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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STD-40-004(2-1)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中文版

2022-04-28 7页 doc 286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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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STD-40-004(2-1)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中文版PAGE1/NUMPAGES1FSC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FSC-STD-40-004(版本2-1)FSC董事会于2007年第46次董事会议通过新生效期为2011年10月1日©2004森林管理委员会所有。本文件为出版商所有,未经出版商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平面、电子或机械、包括复印、录制、磁带录音或信息检索系统)翻印或复制本文件。请发送相关本程序的意见或建议至以下地址:FSC国际中心政策与标准项目-Charles-de-GaulleStr.553113Bonn,Germany:+49(228)36766-2...
FSC-STD-40-004(2-1)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中文版
PAGE1/NUMPAGES1FSC产销监管链认证FSC-STD-40-004(版本2-1)FSC董事会于2007年第46次董事会议通过新生效期为2011年10月1日©2004森林管理委员会所有。本文件为出版商所有,未经出版商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平面、电子或机械、包括复印、录制、磁带录音或信息检索系统)翻印或复制本文件。请发送相关本程序的意见或建议至以下地址:FSC国际中心政策与标准项目-Charles-de-GaulleStr.553113Bonn,Germany:+49(228)36766-28传真:+49(228)36766-30电子:HYPERLINK"mailto:policy.standardsfsc.org"policy.standardsfsc.org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总部设在德国波恩。森林管理委员会承担着支持有益于环保、社会和经济的全球森林经营之使命。FSC制定、支持、推进与其使命一致的国际、国内与地区性标准;评估、认可并监督从事FSC标准应用验证的认证机构;提供培训和信息;并促进有FSC标签产品的使用。前言2004年9月,FSC董事会批准了针对供应和生产FSC认证产品公司的“FSC-STD-40-004:FSC产销监管链标准”,将消费前材料用于“‘FSC回收’认证产品”视为合法(版本1-0)。2005年,考虑到实际应用中的经验,FSC国际中心受命监测并回顾了这项考虑了可行实施过程的新标准的执行与检查情况,并解决出现的突出问题。FSC-STD-40-004版本2-0经过三轮与FSC产销监管链技术工作组的公开磋商与讨论后完成。该标准参考了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间举行的三次“技术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以及公开草案和FSC讨论文件“FSC-DIS-01-013:FSC产销监管链标准的审核与修改”中利益相关者意见。FSC-STD-40-0042-1版本进行了少许修订,以维护整体产销监管链认证的一致性新标准旨在建立FSC产销监管链认证的整体政策框架:整合并/或代替了一些当前适用的政策与通知,因而更加简明(见第B.3条);淘汰了副产品和木屑与纤维制品的特殊规定,因而更加严格;采用同一套要求并为证书持有者提供不同选择,因而更加一致;引入新概念,如转换体系,或将“FSC回收”产品中使用的消费前回收材料视为合法,因而更加灵活。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208626833"前言PAGEREF_Toc208626833\h3HYPERLINK\l"_Toc208626834"目录PAGEREF_Toc208626834\h4HYPERLINK\l"_Toc208626835"引言PAGEREF_Toc208626835\h5HYPERLINK\l"_Toc208626836"使用注意事项PAGEREF_Toc208626836\h5HYPERLINK\l"_Toc208626837"X围与概要PAGEREF_Toc208626837\h6HYPERLINK\l"_Toc208626838"AX围PAGEREF_Toc208626838\h6HYPERLINK\l"_Toc208626839"B法律状况与有效期7HYPERLINK\l"_Toc208626840"C参考文献8HYPERLINK\l"_Toc208626841"D名词与定义10HYPERLINK\l"_Toc208626842"第一部分:总体要求PAGEREF_Toc208626842\h14HYPERLINK\l"_Toc208626843"1质量管理15HYPERLINK\l"_Toc208626844"2产销监管链体系的X围PAGEREF_Toc208626844\h16HYPERLINK\l"_Toc208626845"3材料采购PAGEREF_Toc208626845\h17HYPERLINK\l"_Toc208626846"4材料接收与存储19HYPERLINK\l"_Toc208626847"5总量控制20HYPERLINK\l"_Toc208626848"6销售与交货21HYPERLINK\l"_Toc208626849"第二部分:FSC的声明控制体系23HYPERLINK\l"_Toc208626850"7转换体系23HYPERLINK\l"_Toc208626851"8百分比体系24HYPERLINK\l"_Toc208626852"9信用体系PAGEREF_Toc208626852\h23HYPERLINK\l"_Toc208626853"第三部分:标签27HYPERLINK\l"_Toc208626854"10标签的通用要求PAGEREF_Toc208626854\h24HYPERLINK\l"_Toc208626855"11标签的资格PAGEREF_Toc208626855\h24HYPERLINK\l"_Toc208626856"第四部分:补充要求PAGEREF_Toc208626856\h25HYPERLINK\l"_Toc208626857"12外包PAGEREF_Toc208626857\h25HYPERLINK\l"_Toc208626858"13微量成分30HYPERLINK\l"_Toc208626859"附件I:转换、百分比与信用体系的比较【信息】32引言本标准规定了符合FSC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必需元素。FSC产销监管链是产品从森林,或在使用回收材料时从回收场地到消费者的路径的信息跟踪,包括加工、转换、生产和销售各个阶段;及这些阶段到供应链下一阶段的过程涉及的所有权变化。如该组织想要对其产品进行FSC声明,供应链中所有权的变化需要在各自的组织层面及独立认证机构验证时建立有效的产销监管链体系。建立并实施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有效控制其加工体系,并向客户出示其产品材料来源的一个方法。上述管理体系的FSC认证是为了向客户提供可靠的保证而设计的,无论客户是企业、政府或最终消费者,向其证明销售的、标有FSC证书编号的产品(即开具了发票并且加贴了标签的产品)来自经营良好的森林、受控来源、回收材料或上述综合来源。FSC产销监管链认证因此促进了上述材料制成的产品在供应链中的透明流通。FSC产销监管链认证提供经过评估的场地、上述产品生产的过程与产品组合、FSC授权的认证机构评估时使用的产销监管链标准参考文献等信息。遵守本标准为木材/纤维材料与产品采购声明的独立第三方验证提供了统一的国际基础。本标准使供应商能够证明其遵守了公共或私人采购政策与要求1。本标准的关键目的是为各个组织加入FSC体系与/或提高FSC认证材料比例提高至100%提供一个途径。使用注意事项除特别说明的情况外,本标准的各个方面均视为标准规定,包括X围、有效期、参考文献、名词与定义与附录等。本标准制定的各项要求是产销监管链运营机构需要遵守的最低要求,从而证明采购、标签并作为FSC认证产品销售的材料与产品真实可靠,相关的声明真实准确。如必要,认证机构应负责提供其它证据以证实相应的认证决定。认证要求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包括适用于所有产销监管链经营机构的产销监管链控制通用要求。第二部分介绍了三种在产品上做出FSC声明的控制体系,各单位必需为已经确立的FSC产品组合选择一个体系。第三部分包括使用FSC产品上标签的要求和起点。第四部分是对产销监管链控制体系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1例证包括欧盟家具生态标签项目,活着美国绿色建筑“领先能源与环境设计”(LEED)等级体系等。X围与概要AX围本标准规定了产销监管链控制在采购、标签与产品作为FSC认证产品销售方面的管理与生产要求,因此提供了一系列做出FSC声明的选择。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产销监管链经营企业买卖、加工或生产原始材料与/或回收材料制成的木制品与非木质林产品的活动,包括第一产业部门(采伐、预加工),如为回收材料,则包括回收场地、第二产业(初级与二次生产)与第三产业(贸易、批发、零售、印刷服务)。本标准界定并针对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的基本元素:质量管理:责任、程序与产品X围:产品组合与外包安排的定义材料采购:材料规格要求材料接收与储存:鉴别与隔离生产控制:数量控制与FSC声明的确定销售与交货:发票与运输单据标签:产品上使用FSC标签与贴标的起点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每一个系统元素项下的要求,如成功实施,则允许组织销售100%FSC、FSC混合或FSC回收产品,在产品上加贴100%FSC、FSC混合或FSC回收产品标签,或销售FSC受控木材2。本标准适用于产销监管链经营机构的现场。FSC-STD-40-004是所有产销监管链经营机构申请认证的主要标准,还应根据组织认证X围结合其他补充标准。产销监管链标准图FSC-STD-40-004产销监管链认证附录FSC-STD-40-004a产品分类补充政策和标准其它规X文件FSC-STD-01-002术语FSC-POL-40-002组织认证FSC-STD-40-003指示FSC-DIR-40-###FSC-STD-40-005受控木材FSC-STD-40-007再生材料FSC-STD-50-001商标使用指导FSC-GUI-40-###程序FSC-PRO-40-###可在HYPERLINK"../新建文件夹/.fsc.org".fsc.org下载英文认证文件FSC认证产品(产品标签或销售文件说明),从森林认证到产品完成地或出售给零售商,认证组织必须有一个连续链覆盖产品法定所有权的每次变更。因此产销监管链认证要求森林产品供应链中的所有组织拥有认证产品的法定所有权,并执行以下一种或多种活动:a)通过销售和交付文件向后续客户传递FSC声明b)使用FSC产品标签c)加工或改造FSC认证产品(例如制造、重新包装、重贴标签、为产品添加森林材质成分)注意:若后续客户想将FSC认证产品用于其它认证产品生产的输入或将其作为FSC认证产品转售时,销售文件中需有FSC声明。不执行上述活动的组织将被取消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包括:Ⅰ.销售给最终顾客的零售商Ⅱ.FSC认证产品的最终用户,组织或个人Ⅲ.为认证组织提供服务但未取得认证产品法定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安排买卖双方间认证产品交易的代理人或拍卖行;-运输或临时存放认证产品的物流公司;-依据本标准第12章按外包操作的承包商注意:即使不必需,使用和交易FSC认证产品的组织也可以申请产销监管链认证,以从FSC认证制度中获益。下列组织必须进行产销监管链认证:想要生产3并销售4FSC认证的材料或产品;想要生产或宣传5FSC认证产品;想要买卖6有FSC声明的材料或产品。注:未取得上述材料或产品合法所有权、只为买方与买方安排从事下列活动的组织不要求进行产销监管链认证:不实际占有而进行交易(通常称为“代理”);运输材料或产品。B法律状况与有效期B.1法律状况政策主管、标准部门2011年10月1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适用。2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的材料或产品可能没有产品上FSC声明、FSC编号或FSC商标,这些产品不作为FSC认证产品。3即加工、改变或混合进货或改变进货包装或标签成为新产品。4即有FSC声明的发票,客户能够将材料视为FSC认证材料,并将产品作为FSC认证产品宣传。5即通过广告、宣传或企业营销交流活动进行展示(促销)取得客户认可。6即不改变产品特点进行买卖活动。B.2有效期7此标准2011年10月1日起生效。自2011年10月1日起新认证申请者应采用本标准进行评估,证书持有者2012年10月1日起应执行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应根据本标准对FSC产销监管链认证的申请组织进行评估。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根据本标准对持有FSC产销监管链证书的FSC认证组织进行评估。注:希望在2009年审核前实施本标准要求、持有FSC产销监管链证书的FSC认证组织应修改其成文程序与控制体系,并提交FSC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案头审批。在下一次审核时会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如认证机构认为必要,会在批准前进行一次现场审核。B.3本标准取代和代替的FSC标准文件编号年份标题FSC-MAN-20-001第3.6部分2002FSC认可手册:“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FSC-ADV-40-0102005RSC外包要求注:部分被“FSC-STD-20-011V1-0产销监管链评估认可标准”代替FSC-ADV-40-0122007印刷厂-产销监管链与标签要求FSC-POL-40-0012000FSC百分比声明政策FSC-POL-40-0052001FSC经纪人政策FSC-POL-40-0062001FSC印刷与出版政策FSC-STD-40-004V12004供应与制造FSC认证产品的FSC公司产销监管链标准FSC-STD-40-004b2007FSC种类术语(FSC-STD-40-004附录)C参考文献应用此文件时以下参考文件不可或缺。以下是最新版本参考文件(含所有修订),无版本号。编号标题FSC-ADV-40-004产销监管链控制与标签暂行要求FSC-PRO-40-004微量成分减损申请FSC-STD-40-004aFSC产品分类(FSC-STD-40-004附录)FSC-STD-40-004bFSC物种术语(FSC-STD-40-004附录)FSC-STD-40-005FSC受控木材公司评估标准FSC-STD-40-006FSC项目认证产销监管链标准FSC-STD-40-007FSC产品组合与FSC认证项目中使用回收材料的FSC标准FSC-STD-40-201FSC产品上标签要求FSC-TMK-50-201FSC证书持有者与非认证商业组织宣传使用FSC商标的要求FSC-STD-50-001持证人使用FSC商标的要求7一个标准(版本)的“有效期”规定从哪个日期开始一个标准(的新版本)必须实施,相关的遵守评估提供者必须进行检验,目标用户在本标准规定的“X围”内必须遵守,因而取代了本标准(如没有特殊说明)先前的版本或者代替本标准中说明的其它标准文件。D名词与定义FSC-STD-01-002《FSC术语汇编》为此国际标准给出了术语及定义,提供如下:本标准相关的关键名词定义提供如下,这些名词在本标准中以斜体字标注,同时提供了相关名词的交叉参考。组合产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实木与/或木屑及纤维成分构成的产品,装配在一起形成另一种产品。如家具、陈列架、乐器、胶合板、细木工板、复合单板、复合地板、复合刨花板与含有各种造纸原料组件的印刷材料。声明期:组织为个产品组合规定的可以做出FSC声明的时间段。产销监管链:原材料、加工材料、成品与联产品从森林到消费者走过的路径或(如为回收/再生材料或包括上述材料的产品)从回收场所到消费者的路径,包括加工、转化、制造、储存与运输各个阶段,向供应链下一个环节前进就会涉及材料或产品所有权(独立保管人)的变化。产销监管链经营机构:在林产品供应链任何“环节”经营着一个或多个工厂或场地,并能够开具有FSC声明的材料或产品发票,使客户可将上述产品视为认证产品或作为宣传用声明使用的个人、公司或其它合法实体。【产销监管链】木屑与纤维制品:使用削成碎片或去除纤维的进货木材制成的产品。上述产品包括纸浆、纸X(包括印刷材料)、置办、刨花板、纤维板与定向刨花板(OSB)。【组合产品,实木产品】联产品:另一种(主要)产品初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来自同一批进货木材。上述材料在本标准中根据其来源的材料种类划分类别。【消费前回收材料】成分:组合产品中单独的与可识别的部分。【微量成分】受控材料:产自非认证森林或根据FSC-STD-40-005认证组织验证项目中包括的供应商人工林中的原始材料。【FSC受控木材】转换因数:进入与离开组织采用的某个特定转换过程的材料数量比。转换因数以进货(体积或重量)除以出货(体积或重量),适用于一个产品组合的各个单独成分。信用账户:为了销售有FSC声明的产品,采用信用体系记录进厂与出厂木材体积的认证组织保留的记录。信用声明:说明全部数量可以作为FSC进货或消费后进货用于进货百分比或FSC信用值计算的纯FSC或FSC再生产品的一部分。可用的声明有“FSC混合信用”或“FSC回收信用。”【百分比声明】信用体系:在产品组合层面适用的产销监管链体系,允许与FSC和消费后进货数量相同的一定比例出货加贴信用声明出售。考虑到适用的转换因数,FSC与消费后进货可作为FSC信用在信用账户中累计。【百分比体系;转换体系】交付文件:伴随列有产品说明、等级、交付数量等信息的货物装箱单的文件。交付文件也被称作送货单、装箱单或运输单据。合格进货:材料类别符合进入某个FSC产品组合具体要求的原始与回收材料进货。【FSC进货;消费后进货】【材料类别】【产品组合的合格材料】a)纯FSC材料;100%纯FSC,FSC混合b)FSC混合材料;FSC混合c)FSC再生材料;FSC混合,FSC回收d)FSC受控木材;FSC混合,FSC受控木材e)受控材料;FSC混合,FSC受控木材f)消费后回收材料;FSC混合,FSC再生g)消费前回收材料;FSC混合,FSC再生成品:满足最终用途前不需要接受进一步加工、标识或包装的产品。林业符合性评估计划:根据森林认证标准制定与林产品贸易与生产经营评估制定的计划。FSC认证材料:纯100%FSC、FSC混合材料,或经过FSC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了FSC森林经营与/或产销监管链要求评估的组织供应的有FSC声明的FSC回收材料。【FSC认证产品】FSC认证产品:有资格贴FSC标签并加贴FSC商标进行推广的FSC认证材料。【FSC认证材料】FSC声明:体现在FSC认证材料或FSC受控木材发票销售和交付文件上的声明,详细说明了材料种类,对于FSC混合与FSC再生产品,说明相关的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各产品组合和产销监管链控制体系的适当FSC声明如下:【产品组合】【控制体系】【FSC声明】纯100%FSC转换体系“纯100%FSC”FSC混合百分比体系“FSC混合x%”FSC混合信用体系“FSC混合信用”FSC再生百分比体系“FSC再生x%”FSC再生信用体系“FSC再生信用”FSC受控木材转换体系“FSC受控木材”FSC受控木材:产自非FSC认证森林或人工林,由经过FSC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FSC产销监管链与/或FSC受控木材要求(FSC-STD-40-005或FSC-STD-30-010)进行了符合性评估的供应商加贴了FSC声明供应的原始材料。【受控材料】FSC信用:一个产品组合中可以加贴信用声明出售的产品数量(体积或种类),只有当使用信用体系时适用。【进货百分比】FSC进货:接近进货百分比或下列产品组合的FSC信用的FSC认证原始材料进货:a)有纯100%FSC声明的材料供应商发票上写明的全部数量;b)有FSC混合百分比声明的材料供应商发票上写明的数量比例;c)有FSC混合信用声明的材料供应商发票上写明的全部数量;【信用体系;合格进货;百分比体系;消费后进货】纯100%FSC:产自FSC认证森林或人工林,没有与供应链中另一个产品类别材料混合的FSC认证原始材料。纯100%产品可用于纯100%或FSC混合产品组合。【FSC混合,FSC再生】FSC混合:以来自FSC认证、受控与/或回收来源的进货为基础,加贴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供应的FSC认证原始材料。FSC混合材料只能用于FSC混合产品组合。【纯100%FSC,FSC再生】FSC再生:从再生资源中专门输入的、加贴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的FSC认证的再生材料。FSC再生材料或产品能用于FSC混合或FSC再生产品群。【纯100%FSC,FSC混合】进货:一个组织采购或创造的,并且实际进入生产过程或在某个FSC产品组合X围内进行交易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合格进货,出货】进货百分比:在某个具体的声明期内一个产品组合的FSC与/或消费后进货百分比。只在适用百分比体系时适用。【FSC信用】材料类别:如果为合格进货,则为可用于FSC产品组合的原始或回收材料类别:纯100%FSC材料FSC混合材料FSC再生材料FSC受控木材受控材料消费后回收材料消费前回收材料微量成分:产品中原始与回收材料重量或体积不到5%的纯FSC或FSC混合组合产品的林产品成分。按照本标准规定,微量成分不受产销监管链控制要求约束。非木材林产品:产自森林或人工林,但不是木材组成或不来源于木材的材料。除用于木制品生产制造的软木外,非木材林产品(即根据FSC产品分类不能归入非木材林产品种类的产品)不受产销监管链控制要求约束。【非林产材料】除木材外的所有森林产品,包括如树脂和树叶等从树木中获得的材料,和其他植物、动物产品。例如,但不仅限于,种子、水果、坚果、蜜、棕榈树、观赏植物和其他源于森林体系的林产品。非林产材料:来自森林以外的材料,如非木质植物纤维(如归入木质板类别的板材或复合材料制品生产中使用的亚麻),合成或无机材料(如玻璃、金属、塑料、填料、增白剂等),但不包括非木质林产品或废材。FSC产品组合中使用的非林产材料不受产销监管链控制要求约束。【回收材料,原始材料】产品上:适用于任何标签、包装或产品上粘贴的标记的名词。产品上标签或标记包括产品标签、图形、加热标签、小型散装产品(如铅笔)的零售包装信息、保护性包装与塑料包装纸。组织8:负责实施本标准的个人、公司或其它合法实体。出货:一个组织生产与/或提供的有FSC声明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合格进货,进货】百分比声明:详细说明各自FSC或消费后进货百分比的FSC混合或FSC再生产品的FSC声明中的组成部分。上述产品的买方必须使用百分比声明进行随后的进货百分比或FSC信用计算。百分比体系:在产品组合层面适用的产销监管链体系,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允许对应FSC与消费后进货比例的出货加贴百分比声明出售。【信用体系;转换体系】消费后进货:接近进货百分比或一个产品组合FSC信用的消费后回收与FSC再生材料进货:a)消费后回收材料供应商发票写明的全部数量;b)有FSC再生百分比声明的材料供应商发票上写明的数量比例;8为了与ISO定义匹配,指代供应链使用下列名词:供应商》组织》客户c)有FSC再生信用声明的材料供应商发票上写明的全部数量。【信用体系;合格进货;FSC进货;百分比体系】消费后回收材料:个人、家庭或商业、工业与事业单位作为产品最终用户以预期目的使用过的消费品或商品中回收的材料。【FSC再生;消费前回收材料;消费后进货;回收材料】消费前回收材料:从二级制造加工或下游行业回收的材料,这种材料并非按照计划生产,不适合作为最终用途适用,不能在其产生的同一生产程序中在现场再次使用。【联产品;消费后回收材料;初级制造;回收材料】初级制造:将圆木变为除圆木以外其它材料的加工过程。对于木屑与纤维制品,初级制造包括纸浆厂与纸厂。程序:从事一个活动或程序的规定路线。程序可以为成文或不成文规定。产品分类:FSC产品分类以联合国统计司(UNSD)“中央产品分类(CPC)”以及相关的“标准国际贸易分类(SITC)”为依据,是一个产品等级与相关产品类别的等级体系。【见“FSC-STD-40-004a:FSC产品分类”】产品组合:组织详细说明的具有基本进货与出货特征,为了便于进行FSC产销监管链控制、百分比计算、按照FSC产品种类:纯100%FSC、FSC混合、FSC再生或FSC受控木材进行标签而合并在一起的一个产品或一组产品。产品类别:根据分类体系对出货的概括描述。根据FSC产品分类,产品类别包括:针叶材原木、木炭、化学木质纸浆、园艺家具或刨花板。宣传:适用于所有陈述、声明、商标、以及所有用于推广产品、服务或组织的其它文件的术语,但本身不粘贴或用于一个产品。回收材料:原本可能作为废物处理或为了能源回收利用的材料,但却作为进货材料取代了原始材料收集并回收,在一个生产过程中进行再利用、再生、再次粉碎,或者作为其它商业用途使用。下列产品类别进货归为回收材料:FSC再生材料;消费后回收材料;消费前回收材料。【原始材料】销售文件:卖家签发给买家的物质或电子商务工具。也称发票、销售账单、销售,由交易双方签订,写明售出物品清单、说明和数量,体现销售日期、价格、交付和付款方式。销售文件用作支付要求,全部付款后成为物权凭证。废材:并非为了取得木材而砍伐的树木,或者是为了取得木材但已被砍伐、随后丢失或废弃的木材。例如湖泊/河流回环(沉入河流或湖泊底部,随水流漂流的原木/木材),清理果园留下的木材,清理道路产生的木材,以及市区砍伐的木材。为了进行FSC产销监管链控制与标签管理,废材视为原始材料,并控制其在FSC产品组合中的使用。X围:产销监管链证书的X围界定了组织场地,产品组合与FSC认可的认证机构评估中包括的活动,以及审核依据的认证标准。场地:一个组织的独立职能单位或座落在一个地点、从地理意义上区别于同一组织其它单位的单位联合。如果一个或多个子场地为主要场地的延伸,本身没有采购、加工或销售职能,则可视为一个场地的部分。实木产品:由一根单独的实木制成的产品,如一根原木、梁或板。【组合产品;木屑与纤维制品】物种术语表:FSC物种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并根据其大类(“针叶”:“落叶”)、属/种与现存品种分类的树种学名和俗名汇编。萤幕树种术语沿用了RichterH.G.与DAllwitzM.J.(2000年后)编辑的数据库:“商用木材:描述、图例、识别与信息检索,英语、法语、德语、葡萄牙语和西班牙语,版本:2006年4月16日”,参见HYPERLINK"../新建文件夹/delta-intkey."delta-intkey.【见“FSC-STD-40-004b:FSC物种术语表”】供应商:为一个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个人、公司或其它合法实体。转换体系:产品组合层面应用的产销监管链体系,允许出货粘贴符合材料类别的FSC声明销售,如适用,粘贴注明每次进货量最低的FSC或消费后进货的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运输单证:包括所有种类的运输交货,包括国际海运单证与当地运输票据。原始材料:产自森林或人工林中的原始(即非回收)材料。下列材料类别的进货为原始材料:a)纯100%FSC;b)FSC混合;c)FSC受控木材;d)受控材料。【回收材料】条款表达的口头形式【改编自ISO/EC导论第2部分:国际标准的构成和起草规则】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第一部分包括适用于所有产销监管链经营机构的FSC产销监管链要求。质量管理要求须满足本标准、产销监管链认证组织X围内的所有补充政策和标准。(例如FSC-STD-40-003,FSC-STD-40-005,FSC-STD-40-007,FSC-POL-40-002,FSC-STD-50-001)1质量管理职责组织应任命一名管理代表,全权负责组织遵守本标准适用的所有要求。全体相关员工应了解组织程序,并具备实施组织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的能力。程序组织应根据其规模与复杂程度,建立、实施并维护程序与/或涵盖本标准适用要求的工作指导。组织应确定负责各个程序的人员,以及实施该项工作所要求的资质与/或培训。培训组织应根据为各个程序确定的资质与/或培训方法,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组织应记录与本标准实施相关的员工培训。记录组织应保留包括本标准适用要求的最新完整记录。所有记录与报告,包括采购与销售文件、培训记录、生产记录、数量汇总与商标批准等的保留时间应由组织确定,最少应为五(5)年。1.5FSC价值承诺1.5.1组织应承诺遵守“FSC机构合作政策”(FSC-POL-01-004,2009年7月通过)定义的FSC价值1.5.2组织需声明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以下活动:a)非法采伐或非法木材或森林制品的贸易;b)森林采运作业中存有对传统公利及人权的侵犯;c)森林采运作业中存有对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破坏;d)由森林大幅转化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途;e)森林采运作业中引进转基因生物;f)存有对《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声明》中《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规定内容的侵犯。1.6职业健康与安全1.6.1组织应遵守职业健康与安全2产销监管链体系的X围2.1产品组合2.1.1组织应为所有粘贴FSC声明出售的产品确定FSC产品组合,并应保留包括以下信息的最新公开的FSC产品组合清单:a)作为纯FSCFSC100%、FSC混合、FSC再生或FSC受控木材9的产品组合规格;b)根据FSC产品分类确定的产品类别;c)如物种组成信息经常用于说明产品特点,根据FSC物种术语表写明用物种的学名或常用名作为产品组合进货使用的物种。注:为确保物种的学名或常用名书写正确,组织应参考种质资源信息网络(GRIN)物种分类在线数据库信息(HYPERLINK"../新建文件夹/.ars-grin.gov/cgibin/npgs/html/index.pl".ars-grin.gov/cgibin/npgs/html/index.pl)2.1.2组织应对各产品组合进行详细说明:a)作为进货使用的材料类别;b)FSC声明采用的控制体系:i.转换体系;ii.百分比体系;iii.信用体系;c)管理、生产、存储、销售等相关场地。2.1.3对于根据声明期使用百分比或信用体系的产品组合,组织应确保所有包括的产品具有相似的规格:a)进货质量;b)转换因数。2.2外包2.2.1组织应遵守本标准第四部分第12条对FSC产品组合清单X围内产品的外包活动要求。9纯FSC产品的生产要求全部使用纯FSC进货。对于FSC混合产品组合,FSC进货与消费后进货应接近进货百分比或FSC信用值。FSC再生产品的生产要求全部使用回收材料进货(FSC再生、消费后与消费前回收材料)。只有消费后进货接近进货百分比或FSC信用值。FSC受控木材产品组合只能用于与其它FSC证书持有者相关原材料或半成品材料的贸易活动,或根据FSC-STD-40-005对组织进行评估时使用。3材料采购3.1进货要求3.1.1组织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进货材料定义与分类。3.1.2组织应以其材料类别对FSC产品组合的进货进行分类,并保证使用的材料均为合格进货。3.2供应商审定3.2.1组织应建立并保留为FSC产品组合供应材料的供应商最新记录,包括以下内容:a)供应的产品种类;b)供应的材料类别;c)如有,供应商FSC产销监管链或FSC受控木材编号。3.2.2组织应核实供应商的FSC证书有效性与X围,通过info.fsc.org.fsc-info.org核实是否存在影响供应产品可用性与真实性的变化。3.3非认证材料的采购3.3.1对于受控材料的采购,组织应遵守FSC-STD-40-005:FSC受控木材公司评估标准的适用要求。3.3.2对于非认证回收材料,组织应遵守FSC-STD-40-007:FSC采购回收材料用于FSC产品组合或FSC认证项目的标准之规定。3.4现场生产原材料3.4.1在自己的场地上生产FSC产品组合进货材料的组织应确定材料类别,如适用,确定相关的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在另一种(主要)产品的初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来自同一批进货的材料应视为属于(共同)生产其使用的进货相同的材料类别;10来自二次制造过程或下游产业,未按照计划进行生产,不适合作为最终用途使用并且不能在其产生的相同制造过程中现场进行再利用的回收材料应视为属于与其来源进货相同的材料类别或视为消费前回收材料。3.4.2当各种进货比例无法识别时,组织应以材料类别对不同原始或回收材料类别的混合物进行分类,如适用,以每次进货量最低FSC或消费后进货的百分比或信用声明进行分类。注:FSC认证、受控与/或回收材料的混合物,当不同进货的比例无法识别时,应归为“受控材料”类别。10见FSC通知单“产销监管链控制与标签暂行要求”(FSC-ADV-40-004)。4材料接收与存储4.1进货鉴定4.1.1接收材料时或进一步使用或加工前,组织应检查供应商发票与证明文件以确保下列问题:a)供应材料数量与质量与提供的单证相符;b)每件产品或全部产品均写明了材料类别,如适用,与相关的百分比或信用声明;c)有FSC声明的材料提供了供应商的FSc产销监管链或FSC受控木材编号。4.2隔离4.2.1组织应保证用于FSC产品组合的进货能够清晰识别,并按照产品组合11分开存放,如果相同的进货用于一个以上的FSC产品组合,应以相关的FSC声明12分开存放。4.3标签材料的注意事项4.3.1组织接收的贴有FSC标签的材料,应确保以下事项:a)即将进行进一步加工的材料应清除所有标签或在销售前清除所有隔离标记;13b)不加改动即可销售的材料应由组织检查是否根据其FSC材料类别进行了正确标签14,除非该组织并未实际占有该材料。4.3.2对于组织接收的来自其它林业符合性评估计划的标签材料,应确保材料在加贴FSC声明销售前已经清除了所有上述标签。5总量控制5.1转换因数5.1.1对于各产品组合,组织应确定涉及材料体积或重量变化的主要加工步骤,并规定各加工步骤,如不可行,规定总体加工步骤的转换因数。5.1.2组织应规定计算转换因数的方法,并保证转换因数及时更新。5.2材料守恒5.2.1对于各产品组合,组织应建立材料会计记录以确保任何时候生产的材料数量与/或粘贴FSC声明销售的材料与来自不同材料类别的进货15,16数量、相关百分比或信用声明以及产品组合转换因数匹配。会计记录应包括下列基本信息:11即能够与用于其它FSC产品组合或非认证产品的进货区别开。12即能够与其它不同的进货区别并分开。13不适用于因产品特点缘故标签不能区分的情况(如印刷材料)。14在组织发现或已被告知产品标签错误(标签不当或不完全),或者与随货单据不相符的情况下,组织应通知FSC认可的认证机构,等待其批准或指导产品上市前采取的适当行动。15没有与不同材料类别进货混合的进货只需要记录在实际进入产销监管链证书X围规定(生产或其它)程序的库存当中。本条规定适用于加工前需要进行干燥程序的例子。16认证过程中的组织可在主要评估时可使用接近其进货数量的库存材料,在主要评估与该组织的FSC产销监管链证书签发日期之间使用接收的材料。然而,组织在持有FSC产销监管链证书之前不得销售任何带有FSC声明的材料。进货与出货:发票编号;数量(体积或重量)17;进货:材料类别,如适用,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出货:FSC声明;发票产品的识别信息;适用的声明期或工序。5.2.2对于各产品组合,组织应编写年度数量汇总,提供收到/使用的各材料类别与各产品种类的数量信息:a)收到的进货;b)用于生产的进货(如适用);c)库存的进货;d)库存的出货;e)售出的出货。5.3FSC声明的确定5.3.1组织应根据为该产品组合规定的下列控制体系之一确定各声明期或工序的适当FSC声明:a)转换体系(第二部分,第7条):适用于所有产品组合;b)百分比体系(第二部分,第8条):适用于FSC混合与FSC再生产品组合;c)信用体系(第二部分,第9条):适用于FSC混合与FSC再生产品组合。注:转换体系适用于纯FSC100%产品组合。5.3.2对于各产品组合,组织应进行单一场地的进货百分比(根据百分比体系)或FSC信用(根据信用体系)计算。6销售与交货6.1贴FSC声明销售的出货鉴定6.1.1组织应确保贴有FSC声明销售的出货发票销售和送货凭证18包括下列信息:a)组织名称与联络信息;b)客户名称与地址;c)单证开具的日期;d)产品描述;e)销售产品数量;f)组织的FSC产销监管链或FSC受控木材编号;g)明确载明各产品或全部产品的FSC声明如下:i.来自纯FSC产品组合产品的“纯FSC100%”声明;17如没有体积或重量信息(如对于贸易商),有树种的数量即可。18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不开具书面发票的情况下,可提供可选的证明,说明供应产品的FSC认证情况与6.1.1条要求的信息相同。ii.百分比体系下,FSC混合产品组合中产品的“FSC混合x%”声明,“x”代表适用的百分比声明;iii.信用体系下FSC混合产品组合产品的“FSC混合信用”声明;iv.百分比体系下,FSC再生产品组合中产品的“FSC再生x%”声明,“x”代表使用的百分比声明;v.信用体系下FSC再生产品组合中产品的“FSC再生信用”声明;vi.FSC受控木材产品组合中产品或FSC混合产品组合或FSC再生产品组合中作为FSC认证产品销售的产品的“FSC受控木材”声明。h)如果分别开具运输送货单证,信息应足够使发票销售与相关的运输送货单证关相互关联。注:对于满足第11条中规定的标签起点要求的成品的供应,组织可省略销售与运输送货单证上的百分比或信用信息。但在这种情况下,材料已经丢掉了给后来客户的FSC或消费后进货信息,因此不能粘贴FSC声明再次销售。6.1.2如发票销售单证(或复印件)未在产品装运中涉及,组织应在相关的运输送货单证中填写第6.1.1条要求的信息。6.1.3如微量成分的比例超过产品体积或重量的1%,出售有FSC声明的半成品的组织应以发票销售单证、运输送货单证与/或补充信函提供不受产销监管链控制与标签要求约束的微量成分数量(体积或重量)信息。6.2贴FSC声明销售的产品标签6.2.1组织应确保贴FSC标签的产品销售时,销售与运输送货单证上有相应的FSC声明。6.2.2组织应确保贴FSC声明的产品上没有任何其它林业符合性评估计划的标签。6.3供应FSC受控木材6.3.1组织应确保FSC受控木材的销售遵守“FSC-STD-40-005:FSC受控木材公司评估标准”第4部分规定。第二部分:FSC声明控制体系第二部分介绍了在出货上进行FSC声明的三个体系,组织应为各FSC产品组合选择一个体系:第7条:转换体系;第8条:百分比体系;第9条:信用体系。7转换体系转换体系用于成品相关的贸易活动与纯FSC100%产品组合生产。另外还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用于其它FSC产品组合:FSC混合产品组合:纯FSC100%与FSC混合或FSC回收进货的混合产品;专门使用FSC混合进货;FSC再生产品组合:专门使用FSC再生与/或消费后回收材料;FSC受控木材产品组合。注:食品和医药用非木材林产品仅限用于转换体系。7.1声明期或工序的规定7.1.1组织应为各产品组合规定声明期或一个单独FSC声明的工序。注:声明期的最短时间应为完成一个批次生产的时间长度,包括出货产品的接受、储存、加工、标签与/或销售。7.2贴相同FSC声明的进货7.2.1对于属于一个材料类别,贴有相同的FSC声明进货的声明期或工序,组织应确定为与出货对应的FSC声明。注:如进货由100%消费后回收材料组成,则出货FSC声明为“100%FSC再生”。7.3贴不同FSC声明的进货7.3.1对于不同材料类别或者相关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混合进货的声明期或工序,组织应对出货使用有每批进货量最低FSC或消费后进货的FSC声明。注:有“FSC混合信用”声明或“FSC再生信用”声明的进货应视为比较“纯FSC100%或“100%FSC再生”声明具有更低地位的进货。8百分比体系百分比体系可用于FSC混合与FSC再生产品组合,但不适用于成品贸易活动,只能在单独的实际(存储、销售、制造等)场地上使用。8.1声明期或工序的规定8.1.1组织应规定各产品组合FSC百分比声明的声明期或工序。8.2FSC与消费后进货的确定8.2.1对于FSC混合与/或FSC再生进货,组织应使用供应商发票上的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以确定FSC与消费后进货的数量。注:有信用声明的供应材料应全部作为FSC进货或消费后进货使用。8.3进货百分比的计算8.3.1组织应使用下列公式计算并记录各声明期或工序的进货百分比:=进货百分比=FSC进货数量=消费后进货数量=原始材料与回收材料进货的全部数量8.3.2组织应根据以下数据计算各产品组合的进货百分比:a)到相同声明期或工序的进货(单独的百分比);b)到先前的声明期规定数量的进货(滚动平均百分比)。注:以滚动平均计算为基础的FSC声明只能在先前的声明期的规定数量自百分比体系下的产品组合建立之日起已经完成时方可做出。8.3.3除非业务的性质有特殊要求并且经过FSC认可的认证机构批准,进货百分比计算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8.4出货的FSC声明8.4.1组织可销售贴有与计算的进货百分比相同或低于该数值百分比声明的FSC混合产品组合中一个声明期或工序的全部出货。198.4.2组织可销售贴有与计算的进货百分比相同或低于该数值百分比声明的FSC再生产品组合中一个声明期或工序的全部出货。8.4.3组织可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一个声明期没有粘贴FSC百分比声明销售的出货的部分产品。208.5产品的宣传推广8.5.1组织应确保FSC商标没有用于不符合本标准第三部分规定的标签起点要求产品的宣传推广。19例如,进货百分比为80%,所有出货应贴上“FSC混合80%”声明出售。20FSC受控木材的销售必须在组织的产销监管链证书X围内。9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可用于FSC混合与FSC再生产品组合,该体系既不适用于印刷材料生产过程,也不适用于成品的贸易活动。信用体系只适用于单独的实际(存储、销售、制造等)场地。9.1声明期的规定9.1.1组织应为各产品组合建立并保留规定声明期为3个月的FSC信用账户,FSC信用的增减据此进行记录。9.2FSC与消费后进货的确定9.2.1对于FSC混合与/或FSC再生进货,组织应使用供应商发票上的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以确定FSC与消费后进货的数量。注:有信用声明的供应材料应全部作为FSC进货或消费后进货使用。9.3为信用账户增加FSC信用9.3.1组织应使用为各产品组合成分规定的转换因数将FSC与消费后进货的转换数量(体积或重量)作为FSC信用增加到信用账户。9.3.2组织应在取得合法所有权、材料种类已经经过验证之后,以及材料进入生产过程之前,将FSC信用增加到信用账户。9.4从信用账户减少FSC信用9.4.1组织应从产品组合信用账户的现有FSC信用中减少已经作为FSC混合或FSC再生产品销售并/或标签的数量。9.5信用账户管理9.5.1组织应确保FSC信用账户不被透支,相关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到剩余的FSC信用记录,信用账户随时更新。9.5.2组织不得在信用账户中累计大于过去12个月中增加的新FSC信用总额,超过全部新FSC信用的FSC信用应在每个新的声明期开始时从信用账户中扣除。9.6出货的FSC声明9.6.1组织可在任何时候销售来自具有信用账户中可用FSC信用总额的信用声明之FSC混合产品组合中的材料。9.6.2组织可在任何时候销售来自具有信用账户中可用FSC信用总额的信用声明之FSC再生产品组合中的材料。9.6.3组织可在相应的FSC受控木材信用账户为基础,将部分未作为FSC混合或FSC再生材料销售的出货作为FSC受控木材供应。2121见上文中脚注20。第三部分:标签第三部分包括使用产品上FSC标签的要求和百分比起点。10标签的通用要求10.1FSC标签的应用10.1.1使用产品上FSC标签的组织应确保以下事项:a)如果产品遵守本标准的使用要求,则只能进行FSC标签;b)产品应遵守相关FSC产品上标签使用标准FSC-STD-40-201:FSC产品上标签要求进行标签。11标签的资格11.1FSC“100%”标签11.1.1来自纯FSC100%产品组合的产品可使用FSC“100%”标签。11.2FSC“混合来源”标签11.2.1在转换体系中来自FSC混合产品组合的产品,如经过鉴定的出货FSC声明为以下两种中的一种,则可使用FSC“混合来源”标签:a)至少为70%的“FSC混合”百分比声明22;b)“FSC混合信用”声明。11.2.2在百分比体系中来自FSC混合产品组合的产品,如使用的百分比声明至少为70%22,则可使用FSC“混合来源”标签。注:请注意FSC-DIR-40-0043#通知,废止关于减少至少50%芯片及纤维制品标签的规定11.2.3在信用体系中来自FSC混合产品组合的产品,如信用账户中该产品组合有足够的可用FSC信用,则可使用“FSC混合来源”标签。注:产品体积或重量在产品进行标签后,分别从FSC信用账户中扣除。11.3FSC“再生”标签11.3.1在转换体系中来自FSC再生产品组合的产品,如经过鉴定的出货FSC声明为以下两种中的一种,则可使用FSC“再生”标签:a)至少为85%的“FSC再生”百分比声明;b)“FSC再生信用”声明。11.3.2在百分比体系中来自FSC再生产品组合的产品,如适用的百分比声明至少为85%,则可使用FSC“再生”标签。11.3.3在信用体系中来自FSC再生产品组合的产品,如信用账户中该产品组合有足够的可用FSC信用,则可使用FSC“再生”标签。注:产品体积在产品进行标签后,分别从FSC信用账户中扣除。22见FSC通知单“产销监管链控制与标签暂行要求”(FSC-ADV-40-004)第四部分:补充要求第四部分针对产销监管链控制体系的具体情况做出补充要求。如组织将其部分或全部工作(第12条)外包或利用微量成分的豁免(第13条),则必须遵守本补充要求。12外包注:组织根据情况将任务外包给可能的承包商可申请将外包的工作涵盖在产销监管链证书X围内。12.1外包的前提条件12.1.1希望将外包工作包括在FSC产销监管链证书X围内的组织应保证以下事项:a)组织应拥有即将外包加工的进货材料之合法所有权;b)组织在外包加工的过程中不会放弃材料的合法所有权;c)组织与各承包商签订了关于外包工作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包括关于保留FSC认可的认证机构审核外包承包商或工作的权力的条款;d)组织有成文的控制体系,与相关承包商共同承担的外包工作有明确的程序。注:当外包工作通常并不涉及外包加工后实际的材料重新占有问题时,组织不必重新取得实际所有权。12.2保持可追溯性与书面跟踪12.2.1组织的外包工作控制体系应确保:a)用于生产FSC认证材料的材料可追踪并进行控制,在外包加工过程中不能与其它任何材料混淆或受到污染;b)承包商应保留进货、出货记录与依据外包合同或协议加工或生产的所有FSC认证材料相关的交货文件。12.3记录12.3.1组织应记录所有加工或生产FSC认证材料的承包商名称与联系方式。12.3.2组织应在外包前通知其认证机构加工或生产FSC认证材料的新承包商名称与联系方式。12.4发票12.4.1组织应在外包工作完成后开具加工或生产的FSC认证材料最终发票。发票应写明证书持有者的产销监管链证书编号。注:如组织在外包加工完成后没有开具加工或生产的FSC认证材料最终发票,材料不可贴FSC声明出售。12.5标签12.5.1组织应确保承包商只在外包协议X围内的产品上使用FSC标签。12.6宣传12.6.1组织应确保承包商不将FSC商标作为宣传目的使用。12.7禁止分包12.7.1组织应确保承包商不会将加工工作进行外包,即材料不会依据外包协议,从一个外包承包商传递另外一方。13微量成分注: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组织可使用不能作为合格进货的进货来生产纯FSC100%或FSC混合组装产品的微量成分。13.1规定与总量控制13.1.1对于纯FSC100%或FSC混合产品组合,组织可规定免于遵守产销监管链控制与标签要求的微量成分。13.1.2组织不可规定下列成分为微量成分:a)作为可见表面在其它材料上方使用的实木单板;b)以CITES23附录I、II或III中树种制作的成分。13.1.3组织应说明免于遵守产销监管链控制与标签要求的微量成分使用的材料数量低于产品个体中原始与回收材料重量或体积的5%。13.1.4当一个产品含有多种微量成分时,他们的总量不能超过产品体积或重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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