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5920-1999
前 言
本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
件和互相承认认证的协议”附件6第7号法规修订本2修正案1,包括1994年1月26日实施的02系
列修正案的补充件2(E/ECE/324,E/ECE/TRANS/505,March 4.1994)0
本标准与前版(GB 5920-1994)的主要差异如下:
a.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只规定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1规定的灯泡。
h.增加了33类...
GB 5920-1999
前 言
本
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
件和互相承认认证的
”附件6第7号法规修订本2修正案1,包括1994年1月26日实施的02系
列修正案的补充件2(E/ECE/324,E/ECE/TRANS/505,March 4.1994)0
本标准与前版(GB 5920-1994)的主要差异如下:
a.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只
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1规定的灯泡。
h.增加了33类制动灯的有关规定。
c.配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对标有“D”的单灯(既可作为单灯,又可作为双灯组件使用)和双灯的规
定。
d.增加了对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和多光源装置的相应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5920-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淮晓军
本标准于1986年3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
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front and
rear position lamps,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and
stop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GB 5920-1999
代替GB 5920-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2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3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
前位灯、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4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
35 装置
由光源(在某些情况下,为一种光学系统)、透光面和灯体组成的一种照明或信号装置组合件。装置
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灯组成,若由几个灯组成,则可以是:
3.5.1 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灯;
3.5.2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国家质f技术监督局1999一09一17批准 2000一07一01实施
GB 5920一1999
3.5.3 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3.5-4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和灯体的灯。
3.6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它在车辆上的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
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在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
形面积的60写。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标有“D',的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
注 对于既可以作为单灯又可以作为双灯的组成部分的装置,应在其认证标志附加符号右侧标上字母“D".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
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
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4.3的配光性能要求。
4.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
4.1.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
4.2 对光源的规定
4.2.1 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 1规定的灯泡。
4.2.2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12 V或24 V,它们的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4.3 配光性能
4.3.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cd
发光强度 最小值
最 大 值
单灯 标有“D”的单灯 双灯
前位灯,前示廓灯 4 60" 42 84"
与前照灯棍合的前位灯 4 100"
后位灯,后示廓灯 4 12" 8. 5" 17"
制动灯
一个发光强度级(S1类) 60 185" 130" 260"
二个发光强度级(S2
类)
白天 130 520" 366" 728"
夜晚 30 80" 56" 112"
S3类制动灯 25 80 55 110
1)单灯的最大值乘以1.4,即给出双灯最大发光强度的总值。
当功能相同的两个灯(不论相同与否)组合成一个装置时,若每个灯的发光面在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
平面上的投影,不小子其最小外切矩形的60%,则该装置对车辆安装而言,应视为单灯。
对于多光源的单灯:
当任何一个光佩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值要求。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D”的单灯,其
最大发光强度可以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得超出双灯的规定值.
GB 5920一1999
4.3.2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并且在几何可
见度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在图1、图2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1规定的
发光强度最小值的乘积。
----一 20可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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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0- 100- 9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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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中度数是与h-h线所成的水平角和与v-v线所成的垂直角。
图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S3类除外)配光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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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64— 32
100- 100— 10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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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 0. 1. 100
图2 S3类制动灯的配光分布
4.3-2.2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值。
4.3-2.3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h-h向下5-的水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 cd,
4.3-2.4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 05 cd,
4.3-2-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3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
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白天的不应低于0. 3 cd,用于夜间的不应低于0.07 cd,
4.3-2.6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一二左右100
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1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
下必须满足此要求。
4.3.2.7 在上图所示的范围内,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
低于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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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2.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应在13.5 V或28. 0 V电压下进行测量。
5.2.2 对于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 15766. 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5.3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嫩,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5‘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
5.6 在图中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图纸表明)为基准。
5.8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量
5.8.1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
必要时,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5.8.2 对于使用可更换的灯泡光源:
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灯泡,在13.5 V或28. 0 V时,其发光强度应介于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最
大值之间,并按选定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正。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
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
5.9 色度测量应使用2856K色温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A光源)。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
灯具,则应在13.5 V或28. 0 V电压下进行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6.1.1 商品名称或商标;
6.1.2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级等);
6.1.3 使用的灯泡或光源类型;
6.1.4 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用来减小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系统;
6.1.5 装置的结构、形状。
6.2 申请认证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灯泡更换式装置的配光性能检验应使用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本标准中装置所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
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
6.2.1 型式检验
本标准所涉及装置同一型式的判定,按本标准6.1的规定。
6.2.1.1 对于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线(H=
00,V=0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b)样灯2只(灯泡更换式装置包含灯泡)。
6.2.1.2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的规定。
6.2.1.3 按本标准第5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3的规定。
6.2.2 产品一致性检验
6.2-2.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Gs 5920一1999
6.2-2.2 按照本标准5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3规定,但其
中最小值放宽至规定值的80%.
6.2.2.3 抽样
和判定规则,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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