的耗能量。烧碱生产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从原料投入开始,包括盐水制备、整流、电解、蒸发、蒸煮至成品烧碱包装入库为止的所有工艺用的电解用交流电、动力用电、蒸汽、油、煤等实际消耗量。烧碱生产的辅助和附属系统耗能量的统计范围包括:电槽修理、阳极组装、石棉绒回收、炭极加工以及车间检修、车间、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种耗能量。分母项:烧碱(折100%)产量。烧碱产量按折100%纯量计算。烧碱(折100%)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液体氢氧化钠、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液碱折成100%纯量后计算产量。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计算公式: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时/吨)=10000×交流电消耗量(万千瓦时)/液体烧碱(100%)产量(吨)分子项: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计量数值为准。没有安装电表的企业,以电业局安装的总交流电度表指示的交流电量,扣除动力系统安装的交流电度表的交流电量后,计算直流电所消耗的交流电量。分母项:烧碱(折100%)产量。烧碱产量按折100%纯量计算。说明同上。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纯碱(碳酸钠)产量(吨)分子项: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在报告期内,从能源投入开始,至成品入库为止的生产全过程以及中、小修,事故处理所耗用的能源。其中应扣除系统向外输出的物料及能源量。纯碱综合能源消耗分为氨碱法用能和联碱法用能两种。氨碱法用能:包括化盐及盐水精制、氨盐水制、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氨回收、石灰石煅烧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锅炉耗能。联碱法用能:包括洗盐、氨母液制备、碳化和重碱过滤、重碱煅烧、氯化铵结晶等生产系统工序用能和辅助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合成氨耗能。仅生产单一纯碱产品的企业,产品能源消耗量就是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生产多个产品,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要按照产品的能耗比例合理分摊到各个产品中,通过计量表送入生产系统的以计量表计量的数量计算。现场检修、自备运输工具、附属生产系统用能的分摊,需要企业制定合理的分摊系数,一般根据产品能耗的大小、产量的多少、产品生产车间人员的多少,综合考虑确定分摊系数。分母项:纯碱(碳酸钠)产量。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统计产量。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纯碱生产能耗计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企业自用碱计入碱产量;2.自备电站能耗不计入纯碱能耗统计范围;3.分别计算轻质纯碱和重质纯碱的能耗。重质纯碱的能耗应包括轻质纯碱的能耗和由轻质纯碱生产重质纯碱增加的能耗;4.计算联碱双吨能耗时,要注明氯化铵是干铵还是湿铵。既生产干铵又生产湿铵的联碱企业,要分别计算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和生产湿铵的双吨能耗。生产干铵的双吨能耗,应包括生产湿铵的能耗和由湿铵生产干铵增加的能耗;5.纯碱系统没有单独设立取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的企业,纯碱与其他产品按实际用水量合理分摊用水能耗;6.采用浓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合成氨脱碳工序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往联碱输送二氧化碳的低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7.采用变换气制碱的联碱企业,压缩机的能耗计入合成氨的能耗,不计入联碱能耗。设在联碱碳化塔前或塔后的升压机的能耗计入联碱能耗。单位纯碱生产耗电计算公式:单位纯碱生产耗电(千瓦时/吨)=10000×纯碱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纯碱(碳酸钠)产量(吨)分子项:纯碱生产耗电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分母项:纯碱(碳酸钠)产量。说明同上。无机盐(26)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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