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第十三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四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第十三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四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九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八条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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