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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

2020-07-18 77页 ppt 213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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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司法司法解释:解释一:2006年,2014年修正;法律适用及股东直接诉讼解释二:2008年,2014年修正;公司解散与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解释三:2010年,2014年修正;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五大亮点1.立足实践,充分尊重立法宗旨及法理2.对司法实践总结全面、针对性强3.不回避激烈争议问题4.填补立法不足,发挥司法解释功能5.是可行性较强的司法规定和行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裁判规则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
公司法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司法司法解释:解释一:2006年,2014年修正;法律适用及股东直接诉讼解释二:2008年,2014年修正;公司解散与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解释三:2010年,2014年修正;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五大亮点1.立足实践,充分尊重立法宗旨及法理2.对司法实践总结全面、针对性强3.不回避激烈争议问题4.填补立法不足,发挥司法解释功能5.是可行性较强的司法规定和行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裁判规则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1.明确了确认之诉,扩大了决议效力诉讼的原告范围《解释四》第1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2.限定了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且在诉讼期间持续具有股东身份《解释四》第2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未解决的问题:决议撤销期间的起算点《解释》第8条:(事后同意决议)股东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一)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二)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三)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3.增加了决议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决议两种情形《解释四》第4条: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第5条:(未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4.明确了决议无效的具体事由《解释》第6条:决议无效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第二项争议比较大5.规定了决议撤销事由《解释四》第7条:决议撤销事由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条第1款解释范围过于扩大,甚至违反国际趋势6.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解释四》第10条:行为保全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本条规定是司法解释的一大创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二、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1.行使知情权的主体资格《解释四》第13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2.知情权的性质《解释四》第14条:固有权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一)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二)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三)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3.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及内容《解释四》第16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解释四》第17条:不正当目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三)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解释四》第18条: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三、承认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1.《解释四》第19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第20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2.判决对未参加诉讼股东的效力第21条:未参加诉讼股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驳回股东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四、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1.明确规定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第22条:(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界定了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第24条:(同等条件的含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通知与权利行使第25条:(书面通知的内容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中已经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的,或者主张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第26条:(股东放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对其他股东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诉讼费用由其负担。4.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第27条:(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一)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减少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三)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请求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受让人交易时善意无过失,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5.第29条:(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真正的问题在于,股东进入公司时章程允许股权转让,事后修改公司章程变为股权不得转让,这种修订对于不同意的股东,不应发生效力。五、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1.诉讼地位:第30条:(诉讼地位)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起诉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33条:(公司替代原告)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公司申请替代股东诉讼的,应当征得股东的同意。股东同意的,其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3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他人的含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第32条:(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2.第35条:(胜诉利益处置)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请求被告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股东胜诉后,请求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1999年通过并实施;法律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债的保全、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及请求权竞合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违约责任的全面解释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5个分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9章,第10章、11章和12章,这四章所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第13、14章所规定的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当事人特定的工具和技能来提供服务的合同:第15、16、17章所规定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第18章以特定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第19、20章所规定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以当事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服务的合同:第21章、22章和23章规定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确立了所有转移财产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特别是合同法针对买卖合同所设置的像150条、151条、152、153、154、155条这六个条文的规则,应当说在大多数的情形下对于转移财产的合同来讲,都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第174条的规定,确立了合同法上所有的有偿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合同法的整个总则部分,就是以对买卖合同进行的法律调整,作为规则设计的原形来完成总则部分的规则设计。现在的合同法是以采用书面形式为例外,以不采取书面形式为原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主要有6个合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立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6个合同的共性:交易所涉及金额相对比较高。交易规则相对比较复杂。合同的存在期限相对较长。书面形式的必要性:第一个必要性是保存证据的必要性。第二个必要性是督促当事人谨慎交易的必要性。合同的拟定及风险防范合同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买卖合同应包括包装方法、检验和方法、结算方法;承揽合同还应当包括材料标准、材料提供人、图纸或模具。(一)合同主体1.你在和谁交易?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2.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3.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1)审查主体法人:审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外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不得做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2)认清主体身份a)公章(可以用来签合同的)b)合同专用章(可以用来签合同的)c)法定代表人签字d)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授权是需要用公章授权的)单位内部章和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效。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4)合同有几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二)合同标的1.标的:交易的指向对象明确合同交易内容: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重要性: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影响。2.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合同标的不合法。合同标的不能给付。合同标的不确定。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3.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三)合同权利义务——具体交易内容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特别是在强调等价有偿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实际交付标的物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按期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1.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风险点: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认识不清。对自身的权利没有充分认识,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2.合同权利义务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1)包装条款『案例一』 包装费由谁负担?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2)交付地点『案例二』漏掉两个字,运费多开支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签订了进口某货物的合同。双方约定在美国西部港口交货。但双方合同和开信用证时都写成了“美国港口交货”,漏掉了“西部”两字,美方接到信用证后,通知我方在美国东部某港口接货,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该港接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3)数量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的尺度。要写清楚数字,大小写都要写,尤其是收条;量词要规范,如果非要用不规范量词,则要另加注释。如花生油案……。(仅写了个20桶花生油,多大的桶没说,一方主张200斤一桶,一方主张10斤一桶。)再如黄沙案……。(仅写收到黄沙多少车)(数量要在合同中做到细化、具体)(4)质量标准、验收及异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非标产品: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详细的技术文件《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卖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品的通常标准.[法律知识]原材料质量纠纷防范:送货单中明确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注意与包装及吊牌一致;坚持先检后用;预留质保金。验收及异议标准条款:产品验收方法: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质验部门处理。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果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3)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成立。[法律知识]《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号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于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履行期限《合同法》62-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16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6)价款及报酬合同当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的利息就是通过这条来实现的。注意点:1)必须写;2)必须写单位,不能只写数额,如苹果5/进,不知是元还是角;3)要写清楚结算方式或支付程序。(是现金、承兑、转账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7)合同履行地交货地√提货地×送货地×(8)风险转移与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的货款还没有付清之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9)责任限制条款例如:因乙方不良部件导致甲方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将向甲方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费用和实际材料耗损费用、客户服务费。如果由于乙方产品缺陷导致甲方对整批机器进行返工或导致甲方最终用户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该零部件生产的产品的使用者或所有者)产品退换的,乙方负责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实际材料损耗费、产品交货价、运输费、给消费者的赔偿金及相关名誉损失等),但最高不超过不合格产品价值的10倍。(10)违约责任1)具体、明确、公平(在合同中对于延期几天及赔付额度要明确具体)2)定金:20%3)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或计算方法约定要合理30%例:某信息中心与某文化公司合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由某信息中心负责“2001年住宅产品,建筑设备及技术博览会”批件审报工作,文化中心支付咨询费1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信息中心完成了任务,文化中心仅付咨询费5万元,尚欠5万元一直不愿支付。2002年4月信息中心诉讼法院要求文化公司给付欠款5万元承担违约金20万元,问:文化公司应承担20万违约金吗?[法律知识]《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时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11)知识产权保证标准条款:乙方有违反知识产权之情形,甲方认为必要时并得以乙方之费用指定甲方信赖之律师自行处理。甲方亦得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异议。若需第三人合法授权时,乙方应负责取得该授权。(12)约定争议解决办法1)协议管辖的常见错误a)同时选择仲裁与诉讼;b)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c)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约定境外仲裁;d)选择的法院在允许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之外;e)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f)错别字。2)协议管辖选择技巧:a)明确约定己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b)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c)将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点约定在己方所在地;d)卖方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少签买卖合同,买方则相反。B、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最好不要约定仲裁,虽然仲裁一裁终决,节省时间,但费用高,无上诉机会。(13)最终合同文本防范经办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设定义务或限制权利。标准条款: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完整文本,并取代双方先前任何磋商、意向书、备忘录、会议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其他往来文件等。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概念:合同档案管理是对已履行完毕合同的管理,是一个企业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还会产生有关质量担保等争议和纠纷,合同仍然可能成为重要证据和文件在后续的诉讼和仲裁中使用。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有利于各个部门查阅和总结经验。合同档案管理中应关注的法律风险点:1、合同相对方可能行使撤销权(1年或5年,合同法第75条)。2、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存在质量保证期的,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58条)。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没有质量保证期的,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年,合同法第158条)。3、合同争议存在诉讼时效(1年或2年或4年,最长20年,民法通则第135、136、137条;合同法第129条)。4、与其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能存在关联性。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合同档案缺失『案例』补充协议遗失,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损失2005年6月10日,某建筑公司A与某贸易公司B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A向B购买100吨X型号的钢材并约定了质量标准,但未约定检验期。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检验期间为交付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内。7月20日,B按约交付了货物,A随后付了全款。直到2005年年底,B未就货物的数量或质量问题提出任何问题。A公司经办人员认为该份合同已顺利履行,遂将合同和补充协议随意搁置。2006年1月,B突然通知A,声称钢材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赔偿损失。A辩称根据合同法第158条,B未在检验期内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B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检验期。A称合同虽未约定,但双方存在补充协议。但A最终只找到了合同,补充协议已经遗失。B随后向法院起诉,由于A未能提供补充协议,法院最终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判决A赔偿钢材质量不合格给B造成的损失。合同档案管理风险防范要点1、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分类保存。2、根据合同的种类、重要性等给予不同的保存期限。比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大小,分为长期保管和短期保管,前者6-15年,后者5年以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根据会计档案种类,规定保存期限分别为3、5、10、15、25年。3、整理合同档案,形成便于各个部门查阅和寻找的电子信息系统。4、总结合同履行情况,吸取经验和教训。认识误区签不签合同不重要有没有回单不要紧合同审批没必要统一保管不方便凭什么做交易凭什么说客户收了货有了漏洞谁负责丢了资料谁承担正确观点合同是交易的基础回单是收货的凭证审批是为了担负责任归档是为了证据保全合同管理风险与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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