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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同业业务?终于有人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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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4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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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同业业务?终于有人说清楚PAGE\*MERGEFORMAT1何为同业业务?终于有人说清楚前言我们通常提到的同业业务主要是基于127号文中同业业务的定义,基于同业风险的投融资业务。同业业务为不同银行差异化经营和区域化经营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经历了2017年以来的整顿,总体也在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敲响警钟,打破同业刚兑的迷信。实际上,广义同业业务包括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机构、或交易承担的风险为同业风险的业务。从这个思路出发,“同业业务”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同业撮合,资管产品托管,金融债承销,票据转贴...
何为同业业务?终于有人说清楚
PAGE\*MERGEFORMAT1何为同业业务?终于有人说清楚前言我们通常提到的同业业务主要是基于127号文中同业业务的定义,基于同业风险的投融资业务。同业业务为不同银行差异化经营和区域化经营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经历了2017年以来的整顿,总体也在朝着化的方向发展。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敲响警钟,打破同业刚兑的迷信。实际上,广义同业业务包括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机构、或交易承担的风险为同业风险的业务。从这个思路出发,“同业业务”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同业撮合,资管产品托管,金融债承销,票据转贴现,同业之间外汇及衍生品交易,也可以包括和境外同业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各类同业业务,但这些都不属于127号文界定的同业业务,只是同业交易对手而已。至于狭义的同业业务,笔者总结为除了同业SPV投资以外,形成金融机构之间实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部分SPV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否则不属于同业业务。2017年-2021年同业业务处罚本文处罚案例数据统计来自【法询智库-专业级金融监管文件数据库】具体数据需求及产品试用、商务合作请联系法询数据库助手。1、处罚情况概览2017年-2021年,同业业务类处罚案例共361例、处罚总额10.86亿元。其中农金同业资质的受罚占比最高,同业授信、同业存款、同业融出集中度三项案由数次多。2、处罚趋势图2017年-2021年同业业务类罚单基本呈下降趋势。18年罚单总数最高达120张,18年后呈明显下降趋势,20年同比19年下降超50%;但平均处罚金额几乎自17年后均呈上升趋势,尤在20年达到3.8亿元的新高。3、处罚情况明细及案由分类2017年-2021年同业业务类处罚案例共计361例,下表按照监管披露时间对案由分类进行了展示,登录法询智库可查询相同案由下的全部类案,并查看案例详情及法询原创处罚依据分析。361个处罚详情参见文末;登录www.banklaw.com,开通会员,可以实现所有处罚案例的“类案查询”;我们实现4.3万处罚要点,80大类分类标签查询功能,以及4.3万处罚案例要点详情页面的“类案查询”。本文纲要一、何为同业业务(一)同业业务基本定义(127号文)(二)同业业务主要特征(三)同业业务部门专营制二、G24同业融入(一)同业融入业务范围(二)同业存单如何处理(三)同业融入业务介绍(四)同业融入案例介绍三、G31同业投资(一)G31报表(二)同业投资穿透逻辑四、与同业业务相关的监管指标(一)同业负债占比要求(二)对单家机构同业融出限制(三)风险暴露管理要求(四)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五)流动性匹配率(LMR)(六)流动性覆盖率(LCR)(七)流动性比例(LR)五、广义同业业务(一)主要合作机构(二)同业业务产品与金融机构对应情况一、何为同业业务(一)同业业务基本定义127号文对同业业务的概念进行明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本文前四章节所提及的同业业务为狭义层面的概念,特指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中定义的“同业业务”。具体而言,分为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两大类:根据1104报表中的《G24最大百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与原《G14a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出情况表》(现已不用填报)将同业融资细分为同业融入与融出。看似比较简单的逻辑框架,但实际上很多细节一直存在争议和模糊地带。比如SPV存款对存款吸收银行而言是同业存放还是一般存款?具体可以参见《HYPERLINK"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kyODI1Nw==&mid=2654146470&idx=1&sn=5abba1ff1d285f1edf640d85da561c7b&chksm=84d172c8b3a6fbdeda7fb964f9889c6c855149a3ea8f6f2d76198da40dfa85b2872795b44fd4&scene=21"\l"wechat_redirect"\t"_blank"同业存款vs一般存款!修订版!》。1、同业融资(1)同业融资范围根据127号文对同业业务的定义,同业融资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中需要注意两组易混淆概念的区分,其中同业拆放与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拆放同业与存放同业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概念区分(2)同业融资不包括贸易背景的票据转贴现、福费廷和再保理业务127号文对同业业务的定义排除了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或存放;也排除了虽然交易对手是同业但清算交割后即没有同业风险的交易,如同业之间非金融债和外汇即期的交易;同时也排除了票据转贴现、福费廷和再保理业务。买断式票据转贴现,我们不属于127号文的同业业务,因为票据追索权只是或有关系,票据贴入行有前手和承兑行的承诺担保,票据到期后获得款项,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同业资产与同业负债。从1104报表来看,买断式票据转贴现应计入G01_Ⅲ各项贷款——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中,不属于同业业务。当然在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处理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若该项业务的风险仍然在卖出方,则卖出方业务金额计入“卖出回购款项”项目,买入方计入“买入返售资产”项目中,这就属于同业业务范畴了。同业福费廷也不属于狭义同业业务。福费廷交易市场分为一级交易市场与二级交易市场,一级交易市场是指企业从银行获取贸易融资,二级交易市场是表内福费廷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又称同业福费廷业务。福费廷业务均纳入贸易融资核算,计入各项贷款,填报在G01_Ⅲ各项贷款——贸易融资中,故不属于127号文规定的同业业务。福费廷业务需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资本与拨备,同时应当根据穿透后底层用款企业的规模和控股类型,将同业福费廷业务余额纳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填报SF63_Ⅲ各控股类型企业融资情况表。再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买入另一银行持有的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交易标的是基础交易下的应收账款。跨行开展再保理业务与保理业务一样均属于贸易融资业务,与同业福费廷业务相同,计入G01_Ⅲ各项贷款——贸易融资中。其中,票据转贴现占用票据承兑行或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同业福费廷业务占用保兑行授信额度。再保理业务也需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再保理行办理再保理业务时应根据风险实质承担情况占用债务人(买方)额度或信用风险担保银行额度。需注意,占用同业授信额度,并不一定属于127号文规定的同业业务范畴。2、同业投资包括同业存单、金融债和"特定目的载体"。不过,购买同业发行的同业存单和金融债、二级资本债等属于同业业务比较好理解;而将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特定目的载体(理财、信托、保险资管、券商资管等)视为同业业务,只是127号文监管硬性这么规定,其实当前的实际环境看已经没有多少逻辑可言。在2014-2015年期间,表外资管业务是否属于同业业务的争议凸显。这主要源于银发127号文有这样的表述:“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实际上,该文及后来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强调同业专营和同业授信),都是建立在同业业务大概率产生同业风险这样的假设前提上的。这种分类形式的隐含之意,是监管认为只要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不论风险隔离做得如何,都统一按同业投资处理。这其实非常值得商榷——毕竟,如信托和公募基金产品,法律破产隔离,事件中监管也趋严风险隔离逐步到位。尤其在资管新规发布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视为同业业务显然与打破刚兑的定位存在冲突。所以,笔者认为,既然资管新规已经正式落地之后(HYPERLINK"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kyODI1Nw==&mid=2654128118&idx=1&sn=dbb7782ac0db0b3bb7d2815781021baa&chksm=84d0ba98b3a7338ed559f67fe68ebede57f642469d8d605bb26605ed06542077d2311941e7ec&scene=21"\l"wechat_redirect"\t"_blank"资管新规正式落地!),未来127号文关于同业业务的定义需要重新确定。(二)同业业务主要特征目前国内同业业务主要包含的业务类型和特征详见下表:(三)同业业务部门专营制201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文件,加强了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管理,要求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同时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在实际业务中,这些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往往归属于银行不同部门。以某国有银行为例,根据交易方式对专营部门进行划分,电子化交易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直接经营,非电子化交易由总行同业业务中心作为专营部门。某大行此前同业业务部门专营制实际上,境内同业代付业务几乎没有,因为127号文对同业代付业务的进行限制,同业代付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除非一家银行从事境内贸易结算但是没有接入CNAPS系统,同时在客户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即使是暴雷的河南村镇银行没有接入CNAPS,但是也会找一家代理行接入系统实现资金划转,代理行为村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以可以说境内同业代付业务基本消失。需要注意2016年12月票交所组织票据市场参与者签订《票据交易主》,并规定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交易合同,代替了线下双边交易合同。2017年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规定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进行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断式回购等,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核心交易子系统进行票据交易。二、G24同业融入(一)同业融入业务范围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有初步了解后,本文结合《G24最大百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详细介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业融入业务,主要目的是根据填报机构从同业融入资金的结构性与稳定性情况分析其流动性风险状况。同业融入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其中同业拆放包括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注:G24报表较去年没有太大变化,在填报机构中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与G31投资情况表保持同步。2018年发布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AIC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这一规定极大提高了AIC在负债端的融资能力,因此监测AIC同业负债是否保持在合理水平,将其纳入同业融入监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二)同业存单如何处理1.1104监管指标与127号文不纳入同业在G24报表中发行的同业存单单独列示在附注项中(2018年新增),不计入同业融入总额。这与127号文保持一致,127号文并未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融资范畴中,故在监管口径中,计算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总负债的比重时,发行同业存单不计入。2.MPA打分指标纳入同业央行2018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以下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以促进同业存单市场规范发展,防止同业存单爆发式增长导致风险集聚。在此之前,已将资产规模5000亿以上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纳入MPA监管之中。在计算MPA打分项时,同业存单应计入同业负债中。3.CFETS实际发行纳入根据《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规定,同业存单发行人需要在人民银行备案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同时在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登记发行额度。银行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额度时就会考虑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融入额度内是否超标,来确定同业存单发行规模。最初监管对商业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持鼓励态度,但随着同业存单发行规模暴增,甚至出现了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等现象,监管开始对同业存单空转套利进行限制。在2017年原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曾试探性地提出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未来将发行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融入监管指标已是大势所趋,以防止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同业资金导致负债结构不稳定现象发生。(三)同业融入业务介绍G24报表中同业拆放是指通过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融入的资金余额,在G24报表中填报此项时需注意应以法人为基础合并填报。1.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进行的短期借贷,一般情况下,都是大行拆借给中小银行为主。我们一般说的同业拆借并不包括同业借款,而是仅指CFETS系统里成交的拆借,受央行额度和期限限制。同业拆借属于线上交易,参与拆借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但是整体拆借的价格是分层的,分为银行同业之间的融资利率,以及银行和非银之间的融资利率。我国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1)参与主体同业拆借限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会员,参与者如下图:(截至2022-6-12)2014年127号文下发后,就不再允许分行新开账户,但仍有一些存量的分行账户,所以大行有19个成员,股份制行有40个(股份制法人就12家),但分行账户基本是冻结状态,并不能参与交易。资管产品不能参与拆借,但可以参与回购。实际上,非银很少参与银行间拆借,主要是央行对非银的拆借额度和期限有严格限制。加之很多银行对非银的授信额度有限,纯信用拆借准入过于严格。所以,银行和非银之间的融资方式往往以回购为主。此外,也存在线下同业借款的方式,这种方式期限更长且没有监管额度限制。对于民营银行、小农商行而言,能够加入同业拆借中心是获得同业流动性非常重要的举措。(2)价格指标从同业拆借的利率指标分析看,有报价的SHIBOR,也有成交的IBO。正是因为丰富的交易指标,这才把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款区分开,毕竟同业存款价格不够透明。报价型:对同业拆借影响力更高的指标是SHIBOR,部分金融衍生品比如IRS也是以SHIBOR为标的。报价型利率相较于成交型来说,各种期限都有报价,不会集中于隔夜、7天而其他期限成交量极少,但是缺点在于报价机制容易产生操纵,实际上SHIBOR的对标伦敦的LIBOR,已于2022年退出市场。详见HYPERLINK"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kyODI1Nw==&mid=2654123667&idx=1&sn=6986d758cdc480e9f27e05d179ef6c6c&chksm=84d0cbfdb3a742eb2177551595afee4a869ab8db21bd198596172d7f5bf16d2698c4e0e365b2&scene=21"\l"wechat_redirect"\t"_blank"《别了,LIBOR!》成交型:IBO是全银行间市场的拆借利率,是包括非银机构在内的所有以成交量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利率,包括IBO001~IBO1Y共11个品种。(3)拆借用途同业拆借主要用于调整资金头寸,满足银行同业之间因为支付清算需求产生的短期资金需求。所谓支付清算需求,主要是每家银行都会留有一定超额准备金放在央行(存放央行科目),用来日间流动性需要(主要是企业发起的存款支付转移)。(4)期限与额度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为1年,在实际交易中以隔夜交易与七天交易为主,且到期后不得展期。对不同金融机构的拆入拆出限额有不同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同业拆借期限同业拆借限额根据7月29日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集团外负债不仅包括金融债、资产证券化形成的负债以及同业拆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取得的外部资金,比原来的监管标准有较大提升,强化财务公司风险防控。(5)同业拆借特点同业拆借是无担保的资金融通行为。可以参与同业拆借机构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用较高的金融机构,且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风险管理机制与信息披露规则,故可以完全依靠金融机构的信用进行资金拆借,无需提供担保。交易效率较高。同业拆借市场完全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交易系统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资金清算等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进行询价交易,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手续简便且成交时间迅捷。以短期交易为主。下表为2022年上半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同业拆借市场以1天、7天交易为主,其中隔夜同业拆借占比达到了88%以上,三个月以上的同业拆借规模很小。主要原因是同业拆借市场就是为了满足金融机构之间短期、临时的资金余缺调剂。2022年1-6月同业拆借统计情况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2.同业借款截至目前,同业借款还没有专门规范性的文件出台。网上流传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之前出过征求意见稿,但并未生效。根据127号文规定,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一般采用线下的方式进行交易。(1)业务特点同业借款主要是银行借给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四类机构。期限可以长达3年,不受线上同业拆借额度限制,个性化签订合同。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虽然很类似,但仍然有很大的差异:同业拆借为线上业务,央行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和期限限制,期限短,普遍在3个月以内,监管要求是1年内。对银行而言,同业借款主要就是一种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间的同业业务,因为消费金融公司相对风险更高,收益也相应更高一些。理论上,同业借款也可以指银行与银行同业间的线下借款,但由于127号文规定仅同业借款期限可超过1年,所以线下银行同业间的人民币借款期限如超过1年,就存在规避监管要求的嫌疑(同业存放只能1年以内)。所以,银行同业之间的同业借款很少见。如果融出和融入都是商业银行,那么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几乎没有差异,唯一的差异可能也就是报文的不同。后来银发[2014]178号发布后,多数银行开始要求同业存款需开立同业账户。所以从现在实践来看,需要以同业账户作为载体也是同业存款的一个重要标志。(2)注意事项总体上,同业借款注意事项如下:虽然监管规则没有禁止银行与银行直接做同业借款,但是此类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放高度类似,不应以同业借款名义突破1年期限的监管限制。同业借款属于同业融资,所以不需要符合3+1贷款规则,不需要穿透查看资金流向。即所谓穿透并不能简单粗暴适用任何场景。比如A银行借款给B资产管理公司,如果B资产管理公司拿这笔钱做了违规业务,A可以豁免。地方AMC属于非金融机构,借款给地方AMC不属于同业借款,属于贷款范畴,所以需要审核资金用途,按照贷款流程。商业银行不能和非金融机构开展类似的同业业务,所以银行和地方AMC开展的不良资产包或其收益权受让业务,笔者认为是违规的。但由于127号文并没有明确负面清单及相应处罚,所以这种规制并不明确,也仅在三套利中有所表述。(3)同业类资产的标与非标争议央行的标准化债权细则出台前,银行理财投资同业借款的情况非常普遍。银保监会的G06报表并没有明确说同业借款属于非标,所以多数银行将此计入标准化债权,从而可以突破期限匹配的限制。在银行理财的资产配置中,同业借款比较灵活,甚至也可以配置在现金管理类产品中,相对提高收益。2020年7月《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发布,线下同业借款认定为非标。主要受影响的主体是银行理财(资金融出方)和消费金融公司(融入方),很多消费金融公司资金缺口主要是从银行借款,但是拆借额度和期限太短,同业借款是主流,其中银行自营和理财都有。其他同业资产,比如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都属于新的非非标。注意新非非标资产不属于标也不属于非标,但是属于债权类资产,和混合类、股权类还不太一样。虽说是新非非标,但实际上完全享受了标准化债权的待遇,如果不要抠字眼,可以说就是标准化债权。(4)二者区别同业拆借与同业借款的核心区别3.同业存放同业存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放款项,此项仅需要具有存款吸收资格的机构填报,保险公司存放不在此项填报。同业融入指标主要是为了监测同业负债的稳定性,而保险公司存放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强,故不将其纳入同业融入范畴。结合G01资产负债表与G01_Ⅲ存贷款明细报表来看,在G01资产负债表中同业存放款项细分为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而保险业金融机构为灰色项不需要进行填报。在G01_Ⅲ存贷款明细报表中保险公司存放款被列入其他存款中。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均属于同业存款业务,下面对同业存款的特点与部分银行同业存款转一般存款躲避监管指标套利进行介绍。(1)同业存款的特点从银行内部处理上看,同业存单属于同业存款范畴,二者没有太大的实际上的差别,只是同业存单便利性高一点。实际上,2012年底央行主推同业存单,就是为了逐步替代线下的同业存款,使得同业存款更加透明化规范化。过去几年来,同业存单也的确突飞猛进,截至2022年4月末余额达到14.6万亿元,同业存款无公布数据,大概也差不多15万亿。同业存款的特点包括:价格不透明。尽管线上同业拆借的价格也并非完全透明,毕竟SHIBOR等指数仅能反映大行信用状况,中小银行的信用议价波动性较大。但线下同业存款利率更加不透明,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内控,防止利益输送也是关注的焦点。需要历经开立同业账户,合同签订,交易证实书等操作流程;一般而言,同业存款开立非结算性的同业结算账户。同业存款首次需签署定存协议,开户协议,对账协议,提供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流程。后续续作定存用报文即可。非银同业存款以SPV存款为主,波动较大,受监管影响较大。(2)同业存款转一般性存款因协议存款可以在报表填报时未被认定为“一般存款”,在银行计算“存贷比、流动性匹配率、LCR”的过程中对指标有利,故会有部分商业银行利用资管通道,将同业存款伪装成协议存款,进而改善相关监管指标。比如,通过以存放同业业务做通道将资金拆借、投向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产品,保险公司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将同业资金调作一般性存款;或者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但这一做法在合规性上问题较大,在近两年的各类监管检查中,因涉及“利用假协议存款虚增银行一般存款”事由被处罚的银行,其处罚金额都比较大。4.卖出回购其定义为:先卖出某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进行回购从而融入资金,买入返售与之相反。卖出回购分为两个步骤:正回购方A机构将金融资产出售或出质给B金融机构;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以固定价格解除质押或(回购)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是一种短期的资金融通方式,资金融入方回购的价格往往高于卖出价格,可以将这一部分差价看做是使用资金的成本。卖出回购流程银行间回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质押式回购,另一种是买断式回购。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押品所有权是否转移:质押式回购是资金融入方用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解除质押;而买断式回购则是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并完成过户,然后资金到期后,资金融入方再将债券买回来。前者债券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是银行间市场的主流。举个例子,如果金融资产有利息,质押式回购协议期间的利息归正回购方A机构所有,买断式回购利息归逆回购方B机构所有。后者债券所有权发生变化,市场的交易量不多,一般是拿来应急做的。(1)基础资产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2)交易场所回购业务主要分为银行间和交易所,但银行同业间只能在银行间参与回购,不能参与交易所回购。其缘由可以追溯到1997年:彼时在《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中,央行勒令银行退出交易所回购。虽然后来现券交易放开了上市商业银行开户,但回购领域一直没有任何放松。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跟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不同在于前者体现便利性,因为交易所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在资金紧的时候一定能借到钱,前提是必须符合押品的标准,只是价格可能比较高。但在银行间市场,资金极端紧张的时候,是可能存在借不到钱的情况的。同时,银行间市场属于场外市场,要找到交易对手方询价,押品的质量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回购解券效率相比集中清算的交易所更低。(3)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①DR的诞生与发展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尤其是7天回购,一直是中国金融市场短期拆借利率最主要的风向标。随着国内同业业务和资管业务蓬勃发展,银行间市场的参与主体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央行→大型银行→中小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传导层级。R利率的统计口径是全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式回购利率,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DR利率是指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且只能以利率债作为质押物,涵盖隔夜(DR001)到1年(DR1Y)等11个品种。DR007和R007走势②DR作为未来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重点2020年以来,生成DR的交易基础日均超过1.8万亿元,在银行间回购市场中的占比约48%。DR已经成为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松紧变化的“晴雨表”,对市场流动性观测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为货币市场交易精细化定价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中国的基准利率体系中,除LPR被广泛用于贷款利率定价外,其他基准利率主要发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指标作用,直接运用其作为定价基准的金融产品仍较为有限。央行在《参与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和健全中国基准利率体系》提出,以培育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DR)为重点、健全中国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的思路和。下阶段,中国银行间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推动各类基准利率的广泛运用,通过创新和扩大DR在浮息债、浮息同业存单等金融产品中的运用,将其打造为中国货币政策调控和金融市场定价的关键性参考指标。5.委托方同业代付(1)同业代付流程委托方同业代付是指填报机构(委托方)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受托方)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款项。主要分为四个步骤:①资金需求企业向A机构提出申请;②委托方A机构委托受托方B机构代付款;③受托方B机构将资金直接付给C客户或划转到委托行账户;④委托方到期偿还本息给受托方。同业代付对委托方来讲是负债项,是受托方的资产项。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同业代付流程(2)同业代付需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委托行要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在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同业代付的金额和期限。受托行要对同业代付的合作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将同业代付款项的全额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将同业代付款项与没有指定用途的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委托行作为客户的债权人承担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作为委托行的债权人,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后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6.扣除结算性存款按照有没有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将总额分为两类,在对最大百家金融金融机构进行排序时按照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后的同业融入余额排序。结算性、非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区分出自127号文,127号文指出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但并未对两类同业存款进行定义。结合2014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分析,结算性同业存款包括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但不包括投融资性结算账户存款。没有将结算性同业存款纳入同业融入的范围中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是以投融资为核心的业务,而主要用于支付结算的存款是不属于同业业务范畴,从而也不属于同业融入的范畴中。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中的投融资性结算账户存款因为具有127号文要求的投融资的特性,故将其纳入同业融入的范畴之中。(四)同业融入案例选取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作为案例,对G24同业融入业务进行分析。因为G24报表的同业融入总额是不包含发行同业存单,而MPA将同业存单也纳入同业负债中,所以将分别对其进行计算。总体来看,近几年同业融入占总负债的比重呈下降趋势,除兴业银行2021年同业融入占总负债比重有所升高外,其余两家银行占比都压降在20%以下。兴业银行同业融入占比较高的原因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占比较大,达到了22.27%,其余都保持在12%-14%之间。需要注意,年报中的同业及其他机构存放款项没有将结算性存款剔除在外,尤其是兴业银行,同业代理业务占比较高,导致同业融入比重偏大,实际上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没有超过监管要求。兴业银行作为曾经的同业之王在监管对同业负债占比限制之后同业业务已实现大规模收缩,但与其他银行相比还是保持着较高的比例,负债端结构还有待优化。同业融入案例单位:亿元注:同业存单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未扣除结算性存款,导致同业融入占比略高商业银行同业融入第二大项就是同业拆入,规模小于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上表中兴业银行卖出回购的规模占总负债的比重较大,且增幅达到127%,主要原因是卖出回购债券规模增加,增幅为214%。相比较而言,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同业负债占比大于国有大行,主要原因是这些银行在发展初期没有足够的客户来源,通过吸收客户存款保证负债端资金充足、满足资产端需求是很难的,为了业务发展不得不依赖同业负债。在监管没有对同业负债占比限制时,中小行依赖同业业务加杠杆实现资产端大规模扩张,而同业负债和吸收存款相比,稳定性较差且期限短,如果过度依赖同业负债同时在资产端配置长期项目就会给这些银行带来了很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若未来将发行同业存单也纳入同业融入口径中,对城商行、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的影响可能会更大一些,对国有大行的影响相对有限,因为国有大行本身就有较好的存款客户基础,不用依赖于同业负债。在MPA同业融入考核升级后,商业银行应该有所准备,同业负债占比较高的银行还是要继续压缩。2022年大部分银行的同业存单计划发行量都有所上升,且增幅相对较大,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商业银行揽储负债压力大,不得不通过主动负债管理满足业务发展需求。银行在发行同业存单时也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资产与负债端期限结构相匹配,达到资产负债动态平衡的状态。三、G31同业投资这里分析的同业投资主要指:商业银行把自营的资金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于底层资产,载体包括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包括集合、定向)、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产品(专户或者公募基金),理财子公司的产品。但是不包括银行间交易所的ABS产品(本质上是投的底层资产,或者是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如果原始权益人强增信)。一般所指的底层资产为非标债权。本文所指的同业投资通道,特指银行自营资金通过这些SPV底层投资非标资产,SPV本身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只是履行事务性管理职责。(一)G31报表报表填报并不属于监管文件,报表中有列示的业务科目,也不代表银行开展该业务就一定是合规的,报表仅是业务统计层面的需求。G31报表结构上投资业务分为①债券、②权益、③公募基金、④私募基金、⑤资管计划、⑥其他类投资。1、债券类投资,这里债券投资部分不要求做资金流向穿透管理,也就是到这个债券品种为主,虽然实际风险管理和监管审查过程中,偶尔也会去审查,比如城投债资金用途是不是合规,或者ABS底层资产是否符合要求,但对于资金方而言这种只是风险管理手段,并不是监管要求(或者说监管责任主要是承销商,并非投资人)。2、权益类投资,理论上同业投资是不能投权益类的,因为银行不能投其他一般企业的股权,但是如果是金融机构的权益实际上是可以投,只不过消耗资本比较高,一般情况下要么并表,要么从银行的资本里去扣除3、公募基金,投公募基金如果投的是纯债基,基本上是豁免穿透的思路4、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和其他类投资,这里主要统计的是需要穿透产品结构才能看到投资的底层是哪类资产,比如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二)同业投资穿透逻辑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监管资本的计量与债务人的属性有直接的关系,债务人的属性决定了监管资本占用系数。根据所投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是穿透式风险监管的具体体现。银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开展同业投资,若简单归入同业业务,对银行同业或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人做授信,虽然简化了授信管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监管资本占用,但是实际上未追溯到风险源头,掩盖了业务的真实信用风险。也因此存在以下几种穿透的要求,总体是参照贷款科目来提出相应的穿透要求的。1.穿透授信对于穿透授信,银监发[2016]4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首提同业投资穿透要求。即:SPV投资应穿透对应至最终债务人。授信对象穿透并纳入统一授信后,就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集中度管理,需要满足不超过15%的授信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2.大额风险暴露穿透银保监会于2018年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其本意是要计量并控制商业银行自营业务在同业投资(包括ABS)过程中隐藏的风险。3.五级分类穿透五级分类最主要适用于商业银行,整个五级分类最大的前提是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所以信托公司、理财子公司也只有固有资金的自营业务需要参照适用,其发行的资管产品不适用这些内容。商业银行理财事业部发行的理财产品,只要投资人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适用,因为纯粹表外业务,不承担信用风险的不需要适用。4.资本金穿透5.资金流向审查穿透穿透看同业投资资金流向审查主要看是否比照自营贷款,同样是银发[2014]127号文框架下的要求: “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四、与同业业务相关的监管指标(一)同业负债占比要求1.127号文同业融入占比=同业融入资金余额/负债总额≤1/3这一指标出自127号文,其中分子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取自G24最大百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中的全部同业合计,主要是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和委托同业代付等科目合计,127号文又规定了可以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分母负债总额取自G24负债合计。此处的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2.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同业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满分为25分,对不同金融机构有不同的指标要求。与127号文不同的,MPA将同业存单纳入了同业负债口径中。这一变化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影响较大,尤其是一些城商行、农商行可能面临较大的调整压力,主要原因是中小型金融机构更依赖于发行同业存单融资。但是一些比较大的银行,比如上市银行,就算把同业存单纳入考核,也不会超过三分之一,这项考核也在不断完善中。(二)对单家机构同业融出限制对单家机构同业融出资金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0%。这个其实是对融出业务有个集中度的要求。融出资金一般为拆放同业、存放同业、买入返售、其他同业融出构成,其中拆放同业又分为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唯一一个时间可以超过1年,最多为3年的融资业务)、受托方同业代付三部分构成。根据127号文,融出资金可以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风险资产为零的资产(比如像一些国债、利率债和国开银行债等等)。(三)风险暴露管理要求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防控商业银行客户集中度风险,要求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这条可以和第二条对比来看,是银保监会大额风险暴露中的规定,它的范围更广,而且要求比127号文件要高(127号文是50%)。风险暴露分为一般风险暴露,特定风险暴露,交易账簿风险暴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潜在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的同业融出与投资均被纳入监管中。(四)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100%,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银行未来1年内权益和负债类等稳定资金来源支持其表内外业务发展的能力。可用稳定资金指的是商业银行在面临外部流动性压力的状况下,仍能维持长期使用(1年以上)的资金来源,与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有关。在G25_Ⅱ《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分子净稳定资金包括来自金融机构的融资:持有的来自金融机构的存款、借款或其他形式的无担保或担保融资,包括同业存放款项、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其折算系数如下表所示。其中“有业务关系的存款”是指填报机构为非自然人客户提供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担保融资包括卖出回购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由银行特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的借款和负债。G24报表期限较长的同业融入余额上升会导致NSFR比例扩大,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改善银行总体盈利水平。(五)流动性匹配率(LMR)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100%,且对不同期限的资金确定不同的折算率,相关数据取自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主要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情况,合理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避免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短期资产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分子加权资金来源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存放、同业拆入与卖出回购款项,但期限小于三个月的折算率为0,期限大于三个月的同业融入增加会提高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中央行资金与各项存款占的折算率较高,加权资金运用中贷款的折算率较低。同业融资与同业投资均会对流动性匹配率产生影响。总体来看,监测流动性匹配率主要还是为了让商业银行回归本源,资产端以投放贷款为主,负债端主要靠吸收存款,降低同业负债与同业投资的比重。各金融机构也要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配置资金来源与运用,对于其他投资业务较多的银行就要压缩同业负债规模,扩大存款在负债端的占比。(六)流动性覆盖率(LCR)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100%≥100%。流动性覆盖率反映在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填报机构是否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以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分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分为一级资产与二级资产,对分子端进行分类,公募基金、金融债不属于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属于一级资产,全额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所以同业投资占比过高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分母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量-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与同业融资相关的项目及其折算率如下表所示。(七)流动性比例(LR)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25%,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银行短期内的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匹配情况,填报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其中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对流动性比例产生影响。同业资产包括:拆放同业、存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借给同业;同业负债包括: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和从同业借入的款项。分子与同业业务相关的项目为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若轧差为正,则分子增大,优化流动性比例。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为正,则分母流动性负债增大,在流动性资产不变的情况下,同业融入资金越多,流动性比例越小。总体分析,金融机构同业负债的扩张可能会导致流动性恶化,所以监管对金融机构对同业负债一直处于强监管状态,促使商业银行业务回归本源,降低流动性风险。五、广义同业业务广义上的同业业务泛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除127号文规定的同业业务外,其余广义同业业务实行非专营管理。(一)主要合作机构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与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体系;(2)证券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3)保险机构。包括保险资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4)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具体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AIC、商业银行理财子、非银支付机构等;(5)金融要素市场客户。包括国内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如由一行三会管理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中证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清算结算平台(上清所、中证登、中债登等)。(二)同业业务产品与金融机构对应情况——以国有大行为例1、资产类负债类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故与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的需求也大有不同。商业银行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业务(广义)包括同业负债业务、同业资产业务以及同业中间业务。下表展示了商业银行可以与不同金融机构做的同业资产与负债业务。以保险公司为例,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银行存活期、定期、协议、协定、通知存款,可以买本行的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这些为本行的资产业务,保险公司可以从本行拆入资金、借入同业借款、投资债券等。同业业务产品和金融机构对应关系表特色资产业务是不同金融机构与本行展开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业务。例如AMC机构,商业银行需要将不良资产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也可以通过债权类同业投资产品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成本较低的融资支持;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资产业务包括给汽车抵押贷款做ABS。2.中间业务类广义上的同业业务还包括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中间业务,具体包括资产托管、代理结算、中央对手代理清算业务、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代理开立信用证、贵金属及外汇交易代理、代客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127号文规定的同业业务一个关键点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所以同业中间业务并不属于127号文对同业业务的定义,实行非专营管理。本行与不同金融机构开展的中间业务如下表所示。------------------2017年-2021年同业业务处罚以下数据统计来自【法询智库-专业级金融监管文件数据库】具体数据需求及产品试用、商务合作请联系法询数据库助手1、处罚情况概览2017年-2021年,同业业务类处罚案例共361例、处罚总额10.86亿元。其中农金同业资质的受罚占比最高,同业授信、同业存款、同业融出集中度三项案由数次多。2、处罚趋势图2017年-2021年同业业务类罚单基本呈下降趋势。18年罚单总数最高达120张,18年后呈明显下降趋势,20年同比19年下降超50%;但平均处罚金额几乎自17年后均呈上升趋势,尤在20年达到3.8亿元的新高。3、处罚情况明细及案由分类2017年-2021年同业业务类处罚案例共计361例,下表按照监管披露时间对案由分类进行了展示,登录法询智库可查询相同案由下的全部类案,并查看案例详情及法询原创处罚依据分析。361个处罚详情参见下表;登录www.banklaw.com,开通会员,可以实现所有处罚案例的“类案查询”;我们实现4.3万处罚要点,80大类分类标签查询功能,以及4.3万处罚案例要点详情页面的“类案查询”。同业业务2017年-2021年处罚情况序号案例名称披露时间处罚要点1平顶山银监分局关于平顶山市市郊农信社的行政处罚(平银监罚决字〔2017〕1号)2017/1/12违规开办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2平顶山银监分局关于平顶山市市郊农信社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平银监罚决字〔2017〕2号)2017/1/12对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开办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3平顶山银监分局关于平顶山市市郊农信社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平银监罚决字〔2017〕3号)2017/1/12对平顶山市市郊联社违规开办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4平顶山银监分局关于郏县农信社的行政处罚(平银监罚决字〔2017〕4号)2017/1/12违规开办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5平顶山银监分局关于郏县农信社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平银监罚决字〔2017〕5号)2017/1/12对郏县联社违规开办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6宁波银监局关于宁波银行的行政处罚(甬银监罚决字〔2017〕1、4号)2017/2/4票据同业业务未能持续实行同业专营制管理、7岳阳银监分局关于湖南华容农商行的行政处罚(岳银监罚〔2017〕2号)2017/2/10办理无授信额度和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8宁波银监局关于宁波银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甬银监罚决字〔2017〕2号)2017/2/24担任宁波银行票据业务部总经理期间,对该行票据同业业务未能持续实行同业专营制管理等行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9宁波银监局关于宁波银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甬银监罚决字〔2017〕3号)2017/2/24担任宁波银行票据业务部副总经理期间,对该行票据同业业务未能持续实行同业专营制管理等行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10宁波银监局关于宁波银行的行政处罚(甬银监罚决字〔2017〕1号、4号)2017/2/24票据同业业务未能持续实行同业专营制管理、11湖南银监局关于民生银行长沙分行的行政处罚(湘银监罚决字〔2017〕7号)2017/2/24未经总行授权办理票据业务、对未经授信企业进行贴现融资、为转贴现票据提供回购承诺。12平顶山银监分局关于平顶山卫东农商行的行政处罚(平银监罚决字〔2017〕9号)2017/3/16违规开办资产管理类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13平顶山银监分局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农信社的行政处罚(平银监罚决字〔2017〕10号)2017/3/17违规开办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14苏州银监分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行政处罚(苏州银监罚〔2017〕5号)2017/3/21票据发托后仍开展同业票据交易15银监会关于恒丰银行的行政处罚(银监罚决字〔2017〕15号)2017/4/10(六)利用结构性理财产品,将多笔同业存款变相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16吕梁银监分局关于交城农商行的行政处罚(吕银监罚决字〔2017〕4号)2017/4/21利用同业科目办理资金通道业务,变相授信或隐藏不良资产,规避监管17吕梁银监分局关于交城农商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吕银监罚决字〔2017〕5号)2017/4/21利用同业科目办理资金通道业务,变相授信或隐藏不良资产,规避监管18吕梁银监分局关于交城农商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吕银监罚决字〔2017〕6号)2017/4/21利用同业科目办理资金通道业务,变相授信或隐藏不良资产,规避监管19运城银监分局关于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运银监罚决字〔2017〕4号)2017/4/25在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长期间,对该行同业融出资金超过监管规定一案负直接责任20运城银监分局关于新绛县新田村镇银行的行政处罚(运银监罚决字〔2017〕7号)2017/4/25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出租同业账户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牟取不当收入21运城银监分局关于新绛县新田村镇银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运银监罚决字〔2017〕8号)2017/4/25在新绛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对该行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出租同业账户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牟取不当收入一案负直接责任22运城银监分局关于新绛县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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