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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原稿

2019-12-04 7页 doc 36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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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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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原稿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外包合作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单位、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招用的外包单位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监理、代维、广告、销售、设备厂商等外包合作单位。第2条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外包合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应将外包合作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签...
合作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原稿
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外包合作单位办法(暂行)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单位、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招用的外包单位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监理、代维、广告、销售、设备厂商等外包合作单位。第2条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外包合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应将外包合作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包合作单位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将劳务用工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要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合作单位及劳务用工,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第3条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应与外包合作单位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外包合作单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员工存在偷盗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必须立即终止或辞退,限期退出并不得重新录用;严禁外包合作单位将承包项目进行二次转包。第4条省公司各部门、各市分公司安全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包合作单位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5条外包合作单位应提交以下安全资质证明: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2、外包合作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3、外包合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4、外包合作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5、外包合作单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第6条各外包合作单位员工必须进行入司前三级安全教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第7条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招用的外包合作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合作单位员工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二)外包合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外包合作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文明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第8条外包合作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维护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维护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联通施工、维护管理部门安全员审核备案。第9条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安全员应组织外包合作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外包合作单位必须接受联通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联通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安全工作情况。第10条外包合作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包合作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第11条公司对外包合作单位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安全管理考核之中。第12条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公司外包部门要组织对外包合作单位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告知,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第13条对外包合作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第14条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我司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合作单位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生产经营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第15条各外包合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安全教育制度。建立员工档案,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登记台帐,按项目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第16条各外包合作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第17条各外包合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18条各外包合作单位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我司外包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第19条所有外包合作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司项目安全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项目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第20条各外包合作单位必须服从项目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第21条外包合作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按合同进行追偿。第22条外包合作单位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二)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三)对承保项目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四)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五)组织所用员工参加发包单位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六)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发包单位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七)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八)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九)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第23条外包合作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一)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生产、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取证上岗;(二)遵章守纪,按章操作,服从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四)自觉执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整改隐患;(五)承担因自身责任或违章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事故;(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伤亡事故,具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七)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八)具有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权和紧急避险权;(九)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具有批评、检举、控告权。第24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东联通综合部安全保卫中心。第25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第26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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