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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鉴定规范GB50843-2013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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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鉴定规范GB50843-2013解读PPT课件TechnicalcodeforappraisalandreinforcementofbuildingslopeGB50843-2012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边坡加固工程勘察、边坡工程鉴定、边坡加固工程的设计计算、边坡工程的加固方法、边坡工程加固、监测和加固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本规范中以黑体...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规范GB50843-2013解读PPT课件
TechnicalcodeforappraisalandreinforcementofbuildingslopeGB50843-2012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边坡加固工程勘察、边坡工程鉴定、边坡加固工程的计算、边坡工程的加固方法、边坡工程加固、监测和加固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主编单位: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郑生庆、陈希昌、汤启明、刘兴远、姚刚、胡建林、何平、林文修、周忠明、王德华、郭明田、董勇、叶晓明、冉艺、陈阁琳、何开明、周长安、廖乾章、王嘉琳、方玉树、张培文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郑颖人、张苏民、薛尚龄、伍法权、陈跃熙、钱志雄、贾金青、唐秋元、康景文1建筑边坡工程加固现状需求①现实原因:因勘察、设计、施工和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一些质量低劣、安全度低、耐久性差、抗震性能低及年久失修的边坡工程,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边坡工程急需加固处理。②客观原因:边坡工程岩土特性复杂多变,破坏模式、计算参数及计算理论存在诸多不确定性。③技术原因:既有边坡工程加固涉及边坡工程施工质量、性能检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力学、支护结构、锚固技术、施工及监测等多门学科。④编制目的:使边坡工程的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化、规范化,符合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的要求。2规范构成GB50843-2012实际上是两本规范,建筑边坡工程鉴定规范和建筑边坡工程加固技术规范。3两本规范合一的原因:对有安全隐患的建筑边坡工程的加固,需判断、和界定已有建筑边坡支护结构的现状。规范编制背景时间:2013年2月3日4关于建筑边坡鉴定工作需考虑的问题建筑边坡工程检测技术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检测技术规范DBJ50/T-137-2012建筑边坡工程耐久性问题(有待完善)  鉴定评价的细节问题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DBJ50/T-×××-201× 建筑边坡工程抗震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规范编制背景规范编制背景4GB50843-2012编制引用标准名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50702 《砌墙砖试验方法》GB/T542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3.2.1边坡工程鉴定适用于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正常使用性、耐久性和施工质量等的鉴定。(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可靠性问题,仅提到了施工质量问题!)3.2.2边坡工程鉴定应明确鉴定的对象、范围和要求。鉴定对象应由委托单位确定,可将建筑边坡工程整体作为鉴定对象,也可将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构件作为鉴定对象。3.2.3当边坡工程遭受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后需进行特殊项目鉴定时,特殊项目鉴定评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火灾鉴定)3.2.4鉴定对象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历史、当前的工作状态和今后的使用要求确定。对边坡工程不同鉴定单元,根据其安全等级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3.2边坡工程鉴定5.1.1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工程鉴定。  既有边坡加固工程的设计依赖于边坡鉴定报告中提供的原有支护结构、构件现有状态、安全性等级等条件,特别是原有支护结构有效抗力的鉴定,否则,既有边坡加固工程缺少设计依据,难以保证加固后边坡工程的安全,因此,该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加固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鉴定报告,否则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既有建筑边坡工程的加固设计。5边坡工程鉴定5.1.2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1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鉴定时;2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它不利状态时;3对邻近建筑物安全有影响时;4进行改造、扩建及使用环境改变时;5需要进行整体维护、维修时;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7需进行司法鉴定时;8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性问题时。未按规定已建设的建筑边坡工程。5.1.3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鉴定: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性的检查;2边坡工程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鉴定。5.1.4当边坡工程存在耐久性问题时,应进行边坡工程耐久性鉴定。5.2鉴定的程序与工作内容5.2.1边坡工程鉴定程序可按图5.2.1进行。5.2.2初步调查宜包含下列工作内容:1查阅边坡工程资料,包括边坡工程勘察资料、设计图、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历次检测、监测资料、加固和改造资料、质量或事故处理报告等;2调查边坡工程历史,如原始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3现场考察,根据资料核对实物,调查边坡工程实际使用情况、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4拟定鉴定方案。5.2.3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的结果,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主要包括边坡工程类型、边坡总高度、周边环境,边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检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抽样检测的数量;   5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鉴定工作进度计划;   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5.2.4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1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当边坡工程勘察资料不完整或检测过程中发现其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执行;2调查核实使用条件;应对设计、施工、用途、维修、加固等建设、使用历史进行调查,同时对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然荷载作用和间接作用进行调查,当环境作用对边坡安全性影响较大时应进行环境作用调查;3材料性能检测分析;当图纸资料有说明且不怀疑材料性能有变化时,可采用设计值;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现场取样进行检测或现场测试;4支护结构、构件的检查和抽样检测;当有图纸资料时,可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无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不全时,应通过对支护结构的现场调查和分析,再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重要和有代表性的支护结构、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5附属工程的检查和检测;重点检查边坡工程排水系统的设置和其排水功能,对其他影响安全的附属结构也应进行检查。5.2.5根据详细调查与检测数据,对各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分析,支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分析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5.2.6在边坡工程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和检测资料不充分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补充调查、检测。5.2.7边坡工程可划分成若干鉴定单元进行鉴定评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性评级分为四个等级,正常使用性评级分为三个等级;2当鉴定单元可划分为构件和子单元时,应按表5.2.7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鉴定单元的评级;  3当鉴定单元不能细分为构件、子单元时,应根据鉴定单元的实际检测数据,直接对其安全性进行评级;  4对复杂鉴定单元,可将其分成若干独立的子单元,按表5.2.7进行独立子单元的评级。表5.2.7鉴定单元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层次一二三层名鉴定单元子单元构件安全性鉴定等级Asu、Bsu、Csu、Dsu等级Au、Bu、Cu、Duau、bu、cu、du稳定性分析子单元评级综合分析地基基础地基变形、承载力-支护结构整体性能-承载功能承载能力、连接和构造附属工程排水功能-正常使用性鉴定等级Ass、Bss、Css等级As、Bs、Csas、bs、cs子单元评级综合分析地基基础影响边坡正常使用的地基基础变形、损伤-支护结构使用状况变形,裂缝,缺陷、损伤,腐蚀位移空间位移附属结构功能与状况-5.2.8特殊项目鉴定的程序可按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其工作内容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求。5.2.9边坡工程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3鉴定依据;4调查、检测项目的实测数据;5检测数据的分析、验算及结果;6鉴定结论及建议;7附件。5.3调查与检测5.3.1使用条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边坡工程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部分,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5.3.2边坡工程鉴定应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和向委托方、知情人员及边坡工程周边居民调查,了解边坡工程使用、维护和改造历史。5.3.3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和检测,可选择表5.3.3中的项目。表5.3.3边坡工程的作用调查检测项目作用类别调查、检测项目永久作用1土压力、水压力、预应力等直接作用,地基变形等间接作用;2坡顶堆载、建(构)物恒载等可变作用(荷载)1人群荷载;2汽车荷载;3冰、雪荷载;4其他移动荷载等偶然作用1地震作用;2水灾、爆炸、撞击等5.3.4边坡工程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环境、地质环境和边坡工程工作环境,可按表5.3.4中所列项目进行调查。表5.3.4边坡工程使用环境调查项目环境条件调查项目气象条件降雨季节、降雨量、降雪量、霜冻期、冻融交替、土壤冻结深度等地质环境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周边建筑物等边坡工程工作环境侵蚀性气体、液体、固体等5.3.5边坡工程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为化学腐蚀环境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确定。5.3.6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变形与裂缝的调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调查范围为边坡工程塌滑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需保护的管线等;2对已发生变形或出现裂缝的部位应做出标识和记录;3对建筑物的变形、倾斜等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4对地面或结构体裂缝深度、宽度、走向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或观测,并对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或判断。5.3.7边坡工程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测抽样原则和抽样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执行,支护结构构件的抽样数量可按检测类别B的要求执行,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2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工程的几何特性、材料性能和结构性能等;3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附属结构的检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4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建筑边坡工程检测技术规范DBJ50/T-137-2012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构件au构件承载能力不低于设计要求的100%,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不必采取措施bu构件承载能力不低于设计要求的95%,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可不采取措施cu构件承载能力不低于设计要求的90%,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安全应采取措施du构件承载能力低于设计要求的90%,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子单元Au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Bu无du级构件、且cu级构件不超过20%,无影响承载功能的变形,整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udu级构件不超过构件总数的10%,且du级构件不危及支护结构整体安全性,局部略有影响承载功能的变形,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udu级构件超过构件总数的10%,或du级构件危及支护结构整体安全性,有影响承载功能的变形,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鉴定单元Asu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Bsu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无影响整体安全的构件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su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Dsu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续)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构件as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bs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但构件可能有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裂缝或其他缺欠可不采取措施cs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子单元As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Bs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bs级构件不超过构件总数的20%,且不含cs级构件,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s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鉴定单元Ass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Bss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有Bs级子单元,但无Cs级子单元,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Css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正常使用要求,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表5.4.1-2使用性鉴定评级标准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5.5支护结构构件的鉴定与评级5.5.1边坡工程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1)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2)条形基础: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3)单桩:一根为一个构件;4)群桩: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承台或独立的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5)地梁: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2支护结构   1)锚杆:一根锚杆为一个构件;   2)抗滑桩:一根抗滑桩为一个构件;   3)肋柱:两根锚杆所区分的一段肋柱为一个构件;   4)肋梁:两根肋柱所区分的一段肋梁为一个构件;   5)挡墙: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挡墙段为一个构件;   6)挡板:按肋梁、肋柱或桩区分的挡板段为一个构件。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5.5.2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承载力项目的校核和连接构造项目的分析确定。评级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4.1-1的规定。5.5.3构件的使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等项目对构件正常使用的影响分析确定。评级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4.1-2的规定。5.5.4锚杆安全性鉴定评级宜按下列规定进行:1调查锚杆已有技术资料,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对锚头、锚杆杆体、锚固段承载力进行验算;2锚杆现场检测可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1)对锚杆外锚头固端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应进行全数检测;对未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抽其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3个进行检测,并对外锚头锚固性能进行评价;2)有条件时,对锚杆杆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3)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或预加固措施后,抽取锚杆总数的5%,且每种类型锚杆不应少于3根,进行锚杆抗拔试验,检验其抗拔承载力。5.0.6(地标)构件的构造和连接项目包括构造、预埋件、连接节点的焊接或锚(螺)栓连接等,应根据其对构件安全性的影响按下列规定评定构件的安全等级:1构件的构造合理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时评定为au级;构件的构造基本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时评定为bu级;当构件的构造不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时评定为cu级;当构件的构造完全不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时评定为du级。2当预埋件的构造及连接合理、受力可靠,经检查无变形、位移或损伤等异常现象时,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时评定为au级;当预埋件的构造及连接基本合理,经检查无变形、位移或损伤等异常现象时评定为bu级;当预埋件的构造及连接基本合理,经检查其变形、位移或损伤等异常现象不影响其使用时评定为cu级;当预埋件的构造及连接基本合理但经检查有明显变形、位移或损伤等异常现象、或构造及连接不合理时评定为du级。3构件连接节点的焊接或机械连接连接方式正确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时评定为au级;构件连接节点的焊接或机械连接连接方式正确,虽有局部表面缺陷但工作正常时评定为bu级;构件连接节点的焊接或机械连接连接方式基本正确,或有局部表面缺陷但工作正常时评定为cu级;构件连接节点的焊接或机械连接连接方式正确,但有局部拉脱、剪断或滑移,或构件连接节点的焊接或机械连接连接方式不正确时评定为du级。4应取本条第1、2、3款中最低等级作为构造和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5.5.5锚杆的耐久性应根据锚杆修建年代、材料选择、防腐措施、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类比进行评估;当有间接证明表明锚杆有锈蚀现象时,可局部开挖探坑检测锚杆腐蚀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评估其耐久年限。5.5.6混凝土构件的耐久年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5.5.7重力式挡墙中砌体材料的耐久性年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542进行评估。5.5.8按坡率法修建的边坡工程,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地质特点、高度和已使用年限,划分成若干鉴定单元,调查各鉴定单元的外露岩土体的风化程度、局部块体材料的裂隙、损伤程度,根据其整体或局部滑动的可能性、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当地工程经验,确定其耐久年限。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5.6子单元的鉴定评级5.6.1支护结构中地基基础的安全性评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5.6.2支护结构的安全性应按支护结构的整体性、承载功能和变形二个项目进行评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护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应符合表5.6.2-1规定;表5.6.2-1支护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评定等级Au或BuCu或Du支护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护结构布置合理,形成完整的体系;传力路径明确或基本明确;结构形式和构件选型、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满足安全性要求或不影响安全。支护结构布置不合理,基本上未形成或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传力路径不明确或不当;结构形式和构件选型、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影响安全或严重影响安全。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2按承载功能和变形评定支护结构的等级应符合表5.6.2-2的规定;表5.6.2-2支护结构承载功能和变形评定等级评定等级AuBuCuDu支护结构承载功能和变形构件集中不含cu级和du级构件,bu级构件不超过30%,无影响承载功能的变形构件集中不含du级构件,cu级构件不超过20%,无影响承载功能的变形构件集中du级构件不超过构件总数的10%,且du级构件不危及支护结构整体安全性,局部略有影响承载功能的变形构件集中du级构件超过构件总数的10%,或du级构件,危及支护结构整体安全性,有影响承载功能的变形3支护结构应按本条第1、2款的较低评定等级作为支护结构的评级结果。5.6.3附属工程的安全性应对排水工程或系统的排水功能进行评定。当排水工程或系统失效严重影响边坡工程排水功能时,应根据其影响地基基础、支护结构承载功能和变形的程度及同类工程经验类比,直接评定为Cu或Du级;其它情况可评定Au或Bu级。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5.6.4子单元正常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A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无变形或已有变形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无cs级构件,bs级的构件数量较少,使用状况良好;2B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基本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cs级构件不超过构件总数的20%;3Cs级:子单元所含构件已有变形、裂缝最大值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或cs级构件超过构件总数的20%。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5.7鉴定单元的鉴定评级5.7.1鉴定单元的稳定性鉴定评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5.7.2鉴定单元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附属工程安全性评定为Bu级以上时,应以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中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2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Cu级,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不低于Bu级时,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应为Bsu级;3当附属工程安全性等级为Du级,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不低于Cu级时,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应为Csu级;4其它情况应以地基基础、支护结构和鉴定单元稳定性评级中的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安全性评定等级。5.7.3鉴定单元使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Ass级:Bs级子单元不应超过子单元总数的1/3;2Bss级:无Cs级子单元;3Css级:有Cs级子单元。附录B支护结构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评级B.1一般规定B.1.1支护结构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地基及基础二个项目,以及基础、基础梁和桩三种主要构件。B.1.2支护结构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按边坡加固工程的勘察资料确定。B.1.3根据地基、基础变形观测资料、上部支护结构变形、损伤情况及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结合地基和基础的承载力检测验算,综合评定支护结构地基、基础的安全性。B.1.4支护结构地基基础的安全性评定以地基及基础二个项目中的较低评定等级作为地基基础的安全性评定等级。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B.2地基的鉴定评级B.2.1边坡工程地基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收集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边坡地基基础和支护结构设计资料和图纸、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及竣工图等;2对边坡加固工程的勘察资料应重点分析下列内容:1)地基岩土层的分布及其均匀性,软弱下卧层、特殊土及沟、塘、古河道、墓穴、岩溶、洞穴等;2)地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能;3)地下水的水位、渗流及其腐蚀性;4)场地稳定性;5)地基震害特性。3调查边坡实际使用荷载、支护结构变形、裂缝、损伤等情况,并分析其原因;4调查邻近建筑物、地下工程、管线等情况,并分析其对地基的影响程度;5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测方法、进行地基抽样检测。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B.2.2根据边坡工程和场地的实际条件,可选择下列检测工作:1采用钻探、井探、槽探或地球物理等方法进行勘探;2进行原状土、岩石的室内物理力学性能试验;3进行载荷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原位测试。B.2.3根据检测数据、计算分析结果及本地区工程经验,地基的安全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u级:地基承载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或不均匀沉降、整体沉降量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支护结构无裂缝、变形。Bu级:地基承载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不均匀沉降、整体沉降量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支护结构虽有轻微裂缝、变形,但无发展迹象。Cu级:地基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要求,不均匀沉降、整体沉降量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的1.05倍,支护结构有裂缝、变形,且短期内无终止迹象。Du级:地基承载力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不均匀沉降、整体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的1.05倍,或支护结构有严重变形裂缝,且危及支护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B.3基础的鉴定评级B.3.1基础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收集基础、支护结构和管线设计资料和竣工图,了解支护结构各部分基础的实际荷载;2应进行现场调查;可通过开挖探坑验证基础类型、材料、尺寸及埋置深度,检查基础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判断基础材料的强度等级。对变形或开裂的支护结构尚应查明基础的倾斜、弯曲、扭曲等情况。对桩基应查明其进入岩土层的深度、持力层情况和桩身质量。B.3.2基础应进行下列检验工作:1目测基础的外观质量;2用检测设备查明基础的质量,用非破损法或局部破损法检测基础材料的强度;3检查钢筋的直径、数量、位置、保护层厚度和锈蚀情况;4对桩基可通过沉降、侧移观测,判断桩基工作状态。B.3.3根据检测数据、计算分析结果及本地区工程经验,基础的安全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u级:基础强度、刚度及耐久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支护结构基础无沉降、侧移、裂缝、变形。Bu级:基础强度、刚度及耐久性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不均匀沉降、侧移及耐久性不超过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允许值,支护结构虽有轻微裂缝、变形,但无发展迹象。Cu级:基础强度、刚度及耐久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不均匀沉降、侧移及耐久性不超过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允许值的1.05倍,支护结构有裂缝、变形,且短期内无终止迹象。Du级:基础强度、刚度及耐久性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不均匀沉降、侧移及耐久性大于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允许值的1.05倍,或支护结构有严重变形裂缝,且危及支护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附录C鉴定单元稳定性鉴定评级C.0.1稳定性评级分为支护结构稳定性评级和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C.0.2鉴定单元稳定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资料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B.2.1、B.3.1条的规定;2支护结构构件、地基基础和附属工程安全性评级已经完成;3稳定性评级应以鉴定单元或子单元作为评定对象;4已经出现稳定性破坏的或已有重大安全事故迹象的鉴定单元,应直接评定为Dsu级。C.0.3对支护结构按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进行安全性鉴定评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的最低鉴定等级作为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2支护结构无变形、倾覆迹象,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可直接将其抗滑稳定性和抗倾覆稳定性评定为Asu级或Bsu级;3支护结构有变形、倾覆迹象,应按实际检测数据验算评定支护结构抗滑和抗倾覆稳定性,其评定等级应符合表C.0.3-1、表C.0.3-2、表C.0.3-3和表C.0.3-4的规定。5.4鉴定评级标准5.4.1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5.4.1-1和表5.4.1-2的规定。表5.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表C.0.3-1一、二级边坡工程支护结构抗滑稳定性评级表抗滑稳定性系数Fs≥1.301.30>Fs≥1.241.24>Fs≥1.17Fs<1.17评定等级AsuBsuCsuDsu表C.0.3-2一、二级边坡工程支护结构抗倾覆稳定性评级表抗倾覆稳定性系数Ft≥1.601.60>Ft≥1.521.52>Ft≥1.44Ft<1.44评定等级AsuBsuCsuDsu表C.0.3-3三级边坡工程支护结构抗滑稳定性评级表抗滑稳定性系数Fs≥1.301.30>Fs≥1.211.21>Fs≥1.13Fs<1.13评定等级AsuBsuCsuDsu表C.0.3-4三级边坡工程支护结构抗倾覆稳定性评级表抗倾覆稳定性系数Ft≥1.601.60>Ft≥1.491.49>Ft≥1.39Ft<1.39评定等级AsuBsuCsuDsuC.0.4应根据鉴定单元整体变形迹象、大小、稳定性验算结果及当地工程实际经验,综合评定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且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已经出现整体稳定性破坏的或已有重大安全事故迹象的鉴定单元,其稳定性评级按本规范第C.0.2条规定执行;2当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无变形、裂缝等异常现象时,可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和建设年代,将其稳定性评定为Asu级或Bsu级;3当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有变形、裂缝等异常现象,但无破坏迹象时,其稳定性评定等级应符合表C.0.4的规定。稳定性系数≥1.00Fst≥0.96Fst,且<1.00Fst≥0.93Fst,且<0.96Fst<0.93Fst评定等级AsuBsuCsuDsu注:1Fst为对应鉴定单元整体稳定安全系数;2边坡滑塌区影响范围内无重要建筑物时取小值。表C.0.4鉴定单元整体稳定性评级表按表7.0.5的规定评定边坡稳定性等级为Asu或Bsu,但鉴定单元(子鉴定单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建筑物变形未稳定时,应对边坡变形进行监测;根据边坡变形量值、变形原因及变形发展趋势,结合建设年代和同类工程经验对比,评定其稳定性等级,其评定等级不宜高于Bsu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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