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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019-03-30 50页 ppt 2M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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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概念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作用 4、原则 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姜明安)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与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张树义) (行政主体、处罚对象、处罚的直接目的) 行政处罚与刑罚 行...
行政处罚
1、概念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作用 4、原则 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姜明安)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与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张树义) (行政主体、处罚对象、处罚的直接目的) 行政处罚与刑罚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给予的法律制裁。两者都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 行为性质 适用对象 制裁方式 行政处罚 运用行政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多针对财产 刑罚 运用司法职权司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主要针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比行政处罚更严厉。有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 作出决定的机关 适用的管理领域 制裁的对象 制裁的方式 行政处罚 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对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 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制裁和惩处作用教育和预防作用 (1)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直接规定。因为行政处罚是典型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必然导致对特定的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利益的剥夺。因此,行政处罚必须严格贯彻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某一行政主体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以及拥有多大的行政处罚权,均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只有依法明文规定应予处罚的,才受处罚处罚的种类和程序法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等。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及听证主持人应当回避。 公开是指设定或规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主要有表明执法身份、公开调查取证、履行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公 开举行听证等.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到了教育作用。不仅教育了具体的某个相对人,而且对其他的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培养起自觉守法的意识。(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原则) (5)职能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其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的理解: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依据同一个法律规范作出同类的处罚;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例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作出罚款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等作出罚款的决定。技术监督部门也不能根据同一个规章作出罚款处罚。 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部门对违法单位责令改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管辖的工商部门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吊销其营业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工商部门不得再作出责令改正或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不得重复罚款外,对其他处罚种类的适用也受到一定限制。如:行为人已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其他机关就不得再科以该处罚。因为从两机关各自处罚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综合,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固定的、有限额的,一机关已处以没收,另一机关再处没收,行为人再次上缴的钱物已不再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于给行为人课以了新的义务,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再如行为人受到停产停业的处罚,其他机关再处以停产停业的处罚则失去实际意义。但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执照则可同时适用,如某饭店违法经营又不符合卫生条件,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食品卫生部门同时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则不属重复处罚。 其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其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例如: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发生事物中毒事故。2005年2月13日,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责令该企业停业,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w元。2005年2月17日,有关机关又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或《产品质量法》第49条作出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原则?()A市卫生局吊销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B、市工商局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C市质量监督局没收违法所得D、市工商局对该企业罚款5千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C.对一个违法行为己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违法行为数量 触犯法律规范数量(次数) 处罚种类 可否再罚 一个 一个 同种类 × 不同种类 一个 多个 同种类 × 不同种类 √ 多个 多个(多次) 同种类 √ 不同种类 1、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这是行政法学上通常采取的分类。 (1)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的种类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2)财产罚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财产罚的种类有:罚款和没收。 (3)行为罚行政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行为罚的种类有: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4)申诫罚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申诫罚的种类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法》的种类: 警告:要式,书面出发决定书 罚款:针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对非法收入采取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针对财产进行,必须是非法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不局限于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有经营性质的业务活动。如责令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责令医疗诊所停止行医。是对违法者行为能力的限制,附期限限制违法者的行为能力。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意味着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被限制。 行政拘留:公安机关限制违法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处罚。目前关于行政拘留的法律规定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比较 实施机关 针对对象 目的 适用情形 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劳动教养,针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一般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劳动教养决定由省级政府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驱逐出境,针对违反我国行政法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通常由公安、安全和边防机关采用。 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开的谴责和告诫。比警告要严厉。 2、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处罚设定的权限划分。 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创设权与规定权,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进行创设,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加以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二是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二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行政规章属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有限:只能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行政规章主要是拥有行政处罚的规定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1、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法律法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就是处罚实施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一个具体的处罚案件应由谁作出处理是管辖所要解决的问。根据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能,行政处罚的管辖可以分为: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级别管辖: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进行管辖。 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相互协商或按惯例等方式解决,但当异议无法消除,行政机关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 3、适用 (1)适用条件 一是必须有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这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二是处罚主体条件; 三是适用对象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包括年龄、精神状态等。 四是时效条件。超过法定期限,不处罚。 (2)不予处罚 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包括无责任年龄人违法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法。《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理上有缺陷的人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故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不予处罚。 (3)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较低的幅度的处罚。减轻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追诉时效 一般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时效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责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思考: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包括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1、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叫做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给予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的内容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说明处罚理由和告知权利。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也叫做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特点:一是适用的范围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即除了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二是比简易程序严格、复杂。一般程序在时间顺序、证据取舍、当事人参与以及对公众公开等方面要求得更为严格。 三是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 具体步骤:立案。调查。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又叫半开庭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及给相对人带来不利和不公正的影响。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应当事人要求,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特征: 由行政机关主持 公开进行 三类行政处罚案件 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程序的步骤 告知听证权; 提出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 通知听证(举行听证的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具体听证时间、地点); 举行听证会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行听证会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针对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经过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由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对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等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交付当事人、证人等有关参加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该补正或改正。确认没有错误后,由主持人、书记员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后作为处罚的依据封卷上交机关负责人。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后的一道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实现阶段。 第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作出决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在以下情况下,可当场缴纳: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导致强制执行。三种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5月2日,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住宿,拒不出示身份证件,与旅社工作人员争吵并强行住入该旅社。该郊区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吴某处以 300元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   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   D.吴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所以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 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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