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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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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南昌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办字【2020】17号)文件要求,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完善社区工作者“进、管、考、出”工作机制,健全科学薪酬体系,构建“党社联建、多元共治”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力争达到95%以上,社区工作者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占比达80%以上。二、基本要求(一)...
南昌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办字【2020】17号)文件要求,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完善社区工作者“进、管、考、出”工作机制,健全科学薪酬体系,构建“党社联建、多元共治”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力争达到95%以上,社区工作者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占比达80%以上。二、基本要求(一)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定义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依规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区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依岗位分为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二)职业准入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依法依规选任产生,镇(处)应在选举前严把人选标准,选任人选报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同意后,由镇(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区组织人社、民政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前将工作报市组织、民政、人社部门备案审查。招聘对象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招聘完成后由镇(处)统筹调配、社区使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合格者,实行聘期管理。(三)推行职业资格认证现有社区工作者中40周岁及以下的,须在3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40周岁以上的,须在5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继续聘用。三、定岗评级有关操作要求1、建立“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的薪酬体系,根据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社区正职指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一般工作人员指其他社区工作者。2、评定等级以评定时间的职位为准。3、工作年限:(1)按人社部门关于计算工作年限的惯例,即1-12月份入职,均按照一个年度计入工作年限;(2)社区网格员转成社区干部的,从任职网格员开始计工作年限;(3)南昌市内其他县区考录我区的社区工作者,提供原所服务单位、镇处及县(区)民政部门共同出具的从业证明材料计算年限,跨省市的社区工作者不予计算。(4)社区工作者在我区有村“两委”任职经历的,提供当选证书等佐证材料经核定后计入工作年限;4、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的社区工作者定岗评级。四、明确工作职责1、区组社部:指导镇(处)做好社区工作者建档事宜;2、区社发局:负责社区工作者定岗定级核定及资金发放;3、区综治办:负责社区工作者网格工作津贴按原渠道发放;4、区财金局:保障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人员经费;5、各镇(处):社区工作者由所在镇(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镇(处)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法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岗位及等级调整、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情况,是党员的,同时建立《党员档案》;镇(处)制定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报区组织人社、社发等部门审定后发放。五、薪资结构(一)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随着岗位的变动、工作年限的增加、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基本工资相应增加。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拟聘用等级的80%发放。(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年发放,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社区工作者等级评定之后的绩效工资(除网格津贴)按岗位等级标准发放。(三)年度奖励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社区工作者年度奖励,按照3个月的基本工资收入发放奖励标准。(四)其他1、社区工作者“五险”、取暖费、高温津贴、体检经费、女职工经期护理费、综治奖等仍按市、区有关依据发放,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按定级的基本工资基数的12%执行。2、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津贴。以上薪资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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