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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损害赔偿案例:韩启峰、李静与新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新蔡县公路管理局、新蔡县韩集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案

2017-09-01 3页 doc 13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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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损害赔偿案例:韩启峰、李静与新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新蔡县公路管理局、新蔡县韩集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案施工损害赔偿案例:韩启峰、李静与新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新蔡县公路管理局、新蔡县韩集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案 《施工损害赔偿案例:韩启峰、李静与新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新蔡县公路管理局、新蔡县韩集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韩启峰、李静诉称:2009年5月2日14时许,原告之子韩帅帅驾驶摩托车沿...
施工损害赔偿案例:韩启峰、李静与新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新蔡县公路管理局、新蔡县韩集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案
施工损害赔偿案例:韩启峰、李静与新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新蔡县公路管理局、新蔡县韩集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案 《施工损害赔偿案例:韩启峰、李静与新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新蔡县公路管理局、新蔡县韩集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韩启峰、李静诉称:2009年5月2日14时许,原告之子韩帅帅驾驶摩托车沿龙口至韩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王庄附近一拐弯处,由于弯陡没有路标、路线等警示标志,且正在施工的公路路肩没有垫平,造成韩帅帅驾车撞上路边大树不幸身亡。本案事故发生的同一地点在不到2年时间内,已发生过多起单方交通事故,其中七名驾驶员无一生还。作为该路段的施工者、管理者,三被告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路线、路标,且施工近2年,路肩过深,至今未垫平。为此,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89080元、医疗费36646元,合计136226元。 被告县乡所、公路局辩称:1、公路局不是事故发生地的公路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韩帅帅的死亡与路肩过深、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等没有必然联系,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县乡所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裁判。 被告韩集镇政府辩称:韩集镇政府不是事故发生地公路的管理者,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14时许,原告韩启峰、李静之子韩帅帅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龙口至韩集公路(即韩棠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集镇韩王庄附近一拐弯处(老桥弯),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致韩帅帅撞向路南侧一大树,造成韩帅帅及乘车人常勇受伤。新蔡县交警大队认定韩帅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帅帅受伤后即入住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同年5月4日转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于同年5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36646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89080元、医疗费36646元,合计136226元。 另查明:1、韩帅帅生于1992年11月23日,系农业户口,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行驶证。2、韩棠公路系县道,该条公路于2008年进行修建施工。本案事故发生时,该条公路未经验收和交付使用,没有设置施工标志、路标等安全警示标志,事故发生路段的路肩未垫平,与路面落差在10——20厘米左右。3、被告县乡所负责县道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4、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816元(月平均工资为2068元)。 法院认为,被告县乡所作为本案事故发生路段即韩棠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单位,应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事故发生时该条公路正在施工期间,被告县乡所应当对其属下的韩棠公路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尽到其提示来往车辆在经过施工路段时安全驾驶的谨慎注意义务。同时,因路肩属于公路的防护设施,韩棠公路在路面修建时就要及时修建路肩,本案事故发生时,韩棠公路的路面基本完工,但路肩迟迟不予修建,造成与路面落差多达10—20公分左右,给公路的通行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县乡所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修建路肩的行为与韩帅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韩帅帅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未注意安全驾驶,对其死亡的后果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新蔡县交警大队认定其对事故负全责是正确的。但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请求的是对生命权损害的赔偿。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告县乡所应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县乡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公路局、韩集镇政府不是韩棠公路的管理单位,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原告要求公路局、韩集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新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赔偿原告韩启峰、李静医疗费36646元、死亡赔偿金89080元、丧葬费12408元,合计138134元的40%即55253.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二、驳回原告韩启峰、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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