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86-1982 1988涂料产品的取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7.61
涂料产 品的取 样 GB3186-82
1988年确认
Sampling paint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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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色漆、清漆和有关产品的取样。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7.61
涂料产 品的取 样 GB3186-82
1988年确认
Sampling paint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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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色漆、清漆和有关产品的取样。目的是得到适当数量的代表性样品。对不适用于本
标准的产品应按产品
或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取样。
本标准参考下列ISO标准制订:
ISO 1512《色漆和清漆取样》,
ISO 1513《色漆和清漆试样的检查和制备》,
ISO 842《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1产品类型
A型:单一均匀液相的流体,如:清漆和稀释剂。
B型:两个液相组成的流体,如:乳液。
C型:一个或两个液相与一个或多个固相一起组成的流体,如:色漆和乳胶漆。
D型:粘稠状,由一个或多个固相带有少量液相所组成,如:腻子,厚浆涂料和用油或清漆调制
的颜料色浆,也包括粘稠的树脂状物质。
E型:粉末状,如:粉末涂料。
2盛样容器和取样器械
2.书 盛样容器
应采用下列适当大小的洁净的广口容器:
a. 内部不涂漆的金属罐,
b. 棕色或透明的可密封玻璃瓶,
c. 纸袋或塑料袋。
2.2 取样器械
2.2.1 取样器械应分别具有下述两种功效:
2.2.1.1能使产品尽可能混合均匀。
2.2.1.2 取出确有代表性的样品。
2.2.2 材质与设计
取样器械应使用不和样品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制成。并应便于使用和清洗(应无深凹的沟槽、尖
锐的内角,难于清洗和难于检查其清洁程度的部位)。
2.2.3 种类
2.2.3.1 搅拌器
a.不锈钢或木制搅棒,
b. 机械搅拌器。
2.2.3.2 取样器 (见附录A)
二 QYG-1型取样管,
b. QYG-II型取样管,
c. QYG一型取样管.
一 .一 一 ................
国家标准局1982一09一01发布 1988-05一01实施
GB 8186一.2
d. QYG-N型取样管,
e. QYQ一I型贮槽取样器。
效果类似的取样器也可采用。
3 取样数目
产品交货时,应记录产品的桶数,按随机取样方法,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包装的产品进行取
样,取样数应“于浮 。是交货产品的桶数,。
取样数建议采用以下的数字。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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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I 3
21~35 I 4
36~50 I 5
51~70 ! 6
71一90 I 7
91~125 I 8
126~160 ! 9
161~200
此后每增加50桶取样数增加1
4 待取样产品的初检程序
4.1桶的外观检查
记录桶的外观缺陷或可见的损漏,如损漏严重,应予舍弃。
4.2桶的开启
除去桶外包装及污物,小心地打开桶盖,不要搅动桶内产品。
4.3对A, B类流体状产品的初检程序
4.3.1 目测检查
4.3.1.1 结皮
记录表面是否结皮及结皮的程度,如:软、硬、厚、薄,如有结皮,则沿容器内壁分离除去,记录
除去结皮的难易。
4.3.1.2 稠度
记录产品是否有触变或胶凝现象。
注:色漆和清漆的触变性和胶凝两者都呈胶冻状,但是触变性样品的稠度通过搅拌或摇动会明显降低,而胶凝的
色漆和清漆经搅拌后稠度不能降低。
4.3.1.3 分层、·杂质及沉淀物
检查样品的分层情况,有无可见杂质和沉淀物,并予记录。
GH 3186-82
4.3.2 混合均匀
充分搅拌,使产品达到均匀一致。
4.4对C, D类流体状产品及粘稠产品的初检程序。
4.4.1 目测检查
4.4.1.1 结皮
记录表面是否结皮及结皮的程度,如:硬、软、厚、薄,如有结皮,则沿容器内壁分离除去,记
录除去结皮的难易。
4.‘.1.2 稠度
记录产品是否假稠、触变或胶凝。
4.4.1.3 分层、沉淀及外来异物
检查样品有无分层、外来异物和沉淀,并予记录。沉淀程度分为:
a. 软,
b. 硬,
c. 干硬:用调漆刀切割结块时,使内部容易碎裂。
4.4.2混合均匀
4.4.2.1 胶凝或有干硬沉淀不能均匀混合的产品,则不能用来试验。
4.4.2.2 为减少溶剂损失,操作应尽快进行。
4.4.2.a 除去结皮
如结皮已分散不能除尽,应过筛除去结皮。
4.4.2.4 有沉淀的产品
有沉淀的产品,可采用2.2.3. 1的搅拌器械使样品充分混匀。有硬沉淀的产品也可使用搅拌器。
在无搅拌器或沉淀无法搅起的情况下,可将桶内流动介质倒人一个干净的容器里。用刮铲从容器底部
铲起沉淀,研碎后,再把流动介质分几次倒回原先的桶中,充分混合。如按此法操作仍不能混合均匀
时,则说明沉淀已干硬,不能用来试验。
4.5对E类粉末状产品初检程序
检查是否有反常的颜色、大或硬的结块和外来异物等不正常现象,并予记录。
4二 初检
4.6.1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 标志所列的各项内容,
b. 外观,
c. 结皮及除去的方式,
d. 沉淀情况和混合或再混合程序,
e. 其它。
与 取样
5.1贮槽或槽车的取样
对A,”、C, D类产品,搅拌均匀后,选择适宜的取样器,从容器上部〔距液面扭,、中部(距
液面融)、下部(距液面910},三个不同水平部位取相同量的样品,进行再混合。搅拌均匀后,取
两份各为。.2-0.4 1的样品分别装人样品容器中,样品容器应留有约5%的空隙,盖严,并将样品容
器外部擦洗干净,立即作好标志。
5.2生产线取样
应以适当的时间间隔,从放料口取相同量的样品进行再混合。搅拌均匀后,取两份各为0.20.4 1
GB3186一.Y-.-.一 一 --一~- - 一 -一一 - .-一 一~一 - -一 一一 一 一 一 .
的样品分别装人样品容器中,样品容器应留有约5%的空隙,盖严,并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净,立
即作好标志。
5.3桶 (性和袋等)的取样
按本标准规定的取样数,选择适宜的取样器,从已初检过的桶内不同部位取相同量的样品,混合
均匀后,取两份样品,各为。.2-r0.4 1分别装人样品容器中,样品容器应留有约5%的空隙,盖严,
并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净,立即作好标志。
5.4粉末产品的取样
按本标准规定的取样数,选择适宜的取样器,取出相同量的样品,用四分法取出试验所需最低量
的四倍。分别装于两个样品容器内,盖严,立即作好标志。
6样品的标志和密封
6.1 标志
6.1.1 标志应贴在样品容器的颈部或本体上,应贴牢,并能耐潮湿及样品中的溶剂。
6.1.2 标志应包括如下内容:
e. 制造厂名,
b. 样品的名称、品种和型号,
c. 批号、贮槽号、桶号等,
d. 生产日期和取样日期;
e. 交货产品的总数,
f. 取样地点和取样者。
:2 密封
样品容器应予密封。
7样品的贮存和使用
样品应按生产厂规定条件贮存和使用。样品取出后,应尽快检查。
.安全注意事项
8.1取样者必须熟悉被取产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及处理方法。
二2取样者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必要时应采用防护装置。
GB 81 86一.2
附 录 A
五件取样器及搅拌器简图
(参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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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86-8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秀敏、杨文纬、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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