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

2022-08-18 4页 doc 22KB 2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回忆是个旧美人

希望能分享很多有用的资料给大家

举报
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PAGEPAGE6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方法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购法》、《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运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方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
PAGEPAGE6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购法》、《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运用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方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配备的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大轿车等用于公务的车辆。其次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定编管理是指按本方法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依据编制及有关规定,核定公务用车的数量、配备标准,调配、更新和报废,监督指导公务用车的管理运用。第三条成立沧州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当,市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委员会干脆指导和详细负责全市的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审批工作。沧州市人民政府控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次章公务用车的编制第四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依据省委《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冀办字[1997])32号)和《河北省小汽车管理方法》(省政府[2002]16号令),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冀办字[1997]32号文件的补充规定》(沧办字[1997]41号),按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工作职能相结合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二)特别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机构只按一个机构定编;单位不独立核算不予定编,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运用。(三)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编制大于组建前单位的编制时,按缺编单位对待,可依据须要申请购车;重新核定的编制小于组建前单位的编制时,将多余车辆交财政部门,重新支配到缺编缺车单位运用。(四)由国家或省投资、市及县(市、区)所属单位担当或参加实施的各种科研、救济、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运用的条款,报市控办审核购置,纳入不占编制的车辆管理,待项目完工后,车辆一律交财政部门重新支配。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由市控办和各县(市、区)控办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各单位的初核方案,报经沧州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批,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量。(一)正常公务用车编制核定1、市级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除市级领导外,其他工作人员35人配备1辆。2、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各处级单位,按5人3辆配备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其他工作人员35人配备1辆。3、市直各局、县(市、区)所属经济独立核算的科级单位和各乡镇,原则上50人1辆,50人以上2辆;县(市、区)的少数财务独立核算的股级单位,确因工作须要,经县(市、区)控办审批,可购置1辆国产低档车。4、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在册人数配备公务用车。70人(含70人)以下可配车1辆,7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配车2辆,1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可增配1辆。5、离退休老干部用车。市级离退休老干部5人以上、10人以下配备1辆,11人以上配2辆;县(含县级)以下离退休老干部每35人配1辆,35人以下不配车。(二)专项业务用车的编制核定。1、担负防汛、抗震、防火、防疫救灾职能的单位,由省以上有关部门调拨或者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安排的专用车,由市控办依据上级文件规定核准一次性编制,待专用车辆报废后,其编制自行废止。2、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等特别业务专用车辆,必需设明显标记。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看法和工作须要,由本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报市控办审核批准,方可购买,不记入公务用车编制。不得随意涂改标记,不得过户给非执纪执法单位或个人运用。公、检、法、司部门划拨的囚车、低档警车(10万元以下),有上级的调拨单和准购证,可不记入公务用车编制;10万元以上的轿车、吉普车一律按编制执行。3、行政事业单位购置17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市控办审批,纳入管理范围,不占公务用车编制。第三章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第六条公务用车(轿车)配备标准(一)市级领导班子配备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2.0T)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二)市直各部门,原则上配备2.0升(含2.0升不含2.0T)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国产轿车。市直主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可配备一部排气量2.0升(含2.0升不含2.0T)以内、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三)县(市、区)四大班子公务用车,可配2.0升(含2.0不含2.0T)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国产轿车。县(市、区)委、政府可各配备一辆2.0升(含2.0不含2.0T)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四)符合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科级单位,一律配备排气量在2.0升(不含2.0升)以下,价格在1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五)严格限制吉普车管理。因防汛、救灾等特别须要,确需配备吉普车的,必需经市政府批准。第四章公务用车调换、报废更新、修理第七条车辆更新,一般按运用五年以上,依据工作须要视财力状况申请新车购置。更换下来的旧车一律交财政部门统一处置。公务用车经费,依据预算指标限制。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八条落实责任、肃穆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相互协作,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对于没有汽车编制的,不得审批公务用车;没有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不得拨款,政府选购部门不得选购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不得办理牌照。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一)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置运用公务用车。(二)严禁擅自运用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严禁贷款、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项购置公务用车。(三)严禁以企业或者个人名义办理公务用车牌照。(四)严禁因工作岗位变动带走公务用车和更换新车。调(退)离岗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准擅自将原单位公务用车带走或变卖。(五)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借用、占用、调换、长期租用企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的车辆;不准依仗职权,到企业、事业、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路桥费、加油费、车辆装饰和修理费用。(六)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公务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公务用车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躲藏,防止和避开国有资产流失。(八)严禁执纪执法机关单位以开道车、护卫车名义购置高档超标准轿车和豪华越野车。(九)执纪执法机关扣留、罚没的车辆,一律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处置。严禁本单位留用、赠送或转卖。案情未结的涉案车辆,暂交财政局罚没中心代管。(十)拖欠干部、职工、老师工资的县(市、区)及部门一律不准新购置公务用车。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订正处理,超标车辆一律没收,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和干脆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方法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方法适用沧州市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第十一条本方法由沧州市监察局、沧州市财政局负责说明。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文档为【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