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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夏建设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规范实施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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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夏建设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规范实施工作细则相关公布《宁夏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通知宁建发〔〕108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镇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计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依据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要求、标准和规范,我厅制订了《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镇建设厅6月25日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
2021年宁夏建设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规范实施工作细则
相关公布《宁夏建设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通知宁建发〔〕108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镇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依据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要求、标准和规范,我厅制订了《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镇建设厅6月25日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依据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公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变动立即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措施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需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激励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一)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标准和计价方法依据。(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完工结算依据;是判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工程造价纠纷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参考依据。(三)对于不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应实施计价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要求外其它要求。第七条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第八条招标人须对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含有修改和调整权力。第九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需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五日内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第十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投诉和处理必需遵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完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核,应由编审单位含有对应资格造价工程师负担。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完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收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委托。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含有和其资质对应取费资质等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取费资质等级不应低于企业资质等级。第十三条土方工程分部分项清单编制,对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以下统一:土方工程量应实施计量规范中相关挖土方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规则(同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增加工程量并入土方清单工程量中。工程结算时,按约定或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题施工调整土方工程量。第十四条方法项目清单必需依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要求编制。第十五条方法项目清单应依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列项。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列方法项目,招标人可依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第十六条对于计量规范方法项目中列出了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S.1~S.6),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须实施计量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其方法项目费按单价项目以综合单价计算。如施工排降水、基坑支护、排污等方法项目应按单价列项,工程量单位不得写成“项”,要明确具体方法,计算并列出工程量。若招标工程量清单未能列出工程量单价方法项目,中标后应依据经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题施工方案计算,调整协议价款。计量规范方法项目中未列出工程量计算规则安全文明施工及其它方法项目,其方法项目费按总价项目计算,应包含除规费、税金以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第十七条对于计量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含模板工程,又在方法项目中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这两种计算方法和其它方法项目工程计量,作以下统一:招标人应按计量规范方法项目中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S.2)要求编制单价方法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按单价项目以综合单价计算。计量规范现浇混凝土项目(E.1~E.8)“工作内容”中模板工程内容删除不计。建筑工程计量规范(附录S)中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方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按我区现行计价定额对应工程量计算规则实施。第十八条材料暂估价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依据该单价计算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方法项目标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及调整表格中列出材料数量、单价、合价、累计,该累计不得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累计中反复计算。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需招标,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法选择供给商或专业分包人、确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专业工程中标价,并以此为依据替换暂估价,调整协议价款。第二十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根据计价规范要求确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专业工程价款后替换暂估价,调整协议价款。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综合暂估价,包含除规费和税金以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第二十一条其它项目清单中暂列金额,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项目标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情况等原因在清单编制时给予明确。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5%~15%估算。第二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总承包服务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自治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内容和要求计算。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建设项目,在规费项目清单中列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其它应列而未列入清单规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调整计取。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格应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材料价格实施,未公布材料价格根据材料暂估价计入控制价中,结算时甲乙双方依据材料采购协议或参考市场价协商确定。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必需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需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不得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第二十六条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投标总价应该和分部分项工程费、方法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累计金额相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降价或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任何优惠、降价或让利,均应反应在对应清单项目标综合单价上。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和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综合单价。第二十八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中协议解释次序等和协议价款相关实质性条款,须严格依法遵守,不得随意改动。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将施工协议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第三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协议价款、工程计量、价款调整、价款期中支付、完工结算和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应符累计价规范和其它相关要求。第三十一条实施招标工程,协议约定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相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地方,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改变影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上述改变公布政策性调整文件调整协议价款。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施工,若在协议推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标特征描述不符,且该改变引发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改变应按实际施工项目特征,按计价规范相关要求重新确定对应清单项目标综合单价,并调整协议价款。第三十四条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应该采取单价协议方法。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协议约定条件内不予调整,在协议约定外许可调整。第三十五条物价改变范围和幅度应在协议中约定。协议没有约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改变超出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超出10%,超出部分价格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要求价格指数法或信息价格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费用。第三十六条完工结算工程量必需以承包人完成协议工程应予计量工程量确定。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协议以外零星工作,和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工程量按现场签证或计价规范要求计算。第三十七条因工程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引发工程量改变或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标,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八条因工程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引发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方法项目发生改变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方法项目费用,应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定,并应具体说明和原方案方法项目相比改变情况。拟实施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定后,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要求,区分单价项目和总价(系数)项目调整方法项目费。如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定,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发方法项目费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方法项目费权利。第三十九条协议推行期间,当应予计算实际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出15%时,可调整对应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降低15%以上时,降低后剩下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或协商确定。该改变引发相关方法项目对应发生改变时,按单价计算方法项目费,同以上分部分项工程调整方法;按总价(或系数)计算,工程量增加方法项目费调增,工程量降低方法项目费调减。第四十条已签约协议价中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在支付完协议价款调整费用后,若有余额归发包人全部。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需在招标文件和协议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综合单价调整措施。不得采取无限风险、全部风险或类似语句要求计价中风险内容及范围。第四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权、责对等标准合理分摊风险:(一)因为下列原因出现引发协议价款风险,应由发包人全部负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改变;2、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公布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报价高于公布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二)因为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协议价款,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细则相关要求,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三)因为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及组织管理水平等本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风险,和工程管理费和利润风险,应由承包人全部负担。第四十三条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建设项目,保修期不一样分部工程,应在施工协议中分别列明保修金额和期满时限,建设单位应按到期前后次序立即分别支付保修金。第四十四条凡在我区应用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其功效、数据库、输入内容和输出形式应立即进行更新,必需和计价规范、计量规范、计价定额、数据库标准,及本细则等保持一致,并经过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对其计价软件符合性认证。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6月1日起实施。原《宁夏地域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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