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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

2013-10-26 50页 doc 1MB 1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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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Code for monitoring measur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2013-××-××发布 201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报批稿)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P GB50×××-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Code for monitoring measur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2013-××-××发布 201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Code for monitoring measur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GB50×××-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月××日 中国建筑工业版社 2013 北京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监测项目及要求;5.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6.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7.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8.监测频率;9.监测项目控制值和预警;10.线路结构变形监测;11.监测成果及信息反馈。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五区六号;邮编:1001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安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技术中心 北京交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金 淮 张建全 徐祯祥 张成满 贺少辉 刘 军 吕培印 张晓沪 鲁卫东 林志元 刘观标 孙河川 罗富荣 焦 莹 张晋勋 马雪梅 黄伏莲 马海志 彭友君 李治国 任 干 褚伟洪 胡 波 吴锋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贺长俊 沈小克 刘俊岩 徐张建 杨秀仁 曹伍富 刘永中 潘国荣 万姜林 目 次 1 1 总 则 2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 语 3 2.2 符 号 5 3 基本规定 5 3.1 基本要求 7 3.2 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 8 3.3 工程监测等级划分 11 4 监测项目及要求 11 4.1 一般规定 11 4.2 仪器监测项目 14 4.3 现场巡查 16 4.4 远程视频监控 17 5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明挖法和盖挖法 20 5.3 盾构法 22 5.4 矿山法 24 6 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建(构)筑物 25 6.3 桥 梁 25 6.4 地下管线 26 6.5 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 27 6.6 既有轨道交通 28 7 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 28 7.1 一般规定 29 7.2 水平位移监测 30 7.3 竖向位移监测 31 7.4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32 7.5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33 7.6 倾斜监测 33 7.7 裂缝监测 34 7.8 净空收敛监测 35 7.9 爆破振动监测 36 7.10 孔隙水压力监测 37 7.11 地下水位监测 37 7.12 岩土压力监测 38 7.13 锚杆和土钉拉力监测 38 7.14 结构应力监测 39 7.15 现场巡查 39 7.16 远程视频监控 40 8 监测频率 40 8.1 一般规定 41 8.2 监测频率要求 44 9 监测项目控制值和预警 44 9.1 一般规定 45 9.2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 48 9.3 周边环境 51 10 线路结构变形监测 51 10.1 一般规定 51 10.2 线路结构监测要求 53 11 监测成果及信息反馈 55 附录A 监测项目代号和图例 58 附录B 基准点、监测点的埋设 65 附录C 现场巡查报表 70 附录D 监测日报表 74 本规范用词说明 75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7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chnical terms 2 2.2 Symbols 3 3 Basic requirements 5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3.2 Influenced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and monitoring measurement range 7 3.3 Monitoring measurement grade 8 4 Monitoring items and requirements 11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4.2 Instrument monitoring items 11 4.3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contents 14 4.4 Remote video contents 16 5 Monitoring point arrangement of supporting structure,surrounding rock and soil 1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 5.2 Cut and cover method 17 5.3 Shield method 20 5.4 Mining method 22 6 Monitoring point arrangement of around environment 24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4 6.2 Building and structure 24 6.3 Bridge 25 6.4 Underground pipeline 25 6.5 Expressway and city road 26 6.6 Existing railway 27 7 Monitoring method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28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8 7.2 Horizontal displacement 29 7.3 Vertical displacement 30 7.4 Horizontal displacement in deep stratum 31 7.5 Vertical displacement in different stratum 32 7.6 Inclination 33 7.7 Crack 34 7.8 Section convergence 34 7.9 Blasting vibration 35 7.10 Pore water pressure 36 7.11 Water table 37 7.12 Surrounding rock and soil pressure 37 7.13 Tensile force in anchor rod,anchor cable and soil nail 38 7.14 Stress in supporting 38 7.15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39 7.16 Remote video 39 8 Monitoring frequency…………………………………………......…………....40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40 8.2 Monitoring measurement requirements of frequency 41 9 Controlled value in monitoring 44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44 9.2 Supporting structure,surrounding rock and soil 45 9.3 Around Environment 48 10 Deformation monitoring of line structure 51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51 11.2 Monitoring measurement requirements of line structure 51 11 Monitoring achievement and information feedback 53 Appendix A Monitoring items number and graphic example 55 Appendix B Reference points and observation point diagram 58 Appendix C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report 65 Appendix D Monitoring daily report 7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7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75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76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确保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运营阶段的监测工作。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应编制合理的监测,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为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和安全运营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成果。 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监测 monitoring measurement 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长期、连续地采集和收集反映工程施工、运营线路结构以及周边环境对象的安全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2.1.2 周边环境 around environment 泛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轨道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高速公路、道路、河流、湖泊等环境对象。 2.1.3 支护结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基坑支护结构和隧道支护结构的统称。基坑支护结构是指为保证基坑开挖、地下结构施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进行临时支挡、加固使基坑侧壁岩土体基本稳定的结构,包括支护桩(墙)和支撑(或锚杆)等结构;隧道支护结构是指隧道开挖过程中及时施作的能够使围岩基本稳定的结构,包括超前支护、临时支护、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等结构。 2.1.4 周围岩土体 surrounding rock and soil 城市轨道交通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体、土体、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统称。 2.1.5 工程影响分区 influenced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根据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受工程施工影响程度的大小而进行的区域划分。 2.1.6 风险 risk 不利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概率(频率)及其损失的组合。 2.1.7 工程监测等级 monitoring measurement grade 根据基坑、隧道工程自身、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等的风险大小,对工程监测进行的等级划分。 2.1.8 变形监测 deformation monitoring 对周边环境、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等监测对象的竖向、水平、倾斜等变化所进行的量测工作。 2.1.9 力学监测 mechanical monitoring 对周边环境、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等监测对象所承受的拉力、压力及变化等所进行的量测工作。 2.1.10 明挖法 cut and cover method 由地面开挖岩土修筑基坑的施工方法。 2.1.11 盖挖法 cover and cut method 由地面开挖岩土修筑结构顶板及其竖向支撑结构,然后在顶板下面开挖岩土修筑结构的施工方法,包括盖挖顺筑法和盖挖逆筑法。 2.1.12 盾构法 shield method 在岩土体内采用盾构开挖岩土修筑隧道的施工方法。 2.1.13 矿山法 mining method 在岩土体内采用人工、机械或钻眼爆破等开挖岩土修筑隧道的施工方法。 2.1.14 监测点 observation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监测对象力学或变形特征的观测点。 2.1.15 监测项目控制值 controlled value for monitoring 为满足工程支护结构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监测对象的状态变化,针对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变化量所设定的受力或变形的设计允许值的限值。 2.2 符 号 B——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 D——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 D′——水平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f——构件的承载能力设计值 fy—支撑、锚杆的预应力设计值 H——基坑设计深度 i ——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 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l——相邻基础的中心距离 L——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 Lg——地下管线管节长度 Ls——沿隧道轴向两监测点间距 Lt——沿铁路走向两监测点间距 S——竖向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φ——内摩擦角 vd——水平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vs——竖向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应在施工阶段对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1.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在位监测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委托内容及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3.1.3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监测应为验证设计、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优化设计和施工参数,分析和预测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及其发展趋势,实施信息化施工等提供资料。 3.1.4 工程监测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1 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现场踏勘; 2 编制和审查监测方案; 3 埋设、验收与保护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 4 校验仪器设备,标定元器件,测定监测点初始值; 5 采集监测信息; 6 处理和分析监测信息; 7 提交监测日报、警情快报、阶段性监测报告等; 8 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 3.1.5 工程监测方案编制前应收集并分析水文气象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3.1.6 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施工特点,在分析研究工程风险及影响工程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编制。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工程风险特点; 3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范围和工程监测等级; 5 监测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方法与保护要求,监测点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和精度; 8 监测频率; 9 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0 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要求; 11 监测信息反馈制度; 12 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 13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 3.1.7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反映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的要求。 3.1.8 监测点的埋设位置应便于观测,不应影响和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受力和使用。监测点应埋设稳固,标识清晰,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1.9 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方法进行信息采集。对穿越既有轨道交通、重要建(构)筑物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周边环境,宜采用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 3.1.10 监测信息采集的频率和监测期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特点、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变化过程的要求。 3.1.11 监测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分析和反馈,发现影响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 3.1.12 当工程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1 穿越或邻近既有轨道交通设施; 2 穿越重要的建(构)筑物、高速公路、桥梁、机场跑道等; 3 穿越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 4 穿越岩溶、断裂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条件; 5 采用新工艺、新工法或有其他特殊要求。 3.1.13 突发风险事件时的应急抢险监测应在原有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密监测点、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项目,并宜进行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 3.1.14 城市轨道交通应在运营期间对线路中的隧道、高架桥梁和路基结构及重要附属结构等的变形进行监测 。 3.2 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 3.2.1 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扰动和周边环境影响的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次要和可能等三个工程影响分区。 3.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2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3.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 基坑工程影响区 范 围 主要影响区(Ⅰ) 基坑周边0.7H或H·tg(45°-φ/2)范围内 次要影响区(Ⅱ) 基坑周边0.7H~(2.0~3.0)H或 H·tg(45°-φ/2)~(2.0~3.0)H范围内 可能影响区(Ⅲ) 基坑周边(2.0~3.0)H范围外 注:1 H—基坑设计深度(m),φ—岩土体内摩擦角(°); 2 基坑开挖范围内存在基岩时,H可为覆盖土层和基岩强风化层厚度之和; 3 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取表中0.7H或H·tg(45°-φ/2)的较大值。 3.2.3 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3的规定进行划分。隧道穿越基岩时,应根据覆盖土层特征、岩石坚硬程度、风化程度及岩体结构与构造等地质条件,综合确定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表3.2.3 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 隧道工程影响区 范 围 主要影响区(Ⅰ) 隧道正上方及沉降曲线反弯点范围内 次要影响区(Ⅱ) 隧道沉降曲线反弯点至沉降曲线边缘2.5i处 可能影响区(Ⅲ) 隧道沉降曲线边缘2.5i外 注:i—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m)。 3.2.4 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及措施特点,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进行调整。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1 隧道、基坑周边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或其它高压缩性土为主时,应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2 隧道穿越或基坑处于断裂破碎带、岩溶、土洞、强风化岩、全风化岩或残积土等不良地质体或特殊性岩土发育区域,应根据其分布和对工程的危害程度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3 采用锚杆支护、注浆加固、高压旋喷等工程措施时,应根据其对岩土体的扰动程度和影响范围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4 采用施工降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的地面沉降大小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5 施工期间出现严重的涌砂、涌土或管涌以及较严重渗漏水、支护结构过大变形、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时,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3.2.5 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3.2.6 采用爆破开挖岩土体的地下工程,爆破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3.3 工程监测等级划分 3.3.1 工程监测等级宜根据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划分。 3.3.2 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宜根据支护结构发生变形或破坏、岩土体失稳等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等按表3.3.2划分。 表3.3.2 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 工程自身 风险等级 等级划分标准 基坑工程 一级 设计深度大于或等于20m的基坑 二级 设计深度大于或等于10m且小于20m的基坑 三级 设计深度少于10m的基坑 隧道工程 一级 超浅埋隧道,超大断面隧道 二级 浅埋隧道,近距离并行或交叠的隧道,盾构始发与接收区段,大断面隧道 三级 深埋隧道,一般断面隧道 注: 1 超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大于100 m2的隧道;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50m2至100m2的隧道;一般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10m2至50m2的隧道; 2 近距离隧道是指两隧道间距在一倍开挖宽度(或直径)范围以内; 3 隧道深埋、浅埋和超浅埋的划分根据施工工法、围岩等级、隧道覆土厚度与开挖宽度(或直径),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3.3.3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宜根据周边环境发生变形或破坏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周边环境的类型、重要性、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对工程的危害性按表3.3.3划分。 表3.3.3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等级划分标准 一级 主要影响区内存在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重要建(构)筑物、重要桥梁与隧道、河流或湖泊 二级 主要影响区内存在一般建(构)筑物、一般桥梁与隧道、高速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线 次要影响区内存在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重要建(构)筑物、重要桥梁与隧道、河流或湖泊 隧道工程上穿既有轨道交通设施 三级 主要影响区内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线或一般市政设施 次要影响区内存在一般建(构)筑物、一般桥梁与隧道、高速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线 四级 次要影响区内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线或一般市政设施 3.3.4 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按表3.3.4划分。 表3.3.4 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地质条件 复杂程度 等级划分标准 复杂 地形地貌复杂;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特殊性岩土需要专门处理;地基、围岩和边坡的岩土性质较差;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较大需要进行专门研究和治理 中等 地形地貌较复杂;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特殊性岩土不需要专门处理;地基、围岩和边坡的岩土性质一般;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较小 简单 地形地貌简单;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地基、围岩和边坡的岩土性质较好;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对应的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从复杂开始,向中等、简单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3.3.5 工程监测等级可按表3.3.5划分,并应根据当地经验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表3.3.5 工程监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4 监测项目及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监测对象的选择应在满足工程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根据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监测对象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工程中的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土钉等结构,矿山法隧道工程中的初期支护、临时支护、二次衬砌及盾构法隧道工程中的管片等支护结构; 2 工程周围岩体、土体、地下水及地表; 3 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既有轨道交通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环境。 4.1.2 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工程监测等级、工程影响分区、设计及施工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4.1.3 各监测对象和项目应相互配套,满足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形成有效、完整的监测体系。 4.2 仪器监测项目 4.2.1 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选择。 表4.2.1 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序号 监测项目 工程监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支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 √ √ √ 2 支护桩(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 √ √ √ 3 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 √ √ ○ 4 支护桩(墙)结构应力 ○ ○ ○ 5 立柱结构竖向位移 √ √ ○ 6 立柱结构水平位移 √ ○ ○ 7 立柱结构应力 ○ ○ ○ 8 支撑轴力 √ √ √ 9 顶板应力 ○ ○ ○ 10 锚杆拉力 √ √ √ 11 土钉拉力 ○ ○ ○ 12 地表沉降 √ √ √ 13 竖井井壁支护结构净空收敛 √ √ √ 14 土体深层水平位移 ○ ○ ○ 15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 ○ ○ 16 坑底隆起(回弹) ○ ○ ○ 17 支护桩(墙)侧向土压力 ○ ○ ○ 18 地下水位 √ √ √ 19 孔隙水压力 ○ ○ ○ 注:√——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4.2.2 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2选择。 表4.2.2 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序号 监测项目 工程监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管片结构竖向位移 √ √ √ 2 管片结构水平位移 √ ○ ○ 3 管片结构净空收敛 √ √ √ 4 管片结构应力 ○ ○ ○ 5 管片连接螺栓应力 ○ ○ ○ 6 地表沉降 √ √ √ 7 土体深层水平位移 ○ ○ ○ 8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 ○ ○ 9 管片围岩压力 ○ ○ ○ 10 孔隙水压力 ○ ○ ○ 注:√——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4.2.3 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3选择。 表4.2.3 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序号 监测项目 工程监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 √ √ √ 2 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竖向位移 √ ○ ○ 3 初期支护结构净空收敛 √ √ √ 4 隧道拱脚竖向位移 ○ ○ ○ 5 中柱结构竖向位移 √ √ ○ 6 中柱结构倾斜 ○ ○ ○ 7 中柱结构应力 ○ ○ ○ 8 初期支护结构、二次衬砌应力 ○ ○ ○ 9 地表沉降 √ √ √ 10 土体深层水平位移 ○ ○ ○ 11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 ○ ○ 12 围岩压力 ○ ○ ○ 13 地下水位 √ √ √ 注:√——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4.2.4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工程周围岩土体进行监测: 1 基坑深度较大、基底土质软弱或基底下存在承压水且对工程影响较大时,应进行坑底隆起(回弹) 监测; 2 基坑侧壁、隧道围岩的地质条件复杂,岩土体易产生较大变形、空洞、坍塌的部位或区域,应进行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3 在软土地区,基坑或隧道邻近对沉降敏感的建(构)筑物等环境时,应进行孔隙水压力、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4 工程邻近或穿越岩溶、断裂带等不良地质条件,或施工扰动引起周围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发生较大变化,并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或施工可能造成危害时,应结合工程实际选择岩土体监测项目。 4.2.5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5选择。当主要影响区存在高层、高耸建(构)筑物时,应进行倾斜监测。既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和地面线的监测项目可按照桥梁和既有铁路的监测项目选择。 表4.2.5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 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工程影响分区 主要影响区 次要影响区 建(构)筑物 竖向位移 √ √ 水平位移 ○ ○ 倾斜 ○ ○ 裂缝 √ ○ 地下管线 竖向位移 √ ○ 水平位移 ○ ○ 差异沉降 √ ○ 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 路面路基竖向位移 √ ○ 挡墙竖向位移 √ ○ 挡墙倾斜 √ ○ 桥 梁 墩台竖向位移 √ √ 墩台差异沉降 √ √ 墩柱倾斜 √ √ 梁板应力 ○ ○ 裂缝 √ ○ 既有城市轨道交通 隧道结构竖向位移 √ √ 隧道结构水平位移 √ ○ 隧道结构净空收敛 ○ ○ 隧道结构变形缝差异沉降 √ √ 轨道结构(道床)竖向位移 √ √ 轨道静态几何形位(轨距、轨向、高低、水平) √ √ 隧道、轨道结构裂缝 √ ○ 既有铁路(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 路基竖向位移 √ √ 轨道静态几何形位(轨距、轨向、高低、水平) √ √ 注:√——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4.2.6 当工程周边存在既有轨道交通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 4.2.7 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应对爆破振动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桥梁等高风险环境进行振动速度或加速度监测。 4.2.8 仪器监测项目的代号和图例应规范、统一,并宜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3 现场巡查 4.3.1 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工况: 1)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渗漏水量大小及发展情况; 2)开挖长度、分层高度及坡度,开挖面暴露时间; 3)降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设施运转情况; 4)基坑侧壁及周边地表截、排水措施及效果,坑边或基底积水情况; 5)支护桩(墙)后土体裂缝、沉陷,基坑侧壁或基底的涌土、流砂、管涌情况; 6)基坑周边的超载情况; 7)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位移、坡面开裂情况。 2 支护结构: 1)支护桩(墙)的裂缝、侵限情况; 2)冠梁、围檩的连续性,围檩与桩(墙)之间的密贴性,围檩与支撑的防坠落措施; 3)冠梁、围檩、支撑的变形或裂缝情况; 4)支撑架设情况; 5)盖挖法顶板的变形和开裂,顶板与立柱、墙体的连接情况; 6)锚杆、土钉垫板的变形、松动情况; 7)止水帷幕的开裂、渗漏水情况。 4.3.2 盾构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盾构始发端、接收端土体加固情况; 2 盾构掘进位置(环号); 3 盾构停机、开仓等的时间和位置; 4 管片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 5 联络通道开洞口情况。 4.3.3 矿山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工况: 1)开挖步序、步长、核心土尺寸等情况; 2)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地下水渗漏及发展情况; 3)开挖面岩土体的坍塌位置、规模; 4)降水或止水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降水设施运转情况。 2 支护结构: 1)超前支护施作情况及效果、钢拱架架设、挂网及喷射混凝土的及时性、连接板的连接及锁脚锚杆的打设情况; 2)初期支护结构渗漏水情况; 3)初期支护结构开裂、剥离、掉块情况; 4)临时支撑结构的变位情况; 5)二衬结构施作时临时支撑结构分段拆除情况; 6)初期支护结构背后回填注浆的及时性。 4.3.4 周边环境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构)筑物、桥梁墩台或梁体、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等的裂缝位置、数量和宽度,混凝土剥落位置、大小和数量,设施的使用状况; 2 地下构筑物积水及渗水情况,地下管线的漏水、漏气情况; 3 周边路面或地表的裂缝、沉陷、隆起、冒浆的位置、范围等情况; 4 河流湖泊的水位变化情况,水面出现漩涡、气泡及其位置、范围,堤坡裂缝宽度、深度、数量及发展趋势等; 5 工程周边开挖、堆载、打桩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生产活动。 4.3.5 基准点、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状况、保护情况应定期巡视检查。 4.4 远程视频监控 4.4.1 对工程施工中的重要风险部位宜进行远程视频监控,且远程视频监控现场应有适当的照明条件,当无照明条件时可采用红外设备进行监控。 4.4.2 下列部位宜进行远程视频监控: 1 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工程的岩土体开挖面、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等; 2 盾构法隧道工程的始发、接收井与联络通道; 3 矿山法隧道工程的岩土体开挖面; 4 施工竖井、洞口、通道、提升设备等需要重点监控的部位。 5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 5.1 一般规定 5.1.1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施工工法、工程监测等级、地质条件及监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实际状态、位移和内力变化规律,及分析监测对象安全状态的要求。 5.1.2 支护结构监测应在支护结构设计计算的位移与内力最大部位、位移与内力变化最大部位及反映工程安全状态的关键部位等布设监测点。 5.1.3 监测点布设时应设置监测断面,且监测断面的布设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规律,以及不同监测对象之间的内在变化规律。监测断面的位置和数量宜根据工程条件及规模进行确定。 5.2 明挖法和盖挖法 5.2.1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 支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布设间距宜为10m~2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布设间距宜为20m~30m; 2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重要环境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监测点; 3 对于出入口、风井等附属工程的基坑,每侧的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 4 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护桩(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5.2.2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的桩(墙)体布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布设间距宜为20m~4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布设间距宜为40m~50m; 2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及其他代表性部位的桩(墙)体应布设监测点; 3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桩(墙)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处于同一监测断面。 5.2.3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结构应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深度变化部位、桩(墙)体背后水土压力较大部位、地面荷载较大或其他变形较大部位、受力条件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竖向监测断面; 2 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3 监测点的竖向间距应根据桩(墙)体的弯矩大小及土层分布情况确定,且监测点竖向间距不宜大于5m,在弯矩最大处应布设监测点。 5.2.4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立柱结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结构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立柱总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根;当基底受承压水影响较大或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应增加监测数量; 2 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 3 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便于观测和保护的立柱侧面上; 4 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在立柱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并可在中部增加监测点; 5 结构应力监测应选择受力较大的立柱,监测点宜布设在各层支撑立柱的中间部位或立柱下部的1/3部位,并宜沿立柱周边均匀布设4个监测点。 5.2.5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撑轴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轴力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支护结构受力条件复杂部位及在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支撑; 2 支撑轴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支撑均应布设监测点; 3 每层支撑的监测数量不宜少于每层支撑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根; 4 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相近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 采用轴力计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撑的端部;采用钢筋计或应变计监测时,可布设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3部位,当支撑长度较大时也可布设在1/4点处,并应避开节点位置。 5.2.6 盖挖法顶板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顶板应力监测; 2 监测点宜布设在立柱或边桩与顶板的刚性连接部位和两根立柱或边桩与立柱的跨中部位,每个监测点的纵横两个方向均应进行监测。 5.2.7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锚杆拉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及周边存在高大建(构)筑物部位的锚杆; 2 锚杆拉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锚杆均应布设监测点; 3 每层锚杆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 4 每根锚杆上的监测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或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2.8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土钉拉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钉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及周边存在高大建(构)筑物部位的土钉; 2 土钉拉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土钉均应布设监测点; 3 每根土钉杆体上的监测点应设置在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4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土钉墙顶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2.9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平行基坑周边边线布设的地表沉降监测点不应少于2排,且排距宜为3m~8m,第一排监测点距基坑边缘不宜大于2m,每排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 2 应根据基坑规模和周边环境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设垂直于基坑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每个横向监测断面监测点的数量和布设位置应满足对基坑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的控制,每侧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3 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应与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相结合。 5.2.10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竖井井壁支护结构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竖向每3m~5m应布设一个监测断面; 2 每个监测断面在竖井结构的长、短边中部应布设监测点,每个监测断面不应少于2条测线。 5.2.11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应根据基坑的平面形状和尺寸布设纵向、横向监测断面; 2 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边缘的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当基底土质软弱、基底以下存在承压水时,宜适当增加监测点; 3 回弹监测标志应埋入基坑底面以下20cm~30cm。 5.2.12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观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深度、降水的影响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范围内分别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孔数量应满足掌握降水区域和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 2 当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及以上 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3 降水区靠近地表水体时,应在地表水体附近增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5.2.13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侧向土压力、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有关规定。 5.3 盾构法 5.3.1 盾构管片结构竖向、水平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盾构始发与接收段、联络通道附近、左右线交叠或邻近段、小半径曲线段等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2 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3 下穿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河流湖泊等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4 每个监测断面宜在拱顶、拱底、两侧拱腰处布设管片结构净空收敛监测点,拱顶、拱底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做竖向位移监测点,两侧拱腰处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做水平位移监测点。 5.3.2 盾构管片结构应力、管片围岩压力、管片连接螺栓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盾构管片结构应力、管片围岩压力、管片连接螺栓应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宜布设在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或环境条件复杂地段,并应与管片结构竖向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处于同一位置; 2 每个监测项目在每个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3 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沿盾构隧道轴线上方地表布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始发和接收段应适当增加监测点; 2 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且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10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间距宜为100m~150m; 3 在始发和接收段、联络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坍塌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应有横向监测断面控制; 4 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且主要影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 5.3.4 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层疏松、土洞、溶洞、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段,软土、膨胀性岩土、湿陷性土等特殊性岩土地段,工程施工对岩土体扰动较大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地段,应布设监测孔及监测点; 2 监测孔的位置和深度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应避免管片背后注浆对监测孔的影响; 3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各层土的中部或界面上,也可等间距布设。 5.3.5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隙水压力监测宜选择在隧道管片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大、存在饱和软土和易产生液化的粉细砂土层等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布设; 2 竖向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且数量不宜少于3个。 5.4 矿山法 5.4.1 矿山法的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车站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m~10m,区间监测断面间距宜为10m~15m; 2 监测点宜在隧道拱顶、两侧拱脚处(全断面开挖时)或拱腰处(半断面开挖时)布设,拱顶的沉降监测点可兼做净空收敛监测点,净空收敛测线宜为1条~3条; 3 分部开挖施工的每个导洞均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4 监测点应在初期支护结构完成后及时布设。 5.4.2 矿山法的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宜布设在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的中部或两侧; 2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拱顶沉降监测点宜对应布设。 5.4.3 矿山法的隧道拱脚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隧道周围岩土体存在软弱土层时,应布设隧道拱脚竖向位移监测点; 2 隧道拱脚竖向位移监测点与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监测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4.4 矿山法的车站中柱沉降、倾斜及结构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中柱进行沉降、倾斜监测; 2 当需进行中柱结构应力监测时,监测数量不应少于中柱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每柱宜布设4个监测点,并在同一水平面内均匀布设。 5.4.5 矿山法的围岩压力、初期支护结构应力、二次衬砌应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地质条件复杂或应力变化较大的部位布设监测断面时,应力监测断面与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宜处于同一位置; 2 监测点宜布设在拱顶、拱脚、墙中、墙脚、仰拱中部等部位,监测断面上每个监测项目不宜少于5个监测点; 3 需拆除竖向初期支护结构的部位应根据需要布设监测点。 5.4.6 矿山法的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沿每个隧道或分部开挖导洞的轴线上方地表布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0m~15m; 2 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沿地表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且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10m~5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100m; 3 在车站与区间、车站与附属结构、明暗挖等的分界部位,洞口、隧道断面变化、联络通道、施工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坍塌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应有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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