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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21-05-17 1页 doc 22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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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PAGEPAGE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基本沿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对紧急避险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域外...
18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PAGEPAGE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基本沿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对紧急避险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域外规定中,《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18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不向受害人赔偿损害。超过紧急避险要求的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害。引起危险情况发生从而导致损害的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作了系统梳理后,将上述《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删除,而统一纳入到民事责任一章予以规定。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1]危险有时来自人的行为,有时来自自然原因。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因此各国通行做法都是将紧急避险作为免责的情形之一。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8条规定:“为使自己或者他人避免急迫危险而损坏或者损毁他人之物的人,如果其损坏或者损毁行为系防止危险所必要,而且造成的损害又未超越危险程度时,其行为不为违法。如果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过失,则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关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本条没有对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予以规定。但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容。比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紧急避险所致损害,是指为了排除对本人或者他人构成威胁的危险而造成的损害,如果该危险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以其他方法排除,紧急避险所致损害应由致害人赔偿。法院可以考虑致害情况,责成因损害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者全部或部分免除第三人或者致害人的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50条规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有紧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致之损害程度者为限。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容。该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也都借鉴上述内容,对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做法。具体而言,紧急避险行为须满足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这是对紧急避险的“险”所提的要求。也就是说紧急避险应是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但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能采取避险措施。某人基于对危险状况的错误认识甚至臆想而采取避险措施,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当然要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即该避险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如果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时就要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对避险行为的要求。也就是说在面临紧急危险时,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来保全更大的合法利益。概言之,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该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即可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的紧急避险。这时实施避险行为的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紧急避险的认识,一定要注意其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阻却违法行为,行为目的都是保护公共利益、公民和本人的合法利益,二者成立的前提条件都是合法权利受到严重危险,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都在符合各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1)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是不法侵害人的非法侵害;(2)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是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而正当防卫则不在此限;(3)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4)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的本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可以对第三者实施。例如,就狗咬伤人而言,如果这只狗是被主人故意放出咬人的,则是行为人的不法侵害,狗成为行为人不法侵害的工具,是行为人的财产,打死狗的防卫反击,行为是指向行为人的,是正当防卫。如果是狗本身的侵袭,打死这只狗构成紧急避险,因为狗是直接的危险来源。[2]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准确把握不同情形下的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条第一句“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这里的“造成损害”即包括对避险者本人、第三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人身权利的损害。根据危险行为来源不同,相应的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依据本条规定,主要有如下情形:  1.险情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情形。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这时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从解释上讲,这里的引发险情的人可能是紧急避险人自己,也可能是作为监护人的被监护人,这时该紧急避险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是由于其是引发危险的人或者引发危险的人的监护人的原因,与紧急避险本身作为免责事由无关。  2.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形。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时仍要区分具体情形对待。如果紧急避险人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另外其他人利益的损害,紧急避险人仍免予对该其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这时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须。例如,甲的汽车自燃,因燃油泄漏,火势加大。乙在帮助灭火时,采取往燃烧的汽车上浇水的措施,由于水与燃油气体结合,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将丙的房屋烧毁。由于乙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对丙的损失,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没有减少损害,或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例如,甲家遭雷击起火,左邻的乙家人帮助用水灭火。在大火已被扑灭的情况下,乙家人未观察火情,而是担心火势复燃,继续往废墟上浇水,导致大量污水流入甲的右邻丙家。由于乙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丙的损害,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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