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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刑事诉讼法题库案例分析题

2018-09-18 7页 doc 83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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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刑事诉讼法题库案例分析题刑事诉讼法题库:案例分析题部分1、(总则)、民警在公共场所抓获一名新疆维吾尔族扒手,讯问时,因为听不懂维语,民警用手势告诉她要讲汉语,讯问僵持了很久,无法进行下去。民警对此应作怎样处理?答:刑诉法第九条要求:“各民族公民全部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应该为该新疆维族扒手聘用一懂维语人为其翻译。2、(管辖)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尚某、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梁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尚某,造成尚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效遭到严重损害。后经判定,尚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某父亲向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2021年度刑事诉讼法题库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题部分1、(总则)、民警在公共场所抓获一名新疆维吾尔族扒手,讯问时,因为听不懂维语,民警用手势告诉她要讲汉语,讯问僵持了很久,无法进行下去。民警对此应作怎样处理?答:刑诉法第九条要求:“各民族公民全部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应该为该新疆维族扒手聘用一懂维语人为其翻译。2、(管辖)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尚某、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梁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尚某,造成尚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效遭到严重损害。后经判定,尚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某父亲向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梁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取尤其侦查手段,遂让尚某父亲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而尚父认为这是一起显著有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收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其应该立案。但公安机关仍不立案。问题:(1)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做法正确吗?(2)尚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答:(1)公安机关应该对此案立案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全部应该接收。……”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收理。但本案中尚某左眼失明,脑功效严重受损,属于重伤案,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2)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被害人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案件,被害人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予立案作法是错误,被害人能够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要求:“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所以,本案中,尚父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管辖)曹某,20岁,无业,常常在各地流窜作案,5月至10月间,在A市偷窃摩托车两辆,在B市抢劫出租车一辆,在C市加入了一个外国间谍组织,后曹某在D市被抓获。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答:曹某偷窃摩托车和抢劫出租车全部属于通常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要求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某参与外国间谍组织,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要求,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所以,对曹某所犯数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又在偷窃案和抢劫案中,抢劫案为关键犯罪,应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间谍罪由C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4、(管辖)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摄影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同意,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同意,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和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吵。问题:(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依据中国划分刑事管辖基础,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明说明理由。答:(1)A区公安分局和B县公安局全部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4条要求:“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划分刑事管辖基础标准是,有利于正确立即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犯罪人和关键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5、(管辖)刘林,某工厂职员,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员。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员赵军培养了深厚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悉其妹和赵军私订终生,十分生气,便严令其妹不准和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情况更是非通常人能比,欲将某妹介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人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途经二人身边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弟兄,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杀。刘林发觉其妹自杀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四处寻求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预防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汇报检察院,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方法?什么理由。答:(1)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收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她人婚姻自由而引发被害人死亡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收理自诉案件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它公务人员职务或利用职务犯罪,属通常刑事案件,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收理。(2)本案经受理后应对刘林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方法,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同意。刘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该逮捕现行犯,其犯罪时即被发觉,而且刘林欲持刀行凶,含有危险性,公安局应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要求,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意。6、(管辖)麻城市某居民刘某在开封火车站广场等候好友时,被人骗走现金一万元。回到家后,刘某意识到受骗,于是到麻城市公安局报案。麻城市警方即对刘某受骗案立案侦查。         问:警方立案是否正确。答:《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该根据管辖范围,快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候,应该立案。本案中刘某即使居住在麻城,但案发地在开封,所以不属于麻城管辖范围,麻城警方立案是错误。7、(回避)王某是某公安机关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用王某担任该案判定人。本案被告人提出王某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王某是否回避应由谁决定?答:王某是否回避应该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应该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责任人决定;……”第三十一条要求:“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要求也适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判定人。”《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要求:“上述相关回避要求,适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判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依据上述相关条文,对于应该回避人员来说,有权对其回避问题作出决定应该是聘用其参与诉讼、负担诉讼职能机关,而不是其本身工作单位。8、(回避)某公安分局局长姚某带队侦办张某涉黑案件,后张某被抓获归案,张某对局长姚某提出回避,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姚某回避。公安机关做法是否正确?答:《刑诉法》第二十九条要求,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责任人瓣加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案中分局局长姚某系公安机关责任人,她回避不能仅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9、(回避)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用律师李某未和孙某商议,独立提出本案侦查员张权和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邻居,关系亲密,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她人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和犯罪嫌疑人父亲是老战友,关系亲密。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8条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所以,其它人全部无此权利,本案中李某作为孙某委托律师也无此权利。(2)对侦查员张权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要求,对侦查人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侦查。(3)对侦查员张权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回避应该由公安机关责任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应该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责任人决定。所以,对侦查员张权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责任人决定。(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回避申请不符正当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张权回避申请符正当定理由,应该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要求,侦查人员“和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该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和被害人是关系不错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要求上述情形,所以对侦查员张权应该作出是否回避决定。(5)对公安局长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责任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要求,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责任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所以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7、(回避)胡某有意伤害范某一案,由某县公安局负责侦查,胡某在第一次被讯问后,发觉负责本案侦查侦查员代某是自己伤害范某现场目击者,于是胡某提出申请,要求代某回避。但代某表示自己一定会公正处理案件,所以果断不回避。问题:(1)代某是否应该回避?(2)代某回避由谁决定?参考答案:(1)代某应该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她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证人、判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代某是本案证人,所以应该回避。(2)代某回避决定应由某县公安局责任人作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应该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责任人决定;……”。10、(回避)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和其妻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公布通缉以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和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她和江某是同学,不宜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责任人研究回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问题,待后处理。李某遂接收指派,继续参与本案侦查工作。问题:县公安局做法是否正确?答:《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要求:“对侦查人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侦查。“法律如此要求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含有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立即有效地阻止犯罪,查获犯罪人,预防因侦查人员回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法律要求,对侦查人员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侦查是十分必需。所以,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处理是符正当律。11、(辩护)吕某(17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吕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而且要求在侦查期间和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回复说,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问题:吕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和律师会见?侦查人员说法是否正确?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方法之日起能够聘用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能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在侦查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方法之日起,即有权聘用律师,被聘用律师有权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侦查人员说法现有正确方面又有错误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12、(证据)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她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依据刑事诉讼证据分类理论,医生魏某证言属于什么类型证据?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之要求,魏某所提供言词证据应为证人证言13、(证据)、1998年8月13日凌晨,某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尸体和被害人骑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三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拍下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判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死。本案中,哪些是物证?  答:物证有:(1)被害人尸体;(2)被害人血迹;(3)路面上刹车痕迹;(4)被害人骑摩托车;(5)被害人手上被摔坏手表。 14、(证据)、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8月共同偷窃某商场香烟、白酒等物品,价值3000元。案发后甲、乙二人逃跑,丙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三人共同偷窃犯罪事实。乙妻子和丙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说了甲、乙、丙三人于3月8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经过和赃物外部特征。依据乙妻、丙姐陈说,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和失主陈说、丙供述相互印证。请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指明本案所搜集到证据为何种类?答:(1)丙供述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乙妻、丙姐陈说是证人证言;    (3)赃物是物证;    (4)失主陈说是被害人陈说。15、(证据)、某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偷窃案,甲乙2人为偷窃共犯,丙为该案偏护犯。下面是本案搜集部分证据:(1)从甲、乙住处分别起获大量赃物。(2)从丙处搜出甲乙写给丙一超出计划信件,上面记有甲乙2人全部作案经过,并要求丙代为收藏赃物。(3)一份现场录像磁带,内容是甲乙作案时情景。(4)乙向预审员作陈说,内容是甲乙2人偷窃经过。问:上述证据分别属于法定证据哪一个?答: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辨解。16、(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诈骗于2月8日被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交纳确保金2万元。3月2日、3月5日,丙县公安局两次传讯孙某均未到案,3月6日,丙县公安局决定将孙某确保金2万元全部没收。问题:(1)县公安局决定收取、没收2万元确保金是否正确?(2)对孙某没收确保金后还应采取哪些方法?答:(1)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确保金,应该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七十八条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要求,公安机关应该依据其违法行为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确保金,而且区分情形,责令其具结悔悟,重新交纳确保金,提出确保人,或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人民检察院给予逮捕。”17、(取保候审)尹某因和马某共同偷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因为尹某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只有一个姐姐有工作,但已成家另过,全家生活全靠她一个人支撑,故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尹某能够取保候审。问题:尹某家人中谁能够作为尹某确保人?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要求:“确保人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和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推行确保义务;(三)享受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住处和收入。”据此,本题中尹某父母和妻子因无固定收入起源不能作为她确保人。只有尹某已成家另过姐姐符合确保人条件,能够作为尹某确保人。18、(取保候审)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确保金3000元。婴儿出生几天后即夭折,常某万念俱灰,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番看护,以防意外。问题: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该采取什么强制方法?答:公安机关应该呈请检察院对常某同意逮捕。8月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相关依法适用逮捕方法相关问题要求》第1条第4项要求,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要求犯罪嫌疑人,应该给予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工作正常进行;(3)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所居住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所居住市县;(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经传讯不到案。19、(取保候审)牛乙被县公安局羁押,马甲作为担保人为其取保候审。县公安局以马甲未尽确保人责任对马甲处以元罚款。马甲对该罚款不服。问题:马甲应向哪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答:马甲应该在“收到《对确保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七十二条要求:“对确保人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该向确保人宣告,并通知其假如对罚款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对确保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20、(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觉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验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确保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确保人。公安机关调查发觉,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所以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确保人。问题:(1)本案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方法?(2)公安机关不一样意江某之弟做确保人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确保人,她还可经过什么路径被取保候审?答:(1)公安机关能够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要求:“对应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能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方法。(2)公安机关不一样意江某之弟做确保人是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要求:“确保人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和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推行确保义;(三)享受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要求,公安机关不一样意其做确保人做法是正确。(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确保人,可经过交纳确保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交纳确保金。”据此,中国取保候审分人保和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确保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确保金。20、(取保候审)甲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偷窃罪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责令赵某交纳确保金5000元,同时由赵某父亲作为确保人。问题:甲县公安局做法是否正确?答: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交纳确保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21、(取保候审)按摩女钱某在“好再来”美容院一包厢内向嫖客王某卖淫时被乙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审查,钱某供认还向10余名嫖客卖淫。因全案一时难以查清,乙县公安局决定对钱某取保候审。问题:乙县公安局对钱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答:不正确。钱女卖淫嫖娼系治安案件,不能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有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方可使用。22、(取保候审)某抢劫犯罪集团主犯华某被查明系累犯,办案单位依据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呈请对华某取保候审。办案单位行为是否正当?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六十四条要求,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措施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和其它严重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本案中华某系抢劫犯罪集团主犯,且系累犯,不应取保候审。23、(取保候审)范某,女,因涉嫌有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觉范某有一刚满月婴儿,正在哺乳,遂决定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方法,要求范某提供确保人并交纳3000元确保金。范某在由其姐(无固定住所和收入)作为确保人并交纳确保金后被取保候审。范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数次试图自杀,未遂。公安机关决定立即对范某给予逮捕,并派人实施了逮捕。问题:(1)公安机关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否合适?取保候审适用中有没有错误?(2)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决定对范某给予逮捕?答:(1)公安机关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方法合适。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对应该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能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不过,本案在适用取保候审中存在两处错误。首先,不能要求范某提供确保人并交纳确保金。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要求》,只能采取一个方法。其次,确保人不合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要求,确保人必需有固定住处和收入,有能力推行确保义务。范某姐姐不符合条件。(2)对于范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试图自杀行为,应给予逮捕。但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对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实施。24、(取保侯审)黄某(17岁)、韩某(15岁)、王某(16岁)均系G县M村辍学少年。某日三人在一起喝酒时,黄某提出没钱花了,不如三人一起到村公路上去截人抢钱,韩某、王某欣然同意。晚10时许,该三人手持棍棒,隐藏在公路边。少时,邻村赵某骑自行车以后途经,三人上前将赵某拽下自行车进行殴打,并从其衣兜内翻出20元钱逃离。赵某报案后,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很快将黄某、韩某、王某抓获。但公安局认为该三人系未成年人,抢劫数额较小,影响不大,遂在第二天对该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方法。问题:公安局对该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方法是否正确,为何?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六十四条要求:“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措施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和其它严重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刑法》第十七条要求:“已满十六周岁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面岁不满十六周岁人,犯有意杀人、有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该负刑事责任。”抢劫犯罪属于暴力犯罪,且三人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岁和16周岁,达成了刑事责任年纪,所以,不应该对三人取保候审。25、(取保候审)、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向看管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民警认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不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提出,立即给予驳回。民警做法是否正确?答:民警做法是错。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要求:“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则由公、检、法机关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26、(取保候审)、1998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企业工人)向S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S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侦查,查明,高和吴自97年以来就非法同居,吴要高带其私奔,高因已经有妻子、儿女而给予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10余封情书,吴、高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S县局决定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父亲为确保人,同时交纳确保金元。S县局在采取强制方法上有何违法之处?答:(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强奸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    (2)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27、(取保候审)刘某,男,53岁,某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人大代表。95年6月至97年12月,前后受熟人所托,指示市公安局为不含有条件4个人办理农转非手续,期间,共收受请托人现金4万元。另外,还两次写条子给土地管理局领导要求给某投机商低价批地。事后,投机商从倒卖地皮收入中拿出6万元送刘某以表谢意。案发后,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办理了逮捕手续。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拘押期间,刘某心脏病发作,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确保金。问题:(1)依据刑法要求,刘某行为组成何种罪?(2)对刘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确保金由哪个机关收取和保管?答:(1)刘某行为组成受贿罪。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却利用自己担任市委领导便利条件,经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她人财物,或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经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2)对刘某取保候审是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对应该逮捕犯罪嫌疑人,假如患有严重疾病,能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本案中,即使作出取保候审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由公安机关实施,所以取保候审确保金是应由实施机关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28、(取保候审)廖某因涉嫌偷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收讯问,廖某未到。办案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元确保金。问题:(1)对廖某没收确保金是否合适?(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确保金是否正确?(3)廖某如对没收确保金不服怎么办?答:(1)对廖某没收确保金不合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要求:“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该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署名(盖章)、捺指印。”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该视为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确保金不妥。(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确保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要求:“需要没收确保金,应该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任人同意,签发《没收确保金决定书》。”(3)廖某如对没收确保金不服,应该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确保金决定书》同时,应该通知其对没收确保金决定不服,能够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29、(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樊某因抢劫罪被逮捕。其聘用律师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樊某有社会危险性存在,即于收到申请后第八日口头通知了该律师,不能对樊某变更为取保候审。问:公安机关做法正确吗?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六十五条要求: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聘用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该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该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回复。同意取保候审,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一样意办理,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第八日而且是口头方法通知律师,这种做法是错误。30、(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杜某被某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同意其父亲作其确保人。同时收取确保金5000元。    问:公安机关做法正确是否。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本案中公安机关既同意其父做确保人,又收取确保金,显然是错误。31、(取保、监居)、李某因涉嫌重大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强制方法长达14个月之久。李某配偶数次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方法,公安机关均未回复。问: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强制方法有没有错误?为何?答:有错误。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能同时适用。采取强制方法超出法定时限后,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方法,公安机关应该解除强制方法。32、(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诈骗M钢铁厂价值500万元钢材,H县公安局决定对张三监视居住,由M钢铁厂实施。问题:H县公安局做法正确吗?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九十六条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应该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署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实施派出所。”据此,监视居住只能由公安派出所实施。33、(监视居住)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曹某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某刑警队。  问:公安局做法正确是否。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管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公安机关其它工作场所实施监视居住。本案中曹某被监视居住在刑警队,显然是错误。34、(取保、监居)犯罪嫌疑人尚某被人举报曾在公共汽车上抢夺她人手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搜集到了案发觉场目击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说,这些全部证实了尚某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认为尚某竟敢在光天化日下抢夺她人物品,即使涉案数额不大且为初犯,但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人身危险性还是比较大。问题:公安机关能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强制方法?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拘留只适适用于符合第六十一条要求情况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本题中尚某仅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故不能对其逮捕,即使其人身危险性不大。综上,只能对尚某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35、(拘留、辩认)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员张云和好友聚会以后独自回家。当她行至一所邮局周围时被一名男子拦住。该人自称是联防队员,要检验张云身份证。张云称自己是棉纺厂职员,没带身份证。忽然该名男子趁张云不备,忽然上前抱住张云,并捂住她嘴不让出声,然后将张云拖至路边墙角下阴暗处,强行扯掉衣服将张云强奸。在此过程中,张云一直和罪犯奋力搏斗。罪犯作案以后逃走,慌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部分特征。据被害人反应,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以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主人某企业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问询,刘俊枫认可手表是自己,不过声称已经和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认可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不过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实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主人,让张云识别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以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身高、体型和罪犯全部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认为就是她。”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刘俊枫。问题:在这起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做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答:(1)在本案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俊枫拘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拘留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二)被害人或在现场亲眼看见人指认她犯罪;(三)在身边或住处发觉有犯罪证据;(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七)有流窜作案、数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以后要求来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关键应该满足两个条件,即首先,拘留对象必需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次,必需是情况紧急。在本案中公安人员拘留刘俊枫时只能确定罪犯遗留在犯罪现场手表是刘俊枫,但这并不足以使刘俊枫含有作案重大嫌疑,因为还存在该手表是被刘丢失或被她人窃取很大可能。而且在拘留当初,被害人张云还没有指认刘俊枫就是犯罪人。所以,公安人员对刘俊枫拘留是错误。(2)公安机关主持识别采取了单独识别方法,并在识别之前将被识别人相关情况通知识别人,这些做法全部是错误。首先识别过程中应该就侦查活动中取得相关事实材料严格对识别人保密。这一点是为了确保识别人能够比较客观地进行识别。因为假如在识别之前,向识别人透露识别对象相关信息轻易对识别人造成误导。其次,识别应该采取混杂识别做法,即应该把若干个含有和犯罪嫌疑人相近特征识别对象混杂在一起让识别人识别,这么识别结果可靠性才比较高。36、(拘留)、李某同男友王某到商场购物时,发觉了数日前曾抢劫她歹徒张某,即向王某指出,王某和商场保安人员一起将张某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问:公安机关对张某应采取何种强制方法?为何?答:应该刑事拘留。因为张某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即《刑诉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人指认她犯罪。37、(拘留):某案犯罪嫌疑人在3月16日21∶45被抓获归案,审查后,同意被拘留,拘留证签字时间是3月17日10时35分,在拘留后当日下午16时45分,办案人员在看管所进行讯问,笔录中出现了这么内容:“问:我们是××分局民警,你因涉嫌××罪已经被同意刑事拘留,现在向你宣读……。答:我知道了。问: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手印……”。问:办案人员有什么错误之处?答:此份笔录反应出拘留证所签拘留时间不真实,实际上,在拘留前审查时间已经超出了要求十二小时。(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需讯问本意是预防错拘,不能以宣告刑事拘留式讯问笔录去应付这一含相关键意义法定程序,被拘留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捺印之时,拘留这一强制方法即升效,没有程序要求在拘留时一定要有宣读笔录。)38、(拘留):某特大偷窃案侦查中,确定为单位内部人员作案,最少有两名犯罪嫌疑人,经侦查,已经有相当证据证实本案由刘某和杜某作案,刘某被传唤到案,杜某逃跑,刘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刘某被拘留后第十二天,犯罪嫌疑人杜某被抓获归案,杜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和外地同伙李某,部分赃物已追回,杜某供认在案发前曾和刘某在一起吃过饭,以后和外地人李某临时起意结伙偷窃,供称刘某并不知情。但杜某又提供不出李某明确身份。问:此时,是否应该立即释放刘某?是否对刘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答:刘某嫌疑还没有解除,不能立即释放。假如能将李某抓获,证实杜某供述,则应该立即释放刘某;或经过侦查能落李某身份,有证据能证实李某是本案犯罪同伙,也能够立即释放刘某;或有其它证据能证实杜某供述属实,也能够立即释放刘某。如不能证实杜某交待属实,只能在拘留期限届满时释放刘某,并应该对刘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39: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拘留后第三天,办案单位以证据不足,不能提请同意逮捕为由,要求释放李某。问:能否释放李某?答:不能。刑事拘留本身,是在有一定证据能够证实被拘留对象涉嫌犯罪紧急情况下,为确保诉讼而采取强制方法,此时通常案件证据是不充足,拘留后目标是抓紧搜集证据,对应该逮捕在证据齐全时要报捕。假如在拘留期限己到,能够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期满仍证据不充足,不能提请逮捕,可释放并变更强制方法。不然,以证据不充足为由而随意释放,无异于想拘就拘,想放就放。40、(延长拘留期限)赵某因偷窃一辆价值900元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该仅供认此次偷窃,公安机关也未查实其有其它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将赵某刑事拘留3日,后公安机关又以案情复杂为由对赵某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行为是否正当?答:不正当。《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应该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同意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数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同意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此案赵某只是一人一次作案,只能对其延长刑事拘留1至4日。41、(拘留)甲地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吴某,但吴某已经逃到乙地,甲地公安机关决定到乙地去实施拘留,问题:在实施程序上有什么尤其之处?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要求:“公安机关在异地实施拘留、逮捕时候,应该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并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该给予配合。”甲地公安机关应该通知乙地公安机关,在乙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对吴某实施抓捕。对吴某拘留时间应该从吴某被解押回甲地开始计算。42、(逮捕)钱星是某制药厂工人,7月5日晚和好友在某饭馆吃饭时和邻桌王强发生争吵,王顺手抄起餐台上一把菜刀向钱星刺去,钱星反手一推将王强扎伤。110来人,将王强送往医院并将钱星带走。后王强经判定为重伤,公安机相关7月6日决定对钱星给予拘留。后于7月3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对钱星同意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星行为属正当防卫,于8月10日作出不一样意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向检察院提议,未被接收。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在此期间,钱星一直被押,直到9月10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一样意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才将钱星释放。问题:本案在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答:本案中在强制方法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1)公安机关提请同意逮捕超出了法定时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1、2款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应该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同意时间能够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数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同意时间能够延长至30日。”本案不属于可延长情况,6日拘留,30日才报请批捕违法。(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一样意逮捕决定错误时,要求复议但不释放钱星做法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要求,公安机关能够要求复议,但必需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能够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43、(拘留)常住地在唐山周某(男,1980年5月生,某事业单位职员),6月7日到石家庄市出差,在火车站广场,见一男子裤后兜内露出一叠人民币,周某上前将钱窃出(1万元),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发觉抓获。警方以其有流窜作案嫌疑为由,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正确吗?问:是否正确。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要求:流窜做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四处市、县继续做案。周某在唐山并未作案,只是在石家庄作了一起案,故不能认定周某为流窜作案,所以不到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44、(拘留)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它,而且拒不讲明她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她叫张强,住该小区外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一把菜刀和一袋老鼠药。辛某假称,她来到该小区是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杂活。因为不知该小区有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该省,而且其临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周围,而是在离小区很远高家屯内。所以,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方法,并已报请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问题:(1)人民检察院是否会同意逮捕辛某?(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方法比较合适?答:(1)不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对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需,应该依法逮捕。”而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还还未掌握其它和犯罪事实相关任何材料。所以,辛某并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检察院不会同意逮捕。(2)对辛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方法更合适部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能够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二)被害人或亲眼看见人指认她犯罪;(三)在身边或住处发觉有犯罪证据;(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七)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在本案中,辛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危险工具,所以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方法更合适部分。45、(逮捕)、张某入室行窃被发觉后持刀行凶,被闻讯赶来群众扭送公安机关。张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问:公安机关是否应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同意逮捕张某?为何?答:应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同意逮捕张某。因为张某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需。46、(逮捕):某偷窃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而且有逮捕必需,但该在看管所忽然发病,经检验,患有肺结核,该嫌疑人以前也不知道自己患此传染病,必需释放。问:此种情形属于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要求“在发觉不应该拘留时候”情形还是属于第七十三条要求“假如发觉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强制方法不妥”中原强制方法已不宜情形?应该按刑诉法哪一条办理释放?答:原采取拘留强制方法没有错误,不属于不应该拘留范围,只因为新发觉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已不宜继续关押而必需释放,属于原来刑事拘留强制方法已不宜情形,应该按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要求变更强制方法,办理释放和采取新强制方法。47、(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于3月5日被实施逮捕后,由于又发了其它案件,侦查员宋某、万某全部被抽调去侦破该案件。等破获该案件后,二人抓紧时间进行了后续工作。于5月20日,将案卷起诉到检察院。    问:宋某、万某工作中有没有违法行为。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一百二十七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出二个月。本案中不能因为办案人员另有工作,而使嫌疑人超期羁押。48、(逮捕)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周围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条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办理法律手续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同意逮捕,但未获同意。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收,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要求拘留最长久限为37天,所以尽管崔某数次提出应该释放,一直未予同意。直至6月22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一样意逮捕决定,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问题:(1)本案法院同志做法有何不妥?(2)公安机关行为有没有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全部应该接收。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应该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同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需采取紧急方法,应该先采取紧急方法,然后移交主管机关。”此案法院应该接收报案,先对崔某采取紧急方法,然后移交公安机关,而不应该让群众再将崔某扭送到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两处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应该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同意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数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同意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崔某不属于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对象,最多只能延长到7天,所以,公安机相关5月16日向检察院提请同意逮捕,属于延长拘留期限不符正当定条件。49、(逮捕):某歌厅服务生郭某,一次在用户离开歌厅包房后打扫房间时,在沙发上发觉一个钱包,内装5500元现金,还有一张银行储蓄卡及身份证。郭某当从银行柜员机以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做为密码试取五百元成功,第二天早晨,郭某到银行冒充失主身份将银行卡内17000元支取。当失主在第二天晚上找到歌厅时,郭某拒不认可拣到失主钱包。失主发觉银行卡内钱被支取,到公安机关报案,经立案侦查,很快破案,郭某供认了作案过程并从郭某女好友处提取了全部赃款赃物。公安机关经研究认为郭某行为应以偷窃论处,对其刑事拘留后向检察院提请同意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郭某行为组成侵占罪,属自诉案件,不一样意逮捕。本案属疑难案件,定性确有争议,但公安机关一致认为检察院对本案定性显著错误,已经不能以侵占论处。问:公安机关下一步应该怎么办理?答:应按法定程序先释放犯罪嫌疑人郭某,以后,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向检察院要求复议。假如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收,应该立即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50、(逮捕)某警队民警史某、郭某在7月7日8时,对犯罪嫌疑人郝某宣告逮捕并进行了讯问。在7月9日10时,将逮捕通知书寄出。  (不存在无法通知和妨碍侦查)  问:史某、郭某做法是否正确。答:《刑诉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应该把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家眷或她所在单位。本案对对郝某逮捕已超出二十四小时,才将逮捕通知书寄出,显然是错误。51、(受案):某刑事案卷接收刑事案件表,报案内容以下:二00六年3月15日中午一点三十分左右,张××、李××等人在石市××路××酒家306包房吃饭期间,张××在上洗手间时和301房间客人吴××发生口角,张××用随身携带水果刀将吴××腹部捅伤后逃走,吴××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肝脏破裂,还未脱离危险。经工作,张××于3月16日23时在其原籍被我中队抓获后带回,该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注:受理时间3月15日14时15分)问:本受理表报案内容填写有什么不妥之处,反应出了什么问题?答:这是后补手续,不是当初受理报案情况真实记载,而是登记是初查结果。实际上,本案没有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而直接进入了侦查阶段,不管在抓人时用没用拘传手续,全部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本案案情,无须等候法医判定结果,在受理案件时如实填写完受理表先报请局长审批,局长当初就能够直接批立案侦查。52、(受案):110民警在接警后当场抓获一偷窃摩托车犯罪嫌疑人,人赃俱获,以后移交给案发地刑侦部门,新车购置价为4300元,使用不到十二个月,办案人在呈请刑事拘留同时,直接以刑诉法第83条要求情形打了呈请立案汇报请局长指示。问:办案人有什么不妥之处?应该怎么办?答:即使本案是110民警当场抓获现行案件,但110民警没有侦查权,不属于办案部门,所以本案对于办案单位来说,案件起源为移交,不能认为是刑诉法第83条要求自行立案侦查情形,应该先填写受理案件,报请局长指示,依据本案案情,局长可直接同意立案。53、(立案)、某天深夜,有些人向某派出所值班民警举报本县工商局一所长李某有贪污重大嫌疑,并携带巨款前往火车站准备潜逃,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方法。值班民警认为: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此案应由检察机关受理,故不予接收及采取方法,要报案人去检察院报案。该值班民警做法是否正确?答:民警做法错误。依据刑诉法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全部应该接收。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应该移交主管机关受理,而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需采取紧急方法,应该先采取紧急方法,然后移交主管机关。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且准备潜逃,值班民警应该采取方法控制李某后,移交检察机关。54、(受案)报案人小王到某分局报案,说所在单位领导受贿情况严重。分局负责接待小杨对小王讲,受贿案属于检察院管辖,请小王直接到检察院报案。问:小杨处理得是否正确?为何?答: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要求,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全部应该接收,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应该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通知报案、控告人、举报人。55、(立案)某伤害案,因为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县公安局局长儿子,县公安局对被害人报案作出了不立案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问题:(1)县公安局作出不立案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被害人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是否正确?答:(1)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该根据管辖范围,快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候,应该立案。”所以,县公安局应该对此案立案侦查。如被害人提出要求县公安局长回避,应该报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要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该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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