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2-04-03 4页 doc 720KB 5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is_563107

暂无简介

举报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目录TOC\o"1-1"\h\uHYPERLINK\l"_Toc526955655"一、总PAGEREF_Toc526955655\h1HYPERLINK\l"_Toc526955656"二、报表目录PAGEREF_Toc526955656\h4HYPERLINK\l"_Toc526955657"三、调查表式PAGEREF_Toc526955657\h6HYPERLINK\l"_Toc526955658"四、主要指标解释PAGEREF_Toc526955658\h20HYPERLINK\l"_Toc526955659"五、附录PAGEREF_Toc526955659\h33HYPERLINK\l"_Toc526955660"(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表PAGEREF_Toc526955660\h33HYPERLINK\l"_Toc526955661"(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表PAGEREF_Toc526955661\h34HYPERLINK\l"_Toc526955662"(三)应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产品目录及计算方法PAGEREF_Toc526955662\h43HYPERLINK\l"_Toc526955663"(四)人工智能业务分类表(试行)PAGEREF_Toc526955663\h49HYPERLINK\l"_Toc526955664"(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PAGEREF_Toc526955664\h51HYPERLINK\l"_Toc526955665"(六)集成电路设计重点联系企业名单PAGEREF_Toc526955665\h54HYPERLINK\l"_Toc526955666"(七)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PAGEREF_Toc526955666\h55HYPERLINK\l"_Toc526955667"(八)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PAGEREF_Toc526955667\h55PAGE16PAGE10一、总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一)调查目的: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1.本制度中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满足需方信息技术需求的服务产品与服务过程的总称,包括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软件产品的服务,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以及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服务,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2.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调查内容:本制度主要调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四)调查频率和时间:本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月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统计数据、、本年度1月1日至上月末统计数据。(五)调查方法: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六)组织实施:本报表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企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及所属企业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填报方法:(1)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的软件重点联系企业,企业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由各省市确定的月度监测重点企业,企业按所在地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3.副省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七)调查时间及方式:1.年报上报时间:(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企业基层表及汇总表,于年后3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副省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定,并不晚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的时间。2.月报上报时间:(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月报汇总表(电软统综1表),于月后1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各相关软件业重点联系企业及办事机构于月后15日前,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表(电软统企4表)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顺延。(八)质量控制:本制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统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目录、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填写,按时报送。(九)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主要统计指标按采集频率形成月报和年报,以邮件或印刷品方式报送国家统计局,并发送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重点联系企业。软件月度综合统计数据通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每月25日左右通过政府网站(网址:www.miit.gov.cn)和业内媒体对外发布,年度综合数据于年后10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业内媒体和出版年鉴等方式主动公开。(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软件业年月度综合统计数据与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运行监测协调局,共享责任人运行监测协调局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本制度使用本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十二)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1.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2.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审核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3.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4.本报表制度经济指标均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最多保留两位小数。5.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经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6.本表的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准确报送。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一、年报电软统企1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年报(1)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主营业务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重点联系企业年后3月31日前网络填报6电软统企2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年报同上同上同上8电软统企3表企业主要业务指标表年报同上同上同上10电软统企4表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年报同上同上同上12电软统企5表人工智能企业业务指标表年报主要从事人工智能业务的企业或其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同上同上13二、月报电软统综1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表月报(1)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主营业务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月后15日前网络填报14电软统企6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表月报同上(1)工信部运行局确定的重点联系企业;(2)各省市确定的月度监测企业同上16电软统企7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月报表月报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集成电路设计重点联系企业同上18三、调查表式企业基本情况表表号:电软统企1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4号20年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01组织机构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3行业类别: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代码□□□□□主要代表业务(产品)以及业务应用或服务的主要领域代码(选择)1□□2□□3□□主要代表业务的应用或服务领域:01通用02安全03企业管理04通信05金融06能源(含电力)07交通08教育09娱乐10医疗11电子商务12电子政务13工业设计和控制14汽车电子15其他领域105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单位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106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191单位规模□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201法定代表人202开业(成立)时间年月203联系方式长途区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网址205登记注册类型□□□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110国有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中外合资经营120集体160股份有限公司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130股份合作171私营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330外资企业国有联营172私营合伙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联营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90其他港澳台投资390其他外商投资国有与集体联营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49其他联营190其他151国有独资公司206企业控股情况□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投资9其他213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本企业是□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情况□1有并购境外企业2在境外设有分公司(含有研发中心及销售网点)3在境外有研发中心(含有销售网点)4在境外仅有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5未从事跨国经营活动221上市及新三板、四板挂牌情况是否上市公司□1是2否上市年度□□□□上市地点(如为多个,请复选)□□□□□□□□□□1深交所主板(含B股)2上交所(含B股)3香港4纳斯达克5纽约交易所6其他海外市场7深交所创业板8新三板9深交所中小板10地方四板222本年度兼并重组情况是否兼并重组企业□1是2否兼并重组方式(如为多个,请复选)□□□□□□1承担债务式2出资购买式3控股式4授权经营式5合并式9其他R01是否有设立研发机构□1是2否R06是否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是2否R02系统集成资质级别:认证号:认证机关:R03CMM/CMMI认证级别:认证号:认证机关:R04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号:认证机关:R05是否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1是2否R07是否有人工智能业务□1是2否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2017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代码参见本制度《附录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目录》。本表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空项,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取值不能出界。本表必须由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表数据的录入工作。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表号:电软统企2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20 年有效期至:2021年10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完成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完成甲乙丙1甲乙丙1营业收入万元B00流动资产合计万元A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万元B01应收账款万元A02主营业务成本万元B06固定资产原价万元A031税金及附加万元B09累计折旧万元A07其他业务利润万元B11其中:本年折旧万元A08销售费用万元B12资产总计万元A09管理费用万元B13应付账款万元A11其中:差旅费万元B132负债合计万元A13财务费用万元B14所有者权益年末余额万元A14其中:利息净支出万元B15所有者权益年初余额万元A16资产减值损失万元B16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C0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万元B17研发经费万元C02投资收益万元B18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总额万元C03资产处置收益万元B19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总额万元C04其他收益万元B20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万元C06营业利润万元B21本年应付职工薪酬万元D01利润总额万元B24附加指标1F1所得税费用万元B25附加指标2F2应交增值税万元B26附加指标3F3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企业按财务报表中相应指标进行填报,本表指标最多保留二位小数。审核关系:(1)B00≥B01(营业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B24>B25(当利润总额>0时,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3)A14=A09-A13(所有者权益年末余额=资产-负债)(4)B21≥B01-B06-B09+B11-B12-B13-B14-B16+B17+B18+B19+B20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5)允许B11其他业务利润、B14财务费用、B15利息净支出、B16资产减值损失、B1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B18投资收益、B19资产处置收益、B21营业利润、B24利润总额、B25所得税费用、B26应交增值税A02应收账款、A11应付账款、A14所有者权益年末余额、A16所有者权益年初余额为负值。企业主要业务指标表表号:电软综企3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20 年有效期至:2021年10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完成甲乙丙1软件业务收入合计万元A0(一)按业务类型分列———合计中:1.软件产品收入万元A1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万元A23.信息安全收入万元A3*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万元A4(二)按服务模式分列———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万元A5(三)按出口方式分列———软件业务出口合计万美元A6合计中: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万美元A61*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万美元A623.其他软件业务出口万美元A63(四)按销售方式分列(仅有代理收入企业填写)——其中:代理国外软件产品业务收入万元A7代理国内软件产品业务收入万元A8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D1其中:软件研发人员人D11其他软件技术人员人D12其中:硕士及以上人D15大专及大本人D16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D2获授权软件著作权拥有量件W1获授权专利拥有量件W2其中:获授权发明专利拥有量件W3参与制修订国家及国际标准总量项W4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PAGE12说明:本表收入类指标最多保留二位小数,其他指标一律取整数。带“*”的A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6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标无需企业填报,由网上直报系统自动测算得出。仅对在企业基本情况表中选择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的企业,使用其填报的财务数据、出口数据自动计算,相关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在填报“A1软件产品收入、A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A3信息安全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要依照《附录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目录》填报“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4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的代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A63其他软件业务出口”是指除软件服务外包出口和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以外的其他软件业务出口金额。A61、A62、A63三个指标加总后为“A6软件业务收入合计”。审核关系:(1)B01≥A0(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2)A0=A1+A2+A3+A4(软件业务收入=分项之和)(3)A0≥A5(软件业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4)A0≥A6x6.4(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合计Χ6.4)(5)A6=A61+A62+A63(软件业务出口合计=软件服务外包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其他软件业务出口)(6)A5≥A61x6.4(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Χ6.4)(7)A4≥A62x6.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Χ6.4)(8)D1≥D11+D12(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软件研发人员+其他软件技术人员)(9)D1≥D15+D16(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硕士及以上+大专及大本)(10)D1、D2不能为0(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平均人数不能为0)(11)A1、A2、A3分别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4表)中相应类之和(12)A61、A63两项指标之和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4表)中相应类本年出口之和。(13)W2≥W3获授权专利拥有量≥其中:获授权发明专利拥有量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表号:电软统企4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20 年有效期至:2021年10月软件分类名称软件代码本年收入(万元)其中:本年出口(万美元)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备注国别1出口1国别2出口2甲乙1234567按业务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收入、出口类指标最多保留二位小数。1.本表要严格按照《附录(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目录》规定的软件排列顺序、代码、名称填报,不得擅自更改。本企业的各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相加之和,应等于“A0.软件业务收入”。2.本表中每项软件凡有出口的,均要填写“出口额”,出口额按“万美元”为单位计算,本企业“本年出口栏”各种软件出口相加之和,应等于“A6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A63其他软件业务出口”之和。3.关于“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栏的填报,本栏设有二格,要求凡我国软件对其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按《软件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及代码》表填写(见指标解释中附表),并对应填写向这些国家出口的金额。4.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的企业填报本表时,需在“本年收入”“其中:本年出口”两个指标中填报应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硬件产品整体的实际销售收入及出口额明细。5.审核关系:(1)本年收入≥其中:本年出口X6.4(2)其中:本年出口≥出口1+出口2PAGE20PAGE13人工智能企业业务指标表表号:电软统企5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20 年有效期至:2021年10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完成去年同期甲乙丙12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合计万元I01按业务类型分列————合计中:1.人工智能软件收入万元I022.人工智能服务收入万元I033.人工智能产品收入万元I04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指标最多保留二位小数。本表仅由有人工智能业务收入的企业填报。人工智能业务收入规模过小(年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低于100万元)企业可免报,并在《企业基本情况表》中免选相应人工智能业务选项。2.人工智能业务包含分类情况详见附录(四)《人工智能业务分类目录》3.审核关系:(1)I01=I02+I03+I04(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分项之和)44.去年同期数据仅由首次填报本表的企业填写。PAGE18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表表号:电软统综1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4号综合机关名称(盖章):20 年  月有效期至:2021年10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本期累计甲乙丙1单位个数个1000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010软件业务收入合计万元1020(一)按业务类型分列—1020a—其中:1.软件产品收入万元1021其中:工业软件收入万元10211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万元1022其中:云服务收入万元10221大数据服务收入万元10222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万元10223集成电路设计收入万元102243.信息安全收入万元1023其中:工控安全收入万元10231*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万元1024(二)按服务模式分列—1020b—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万元1030(三)按出口方式分列—1020c—软件业务出口合计万美元1040合计中: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万美元1041*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万美元10423.其他软件业务出口万美元1043利润总额万元1050税金总额万元1060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万元1070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1080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的报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5个副省级城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本表中软件业务出口是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和其他软件业务出口的合计数。(“万美元”计算)。本表中“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标为核算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三应用嵌入式软件的产品目录及计算方法》。4.本表审核关系:(1)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合计1010≥1020(2)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产品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信息安全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1020=10211+1022+1023+1024(3)软件产品收入≥工业软件产品收入1021≥10211(4)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云服务收入+大数据服务收入+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集成电路设计收入1022≥10221+10222+10223+10224(5)软件业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1020≥1030(6)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6.41020≥1040×6.4(7)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6.41030≥1041×6.4(8)软件业务出口=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其他软件业务出口1040=1041+1042+1043(9)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6.41024≥1042×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表表号:电软统企6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20 年月有效期至:2021年10月是否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1是2否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本期累计去年同期累计甲乙丙12主营业务收入万元2010软件业务收入合计万元2020(一)按业务类型分列—2020a——其中:1.软件产品收入万元2021其中:工业软件收入万元20211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万元2022其中:云服务收入万元20221大数据服务收入万元20222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万元20223集成电路设计收入万元202243.信息安全收入万元2023其中:工控安全收入万元20231*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万元2024(二)按服务模式分列—2020b——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万元2030(三)按出口方式分列—2020c——其中: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万美元2041*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万美元20423.其他软件业务出口万美元2043主营业务成本万元2050费用总额万元2080利润总额万元2090税金总额万元2110研发经费万元2111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万元2112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2113订单同比增长%2114—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的报送单位: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见附录(六),包括上一年度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和其他重点联系企业,重点联系企业除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外,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是各省市确定的本省市月度监测企业。本表中“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标无需企业填报,若企业有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将根据企业填报的相关财务数据自动核算;同时,企业在“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标栏填报应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产品整体出口收入,将根据该指标自动计算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收入。相关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其他软件业务出口”是指除软件服务外包出口和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以外的其他软件业务出口金额。本表的统计结果只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布。5.本表审核关系:(1)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合计2010≥2020(2)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产品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信息安全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2020=20211+2022+2023+2024(3)软件产品收入≥工业软件产品收入2021≥20211(4)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云服务收入+大数据服务收入+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集成电路设计收入2022≥20221+20222+20223+20224(5)软件业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2020≥2030(6)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6.42030≥2041×6.4(参考)(7)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6.42024≥2042×6.4(8)去年同期数仅由新增单位填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月报表表号:电软统企7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4号单位详细名称:20 年月有效期至:2021年10月产品名称销售量(单位:万片)产品销售收入(单位:万元)最先进纳米量级本月止累计去年同期本月止累计去年同期甲12345总计-1.微控器件其中:1.1CPU1.2DSP1.3GPU1.4工控芯片2.逻辑电路其中:2.1FPGA3.存储器其中:3.1DRAM3.2NANDflash4.模拟电路其中:4.1放大器电路4.2电源电路(模拟开关、线性滤波器等)4.3数模/模数转换电路5.其他电路6.智能卡芯片及电子标签芯片6.1接触式智能卡芯片6.2非接触式智能卡芯片其中:6.2.1RFID电子标签芯片6.3读写器电路7.微波单片集成电路8.物联网模组9.其他集成电路产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填报单位:集成电路设计重点联系企业(名单见附录)。2.去年同期数仅由新增单位填写。PAGE49四、主要指标解释(一)企业基本情况(电软统企1表)1.组织机构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规定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已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3.单位详细名称: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凡企业有几个厂名和公章的,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军工保密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填报本厂的第二名称(即可公开的厂名),不得直接填写保密厂名(即企业番号)。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5位):由五位码组成,具体编码填写,按照《附录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表》编码填写。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一是,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的主导产品(业务)或主要传统产品来划分;二是,企业的行业划分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5.主要代表业务(产品)和应用或服务领域企业根据本报告年度内实际开展的业务情况进行填报。“代表业务(产品)”是指获得的软件业务收入占比或重要程度从高到低的业务,至少填写一种,最多填写三种,填写的名称要尽量详实,便于主管部门了解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不可填写软件产品、软件技术服务等大类名称。“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由企业根据开展业务的类型,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通用:指各种基础类、工具类软件、中间件、数据处理、设计开发、运维支持及咨询服务等不特定用于某些应用领域的软件、集成和服务。(2)安全:指各种用于安全防护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3)企业管理:指各种用于企业管理、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等的软件、集成及服务。(4)通信:指各种用于通信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5)金融:指各种用于金融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6)能源(含电力):指各种用于能源(含电力)生产、控制、管理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7)交通:指各种用于公路、铁路、航空领域和交通工具上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8)教育:指各种用于教育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9)娱乐:指各种用于娱乐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10)医疗:指各种用于医疗卫生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11)电子商务:指各种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12)电子政务:指各种用于电子政务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13)工业设计和控制:指各种用于工业研发设计和工业生产控制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14)汽车电子:指各种用于汽车电子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6.单位地址及区划代码:指当地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应包括乡(区、镇、街)、村名称和门牌号。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规定的代码填写。7.单位规模代码(1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分标准执行(详见本制度附录部分),不需企业填报,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计算取得。8.法定代表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9.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企业填写本栏“企业开业时间”时应注意:①筹建企业免填;②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业时间;③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④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⑤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企业,按合资企业所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1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软件企业为划分对象。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①内资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A、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B、集体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C、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D、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E、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F、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G、私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H、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A、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B、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C、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D、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③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C、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1.上市及新三板、四板挂牌情况,本年度兼并重组情况的指标解释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二)企业主要指标(电软统企2表、电软统企3表)第一部分:软件业务的主要范围1.软件产品行业: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软件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业软件、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移动应用软件(APP)和定制软件。(1)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等。(2)支撑软件:指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到的开发工具和环境、建模工具、界面工具、项目管理工具、配置管理软件、测试工具等软件。(3)平台软件:指支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信息系统平台的虚拟化、存储管理、数据处理等软件。(4)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5)工业软件:指在工业领域辅助进行工业设计、生产、通讯、控制和工业企业业务管理的软件。(6)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7)移动应用软件(APP):指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8)定制软件:指通过承接外包的方式,向需方提供定制的软件,且供方不拥有软件开发调试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2.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指供方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供方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云服务、平台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1)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系统设计、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3)运行维护服务: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服务级别要求,对其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软硬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4)数据服务:指利用信息技术向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整理、挖掘、分析等服务,包括大数据服务、数据加工处理服务(非海量)、数字内容处理等服务。(5)云服务:指将可伸缩、弹性、共享的物理和虚拟资源池以按需自服务的方式供应和管理,并提供网络访问模式的各类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6)平台运营服务:根据需方需求提供业务支撑平台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服务。包括物流管理服务平台、在线信息平台、在线娱乐平台、在线教育平台等。(7)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服务供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供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平台上进行业务经营和交易的服务。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和在线交易支撑服务。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收入。(8)集成电路设计:指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服务。3.信息安全行业:指保障信息内容和网络不受侵害的软件、支持与应用系统及相关服务。包括信息安全产品、云计算安全产品、工控安全产品、移动安全、云端安全服务、安全咨询、安全集成实施、安全运维、安全培训等。(1)信息安全产品:指企业开发的保障信息内容、信息系统和网络不受侵害的软件及支持与应用系统。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边界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2)云计算安全产品:指保护云计算自身的安全,给云计算中心提供安全防护的产品及相应的集成实施和运维服务。包括虚拟防火墙、虚拟数据库审计、虚拟安全管理、访问控制等。(3)工控安全产品:主要包括工控防火墙、工控安全监测与审计系统、工控漏洞扫描、工控漏洞挖掘、工控异常检测等。(4)移动安全:提供APP安全保护、移动威胁情报、事前/事后应急响应等服务,确保移动应用自身的安全,避免被黑客攻击利用等安全问题发生。(5)云端安全服务:通过云平台提供的安全服务。包括高抗DDOS、网站漏洞扫描平台、CDN、缓存加速、态势感知、堡垒机、网站安全监测等。(6)安全咨询:协助需方提升和优化安全管理的咨询服务。(7)安全集成实施:满足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的集成实施服务。(8)安全运维:对信息系统提供的安全巡检、安全加固、脆弱性检查、渗透性测试、安全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服务。(9)安全培训:针对信息安全提供的培训服务。4.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的,并镶嵌和固化在硬件中,与硬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注:特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第二部分:填报原则1.系统集成中单独开具发票的软件收入按“软件产品收入”进行填报。2.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要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根据合同金额按“软件产品收入”进行填报。3.企业从事开发研制软件产品并以云形式提供给需方的,若功能和以传统软件许可等形式销售的软件产品相比没有发生改变,则按“软件产品收入”进行填报。4.企业从事信息安全相关云服务的,按“信息安全收入”进行填报,不再计入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云服务收入”。第三部分: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1.营业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总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2.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3.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4.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5.其他业务
/
本文档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