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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2-09-29 2页 doc 8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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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市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省(部)级工法,即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市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市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省(部)级工法,即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市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第四条市级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市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第五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级工法的主管机关,负责审定和公布市级工法。第六条本市企业以及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部)级工法的除外。市级工法原则上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独评审。第七条市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市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通过市建委审定;(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第八条市级工法应通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市建委建筑行业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同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应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建委可指定特殊专业工法的评审专家。第九条市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保守申报工法的技术秘密。第十条市级工法的评审程序:(一)每次集中评审前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市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二)市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一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三)评审组应通过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讨论评议等程序,以组内多数评审专家的一致意见作为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意见。(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市建委。第十一条经审核推荐的市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情况应在相关媒体及重庆建设信息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市建委审定公布。对获得市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第十二条已批准的市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第十三条已批准的市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市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市级工法的申报。第十四条市级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市级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五条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已批准为市级工法的所有权企业可按规定向建设部申报国家级工法,对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市级工法,市建委优先推荐申报。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市建委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市级工法,纳入相关地方标准。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企业级工法由各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自行完成开发、编写、审定和公布。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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