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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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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东师校发字[2004]43号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我校在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和一等奖两个级别,每两年评审一次。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第四条教学成果...
东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东师校发字[2004]43号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若干》,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我校在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和一等奖两个级别,每两年评审一次。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第四条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具体指:在高等教育教学中,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在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第五条符合第四条有关规定,并经过两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重大贡献,有极大推广价值,且成果的创新点特别突出。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较大贡献,有较大推广价值,且成果的创新点较为突出。第六条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3.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与本成果相关的高校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第七条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数额,由各学院和有关单位择优推荐。第八条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第九条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的材料有:《东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成果。若成果为教材的,还须提交样书。第十条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须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学院推荐需由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择优向学校推荐。第十一条学校教务委员会根据所申报教学成果的创新性、实践性、可推广性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评审。第十二条在单位推荐和学校的综合评审中,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以及承担国家、吉林省和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学校教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全校教职员工在一周的异议期内均可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异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由教务处对存在异议的奖项组织复审,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复审结果。第十四条学校将对获奖成果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特等奖奖金为5000元,一等奖奖金为3000元。第十五条凡由我校组织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含教材奖)的项目,学校将另外给予相应的奖励:获国家级特等、一等、二等奖励的成果,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获省部级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励的成果,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第十六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第十七条获奖成果计入获奖者的人事考核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获奖成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属实者,即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师范大学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东师校发字〔2000〕29号)文件中有关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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