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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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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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办法
&nbsh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连云港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公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全市“平安公路”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公路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评价管理工作是指由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直属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根据公路行业工作实际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按照设定的方法对“平安公路”建设水平进行量化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公路”建设情况的评价。
第四条 (总体原则)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评价。
第五条 (处安委会)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处安委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处安委会办公室)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公路管理站、处属各单位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工作,并对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发布。
第七条 (处属行业管理部门)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各行业管理部门”)为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收集 “平安公路”本行业领域范围的基础数据并组织实施评价:
(一)“平安示范路”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养护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平安公路站”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安全保卫科和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平安治超站”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治超办负责组织实施;
(四)“平安收费站”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收费科负责组织实施;
(五)“平安路政大队”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路政科负责组织实施;
(六)“平安工地”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工程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平安公路”评价工作,落实相关管理和实施要求,收集并提供“平安公路”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
第三章 评价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评价对象)“平安公路”评价对象为全市“平安公路”总体建设情况、各县、区公路管理站及各行业领域“平安公路”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平安公路”评价内容分为综合部分和专业部分,综合部分的评价主要是反映不同区域(县区)“平安公路”建设的综合水平,专业部分的评价主要是反映不同行业领域 “平安示范路”、“平安公路站”、“平安收费站”、“平安治超站”、“平安路政大队”和“平安工地”建设的水平。
第十二条 (评价指标)“平安公路”综合部分由定性指标组成,专业部分由定量指标组成。具体如下:
(一)定性指标:包括法规制度、安全责任、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支撑保障、社会环境等6项指标。
(二)定量指标:包括“平安示范路”、“平安公路站”、“平安收费站”、“平安治超站”、“平安路政大队”和“平安工地”等6方面共22项指标(详见附件)。
第四章 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四条 (评价要求)“平安公路”评价应当依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求,选取适当的评价指标对“平安公路”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并按照评价程序获得各类评价得分(格次)。
第十五条 (评价程序)“平安公路”的评价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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