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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海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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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海军条约华盛顿海军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大英帝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王国,大日本帝国 为促进世界和平,为减少军备负担; 我们决心,为达到此一目的,签订条约限制各自的海军军备,并任命各自的全权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查尔斯·E·休斯,美国国务卿 亨利·卡博特·洛奇 奥斯卡·W·安德伍德 伊莱休·路特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英属海外领地国王、印度皇帝陛下: 阿瑟·詹姆斯·巴尔福勋爵阁下,帝国枢密院院长 李·法勒姆男爵阁下,海军大臣 奥克兰·坎贝尔·杰茨阁下,驻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以及 加拿大海外领地: 罗伯特...
华盛顿海军条约
华盛顿海军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大英帝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王国,大日本帝国 为促进世界和平,为减少军备负担; 我们决心,为达到此一目的,签订条约限制各自的海军军备,并任命各自的全权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查尔斯·E·休斯,美国国务卿 亨利·卡博特·洛奇 奥斯卡·W·安德伍德 伊莱休·路特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英属海外领地国王、印度皇帝陛下: 阿瑟·詹姆斯·巴尔福勋爵阁下,帝国枢密院院长 李·法勒姆男爵阁下,海军大臣 奥克兰·坎贝尔·杰茨阁下,驻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以及 加拿大海外领地: 罗伯特·莱尔德·鲍登阁下 澳大利亚联邦: 乔治·福斯特·皮尔斯议员阁下,本土及海外领地部大臣 新西兰海外领地: 约翰·威廉·萨尔门阁下, 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 南非联邦: 阿瑟·詹姆斯·巴尔福勋爵阁下 印度: 瓦灵曼·桑卡拉纳亚纳·斯林瓦萨·萨斯特里阁下,印度枢密院阁员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阿尔贝·萨劳先生,代理殖民部部长 儒勒·J·约瑟兰,驻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大十字荣誉勋章获得者 意大利国王陛下: 卡洛·山泽阁下,意大利王国参议员 维托里奥·罗兰迪·里希阁下,意大利王国参议员,驻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路易吉·阿尔伯蒂尼阁下,意大利王国参议员 日本天皇陛下: 加藤友三郎男爵,海军大臣,大勋位,正二位 币原喜重郎男爵,驻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勋一位,正三位 植原正直,外务省副相,勋二位,正三位 经过互相磋商及沟通,出于善意和负责的良好意愿,达成以下决议。 第一章 限制海军军备总则 第一条 签订条约的各国同意将该国的海军军备限定在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条 签约各国可以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一部分规定的内容保持各自现有的主力舰。本条约开始生效后,未规定予以保留的签约各国的主力舰,无论是否建成,均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作为第二章第一部分的补充规定,美国可以建成并保留两艘目前正在建造当中的西弗吉尼亚级战列舰。这两艘军舰完工后,北达科它号和特拉华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大英帝国可以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过35000吨(35560 公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成后,雷神号、乔治五世号、阿贾克斯号、百夫长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签约各国需放弃各自的主力舰建造,不能建造或获得新的主力舰,第二条中特别规定的,在总吨位水平内替换原有军舰的情况除外。 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被替换掉的主力舰,需按第二章第二部分之规定方法予以废弃。 第四条 各签约国的主力舰吨位不能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水平:美国,525,000吨(533,400 公吨);大英帝国,525,000吨(533,400 公吨);法兰西,175,000吨(177,800 公吨);意大利,175,000吨(177,800 公吨);日本,315,000吨(320,040 公吨)。 第五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35000吨(35560 公吨)的主力舰。 第六条 各签约国的主力舰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406毫米)。 第七条 各签约国的航空母舰吨位不得超过以下的:美国,135,000吨(137,160 公吨);英国,135,000吨(137,160 公吨);法国,60,000吨(60,960 公吨);意大利,60,000吨(60,960 公吨);日本,81,000吨(82,296 公吨)。 第八条 航空母舰改装必须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到1921年12月12日之前建成及正在建造的航空母舰,可以在本条约规定的吨位限制内进行替换,与其舰龄无关。 第九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27,000吨(27,432 公吨)的航空母舰。 但是,各签约国可以在不超出条约规定之航空母舰总吨位水平的情况下,建造两艘不超过33,000吨 (33,528 公吨) 标准的航空母舰。根据此原则,签约各国可以从该国经济角度考虑,将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必须废弃的军舰,无论已经建成还是正在建造,改造成航空母舰。数量为两艘。对于吨位超过27,000吨(27,432 公吨)的航空母舰,结合本章第十条的要求,其所载舰炮的数量,不能超过10门. 第十条 各签约国的航空母舰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舰炮。在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如果舰炮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那么所有舰炮的总数(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除外),不能超过10门。或者,如果该航空母舰未搭载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的舰炮,则其舰炮数量不做限制。在所有的情况下,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的数量不做限制。 第十一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10000吨(10160 公吨)的作战舰艇,主力舰和航空母舰除外。不以作战为特定用途、在和平时期也不为政府以作战为目的而控制、掌管的舰船,战时临时雇佣或进行军队运送 和其它类似非战斗用途的舰船,不受此条约限制。 第十二条 签约各国在此条约生效之后建造的战斗舰艇,除主力舰外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舰炮。 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九条规定的军舰外,本条约指名规定废弃的主力舰,不得改装为其它形式的作战舰船。 第十四条 各签约国的商船不得预留可将其改装为作战舰船的空间和设计,除了加固甲板或预留装备6英寸(152毫米)以下舰炮的空间。 第十五条 签约各国为本条约签约国以外的国家建造的舰船,其规格不得超过本条约对其同级别舰只所做之火力、吨位的限制规定。为非签约国建造的航空母舰不能超过27000吨(27432 公吨)。 第十六条 如果非签约国的作战军舰由本条约签约国代为建造,则承建国有责任通知本条约其它签约国有关签订、铺放龙骨的时间;并且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款(b)的⑷和⑸节 ,告知其它细节。 第十七条 本条约某一签约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情况时,该国为其它国家建造、或已建成但未交接的军舰,不得被征用为己方的作战舰船使用。 第十八条 签约各国保证,不赠送、出卖或以其它形式将该国战舰移交给外国海军,如果该舰被移交之后将有可能被作为作战力量使用的话。 第十九条 美国,英国和日本同意在下文提到的各自领地上之海军军事基地和设防区域里,本条约签约时的现状: ⑴ 美国以后可能拥有的太平洋海岛,除了 (a)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和巴拿马运河区的近海岛屿,不包括阿留申群岛,和 (b)夏威夷群岛; ⑵香港以及英国以后可能拥有的,东经110度以东的太平洋海岛,除了 (a)加拿大近海岛屿, (b) 澳大利亚联邦及其属地,以及 (c)新西兰; ⑶ 日本拥有的太平洋岛屿,即:千岛群岛,小笠原群岛,南鸟岛,琉球群岛,台湾和佩斯卡多列尔群岛,太平洋日本委任统治领地,以及日本以后可能拥有的太平洋岛屿。 上文所规定的地域,不得建设新的设防工事和海军基地;不得扩建、增强上述地区的军事设施和海军维护修理设施,上述地区的岸防工事不得增加或扩建。本限制不包括以上地区军备武器的正常更换以及和平时期海军和其它军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 第二十条 本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规定的吨位限制、舰船替换规则,使用于各签约方所有的军舰。 第二章 条约的执行规则 术语解释 第一部分 签约国各自保留的主力舰 依照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本条约签约国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舰名单如下。 美国海军 舰名/吨位 马里兰 32,600 加利福尼亚 32,300 田纳西 32,300 爱达荷 32,000 新墨西哥 32,000 密西西比 32,000 亚利桑那 31,400 宾夕法尼亚 31,400 俄克拉荷马 27,500 内华达 27,500 纽约 27,000 得克萨斯 27,000 阿肯色 26,000 怀俄明 26,000 佛罗里达 21,825 犹它 21,825 北达科它 20,000 特拉华 20,000 总吨位 500,650 西弗吉尼亚级的另外两艘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北达科它号和特拉华号解体, 美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 525,850吨。 _______ 皇家海军 舰名/吨位 君权 25,750 皇家橡树 25,750 复仇 25,750 决心 25,750 拉米利斯 25,750 马来亚 27,500 勇士 27,500 巴勒姆 27,500 伊丽莎白女王 27,500 厌战 27,500 本鲍 25,000 印度皇帝 25,000 铁公爵 25,000 马尔巴罗 25,000 胡德 41,200 声望 26,500 反击 26,500 虎 28,500 雷神 22,500 乔治五世 23,000 阿贾克斯 23,000 百人队长 23,000 总吨位 580,450 两艘新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雷神号、乔治五世号、阿贾克斯号和百夫长号解体,英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 558,950吨。 _______ 法国海军 舰名/吨位 (公吨) 布列塔尼 23,500 洛林 23,500 普罗旺斯 23,500 巴黎 23,500 法兰西 23,500 让·巴尔 23,500 科尔贝 23,500 康多塞 18,890 狄德罗 18,890 伏尔泰 18,890 总吨位 221,170 根据本章第三部分第二款,法国可以在1927、1929、1931年建造新的主力舰。 _______ 意大利海军 舰名/吨位(公吨) 安德列亚·多里亚 22,700 杜里奥 22,700 加富尔伯爵 22,500 儒略·恺撒 22,500 达芬奇 22,500 但丁 19,500 罗马 12,600 那不勒斯 12,600 维多里奥·埃曼纽尔12,600 埃琳娜女王 12,600 总吨位 182,800 根据本章第三部分第二款,意大利可以在1927、1929、1931年建造新的主力舰。 _______ 日本海军 舰名/吨位 陆奥 33,800 长门 33,800 日向 31,260 伊势 31,260 山城 30,600 扶桑 30,600 雾岛 27,500 榛名 27,500 比叡 27,500 金刚 27,500 总吨位 301,320 战舰解体规则 以下关于军舰解体规则的,适用于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战舰。 I. 战舰解体必须达到再也不能参加作战用途的程度。 Ⅱ. 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 (a) 永久性的沉没; (b) 彻底解体,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锅炉、装甲、以及甲板、舰侧、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 (c) 仅仅作为靶舰适用。在此情况中,如果有必要将其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第Ⅲ段的所有条款,除第⑹小段和第⑺小段外,必须得到遵守。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 (d) 根据本条约在1931年以后必须拆毁的主力舰,法国和意大利可以各自保留两艘,作为航海练习舰,为枪炮、鱼雷等学校使用。法国可保留的为让·巴尔级,意大利可保留的为但丁号和一艘恺撒级战列舰。将这些军舰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国和意大利保证拆除上述舰只的指挥塔,并且保证在战争中不使用这些舰只。 Ⅲ. (a) 除包含在第一章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内的主力舰外,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进行解体工作时,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刻付诸实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目的。 (b) 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弃时,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或将其摧毁,以使其不再可以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⑴ 所有的舰炮、固定枪械、火控和指挥塔楼,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⑵ 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⑶ 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⑷ 所有的弹药、炸药和水雷;⑸ 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⑹ 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⑺ 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机器,和 ⑻ 所有用于弹射、回收飞行装置的设备。 Ⅳ. 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a) 根据本章第Ⅱ 款第一节规定方法废弃的舰船,按照第Ⅲ 规定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条约生效后十八个月内完成。 (b) 根据第Ⅱ 款第二、三节规定需拆毁的舰船,以及根据第Ⅲ款需解除武装的舰船,其根据本部分第Ⅲ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立即开始,不迟于此日期开始后六 个月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Ⅱ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不迟于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则其根据本部分第Ⅲ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Ⅱ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战斗力的工作开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 舰船的替换工作 主力舰和航空母舰的替换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时间表进行。 第一节 替换规则 (a) 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在其服役20年后,除符合第一章第八条或本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之外,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除符合第一章第八条或本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之外,其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的舰船建成后的第十七年。主力舰和航空母舰,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节之时间表规定的之外,在1921年12月12日之后十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b) 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地向本条约其它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⑴ 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或航空母舰的舰名;⑵ 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⑶ 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⑷ 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吨和公吨),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⑸ 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吨和公吨)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c) 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发生意外事故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换舰船,需要遵从本条约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及其它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d) 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它大规模改装。为防御潜艇和飞机攻击而进行的改装例外,并且需遵从下述规则:签约国的舰船可以加装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单艘舰船排水量不得超过3,000吨(3,048 公吨)。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以下情况除外:⑴ 法国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吨位在限制水平之内,因此其加装防雷舱段、装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径的工作可以进行。但是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406毫米);⑵ 英国海军可以完成声望号战列巡洋舰已经开工但被暂时搁置的装甲加强工作。 第二节 主力舰的解体和替换 美国 条约签订后应立即解体或取消建造的主力舰及其舰龄: 缅因⒇,密苏里⒇,弗吉尼亚⒄,内布拉斯加⒄,佐治亚⒄,新泽西⒄,罗德岛⒄,康涅狄格⒄,路易斯安那⒄,佛蒙特⒃,堪萨斯⒃,明尼苏达⒃,新罕布什尔⒂,南卡罗来纳⒀,密歇根⒀,华盛顿(0),南达科它(0),印第安纳(0),蒙大拿(0),北卡罗来纳(0),衣阿华(0),马萨诸塞(0),列克星顿(0),宪法(0),星座(0),萨拉托加(0),突击者(0),合众国(0) 年度替换计划(括号内为保存的主力舰数,前日德兰型/后日德兰型) 1922:A,B完工;特拉华⑿和北达科它⑿解体。(15 / 3) 1923:(15 / 3) 1924:(15 / 3) 1925:(15 / 3) 1926:(15 / 3) 1927:(15 / 3) 1928:(15 / 3) 1929:(15 / 3) 1930:(15 / 3) 1931:C,D开工;(15 / 3) 1932:E,F开工;(15 / 3) 1933:G开工;(15 / 3) 1934:H,I开工;C,D竣工;佛罗里达(23),犹它(23),怀俄明(22)解体;(12 / 5) 1935:J开工;E,F竣工;阿肯色(23),得克萨斯(21),纽约(21)解体;(9 / 7) 1936:K,L开工;G竣工;内华达⒇,俄克拉荷马⒇解体;(7 / 8) 1937:M开工;H,I竣工;亚利桑那(21),宾夕法尼亚(21)解体;(5 / 10) 1938:N,O开工;J竣工;密西西比(21)解体;(4 / 11) 1939:P,Q开工;K,L竣工;新墨西哥(21),爱达荷⒇解体;(2 / 13) 1940:M开工;田纳西⒇解体(1 / 14) 1941:N,O竣工;加利福尼亚⒇,马里兰⒇解体;(0 / 15) 1942:P,Q竣工;2艘西弗吉尼亚级解体;(0 / 15) ⒈ 美国海军可以按第二部分Ⅲ.(b)的要求,在改造后保留俄勒冈号和伊利诺伊号做非战斗用途使用。 ⒉ A、B舰为两艘西弗吉尼亚级战舰。(注:西弗吉尼亚级即科罗拉多级战列舰) 注:A、B、C、D……为作为替换的35000吨级战列舰的建造计划代号。 英国 条约签订后应立即解体或取消建造的主力舰及其舰龄: 联邦⒃,阿加门农⒀,无畏⒂,柏勒罗丰⑿,壮丽⑿,卤莽⑿,圣文森特⑾,不屈⒀,不挠⒀,海王星⑽,大力神⑽,新西兰⑼,狮⑼,皇家公主⑼,征服者⑼,君主⑼,猎户座⑼,澳大利亚⑻,阿金库尔⑺,爱尔兰⑺,4艘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主力舰 年度替换计划(括号内为保存的主力舰数,前日德兰型/后日德兰型) 1922:A,B开工;(21 / 1) 1923:(21 / 1) 1924:(21 / 1) 1925:A,B完工;乔治五世⒀,阿贾克斯⑿,百人队长⑿,雷神⒀解体;(17 / 3) 1926:(17 / 3) 1927:(17 / 3) 1928:(17 / 3) 1929:(17 / 3) 1930:(17 / 3) 1931:C,D开工;(17 / 3) 1932:E,F开工;(17 / 3) 1933:G开工;(17 / 3) 1934:H,I开工;C,D竣工;铁公爵⒇,马尔巴罗⒇,印度皇帝⒇,本鲍⒇解体;(13 / 5) 1935:J开工;E,F竣工;虎(21),伊丽莎白女王⒇,厌战⒇,巴勒姆⒇解体;(9 / 7) 1936:K,L开工;G竣工;马来亚⒇,君权⒇解体;(7 / 8) 1937:M开工;H,I竣工;复仇(21),决心(21)解体;(5 / 10) 1938:N,O开工;J竣工;皇家橡树(22)解体;(4 / 11) 1939:P,Q开工;K,L竣工;勇士(23),反击(23)解体;(2 / 13) 1940:M开工;声望(24)解体;(1 / 14) 1941:N,O竣工;拉米利斯(24),胡德(21)解体;(0 / 15) 1942:P,Q竣工;A⒄,B⒄解体;(0 / 15) 英国海军可以按第二部分Ⅲ.(b)的要求,在改造后保留巨人号和科林伍德号做非战斗用途使用。 A、B为两艘35000吨级主力舰。(注:即后来的纳尔逊级战列舰) 注:A、B、C、D……为作为替换的35000吨级战列舰的建造计划代号。 法国 年度替换计划(括号内为保存的主力舰数,前日德兰型/后日德兰型) 1922:(7 / 0) 1923:(7 / 0) 1924:(7 / 0) 1925:(7 / 0) 1926:(7 / 0) 1927:建造 35000吨:(7 / 0) 1928:(7 / 0) 1929:建造 35000吨:(7 / 0) 1930:建成 35000吨:让·巴尔⒄,科尔贝⒄退役;(5 / -) 1931:建造 35000吨:(5 / -) 1932:建造 35000吨:建成 35000吨:法兰西⒅退役;(4 / -) 1933:建造 35000吨:(4 / -) 1934:建成 35000吨:巴黎⒇,布列塔尼⒇退役;(2 / -) 1935:建成 35000吨:普罗旺斯⒇退役;(1 / -) 1936:建成 35000吨:洛林⒇退役;(0 / -) 1937:(0 / -) 1938:(0 / -) 1939:(0 / -) 1940:(0 / -) 1941:(0 / -) 1942:(0 / -) ⑴ 只要不超出限定吨位,法国海军建造的主力舰数量不作限制。 备注:法兰西明确保留按主力舰吨位配额建造舰船的权利,并且保证遵守单舰35000吨的排水量限制,以及主力舰总吨位不超过条约规定之范围。 意大利 年度替换计划(括号内为保存的主力舰数,前日德兰型/后日德兰型) 1922:(6 / 0) 1923:(6 / 0) 1924:(6 / 0) 1925:(6 / 0) 1926:(6 / 0) 1927:建造 35000吨:(6 / 0) 1928:(7 / 0) 1929:建造 35000吨:(6 / 0) 1930:建成 35000吨:建成 35000吨:但丁⒆退役;(5 / -) 1931:建造 45000吨:(5 / -) 1932:建造 25000吨:建成 35000吨:达芬奇⒆退役;(4 / -) 1933:建造 35000吨:(4 / -) 1934:(4 / -) 1935:建成 35000吨:儒略·恺撒(21)退役;(3 / -) 1936:建成 45000吨:加富尔(21),杜里奥(21)退役;(1 / -) 1937:建成 25000吨:安德列·多里亚(21)退役;(0 / -) 1938:(0 / -) 1939:(0 / -) 1940:(0 / -) 1941:(0 / -) 1942:(0 / -) ⑴ 只要不超出限定吨位,意大利海军建造的主力舰数量不作限制。 备注:意大利明确保留按主力舰吨位配额建造舰船的权利,并且保证遵守单舰35000吨的排水量限制,以及主力舰总吨位不超过条约规定之范围。 日本 条约签订后应立即解体或取消建造的主力舰及其舰龄: 肥前⒇,三笠⒇,鹿岛⒃,香取⒃,萨摩⑿,安艺⑾,摄津⑽,生驹⒁,伊吹⑿,鞍马⑾,天城(0),赤城(0),加贺(0),土佐(0),高雄(0),爱宕(0),计划建造的8艘主力舰 日本年度替换计划(括号内为保存的主力舰数,前日德兰型/后日德兰型) 1922:(8 / 2) 1923:(8 / 2) 1924:(8 / 2) 1925:(8 / 2) 1926:(8 / 2) 1927:(8 / 2) 1928:(8 / 2) 1929:(8 / 2) 1930:(8 / 2) 1931:A开工;(8 / 2) 1932:B开工;(8 / 2) 1933:C开工;(8 / 2) 1934:D开工;A竣工;金刚(21)解体(7 / 3) 1935:E开工;B竣工;比叡(21),榛名⒇解体;(5/ 4) 1936:F开工;C竣工;雾岛(21)解体;(4 / 5) 1937:G开工;D竣工;扶桑(22)解体;(3 / 6) 1938:H开工;E竣工;山城(21)解体;(2 / 7) 1939:I开工;F竣工;伊势(22)解体;(4 / 11) 1940:G竣工;日向(22)解体;(2 / 13) 1941:H竣工;长门(21)解体;(1 /9) 1942:I竣工;陆奥(21)解体;(0 / 9) ⒈ 日本海军可以按第二部分Ⅲ.(b)的要求,在改造后保留敷岛号和朝日号做非战斗用途使用。 注:A、B、C、D……为日本作为替换的35000吨级战列舰的建造计划代号。 关于第二节时间表的 补充说明 上文表格中所规定予以废弃的主力舰的废弃次序,与其服役年限有关。当舰船替换工作开始时,签约国主力舰予以废弃的顺序可以依其该国情况而与此表有出入。但是每年规定废弃之主力舰的数量不得发生变化。 第四部分 定义 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 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非航空母舰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 吨(10,160公吨) ,或主炮口径超过 8英寸(203 毫米)。 航空母舰 航空母舰是用来从事战斗目的、排水量超过10,000 吨(10,160 公吨) ,明确只用来搭载飞机的舰船。飞机由此起飞并降落。其搭载的武器不得超过本条约第一章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做之规定。 标准排水量 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船建造完毕,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备、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是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本条约中的“吨”,除特别标明“公吨”的场合外,一律指折合2240磅的英吨(1,016公斤).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该国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但是,今后任何一国以公吨为标准所声明的排水量依据本条约将被认为是英吨。 今后建成的舰船,其排水量将以此标准为准。 第三章 综合条文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条约有效期限内,任何签约国如果受其国家所面临环境之影响,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而要求增加海军军力,则其余签约国应举行会晤以讨论修改条约相关条文的问,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本条约修正案。 考虑到未来工业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合众国在征求本条约其它签约国意见后,将在本条约签订生效八年后,召开签约国全体会议,考虑各方面变化,作出修改,使本条约适应此时之形势。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时,本条约任何签约国之一如果处于战争状态,且该战争的进程业已影响到作为该国国家安全保证的海军军力,则该国可以在通知本条约其它签约国之后,在战争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十三和第十七条除外。该国需向其它签约国提出按照当时的紧急状态需要搁置履行本条约的通知。其余签约国需要进行磋商,对条约中涉及自身的条款的变动和修改取得一致意见。如果这样的磋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任何一签约国,在通知其它签约国后,根据该国利益需要,亦可宣告在战争持续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十三和第十七条除外。 在停止执行条约期间,各签约国应及时进行会晤和磋商,就该条约中有何项内容需作出修改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为止。如果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两年之内,没有任何一个签约国通知其它各方,要求最终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有效期满之后仍然有效,直到任何一签约国提出声明废止该条约的意愿满两年为止。此时该条约将被视作经过所有签约国同意而宣告废止。该声明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后将该声明的可靠稳妥之抄件送交其它签约国,并注明收到该声明的确切时间。该声明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该日期起宣告生效。如果该声明是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则该声明应被提交给各签约国驻华盛顿的外交代表。此声明在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被提交给签约国外交代表的日期起宣告生效。 在该声明被提交之后一年之内,各签约国应进行会晤。 第二十四条 本条约将被各签约国按照与其该国正式立法相同的地位对待,在被所有签约国正式批准后生效。该条约的正式批准工作应在华盛顿尽快进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该向其它各签约国提交本条约的正式副本。 本条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拥有同等效力,应被美国政府妥善保存于美国政府档案馆中,本条约的副本应及时提交给各签约国政府。 前述全权代表出于彼此信任,特签署此条约 公元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签订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城 [各国代表签名略] 注解: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海军强国都设计了规模和火力更强大的战列舰,主炮口径上升到16至18英寸。由于战列舰的建造和维护费用极其高昂,这种耗费高昂的军备竞赛在战争结束后显然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1922年华盛顿会议期间,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五个海军强国于1922年2月6日签订了《限制海军军备条约》(《华盛顿海军条约》),限制主力舰的吨位(35,000吨)和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并规定美、英、日、法、意五国海军的主力舰(战列舰和战列巡洋舰)总吨位比例为10:10:6:3.5:3.5。条约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为止,此外还规定了缔约国航空母舰总吨位、标准排水量、火炮口径。从1922年至1936年15年间,史称“海军假日”时代,而根据规定建造的战舰称为条约战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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