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肇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资料

肇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资料

2021-11-23 1页 doc 18KB 7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is_090271

暂无简介

举报
肇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资料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并要...
肇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资料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并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第四条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详见附件1),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原核定的计税价格予以调整。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不予调整。第六条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一)经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拍卖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低价出售的;(四)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五)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由纳税人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房产交易价格认定申请。具体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纳税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估相关费用由纳税人承担。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关系的资料。第八条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估价结果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详见附件2),纳税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计税价格。第九条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纳税人对争议核定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本办法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附件:1.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2.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
本文档为【肇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资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