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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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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六年三月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1989年11月20日颁发)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稿),结合我校公开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开学院是根据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尝试高等教育“宽进严出”的新路子,从1999年开始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公开学院主要从每年应届高中、中专毕业生中录取学生...
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六年三月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1989年11月20日颁发)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稿),结合我校公开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开学院是根据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尝试高等教育“宽进严出”的新路子,从1999年开始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公开学院主要从每年应届高中、中专毕业生中录取学生,通过一定年限的集中教学和管理,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一、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被录取的新生,凭入学书、身份证、毕业证,按交费、体检、办理入学手续后,即成为学院学生。学生必须按时报到上课,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向班主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行、体格等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六条学院对每一位学生发给学生证。学生证须妥善保管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补发(只补发一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严肃处理。第七条学生如有通信地址变动,应及时通知班主任更改,并到学籍管理员处备案。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二、学制、学习形式第八条公开学院学制专本连读4-5年、专科2-3年、专科起点本科二年;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按照统一的教学和课程考试计划集中学习。学生应接受学院的统一管理。三、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和广东省自学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学校将考核成绩通知本人,学生收不到成绩通知对成绩有疑问的,可于当次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到学院办公室查询,逾期不受理。第十条为加强学生思想和业务素质而开设的课程称为素质教育课程,其门数原则上定为2~5门。这类课程考核的成绩等级和实践考核的成绩等级一样,一律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素质课程和实践课程成绩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送省自考办。不及格者,须跟下一年级考试重修,直至合格为止。第十一条考核办法:每学期结束,学院对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进行考核。考核课程分统考课程与委考课程,统考课程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课程总成绩以考试成绩为准;委考课程由学院组织考试,课程总成绩按照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计算。省统考课程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单科合格证书。第十二条委考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学生入学时算起的6年内有效,逾期作废。在有效期内,未办理毕业手续的学生仍可回到学校补办毕业手续。有效期后,学校不再办理毕业手续,考生可参加面向社会的各专业自学考试,原省统考课程合格成绩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有效。第十三条学生自行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的,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经审定批准可予免修(免考),其他类型的免修(免考)参照《广东省自学考试报考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读本科专业非原学专科专业的,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学生须自行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规定的专科加考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第十四条各专业的省统考课程首次考试应由学校集体组织报考,统考课程未通过的学生,可参加省考办公布的一年四次考试中有关课程的考试。第十五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且实行考勤。学生旷、缺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但如有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进行补课后,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学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考务费预收、学生毕业时统一核算、多退少补。第十七条考试作弊者按照《关于处理自学考试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的规定》及《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关于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四、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第十八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确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经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转入其他学校公开(开放)学院学习。第十九条学生在报读公开学院时,一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转专业,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转专业。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止学习接受治疗或休养期超过每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三)请假缺课超过每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申请休学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交还向学校借用的物品,结清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第二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但在休学期间继续自学,并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该学期(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合格者,复学后可以跟原年级学习同时必须通过业余学习,自行参加省自学考试并通过其余课程。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一)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二)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三)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或连续旷课二周者;(五)本人申请退学的;(六)根据有关校纪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者。第二十四条对于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入学注册一个月内有正当理由退学的,参照《广东省成人非学历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的规定》办理退费手续。(二)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的、私自离校者、受到处分必须退学者概不退费。五、毕业、结业、毕业手续的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开学院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和学院自行组织的考试,省统考课程考试合格的,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相应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在校期间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的,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我校附署盖章的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十七条在校期间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由学院统一颁发的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结业证书。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学生,经学院办公室统一审核后,学生本人按规定的时间到学院办公室填写《毕业生》;学生申请毕业时,必须将各科合格成绩转入同一准考证号码中,未办理转考、改报专业、免考手续的学生,推迟一届办理毕业手续。申请办理本科毕业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上报专科毕业证书、专科课程成绩册、录取名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六、纪律与考勤第三十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切行为要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坚定明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凡在校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并实行考勤。考勤由班干部负责,每月公布一次。第三十二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请假登记表上签名;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院领导批准,再交班主任登记统计。请假三天以上的,学生返校上课后,须及时销假,请假逾期不回者按旷课处理。第三十三条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关于(公开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进行处分。七、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四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奖励。荣誉称号及奖项设置: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奖(一、二、三等奖)、社会工作贡献奖等,具体评奖办法参照《公开学院学生评奖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勒令退学。第三十六条对于劝退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试读,按《华南理工大学试读学生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的处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述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述,学院负责进行复查。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八、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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