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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清单计价标准规范重要条款

2018-05-18 7页 doc 24KB 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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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清单计价标准规范重要条款清单计价规范关键部分解析1、强制条款(施工协议必需实施)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需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取综合单价计价。2、方法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必需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需在招标文件、协议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及其范围,不得采取无限风险、全部风险或类似语句要求计价中风险内容及范围。4、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需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正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5、分部分项项目清单必需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6...
2021年版清单计价标准规范重要条款
清单计价关键部分解析1、强制条款(施工协议必需实施)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需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取综合单价计价。2、方法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必需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需在招标文件、协议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及其范围,不得采取无限风险、全部风险或类似语句要求计价中风险内容及范围。4、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需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正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5、分部分项项目清单必需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需依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及广西计量规范细则要求项目编码、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进行编制。7、方法项目清单必需依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广西计量规范细则要求编制。二、非强制条款(在施工协议没有尤其约定时使用)1、工程变更——协议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协议工程任何一项工作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次序、时间改变;设计图纸修改、施工条件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从而引发协议条件改变或工程量增减改变。(因为有些工程协议只约定工程变更和政策性改变才调协议价款,所以请大家好好研究一下工程变更包含哪些内容,尽可能争取多些调整。)2、出现协议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协议价款调增汇报并附上相关;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协议价款调增汇报,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请大家引发重视,过期作废!因为清单计价规范是要求施工过程办理期中结算,时限性很强。)3、出现协议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协议价款调减汇报并附上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协议价款调减汇报,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也就是说,调增由承包人提出,调减由发包人提出。)3、发包人在收到调增汇报或承包人在收到调减汇报后14天内对其核实并书面确定,逾期未核实也未提出意见视为认可。①经发承包双方确定增加协议价款,应和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②工程变更直接采取原有综合单价前提是采取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时间。③工程变更引发施工改变并使技术方法费发生改变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方法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定,并应具体说明和原方案方法相比改变情况。如承包人未事先报方案确定,视为放弃调整技术方法项目费权利。④当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协议中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费用或(和)得到收益不能被包含在其它已支付或应支付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换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费用及利润赔偿(如:若原协议承包范围含幕墙,但施工时发包人将幕墙另行分包,我们和甲方谈时不仅要配合费,还应要合理利润赔偿)。⑤因清单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引发工程量偏差)超出15%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降低后剩下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4、假如协议约定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市场信息价格调整但未明确计算方法,其数量按实际完成工程材料消耗量,单价按对应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市场信息价格加权平均值计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公布,由承发包双方经过市场调查确定。5、基准单价——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单价作为基准单价;非招标工程以协议签署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单价作为基准单价。6、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应将采购数量和新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查对,确定用于本协议工程时,发包人应确定采购材料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确实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回复视为认可,作为协议价款调整依据。假如承包人未报发包人查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协议价款,发包人能够不确定。7、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协议中约定关键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改变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单价改变超出5%时,超出部分价格按上述措施调整。8、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协议工程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价格,应采取计划进度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二者较高值;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价格,应采取计划进度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二者较低值。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交货延误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签证费用和工期及合理利润。(这里提醒下大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是能够索赔合理利润。但假如是不可抗力,因为是非发包人造成,就不能索赔利润了。)9、在工程完工前,协议工程内某单项(位)工程已经过了完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已表明完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协议工程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根据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协议价款百分比幅度给予扣减。10、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不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索赔权利;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28天内未回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索赔要求。索赔增加协议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尤其说明,即使未达成付款节点,若发生索赔,经确定索赔费用也应在确定当月支付。)11、承发包双方在按协议约定办理了完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完工结算前所发生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最终止清中,只限于提出完工结算后索赔,提出索赔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止清时终止。12、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协议外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承包人应在收到指令后7天内提交现场签证汇报,发包人在收到汇报后48小时内未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签证增加协议价款和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过程中,当发觉协议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出签证。现场签证应包含时间、地点、原由、事件后果、怎样处理等内容,并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现场管理人签章。13、协议约定有预付款,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7天内核实并发出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付款,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经催告仍未支付,承包人从应付款期满第8天起可暂停施工,发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及延误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4、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50%,其它部分和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在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期满7天内未付,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负担对应责任。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1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应给予核实确定并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逾期视为同意。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标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在签发证书后14天内付款。发包人未按要求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取得延迟支付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在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负担由此增加费用和延误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负担违约责任。(尤其提醒:发包人延期付款,既要赔偿损失,又要支付合理利润,且还要负担违约责任。损失不仅包含周转材料、管理人职员资、临设摊销、资金占用、证件占用等等,还包含人工材料价格上涨。)16、协议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定协议工程期中价款结算基础上汇总编制完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完工验收申请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协议约定时间提交完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明确回复,发包人有权依据已经有资料编制完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完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依据,承包人应给予认可。如协议未约定结算程序和结算期限,按下列约定办理:①发包人(或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查对并提出核实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根据发包人提出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同意,逾期视为认可。②发包人(或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完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给予复核并通知承包人,双方对复核结果无异议,应在7天内在完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定,完工结算办理完成;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无异议部分按本条第①款办理不完全完工结算,有异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协议约定争议处理措施处理。16、发包人(或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承包人指派专业人员经查对后无异议并署名确定完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具体不一样意见,发承包人全部应在完工结算文件上署名确定,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按下列要求办理:①若发包人拒不签认,承包人可不提供完工验收立案资料,并有权拒绝和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查对完工结算文件;②若承包人拒不签认,发包人要求办理完工验收立案,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完工验收资料,不然由此造成损失,承包人负担对应责任。17、协议工程完工结算查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定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和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反复查对完工结算。18、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拒绝办理结算,已完工验收或已完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协议实施,完工结算应按协议约定办理;已完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工程及停工、停建工程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部分委托有资质检测判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依据检测结果确定处理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决定实施后办理完工结算,无争议部分完工结算应按协议约定办理。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核实并签发完工结算支付证书,逾期视为认可;在签发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未按要求付款,承包人可催告,并有权取得延付利息。发包人在支付证书签发后或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56天内仍未支付,除法律另有要求外,承包人可和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优先受偿折价或拍卖价款。20、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在解除后28天内核实协议解除时承包人已完全部协议价款,和按施工进度计划运至现场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协议约定核实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及造成损失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双方在28天内确定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协议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协议,发包人除按要求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协议约定核实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金额,该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7天内签发支付证书。21、承发包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和扣除、工期延误、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争议,首先应依据协议要求,提交协议约定职责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文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承包人,发承包双方认可,应以书面形式确定,结果作为最终决定。承发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师暂定结果后14天内未确定也不提意见,视为认可此结果。22、对结算争议问题若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解释或认定后,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仍能够按协议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级部门作出了不一样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作为最终止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全部有约束力。23、协议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有效凭证,但如有其它有效证据或经证实证实其是虚假除外。现场关键管理人员职责应在协议中约定,需更换应取得协议对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拒不签收,送达一方可采取特快专递或公证方法送达,所造在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拒签一方负担。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另一方拒签或已送达,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负担对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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