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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产品生产框架合同

2020-10-27 5页 doc 45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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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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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产品生产框架合同编号:定牌产品生产框架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经协商,双方就由乙方生产照明产品,并标明为“ ”和/或“ ”品牌供甲方销售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 定义下列名词或术语,除特别说明外,在合同中均具有以下含义:1、 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外观设计专利)和技术秘密。2、 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3、 “定牌产品”或&ldqu...
定牌产品生产框架合同
编号:定牌产品生产框架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 经协商,双方就由乙方生产照明产品,并标明为“ ”和/或“ ”品牌供甲方销售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 定义下列名词或术语,除特别说明外,在合同中均具有以下含义:1、 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外观设计专利)和技术秘密。2、 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3、 “定牌产品”或“产品”: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使用自己合法拥有的技术成果制造的标明“ ”和/或“ ”品牌的并仅供甲方销售的照明产品。4、 合同:指包含本合同条款在内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定牌产品生产合同或订单。二、 合作方式1、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凡是甲乙双方因为合同范围内产品而发生的生产,均适用本合同。具体定牌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外观、颜色、技术成果、数量等)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定牌产品生产合同或通过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有效定牌产品订单执行。合同范围外的产品定牌生产参照合同执行。2、 甲方每月___日之前向乙方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发出三个月以上预期采购量的滚动订单。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滚动订单预备自滚动订单发出之日起至少 30日用量的生产材料和零件。滚动订单只供乙方生产参考,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3、 甲方应以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下正式订单,每次品种、数量、产品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单价、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内容均以书面正式订单为准。如乙方对正式订单有异议,则应在收到正式订单后 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修改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接受该正式订单全部内容。4、定牌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销售。三、产品质量1、 乙方应按双方确定的样品(或产品图样)及技术要求进行生产,保证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材料、交货时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同时完全符合以下质量要求:(1) 采用合同产品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该工程项目业主方与甲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所规定的产品要求。(2) 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最好将全部产品质量标准作为附件附在合同之后,这种举例式不利于保护我方权益)。如产品为LED丁具,样品需通过甲方技术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的检测,如检测不合格,则视为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3)产品中所表明的性能。(4)最新的国家和行业相应标准和。2、 3C认证、安全认证及相关检测报告由乙方完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 单证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3C认证、安全认证、质量服务承诺书、体系认证、进口品配件报关单、使用手册、图纸(如有)以及相关证件资料,如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则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将原件提供给甲方核对。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保证上述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四、 标识与包装1、定牌产品使用甲方“ ”和/或“ ”品牌,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使用上述品牌标记,以及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文字、符号,也不能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否则均视为侵权,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产品内外包装标明“ ”和/或“ ”品牌。3、 产品包装设计、LOG及相关标识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4、 如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要求乙方生产的产品,有可能侵犯甲方的品牌、标记的,乙方应拒绝生产,否则视为共同侵权,将承担相应的陪产责任。如果甲方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品牌、标记的侵权行为,有权立即乙方停止为其生产,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协助甲方追究第三方侵权责任。当侵权已经发生,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理侵权产品。5、 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 、“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向甲方另外收费。五、 交货1、交货通知: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三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 、产品总价、交货日期以及对产品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2、 装运通知:在乙方送货和乙方代运的交货方式下,乙方应在通知甲方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车牌号)、送货人姓名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未能及时将交货通知和装运通知以电报或传真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3、 乙方如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在延迟事由发生后即时或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理由及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顺延交货时间。4、 收货确认单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后,视为甲方收货的唯一凭证,其他人员签收收货确认单的,以及与收货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其他文件均不能作为甲方收货的证明文件。六、检验和验收1、 初步验收:甲方在收到产品后应对产品进行初步外观(数量、品牌、型号规格、颜色、外观、包装)验收,如发现产品不符合约定,应在妥为保管的情况下,向乙方提出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异议,乙方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二日内与甲方共同对产品进行检验,如确有问题,乙方应在检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对产品进行更换。如乙方超出上述时间更换或不更换的,视为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乙方应承担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初步验收不能视为最终验收。2、 实质验收: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后(在工程通电情况下)正常运行 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进行质量实质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3、 业主验收:如采用合同产品的工程项目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未通过业主验收的,即使本条第2款的实质验收合格,也视为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即业主验收为产品最终验收。如采用合同产品的工程项目通过业主验收合格或非因合同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未通过业主验收合格的,则本条第 2款的实质验收为该产品的最终验收。4、合同所称的产品“验收合格”是指产品最终验收合格5、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方式:产品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至进行实质验收前的期间里,或实质验收合格后至进行业主验收前的期间里,或产品未通过实质验收或业主验收的,甲方根据自己按检验标准出具的检验结果,或业主验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产品在交付时已存在外观或质量不符合合同及订货单要求的,甲方不仅有权拒付货款,还有权向乙方提出维修、更换或退还产品的要求,并可就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或退还产品的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该批次产品的订单或合同。6、 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的,甲方可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由此引发的风险和导致的所有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承担。七、 风险的转移:交货前产品发生的任何灭失、毁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八、 样品、库存和残次品的处理对于定牌产品的样品、库存富余产品和残次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给甲方或集中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或乙方内部员工销售或赠与。九、 货款结算及支付1、 具体型号的产品价格见附件,产品价格包含定牌产品的技术成果使用费、知识产权使用费、材料费、生产费用、包装费、相关认证检测费用、税费。乙方每半年向甲方重新提供一次产品报价,日期分别为本合同有效期开始的第一个月的 10号前及第七个月的10号前。2、 乙方以附件所列出的价格供货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每年采购金额达到及超过二千万元(人民币,下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返利,每多一千万元时,返利增加一个百分点。3、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供甲方检测、推广市场之用。甲方向乙方采购金额累计达到及超过一百万后,乙方应向甲方无偿提供价值采购累计金额1%勺样品。4、 付款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订单生效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计 元,作为预付款。产品全部到货,且全部产品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6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计 元。乙方应在收到每笔货款后三日内给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下一笔款项。余款10%计 元为质保金。乙方提供的产品在保修期内正常运行且乙方全面履行其保修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保修期届满之后十天内无息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则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关保修费用。5、 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则甲方有权撤销已开具的支票,并要求乙方归还已付货款。6、 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应及时以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将其理由及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顺延付款时间,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 货款以支票或银行电汇或汇票形式支付,除双方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外,支票抬头和汇票的收款人必须是乙方公司名称,电汇帐户必须是乙方公司帐户。乙方指派人员取支票和汇票时,须出具带有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的真实有效的授权书。十、保修1、对于乙方提供的产品,乙方均提供灯具2年免费保修、常规光源1年免费更换、LED灯3年免费更换的保修服务,如上述保修期期限短于采用合同产品的工程项目业主方要求的相应产品保修期,则以业主方要求的为准。保修期从产品通过合同约定的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书面或口头)起 24小时内(如乙方营业地不在工程项目地的,应在72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如乙方未按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产品的,甲方可另行选择供应商或施工队进行维修和更换产品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3、 乙方提供的产品在免费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产生故障,经乙方维修或更换后仍不能正常运行,则免费保修期不受本合同的时间限制,顺延至维修完好为止。4、 免费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仍应负有长期提供产品的备品、备件和维修服务的义务,并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对于甲方支付相应费用而更换的灯具和光源,乙方均按照本合同予以免费保修,保修期从灯具和光源更换之日起算。5、 在保修期内,如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品的拆装施工费由乙方承担。6、 如乙方不履行或未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或更换义务,应向甲方偿付订单总金额30%的违约金。由于乙方不履行或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或更换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如上述违约金未能抵偿损失,则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超出违约金范围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十一、权利保证及知识产权1、对于定牌产品所涉及到由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其他智力成果的,乙方应是合法的权利人,并向甲方提供该技术的专利审批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利证明。乙方承诺一旦第三方就该技术向甲方主张权利,则由乙方负责回收一切相关的产品,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并承担相关回收费用,且第三方主张法律和经济责任时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遭受的行政处罚和对第三人的赔偿费用、甲方由此支付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其他相关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2、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为履行合同而单独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技术更新等,所有的专利权申请权、专利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经乙方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使用。3、 甲方为履行合同而单独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技术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享有,乙方不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使用。4、 甲乙双方为履行合同而共同合作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技术更新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享有。十二、保密条款对合同内容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互负保密义务,如泄密导致对方受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三、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在超出交货期一半的时间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20%勺违约金。(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的 50%(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提货的,应承担乙方由此超出时间的仓储费、运输费。(4)甲方如提供的到货地点和接货人与实际不符,乙方有权拒绝更换交货地点火拒绝交货,对超出路途的运输费和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20%勺违约金。(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0.3%。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五天(含)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拒收产品,并有权选择其他供应商,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选供应商的费用、产品差价、工程工期延误责任等) 。(3)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应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如乙方超出交货时间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为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安全事故或引起人身、 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5)在乙方其他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6)在甲方根据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全部或部分与合同产品类似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产品而产生的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十四、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原因发生后10日内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出示有关主管机关的文字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可允许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在违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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