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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最终版

2020-07-18 10页 doc 185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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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最终版南阳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0.1为加强南阳市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管理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都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都市总体规划(-)》及国家关于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操作规范。1.0.2本规定合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拟定都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涉及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暂时建设工程等)。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关于规定执行。1.0.3各类工程建设...
南阳市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最终版
南阳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0.1为加强南阳市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管理原则化、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都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都市总体规划(-)》及国家关于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操作规范。1.0.2本规定合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拟定都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涉及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暂时建设工程等)。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关于规定执行。1.0.3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1.0.4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如下简称控规)以控规为根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都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畴2.1.1都市用地按其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别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5037-)》,都市建设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8类、中类35类、小类42类。2.1.2各类建设用地性质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都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区域基本设施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详细核定。凡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节规划,经批准后执行。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建设用地红线图普通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状况可采用其她比例尺地形图)。图上应依照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畴线、拆迁范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2.2.2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划定应当考虑都市规划规定、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献、关于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拟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根据。2.2.3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总面积涉及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某些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中明确。凡用地单位征用相邻已修建都市道路或未修建都市规划道路,需同步代征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一半范畴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函告已征用除外),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需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本设施等用地。建设项目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土地面积)计算。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精准到小数点后两位数。2.2.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已经批准控规拟定。尚未编制控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拟定规划条件。2.2.5都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必要符合都市规划,都市总规划拟定规划建设用地范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允许。因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环保、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等因素需要单独设立项目或重大基本设施用地,可根据关于专项规划或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都市规划拟定建设用地范畴以外实行规划允许。2.2.6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如下规定:1、建设项目应符合都市规划总体布局;2、建设项目应与都市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衔接和协调;3、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与都市生活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所涉及其她规划规定。2.2.7都市已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规定工业、仓储和综合批发市场等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节,搬迁后用地应依照总规或控规规定统一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教诲、医疗、公用设施、绿地广场、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变化用地性质用于其她经营性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等教诲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特殊状况除外)。医院、学校周边可运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2.2.8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都应结合周边用地实际状况,坚持统一规划、集中成片开发改造原则,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低于表2-1规定,原则上不予审批。零散开发小块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整合开发或优先作为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途。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2-1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商住)类建筑商业类建筑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用地面积下限值(㎡)旧城改造新区开发100000600030003000备注表内用地面积指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不含代征用地。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规定值,因特殊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在符合本规定有关规定,且不影响都市规划实行状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可予以规划允许。第三节地下空间运用2.3.1地下空间开发运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运用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2.3.2都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资源重要为:广场、绿地、公园、都市道路等公共用地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要保护建筑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2.3.3 都市规划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运用也许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地区禁止进行地下空间开发。2.3.4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防工程、市政基本设施、河道、环保和地质条件等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3.5运用地下空间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都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允许。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允许。2.3.6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空间运用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畴、垂直空间范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2.3.7运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设立规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运用总体规划规定。2.3.8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不大于2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不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她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2.3.9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允许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畴、垂直空间范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规定、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设立规定等内容。2.3.10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允许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地下空间之间连通规定以及工程管线综合管沟、专项工程管线敷设规划规定等内容。2.3.11地下空间运用应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本设施为主,适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运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法律特别规定除外):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幼儿园、学校等教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容许建设项目以及其她不适当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2.3.12有运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规划预留临路地下空间接口,以便此后连成一种整体。2.3.13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她设施报废,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等归档。第四节绿地管理2.4.1都市绿线范畴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必要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规定,根据总规和控规拟定内容进行建设和管理。2.4.2都市绿线内土地,不得改作她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原则以及批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2.4.3居住区绿地、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如下指标:1、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2、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普通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队、公共设施、部队用地等普通不不大于35%;旅游设施用地普通不不大于40%;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用地等普通不不大于20%;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普通不不不大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业用地项目应依照国标设立防护林带。属于旧城区改造区域项目,可对本条规定指标恰当减少,但最多不能不不大于5个百分点。2.4.4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依照居住区不同规划布局形式,设立相应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小朋友活动场地和其她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2.4.5沿都市内河(不涉及白河城区段)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普通不不大于20米,沿总规保存水沟(渠)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普通不不大于15米。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1都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在控规覆盖区域,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规拟定。3.1.2尚无批准控规时,建设用地面积不不大于(含)2万平方米地块,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拟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基本上,按表3-1拟定建筑容量指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参数表3-1控制指标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住宅类建筑24米如下1.5253524-50米1.8223550-80米2.2203580-100米3.51835商务、办公类建筑24米如下2.5453024-50米3.5403050-80米4.5353080-100米53030商业类建筑24米如下3.5452024米以上5.54020备注1、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2、混合用地在符合有关规范基本上,由市都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实际状况拟定;3、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应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依照现状建筑和公建单位状况,容积率普通不不不大于5)。3.1.3在项目单位原有建设用地范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原审批文献规定或表3-1规定值,不得进行扩建、加层。3.1.4.1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配建指标,应以表3-2规定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在使用时可依照选用规划组织构造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节,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社区之间或社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项目外,还应依照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边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关于项目及增长关于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参数 表3-2 居住区社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门诊)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他46~9637~72--------备注1、居住区级指标含社区和组团级指标,社区级含组团级指标,不能重复计算;2、教诲类指标为配套幼儿园等;不含中、小学用地,中、小学应独立建设;3、临都市道路设立对外开放公厕;4、旧区改造和都市边沿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减少,但不得低于有关指标70%。3.1.4.2居住人口规模达到社区级以上居住用地,社区服务配建指标应增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符合表3-3规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参数表3—3类别社区人口规模(人)建筑面积(M2)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一类30000—5000016000.65二类15000—2999910850.65三类10000—149997500.653.1.5工业、仓储物流用地项目建筑容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省规定控制指标参数规定,若有变化时,依新指标参数为准。第二节建筑间距3.2.1建筑间距拟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节能、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以及土地合理运用等因素。3.2.2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原则规定。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原则规定;旧区改造项目以外住宅建筑日照也不应不大于2小时。项目内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日照原则规定,并应符合如下规定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⑴主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多层时,最小控制距离为20米;南侧为低层时,最小控制距离为9米。⑵主朝向为东西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5米;主朝向一侧为低层时,最小控制距离为6米。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宽度不大于等于16米时,最小控制距离为6米;超过16米时,其控制间距按平行规定控制。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间距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并应同步满足消防及通道规定。4、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间距1、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主朝向为南北向时,高层住宅位于南侧,其最小控制距离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规定控制;高层住宅位于北侧,其最小控制距离为20米。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应满足本条规定日照规定。3、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并列、垂直、对角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均不得不大于13米,同步兼顾景观设计规定。4、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项目若分期建设,则按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计算控制间距,分期建设建筑物必要与已审批设计方案一致。3.2.3建筑端墙间同步有窗各种层数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低层与多层之间不得不大于8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得不大于15米;高层住宅建筑之间控制距离不得不大于18米。3.2.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间距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原则和行业有关专业规定进行控制。3.2.5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以住宅建筑为主体,其最小控制间距参照第3.2.2条执行。3.2.6其她非住宅建筑间间距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原则规定。3.2.7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间距:1、当两栋建筑夹角不大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2、当两栋建筑夹角不不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规定控制。3.2.8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规定应增长(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3.2.9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最低住宅层窗底标高为基准。3.2.10住宅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在满足以上规定建筑间距前提下,必要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满足日照规定。日照分析报告应涉及建设用地周边建筑(涉及拟建、已建、正在建设和已经规划允许建筑)遮挡和被遮挡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对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应对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精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成果不真实、不精确而产生后果,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3.2.11本章规定以外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建筑间距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详细核定。第三节建筑退让3.3.1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都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工程管线保护区周边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绿化、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规定。3.3.2凡已经批准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保护和限制规定,建筑退让按其保护规划规定执行。3.3.3 住宅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按如下规定退让距离。东、西边界时,多层如下建筑不不大于6米、高层建筑不不大于10米距离控制;南、北边界时,多层如下建筑不不大于10米、高层建筑不不大于20米距离控制;同步满足如下规定:1、地块周边已有建筑物,建筑控制线不大于建筑间距规定,按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建筑退让距离。2、建筑控制线及其她规划控制线,均以近来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3、各控制线同步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让距离规定。3.3.4 住宅建筑沿建设用地相邻地界外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她非住宅建筑或公共绿地,建筑控制线同步满足消防安全和相应规范规定建筑间距规定。3.3.5 非住宅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应以满足消防安全和行业有关专业规定进行控制;界外为住宅建筑或有特殊规定非住宅建筑,应同步满足本规定第3.2.2、3.2.4条关于规定。3.3.6沿都市道路两侧普通民用建筑建筑物后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最小控制距离不得不大于表3-4所列规定。临都市道路建设营业门面建筑物后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需再增长20米。民用建筑后退都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3-4道路红线宽度L(米)L>6060≥L>4040≥L>20L≤20建筑层数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主体裙房主体裙房主体裙房主体裙房后退距离(米)2025201520151015105105备注都市迅速路、主次干路两侧设有绿化景观带,建筑应后退绿化景观带5米以上,同步还应满足停车规定。3.3.7 沿都市道路两侧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控制距离不得不大于表3-5所列规定。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筑后退都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3-5道路红线宽度L(米)L>6060≥L>4040≥L>20L≤20建筑高度24米如下(含24米)24米以上24米如下(含24米)24米以上24米如下(含24米)24米以上24米如下(含24米)24米以上后退距离(米)810583533备注都市迅速路、主次干路两侧设有绿化景观带或隔离带,建筑应后退绿化带3米以上。3.3.8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按如下规定退让距离。高度在8米如下建筑按不不大于3米距离控制;高度在9米以上、18米如下建筑按不不大于5米距离控制;高度在19米以上建筑按不不大于8米距离控制;同步满足如下规定:1、界外为住宅建筑或有特殊规定非住宅建筑,除应满足上表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步满足本规定第3.2.2、3.2.4条关于规定。2、建筑控制线及其她规划控制线,均以近来距离计算建筑退距。3、退让距离必要满足消防规定。3.3.9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规定,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普通不不大于30米,并应留出停车或回车场地。3.3.10普通民用建筑项目建筑物地下某些或单独建设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6米;有相邻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9米;有特定规定地区除外。工业厂房、物流仓库项目建筑物地下某些或单独建设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3米;有特定规定地区除外。其她地下构筑物(市政公用管井、管沟除外)退让都市迅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净距不得不大于5米;退让都市次干道如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不大于3米,且不得影响道路构造与管道敷设。3.3.11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1、总体规划拟定沿铁路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两侧建筑物距绿化隔离带距离应不不大于5米;未设有绿化隔离带,按下列规定退让: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不大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不大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不大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不大于10米,围墙高度应不不不大于3米。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也许危及铁路运送安全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距离须经论证并按铁路等有关规范规定审核审批。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关于规定。3.3.12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垂直距离L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3-6执行。建筑后退都市道路交叉口距离参数表3-6道路红线宽度L(米)L>6060≥L>4040≥L>20L≤20建筑层数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主体裙房主体裙房主体裙房主体裙房后退距离(米)25302520252015201515备注两条不同宽度道路相交叉,退让按较宽道路原则执行。3.3.13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切点连线垂直距离:建筑物高度在24米如下不不大于10米;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不不大于12米。3.3.14围墙退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规定项目退红线距离可恰当调节。3.3.15 沿都市内河两侧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不大于8米;沿规划保存水沟(渠)两侧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不大于5米。3.3.16旧城区及老式商业街两侧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都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拟定。3.3.17在其她确有必要状况下,建筑物主体与裙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保持一致。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3.4.1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公共空间安全等方面规定外,并应符合卫生和景观有关规定。3.4.2编制控规或都市设计,按已批准控规或都市设计建筑高度控制。3.4.3都市规划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保护范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都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关于规定。3.4.4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航空管理部门提供都市规划区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平面、斜面和净空控制范畴图及有关文献进行净空控制。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高度必要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原则规定净空保护规定。高度控制以机场合在地地面高程为计算原则。3.4.5电台、电信信号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周边建筑和涉及公共安全建筑物等对周边环境有特殊规定设施,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畴内时,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高规定或其她关于规定。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3.5.1居住区内宜采用地下车库,配套公共建筑应独立设立暂时停车位,其车位数量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原则参数表3-7规定。3.5.2都市规划区内办公、商业、宾馆、医院、专业市场等公共建设项目必要配建与其规模相应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原则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原则参数表3-7规定,采用地下停车时,应保证室外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30%,并符合有关专业规范。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原则参数表3-7居住区配套公建停车配建项目单位机动车自行(电动)车备注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0.5≥7.5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0.5≥7.5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0.4≥7.5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0.5≥3.5医疗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0.3≥1.5住宅停车配建商品住房车位/户1.0-1.52保障性住房车位/户0.52城市公共停车位配建中、高档宾馆车位/客房0.30.6涉外宾馆普通宾馆(快捷)车位/客房0.20.4接待国内旅客市属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5非市属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6金融、贸易设施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5饭店、酒家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4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8商业场合车位/100m2建筑面积110大型影、剧院车位/百座520普通影(视)厅车位/百座315体育馆车位/百座2.5-3.020座位数>4000体育馆车位/百座2.0-2.520座位数<4000体育场车位/百座2.5-3.515人数>15000体育场车位/百座2.0-2.515人数<15000会议中心车位/百座525博物、图书、展览馆、群艺馆、科技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5文化活动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110市、区级综合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23其她医院、诊断所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2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学生0.520中学车位/百学生0.350小学车位/百学生0.35风景名胜旅游区市区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220郊区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315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都市公园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660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6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6公交枢扭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15工业厂房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2仓储用地车位/100m2建筑面积0.10.5备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原则当量表达;2、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为原则,其她非机动以1.5倍计算。第六节暂时建设管理3.6.1暂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建筑层数必要控制在二层如下(含二层),高度不得超过8米。(二)暂时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及有关技术规定执行;如在市区旧区执行有困难,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条件下,可以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详细核定其建筑间距、高度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有直接影响相邻方达到合同。(三)沿都市重要道路暂时建设不得影响都市景观,且不得运用沿街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她营利性设施。3.6.2除建设需要或急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严格控制暂时建设用地,暂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禁止在都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暂时建设用地。(二)禁止在都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河道蓝线范畴、教诲用地、都市道路红线内安排与其所在用地性质无关暂时建设用地。(三)历史遗迹、先进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畴、建设控制范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畴内,以及都市规划保存街区内暂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都市规划规定。  3.6.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化暂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和暂时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确需变化,必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化使用性质。暂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买卖。暂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6.4暂时建设用地、暂时建设工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建设单位(个人)必要自行将暂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应在期满前60天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宗建设项目只能延期一次。第四章都市道路交通管理 4.0.1各级公路进入都市规划区即成为都市道路构成某些,其布局和设计必要符合都市规划规定。4.0.2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用地规划)审查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范畴:(一)南阳市都市总体规划所拟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不不大于3.5居住类项目,容积率不不大于4.0商业开发项目均应进行交通基本设施专项分析。(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用地规划)拟定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需重新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3倍以上;(2)单独报建学校类建设项目;(3)交通生成量大交通类建设项目;(4)混合类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启动阈值;(5)主管部门以为需要在选址阶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建设项目。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审查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范畴:(一)都市重点区域(雪枫路—白河大道—经十三路、北京大道—信臣路—滨河路围合区域),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大型公建项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以及超过3万平方米居住类项目。(二)都市普通区域(建设用地范畴内,除都市重点区域外),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大型公建项目以及超过6万平方米居住类项目。(三)大型都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大型加油(气)站等。(四)在都市迅速路、主干路附近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工程项目以及需要封闭道路市政工程项目。(五)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以为对都市交通有严重影响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地段建设项目。(六)上述项目和都市交通设施项目改、扩建。(七)其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项目。4.0.3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档别道路上安排,特殊状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级别由低到高顺序安排。2、出入口距都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转弯半径端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不不大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不大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不大于50米,距离两支路相交平面交叉口不应不大于30米。3、都市主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普通进出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左出方式;必要时接入辅道。4.0.4在都市道路、步行交通设施、广场、单位出入口、新建建筑物等处应设无障碍设施。4.0.5沿人行道设立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正常通行。4.0.6商业步行区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规定。4.0.7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100米。第五章都市市政工程第一节 供水工程5.1.1都市水源地必要设立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范畴和防护办法,必要满足有关规范规定。5.1.2 都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拟定,都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米绿化防护带。都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她建设时,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不大于10米,并符合有关原则规范规定。5.1.2输水干管安全防护范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不大于10米。在安全防护范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建筑物和构筑物。沿都市道路敷设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行。5.1.3在道路及都市公共绿地范畴内室外水表井须按地下式设立,不能影响环境景观。第二节 排水工程5.2.1都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各排水单位内部应一方面实行雨污分流,完善内部排水系统后,方可排入都市排水系统。5.2.2 污水解决厂厂区内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0%。5.2.3污水解决厂、污泥解决处置设施应采用防护办法,在厂区周边设立不不大于10米卫生防护绿带。5.2.4排水泵站设立应结合周边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不大于10米防护间距。抽、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液(气)体泵站,必要设计为单独建筑物,并应采用相应防护办法。5.2.5 工业公司、医院等单位排出污水(废水),必要先经内部有效解决,达到国家排放原则后方可排入都市排水管网系统,并在排出口前,设立水质有害物质监测设立。5.2.6雨水储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解决设施不得临都市道路(含规划道路)设立,若只能临都市道路设立需后退道路红线不不大于6米。5.2.7 都市道路、大型广场铺装基层、面层应采用透水性材料。进行广场、绿地、住宅社区等规划设计时,宜考虑雨水收集与运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解决设施。第三节电力电信工程5.3.1在都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渐改造入地。暂时管线和特殊状况下确需架空,需经市都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审批。5.3.2在都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容许状况下,同一性质线路应同杆架设。架空电力线宜采用单塔多回方式架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同步宜结合道路隔离带、都市绿化带进行建设。在满足关于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条件下,建(构)筑物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1、1千伏至10千伏不不大于5米;2、35千伏至110千伏不不大于10米;3、220千伏不不大于15米;4、500千伏不不大于30米。第四节 供热工程5.4.1都市供热采用以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渐改造,纳入都市集中供热系统。5.4.2热互换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拟定:1、新建居住区热互换站服务范畴不适当越过周边都市道路,建议1万人设立一处,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200平方米,宜采用半地下式;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居住区,应与原有采暖系统结合,宜减少热力站数量;3、热力站与周边建筑物距离,应符合《声环境质量原则》等国家规范。热力站所在场合有隔声减振规定期,应采用隔振办法。第五节燃气工程5.5.1 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立在相对独立安全地带,运用管道供气场站宜设立在供气管道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燃气设施距周边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间距必要满足有关规范规定规定。5.5.2 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原则、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涉及架空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面穿越;2、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场地下面穿越;3、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4、在燃气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区范畴内,禁止修建其她与燃气管线无关建筑物、构筑物。5.5.3 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必要地埋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立,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立裸露架空燃气管道。第六节管线综合5.6.1地下工程管线应与都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都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都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予办理管线工程开挖规划允许;因特殊状况确需办理,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5.6.2工程管线规划应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关于规范规定。5.6.3在既有道路上敷设地下管线,应采用顶管等先进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使用。正常状态下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燃气管道应单独敷设,不应进入综合管沟及其他管线检查井。5.6.4 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都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有关单位批准,采用相应保护或者安全办法,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第七节环卫和消防工程5.7.1商业区、市场、客运枢纽站、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合、广场、社会停车场、都市公园(游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合附近应设立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设立原则应满足见表5-1规定。公共厕所设立原则参数表5-1都市用地类别设立密度(座/km2)设立间距(m)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备注居住用地3~5500~80030~6060~100旧城区宜取密度高限,新区宜取密度中、低限公共设施用地4~11300~50050~12080~170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她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工业用地仓储用地1~2800~10003060备注:1、其她各类都市用地公共厕所设立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立,可按如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迅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迅速路:800~1000m。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依照服务人数拟定;最小建筑面积不不大于20m2//座。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依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拟定。2、用地面积中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绿化隔离带用地。以上配建公厕必要临都市道路建设,并对外开放。5.7.2生活垃圾转运站宜接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送以便地方,不适当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接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5.7.3都市街区内消防通道与道路中心线间距不适当超过160米。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某些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立不不大于4m×4m消防车通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立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满足距建筑外墙不不大于5米、不大于10米规定,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乔木或其她影响消防车登高植物。5.7.4 消防站设立数量及半径应满足规范规定,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临街地段;2、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人员集聚较多公共建筑或场合重要疏散出口不应不大于50米;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消防站应设立在常年主导风向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普通不适当不大于200米;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都市道路,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应不大于15米。第六章附则6.0.1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有不一致时,以国家、省有关规范规定为准。6.0.2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审批规划方案,仍可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规划方案实行。6.0.3市城乡规划局总师室可对本规定详细应用问进行解释。6.0.4本规定自发布生效之日起,原版《南阳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月)同步废止。附件: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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