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楼才英
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
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浙江省纺织品
化技术委员会
2013.3杭州
GB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
系列标准,分7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第5部分:玩具
第6产分:家具
第7部分:体育器材
GB5296.4 为其中的第四部分
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修订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2012-12-31发布,2014-05-01实施
这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
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为规范国内市
场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提供了明确依据。
标准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
使用说明的内容、使用说明的形式、使用说明的位置和其他要
求。
与GB 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增加了术语“消费品”;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
义--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
示进行了细化;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
--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
--增加了“其余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的规定(6.2.1);
--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6.2.3)
--取消了原附录A和附录B;(A: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B:干洗符号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增加了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增加了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GB 5296.4-2012主要内容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2
术语和定义3
基本原则4
使用说明的内容5
使用说明的形式6
使用说明的位置7
其他要求8
1 范 围
本部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
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
①国内生产国内销售
②进口
③出口转内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335.1~3(所有部分) 服装号型
GB/T 6411 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新增)
GB/T 8685 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
(新增)
FZ/T 0105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QB/T 2262 皮革工业术语(新增)
3 术语和定义
3.1 消费品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新增)
-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GB 5296.1-2012 )
3.2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 for use(修改)
-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
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 GB 5296.1-2012 )
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
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
组合的
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
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
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等)交付。
- 旧标准: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
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3 纺织品 textiles (修改)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
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
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 旧标准: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
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
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5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修改)
--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保持
清晰易读的标签。
--旧标准: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
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使用说明是产品的组成部分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产品标识是生产者向社会表示的质量保证和承
诺,属于明示担保责任,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
种表示。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与98版相比的主要技术内容改变: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
的标注要求;——如何理解?——怎么办?
对制造者的概念更加明确;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
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按GB 18401规定
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5.1.1 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
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者的含义比较宽泛,可以是经销商、可以是服
装产品的法定拥有者,只要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而不是一定要有生产车间的,有缝纫能力的企业。
委托加工产品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加工
企业和供应商可以不标。
应标注详细
的通讯地
址。
5.1.2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注明该产品的原产地
(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
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
关于原产地——只对进口产品(含港澳台)有要求
案例:
一些国际品牌的企业,它的生产企业在世界各地。比如有的品牌在中国
加工生产,但物流中心在西班牙,因此,在中国生产的服装先出口到西
班牙,再经海关进口进入中国市场。这种情况,首先,经海关进口的产
品即为进口产品,在GB5296.4中应按进口产品的类型进行标注,即应标
注产地:中国(不用再细化到省、地区);再就是标注进口商/经销商的
名称和地址,而不是在中国的生产企业的地址。
-
产品应标明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
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通用名称:男装上衣;连衣裙;女装裤;牛仔裤;衬衫;T恤衫;
西裤;解释:①不应与企业的商标混淆,产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术语标准GB/T15557《服装术语》②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或商标名称,如果使用应附加标准中规定的
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俗名。如,远红外内衣
常见错误:
××时装(把商标名当成产品名称)
牛仔服装(是牛仔衫或是牛仔裤?)
产品名称没有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如羊绒含量极少的产品(仅为3%)
称为羊绒大衣。
5.2 产品名称
5.3 产品号型或规格
5.3.1 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
5.3.2 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
宽等。
5.3.3 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
度、宽度、重量等。
5.3.4 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
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 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
范围。
5.3.6 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
5.3.7 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
5.3.8 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注意:服装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结合所选产品标准的要求。
-旧标准:产品号型和规格: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 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5.4 纤维成分及含量
5.4.1 产品应按FZ/T 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
注意:
纤维成分及含量的考核应同时结合所选产品标准的要求,与FZ/T01053的
要求,合并考虑,从严处理。
5.4.2 皮革服装应按QB/T 2662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
FZ /T01053-2007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简介
含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
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及含量;
对于提前印好的,以一定顺序列出纤维名称的,需在
空白处填写纤维含量的非耐久性标签,可以不按含量
优先的顺序排列;
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
意排列。
关于纤维含量标注的顺序:
“其他纤维”、拼缀及附加部分的表示方法
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
他纤维”来表示;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
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
当产品种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和装
饰纱线(若拆除装饰纤维或纱线会破话产品的结
构),当其纤维含量≤5%时,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
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的纤维含量标出。如需要,可以
标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
含有涂层、粘着剂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
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
针织人造革服装的纤维含量只考核里料,人造革面料
只标注人造革的种类
在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或不构成产品主体附加部分可
以不标。
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
(如花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
口、松紧口、衬布、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
花、贴花等),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若单个部件的
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
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纤维含量标识的判定
有以下款项的,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1.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2.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3. 没有采用纤维的标准名称
4. 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
5. 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6. 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7. 产品某些主要部位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
8. 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
产品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维护方法,可
增加对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当图形符号满足不
了需求时,可用文字予以说明。
图形要规范,顺序要准确,文字标注要恰当
5.5 维护方法
1 、基本符号
水洗:用洗涤槽标识水洗程序
漂白:用三角形表示漂白程序
干燥:用正方形表示熨烫程序
熨烫:用手工熨斗表示熨烫程序
专业纺织品维护:用圆圈表示(不包括工业洗涤的)专业干洗
和专业湿洗的维护程序
2、
符号的用法
符号应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的顺序排
列。
GB/T 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简介
附加的具体描述符号及含义
不允许的处理
在五个基本符号上叠加的叉号
,表示不允许这些符号代表的处理程序
缓和处理
在基本符号下面添加的一条横线
,表示与未加横线的相应符号相
比,该程序的处理条件较为缓和。
非常缓和处理
在基本符号下面添加的二条横线
,表示其处理条件应更加缓和
处理温度
不带“℃”的数字(30,40,50,60,70或95)与水洗符号一起使用表示洗涤的摄氏
温度。在干燥和熨烫的符号中,圆点用来表示处理程序的温度。
符号的应用和使用
耐久性标签上应有洗涤符号,足够大,易于辨认,不
被掩藏,且牢固、耐洗。在不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仅
在包装上表明维护说明。例:绒线、袜子等
顺序为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符号所
代表的处理程序适用于整件纺织品,有特殊说明除
外。
补充说明用语
补充说明用语是可以与维护符号同时使用的附加维护
说明
当某项常规的维护程序是消费者或专业清洗人员有可
能使用的,但该程序又会对产品造成损伤时,补充说
明术语可能是必需的
标签上尽可能少地使用补充说明用语
5.6 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
品标准编号。
-
应根据GB 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
1、安全类别分为A类、B类和C类。
2、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A类
婴
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
A类、B类或C类)
5.7 安全类别
5.8 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
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宜标明使
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说明贮藏方法。
(可不标)
注:毛纤维产品易虫蛀,宜有防蛀贮藏的提示。
丝袜,易勾丝,最好有提示;
涂层类最好有防止曝晒的提示。
补充(供参考)
关于“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期限”
是否标注??
“去消等级”是指可以不标等级,但不等于不能
标。
建议企业继续标注等级
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使用期限:功能性纺织产品,如抗菌、阻燃、香
味等?
问题 1:不标注抽查时最终按什么等级判定?
问题 2:标注了等级后该怎么判定?
问题 3:标注了,错了,怎么判定?如:毛衣
标了“合格品”、“一等”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6.1 一般要求
6.1.1 使用说明有以下几种形式:
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
b)固定在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
c) 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d)悬挂、粘贴或固定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
f)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等。
6.1.2 使用说明可采用以一种或多种形式。当采用多种形式
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6.2 耐久性标签
6.2.1 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应采用
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
6.2.2 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
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2.4 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
性标签上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标准该信息。
6.2.3 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
久性标签。
7 使用说明的位置
7.2 耐久性标签
7.2.1 耐久性标签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内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
要适宜。
7.2.2 服装的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耐久性标签,上装一般可缝在
左摆缝中下部,下装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
7.2.3 床上用品、毛巾、围巾等制品的耐久性标签可缝在产品的边角处。
7.2.4 特殊工艺的产品上耐久性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围巾
毛巾
婴幼儿内衣(外置)
8 其他要求
8.1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
范。
8.2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
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
文的字体大小不大于相应的文字。
8.3 耐久性标签应由适宜
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
持清晰易读。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
必要表明纤维含量或维护方法的产品,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纺织相关产品,或不属于消
费品范围的纺织品。例如:——一次性使用的制品;
——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
——鞋、鞋垫;
——装饰画、装饰挂布;
——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
——伞;
——箱包;
——包装布和包装绳带;
——裤子吊带和吊袜带;
——尿布;
——玩具;
——宠物用品;
——清洁布;
——墙布、屏风等;
——旗帜;
——人造花。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本部分第5章~第8章规定的、每1条所列内容
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即作为1个缺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作为严重缺
陷:
——缺少5.1~5.7中的任意一项,每缺一项作为1个严重缺陷;
——没有耐久性标签(6.2.2和6.2.3规定的除外);
——耐久性标签上缺少“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或“维护方
法”;
——同件产品上不同形式使用说明的同一项目标注内容不一致。
水洗
漂白
干燥
熨烫
专业维护
问题在哪里呢?
实例1:
执行标准不正确。
FZ/T73008-2002标准已作废
应为GB/T 22849-2009《针织T恤衫》
安全类别:B类
纤维成分名称不正确。
65%粘纤、19%莱赛尔、
16%锦纶
实例2:
号型错误:4# 100厘米
正确号型: 100/52
实例3:
GB 5296.4-2012部分问题汇总
1、产品等级问题
目前情况:新标准取消了产品等级,在监督抽查或者工商抽查中,未注
明产品等级的,按产品标准的哪个等级要求来考核?
“按产品标准所述中质量等级的最低等级来考核”的讲法是否有相关依
据;这个解释是否是全国检测机构相统一的
2、产地标注问题
目前情况:按照新标准要求,产地可以不标注。但是物价、工商部门要
求在物价牌上注明服装的生产地。如果按照新标准不注明产地,对商场
标注价格牌工作造成极大的麻烦。商场没法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每款衣服
的产地证明。
3、生产商(或生产厂)、制造商是如何界定
的?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4、产品合格证明问题
目前情况:新标准取消了产品合格证明这项内容,但是根据《质量法》
是要求标注的。 如果企业没有标注产品合格证明,在技术监督部门抽查
的时候是判合格品的,但是其他职能部门来抽检时,是否会判为不合
格,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5、标准过渡期问题
目前情况:新标准是到2014.5.1正式执行,在现在到执行之日,标识标
志如何判定过渡期间,如果企业按照新标准来执行(未注明质量等级、检验合格
证明),职能部门来抽检时,是否会判为不合格?
6、定制服装(非团体定制)是否要按照GB 5296.4 标准执行?
7、新标准取消了产品使用期限这项内容,对一些具有功能性的服装产
品,如“红外线产品、防辐射服装产品”等,是否需要标注出使用期限?
如未标注,是否表示该功能永久有效?
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与GB 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GB 5296.4-2012主要内容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幻灯片编号 9
4 基本原则
幻灯片编号 11
幻灯片编号 12
幻灯片编号 13
幻灯片编号 14
幻灯片编号 15
幻灯片编号 16
FZ /T01053-2007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简介
“其他纤维”、拼缀及附加部分的表示方法
幻灯片编号 19
在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或不构成产品主体附加部分可以不标。
纤维含量标识的判定
幻灯片编号 22
幻灯片编号 23
附加的具体描述符号及含义
符号的应用和使用
补充说明用语
5.6 执行的产品标准
幻灯片编号 28
幻灯片编号 29
幻灯片编号 30
幻灯片编号 31
幻灯片编号 32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幻灯片编号 34
幻灯片编号 35
7 使用说明的位置
幻灯片编号 37
8 其他要求
幻灯片编号 39
幻灯片编号 40
幻灯片编号 41
幻灯片编号 42
幻灯片编号 43
幻灯片编号 44
GB 5296.4-2012部分问题汇总
幻灯片编号 46
幻灯片编号 47
幻灯片编号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