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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2018-05-29 46页 ppt 78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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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一种主体不典型的犯罪构成。由于主体修正的需要,才把非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等等修正为行为。当然,主体修正必然造成修正的要件不仅仅只有行为一方,还包括客体、主观方面。   这种修正的犯罪构成基于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间的有机联系,非实行行为因为具有与实行行为的客观联结而具有了犯罪性,如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制约关系,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协同关系。案例   1、张三教唆李四盗窃,结果李四却抢劫了,张三...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一种主体不典型的犯罪构成。由于主体修正的需要,才把非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等等修正为行为。当然,主体修正必然造成修正的要件不仅仅只有行为一方,还包括客体、主观方面。   这种修正的犯罪构成基于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间的有机联系,非实行行为因为具有与实行行为的客观联结而具有了犯罪性,如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制约关系,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协同关系。   1、张三教唆李四盗窃,结果李四却抢劫了,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成立什么样的共同犯罪?   2、张三教唆李四盗窃,结果李四却发现被害人是女性,于是将被害人强奸了,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成立什么样的共同犯罪?   3、张三带着杀害的意图,李四带着伤害的意图,共同对王五实施暴力,并致王五死亡,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成立什么样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实为区别于个人犯罪的特点)   主体-------二人以上(注意对人的理解)   主观-------共同故意(共同直接故意、共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结合)  客观-------共同行为  (补充)共同行为的分类----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组织、帮助、教唆)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实讲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六种情况   四、讲几个问题:   (一)共犯的二重性   1、独立性   2、从属性:有四种程度,现在的通说是限制从属说   (二)共同犯罪有几个类型:共同事实犯罪、共同价值犯罪   共同事实犯罪的实质,是数人共犯同一事实的罪   五、关于片面共犯的问题   (案情摘要)   顾某系北京中关村某电脑公司职员。2002年1月,尹某以A市第五百货公司的名义来该电脑公司订购价值20余万元的电脑散件。公司经理赵某担心受骗,让顾某与尹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联系,查询所谓A市第五百货公司是否属实。经查询,顾某得知该市根本没有这家公司,当地工商部门并告知顾某,有人曾以A市第五百货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但由于顾某与经理赵某素有嫌隙,且正欲跳槽离开公司,所以就向赵某谎称尹某所说该公司情况属实,于是赵某深信不疑,与尹某签订了购销合同,在接受3万元预付款后,将20余万元电脑散件发至尹某指定的地点。尹某收货后,即低价转手倒卖得款10余万元,随即逃匿。赵某报案,2002年5月尹某被抓获。   (揭示与讨论)   本案的关键是对顾某的片面帮助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共同故意的形式,共同犯罪可分为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全面共犯又称为双方的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所谓全面的共同故意,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上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认识,而且共犯之间彼此还有互相的认知。片面共犯又称为一方的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各犯罪人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只有片面的共同故意。所谓片面的共同故意是指仅有单方或部分犯罪人对自己和其他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结果及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其他犯罪行为人则仅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有认识,对客观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其他人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及与自己行为、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知晓。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或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而且只有在帮助犯和教唆犯了解实行犯,而实行犯并不了解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毋庸置疑,问题是实行犯主观上并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这是不符合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的。但片面共犯帮助或教唆实行犯实行犯罪,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要实行犯的行为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那么片面帮助犯或片面教唆犯的行为作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必然达到 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处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是放纵了犯罪。然而,片面共犯又并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因而无法作为单独犯罪论处。只有将其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非实行行为,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联系起来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才能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因此,片面共犯虽然并非如全面共犯那样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但可以视为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片面共犯,刑法学界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共同犯罪中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只能是全面的、相互的,因而否定片面共犯,也有人认为不应否定片面共犯的存在,但应该在刑法立法中将其单独定性处理,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但根据前述分析,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我个人认为还是应当以片面共犯来处理为宜。但片面共犯是以全面共犯为拟制的。这里,要特别注意拟制与本质的不同含义。   六、实行过限与选择性教唆的问题   (案情摘要)   陈某系某厂职工,因违反纪律被厂领导处分,怀恨在心,竭力报复,便找到混迹社会的无业人员常某等人,请他们把厂长徐某要么打一顿,要么把他家东西偷了让其破财。2001年8月9日下午,常某等人潜入徐家,盗走存折、现金、首饰等共计两万余元。当晚,常某等人在饭店喝酒,看见一人晚归的徐某,便悄悄尾随至一僻静巷道,一拥而上,将其打伤,但尚未造成重伤。   (问题)   对陈某构成何种共犯?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只构成盗窃罪共犯,因为他对常某进行的犯罪教唆是选择性教唆,而常某则实行了全部犯罪,是实行过限的行为,陈某只应对其一种罪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教唆常某犯罪,常某所犯的罪没有超出陈某的教唆范围,陈某理应对全部犯罪承担共同犯罪的罪责,因此与常某等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所谓选择性教唆,是指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在几种犯罪之间选择犯其中一种罪,其意图并非教唆他人犯全部罪,而仅是犯数罪中的一种。在选择性教唆的情况下,如果被教唆人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则毫无疑问,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了该项犯罪的共同犯罪。但如果被教唆人在供选择的范围内实施了数种犯罪甚至全部犯罪,对被教唆人而言,当然应按其所犯的罪行定罪,但对教唆人该如何定罪?   在选择性教唆中,教唆人的主观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在可选范围内产生实施某一种犯罪的犯罪意图,并希望或放任该种犯罪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教唆人的主观故意而言,被教唆人具体产生何种犯意和具体造成何种危害结果是不确定的,但教唆人对意图引起的犯意和危害结果在数量上则是确定的,即只是一种。如果被教唆人实施了数种或者全部犯罪,则在量上突破了教唆人唆使故意中的确定性,超出了教唆人主观故意的范围。这种超出教唆人主观故意的范围的行为,是一种实行过限行为。   所谓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行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实行过限行为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否承担责任呢?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主观上的罪过才能负刑事责任,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从而也就超出了其他犯罪人的主观犯意,其他犯罪人对于其主观上没有罪过的行为,当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选择性教唆的教唆人只应对被教唆人实施的其中一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教唆人实施的其他犯罪是过限行为,教唆人不须承担刑事责任。   但教唆人教唆的各种罪行的罪责可能轻重不一,应确定教唆人就哪项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呢?就单独任何一种犯罪而言,教唆人都与被教唆人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包括最重之罪与较轻之罪,如果按较轻之罪确定教唆人的罪责,则放纵了教唆人,最重之罪显然反映了教唆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应按其中最重之罪确定教唆人的罪责。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对共同犯罪的形式如何界定,理论上有争议,教材为通说。对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类无争议,有四种分法。即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同性质行为的分工不在此列)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的(有组织)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工分类法(事实分类法)作用分类法(价值分类法)我国分类法----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国外反之。二、各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也被称为首要分子;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主犯的刑事责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处理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胁从犯中的胁迫行为根据其性质可分为:(1)重度胁迫,指以杀害其本人或其亲属相威胁。在英美刑法中,以死亡相威胁,构成威逼,威逼是重要辩护理由。在我国刑法中,因被杀害的胁迫而参加犯罪不能阻却刑事责任,但通常可以免除处罚。(2)中度胁迫,包括以重伤和轻伤相威胁。这种情况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减轻或免除处罚。(3)轻度胁迫,以损害财产或揭发隐私相威胁,对于受轻度胁迫而参与犯罪的,一般不宜免除处罚,而应该减轻处罚。    特      征    刑 事 责 任主犯 组织、领导者(集团首要分子) 起主要作用的(三类:集团骨干首要分子,聚众犯罪构成共犯时其中的首要或骨干分子,普通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者) 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犯罪负责  起主要作用者对参与犯罪全部负责从犯 起次要作用者(是实行行为) 起辅助作用者(是帮助犯)  从轻、减轻或免除(无需比照主犯)胁从犯 被胁迫参与犯罪(与紧急避险对比理解) 减轻或免除教唆犯  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意 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按作用处罚 被教者没犯被教之罪,可从轻或减轻 被教者不满18周岁,从重   关于共同实行犯中结果犯与行为犯的犯罪形态问题   一、单某和钱某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纠纷而有积怨,后矛盾激化,在一次互殴中单某和其妻兄王某皆被钱家人打伤。单某和王某意欲报复,共同商议杀害钱某。1999年9月12日,二人持猎枪埋伏在钱某必经的一条偏僻山路上,当钱某出现时,二人准备共同开枪射击,但单某因紧张,未及开枪即将枪滑落山沟,王某则开枪击中钱某胸部,钱某因伤重不治而死。   对此案,一种意见认为二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杀人既遂,单某构成杀人未遂。   二、某日晚,南方某市一歌舞厅附近,三名男子即被告人顾、孙、张与几个朋友一起在夜排档吃夜宵,他们同时邀请附近一歌舞厅女服务员三人一起喝酒,其中,两名女服务员系卖淫女,而另一吴姓女服务员(以下简称吴女)则系不久前刚从北方南下打工而来,并无卖淫劣迹。喝酒期间,被告人顾某起意奸淫吴女,得到被告人孙、张二人响应。三人决定将吴女劝酒至醉后带至朋友的租房内奸淫。于是,顾、孙、张三人频频向吴女敬酒,使其醉酒。午夜时分,吴女欲回住处休息,顾某将其抱上摩托车,由张某驾驶,与孙某一起将吴女带至事先准备好的租房房间。另外几名男子则将两名卖淫女也带到该房另一房间内嫖宿。当夜,顾某将吴女带入房间后,不顾吴女哭骂,强行剥下吴女裙、裤,对其实施奸淫;孙某亦不顾吴女哭喊反抗,将吴奸淫。张某最后进入房间内,亦欲对吴女实施奸淫,但吴女哭喊不止并称将要报警,张某虽有条件实施奸淫但因慑于法威而放弃奸淫,转身到隔壁房间与卖淫女嫖宿。次日上午,吴女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顾孙二人相继落网。   一审以强奸罪,轮奸、中止情节,减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某认为自已无罪提出上诉。二审中,一种意见认为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个人中止的成立,以有效阻止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为要件。一种意见认为,在强奸犯罪场合,参与者虽然未有效阻止共犯的行为,但是只要他中止了个人的犯罪行为,即可使被害女性免遭重复奸淫的侵害,如仍对该人以既遂,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二审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简要评论   以张某犯强奸罪、具有轮奸这一重刑情节和中止这一减轻情节,在确定应当适用较重法定刑(10年以上幅度)的同时,依法减轻处刑(3至10年幅度),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一判决,从结果上看,符合罪刑适应原则。   但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规定看,在逻辑上存在着一定的欠缺。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个人中止的成立,一般而言,以有效阻止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为要件。   然而,在强奸犯罪场合,参与者虽然未有效阻止共犯的行为,但是只要他中止了个人的犯罪行为,即可使被害女性免遭重复奸淫的侵害,如仍对该人以既遂评价,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判决的结果可能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这也是一个事实上存在的问题。而此一问题正是各种歧见发生的原因。   按照共同犯罪的法理,在轮奸犯罪中,如果部分共同犯罪人已实施奸淫既遂,则共同犯罪均已既遂,所有参与共同犯罪者均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将参与者个人放弃奸淫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与刑事法理的逻辑不符:一方面,既然认定本案是共同犯罪,则所有参与者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人的行为(从预备开始到奸淫完毕)均与共同犯罪的结果有原因力(不管他本人有无实施奸淫),每个人的意志均对共同犯罪有支配力,每个人在共同犯意支配下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均属于共同犯罪的结果,一人既遂则全案既遂(只要不存在超限行为);另一方面,在认定系共同犯罪的同时又认定共犯中的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则意味着该人在共同犯罪中有单独的犯罪构成,他只对自已单个人的犯罪构成负责,只要自己在犯罪中放弃了与在单个犯罪中属于犯罪结果相当的那部分行为,就可成立中止。这样的话,就使共犯中的个人行为从共同犯罪中游离出来。因此,尽管从罪刑适应的角度看,量刑结果公正,然而,司法判断的求证过程有违法律的逻辑,则是美中不足。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认定张某行为属于强奸共同犯罪、有轮奸重刑情节的同时,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为从犯给予减轻处罚,仍然判处5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理将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既然作为实行犯的轮奸这种共同犯罪有其自己的特点——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必须自己实施性交行为,犯罪才能成立轮奸(否则,只有一人奸淫而其他人只是提供帮助,则只成立普通的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轮奸这一重刑情节),而且,普通的强奸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轮奸的法定最低刑为10年徒刑、最高刑为死刑,这表明每一个共犯对被害人的奸淫都共同使犯罪的社会危害加重因而立法时使其法定刑加重,那么同理,只要参与 强奸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个人放弃对被害人的奸淫,则将使犯罪的社会危害减轻。这表明,在共同犯罪场合,没有实行奸淫行为或者放弃实施奸淫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较轻的、地位是较为次要的。因此,放弃实施奸淫行为的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从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适用法律,在量刑结果上可能与认定其为犯罪中止相同,还能够有效避免司法判决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理论的抵触。   强奸案件犯罪形态的认定,往往因为情况比较复杂而不易认定:   1、当共同犯罪人为两人且系一男一女时,客观上不可能成立轮奸,因为女性只能作为强奸犯罪的帮助犯,而不能成为亲手犯,这种共同犯罪场合,男性犯罪人只要个人放弃实施强奸行为,犯罪中止就足可成立,而女性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阻止男性犯罪人的奸淫行为。   2、若强奸犯罪的行为人为两人且均系男性时,即使预谋实施的为轮奸犯罪,如果只有一人实施了奸淫而另外一人放弃奸淫,则该共同犯罪对被害妇女造成的实际后果与普通的强奸罪无异,此时,一人放弃奸淫的行为可以有效成立轮奸的中止,应以轮奸的法定刑减轻处罚,但事实上犯罪形态仍然相当于普通强奸的既遂。因此,如果不考虑主从犯问题,只从犯罪形态的角度观察,则对轮奸共犯的量刑即使适用中止的规定减轻处罚,也应当处以不低于普通强奸罪的法定最低刑。   3、当犯罪行为人为三人以上且预谋实施的为共同轮奸犯罪时,若两人以上已实施了奸淫,则其中一人放弃奸淫并不能改变轮奸的性质。所有共同犯罪行为人均应负轮奸的刑事责任。放弃实施奸淫的行为人,按照其在共同轮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视情节以从犯认定。    关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既遂的认定问题   要认定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首先应区分实行犯与非实行犯。   在非实行犯中,应该区分组织犯、教唆犯罪和帮助犯。即使实行犯构成了犯罪既遂,非实行犯也可能构成犯罪未遂,如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而犯有他罪,或被帮助的人未利用帮助犯的帮助而单独完成犯罪,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帮助犯都会构成犯罪未遂,而实行犯构成犯罪既遂。   在实行犯中,共同实行犯中一方实行犯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犯罪,而另一方的行为则发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这就要注意区别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不同情况。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有机统一的情况下也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不能以一方行为形态的效力当然地及于另一方。   对于结果犯,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是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如杀人罪。结果犯中,犯罪人追求的是犯罪结 果,而不是犯罪行为本身,只要犯罪结果发生,则其主观犯意就得以实现。在共谋犯罪中,不同犯罪人可能共同实施同一行为,也可能分工合作,无论犯罪人是否具体实施了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最后一个环节的行为,只要相互间行为具有在共同犯意下的有机联系,则都通过这种有机联系与犯罪结果发生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要发生了犯罪结果,无论是谁实施了最后一个环节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既遂。      在第一个案例中,单某与王某共同谋划杀害钱某,并一起进行伏击,二人的行为互相配合、有机一体,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都是二人整个杀人行为的一部分,或者说,主观故意的共通和客观行为的配合决定了一人的行为也是另一人杀人行为的一部分。对单某来说,王某开枪致钱某死亡的行为主观上符合自己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是二人合谋杀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对王的行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行为犯,实行犯必须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才能实现犯罪既遂。      在第二个案例中,对张某而言,主观上有自己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这与杀人等结果犯不同,结果犯追求的是特定结果的发生,发生结果就会构成既遂,但对于张某要实施的强奸犯罪而言,只有张某亲自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主观故意才会实现,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属于行为犯。   对于行为犯,还应注意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可分割的行为犯,如抢劫,抢劫行为可分为不同部分,不同犯罪人可以分工合作,如有人驾驶交通工具负责逃离,有人则实施具体的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取财物,但都是构成实行犯。对这种情况,应视具体犯罪特点,认定是否是实行行为,只要参与实施并完成了实行行为,则构成实行的既遂。另一种是行为不可分割的行为犯,如强奸、脱逃,行为本身不能分割成不同部分由不同人实施,而是具有人身特定性,与特定行为人不可分离,只能由行为人本身实施,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   (疑难案例)   1,甲将自己配置的猎枪借给乙使用三天,但在次日,甲便向乙索要猎枪,乙问为什么提前索回猎枪,甲说需要用猎枪杀丙,于是乙将猎枪还给了甲,甲随后杀死丙。乙是否与甲构成共犯?   2,甲驾驶着自己的出租车在马路上行驶,乙招手后甲停车,乙说去某僻远处,甲问去那里干什么,乙说去杀人,甲仍然将乙运送至目的地,乙在此地杀了丙。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3,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乙同意;某日晚,乙按约定为甲的盗窃望风。甲进入丙家后立刻实施了抢劫行为。乙与甲是否构成共犯?   4,甲乙二人共同以伤害故意对丙施加暴行,结果甲的行为引起丙死亡。乙是否对死亡结果负责?即甲乙二人是否成立伤害致死的共犯?假如不能查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引起,又该如何处理呢?   5,甲与乙有仇,曾扬言杀乙。乙逃往他乡,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是“杀死乙者奖赏5万元”。在没有任何人杀乙的情况下,甲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呢?如果丙杀死乙,甲是否成立教唆犯?   6,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的,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对甲应如何处理?甲对乙的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持肯定回答,那么,丙正当防卫的结果为什么可以成为甲的犯罪结果?   7,甲欺骗乙,将自己家里的面粉谎称为海洛因,并教唆乙贩卖该“海洛因”,然后赃款各得一半。乙在贩卖过程被警察抓获,但化验结果证明乙贩卖的是面粉。甲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吗?   8,甲明知丙身穿防弹衣,但为了使乙犯罪,而唆使乙向丙的胸部开枪,乙瞄准丙的胸部连开两枪,但丙安然无恙。甲是否成立杀人罪的教唆犯?如果乙发现丙穿着防弹衣而向丙的头部开枪,或者虽然瞄准丙的胸部而实际上打中头部,致使丙死亡,甲又该负什么样的罪责?   9,甲乙二人负责看守某博物馆馆藏文物。甲深夜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乙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大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取文物,一直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0,王某系社会无业人员,组织了约七、八人的犯罪集团,犯有盗窃、故意伤害等罪行。1998年8月,王某见市场上贩卖鲜鱼有利可图,便指使手下杨某等人持刀来到市郊某水产品批发市场,强行要求长期以低价买进鲜鱼,然后高价卖给前来采购的客房。市场上的业主们表示反对,杨某及其手下便大打出手,致多人受伤,市场经营一时中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时市场上一经营业务量较大的业主听说市场上有人闹事,便赶来市场,一看竟与杨某等人认识,是杨的远房亲戚,且以前给杨某帮过忙,经通融,杨某等人决定放弃在该市场的强买强卖行为。回去后杨某向王某称业主们抵制强烈,且市场管理很严,强买强卖很难进行,王某便将此事作罢。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11、甲要去盗窃,乙旁边大加赞扬,乙是否成为成立帮助犯?   12、甲要去抢劫,乙赠送给甲一个护身符,乙是否成立帮助犯?   13、甲要去盗窃,乙给了甲一把开锁工具,乙是否成立帮助犯?2006年试卷二第96--100题: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BC   (97)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BC   (98)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   (99)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ABD   (100)对于丁的投案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B.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代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C.丁构成自首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D.丁构成坦白但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答案:B1999年试卷二第69题: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该如何认定?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答案:BD2000年试卷二第30题:甲乙共同盗窃,乙现场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答案:D2000年试卷二第70题: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舰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机会,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答案:ACD2002年试卷二第32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是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2002年试卷二第35题: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甲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D2004年试卷二第18题: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文物的毁损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答案:B2004年试卷二第87题:甲、乙两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BD2007年试卷二第53题: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ACD2005年试卷二第8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答案:D2007年试卷二第3题: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2002年试卷二第37题: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D2000年试卷二第63题: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   B.只要是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   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   答案:ABCD2003年试卷二第37题: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答案:ABCD2007年试卷二第60题: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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