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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授权签字人考核常见问题

2021-03-29 2页 doc 38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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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授权签字人考核常见问题“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带动我省优势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鲁发[2003]20号),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是:自2003年起,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高等学校中设立100个“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招聘100名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泰山学...
CNAS授权签字人考核常见问题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带动我省优势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鲁发[2003]20号),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是:自2003年起,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高等学校中设立100个“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招聘100名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建成100个以“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为核心、以400至600名学术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带动100个优势学科的发展,不断推出重大科研成果。第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实施工作。“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下设“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办公室(简称“泰山学者”办公室),负责“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各项日常工作。第二章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设置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是: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第五条 申请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受聘人员及学术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申请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二)具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三)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研奖励多项;(四)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理工农医类学科拥有8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拥有1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第六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按下列规定设置:(一)“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或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所依托的学科中设置。(二)每一获准设置岗位的学科原则上设置特聘教授岗位1个,每一岗位设置期为5年。(三)“泰山学者”办公室向高校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公告。(四)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岗位设置条件提出设岗申请。申请学校在提出设岗申请前,要组织专家对拟申请设岗学科在全国同行中的先进性、特色、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五)“泰山学者”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六)“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设置岗位的学科。(七)“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将确定的设岗学科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第七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实行目标管理。“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日常管理由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负责。设岗的高等学校,要制定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的岗位建设目标和年度实施,并报“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审核。“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岗位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学科,可按第四条规定的岗位设置条件和有关程序连续设置,进入下一期工程建设。获得设岗资格在设置期内空岗的,也应加强基本条件建设并可作为下一期工程建设的预备岗位,按第四条规定的岗位设置条件和有关程序重新确定。第三章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选聘第八条 选聘的原则是:注重学术水平,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宁缺毋滥。第九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二)学术造诣深,主持过重大科学研究工作,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四)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首次受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聘期内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教师退休年龄。第十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职责是:(一)组织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推出高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二)带领本学科人员进行学科建设,使本学科在学术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推动学科发展;(三)负责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讲授部分本科核心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四)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学者应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五)聘期内每年在岗工作9个月(含9个月)以上;不得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第十一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按下列规定选聘:(一)获准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须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内外发布招聘条件,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二)“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向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申请表》。每个特聘教授岗位申请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人数不少于2人。(三)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招聘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报送“泰山学者”办公室。(四)“泰山学者”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五)“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审定并公示拟聘任人员。(六)获准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受聘人员的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充分、具体。聘任合同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报送“泰山学者”办公室审核、备案。(七)设置岗位的高等学校根据“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的批复聘任特聘教授,并颁发聘书。第十二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实行合约管理,由高等学校按双方签订的合约进行管理。“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每届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法,第一阶段聘任时间为3年,期中考核合格的,续聘(第二阶段)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岗位设置情况和双方意向,并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可以续聘。“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和届满考核。第十三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工程第一期特聘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10万元,由省财政支付,设岗学校按月发放。“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设岗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第四章 学术骨干的配备第十四条 学术骨干选聘的原则是: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尊重“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意愿;兼顾学术水平和梯队结构的需要。第十五条 学术骨干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二)在本学科领域某一研究方向上学术造诣较深,能够主持重要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突出的科研工作业绩和一定的影响;(三)发展潜力大,通过培养和锻炼,能成为本学科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者;(四)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五)具有博士学位,首次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十六条  学术骨干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进行学科建设,带领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二)参与重大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开发工作,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三)指导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讲授本科主干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四)聘期内全职在岗工作。第十七条 学术骨干按下列规定聘任:(一)每一“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设岗学科聘任4至6名学术骨干。(二)“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推荐学术骨干人选,并在校内公示。(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的高等学校对“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和聘任。(四)“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与学术骨干签订工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协议中对学术骨干的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五)“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学校将聘任的学术骨干名单及工作协议报送“泰山学者”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 学术骨干实行协约管理。由“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和所在高等学校共同负责。学术骨干每届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法,第一阶段聘任时间为3年,考核合格的,续聘(第二阶段)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双方意向,并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续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学校对学术骨干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期中和期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泰山学者”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带学术团队的学术骨干(4至6人)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工程第一期,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个学术团队每年10万元,其中省财政和设岗高校各承担5万元。学术骨干的岗位津贴分配,原则上由特聘教授根据每个学术骨干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由设岗学校按月发放。学术骨干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设岗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第五章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应达到的基本目标是: (一)开展重大科学研究,承担1至2项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取得1至2项达到本学科领域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科研经费逐年增加并居全省同类学科首位,使本学科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培养4至6名在本学科领域某一研究方向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骨干,形成一支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获得国家或省级研究生优秀毕业论文奖,培养一定数量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培训服务,成为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三)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四)通过研究与开发,为社会提供工程、技术、咨询和决策服务;应用技术类学科应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设置期内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五)本学科有1至2个研究方向的仪器设备及其他条件达到国内一流,乃至国际先进水平,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工作提供重要支撑。第二十一条 设岗学校和特聘教授要根据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校学术委员会充分论证,报“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实施。设岗高校应向“泰山学者”办公室报告学科建设工作的年度进展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第二十二条 设岗高校要投入一定的学科建设经费。5年建设期间,至少为每个“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的理工农医类学科提供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提供50万元的学科建设经费。其中,设岗前3年应投入学科建设总经费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特聘教授完成岗位目标、任务以及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包括空岗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已有仪器设备的配件购置、实验室改装、图书资料购置、学术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等,其中,仪器设备和配件购置费不低于80%。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和设岗高等学校共同投入科研经费,为特聘教授及其梯队成员承担更高层次科研任务、产出标志性成果创造条件。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提供科研经费20万元,其中,省财政和设岗高校分别投入5万元和15万元;为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提供10万元,其中,省财政和设岗高校各投入5万元。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工作要充分尊重科学家的学术意愿,鼓励创新。由特聘教授及其团队成员参照岗位目标和基本任务,自主选择课题,开展科学研究。第二十六条 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按国家及我省有关科研课题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教育厅和设岗学校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不违背国家及我省科研课题和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给予特聘教授科研课题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的研究任务完成后,“泰山学者”办公室组织相应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科研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价。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加强职务发明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 考 核第二十八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行考核评估。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和学术骨干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和设岗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十九条  对“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考核着重考核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分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由设岗学校负责。考核工作于聘任时间每个整年时进行。设岗学校须将考核结果报“泰山学者”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设岗学校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经“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由设岗学校解除聘任合同。期中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由“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负责。期中考核在特聘教授受聘满3年(第一阶段)时进行。期中考核合格者,由学校按聘任合同续聘第二阶段;期中考核不合格者,由设岗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其岗位津贴和科研经费。聘期届满考核在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对圆满完成岗位职责目标和任务、贡献巨大者予以表彰,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可在下一期工程中优先聘任;对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被解除聘任合同的受聘人员或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今后不得再申请进入“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第三十条 对学术骨干的考核着重考核受聘学术骨干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分期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由设岗学校负责。期中考核在学术骨干受聘满3年时进行。期中考核合格者,由学校按聘任合同续聘第二阶段;考核不合格者,经征得特聘教授同意,设岗学校可提出警告及改正措施,直至解除聘任合同并停发其岗位津贴。届满考核在学术骨干受聘满5年时进行。对创新能力强、贡献较大的学术骨干,“泰山学者”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建议设岗学校在下一期工程中优先聘任;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泰山学者”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 对学科建设情况的考核主要考核设岗学科的总体建设水平、科研成绩与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能力和质量、发挥教学科研基地作用等情况。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由“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负责。期中考核在特聘教授受聘满3年(第一阶段)时进行。对期中考核不合格者,“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将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其设岗资格。届满考核在特聘教授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对学科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在下一期设岗时优先设岗;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请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第三十二条  对设岗学校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由“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负责。期中考核在特聘教授受聘满3年(第一阶段)时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必要时相应减少该设岗学校的省财政专项拨款,直至取消其设岗资格。届满考核在特聘教授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对支持措施力度大、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学校,“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予以表彰;对建设力度不大、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校在下一期工程中的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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