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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2-04-01 5页 doc 43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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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PAGE1—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提升协会自身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领域、某项...
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PAGE1—中国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提升协会自身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领域、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成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不适用于仅为特定的标准技术研究工作、专项业务研究服务活动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第四条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二)教育培训、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广标准化科技成果;(三)开展参与相关领域标准化科研及科技评价工作;(四)促进协会能力建设,发展和凝聚协会会员增强协会影响力,建设标准化工作者之家;(五)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标准化工作者合法权益;(六)经协会授权可依法开展标准化经营性活动项目;(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章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第五条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热心支持协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六条申请成立分会应由发起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协会发给相关分支机构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受理:(一)与协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工作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活动范围超越协会活动范围的;(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条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管理及行业龙头企业等,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协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1名固定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协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标准化协会××分会或中国标准化协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分会”、“中国(中华、全国)××专业委员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时,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章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秘书处及主要负责人第十条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委员会)制,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理事(委员会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委员)人数的1/3。第十一条分支机构设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人数不超过理事(委员)的1/5。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由分支机构聘任。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协会说明理由,报协会审批。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兼任(担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涉及国家有关干部人事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当选为协会理事,并列席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条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协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四章刻制印章与设立银行账户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分支机构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特殊情况下,需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时,报请协会统一办理。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印章样式必须在协会备案。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银行账户开设、会费、捐赠、内部财务建立等财务管理相关事宜依照中国科协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14】10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第五章变更与注销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变更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二)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委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第十九条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委会)关于注销的决议;(三)特殊情况下,由协会秘书处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准注销并形成决议。第二十条协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准注销分支机构的决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协会领导,认真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各项,必须参加和支持协会各项活动;(二)应建立符合《中国标准化会章程》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三)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性项目和举办重大活动时,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分支机构每月向协会报告月份财务收支情况,以便协会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统计工作;(五)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中旬向协会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半年与下一年度工作。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接受年度检查。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的情况下开展会员发展工作。每个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基数为50家团体会员,并按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代收会费。所收会费10%上缴协会,90%作为会员服务费由分支机构管理使用。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由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书(证书中注明分支领域)。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除接受协会领导外,还应当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及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四条协会按规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二)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三)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四)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六)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上缴等有关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2015年月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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