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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0]182号 文档

2013-11-04 1页 doc 25KB 18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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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0]182号 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82号     发文日期:2000-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0]182号     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82号     发文日期:2000-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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