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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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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学研究 年第 期 日本行政程序法 年 月 日法律第 号 ’ 朱芒 吴微 译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四条 第二章 对申请的处分 第五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不利益处分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二节 听证 第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节 · 拼明机会的赋与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指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申报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补则 第三十八条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等 一 、 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与处分、 行政指导以及申报有关的行政程序上...
日本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学研究 年第 期 日本行政程序法 年 月 日法律第 号 ’ 朱芒 吴微 译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四条 第二章 对申请的处分 第五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不利益处分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二节 听证 第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节 · 拼明机会的赋与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指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申报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补则 第三十八条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等 一 、 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与处分、 行政指导以及申报有关的行政程序上的共同事项 , 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和提离其透明性 指行政上的惫思决定之内容及过程对国民而言是明 晰的 , 从而有助于保哮国民的权利利益 二 、 本法所规定之处分 、 行政指导及申报的程序性事项 ,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 依其 他法律的规定 。 绍二条 定义 本法中以下各项所列术语的定义 , 依该项之规定 。 一 法令 是指法律 、 基于法律所作的命令 含告示 、 条例及地方公共团体执行机关 的规则 含规程 , 笋下同 。 二 处分 是指行政厅的处分及其他相当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 。 三 申请 是指基于法令 , 请求行政厅作出许可、 认可 、 执妞和其化浮寸自己赋与一定利 益的处分的行为 以下称 “ 许认可等 ” , 行政厅对此应作出是否批准的行为 四 不利益处分 是指行政厅基于法令 , 以特定人为相对人 , 直接课以义务 , 或限制其 权利的处分 但是 , 以下所列者除外 · 译自日本 官报 一 年 月 日 号外第 号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行政法学研究 年第 期 ①事实行为以及在行使事实行为时 , 为了明确其范围 、 时期等 , 作为法令上必要之程序 的处分 ②对许认可等申请所作的拒绝处分 , 以及依其他申请以该申请人为相对人所作的处分 ③基于相对人的同意所作的处分 ④以构成许可等之基础事实已消灭的申报为理由 , 使该许认可等失去效力所作的处分 五 行政机关 是指下列各机关 ①作为依国家行政组织法 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二 号 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作为 国家行政机关而设置的机关 、 基于法律规定在内阁管辖之下所设置的机关或由这些机关所设 置的机关 , 或这些机关在法律上能独立行使权限的职员 ②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 除议会 六 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管事务的范围内 , 为实现一定的行政 目的 , 要求特定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 、 劝告 、 建议以及其他的不属于处分的行为 七 申报 是指法令直接规定有义务向行政厅一定事项的行为 包括当事人为发生 自己期待的一定法律效果而应通知的行为 , 但申请行为除外 。 第三条 适用除外 一 、 以下各项所列处分和行政指导 , 不适用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 一 依国会两院或一院或议会之决议所作的处分 二 依法院或法官的判决 , 或作为裁判之执行所作的处分 三 经国会两院或一院或议会的决议 , 或者在获得此同意或承认的基础上所作的处分 四 应由检查宫会议决定的处分 五 检察官 、 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依有关刑事法令所作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六 国税厅长官 、 国税局长 、 税务署长 、 收税官员、 海关长 、 海关职员或征税官员 包 括依其他的法令 , 执行这些职员之职务者 依关于国税或地方税犯则案件之法令 含其他法 令中的援用部分 所作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 以及证券文易等监督委员会 、 其职员 包括该 法令中被视为其职员者 、财务局长或者财务分局长依关于证券交易或金融期货文易犯则案件 名法令所作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七 学校 、 讲习所 、 训练所或研修所 , 为达到教育、 讲习 、 训练或研修之目的 , 对大学 生 、 中学生 、 生或幼儿或其保护者 、 讲习生 、 训练生或研修生所作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劝 监狱 、 少年监狱 、 看守所 、 拘留所 、 收容所 〔指由曹视厅 , 都道府县警察本部 含 方面本部 或警察署为收留人所设置的设施 〕、 海上保安厅的收容所 指由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 海上保安监部以及其他管区海上保安本部的事务所或海上保安本部的船角为拘留人所设里的 设施 、 少年院 、 少年鉴别所或妇女导院 , 为达到收容的目的所作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九 对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法 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一二 号 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 国家公务员以及地方公务员法 昭和二十五年法律第二六一号 第二条所规定的地方公务 员 〕或者原公务员所作的有关其职务或身份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十 有关外国人出入境 、 难民的认定或归化所作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十一 专门对有关人的学识技能的考试或检定结果所作的处分 十二 以调整相反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 目的 , 依法令规定所作的裁定及其他的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日本行政程序法 处分 限于其双方为相对人时 以及行政指导 十三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公共卫生 、 环境保护 、 防疫 、 安全保漳以及其他公益紧密相 关之情况的现场 , 替察官或海上保安官或为确保上述公益法律上直接赋与应行使权限的其他 职员所作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十四 命令提出报告或物件的处分以及其他的收集执行职务所必要的情况为直接目的而 作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十五 行政厅对审查请求 、 异议申诉以及其他不服申诉所作的裁决 、 决定以及其他处分 十六 在前项规定的处分程序或者第三章规定的赋与听证或辩明机会的程序以及其他为 陈述意见的程序中 , 依法令所作的处分以及行政指导 二 、 除前款规定外 , 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所作的处分 限于以条例或规则之规定为根据 时 行政指导和对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所提出的申报 限于条例或规则有关构成第二条第七 项通知的规定为根据时 , 不适用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四条 对国家机关之处分的适用除外 一 、 对国家机关 、 地方公共团体或其机关所作的处分 限于这些机关或团体在其固有之 资格方面成为该处分的相对人时 和行政指导以及这些机关或团体所提出的申报 限于这些 机关或团体在其固有之资格方面应提出申报时 不适用本法规定 二 、 对以下各项规定中的法人 、 且依监督该法人的有关特别规定所作的处分 除命令解 散该法人 、 或取消设立认可的处分 或者命令解任该法人的董事或该法人之业务从事者的处 分 , 不适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规定 一 依法律直接设立的法人或者依特别法律经特别设立行为设立的法人 二 依特别法律设立 , 且在其设立须经行政厅认可的法人中 , 其业务与国家或地方公共 团体的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由政令规定的法人 三 行政厅就法律规定之考试 、 检查 、 检定 、 登记及其他的行政上的事务 , 依该法律指 定部分或全部事务之实施者的情况下 , 该指定的接受者 其为法人时 , 由其董事任之 或者 职员及其他人在被视为从事公务之职员时 依该法律就该事务对该指定的接受者所作监督性 处分 除撤消该指定处分 、 该指定的接受者为法人时命令方 定的接受者为该事务从事者的任命之处分外 , 不适用第二 董事之处分或者命令解除指 章的规定 第二章 对申请的处分 第五条 审交基准 一 、 行政厅为了根据法令的规定判断是否对申谙给与许认可等 , 应制定必要的判断基准 以下称 “审查基准竹 。 二 、 行政厅制定审查基准时 , 应根据许认可等的性质 , 尽可能使之具体化 , 三 、 除行政上有特别的障碍外 , 行政厅必须在法令规定的申请受理机关的事务所张贴及 以其他适当方法公布审查基准 。 第六条 处理期间 行政厅应尽力制定 自申请到达事务所起至对该申请作出处分止通常必要的标准期 可 法 令规定的 申请受理机关与该行为机关不同时 , 须加上申请提交该机关的事务所起至到达该行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行政法学研究 年第 期 政厅的事务所止通常必要的标准期间 , 同时 , 已制定的标准期间必须在申请受理机关的事务 所张贴或以其他适当方法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申请的审查 、 答复 当申请到达其事务所时 , 行政厅必须立即开始审查该申请 , 并且 , 对记载事项完备 、 附 件完备 、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 , 如其不具备其他法令规定的申请形式上的要件时 , 必须 立即要求申请提出人 以下称 ‘ 申请人 ” 在规定的期间内予以补正 , 或者拒发许认可等 第八条 理由的明示 一 、 行政厅对申请作出拒发许认可处分时 , 必须同时向申请人明示该处分的理由 。 但是 , 许认可等的法定要件或已公布的审查基准在由数盆指标及其他客观性指标所明确规定的情况 下 、 , 申请书的记载或附件明示的有关申请不具备这些指标时 , 在申请时指明便可 二 、 前款所规定的处分采用书面方式时 , 同款的理由也必须以书面方式明示 。 第九条 情报的提供 一 、 依申请人的请求 , 行政厅必须尽量明示有关该申请的审查进展状况以及处分预定时 间 。 二 、 依欲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请求 , 行政厅必须尽 提供与申请书的记载和附件有关的事 项以及其他必要情报 。 第十条 公听会的召开 行政厅对申请作出的处分 , 以依照法令应考虑申请人以外之人的利益为该许认可等的要 件 , 根据需要 , 必须尽量召开公听会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 , 为有关申请人以外的人提供听 证的机会 。 第十一条 复数行政厅的处分 一 、 行政厅在处理 申请时 , 不得以其他行政厅正在审查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有关申请为理 由 , 对是否应由自身作出的许认可等 , 故惫迟延其审查或判断 二 、 对一个申请或者同一申请人提出相互关联的复数申请所作的处分 , 在有复数行政厅 参与的情形下 , 该复数行政厅根据需要 , 应相互取得联系 , 共同听取申请人的说明 , 以便提 高审查效率 第三章 不利益处分 第一节 通 则 第十二条 处分蕃准 一 、 是否作出不利益处分或者作出何种不利益处分 , 对此 , 要的判断基准 即下款的 “处分基准 ” , 并且 , 公布之 二 、 行政厅在制定处分基准时 , 应按照不利益处分的性质 , 第 三条 不利益处分的事前程序 一 行政厅欲作出不利益处分时 , 必须根据以下各项分类 , 益处分的相对人履行有关各项规定的陈述意见的程序 一 , 以下场合 , 实行听证 林 行政厅必须尽童依法制定必 尽可能使之具体化 。 并依本章规定 , 对有关不利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日本行政程序法 ①欲作出徽消许认可等不利益处分时 ②除 ①规定者外 , 欲作出直接剥夺相对人的资格或地位的不利益处分时 ③相对人是法人时 , 欲作出命令解任其董事 、 命令解任从事其业务者或者命令除名其会 员的不利益处分时 ④除 ①至 ⑧的规定外 , 行政厅认为适当时 二 不符合前项①至 ④时 , 提供辩明的机会 。 二 、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 , 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一 为了公益 , 因必需紧急作出不利益处分 , 而难以履行前款规定的意见陈述程序时 二 在判明不存在法令上要求的资格或该资格已丧失的情形下 , 必须作出不利益处分 , 并根据法院有关不存在其资格或判明丧失事实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 证明已从事一定职业的职 务任命者的证明书及其他客观材料 , 已直接证明要作出这种不利益处分时 三 关于设盆 、 维持和管理设施或设备 , 或者制造 、 梢誉商品以及其他作法所应遵守的 事项 , 凡在法令明确规定技术标准的情形下 , 通过计量 , 实验及其他客观的认定方法已确认 有关标准不充分的事实时 , 完全可以未满足有关标准为由 , 作出应遵守有关标准的不利益处 分时 。 四 作出有关确定应纳付金颇 、 命令纳付一定数领金钱 , 或撤消金钱给付决定以及其他 限制金钱给付的不利益处分时 五 根据不利益处分的性质 , 认为由此所课义务内容明显轻微 , 无必要事前听取相对人 的意见 , 而作出依政令规定处分时。 第十四条 不利益处分理由的明示 一 、 行政厅在作出不利益处分的同时 , 应向相对人说明有关处分的理由。 但存在不明示 理由也须作处分的紧急情况时 , 不在此限 。 二 、 在前款但书的情形下 , 除不能查明相对人的所在地时 , 以及处分后说明理由有困难 时以外 , 行政厅必须在处分后的一定期限内说明有关处分的理由 三 、 不利益处分的书面方式作出时 , 必须以书面方式说明前二款的理由 。 第二节 听 证 第十五条 听证的通知方式 一 、 行政厅实行听证时 , 必须在听证之前的一定期间内 , 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不利益处 分的相对人 。 一 将作出的不利益处分的内容以及有关法令条款的依据 二 构成不利益处分原因的事实 三 听证的日期和场所 四 管辖听证事务的组织名称和所在地 二 、 前欲的书面通知中 , 必须说明下列事项 一 可以在听证 日前往陈述愈见 , 并提交书证或物证 以下称 “证据文件等 ” , 或者以 提交陈述书及证据文件等代替本人前往陈述意见 。 二 听证终结之前 , 可以要求阅览构成该不利益处分原因之事实的证明资料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行政法学研究 , 年第 工期 三 行政厅在难以判明不利益处分的相对人的所在地时 , 可以将不利益处分的相对人的 性名 、 第一款第三 、 四及第五项所规定的事项以及该行政厅任何时候均可将向有关当事人交 付记载同款各项所列事项的书面等内容公布在该行政厅的事务所内 , 以此方式送达第一款所 规定的通知 于此情形 , 自公布之 日起二周后 , 视该通知已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亲 代理人 一 、 前条第一款之通知接受者 含该条第三款后段所规定的被视为已送达者 以下称 “ 当事人 ” 可以委托代理人 。 二 、 代理人可以各自为当事人代理有关听证的一切行为 三 、 代理人的资格 , 必须以书面证明之 。 四 、 代理人丧失其代理资格时 , 委托该代理人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将此告知行政厅 第十七亲 参加人 一 、 依第十九条规定主持听证的人 以下称 “ 主持人与 认为有必要时 , 可以要求当事人 以外的 、 依照该不利益处分根据之法令被认为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的人 该条第二款 第六项中称 “关系人与 , 参加 , 或许可其参加听证程序 二 、 依前款规定参加听证程序的人 以下称 “ 参加人 ” 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 、 前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援用于前款代理人 于此情形 , 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中 的 “ 当事人 ” 改换为 “参加人 ”。 第十八条 文书等的阅览 一 、 当事人及因有关不利益处分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报害的参加人 以下本条和第二十 四条第三款中称 “ 当事人等勺 , 自听证通知之时起至听证终结之时止 , 可以向行政厅请求阅 览有关该案调查结果的案卷记录以及其他构成该不利益处分原因之事实的证据资料 于此情 形 , 如无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可能及其他的正当理由 , 行政厅不得拒绝该阅览请求 。 二 、 前款规定 , 不妨碍当事人等在听证期间 , 根据审理的进展状况 , 进一步请求阅览有 关必要的资料 。 三 、 行政厅可以指定前二款之阅览的日期及场所 。 第十九条 听证的主持 一 、 听证 , 由行政厅指定的职员及其他由政令所规定者主持 二 、 以下各项所列者 , 不得主持听证 。 一 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参加人 二 前项规定者的配偶 、 四亲等以内的亲族或同居的亲族 三 第一项规定者的代理人或下条第三款规定的助理人 四 曾经是前三项规定者 五 第一项规定者的监护人 、 监护监督人或扶助人 六 参加人以外的关系人 第二十条 听证期问的审理方式 一 、 主持人必须在初次听证的开始时 , 要求行政厅的职员对听证出席者说明准备实施的 不利益处分之内容以及其他根据之法令条项和构成原因之事实 。 二 、 当事人或参加人在听证期间可以出席听证 、 陈述意见 , 以及提出证件文件等 , 并经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日本行政程序法 主持人许可 , 可以质问行政厅的职员 三 、 于前款情形下 , 当事人或参加人经主持人许可 , 可以与助理人同时出席听证 四 、 主持人在听证中认为必要时 , 可以发问当事人或参加人 , 要求其陈述意见或提出证 据文件等 , 或者要求行政厅的职员作出说明 五 、 即使部分当事人或参加人未出席听证时 , 主持人也可以在规定的听证期间进行审理 。 六 、 除行政厅认为合适外 , 听证期间进行的审理不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陈述书等的提交 一 、 当事人或参加人 , 可以在听证之前 , 向主持人提交陈述书以及证据文件等以代替在 听证期间的出席听证 。 二 、 主持人可以要求在听证期间的出席者 , 依其请求 , 出示前款的陈述书以及证据文件 等 。 第二十二亲 延续日期的指定 一 、 主持人根据审理的结果 , 认为有必要继续听证时 , 可以指定新的听证 日期 二 、 于前款情形下 , 必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将下次听证的日期及场所通知当事人及参加人 但是 , 对在听证期间出席的当事人及参加人 , 在听证时用告知方式即可 三 、 于前款本文的情形下 ,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通知方法援用于此情形将该条第三款 中 “不利益处分的相对人 ” 改为 “ 当事人或参加人 ”、 “ 自公布之 日起二周后 ” 改为 “ 自公布 之 日起二周后 对同一当事人或参加人作出第二次以后公布的通知 , 自张贴之次日起算 ” 第二 三条 当事人未出席时的听证终结 一、 全部或者一部分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 , 且未提出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的陈述书或证据文件等时 、 或全部或者一部分参加人未出席听证时 , 主待人对未出 席者可以不再给与陈述意见 、 及提出证据文件等的机会而宣布听证终结 二 、 除前款规定外 , 全部或者一部分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出席听证 , 且未提出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的陈述书或证据文件等时 , 并且估计当事人在相当期间内难以出席听证时 , 主 待人可以对其设定期限 , 要求其在该期限内提出陈述书或证据文件等 , 期限届满时宣布听证 终结 。 第二十四条 听证的案卷记录及报告书 一 、 主持人必须将听证的审理经过制作成案卷记录 。 该记录必须明记当事人及参加人对 构成不利益处分的原因事实的陈述要点 二 、 前款听证案卷记录 , 在听证期间实行审理时 , 必须在各听证期间制成 该审理未能 实行时 , 必须在听证终结后立即制成 三 、 主持人必须在听证终结后立即制作报告书 , 与第一款规定的听证案卷记录一同交给 行政厅 该报告书就当事人等对构成不利益处分之原因事实的主张是否有理由必须提出意见 四 、 当事人或者参加人可以要求阅览第一款的听证案恐记录及前款的报告书 第二十五亲 再次听证 行政厅鉴于听证终结所发生的事情 , 认为有必要时 , 可以将依前条第三款规定已提交的 报告书退 回主持人 , 命令其再次听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本文及第三款的规定援月于该情 形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年第 期 第二 六条 经听证后所作的不利益处分的决定 行政厅作出不利益处分的决定时 , 必须充分斟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听证案卷记录内容 和该条第三款报告书中所记载的主持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不服申诉的限制 一 、 对行政厅或主持人依本节规定所作的处分 , 不得依行政不服审查法 昭和三十七年 法律第一六 号 提起不服申诉 二 、 对经听证后所作的不利益处分的决定 , 当事人及参加人不得依行政不服审查法提起 异议申诉 。 但是 , 因第十五条第三款后段规定通知被视为已送达而取得当事人地位的 、 在该 款规定的该条第一款第三项 含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援用规定 规定的在听证期间未出席听 证者 , 则不在此限 。 第二 八亲 命令解任趁事等不利益处分作出之前的听证等的特例 一 、 有关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④目不利益处分的听证中 , 在第十五条第一款的通知 情形下关于适用本节规定 , 将作为法人的相对人之董事 、 其业务从事者或其会员 限于该处 分中被认为应与除名者 视为该款通知的接受人 。 二 、 在前款不利益处分中 , 就命令解任作为法人的相对人之贫事或其业务从事者 本款 以下称 ‘ 蓝事等勺 的处分实行听证后 , 行政厅以该相对人不服从该处分为由 , 就依法令规定 作出的解任该蓝事等不利益的处分而言 , 不拘泥于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对有关蓝事等人员 无需实行听证 。 第三节 辨明机会的盆与 第二 九条 辨明机会双与的方式 辨明除行政厅同意以 口头方式进行外 , 应提交记有辨解理由的书面进行 以下称 ‘辨明 书 ” 。 辨明时 , 可以提文证据文件等 。 第三十条 拼明机会斌与的通知方式 行政厅在辨明书提交期限 斌与口头辨明机会时为该日时 届满前必须设定一定的期间 , 并以书面方式将下列事项通知相对人 。 一 将作出的不利益处分的内容及其根据的法令条款 二 构成不利益处分原因的事实 三 辨明书接受单位及提交期限 斌与口头辨明机会时 , 为其内容和应出席 日及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有关听证程序的援用 排明机会的赋与援用第十五条第三款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于此情形 ,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 中的 “ 第一款 ” 改为 ‘第三十条 ”、 “该款第三项及第四项 ” 改为 “该条第三项 ”、 第十六条第 一款中 ‘前条第一款 ” 改为 ‘第三十条冲 、 “该条第三款后段 ” 改为 ‘第三十一条中援用的第 十五条第三款后段 ”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日本行玫程序法 第四章 行政指导 第三 二条 行政指导的一般厦则 一 、 行政指导时 , 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注惫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任务或者所管事务范围 和行政指导内容只有在相对人的协助下才得以实现 二 、 行政指导实施者不得以相对人不服从指导为由 , 作出不利益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有关申请的行政指导 在作出要求擞回申请或要求变更其内容的行政指导时 , 尽管申请者已明无服从该行政 指导的意思后 , 行政指导实施者不得以继续实施有关行政指导等为由而做出有妨碍该申请者 行使权利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有关许认可等的行政指导 拥有许认可等权限或依许认可等作出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 , 在不能行使该权限或无行使 的意思表示而进行行政指导时 , 行政指导实施者不得故意表示可以行使该权限 , 以此通迫相 对人服从该行政指导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指导的方式 一 、 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向其相对人明确说明有关行政指导的宗旨、 内容和负责人 。 二 、 行政指导以口头实施时 , 有关相对人要求取得记载有前款规定事项的书面文件时 , 只 要行政上无恃别障碍 , 该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予以交付 。 三 、 前款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行政指导 心一 要求相对人当场完成其行为的行政指导 二 要求与已以书面方式 含前款书面文件 通知有关相对人的事项为同一内容的行政 指导 第三 六条 以复数人为对象的行政指导 为实现同一行政目的 ,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复数人实施行政指导时 , 行政机关应事先根据 有关情况 , 规定出有关行政指导的共同内容 , 并且 , 只要行政上无特别障碍 , 必须予以公布 第五章 申 报 第三 七条 申报 在申请书记载事项完备 、 附有必要的附件和其他法令规定的形式要件的情形下 , 该申报 送到法定的受理机关的事务所时 , 便完成应该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 第六章 补 则 第三十八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措施 地方公共团体对第三条第二款中不适用第二章至前章之规定的处分 、 行政指导以及申报 程序 , 必须根据本法规定的宗旨 , 为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和提高其透明性 , 努力采取必要的 措施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行政法学研究 年第 期 附 则 拖行 日期 本法 自公布之 日起一年以内由政令规定施行 日期 。 过渡措施 本法施行前 , 作出相当于依第十五条第一款或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通知的行为时 , 与该行 为相关的不利益处分程序 , 不适用第三章的规定 , 尚照前例 。 本法施行前 , 申报及其他政令规定的行为作出后一定期限内可以作出不利益处分时 , 该 不利益处分的程序不适用第三章的规定 , 尚照前例 。 前二款的规定外 , 本法施行所必要的过渡措施 , 由政令规定 译者朱芒表日本京卑大学法学布硕士研充生 吴徽表中国政法大孕法钊所助理研究万 份伦有阳了伶分佑荟条,坚裕书伦芬汤谁一‘裕翁俗书厄劣乞劣佑敏扮,沦价沦八,沦书汤弃汤夯伶饰伦确冬弃怂翁才‘本刊设有行政法专论 、 行政立法研究 、 行政执法探讨 、 行政复议与审判指导 、 外 国行政法制 、 优秀学位论文选登 、 案例评析 、 行政法论著 、 行政法疑难间题信箱 、 来 稿摘登 、 争鸣及动态等栏 目 热情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来稿 。 征稿要求如下 一 、 本刊贯彻 ‘理论联系实际 ” 和 “双百 ” 方针 , 发表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 专题论文 , 案例和译文等作品 二 、 来稿以六千字为宜 , 一般不要超过一万字 稿件请用 开横格稿纸誉写 , 字迹务必工整 、 清楚 注释一律采用脚注 住内文献依作者或译者 、 书名 、 版别 、 版 次 、 页码等次序注明 。 引用外文文献一律使用外文 。 三 、 来稿一律不退 。 作者四个月内未收到采用通知的 , 可自行处理 。 文章一经 发表 , 即付稿酬 四 、 本刊对论文作者略作介绍 , 包括单位 、 职称 、 学位 、 年龄等 , 请作者在文 末注明 。 五 、 来稿请寄北京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刘萃同志 邮编 电话 一 , 或北京大学法律系湛中乐同志 邮编 硬莽哈常啥公,,略份夕份夕飞︸,夕侧夕,夕,夕,步侧,,吩分给飞份夕,心戈呀份‘份‘签份份份公份公啥‘份冷,,成扮,份分‘,给,‘,冷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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