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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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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一、关于机构和检测报告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于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在定型试验报告中增加有关告示牌、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字样、反光标示物、警示灯具和标志等的检验要求及相应的照片(如样车照片能显现出这种情况的,则不用另照);对罐式车辆还应具有额定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同时应说明压力容器的资质情况和有关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运输其他介质的罐式车产品应符合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件的要求。        11.根据汽车产业发展的要求,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口状态。        12.认证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13.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        14.对于电动汽车,目前只允许采用铅酸蓄电池用的大型客车(M2和M3类)申请公告,进行相应的定型和强检试验。大型电动客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见附件六,行业内国家级检测机构电动汽车试验能力表见附件七。        二、一般检验要求        1.强制性标准应按公布的实施日期执行。当企业提供的样品提前符合将要执行的新标准、规定时,可认为其符合要求,但要特殊注明。        2.车辆尺寸、质量参数的生产公差,应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要求。(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第(八)章: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1.汽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尺寸参数包括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前悬/后悬。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1%,农用运输车产品为±3%。质量参数包括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其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3%,农用运输车产品为±5%)。        3.当企业采用新技术(现行标准尚没有要求的技术或其特性无法用现有手段进行判定),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国外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报告等),以证明该技术不低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        4.在结构、功能及状态不变的情况下,被检验产品(包括整车及部件)的技术参数为数值范围时,一般按照最大和最小两种情况进行检验,特殊情况增加中间状态、或者选择一个极限值进行检验,但应该给出说明,并由技术工作组确认。        5.客车的乘员质量依据GB/T12428标准核算,其中A级和I级客车按照65kg/人核算;其他客车按照78kg/人核算(驾驶员、乘务员等乘务人员按75kg/人核算)。其他车辆按照65kg/人核算。        6.对于安装在车辆上且作业时可伸展移动的专用装置,其凸出车辆后部刚性部件的尺寸称为后伸,不计入后悬;“前伸”采用相应的规定。但是前伸和后伸计入车辆长度。        7.标准中有明确视同条件的,视同判定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视同条件的,视同判定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原则执行。(同一型式判定原则见附件五)        8.强制性检验标准、定型试验规程及规范性要求未涉及的情况,需由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检验技术工组出具意见,检验机构规范执行。        三、关于强制性项目检验        1.同一集团内不同企业(或不同生产地)生产的同参数产品按照新产品进行检验。        2.对于所有跨类车型(如M1、M2或M2、M3),应按不同类型所需执行的全部项目进行。        3.由于尺寸、质量等参数变化而使检验结果间接受到影响的检验项目,原则上当其变化率>5%时,则对相应的项目进行检验,特殊情况由技术工作组决定。        4.对在已获准进口的整车、二类底盘、三类底盘的基础上进行改装的改装车产品,应提供与国内现行规定相符的全部证明材料。        5.受车辆结构和用途的限制,无法安装的零部件或系统,经判定后,可以免检相应项目。        6.若附件二所列检验项目,在检验过程中如需使用三维H点装置,应使用SAE标准50百分位的三维H点装置。        7.使用LPG(液化石油气)、CNG(压缩天然气)等代用燃料(含两用燃料、混合燃料和双燃料)发动机的车辆,按照发动机的燃烧方式,即点燃式或压燃式,必须分别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如为两用燃料车辆,则应在两种燃料情况下分别检验。        8.GB15766.1-2000标准作为前照灯和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检验项目依据之一。当检验产品使用GB15766.1-2000标准中规定的灯泡时也视为符合要求,并依据产品一致性要求进行判定。        9.平板式和骨架式半挂车可以不安装前示廓灯;自卸车、水泥搅拌车、起重机、罐式车的后示廓灯应安装在合理位置。        10.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短头及平头车以外的M1类车(其短头车定义见标准GB11557-1998中第2.6条规定,短头车:方向盘中心在车辆全长(包括保险杠,如有保险杠档块也包括在内)的前四分之一范围内的车辆。);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规定的适用范围是M1类车。当汽车类别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时,如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项目检验合格,则可免做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项目中方向盘向后窜动量项目,但不能替代方向盘冲击力项目。        11.在进行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项目中,其所使用的安全带、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在碰撞结束后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否则视为不符合要求;当假人头部未接触到车身内部其它部件时,视为符合要求。        12.对汽车车速表项目,车速表示值的差值可以为20的倍数。当车速表为数字表时,按照标准中适用条款执行。车速表检验项目对于最高车速不超过40km/h的车辆不适用。        13.对汽车外部凸出物检验项目,可以对检验部位进行不解体检查。        14.内饰材料包括地板、顶棚衬里、座椅面料和门内护板四个区域,如同一区域采用一种以上的内饰材料,需每种分别送样检验。        15.乘员数不大于22座的M2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依据GB18986-2003进行轻型客车结构检验,除此以外的M2、M3单层客车按GB13094-1997进行客车结构检验。卧铺客车增加GB7258-2004第11.9(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不应小于350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750mm。)、11.10(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11.11(车长大于7.5m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300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40kg/m。)条规定内容的检验内容(项目代号99)。        16.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范围包括: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者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        17.GB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标准中第3.2(人体模块以24.1km/h的速度水平撞击转向盘时,作用在转向盘上的水平力不得大于11123N。)条与4.2.5(撞击速度为25±1km/h,如试验的撞击速度高于此值,而转向机构仍符合3.2的要求则试验应认为有效。)条速度统一为25±1km/h;转向机构至少要包括方向盘、转向管柱、转向轴、转向机以及连接上述部件的B柱以前的部分车身。        18.侧翻稳定角必须实测,不能通过重心换算得出。城市铰接客车可不作侧翻检测。        19.关于GB18655-2002《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所有车辆(无论车辆是否装用车载接收机)。对于M1、N1车辆,应在整车上检测,其它类型车辆可选择整车或零部件进行检测。零部件的检测内容包括雨刮器电机、闪光继电器、暖风电机。        20.依据GB/T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GB18352.2检测的车型应同时进行燃油消耗量检验,检验报告中结果为三项(市区、市郊、综合)同时给出,并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CO2排放量。        21.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自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标准中的第二阶段限值,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以及重庆客车中心试验噪声路。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照片。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        22.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以下条款作为新增加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第4.1(整车标志)、4.3(后悬)、4.5.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①乘用车:30%;②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③其他机动车:20%。注: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铰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4.5.1.3(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4.5.2(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4.5.3(客车乘员数核定)、4.5.4(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4.6(比功率)、4.7(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4.8.4(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4.8.5(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和标记。)、6.9(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行驶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允许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当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行驶时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7.2.11(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必须安装符合GB/T13594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注: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8.2.6(空载高大于3.00m或宽度大于2.10m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8.2.7(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8.2.8(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A406的规定。)、8.3.7(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8.3.9(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8.4.3(前照灯的远、近光灯上下并列设置时,近光灯应位于上侧,其他情况下近光灯应位于外测。)、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8.5.1.2(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80dB(A)―112dB(A),对其他机动车为90dB(A)―115dB(A)。)、8.5.4(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个别未经过电源总开关的线路(如危险警告信号线路)应设置保险装置。)、8.5.5(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装置;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9056的有关规定。)、9.1.6(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9.1.8(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他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10.2.2(在换档杆上应有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档位位置的标志。若换档杆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档杆附近易见部位。)、10.2.3(有分动器的机动车,应在档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11.2(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11.6.3(机动车的门窗必须使用符合GB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高设计车速小于40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作为安全窗的车窗不允许使用夹层玻璃,应使用可砸碎的安全玻璃。)、11.6.6(装有电动门窗的机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上升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11.9(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不应小于350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750mm。)、11.11(车长大于7.5m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行车外顶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300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40kg/m。)、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他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12.1.2(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12.2.2(车长大于6m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车前还应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前下视镜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12.7.4(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300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200mm以上。车长大于6m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mm以上。)、12.7.5(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允许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6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不应小于600mm,距客车后端面不应小于300mm。不允许用户加装燃料箱。)、12.7.6(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允许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12.8(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12.9(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12.11(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12.15(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12.17(驾驶员和货物同在一个车厢内的厢式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14.3(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不应大于90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F。)、14.5(客车以50km/h的速度行驶时,客车车内噪声不应大于79dB(A),其检验方法按GB/T18697-2002的规定执行。)条。        23.关于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M类车辆改装的N类车辆,应按照本标准中对货车的相关要求执行.如客厢式的工程车,当乘员质量比货物质量大时按M类;当乘员质量比货物质量小时按N类,如有栏板,高度按货车要求。        (2)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是指货箱为全封闭式刚性结构、驾驶室与货箱分离且后面或侧面有固定位置车门的货车。软顶货车和仓栅式货车不属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翼开式厢式车按封闭厢式车处理。        (3)自卸半挂车栏板高度按照挂车要求;厢式自卸车栏板高度按照自卸车要求。        (4)对于专门用途的专用车(如:混凝土泵车、油田用压裂车和锅炉车等)可以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轴荷之和确定总质量限值。具体车型是否按照本条款执行由技术工作组确认。        24.用于多种货物运输的栏板式、厢式半挂车及平板式集装箱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的质量除要符合GB1589-2004的要求外,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关系还要符合GB/T6420-200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的要求。其中平板式集装箱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如:平板式集装箱半挂车,当21.5t<最大允许总质量≤25.0t时,整备质量≤5.0t。        25.集装箱半挂车的额定载质量是指集装箱的货、箱总质量,应符合GB/T1413-1998的规定。即:运输20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额定载质量最小应为24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额定载质量最小应为30.48吨。        26.关于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和GB/T13594-2003《汽车防抱死系统性能和试验方法》。        (1)制动性能基本车型及由于变型影响制动性能的变型车,应进行该项检验,暂只执行GB12676-1999中第4.2.20(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M类旅游客车和最大总质量超过16000kg允许挂接O类挂车的N类车辆必须安装符合GB13594中规定的一类防抱制动装置。)、4.3.13(O类挂车必须安装符合GB13594要求的防抱制动装置。)、5.2.1.1(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性能要求)、5.2.2(行车制动的传能装置失效后的剩余制动性能)、5.2.3(行车制动系Ⅰ型试验制动性能)、5.2.6(应急制动系性能要求)、5.2.7(驻车制动系性能要求)、5.3.1(O类挂车制动性能0型制动性能要求)、5.3.2(O类挂车Ⅰ型试验性能要求)、5.3.3(O类挂车的Ⅱ型试验性能要求)、5.3.4(驻车制动性能)、5.5(储能装置和供能装置)项要求。        (2)申报公告的产品要求ABS的等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包括卧铺客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货车必须安装一类防抱制动装置;O4的挂车可以按照A类或B类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即认为A类或B类均可。对于其他未规定的车辆,如果安装ABS,应该按照GB/T13594标准进行检验,至少满足标准对一种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满足一类、二类、三类或A类、B类防抱制动装置要求之一即可)。        (3)短暂抱死时间:同一轴,单个车轮抱死,短暂抱死时间限值为300ms;如果有两个及以上的车轮同时出现抱死,则短暂抱死时间限值为200ms。        (4)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及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在其他场地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5)对于M1类乘用车的制动既可以依据GB12676-1999进行检验,也可以依据欧洲乘用车制动的协调法规ECER13H进行检验。            四、关于定型试验        1.轴载质量不大于13T的各类汽车定型可靠性试验必须在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试验场内进行,具体行驶里程及里程分配方案根据各试验场的试验规范确定,符合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6《液化石油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7《压缩天然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专用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行,采用铅酸电池的电动大型客车定型试验按照GB/T18388-2001《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完成。目前国内符合要求的汽车试验场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        2.试验样车数量        2.1可靠性试验样车数量        (1)基本型汽车和基本型底盘:N3类和M3类汽车2辆,其它不少于3辆。        (2)客车B类〈用已定型底盘设计的客车〉、变型车:不少于2辆。        (3)专用汽车:按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4)大型豪华旅游客车和特大型客车不少于1辆。        (5)可靠性视同的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        2.2操纵稳定性、平顺性、内部尺寸参数等项可用1辆车进行。其余性能试验样车数与可靠性样车数量相同。        3.重大变型按基本型汽车进行定型试验的情况        3.1在基本型汽车八大总成车身(含驾驶室)、车架、发动机、变速箱、驱动桥、非驱动桥、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中,总成变化或改进情况达到下述状态时按基本型处理(客车按A类处理):        (1)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变化或改进。        (2)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3)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3.2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的功率或扭矩增大≥20%,按基本型处理(客车底盘按A类处理)。        3.3“座位改卧铺”或“卧铺改座位”客车按B类处理。        3.4货车改装成客车(或车身变为整体式的厢式货车)按客车B类处理。        3.5客车底盘总布置有重大修改(如发动机前、中、后置改变)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只考核车身,可按B类处理)        3.6客车车身承载形式改变或承载式车身的底架结构、车身骨架结构有重大修改,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        3.7客车的总质量或任一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10%,但不超过该底盘允许最大总质量或相应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者,按客车B类进行试验。其余汽车的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10%者,按基本型进行试验。        3.8对于轿车产品由“三厢”变“两厢”或“两厢”变“三厢”,其可靠性试验按基本型处理。        4.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车型的确定        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行。由制造厂提出报告,说明系列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检验机构根据系列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方案,特殊情况时由技术工作组确认。        4.1作为系列车型的基础车型或产量占比例最大的一种车型必须进行定型可靠性试验。        4.2不同轴距、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轴距最长和最短、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必须进行试验。        4.3几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行试验。        4.4不同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试验。        4.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行试验。        4.6各种方案的组合应是系列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必要时,允许为考核某总成而采取为试验进行的组合,但应匹配合理。        4.7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可以视同,性能试验能否视同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8半挂系列车型中承载方式、制动系统、车轴数发生变化时需分别进行试验。        5.可靠性试验视同试验条件        在已定型的基本车型上作局部较小改变,汽车的总质量或轴载质量减少、不变或增加值在额定值的5%以内,且不超过该底盘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可以免做可靠性试验。在此条件下,变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型可采用视同试验的办法免做可靠性试验。但应进行整车技术参数、基本性能、安全环保项目等检验。        5.1将已定型的客车车身装到已上公告或目录的定型客车底盘上,轴距、轮距变化在5%以内,且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其余汽车的轴距缩短或加长变化在5%以内,轮距不变或变化在5%以内者(该类变化不能在已由此获得过视同的车型上再次据此为条件获得视同)。        5.2已定型的货车换装已定型的同类驾驶室(长头、平头)且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5.3已上公告的专用车,当其上装部分不变,更换已上公告的同吨位同系列二类或三类底盘后,所形成的专用车,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5.4车身结构和底架结构不变,仅在车内装饰、座位布置、车内设备、上部装置方面有较小变化且不影响安全者。        5.5换装的发动机为同一厂家同一系列(由原机型扩缸)或不同厂家同一系列(如CY4102、YZ4102等)安装尺寸、位置一样,其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者;国内引进技术生产的发动机与国外原型机互换(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换装同类发动机,且功率或扭矩减少(增压变非增压、中冷变非中冷、扩缸改原缸径或缩小)者。        5.6汽车如底盘不变,仅车身长、宽、高变化小于5%者。        5.7仅制冷、采暖系统结构改进或换型。        5.8在定型汽车上改装的专用汽车,仅局部增设专用设施,不影响原车的结构强度。        5.9已定型专用汽车、专用挂车的专用设施局部发生改变,不影响该车结构强度的。        6.发动机改变或更换双燃料发动机应按照换装发动机及CNG(或LPG)汽车定型试验两种情况综合考虑进行检验。        7.LPG、CNG汽车除应按照QC/T256、QC/T257标准进行定型试验外,还需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专用装置的零部件检验及整车安装要求检验。        8.防弹运钞车、压力容器车、高压带电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行业的专用汽车除进行专用汽车常规定型试验外,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应的专项安全性能检验。        9.汽车的总质量或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5%而<10%,且不超过该底盘及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按变型车(质量变化)进行试验。        10.轴距加长或缩短较基本型≥5%时,按加长轴距情况处理。对于轴距为多个数值的整车或底盘,定型试验将最大轴距和最小轴距进行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        11.车身(驾驶室、货厢)改变        11.1客车车门位置变化,按车身骨架结构变化进行试验。客车车门型式变化(不包括尺寸变化),如折叠门改为外摆门等,或客车车门数量减少但位置不变的可不进行可靠性试验。        11.2客车如底盘不变,仅车身长、宽、高变化≥5%,按车身骨架结构变化进行试验。        11.3承载式客车更换车身按基本型进行试验。        11.4在已定型的代用燃料类汽车底盘基础上加装定型车身按照CNG(或LPG)定型试验规程进行定型试验。        12.大型豪华旅游客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整车长度>lOm;    最高车速≥110km/h;        50km/h匀速行驶车内噪声≤78dB(A);        座位间距≥72Omm;        平顺性等效均值Leq≤117.OdB;        内饰材料软化;        车内装有冷暖空调。        13.整车(或底盘)转厂生产,可靠性试验里程为1500OKm。各种路面分配按各试验场300OOkm规范中的分配比例,性能按基本车型进行。        14.平顺性评价使用等效均值Leq。        15.半挂车试验执行标准JB4185-86《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16.进口客车底盘按未定型底盘处理;对于专用汽车用进口底盘,由检验机构提出试验方案,经技术工作组确认后,报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批准。        17.为保证安全,可靠性试验中高速行驶试验时平均行驶速度按下述规定确定:最高车速<180km/h按其90%行驶;最高车速≥180km/h按其80%行驶,如该速度超过该跑道的设计速度按跑道设计速度行驶。        18.若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行,性能试验按整车技术要求加载,可靠性试验按底盘最大总质量加载。定型试验报告中应有底盘照片及底盘参数。        19.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种选型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一种选型的可靠性试验,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行描述。        20.可靠性统计评定的说明        20.1故障分类、判定按QC/T900-1997《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其中首次故障里程和平均故障间隔里程计算要计入4类故障。        20.2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致命故障和严重故障。        20.3磨合故障不统计,磨合里程也不计入可靠性里程。如厂方送样时接车里程超出磨合里程,从接车里程开始统计可靠性里程。如果由于试验中某种原因造成公路行驶超出规范中要求的里程,指标统计时按实际里程计算。        20.4特大型客车、大型城市客车、举升类改装车的山路试验里程可纳入一般公路行驶里程,强化坏路按客车路线最轻一级进行。        20.5大型豪华旅游客车山路试验里程可纳入高速行驶里程,强化坏路按轿车路线最轻一级进行。        五、关于申报《公告》的注意事项        1.申报《公告》的相关技术要求        1.1N3类载货汽车质量利用系数不能小于1。        1.2鹅颈上能装货的阶梯型低平板半挂车不适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的长度限值和宽度3米限值。利用了这些放宽条件的低平板半挂车不允许在平板两侧插上桩子。        1.3只有在已公告的车型基础上,才能申报变型和改装车产品的公告。只有同时开发、试验并出具同一份试验报告的车型才能同期申报。系列车型同时进行定型试验时,应出具同一份报告。        1.4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        1.5二轴半挂车长度限值10m,但组成五轴列车的罐式半挂车车长限制为13m。因此,对于10m<二轴罐式半挂车长度≤13m时,应在试验报告和产品申报表“其它”栏中注明牵引车为3轴。        1.6GB1589-2004中对半挂车车长的要求不适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其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要符合要求.运送车辆的半挂车在试验报告和产品申报表的“其它”栏中要注明与其相配的牵引车型号。        1.7软顶厢式车、仓栅式车、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全封闭厢式车,车长不能增加1m,车宽不能为2.55m。        1.8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外介质的罐式车产品,罐体容积仍按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文计算有效容积,且外形尺寸计算的容积×0.8(运输粉粒物料)或0.85(运输液体)≤有效容积。并在公告“其他”栏中注明有效容积和外形尺寸。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只需注明有效容积。        1.9客厢式货车按货车处理。货仓与驾驶区应隔离,并在“其它”栏中注明。货仓部分应封闭,不能有玻璃窗。        1.10申报改装车型,如果仅采用底盘的部分发动机、轮胎能达到噪声第二阶段要求,则需在“其它”栏目中注明“仅采用×××发动机,×××轮胎。”        1.11不允许申报“牵引车底盘”,一律按整车报。        1.12不允许用“多用途底盘”名称,可用二类底盘、三类底盘。        1.13对5轴及5轴以上的车辆,公告内暂不受理。        1.14采用进口底盘改装的车辆,必须提供由主管部门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告申报要求的底盘强制性检验项目的证据,并在强检统计表中反映。        1.15、通用底盘的参数应符合GB1589,如果因GB1589允许某些例外的专用作业类车需要,底盘参数超过了GB1589限值的内容,则应在其他栏中做注明。        1.16改装车厂一般不允许更改底盘数据。如有需要改短后悬,应有底盘厂允许截短的证明。        2.《公告》中参数填写要求:        新产品申报:        2.1长、宽、高:单位为mm,只填写数据部分,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三类底盘不填高;        2.2燃料种类:填汽油、柴油、LPG、CNG、柴油和LPG两用燃料、柴油和LPG双燃料等;一个型号不能同时填汽油、柴油。        2.3排放依据标准:填写试验依据的现行国家标准,如依据多个排放标准,应以半角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如果标准为分阶段执行,应注明是第几阶段(如:GB17691-2001(第二阶段))。        2.4排量/功率:应与第25项“发动机型号及生产厂”对应。本项填的功率一般认为是额定功率,如企业填写的为净功率时,应在“其它”中说明。        2.5转向型式:汽车产品填写“方向盘”。        2.6货厢栏板内尺寸(长、宽、高):对厢式车应填写车厢内部最大尺寸;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仓栅车、蓬式车应填写栏板高度,并在第27项‘其它’栏中填写车厢底板到仓栅顶部高度。        2.7轴数: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填写,对于低平板半挂车可写一线两轴或二线四轴。        2.8轴距:多桥的轴距应分别填写,之间用“+”隔开,数据内容为多值时,应分组用半角“,”隔开。对于半挂车应为(牵引销至第一轴)距离+(1-2)轴距离+……。        2.9钢板弹簧片数(前/后):填写单侧的钢板弹簧片数,单轴只填一个数字,多轴的以“/”隔开。非钢板弹簧的用半角下的“-”代替。有主副簧的,以“主簧片数+副簧片数”的型式表达,有多组钢板弹簧片数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如:“3/6,6/8”。        2.10轮胎规格:前后一样只填写一个即可,前后不一样以“前轮轮胎型号/后轮轮胎型号”的型式表达。选装多种轮胎时不同规格之间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如:“8.50R16,9.00-20”。        2.11轮胎数:填写轮胎总数(不包括备胎)。        2.12轮距(前/后):一线两轴的布置情况应填写最外轮中心距。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2.13总质量:载货汽车应为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之和。底盘应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    牵引车总质量为鞍座最大允许载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整备质量之和。        作业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整备质量之和。        客车总质量应≥整备质量+乘员质量(按相98应标准中规定计算)。        2.14额定载质量(kg):载货类汽车应填写“载货质量”(不含人);越野载货汽车填公路载货质量和越野载货质量,之间以“/”隔开,如没有规定公路载质量用“-”代替。        2.15整备质量:多个数值是应以半角“,”隔开。        2.16载质量利用系数:计算公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以国家标准规定的全数值方法修约。对于不要求质量利用系数的车型不填,随车起重运输车不填,但应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并符合栏板式载货汽车的要求。        2.17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牵引车填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半挂车填满载时牵引销处质量。        2.18准拖挂车总质量(kg):牵引车必须填写准拖挂车总质量;具有拖挂功能的车辆也应填写准许拖挂车总质量。        2.19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座位数):城市客车载客人数和座位数应分别填写,中间用“/”隔开。其他客车和客车改装的专用车辆只填写含驾驶员的座位数,如座位数为范围时应以“?”表示。        2.20驾驶室准乘人数:不含卧铺核定的人数,对于双排以上的驾驶室,应将第一排与后排载客人数分开填写,并以半角格式的“+”隔开,即第一排载客人数+其它排载客人数总和。三类底盘不填。        2.21接近角/离去角:        2.22前悬/后悬(mm):以车辆的固定部分计算,车辆上部安装有活动臂架的部分不计;对于客车,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后悬应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三类底盘不填。        2.23最高车速:只填写数值,多个数值以半角“,”隔开。        2.24底盘型号类别及生产企业:底盘类别应填写整车、二类、三类,承载式车身。        2.25发动机型号及生产企业:发动机型号应分别与排量、功率按顺序相对应。        2.26车辆识别代号(VIN):应只填写前8位,其它位必须以数学符号中的“×”(乘号)表示;第三位为9时,除填写前8位外还应填写12-14位,其它位以数学符号中的“×”(乘号)表示。此栏不能填写文字说明;        2.27其它:应包含以下内容:        ※罐式汽车应填写罐体外形尺寸、有效容积、介质名称、介质密度等。容积单位应填“立方米”,不应填写“M3”或“m3”;        ※仓栅车、蓬式车的车厢底板到仓栅顶部高度;        ※随车起重运输车的吊机质量;        ※车长超过13米的车辆运输半挂车,应注明所配牵引车型号;车长超10米的二轴罐式半挂车,应注明牵引车为三轴。        ※厢式车应注明车厢顶部封闭,不可开启;        ※带盖自卸车的顶盖质量;        ※清障车的“托举”质量;        ※按照GB7258-2004要求应加装行驶记录仪的车型,应标注“该车应加装行驶记录仪”。        ※此栏还可填选装部件名称及其它内容;        2.28油耗:应与第25项“发动机型号及生产厂”相对应。对于总质量3.5吨(含3.5吨)以下的M1类乘用车只填写一个申报值(综合燃料消耗量),视同车型也应填写。M1类乘用车以外的总质量3.5吨(含3.5吨)以下,并实测工况排放的轻型汽车应按市区,市郊,综合的顺序填写相应数值,并以半角“,”隔开。        2.29轴荷:轴荷应填写满载时轴荷并应与轴数相对应,并以“/”隔开,当为并装轴时,并装的几个轴荷质量应合在一起,并在数字后注明并装双/三轴,如:17500(并装双轴)。对于底盘应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时相应轴荷。多组数据时,按每种总质量分别填写,中间以半角“,”隔开。        2.30说明:此栏可以填写有关VIN说明以及需要向评审专家申明的内容,只做为专家审查时辅助说明,不做为公告数据;        3.改装车简化申报要求        3.1利用二类、三类底盘改装的产品应采用改装车简化申报;        3.2利用整车及进口底盘改装的产品应采用全项(整车)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3.3半挂车产品应采用全项(整车)申报方式。        3.4如所选用的底盘已正式公布,但申报数据库未更新时,必须填底盘ID号。并在“说明”栏中注明该底盘所发布批次。        3.5采用简化申报的产品,如果底盘未能公告,则该改装车也不能公告。        4.更改扩展申报        4.1更改扩展申报必须从网上进行申报,纸面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4.2更改扩展申报必须在公告车型正式发布一个月后方可进行申报;        4.3当月申报更改扩展的参数不能作为当月新产品审查的依据。        4.4企业对VIN进行更改扩展时,需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所提供的备案核查报告作为审查依据。并在网上填写核查报告的报告编号。        4.5一个车型申报更改或扩展多项参数时,如果有一项参数不通过,则该车型不予通过。  附件一、检测机构清单        附件二、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        附件三、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        附件四、检验报告编号规则        附件五、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附件六、大型电动客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        附件七、行业内国家级检测机构电动汽车试验能力表                                     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技术工作组                                  2005-8-18附件一检测机构清单 序号 机构代号 印章编号 单位名称 授权范围 强制性项目检验 定型试验 1 A 101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全部车型 基本型(含变型车、专用车) 2 B 102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全部车型 基本型(含变型车、专用车) 3 C 103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全部车型 基本型(含变型车、专用车) 4 D 104 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全部车型 基本型(含变型车、专用车) 5 E 105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全部车型 基本型(含变型车、专用车) 6 F 201 国家消防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消防车 7 G 215 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专用汽车 基本型(含变型车、专用车) 8 H — 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仅正面碰撞时车辆的乘员保护项目 无附件二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适用车型 备注 M1 M2 M3 N1 N2 N3 O1 O2 O3 O4 0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 GB18352.2-2001 √ √ × √ × × × × × × 耐久性检验暂不考核 02 曲轴箱排放物 GB18352.2-2001 √ √ × √ × × × × × × GB11340-2005 总质量大于3500kg汽油车 × × × × 03 蒸发排放物 GB18352.2-2001 √ √ × √ × × × × × × GB14763-2005 总质量大于3500kg汽油车 × × × × 04 怠速排放 GB18285-2005 总质量大于3500kg汽油车 × × × × 05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1 总质量大于3500kg车辆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压燃式NG、LPG发动机) × × × × 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2005 车辆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压燃式NG、LPG发动机) × × × ×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2002 总质量大于3500kg车辆装用的点燃式发动机(包括点燃式NG、LPG发动机) × × × ×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1994 √ √ √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适用车型 备注 M1 M2 M3 N1 N2 N3 O1 O2 O3 O4 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1994 可选装,装用必符合 × × × × 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1998 √ √ √ √ √ √ √ √ √ √ 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 √ √ 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 √ √ 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车宽大于2.1m的车辆 14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车宽大于2.1m的车辆 15 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 √ √ 16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可选装,装用必符合 17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 √ √ 18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235-1994 √ √ √ √ √ √ 可选装,装用必符合 19 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 √ √ √ √ √ √ × × × × 20 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 √ √ √ √ √ √ √ √ √ √ 21 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 当前转向灯侧面不可见时,必须装用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适用车型 备注 M1 M2 M3 N1 N2 N3 O1 O2 O3 O4 22 前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可选装,装用必符合 √ √ √ √ 23 侧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车长大于6.0m的车辆 24 后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 √ √ √ √ √ 可选装,装用必符合 25 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 × × × × × √ √ √ √ 26 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定 GB4785-1998 √ √ √ √ √ √ √ √ √ √ 27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GB7258-2004 √ √ √ √ √ √ × × × × 28 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2003 √ × × × × × × × × × 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2-2002 × × × × √ √ × × √ √ 30 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1-2002 × × × × √ √ × × √ √ 31 汽车护轮板 GB7063-1994 √ × × × × × × × × × 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 × × × × × × × × × 33 后视镜性能 GB15084-1994 √ √ √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适用车型 备注 M1 M2 M3 N1 N2 N3 O1 O2 O3 O4 34 后视镜安装要求 GB15084-1994 √ √ √ √ √ √ × × × × 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 GB11556-1994 √ × × × × × × × × × 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 GB11555-1994 √ × × × × × × × × × 37 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性能 GB15085-1994 √ × × × × × × × × × 38 车速表 GB15082-1999 √ √ √ √ √ √ × × × × 3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1999 √ √ √ √ √ √ × × × × 40 电喇叭性能 GB15742-2001 √ √ √ √ √ √ × × × × 41 电喇叭装车特性 GB15742-2001 √ √ √ √ √ √ × × × × 42 汽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95 √ × × × × × × × × × 43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 GB15083-1994 √ 前排座椅 √ 前排座椅 × × × × 44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1994 √ × × × × × × × × × 45 门锁及门铰链 GB15086-1994 √ × ×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适用车型 备注 M1 M2 M3 N1 N2 N3 O1 O2 O3 O4 46 VIN GB16735-2004 √ √ √ √ √ √ √ √ √ √ 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 √ √ √ √ √ √ √ √ √ M1可以按照ECER13H完成 GB/T13594-2003 × × √ × × √ × × × √ 48 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1999 √ √ √ √ √ √ × × × × 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1994 √ √ √ √ √ √ × × × × 50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14023-2000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包括点燃式NG、LPG发动机) × × × × 51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GB1495-2002 √ √ √ √ √ √ × × × × 52 客车结构 GB13094-1997 × 乘员数大于22单层客车 × × × × × × × 53 汽车外廓尺寸 GB1589-2004 √ √ √ √ √ √ √ √ √ √ 54 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 按GB7258-2004中规定必须配置安全带车辆 × × × × 5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1993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者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 × × × × 56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1995 √ √ √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适用车型 备注 M1 M2 M3 N1 N2 N3 O1 O2 O3 O4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1998 √ × × × × × × × × × 58 侧翻稳定角 GB7258-2004 √ √ √ √ √ √ × × × × 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2004 √ √ √ √ √ √ × × × × 60 汽车标记 GB7258-2004 √ √ √ √ √ √ √ √ √ √ 61 安全玻璃认证标记 GB7258-2004 √ √ √ √ √ √ × × × × 62 安全带认证标记 GB7258-2004 按GB7258-2004中规定必须配置安全带车辆 × × × × 63 非氟制冷剂标记 机汽发(97)099号 √ √ √ √ √ √ × × × × 64 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099-2000 车长大于6.0m的车辆 65 三角警告牌 GB19151-2003 √ √ √ √ √ √ × × × × 66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 GB18296-2001 √ √ √ √ √ √ × × × × 67 驻车灯配光性能 GB18409-2001 车长小于6m和车宽小于2m的M和N类车辆可选装,其他车辆禁用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适用车型 备注 M1 M2 M3 N1 N2 N3 O1 O2 O3 O4 68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刮水电机) GB18655-2002 √ √ √ √ √ √ × × × × 69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闪光继电器) GB18655-2002 √ √ √ √ √ √ × × × ×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 √ √ √ √ √ × × × ×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整车) GB18655-2002 √ √ √ √ √ √ × × × × 72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8986-2003 × M2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 × × × × × × × 不包含卧铺客车 7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GB13057-2003 × M2和M3类车辆向前方安装的座椅 × × × × × × × 不包含A级和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 74 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 GB/T19233-2003 总质量3500kg以下M1、M2 × √ × × × × × × 99 机动车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 GB7258-2004 √ √ √ √ √ √ √ √ √ √ 祥见:关于实施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新增强制性项目的通知附件三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检测机构代号 备注 A B C D E F G 0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 GB18352.1/2-2001 √ √ √ √ √ — — 02 曲轴箱排放物 GB18352.2-2001 √ √ √ √ √ — — GB11340-2005 √ √ √ √ √ — — 03 蒸发排放物 GB18352.2-2001 √ √ √ √ √ — — GB14763-2005 √ √ √ √ √ — — 04 怠速排放 GB18285-2005 √ √ √ √ √ √ √ 05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1 √ √ √ √ √# — — 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2005 √ √ √ √ √ √ —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2002 √ √ √ √ √# √ —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1994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检测机构代号 备注 A B C D E F G 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1994 √ √ √ √ √ — — 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1998 √ √ √ √ √ — — 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14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15 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16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17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 √ √ √ √ √ — — 18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235-1994 √ √ √ √ √ — — 19 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 √ √ √ √ √ — — 20 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 √ √ √ √ √ — — 21 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检测机构代号 备注 A B C D E F G 22 前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 √ √ √ √ — — 23 侧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 √ √ √ √ — — 24 后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 √ √ √ √ — — 25 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 √ √ √ √ — — 26 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定 GB4785-1998 √ √ √ √ √ √ √ 27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GB7258-1997 √ √ √ √ √ √ √ 28 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CMVDR294 √ √ √ √ √# — — 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2-2002 √ √ √ √ √ √ √ 30 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1-2002 √ √ √ √ √ √ √ 31 汽车护轮板 GB7063-1994 √ √ √ √ √ √ √ 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 √ √ √ √ — √ 33 后视镜性能 GB15084-1994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检测机构代号 备注 A B C D E F G 34 后视镜安装要求 GB15084-1994 √ √ √ √ √ √ √ 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 GB11556-1994 √ √ √ √ √ — — 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 GB11555-1994 √ √ √ √ √ — — 37 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性能 GB15085-1994 √ √ √ √ √ — — 38 车速表 GB15082-1999 √ √ √ √ √ √ √ 3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1999 √ √ √ √ √ √ √ 40 电喇叭性能 GB15742-2001 √ √ √ √ √ √ √ 41 电喇叭装车特性 GB15742-2001 √ √ √ √ √ √ √ 42 汽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95 √ √ √ √ √ — √ 43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 GB15083-1994 √ √ √ √ √ — — 44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1994 √ √ √ √ √ — — 45 门锁及门铰链 GB15086-1994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检测机构代号 备注 A B C D E F G 46 VIN CMVRA01-01 √ √ √ √ √ √ √ 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 √ √ √ √ √ √ GB/T13594-2003 √ √ √ √ √ √ √ 48 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1999 √ √ √ √ √ √ √ 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1994 √ √ √ √ √ √ √ 50 无线电干扰特性 GB14023-2000 √ √ √ √ √ — — 51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GB1495-2002 √ √ √ √ √ √ √ 52 客车结构 GB13094-1997 √ √ √ √ √ √ √ 53 汽车外廓尺寸 GB1589-2004 √ √ √ √ √ √ √ 54 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 √ √ √ √# √# — — 5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1993 √ √ √ √ √ — — 56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1995 √ √ √ √ √ √ √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1998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检测机构代号 备注 A B C D E F G 58 侧翻稳定角 GB7258-1997 √ √ √ √ √ √ √ 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1997 √ √ √ √ √ √ √ 60 汽车标记 GB7258-1997 √ √ √ √ √ √ √ 61 安全玻璃认证标记 机械汽(1995)645号 √ √ √ √ √ √ √ 62 安全带认证标记 机汽产(1998)037号GB7258-1997 √ √ √ √ √ √ √ 63 非氟制冷剂标记 机汽发(97)099号 √ √ √ √ √ √ √ 64 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099-2000 √ √ √ √ √ — — 65 三角警告牌 GB19151-2003 √ √ √ √ √ √ — 66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 GB18296-2001 √ √ √ √ √ √ — 67 驻车灯配光性能 GB18409-2001 √ √ √ √ √ — — 68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刮水电机) GB18655-2002 √ √ √ √# √ — — 69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闪光继电器) GB18655-2002 √ √ √ √# √ — —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 √ √ √# √ — — 项目代号 项目 依据 检测机构代号 备注 A B C D E F G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整车) GB18655-2002 √ √ √# √# √ — — 72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8986-2003 √ √ √ √ √ √ √ 7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GB13057-2003 √ √ √ √ √ — — 74 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 GB/T19233-2003 √ √ √ √ √ √ — 注:各检测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国家实验室认可委的认可范围为准。带#项目为分包检验项目。附件四:汽车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编码规则及说明检测报告编码由13位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行业代码。Q—汽车,M—摩托车.,N—农用车 2 :用字母或数字表示检测机构。检测机构详见附件1 3 4 :用年代的后两位表示年代。例2003年为03。 5 6 :为检测项目的代号,用数字表示。包括定型试验项目和强制性标准检测项目。   汽车强制性检测项目代号详见附件2,定型试验项目代号为00。 7 :检测项目的顺序号,用数字1.2.3……表示同一检测项目的第1.2.3……份报告。 8 9 10 11 12 :用数字或字母表示检测报告的顺序号。规则由检测机构自定。 要求: 89101112 与车型号是一一对应的。 建议: 89 用数字或字母表示企业, 101112 用数字表示车型顺序号。 13 :表示版次,第一次出版用1表示,第一次修改重新出版用2表示,依次类推。附件五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检验,明确检验时应考虑的内容,统一汽车部件、系统、整车同一型式判定的尺度,避免重复检验,制定本原则。第2条本原则用于指导在某一特定检验项目工作的开展之前,分析汽车产品的状态变化对该项目检验结果的影响,以作出是否检验的决定。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挂车、汽车整车及由整车衍生形成的底盘产品。第二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原则第4条当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规定执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同一车型或者同一型式原则的,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执行。第5条状态变化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包括:没有不良影响、有不明显的不良影响、有明显的不良影响等三种。原则上对有前二种情况的产品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对于第三种情况实施检验。第6条按照“同一车型边界条件”的规定,属于同一车型范围内的产品,对照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同一型式判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同一车型边界条件如下:各类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应不超出下述范围(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单位:倍 车辆类型 M1 M2、M3 N1 N2 N3 O1 O2 O3 O4 发动机功率 1.3 1.5 1.5 1.5 1.5 — — — — 发动机排量 1.2 1.5 1.5 1.5 1.5 — — — — 最大设计总质量** — 1.5 — — — — — — — 最大设计装载质量 —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外廓尺寸与轮距** — 1.1 — — — — — — — 最大轴距** — 1.2 — — — — — — —第7条与已经批准、公告的车辆产品比较,整车及系统、部件的技术特性参数发生变化时,按照±5%的比例控制同一型式判定的界限,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5%时,原则上应当实施检验;当车辆的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变化<±5%时,可判定为同一型式,不实施检验。第8条构成系统或整车的总成或部件即使符合要求,并不表明系统或整车在安装该总成或部件时的也符合要求。即不能按同一型式判定。第三章同一型式判定的基本要求第9条产品发生以下方面的变化认为对各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按同一型式判定。1.车辆的品牌、商标及商品化名称变化。2.构成产品的分总成供应方(制造企业)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分总成供应商仅考虑到整车企业的第二级供应商)3.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条件的变化(如车辆用途、被考核件装不同总成、使用介质变化等)不影响检验结果;4.产品的技术特性参数的变化(如质量变化、轴荷分配等)在要求的范围、不影响检验结果;5.产品的结构变化(如造型、形状、尺寸、承载件结构等)不影响检验结果;6.构成产品的材料、制造工艺及材质性能的变化(如骨架、纵梁、内饰材料等)不影响检验结果;7.产品的匹配方式或装配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8.有关的控制原理、参数设置的变化不影响检验结果;9.系统或整车选装件的安装与否不影响检验结果。第10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同一型式判定。1.不是同一制造商;2.制造场所及车辆主要制造过程不同,制造场所指同一市、县;第十一条已经确认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原则如下。1.对同一厂家同一系列的单排、一排半、双排的驾驶室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检验可以视同。2.对于乘用车油耗的限值按照GB19578-2005《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判定,同时对于不符合下列视同条件的车型,不允许视同:eq\o\ac(○,1)整备质量与基础车型(已实测)属于同一限值对应的质量段内。eq\o\ac(○,2)座椅排数未影响到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变化或限值宽于基础车型。eq\o\ac(○,3)发动机型号及生产厂与基础车型相同。eq\o\ac(○,4)发动机额定功率相同。eq\o\ac(○,5)ECU、催化器、消声器、氧传感器、EGR(废气再循环装置)、喷油泵、喷油器、高压泵、微粒捕捉器以及增压器和中冷器的型号及生产厂与基础车型相同。eq\o\ac(○,6)驱动型式与基础车型相同。eq\o\ac(○,7)变速器型式、档位和传动比以及与基础车型相同。eq\o\ac(○,8)驱动桥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同。eq\o\ac(○,9)对于配备子午胎可视同配备斜交胎,反之则不可;对于同时配备几种断面宽度的轮胎,配备断面宽度窄的轮胎的车型可视同配备断面宽度宽的轮胎的车型。3.关于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和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1)后下部防护装置如果同时满足以下①~⑥条件,则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视同。同时满足以下①~③条件,则强度可以视同。1被视同车型安装了与视同车型尺寸、结构、材料等完全相同的后下部防护装置。2被视同车型的总质量不超过视同车型的总质量。3被视同车型所装后下部防护装置与车辆的联接部位和联接方式与视同车型相同。4被视同车型后轴车轮最外点间距与视同车型相同或经判定符合要求的。5被视同车型所装后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不大于550mm.可折叠式不大于450mm。6被视同车型所装后防护装置最后端与车辆最后端(只考虑1500mm以下部件)的距离不大于视同车型的该值。2)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侧面防护装置可以视同。1被视同车型的车辆类型与视同车型类型相同,或N2类可以与N3类(基本车型)视同,O3类可以与O4类(基本车型)视同。2被视同车型安装了与视同车型尺寸、结构、材料等完全相同(总长除外)的侧面防护装置。3被视同车型上所装侧面防护装置与车辆的联接部位和联接方式与视同车型相同。4被视同车型的轴距不大于视同车型。5被视同车型所装侧面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不大于550mm。6对于N类车,被视同车型与视同车型具有相同的驾驶室型式。7对于O类车,被视同车型所装侧防装置的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中心最小距离不超过2.7m。3)M类车改装的N类车免做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试验。4)具有类似客车裙边结构的车型,只需检验裙边离地高度。5)改装车采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或整车且已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当改装车辆的宽度发生变化时,应对与侧面防护相关的尺寸进行测量;当改装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距车后端距离发生变化时,应对与后下部防护相关的尺寸进行测量。4.ABS视同条件。ABS制动系统的视同的含义:对于给定的被试车型,当与已经批准/公告的产品在制动系统及ABS系统方面的标准要求完全一致,二者在制动系统及ABS系统方面的结构、配置、功能完全一致,且性能测试结果(或预期的计算结果)满足标准要求时,可以由已经批准/公告的产品的试验结果和评价取代被试车型的试验和评价。在车辆类型、轴数及布置、轮胎规格及数量、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型式、制动器结构型式)、ABS系统(类别、型式、型号、生产者、软件版本)等相同的条件下,以下情况的ABS制动系统可以视同:①轴距、轮距、质心高度、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状态下的轴荷的变化不超过5%。②若仅车辆类型变化或最高车速的变化,但不影响对试验车速的要求。③若驱动型式变化,但变化的驱动轴仅在特殊条件下使用。 第四章同一型式判定报告第十二条在统一检验报告格式的基础上,由检测机构实施同一型式判定并出具同一型式判定报告。同一型式判定报告应反映检验结果和结论;同一型式判定报告的样品描述附录应与检验报告的样品描述附录一致,包括基础车型和同一型式车型的比对情况。第十三条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情况,由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技术工作组进行判定。附件六大型电动客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 项目代号 标准号 项目 适用车型 备注 M2 M3 8 GB4599-1994 前照灯配光性能 √ √ 9 GB4660-1994 前雾灯配光性能 √ √ 10 GB11554-1998 后雾灯配光性能 √ √ 11 GB5920-1999 前位灯配光性能 车宽大于2.1m的车辆 12 GB5920-1999 后位灯配光性能 13 GB5920-1999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 √ 14 GB5920-1999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 √ √ 15 GB5920-1999 制动灯配光性能 √ √ 16 GB5920-1999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选装 17 GB5920-1999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 √ √ 18 GB15235-1994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 √ 19 GB17509-1998 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 √ 20 GB17509-1998 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 √ 21 GB17509-1998 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 √ 22 GB11564-1998 前回复反射器 选装 23 GB11564-1998 侧回复反射器 车长大于6.0m的车辆 24 GB11564-1998 后回复反射器 √ √ 26 GB4785-1998 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定 √ √ 27 GB7258-200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 √ 33 GB15084-1994 后视镜性能 √ √ 34 GB15084-1994 后视镜安装要求 √ √ 38 GB15082-1999 车速表 √ √ 39 GB4094-199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 √ 建议修改 40 GB15742-2001 喇叭性能 √ √ 41 GB15742-2001 喇叭装车特性 √ √ 43 GB15083-1994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 √ √ 46 CMVRA01-01 VIN √ √ 47 GB12676-1999GB/T13594-2003 汽车制动系统 √ √ 建议修改 48 GB17675-1999 汽车转向系统 √ √ 49 GB8410-199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 √ 50 GB14023-2000 无线电骚扰特性 √ √ 51 GB1495-2002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 建议修改 52 GB13094-1997 客车结构 √ √ 53 GB1589-2004 汽车外廓尺寸(及轴荷、质量) √ √ 54 GB14166-2003 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 √ 55 GB14167-1993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 √ 56 GB15741-1995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 √ 58 GB7258-1997 侧翻稳定角 √ √ 60 GB7258-2004 汽车标记 √ √ 61 GB7258-2004 安全玻璃认证标记 √ √ 62 GB7258-2004 安全带认证标记 √ √ 63 机汽发(97)099号 非氟制冷剂标记 √ √ 64 GB18099-2000 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 √ 65 GB19151-2003 三角警告牌 √ √ 67 GB18409-2001 驻车灯配光性能 √ √ 68 GB18655-2002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刮水电机) √ √ 69 GB18655-2002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闪光继电器) √ √ 70 GB18655-2002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暖风电机) √ √ 72 GB18986-2003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M2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 73 GB13057-200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M2和M3类车辆向前方安装的座椅 99 GB7258-2004 机动车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 √ √ GB/T18384.1—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 √ 新增电动汽车安全检验项目 GB/T18384.2—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 √ GB/T18384.3—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 √ GB/Z18333.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 √ GB/Z18333.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 √ √ GB/T18332.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 √ GB/T18332.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 √ 附件七行业内国家级检测机构电动汽车试验能力表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机构代号 备注 A B C D E 1 GB/T18385—2001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 √ √ √ √ 定型试验 2 GB/T18386—2001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 √ √ √ √ 3 GB/T18388—2001 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 √ √ √ √ 1 GB/T18384.1—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 √ × √ √ 安全要求 2 GB/T18384.2—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 √ × √ √ 3 GB/T18384.3—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 √ × √ √ 4 GB/Z18333.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 × × √ × 5 GB/Z18333.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 × × × √ × 6 GB/T18332.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 × × √ √ 7 GB/T18332.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 × × √ √ 注1:本表中“认可”指是否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委的认可。A——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B——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C——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D——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E——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注2:对于附件六中所列其它电动车检测项目的授权范围与附件三相同。_1192429678.unknown_1192430999.unknown_1192431288.unknown_1192432239.unknown_1192431067.unknown_1192430806.unknown_1187426357.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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