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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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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介绍典型事故案例介绍岚山海事处洪辉概述 一、秦皇岛“7.8”“浙甬油31”轮爆炸事故(2005)二、青岛“7.22”“泰坦巨人”轮船体破损、输油臂脱落溢油事故(2005)三、青岛“4.19”“华晨196”轮爆炸事故(2008)四、东营“1.4”“海奥9”轮爆炸事故(2009)五、青岛“7.3”“新赤湾&...
典型事故案例介绍
典型事故案例介绍岚山海事处洪辉概述 一、秦皇岛“7.8”“浙甬油31”轮爆炸事故(2005)二、青岛“7.22”“泰坦巨人”轮船体破损、输油臂脱落溢油事故(2005)三、青岛“4.19”“华晨196”轮爆炸事故(2008)四、东营“1.4”“海奥9”轮爆炸事故(2009)五、青岛“7.3”“新赤湾”轮火灾事故(2010)六、大连“7.16”火灾爆炸事故(2010)七、潍坊“2.18”“丽阳”轮火灾事故(2011)八、“青岛”“4.22”幽兰轮污染事故(2011)一、“浙甬油31”轮爆炸事故2005年7月8日0203时,“浙甬油31”轮在秦皇岛新港港务总公司1号泊位卸油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经过有关部门全力扑救,大火于7月8日0710时被完全扑灭。爆炸事故造成“浙甬油31”轮船体、主甲板严重损坏,2名船员、1名码头作业工人受伤。 码头调查情况(一)1号泊位长110米,1993年建成,1994年投入使用,为5000吨级散杂货泊位。2005年3月16日,秦皇岛市港航管理局书面(秦港航字[2005]16号)批准该泊位可以从事柴油、渣油、燃料油、杂酚油、煤焦油等5种油品进行危险品货物港口作业。“浙甬油31”轮所载货油包含在上述批文之中。 码头调查情况(二)7月8日,新港港务总公司使用油罐车接卸“浙甬油31”轮所载货油,采用从油罐顶部舱口灌舱的方式装车,当时1号码头上共有7人参与作业,3人经过培训,4人没有培训证书,3人没有穿防静电服。 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一)(—)卸货过程中舱盖开启,并用防爆手电照舱查看油位。此次作业中,当2舱卸货时,2舱舱盖处在半开启(旋升)状态,目的是随时开启舱盖用防爆手电通过舱口查看油位。在该轮以往卸货过程中,船员也有打开舱盖、用防爆手电查看各舱油位的错误习惯。根据《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第六章第6.2条第6.2.1款和第7章第7.2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作业(作业时不允许打开舱盖) 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二) (二)在没有使用绝缘法兰的情况下,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浙甬油31”轮靠泊后连接船岸跨接电缆。 (三)“浙甬油31”靠泊后,船岸双方未签署“船岸安全检查表”,也未逐项落实表中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 (四)在作业现场的管事未持有专业培训证书,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五)船岸双方没有签定卸货书面操作。 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调查和专业判断,事故的可能原因是:二舱在卸货加热过程中,有大量油气聚集在舱内,混入空气,达到爆炸极限,后由于静电放电火花引发起火爆炸,进而引发其他货舱的爆炸。安全管理建议(一) (一)、新港港务总公司应重新申请论证其1号泊位是否适合装卸油类作业。 (二)、新港港务总公司和“浙甬油31”轮船公司应严格按照《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配备相关设施,装卸油操作。 (三)、有关部门应尽快落实和明确对新港港务总公司港口水域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安全管理建议(二) (四)“浙甬油31”轮所属船公司即宁波市鄞州昌顺海运有限公司应严格落实其安全管理体系操作性文件中第SI070122“油轮装卸须知”规定。 (五)船公司应严格按照其制定的《船员聘用和配备程序》调配船员,保证船员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证书。 (六)船公司要认真分析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修订相应的规章,实施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结语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违反安全作业规程的事故,因此在油轮靠泊码头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的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泰坦巨人”轮船体破损、输油臂脱落溢油事故事故概况:2005年7月22日,新加坡籍“泰坦巨人”(TitanLibra)轮在青岛港因船壳破损发生了原油泄漏,后在卸货过程中又因船尾绞缆机故障,船舶发生飘移,致使输油臂脱落导致原油泄漏,该轮两次事故共造成约25吨原油入海,造成海域严重污染。 当事船舶概况船名:泰坦巨人(TitanLibra) 船舶种类:原油油船 国籍:新加坡IMO编号:8507602 船长:332m船宽:59m 总吨:150479载重吨:265551 主机功率:9709KW船级社:日本船级社 建造日期:1986年10月30日所载货物特性“泰坦巨人”轮本航次载运的是原油,共装载原油260667.693吨。 行政处罚情况基于上述事实,7月30日,青岛海事局依法对该轮因两次溢油污染给予了共计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轮发生原油泄漏,由于船体出现破损,原油泄漏污染了海洋环境;该轮在确认本船发生溢油的情况下,没有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该轮未采取清污行动。针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该轮罚款人民币2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第二次溢油污染事故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理由为:该轮在卸货期间原油泄漏入海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海域污染。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该轮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一、事故经过2008年4月19日1000时,浙江省乐清市华远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温州籍油船“华晨196”轮在青岛鳌山港外36°19′.3N120°45′.05E处发生爆炸,一人失踪,构成大事故。三、青岛“4.19”“华晨196”轮爆炸事故(2008)一、事故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水手长失踪。 船舶受损情况:第四货油舱右舱平面甲板长严重变形,10.0米宽3.0米呈长形面包状凸起,最高处0.40米。其上的输油管路和压载水管路多处破断、变形。圆形舱盖被炸飞坠入海中。三、事故原因和责任 1、烟火引爆的可能性很小。 2、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等产生火花引爆的可能性很小。 3、货油摩擦舱壁产生静电火花引爆的可能性很小。 4、存在敲击产生火花和衣服摩擦静电产生火花引爆的可能性。 青岛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是:“该轮右四舱气体爆炸是由静电引起。”(火灾原因认定书附后)。 由以上分析和鉴定结论,我们认为此次事故是由静电产生火花遇易燃油气引起的爆炸事故。 静电产生火花是由水手长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或穿着非防静电工作服等原因产生的。 无论何种情况,该轮均须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四、安全管理建议 1、加大对“四客一危”船舶尤其是小型低标准汽油、柴油等油轮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力度。由于运营于国内沿海小型港口间的小型油轮总体上存在船舶造船质量低、船员素质低下,公司管理混乱等现实情况,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力度,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安全隐患,保证航行、停泊和装卸安全。 2.加强对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油轮和散化船而言,防静电工作至关重要,重点是加强对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议基层海事机构加强此方面的监督力度,建议船公司和船舶加强管理,做好防静电工作。任何人到油船和散化船必须着防静电工作服、无铁钉底工作鞋,不得使用铁器敲击、不得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器材。 3.加大对此类油轮呼吸阀、通风孔等相关安全设备的检查监督力度以保证其正常工作。 4.建议在停泊油轮、散化船的港口(泊位)设立警示牌,提示进入港区人员要严禁烟火,禁止在油船上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登轮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无铁钉底工作鞋,登轮前应采取祛静电措施等。一、事故经过2009年1月4日约1420时,东营市海奥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油船“海奥9”轮在东营市渔港广利港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失踪。事故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四、东营“1.4”“海奥9”轮爆炸事故(2009)二、事故损害情况 该轮爆炸事故导致2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34.07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 (一)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在未按规定进行清舱、除气、测爆的情况下,违章在船上甲板焊接油舱蒸汽加温管作业是引起油气爆炸起火,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1、海奥公司代表违规雇佣无资质人员、擅自组织人员进行明火焊接作业,并未履行船舶明火作业向应主管机关报备义务是该轮发生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海奥9”轮未按照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要求,保留足够、胜任的船员值守船舶也是该轮发生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管理原因 1、海奥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船舶实际经营人和安全生产条件资金投入人,超经营范围经营货油船舶运输,并未对船舶保养、维修工作和相关人员实施有效管理是船舶发生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2、九洲公司将“海奥9”轮交由无油轮经营资质的海奥公司经营使用,以及当地渔港监督部门未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有关签证手续,实施有效渔港监督管理也是船舶发生爆炸事故的次要管理原因。 四、事故责任 (一)船舶爆炸事故责任 海奥公司代表擅自雇佣、组织无资质人员违规违章明火作业,因此应对“海奥9”轮发生爆炸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海奥9”轮船东、船长、轮机长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安全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海奥公司作为该轮的船舶所有人、出资人和实际船舶经营人应对“海奥9”轮爆炸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九洲公司和当地渔港监管部门应负次要管理责任。“新赤湾轮”第1018E航次,于2010年6月28日1205时离开新加坡开往青岛,7月3日1040时,到达朝连岛东南约24海里,驾驶台货舱烟雾探测系统报警显示NO.2货舱火警,立即报告船长并通知水手长和木匠前去检查确认。1044时,水手长报告:NO.2货舱左后侧的舱盖板缝隙及舱盖板与舱口围接缝间有白色浓烟冒出,人员无法接近。1045时,船长发出火警警报,并通知机舱备车,减速并停车,实施灭火应急反应行动。1052时大副报告烟雾太浓,探火人员无法进入货舱探火,皮龙组接妥皮龙对NO.2货舱舱盖及舱口围进行冷却降温。船长命令关闭相关通风,准备施放大型二氧化碳灭火。1100时,开始施放大型二氧化碳158瓶至NO.2货舱。其后烟雾逐渐减弱,至1200时,已无烟雾冒出,测量舱壁及舱盖板温度与其它货舱无异。五、青岛“7.3”“新赤湾”轮火灾事故(2010)经调查,船方在新加坡装载该集装箱(,一箱号TCLU2245171、装载箱位191412的集装箱)时按普通货物申报、装载,无货物品名信息。事故发生后,经与相关部门确认是由该集装箱引起事故。后经调取中海集装箱公司舱单系统,取得该票货物的订舱品名为Sodiumdichloroisocyanuratedih,初步认为该货物的正确品名应为Sodiumdichloroisocyanurate(二氯异氰脲酸钠),UN2465,危险类别5.1的危险货物。2010年7月16日18时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大连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2010年7月16日18时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大连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六、大连“7.16”火灾爆炸事故(2010)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国际储运公司是中国石油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公司(80%股份)与大连港股份公司(20%股份)的合资企业。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内建有20个储罐,库存能力185万立方米;周边还有其他单位大量原油罐区、成品油罐区和液体化工产品罐区,储存原油、成品油、苯、甲苯等危险化学品。事发当天,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所属30万吨“宇宙宝石”油轮在向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卸送最终属于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的原油;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盛达公司)负责加入原油脱硫剂作业,辉盛达公司安排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祥诚公司)在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上进行现场作业。所添加的原油脱硫剂由辉盛达公司生产。原油脱硫目的是为了存储及加工时减少硫化物如亚硫酸的产生,从而减少对设备的腐蚀。原油中的硫以硫化氢或是单质硫存在,加入强氧化剂可以脱去硫份。原油脱硫剂就是一种强氧化剂,用于化学清除天然气、原油和燃料油品中的硫化氢和硫醇。但如果加入过多或是出现高温很容易发生火灾。 事故简要经过: 7月15日15时30分左右,“宇宙宝石”油轮开始向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卸油,卸油作业在两条输油管道同时进行。20时左右,祥诚公司和辉盛达公司作业人员开始通过原油罐区内一条输油管道(内径0.9米)上的排空阀,向输油管道中注入脱硫剂。7月16日13时左右,油轮暂停卸油作业,但注入脱硫剂的作业没有停止。18时左右,在注入了88立方米脱硫剂后,现场作业人员加水对脱硫剂管路和泵进行冲洗。18时8分左右,靠近脱硫剂注入部位的输油管道突然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部分输油管道、附近储罐阀门、输油泵房和电力系统损坏和大量原油泄漏。事故导致储罐阀门无法及时关闭,火灾不断扩大。原油顺地下管沟流淌,形成地面流淌火,火势蔓延。事故造成103号罐和周边泵房及港区主要输油管道严重损坏,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导致污染。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原因是: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大火持续燃烧15个小时,事故现场设备管道损毁严重,周边海域受到污染,社会影响重大,教训极为深刻。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二是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三是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指挥协调不力,管理混乱,信息不畅,有关部门接到暂停卸油作业的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停止加剂作业,事故单位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疏于管理,现场监护不力。四是事故造成电力系统损坏,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五是在应急体制、消防装备和溢油应急能力上存在薄弱与不足,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低,溢油应急设备不足,缺少专业应急队伍等。另外,港区内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集中布置,也是造成事故险象环生的重要因素。大连“7.16”事故带给我们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值得从不同视角进行深入研究。如:罐区布置、生产工艺、接卸油作业各方的协调、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能力等等。2011年2月18日中午,江苏籍油轮“丽阳”轮在潍坊小清河内羊口镇下5公里一修造点停泊改造时失火,船上共14人(其中船员3人,施工人员11人)。经协调救助,5人获救,3人死亡,6人失踪。七、潍坊“2.18”“丽阳”轮火灾事故(2011)2011年4月20日1448时法国籍船舶“幽兰”(BWULAN)轮靠泊黄岛90号泊位,1854时开始卸货。22日0920时船方按照港方指令提高卸货速率,从8000立方每小时提高至12000立方每小时,0940时由于输油臂的快速连接装置的控制构件破损,导致输油臂与船舶输油管的连接法兰脱落,造成原油外泄,发生事故。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后船方和港方采取了紧急停泵措施并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调集应急力量对污染进行了控制。事故导致船舶约31立方原油外泄,由于当时风向为西北风,外泄原油全部洒落在船舶主甲板,沿左舷甲板往后流淌,最后在生活区前沿挡板处汇集,船方用移动式压缩空气泵将聚集的原油抽入sloptank,约1-2立方原油漫过主甲板舷墙挡板流入海中。八、“青岛”“4.22”幽兰轮污染事故(2011)事故致因一、人的不安全行为二、物的不安全状态三、不安全环境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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