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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9号:中石化《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

2018-10-25 2页 pdf 424KB 3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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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9号:中石化《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1—关于印发《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分(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厂际管道及罐区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总体安排,结合各企业在罐区隐患排查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安全监管局组织油田事业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销售事业部、资产公司、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工院进行了讨论,并起草了《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罐区整改指导意见》,请各单位在攻坚战罐区隐患排查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同时要求如下:一、各单位要将罐区隐患与油气长输管...
【2016】39号:中石化《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
—1—关于印发《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分(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厂际管道及罐区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总体安排,结合各企业在罐区隐患排查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安全监管局组织油田事业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销售事业部、资产公司、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工院进行了讨论,并起草了《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罐区整改指导意见》,请各单位在攻坚战罐区隐患排查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同时要求如下:一、各单位要将罐区隐患与油气长输管道、厂际管道隐患进行统一管理,要按照集团公司厂际管道及罐区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总体安排,认真开展罐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按照“五定”要求,制定相应的罐区整治和整治前的防控措施。二、各单位参照《罐区整改指导意见》,对前一阶段排查出的罐区隐患进行梳理整改。三、要加强罐区隐患整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认真落实整改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中国石化作业集团工单安风〔2016〕39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工作表单拟稿处室:风险处拟稿人:王宁电话:59969790处室核稿:张德全办公室核稿:孔小强签发人:王玉台—2—许可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整改。附件: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安全监管局2016年9月12日—3—附件: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为切实做好罐区隐患整改工作,结合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特编制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只适用于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的隐患整治,不适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中:排查范围、排查的主要依据、整改原则参考《攻坚战罐区隐患排查识别指导意见》(集团工单安风〔2015〕89号)。部分隐患整改,参考以下意见。一、防火堤隐患治理1.防火堤应满足《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规范要求。2.浆砌毛石防火堤要按照风险受控原则进行整改,要现场检查评估是否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要求,不能符合要求时,现有防火堤维修和维护方案应按照以下推荐方式整改:(1)采用内培土加固或内侧喷涂防火涂料的方式,防渗采取混凝土夹注金属丝网或其他方式;(2)采用砌体、夹芯等方式,防火堤内侧外表面采取混凝土夹注金属丝网或其他方式,满足防渗要求;(3)采用混凝土加固,现有防火堤内侧增加混凝土墙+防火涂料,混凝土厚度按照评估计算结果确定(不超过100mm);混凝土外部采取混凝土夹注金属丝网或其他方式,满足防渗要求;—4—采用上述或其他方法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规范进行整改。二、单罐单堤1.新建储罐组的隔堤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及文件。2.现有运行的储罐组的隔堤设置,有条件整改的安排整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整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前,应以风险防控为主,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高风险的罐区,要落实管理和技防措施,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到可控程度。三、SIS联锁系统1.各企业应当对其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凡属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区,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安全功能可通过基本过程控制(DCS或SCADA)系统实现,也可通过安全仪表(SIS)系统实现;2.储罐区的SIS系统应根据安全评估的SIL级别进行设置,并应符合GB/T50770的相关规定;未进行HAZOP研究和SIL评估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在役罐区,应配备独立的SIS系统,每个回路的元件和执行元件均宜独立设置,安全仪表等级应按SIL2考虑。四、低低液位联锁、高高液位联锁1.容积大于100m3储罐均应设置液位高、高高、低、低低的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元件,但高高、低低液位是否联锁切断—5—进出料阀或停泵,需要考虑联锁后造成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凡属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均应设置高高液位联锁关闭进料阀,并应核实进罐管道及其相关管道的设计压力是否满足最苛刻工况(如泵的关死点扬程等)的要求和安全措施是否完善。(2)当某种物料的一座储罐高高液位联锁关闭了进料阀,为了不影响上游装置(设施)的正常生产,应报警并快速开启另一座储罐的进料阀。(3)当储罐的低低液位设置自动联锁停泵,会对下游装置或站场造成停工再启动等重大影响的储罐(如装置原料罐及中间原料罐、输油首站储罐),其液位低低时宜采取二次报警,联锁关闭出料阀,报警切换打开另一座储罐的出料阀。(4)当储罐的低低液位设置自动联锁停泵,不会对下游操作(装车、装船)造成停工再启动等重大影响的储罐(如炼化企业成品储罐、成品油库储罐),其液位低低时可采取联锁关闭出料阀或联锁停泵。2.对属于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除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外,还应对低低液位和高高液位设置相应的报警及联动保护措施。需设置独立SIS系统的储罐,其进出口管道上的罐根阀(紧急切断阀要采取防火措施,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并采取防火措施),储罐高高液位、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用—6—SIS系统联锁切断进料;不需设置独立SIS系统的储罐,其进出口管道上的罐根阀宜采用控制阀,并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储罐高高液位、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可通过基本过程控制系统联锁切断进料。五、液化烃球罐区注水系统1.依据2011年5月发布的《液化烃球罐区注水系统设计规定》注水点宜采用半固定式连接,需要注水时连接快装接头,实现迅速注水。现场应安装可燃气报警仪,应具备现场报警功能,并将报警信号引入操作室。2.在注水水源侧的注水管线需充满水,对寒冷地区在冰冻层以上的注水管道,需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如:保温、伴热等”。企业应将注水系统的操作纳入应急预案。六、罐区柔性连接1.对于立式圆筒型储罐(1)地震烈度6度区Ⅳ类场地,以及地震烈度7度区的Ⅲ、Ⅳ类场地,8,9度区的Ⅱ、Ⅲ、Ⅳ类场地应选用金属软管或波纹补偿器。(2)金属软管或波纹补偿器的选择、设置、安装可参照《储罐抗震用金属软管和波纹补偿器选用标准》SYT4073-94相关要求。(3)不设柔性连接时管道补偿能力应按照地震影响核算。2.对于压力储罐—7—根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2.5条: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不宜采用软管连接。压力储罐可采用弹簧支吊架和自然弯曲补偿等措施,以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自然弯曲补偿的方式有L型、Z型、π型等,现有球罐接管基本上具有L型、Z型结构,企业需要改进的是现有管道的支撑方式。七、罐区安全间距1.有条件整改的应按照现行规范予以整改。2.暂不具备条件整改的,要现有安全设施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不满足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如加强罐区监控、增加消防水喷淋、隔离、防爆及其他应急措施等,加强罐区自身安全,加强管理等,并经专项安全论证,在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如风险不可接受,则停用部分储罐,或调整存储介质(甲B、乙类调整为丙类),或对间距不足的设施进行防火防爆处理及保护、迁建等措施,直至风险可以接受。3.企业内部单位和改制企业间的安全间距,可按一个企业处理。但要签订安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保证通讯畅通。4.企业与外部周边设施的间距不足问题,应通过政府规划—8—部门进行协调,根据“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要求后建方整改,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八、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以不影响消防车及时到达现场为原则。为了加强对净空高度不足的管廊的保护,宜在消防车道穿管廊的前后各设一处限高龙门架。1.消防道路净空高度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应进行整改:(1)管廊架(或其他架空物)限高位于消防主干道(消防车必经之路)或在环形消防车道上;(2)净空高小于4.1m,或坡度不大于8%的消防道路净高小于4.5m,或净空高小于本公司消防车最大高度。2.消防车道路面宽度罐区内消防主干通道宽度小于6m,或影响消防车占位,或局部道路宽度小于4m的应进行整改。3.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消防道,要局部加宽,达到消防车会车和展开的要求。4.消防车道转弯半径能够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整改的应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满足本企业最长消防车转弯进行整改。5.环形消防车道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整改。—9—九、对储存甲B类液体的储罐内部气相定期进行油气检测,油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50%的,应立即采取防控措施。十、本意见仅供罐区隐患整治攻坚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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