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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的起源_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_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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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的起源_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_魏琼法律教育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魏琼*内容提要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是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伴随着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与其他古代文明发源地相比较,古代西亚地区拥有最早的楔形文字及泥板、最早的学校教育,这些都是法律教育在古代西亚学校教育中生成并存续的外在条件。除此之外,这一地区法律观念、法律渊源与法律教育的生成与发展也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古代西亚地区朴素的法律观念和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是萌发法律教育的内在基础。古代西亚地区因此成为人类法律教育的发源地,其法律教育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
法律教育的起源_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_魏琼
法律教育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魏琼*内容提要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是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伴随着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与其他古代文明发源地相比较,古代西亚地区拥有最早的楔形文字及泥板、最早的学校教育,这些都是法律教育在古代西亚学校教育中生成并存续的外在条件。除此之外,这一地区法律观念、法律渊源与法律教育的生成与发展也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古代西亚地区朴素的法律观念和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是萌发法律教育的内在基础。古代西亚地区因此成为人类法律教育的发源地,其法律教育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本文拟从法律教育传播的媒介、法律传授的场所及法律教育的贡献等层面,追溯这一地区法律教育的印迹,探求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关键词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律教育起源文明史在人类文明史上,古代西亚地区①是最早出现法律教育的地区,它比古代中国早了1500余年,比古代希腊和罗马早了2500余年。这种法律教育的物质与文化基础是古代西亚地区很早就出现的楔形文字与大量使用的泥板,以及当时繁荣昌盛的商业贸易经济往来和生动丰富的社会生活。其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为政府、神庙等机构工作的“书吏”以及为商业贸易经济服务的各种人才。古代西亚的法律教育在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材读本等各个方面,都为后世的法律教育确立了模范,提供了样本。一、法律教育的最初媒介:楔形文字及泥板(一)文字与法律是古代西亚地区的最早文明成果随着文字的发明,人类的心灵也因此变得愈加开豁。②没有文字记载,就没有历史,502*①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批准号11&ZD081)第2个子课“古代近东法”的阶段性成果。本文中的“古代西亚地区”,即指两河流域,又称“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来自希腊语,意思是两河之间的土地),包括今伊拉克境内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中下游地区和叙利亚东北部地区。SeeJonathanR.Ziskind,TheSumerianProblem,TheHistoryTeacher,Vol.5,No.2(Jan.,1972),p.34.没有教育,也没有其他文明成就。古代西亚地区是人类社会最早进入文明的地区。文字和法律是这一古老文明的硕果,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瑰宝,也是研究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第一手资料。苏美尔人(Sumerian)最早发明了楔形文字(cuneiform)。这一文字是脱胎于乌鲁克文化晚期和捷姆迭特-那色文化层(LateUrukandJamdetNasrperiods,约公元前3200—前2900年)的象形文字(图画文字)。在苏路帕克古城(huruppark)③出土的早期楔形文字(约公元前2600年)是后来不断简化的楔形文字的源头。在数千年的岁月中,继苏美尔人之后生活在两河流域的阿卡德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纷纷在苏美尔楔形文字的基础上创造了自己的文字,继承并改进了楔形文字。④楔形文字对周边民族与地区的语言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诸如伊朗高原西南部的埃兰人(Elamites)、居住在今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南部的乌拉尔图人(Urartians)以及波斯人也在楔形文字的基础上创立了自己的楔形文字。⑤由始至终,楔形文字是具有连续性的一支文字脉络。文字的功能是传达信息,以及表达语言。但需明确的是,楔形文字是一种书写体系,而非语言,其效用就像拉丁字母可以记录任何语言一样。⑥它作为古代西亚地区人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流的主要手段,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种族的迁徙,其传播遍及整个西亚地区及至埃及,最终成为古代西亚和埃及的通用文字。正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楔形文字“促进了古代西亚社会的组织和管理,并且作为主要工具服务于文明全面的诞生。”⑦文明的进程由此拉开了序幕,楔形文字既为古代西亚各种文明的诞生与后来文化的演化架起了短暂的延展桥梁,同时也影响到周边地区及其他民族的文明发展。例如,阿拉伯语中的“法律”一词(发音为“伽努努”),过去人们一直认为它来源于希腊语,但近年学者通过研究,证实该词源于苏美尔语,其发音为“达努”,意为“法律”、“仲裁”、“判决”等。类似的例子在闪语族的许多语言中还有很多。⑧在古代西亚地区,楔形文字中“法律”一词为“Kittumumēarum”(阿卡德语),相当于“真理和权利”之义。⑨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这也得益于楔形文字的创造,使其有了存在、推广以及遵行的可能。根据英国学者H.W.F.萨格斯(H.W.F.Saggs)估算,在迄今所发现的楔形文字文献中,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在苏美尔文文献中占95%左右,在阿卡德文文献中所占的比例也不会少很多。瑏瑠在文字诞生的基础上,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各种具体需要,苏美尔人将社会中反复适用的习惯变成602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③④⑤⑥⑦⑧⑨瑏瑠按照亚述学的惯例,本文中的英语人名、地名等均用正体,而阿卡德文等楔形文字之拉丁化字母均用斜体表示。SeeWilliarnH.StiebingJr.,AncientNearEasternHistoryandCulture,2nded.,PearsonLongman,2005,pp.36-39.参见国洪更:《古代西亚的楔形文字》,载《阿拉伯世界》2000年第1期。SeeMarcVanDeMieroop,AHistoryoftheAncientNearEast,ca.3000-323B.C,BlackwellPublishing,2004,p.31.【美】斯蒂芬·伯特曼:《探索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秋叶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16-217页。参见杨言洪:《美索不达米亚文化初探》,载《阿拉伯世界》1996年第1期。SeeE.A.Speiser,CuneiformLawandtheHistoryofCivillization,ProceedingsoftheAmericanPhilosophicalSpciety,Vol.107,No.6,CuneiformStudiesandtheHistoryofCivilization(Dec.20,1963),pp.537-538.参见于殿利:《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6页。法律规范,制作了相关性质的法律文书,进而有了编纂这些法律规则、制定成文法典的行动。稍晚些,各城邦历代国王有了一个很好的传统,就是向世人颁布新法律,宣布自己建立了秩序和正义。这些以楔形文字写就的大量法律文集或法典,也称“楔形文字成文法”,它如实地记载了当时特别发达的商业规则和繁复的民事规范,并以其翔实而朴素的条文闪耀着人类社会早期法律的光辉。毫无疑问,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苏美尔以及他们的继承者古巴比伦人是成文法制定与施行的典范,镌刻在石柱上或者抄写记载在泥板上的楔形文字法典奠定了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基础。而对于后世而言,破解并释读这些楔形文字无疑是探索美索不达米亚法律文明的圭臬。由此可见,楔形文字和法律作为人类早期文明的载体,其影响力是多么的深刻与久远。(二)楔形文字泥板是社会交往和法律生活的记录以楔形文字记录的泥板,被称为“楔形文字泥板”。在当时,文字被应用于记录日常生活的各种事务与行为:从最简单的商品存货清单到复杂的官方繁文缛节。随着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泥板的用途更加广泛,既可用来颁布命令、征收捐税、签订契约、编写宗教典籍以及法典及判例文集等,也可用来通信、记载史事、培养书写能力、传授各种知识技艺以及进行文学创作(包括学校教育)等。当然,黏土泥板并非是古代西亚地区书写楔形文字的唯一用料。石头、蜡板等也是当时记录文字的材料。据考古发现,具有永久意义的记载,比如一篇法律规定或者王室铭文,须雕刻记载于纪念碑石上。楔形文字成文法典的集大成者《汉穆拉比法典》(LawsofHammurabi),就是刻在一根黑色玄武岩石柱上的。而在记载口述内容或者进行潦草书写时,书写者会用一支铜质尖笔在一块外面覆盖着软蜡的木质书板上进行书写,书写之后,木板上的软蜡被擦拭平整,就像一块“神奇的石板”,可以反复使用。与这些石碑、蜡板等书写材料相比,黏土泥板因其取材、制作方便,故使用更为普遍。从苏美尔时代残存至今的有关行政和商业事务的所有文书大多是抄在黏土泥板上的,各城市废墟中埋藏的宗教典籍、法典及宏伟史诗,也多是泥板抄本。如苏美尔人最古老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LawsofUr-Namma)瑏瑡起初是刻在石柱上的,但最先被考古发现的却不是原始的石柱,也不是当初的抄本,而是几百年后的泥板抄本,即尼普尔泥板(theNippurtablet)No.3191、乌尔泥板(theUrtablet)No.7739和No.7740的残片。该法典代表了古代西亚地区最早法律文明的昌盛水平,也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比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LawoftheTwelveTables)早了1500多年。现存最早的泥板出土于乌鲁克古城(Uruk,即今Warka,瓦卡),其内容主要是经济和管理文献。公元前30世纪后期,苏美尔各个城邦出现了成千上万块楔形文字泥板,涵盖了苏美尔人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内容的十分之九都是契约性的,故称702法律教育的起源瑏瑡该法典系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创立者乌尔纳姆(Ur-Namma,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5年在位)所颁布的,施行于他儿子舒尔吉(ulgi)统治时代。之为“泥板契约书”。这些刻在泥板上的契据,既包括账单、送货单、收据、存货清单、借贷、婚姻契约,也包括离婚、法院判决等。诚然,到了巴比伦和亚述时期,作为日常用语的苏美尔语已消失了,但在宗教典籍、王室敕令、政府公文、法律文书中仍使用阿卡德和苏美尔双体楔形文字书写,亚述巴尼拔国王(Aur-bāni-apli,公元前685—前627年)就曾自诩通晓苏美尔楔形文字。希腊化时期的遗址还有用希腊字母抄写的苏美尔楔形文字泥板。瑏瑢楔形文字及其书写形式一直使用到阿卡德楔形文字几乎消亡为止,即到基督纪元开始前后。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后一块楔形文字泥板文书写于公元75年。所以,古代西亚地区的文明就是泥板文明,或者准确地说是“刻在泥板上的文明”,正是这些泥板才使得后人有机会洞悉美索不达米亚这一文明的全貌。瑏瑣据考古发现,当时的人们不仅使用楔形文字泥板颁行成文法典或法律文集,而且还在泥板上记录了大量的判例,包括在民间流传甚广的法律教本,也是以泥板的形式遗存下来。这些泥板法律教本,不仅是两河流域地区开展法律教育的最直接教材,也是法律教育出现于古代西亚学校教育的最有力证据。很多楔形文字泥板都是在众多城邦的校舍遗址中被发现的。瑏瑤如1951-1952年,美国考古队发掘出了位于尼普尔城利勒神庙250米处的一座拥有三间居室和一个小院落的泥板屋,该遗址被命名为“泥板屋F”,它明显是一所学校,大约建于公元前18世纪40年代,此屋共发现了泥板1425块,其中2%的泥板显然是档案,50%是苏美尔文学作品,42%是学校教科书或学生练习作业,6%有待辨认。这些泥板文献所记载的法律内容包罗万象,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特别丰富,有买卖、借贷、性行为、婚姻关系、收养、遗赠以及继承等,不一而足。瑏瑥这些记录着法律内容的泥板抄本,除了是王室档案之外,大多是供学习的教材。其实,那时的泥板文献既是档案,也是书籍,二者是没有区别的。瑏瑦但无论它是哪一种用途,均充分表明了楔形文字及其泥板无疑是人类文明成果(包括法律以及其教育)的最初媒介。尤其是,楔形文字及泥板对于美索不达米亚法律文明的意义在于,使古代西亚真实的社会生活和固定的法律制度永久流传,也使得各种独特的法律规范、习俗惯例变得更加鲜活。二、学习法律的最佳场所:西亚地区的古代学校在古代西亚地区,大量的楔形文字泥板(包括法律泥板教本)是以学校的教科书或802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瑏瑢瑏瑣瑏瑤瑏瑥瑏瑦董为奋:《苏美尔楔形文字的释读》,载《历史教学》1986年第7期。SeeRobertChadwick,Firstcivilizations:AncientMesopotamiaandAncientEgypt,2nded.,EquinoxPublishingLtd.,2005,p.4.有关古代西亚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各城邦、楔形文字泥板及内容的考古发现,参见GiuseppeVisicato,ThePowerandtheWriting:theearlyscribesofMesopotamia,CDLPress,2000,pp.234-238.参见魏琼:《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5页。参见吴宝康:《档案学理论与历史初探》,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374页。学生练习作业的形式被考古发掘出来。人类社会有记载的最早学校,是由苏美尔人发展起来的,与文字发明的时间比较接近。从人类本性来看,教育萌发于人类的创造与交往,起源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发达于知识(经验)传授、传统延续的实践。《乌尔纳姆法典》的发现者———美国语言学家、苏美尔学者和领军人萨缪尔·诺亚·克莱默(S.N.Kramer)认为,苏美尔楔形文字的发明和使用直接促使了学校的产生。这里是人类最初的学校教育的摇篮,也是人类正式教育的起点。对古代西亚地区的人们来说,来自学校的教育主要是性格的磨练与各种技艺的传递。这种直接而实际的教导激发了书吏(各种管理人才)的迅速成长,法律泥板教本遂成为楔形文字法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媒介。这就是所谓适应古代西亚社会需求而孕育的法律教育。1.书吏苏美尔人的学校称为edubba或é-dub-ba-a,原意为“泥板房子”。在当时,由家长写给教师和教师写给学生的信中,均明确提到学校,称学校为“泥板书舍”瑏瑧。经过学校系统训练的人才,即是所谓“书吏”(也称“文士”,苏美尔语为dub-sar,直译为“泥板书舍的书写者”),即擅长于楔形文字书写的人。瑏瑨早在公元前3000年结束时,苏美尔神庙已经有了高度发达的等级制,苏美尔社会也有了分为两个位阶的几千种专业化的官职。瑏瑩据考古发现,dub-sar(书吏)和sanga(祭司、行政长官)在古苏美尔文的行政管理文献中属于同一词源sanga-bub。据此,有学者推断,书吏(包括教师)的起源与祭司、行政长官关系密切。瑐瑠dub-sar(书吏)一词最早出现在乌尔发掘出的文献中,不过在这些文献中dub-sar只出现过一两次,此后在苏路帕克古城的泥板文献则频繁出现了这个词,这些文献的书写时间属于约公元前2600年至前2550年的早期第三王朝的法拉时期。随着苏美尔-阿卡德社会发展和政权更替,书吏的实际概念逐步变得更为宽泛,它泛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承担神庙、王室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各类专门服务事务的人。在苏美尔社会早期,书吏主要有两大作用,一是充当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文书抄写员);二是担任学校教师。瑐瑡在古代西亚,书写是国家生命力所在。楔形文字的书写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书写者必须接受长期而系统的训练。苏美尔人的学校最初的目的就是教导学生如何动手制作泥板、如何书写数字以及如何书写物名,培训学生书写楔形文字的技能,学成之后成为了神庙、王室及地方政府部门管理的书吏。“这时,他们的主要任务可能是制作泥板,然后把数字和物名填写在适当或固定的位置。他们的工作也基本是技术性的,与木匠、铁匠、皮革匠、漂工、瓦匠、编席工等手工业者的902法律教育的起源瑏瑧瑏瑨瑏瑩瑐瑠瑐瑡ChristopherJ.Lucas,TheScribalTablet-HouseinAncientMesopotamia,HistoryofEducationQuarterly,Vol.19,No.3(Autumn,1979),pp.309-312.SeeS.N.Kramer,Schooldays:ASumerianCompositionRelatingtotheEducationofaScribe,JournaloftheAmericanOrientalSociety,Vol.69,No.4(Oct.-Dec.,1949),p.199.SeeS.N.Kramer,TheSumerian,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63,p.230.前引瑏瑤,p.233.Ibid.,at233.工作没有本质区别”,即是“以书写为业的手工业者”瑐瑢。此外,还有的书吏成了苏美尔学校的教师。由于法律在苏美尔社会诞生很早,而且成文法典等法律文本始终是苏美尔社会政权机构最重要的文书,因此,在书吏所接受的学校教育中包括了法律文本,教师在传授知识过程中也涵盖了法律知识的教学,这点是可以推定的。即如同中国古代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进行的“书琴礼乐”教育,以及邓析(公元前545—前501)让年轻人随他学讼活动中包含了法律知识教育的内容一样,苏美尔社会的书吏教育(培养)中包含了法律教育也是可以成立的。一言以蔽之,作为一个已经消失了近五千年的上古社会,通过考古挖掘发现有众多的泥板教本,辅之以当时成文法典制定、公布、传世,认定在苏美尔社会中的学校教育、书吏教育中已经诞生了法律教育,应该认为是有着充分的史料支撑的———古代西亚地区经历了数千年的战火洗礼、巨大的社会变迁,所能保存下来的史料文献毕竟只是当时资料文献的极小部分。到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110-前2003年),书吏已不再是过去的手工业者了,书吏的学习内容也极大地丰富起来,在学校掌握了基本书写技能之后,转而进行语言的学习,包括拼写和语法,学习阿卡德本地语和古典的苏美尔语,最后进行的学习是不同的文学形式。毕业后,他们就可以为神庙和王室甚至社会各个领域提供有关书写方面的各种服务。瑐瑣据统计,在乌尔第三王朝的考古文献中,dub-sar(书吏)这个词出现了1560次,主要是对中下层官僚的泛指,这可以从当时官员的印章中得到佐证,其时的很多官员明明有具体的官职,但他的印章却只简单地刻着dub-sar,其中就包括香水制造官、畜牧官、粮仓监督员、船长、军团副官、记录官、镇长和神庙管理者等。之后,升任高级官员的人也经常使用dub-sar这个头衔,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埃斯努那(Enunna)总督伊图里阿(Ituria)的儿子伊尔苏·伊利加(Ilu-ilija),子承父业,成为了该省总督,他的头衔也是dub-sar。瑐瑤从此,书吏的就业层次和社会角色开始分化,其社会地位也不断地发生变化,有的成为了社会的当权者,有的则只是社会中下级阶层的一员。在神权、王权及长老会的权力角逐中,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很多职位变成世袭。国王的各种亲属在国家的官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神庙、王室、军队及各地方政府的要职都是由他们把持、占据的。因而来自这些王公贵族家庭的年轻人一般会在神庙主办的学校里进行一段时间的教育或者经过相当久的学徒期,成为国王主神神庙或者各地神庙的祭司,管理神庙日常运营与祭拜诸神活动,或者为国王服务。在国王操持012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瑐瑢瑐瑣瑐瑤拱玉书:《苏美尔文学中反映的文字起源观》,载《世界历史》1997年第4期。SeeChristopherJ.Lucas,at305.SeePiotrMichalowski,CharismaandControl:OnContinuityAndChangeinEarlyMesopotamianBureaucraticSystems,inMcGuireGibson&RobertD.Biggsed.,TheOrganizationofPowerAspectsofBureaucracyintheAncientNearEast,OrientalInstituteoftheUniversityofChicago,1987,p.62.政权的过程中,协助国王工作,在政府部门担任各种官员,诸如充任适用法律的审判员瑐瑥、军队的司令官及其下属、负责提出建议并主持外交事宜的臣、相等角色,地位显赫,享有行政、司法和财政权力。毫无疑问,在古代西亚地区,要成为行政管理人员的前提就是要识字,尤其是中下级官僚在担任某一官职前必须首先从学校毕业。当然,目前尚缺乏直接的证据,表明乌尔第三王朝绝大多数官员均具有读写能力。据此有学者认为,这些官员自己虽然并不一定识字,但身边一定有识字的人即书吏帮助他们处理政务。毕业于王室学校的这些书吏,就充当这些高级官员的幕僚及秘书;而有些书吏仅是政府中的一般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起草契约,担任公证人、掌印员、土地和财产登记员、核查员、会计以及传递和传输命令的王室机要通信员等职位。此外,毕业于私立学校的书吏,则有可能受雇于商人,在商业贸易领域中充当誊写员、计算员、会计、秘书和文牍员等。一些有上进心的毕业生甚至也会继续进行深造,努力成为更有知识和学问的人,专门从事某一行业的管理工作,如医生、建筑师、家族产业管理人等。当时,在学校兼职或专门承担教学任务,成为学校教师的书吏,也不在少数。因此,随着书写成为权力运作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书吏已俨然是古代西亚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社会群体。瑐瑦他们既是整个古代西亚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人,也是古代西亚地区创造文明和传承文明的使者;他们既是古代西亚宗教、法律、文学、医学、数学及建筑等文明成就的创造者,也是这些文明成果的传播者,而这当中的媒介,就是学校教育(包括法律教育)。2.学校教育古代西亚学校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神庙和王室培养书吏,以满足土地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始终贯穿于苏美尔人学校的全部历程。瑐瑧如,在乌尔第三王朝国王舒尔吉(Shulgi,约公元前2095—前2048年在位,乌尔纳姆之子)所主持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治、行政和经济改革中,有一项就是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同时成立一套学校系统,旨在为行政官员提供高度统一的行政和技能培训。瑐瑨古代西亚地区的当权者愈加清醒地认识到,文字是实现权力的一种重要工具,特别是掌控信息的传播,对于巩固中央政府112法律教育的起源瑐瑥瑐瑦瑐瑧瑐瑨在古代西亚地区,法官一般产生于两种场合,在城邦长老会势力较大的时期,法官由民主选举产生;在王权占主导时期,法官由国王任命的高级行政官员兼任,或者就某一起案件的审理,由国王指派地方长老会、神庙、商人组织甚至是委任来自学校的一位书吏担任该案法官。因此,高层次书吏兼任法官的职务,在古代西亚也是比较普遍的。参见RaymondWestbrooked.,AHistoryofAncientNearEasternLaw,Vol.1,KoninklijkeBrillNV,Leiden,TheNetherlands,2003,p.29.SeeGiuseppeVisicato,at242.SeeS.N.Kramer,HistoryBeginsatSumer,TheUniversityofPennsylvaniaPress,Philadelphia,1981,p.4.SeePiotrSteinkeller,TheAdministrativeandEconomicOrganizationoftheUrⅢState:TheCoreandThePeriphery,inMcGuireGibson&RobertD.Biggsed.,TheOrganizationofPowerAspectsofBureaucracyintheAncientNearEast,OrientalInstituteoftheUniversityofChicago,1987,p.21.政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瑐瑩与控制意识形态相似,学校教育同样具有很强的实际效能,培养掌握各种书写技艺的书吏遂成为了苏美尔学校教育的目的。此后,这一教育目的在西亚的古代学校中得到了一如既往的延续,法律教育就是这一教育传统延续的衍生物。到古巴比伦时期,楔形文字成文法典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美索不达米亚法系遂成为了人类早期法律文明的瑰宝,在很大程度上,这要归于这一时期发达的法律教育。在古代西亚,书吏学校的教育规模、教育目的乃至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也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如前所述,这一地区的交通贸易、经济生活、政府管理、军队工事、宗教活动、文学创造、雕刻艺术以及建筑工程等事务日益纷繁起来,大量的社会活动需要更多的书写工作。神庙和行政管理的任务已非祭司、僧侣所能全部包揽、独占,羽翼渐丰的王权在与神权博弈之中逐渐占据了上风,其世俗统治地位愈加巩固,疆域也随着武力扩张在不断拓展。国王在向周边地区推行强权之际也亟需在官吏之外配备更多知文善写的人。因而,各种读写技巧对神庙和王室的行政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最初,楔形文字的使用和教育传授系由神庙祭司、僧侣控制与掌握,之后逐渐地扩散到世俗学校(王室学校和私立学校)中去。在古代西亚的政治版图中,神庙、王权等对社会的统治并非一直是强大无比的,有很多时候,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不甚强大(汉穆拉比统治时期是为数不多的一个例外),所以学校并不一定都是官办,抑或严格受到王权乃至国家的控制。据对古代西亚地区各城邦学校遗址的考古发现,学校大体分为三大类:一是靠近王宫的学校。公元前25世纪第一批的学校遗迹,至少有两所是由王室法令要求建立的。如考古学家在拉沙(Larsa),挖掘出一所学校,邻近王宫。与此相似,在乌鲁克,也发掘出大量泥板书存在于王宫的废墟中。这些学校可能属王室或政府所设。二是紧邻神庙的学校。如在沙杜蓬(Saduppuan),发掘出辞典和文学课本,都埋在尼沙巴(Nisaba,苏美尔社会农业、学术和书记女神)和她的爱人哈加(Haja)的神庙地下,这些学校可能属于神庙所设,因为神庙是当时最早的智慧与知识的公共中心。三是出现私人住所中的学校。例如,在克什(Kish)挖掘出的校舍紧邻书吏住处。比如,在尼普尔发掘的学校用泥板书,就是从书吏所居的山上出土的。又如,在乌尔(Ur)发掘的一所房舍,它既不靠王宫,也不临神庙,内藏有约3000篇小型的学校课本泥板书,还有宗教著作、文学作品和教材纲目等。这类学校可能是私立学校,依托家族举办的私塾教育。瑑瑠大体上可以说,苏美尔-阿卡德时期由祭司(僧侣)主持的神庙学校,比较发达;古巴比伦王国时期,上述三类学校很可能是同时并存的;在亚述帝国时期,私人收授学生的现象则十分普遍。瑑瑡换言之,古代西亚地区的办学力量可能是私人的,而非公众的,甚至可能是自愿的,而非义务的。当时学校的生源也是有选择性的,而非普及性的。据考古发现,古代西亚的学校教212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瑐瑩瑑瑠瑑瑡SeePiotrMichalowski,at60-61.参见滕大春:《关于两河流域古代学校的考古发掘》,载《河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SeeEdwardChiera,TheyWroteonClay:TheBabylonianTabletsSpeakToday,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68,pp.165-166.育既不是全民教育,也不是义务教育。原则上,学生来自社会各阶层,实际上大都来自贵族、自由民的富裕家庭,贫困家庭的孩子甚少。譬如,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制作的数千块经济和管理文献泥板里,约有500人称自己为书吏,并写上了他们的父名和职业。从这些父名及职业来看,他们的父亲大都是政府官员、市长、大使、神庙管理人员等。可见,学校生源主要是那些富裕阶层的子弟。其时,土地的私有现象已相当普遍,城市公社的富裕家庭子弟接受学校教育,除了为王室和神庙服务,以及可能被任命为地方当权者或者管理者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之外,他们进入学校受教育的目的还有可能是为了掌管家族产业、处理家族内部或者私人往来的各种事务。在迄今所发掘出的官方泥板文献中,对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区分是比较模糊的,学校教育开始兼具亦官亦私的特点,办学种类及规模也日趋多样化。各类学校教育虽然办学规模不一,办学时间不等。但大多致力于培养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为此学校开设了更多课程,除了语言课程之外,还设置了各类专业课程(法律课程也是其中之一)。专门培养这些书吏的学校教育因此愈加正规与完备。3.法律泥板教本古代西亚学校遗存下来的法律泥板教本,有的是学生研习法律的教材,有的是学生临摹的作业。在这些泥板文献中,除了那些鼎鼎有名的楔形成文法典泥板抄本之外,还有一些法律泥板教本虽然不甚出名,但却很有史料价值,其内容大多侧重涉及某一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或者专门涉及个案的审判记录、处理卷宗。它们不仅记载了当时书吏研习法律的真实情况,而且也是对当时法律教育的客观记载。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泥板教本,有以下三部:第一,《租牛法典》(LawsaboutRentedOxen),是苏美尔法律教本的一部分,其大量内容是涉及对租借耕牛的伤害和损失的法律规定。该泥板每一个法律条文均采用苏美尔人习惯的“倘若”(tukum-bi)体例,列举了租借耕牛的契约在履行中可能遇到的种种情形,规定了租牛者应当承担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苏美尔法律研习本》(ASumerianLawsExerciseTablet)。它是一位名为Belshunu的中级学生学习、临摹的教本,也可能是经别人口述由他写下的泥板残片。瑑瑢该泥板共有文字5行,仅存其中最后两行为法律内容。据推定出自乌鲁克城,其残缺的内容属于继乌尔第三王朝之后的拉尔沙王国(TheKingdomofLarsa)所颁布的法律的一部分,大约自法典中间开始,仅有9条,每一条规定仍采用诘问体例,简单的法条蕴涵着丰富的民法要素,勾画出一个较为清晰的民事规范的雏形。第三,《苏美尔亲属法律研习本》,国内又将之译为《苏美尔亲属法》是拉尔沙王国的另一部法律残片,是阿卡德译文的苏美尔原文,也是“智慧之家”(也译为“法律家”)所用的苏美尔教本。该泥板教本包含了苏美尔、阿卡德双体文字典、文法及法律程式,以及法律内容的种种样式的原文。该泥板文献也真实地反映了拉尔沙王国的法律312法律教育的起源瑑瑢SeeMarthaT.Roth,LawCollectionsfromMesopotamiaandAsiaMinor,ScholarsPress,Atlanta,Georgia,1995,p.43.实践。上述三部泥板教本所涵盖的内容都是非常具体而生动的,其条文的可操作性堪称一流。瑑瑣古代西亚是农耕社会,耕牛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当时苏美尔人最宝贵的财产形式,租赁耕牛是财产流转、聚敛财富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因此,苏美尔法律就有了这一专门的规范。古代西亚社会也是以人为本的社会,重视人伦关系、亲情关系,尊重和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延续,有关亲属关系、家庭关系的调整也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这些规定颇具鲜明的人本主义色彩。此外,有些庭审记录也是古代西亚法律泥板教本的重要素材。例如,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尼普尔泥板文献中,就有泥板详细记录了三起案件的审理过程。而制作年份稍晚的另一份泥板,则是针对一起案件裁决的法律根据的辩论记录。这些泥板均来自于当地一所书吏学校,是该校的楔形文字泥板教本,当属法律泥板教本的范畴。其中,有关杀人犯的卷宗记录还被制作成多份教本泥板。瑑瑤将这些法律教本作为学校教育的素材,无疑是学生学习法律的极好范本。这些法律教本从一个层面客观地展现了古代西亚学校教育的概貌:一是古代西亚学校的教学目标是注重实用技能的训练,贴近民众日常生活,即能将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能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能以一种统一的法律技巧或者诀窍来化解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最大限度地维护神圣的王权、保护自由民的权利。二是古代西亚学校的教育宗旨是重视人性教育,即着力于对人性情感和行为的培养。瑑瑥当时的学生通过对往昔文化传统的尊重,通过学习掌握了各种文明成就,遂成为社会的贵族、精英阶层。即便从现代人的眼光来苛求这些,古代西亚地区学校教育及其教材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无怪乎有中外学者基于人本主义的立场,赞叹“古代西亚的学校教育堪比大学”瑑瑦。三、古代西亚地区初现法律教育的曙光在古代西亚地区初现的法律教育的曙光,既有深厚的内在成因,即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朴素的法律观念以及成熟的法律渊源,也丰富了人类法律文明的内涵,并为后世的法律教育做出了独特的贡献。(一)古代西亚法律教育的内在成因1.朴素的法律观念在美索不达米亚的文化传统中,“法律”与“正义”从一开始就是一对孪生的兄弟。412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瑑瑣瑑瑤瑑瑥瑑瑦前引瑏瑥,魏琼书,第78-88页。SeeRaymondWestbrooked.,AHistoryofAncientNearEasternLaw,Vol.1,KoninklijkeBrillNV,Leiden,TheNetherlands,2003,p.7.于殿利:《巴比伦与亚述文明》,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85-587页。前引⑩,于殿利书,第98-99页。从词源学的角度来考察,用阿卡德语kittumumearum所表示的“法律”是一个复合词或合成词,且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它既指一种制度体系,也相当于一种值得珍视的生活方式。根据权威的芝加哥大学《亚述语词典》的解释,kittum可以表示“真理”、“正义”、“正确程序”和“正常状态”等意义。而mearum,表示一种“法律补救”,在古巴比伦时期还表示“一项旨在纠正某些经济失灵的立法法令”;此外,它还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正义’之意”。当这两个词连在一起使用时,便具有表示“法律”的意义,特别是“维护正义”、“为弱者提供法律保护”的意思。瑑瑧古代西亚诸部楔形文字法典及记载着各种习俗和惯例的泥板文献凸显了这一人类早期最为朴素的法律观念。在当时,神被认为是一种能够从混乱状态中理出秩序的力量,国王是神在地球上的代表,他的主要职责就是将秩序带到人间,从而实现神的意愿。国王通过进行坚定而公正统治而达到这样的目的:签署政令,制定法律,实行严格而公正的管理。这种原始的公平、正义观念,在古代西亚社会备受推崇,代代相传,其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诸部楔形文字法典的序言均宣称国王代表诸神来保证人类社会的秩序井然,而且更加公正、公平。在此,试以楔形文字成文法典为考察对象,就可以梳理出古代西亚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清晰脉络以及法律教育的指导思想,即:苏美尔社会秩序的维持概以法律为准,最古老的《乌尔纳姆法典》,在其序言中列举了乌尔纳姆国王所采取的保护贫弱、抑制豪强、消除不和、确立公道等,歌颂他按照神的意图在人世间建立正义和秩序的业绩。随后,伊新王国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LawsofLipit-Ishtar)是由苏美尔人颁行的又一部楔形文字法典,其序言中除了继续宣扬要“在大地上建立公正,驱除怨恨”瑑瑨的思想之外,还强调要使“父母抚养其子女,使子女扶持其父母”,真正地使“父母与其子女共处,使子女与其父母共处”瑑瑩。换言之,就是积极倡导“老吾老”、“幼吾幼”的观念。苏美尔人的这些有关公正的法律观念为此后楔形文字法典集大成者———《汉穆拉比法典》正义精神的精湛表述及其法律制度的缜密体例打下了深厚的思想基础。该法典的序言和结语不仅宣扬王权神授和国王的功德,汉穆拉比自诩为“能干的国王”、“王中的神”,而且还承诺要“使正义在国中出现,消灭邪恶,使强不凌弱……使国家走上正轨”,标榜立法宗旨是“公平和正义”瑒瑠。尤其是“序言”部分的内容与《李必特·伊丝达法典》有着惊人的相似,充满了对神的敬慕和对国王的溢美之词,还有对正义与法律的崇尚理念。瑒瑡继古巴比伦之后,亚述、赫梯、新巴比伦等民族在其统治时期也各自制定了自己的512法律教育的起源瑑瑧瑑瑨瑑瑩瑒瑠瑒瑡MarthaT.Roth,EricaReiner,RobertD.Biggsed.,A.LeoOppenheim,AssyrianDictionary:Vol8-K,TheOrientalInstituteoftheUniversityofChicago,2008,pp.468-470.FrancisRueSteele,TheCodeofLipit-Ishtar,AmericanJournalofArchaeology,Vol.52,No.3(Jul.-Sep.,1948),p.427.《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2页。杨炽译:《汉穆拉比法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SeeFrancisRueSteele,at428.楔形文字法典,诸如《赫梯法典》(HittiteLaws)、《中亚述法典》(MiddleAssyrianLaws)、《新巴比伦法典》(New-BabylonLaws)等,其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承袭了苏美尔人习惯的“倘若”(tukum-bi)体例,对于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诸如土地、契约以及婚姻家庭等,均给予了比较翔实的规定。这些法条以权利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至上的民法精神。从一定程度上说,这是对苏美尔人以来的公平、正义法律观念的发扬光大,也是当时法律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2.成熟的法律渊源古代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司法实践都相对比较发达,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有二,制定法与习惯法,而这两种法律渊源的成长和传播,都推动了法律教育的发展,并反过来受其影响。制定法是美素不达米亚法系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渊源,它以楔形文字成文法典(或者称之为“法律文集”更为精准)为核心内容。苏美尔、古巴比伦、亚述、赫梯等时期的国王们均力图以法典的形式统一广袤的领土,控制与巩固自己的政权,“美索不达米亚的各种法典都曾被复制于石柱上,屹立于这块土地的各个城市之中,为公众的日常生活制定出必须遵守的规则。”瑒瑢这些法典都是诸法合体,但其中民事规范特别多,所占比例特别高,它们如实地记载了当时特别发达的商业规则和琐碎的民事规范,奠定了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基础,使得这一法律文明完全迥异于其他法律文明(如古代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等)。习惯法是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另一种法律渊源,它以习俗、惯例乃至通例、规则等形式广泛地存在于古代西亚民众交往之中,尤以口头誓约、契约泥板书为常见,同时也散见于王室敕令、法律文书、来往信件及学校法律教本等楔形文字泥板之中。这些无处不在的泥板契约书,大致均含有两个要件:文书及证人。文书就是对习惯法的记述;证人就是对各种习惯法效力的证明。在苏美尔、古巴比伦社会,人们自觉地将习惯规范奉为法来遵守,即社会对这些习惯规范形成了法律信念,且对这些习惯规范的自发遵守已相当普遍化。与苏美尔、古巴比伦的农耕文明相比较,亚述、犹太等民族更擅长于经商贸易,以增强本民族的殖民势力或者弱小民族的生存能力,因而在他们生活的那个时代,法律制度更多地表现为商业贸易中约定俗成的交往规则,或者表现为本民族宗教戒律中的行为规范。前者以古亚述民事习惯法为典型,后者以希伯来民事规约为代表。它们均一度是这个地区古老法律文明的承继者和传播者,也是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法律教育的生成与发展,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是一种法律文明向其他地区、其他民族转移或扩散,引发法律的互动、采借以及整合的渐进过程。肇始于苏美尔的法律观念、法律渊源,通过学校教育与传播,最终走向成熟。古代西亚地区这些蕴涵着“正义”、“公平”观念的法典、法令以及习惯、规范,对缓和社会矛612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瑒瑢前引⑦,斯蒂芬·伯特曼书,第104页。盾、解决各类纷争,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激发了社会统治者将其转化为学校教育之内容的冲动与热情。(二)古代西亚法律教育的独特贡献1.法律教育的方式古代西亚法律教育不是单独地、专门地组织特定场所进行普及性的教育,而是主要集中在一般学校教育的高级阶段,进行精英式的传授。当时学校培养书吏的教育是分阶段进行的,第一阶段是对一般学生传授基础知识,以教学苏美尔文和阿卡德文为主。这点与古代东方国家,如中国、阿拉伯等国一样,那时都是古典文和通用文共存,欧洲国家兼重拉丁文和本国语,情况也相似。两河流域也不例外,因为苏美尔楔形文字一直作为宗教、法律和文学语言还被继续使用。瑒瑣所以,苏美尔时期的古老法令和后来的《汉穆拉比法典》,作为语言教材抑或专业技能的教学范本,学校也一直在教授,它们也成了学生临摹、抄写的练习对象之一。在古巴比伦时期,学习和掌握苏美尔语被视为有学识和教养的标志。瑒瑤第二阶段是对职业意向不同的学生传授不同专业技能。以深谙法律知识为主的书吏不同于律师,不充任法庭上的辩护人,但他们必须根据神庙、王室的各种行政管理需要,在学校里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法典条文和司法用语。例如,在考古发掘出的学校中,遗存有法令汇编和一些具体案例的法庭判决书之类的泥板,很多是由苏美尔楔形文字撰写,再用阿卡德楔形文字翻译的。为了培养法律实用人才,学校为此还举行关于审判杀人犯案例的讨论,教导学生如何实际应用法律,如何实现“定纷止争”的效果。我们虽然不能说这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的要素,但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件来进行教学,以加深学生对法律条文规定的理解,应该是古今中外人们所一致的思维方式。凡是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必定会产生各种利益纷争,而法律(不管是成文法还是习惯法)就是解决这种纷争的公平有效的手段。因此,在学校里诵读法律条文、研习司法判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上所发生的利益纠纷,法律人才是需要经过专门化的训练才能培养出来的,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是成为书吏必不可少的前提。苏美尔出土了这么案例汇编教本的泥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经过古代西亚地区学校专门培训的这些学生,无疑掌握了解决纷争的实用性技能,一旦进入社会往往就成为那个时代足智多谋的精英。另外,据出土资料证实,这些学生在进入高级教育阶段时,还被派送到适当的神庙或政府部门实习,按其准备承担的职责,接受较高水平的定向培养,办法是采取师生传承的艺徒制或导师制。如擅长法学知识的书吏,就被派任法庭官员,称之为“司法书吏”。公元前2000年,曾出现“智慧之家”,被推测是“修毕文士教育的青年学生高深学712法律教育的起源瑒瑣瑒瑤参见王乐洋:《古巴比伦时期的学生是如何学习苏美尔语的》,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前引瑑瑥,于殿利书,第584页。科之地。这种推断的真实性尚有待于证明。”瑒瑥由此可见,古代西亚的法律教育也不同于古希腊、罗马的法律学校,其所教授的高层次知识更侧重于应用价值和实务意义,而不是面向理论的探索,这就是古代西亚地区法律学校教育的特色所在,即法律实用性知识的传授。2.法律教育的目标从时间维度上进行考察,古代西亚地区的学校教育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其法律的教育与传授,无疑也是最早的。古代西亚学校所出现的年代是公元前3500年前后,这大大早于古代中国。瑒瑦有文献记载的中国法律教育肇端于西周末年(约公元前8世纪初),形成于春秋战国成文法公布时代。瑒瑧从办学种类来分析,古代中国自春秋时代“学术扩散”、“学术下移”和“私人办学”等出现后,到隋代就出现了教育与官员选拔制度紧密结合的科举考试制度,使得学校教育及培养法律人才大体上没有脱离国家政治轨道。这种机制要么为民间培养诉讼人才,要么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官吏,但绝没有出现为类似于神庙、神庙经济培养专门管理人才的情况。而古代西亚地区,继苏美尔学校之后,古巴比伦时期出现了神庙、王宫、私人三类学校的并存局面,其学校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从神庙、王宫走向到民间,除了依附于神庙、王室或者由神庙、王室设立的学校之外,由家族、私人设立学校进行教育或者师徒之间进行传授也屡见不鲜。显然,在早期,古代西亚法律教育的扩散道路与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早期发展史极为相似,但此后各自教育的发展道路又大相径庭。即除了为官府及民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之外,古代西亚的法律教育的目标始终与神庙、神庙经济等的发展相联系。与上述之培养目标相联系,由于古代西亚社会经济是神庙经济,管理这种经济的各类人才,都是神职人员,如大量书吏出身的祭司等。建立在神庙经济之上的王权官僚体制中的行政管理阶层绝大多数也是来自书吏出生的管理人才,因此,从实质内容上进行考察,古代西亚地区的法律教育致力于神庙经济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种管理人才的技能训练,即培养能胜任管理社会经济、行政事务的高层次人才。这一教育目标才是古代西亚法律教育的独特贡献。在古代西亚学校教育的高级阶段,法律教育是以记录法律内容泥板教本为对象,通过诵读、抄写及模拟法庭进行案例讨论,甚至分到法庭等政府部门实习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这种教育过程有助于阐明楔形文字法律制度内蕴的观念,让受教育者掌握法律条文的内涵以及实用功能。毕业后,参与神庙和王室乃至各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以及各种民事活动、商贸往来,为政府机构、商人阶层、社会大众或者自己家族提供法律知识方面的服务。这就是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的一个实践意义。812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瑒瑥瑒瑦瑒瑧滕大春:《关于两河流域古代学校的考古发掘》,载《河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中国古代的学校教育,大约出现于夏、商、周(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21年)时代:“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孟子·滕文公上》)。因此,古代西亚地区的学校教育至少比古代中国要早1500余年。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一般而言,法律教育的目标首先是培养法律人才。古代西亚地区学校进行的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但要理解什么才是当时社会所渴求的、真正的法律人才,就必须先了解法律人才在古代西亚社会中将担当如何的任务,法律人才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有多大的活动空间。如前所述,在古代西亚社会,书吏这一职业不再纯粹是以书写为职业,更多的时候,掌握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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