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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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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 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 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 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1
深圳市城市规划与准则1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 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 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 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 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 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 2 2.1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1 大类、 53 中类、 80 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 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 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 1 ~ 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2.1 的规定。 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 居住用地 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一类居住用地 宅为主的用地。 独立式住宅用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R11 地 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R12 一类幼托用地 儿所的用地。 R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一类社区体育R1 R13 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设施用地 用地。 一类社区其它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R14 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一类住宅区道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R15 路用地 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一类住宅区绿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R16 地 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二类居住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 用地 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单元式住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R21 宅用地 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二类幼托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R22 用地 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 二类社区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R23 体育设施用地 设施用地。 R2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 二类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R24 其它设施用地 R 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 二类住宅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R25 区道路用地 间小路。 二类住宅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R26 区绿地 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 三类居住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 用地 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 单身宿舍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R31 用地 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 三类社区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R33 体育设施用地 设施用 yu 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 三类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R34 其它设施用地 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 三类住宅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R35 区道路用地 间小路。 三类住宅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R36 区绿地 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四类居住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 用地 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原农村居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1 民住宅用地 四类幼托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42 用地 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R4 四类社区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R43 体育设施用地 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 四类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R44 其它设施用地 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 四类住宅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R45 区道路用地 间小路。 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四类住宅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R R4 R46 区绿地 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商业服务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 业设施用地 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 商业用地 C1 生产物资的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 商业性办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C2 公用地 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 服务业用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 地 点的用地。 C 餐饮业用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1 地 C3 休闲娱乐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C32 用地 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其它服务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C33 业用地 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旅馆业用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4 地 游乐设施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C5 用地 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 政府社团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 用地 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GIC 行政办公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 GIC1 用地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文化设施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GIC2 用地 文化设施的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 图书展览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GIC21 用地 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 文物保护史价值和 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GIC22 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 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 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广播电视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GIC23 用地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 剧院用地 GIC24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 文化活动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GIC25 用地 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 体育用地 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 GIC3 地。 医疗卫生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 用地 施的用地。 GIC 综合医院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用地 GIC41 GIC4 专科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 用地 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GIC42 卫生防疫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GIC43 用地 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疗养用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GIC44 地 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 其它医疗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GIC45 卫生用地 施的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 教育科研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 用地 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高等院校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 用地 等设施的用地。 GIC51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 中等职业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GIC52 学校用地 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 中学用地 GIC53 级中学等。 GIC5 小学用地 小学的学校用地。 GIC54 九年一贯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GIC55 制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GIC56 余学校用地 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特殊学校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GIC57 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 科研用地 GIC58 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宗教设施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 用地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6 社会福利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GIC7 用地 设施的用地。 口岸设施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GIC8 用地 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 工业用地 M 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 E )。 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一类工业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M1 用地 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二类工业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M M2 用地 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三类工业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M3 用地 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 仓储用地 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普通仓库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W1 用地 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特种仓库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 用地 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 危险品仓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W2 W21 库用地 的用地。 特殊仓库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W22 用地 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W3 对外交通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 用地 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 公路用地 附属设施的用地。 高速公路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T21 用地 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其它公路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T22 用地 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 长途客运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站用地 管道运输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T3 用地 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 港口用地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T4 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 机场用地 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T5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道路广场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 道路用地 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S S1 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路用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1 地 快速路用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1 地 主干路用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2 地 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中类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3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S1 其它道路用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15 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 广场用地 广场。 S 交通广场用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2 S21 地 游憩集会广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S22 场用地 地。 社会停车场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S3 库用地 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 施用地 理维修设施的用地。 供应设施用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 地 附属设施的用地。 U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 供水用地 等设施的用地。 U1 U11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 供电用地 U12 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M )。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 面实际用途归类。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 供燃气用地 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U13 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 地归入工业用地( M )。 交通设施用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 公共交通用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U21 地 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 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 轨道交通用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U22 地 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 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货运交通用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U23 地 用地。 U2 公共加油加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 气站用地 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U24 施的用地。 汽车维修站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U25 用地 的用地。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U26 施的用地。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7 其它交通设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28 施用地 邮政设施用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地 U3 电信设施用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 地 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环境卫生设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 施用地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 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 雨水、污水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U5 处理用地 U51 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 地( E )。 垃圾处理用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U52 地 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 施工与维修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U6 设施 用地 设施的用地。 殡葬设施用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U7 地 用地。 其它市政公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U8 用设施用地 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 绿地 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 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G 公共绿地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 公园 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G11 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 街头绿地 G12 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地 园林生产绿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G21 地 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 防护绿地 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G22 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 高尔夫球场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G3 绿地 ( C32 )。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 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 军事用地 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D1 D 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 保安用地 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D2 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 GIC )。 水域和其它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 非城市建设用地 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 水域 E 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 河流水面 E11 面积。 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2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 10 万立方米正常蓄水 水库水面 E13 位以下的面积。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 水工建筑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E14 用地 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 灌溉水田 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 E21 作地。 E2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 旱地 E22 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 菜地 E23 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 园地 E3 或草本作物的土地。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 E4 土地。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5 其他农用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 E6 地 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 未利用地 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 E7 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露天采矿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E8 用地 发展备用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E9 地 已征用的空闲地等。 2.2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 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 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 105 ~ 120 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 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 2.2.3 的格式。 2.2.3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2面积( hm ) ( % ) 序号 类别名称 1 100.0 城市规划总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2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 耕地 园地 3 林地 其中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 2.2.4 的格式。 2.2.4 2 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用地 ( m 2 ) 面积( hm 比例( % ) / 人)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2 C 地 政府社团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3 GIC 其 中 体育用地 …… 工业用地 4 M 仓储用地 5 W 对外交通用地 6 T 道路广场用地 7 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U 绿地 9 G 特殊用地 10 D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100.0 100.0 3 3.1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规模标准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3.1.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3000 ~ 20000 3000 ~ 7000 300 ~ 1000 人口(人) 40000 ~ 60000 10000 ~ 20000 1000 ~ 3000 注:每户按照 3.2 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 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9 章的规定。 3.2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 25% ~ 30% ;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 4 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2 / 3.2.3 m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26 ~ 37 21 ~ 30 多层 18 ~ 25 14 ~ 20 中高层 14 ~ 20 12 ~ 16 高层 10 ~ 15 8 ~ 11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 1 ~ 3 层为低层; 4 ~ 6 层为多层; 7 ~ 9 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 3.2.4 的规定进行控制。 2 hm 3.2.4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 2 ~ 9 多层 18 ~ 50 1.5 ~ 6 中高层 10 ~ 40 1.2 ~ 5 高层 10 ~ 30 1 ~ 4 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 3.2.5 进行用地统计。 3.2.5 所占比例22 ) 人均面积( m / 人) 项目 面积( m ( % ) 居住用地 100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单身宿舍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 地 幼托用地 住宅区配 套设施用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地 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 3.2.6 所列项目。 3.2.6 项目 总量 人(或户)均 居住人数 人 - 户均人口 人 / 户 - 居住户数(套) 户(套) - 22总建筑面积 / 人(户) m m 22住宅建筑面积 m / 人(户) m 22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 人(户) m m 22其它建筑面积 / 人(户) m m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2人口毛密度 人 /hm - 2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 /hm - 2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 /hm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总建筑密度 - % 总建筑容积率(毛) -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 绿地率 - % 22 / 人 公共绿地 m m 2停车场面积 - m 2配建车位 个 / 100m 建筑面积 个 停车率 - % 2地面停车位 个 个 / 100m 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率 - % 3.3 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3.3.1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层数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独立式住宅用地 ? 12 ? 16 ? 0.3 ? 0.3 低层 ? 30 ? 35 ? 0.8 ? 1.0 ? 25 ? 32 ? 1.5 ? 1.8 多层 中高层 ? 23 ? 30 ? 2.0 ? 2.4 高层 ? 22 ? 22 ? 2.8 ? 3.2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2 .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 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 .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 .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 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 .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 25% 。 3.3.2 .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 9 章所规定的 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 .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 城中村改造 3.3.3 .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 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3.3.3 .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 20000 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 .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 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9 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 .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 停车位。 3.3.3 .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25% 。 3.4 3.4.1 规划准则 3.4.1 .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 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 .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 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 .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 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 .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 .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 不应小于 150 米 。 3.4.2 .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 于 2.5 米 ,纵坡不应大于 2.5% 。 3.4.2 .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 8% 以上且坡长超过 30 米 时,应设步行梯道。 3.4.2 .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4.2.4 的规定。 % 3.4.2 .4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备 注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道? 10.0 %, L ? 机动车道 ? 0.3 % ? 7% ;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200m 坡道? 1% 。 ? 3.0 %, L ? 非机动车道 ? 0.3 % - 50m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 步行道 ? 0.5 % ? 8.0 % 10% ,次要步道坡度? 15% 。 注: L —— 坡长( m )。 3.4.2 .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 9 ~ 12 米 ,最小可采用 3 米 ;会车最小视距为 30 米 ,停车视距为 15 ~ 20 米 ;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 其交角不宜小于 75 ?。 3.4.2 .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 1% ~ 2% 。 3.5 3.5.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 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0% ,旧区改造不应低于 25%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5.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 5 米 、 3 米 和 1.5 米 ;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 互渗透和联系。 3.5.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 ,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 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 1.5 米 时,有效系数为 1 ;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 1.5 米 但小于 6 米 时,有效系数为 0.6 ;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 6 米 时,不计入绿地率。 3.5.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 .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 0.5 平方米 / 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 1 平方米 / 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 3.5.5 .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5.5 .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 4000 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 400 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 70% 。 3.5.5 .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其中院落式组 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3.5.5.4 的要求。 3.5.5 .4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 ? 1.5L L ? 1.5L L ? 1.5L L ? 1.5L 2222 L ? 30m L ? 50m L ? 30m L ? 50m 2222S 1 ? 800m S 1 ? 1800m S 1 ? 500m S 1 ? 1200m 2222S 2 ? 1000m S 2 ? 2000m S 2 ? 600m S 2 ? 1400m 注: L —— 南北两楼正面间距( m ); L 2 —— 深圳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m ); 2 S 1 —— 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m ); S 2 —— 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m 2 ) 。 4 4.1 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 1 )教育设施;( 2 )医疗卫生设施; ( 3 )文化娱乐设施;( 4 )体育设施;( 5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7 )商业设施;( 8 )市政公用设施。 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居住 地区的人口规模为 15 ~ 20 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4 ~ 6 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 1 ~ 2 万人。 4.2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 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 殊教育学校等。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 急救网络设施。 4.2.4 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 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4.2.5 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 项目,各区应设置 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4.2.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 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 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 4.3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 应按照表 4.3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 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 公共设施项目。 4.3.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 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4.3 2一般规模( m / 处) 配置级别 服 项 配置类序务规模 备 注 目名称 规定 建筑面 用地面居住居住别 号 (万人) 居住 积 积 地区 小区 区 36000 ~ 57600 ~ 寄宿制高中宜设 36 36 - 班 班、 48 班或 60 班,每39600 63000 班 50 座。 用地 48000 ~ 76800 ~ 48 面积 - 寄宿制高中应设置 班 52800 84000 寄32 ~ 400m 标准环形跑道(含 2宿35m / 不小于 100m 的直跑 制座, 建筑1 道),室内体育馆 1 座,? 教高面积 另至少应设 4 ~ 6 个 育中 20 ~ 篮球场、 3 ~ 5 个排球设60000 ~ 96000 ~ 60 2 22m / - 场(兼羽毛球场)、 1 ~ 施 班 66000 100000 座。 2 个网球场, 1 个游泳 2池以及 300 ~ 400m 器械场地。 普7650 ~ 16200 ~ 用地 普通高中宜设 24 18 2 <3.5 通班 面积 班、 30 班或 36 班,每9450 18900 ? 高18 ~ 班 50 座。 2中 10200 ~ 21600 ~ 3.5 ~ / 24 21m 座, 建筑班 在人口不足 3.5 万 12600 25200 4.5 面积 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 8.5 ~ 置 18 班普通高中。 12800 ~ 27000 ~ 4.5 ~ 30 210 .5m 班 15800 31500 5.5 / 座。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 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 隔。运动场地应设 200 ~ 400m 标准环形 跑道(其中含不小于 60m 的直跑道),室内15300 ~ 32400 ~ 5.5 ~ 36 体育馆 1 座,另至少应班 18900 37800 6.5 设 2 ~ 3 个篮球场、 2 ~ 3 个排球场(兼羽 毛球场), 1 个游泳池 2以及 150 ~ 200m 器 械场地。 7200 ~ 13500 ~ 初中宜设 24 班、 18 用地<3 班 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8550 16200 面积 座。 15 ~ 9600 ~ 18000 ~ 24 218m / 3 ~ 4 初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班 11400 21600 座, 建筑3 ? ? 中 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 面积 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 8 ~ 于 1000m 。在人口不足 12000 ~ 22500 ~ 30 29 .5m / 4 ~ 5 3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班 14300 27000 座。 虑设置 18 班。 2一般规模( m / 处) 配置级别 服务规 类序项目名 配置模(万备 注 别 号 称 规定 居住居住居住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地区 区 小区 初 中的运动场与邻 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学 校运动场地应设 200 ~ 教 初14400 ~ 27000 ~ 3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36 育5 ~ 6 - 中 班 中含不小于 60m 的直3 17100 32400 设 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 施 体育馆 1 座,另至少设 2 ~ 3 个篮球场、 2 ~ 3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 场)以及 150 ~ 200 m 2 器械场地。 18 班学校 可适当减少球场数 。 18 班、 24 班学校 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 边长不小于 55m , 30 班、 36 班学校用地应保 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 于 65m 。 10800 ~ 20200 ~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27 <1.5 班 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12200 23000 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 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14400 ~ 27000 ~ 1.5 ~ 36 制学校宜设 36 班、 45 班 16200 30600 2 班或 54 班,每班 50 用地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18000 ~ 33700 ~ 45 九2 ~ 3 面积 制在 500 ~ 1000m 范班 20300 38300 年 15 ~ 围内。 一217m / 贯4 ? ? 座,建筑 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制 面积 200 ~ 300m 标准环形学8 ~ 9m 跑道(其中含不小于 校 2 / 座。 60m 的直跑道),风雨 21600 ~ 40500 ~ 3 ~ 54 操场或室内体育馆 1 班 24300 45900 3.5 座,另至少设 3 ~ 5 个 篮球场、 2 ~ 3 个排球 场(兼羽毛球场), 2200 ~ 270m 器械场 地。 5300 ~ 11300 ~ 小学宜设 24 班、 18 <1.5 班 用地30 班或 36 班,每班 6100 13700 面积 45 座。 14 ~ 7000 ~ 15000 ~ 1.5 ~ 24 2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17m / 班 8100 18300 2 小 座,建筑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5 学 ? 面积 宜大于 500m 。在不足 6.5 ~ 1.5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8800 ~ 18900 ~ 2 ~ 30 2设置 18 班小学。 7 .5m / 班 10100 23000 2.5 座。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 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 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 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 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2 / 处) 配置级别 一般规模( m 服务规 类序项目名模(万配置规定 备 注 别 号 称 居住居住居住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地区 区 小区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 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 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2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 中含不小于 60m 的直 跑道),风雨操场 1 座, 至少设 2 ~ 3 个篮球 场, 2 个排球场(兼羽 毛球场),以及 100 ~ 小10500 ~ 22600 ~ 2.5 ~ 36 2 - 200 m 器械场地。 18 学 班 5 12200 27500 3 班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 数。 18 班和 24 班学校 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 边长不小于 55m , 30 教 班和 36 班学校用地应育 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设 小于 65m 。 施 1600 ~ 1800 ~ 幼(托)儿园宜设 6 6 班 <0.7 班、 9 班、 12 班或 18 2000 2100 用地班。每班 30 座。幼(托) 面积 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2400 ~ 2700 ~ 0.7 ~ 9 班 10 ~ 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 3000 3200 1 幼 2100 ~ 300m 。 12m / 儿 座,建筑6 3200 ~ 3600 ~ 1 ~ 12 ? 面积 幼(托)儿园应独立 班 3900 4300 1.5 园 9 ~ 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 2口。 11m / 座。 4800 ~ 5400 ~ 1.5 ~ 18 幼(托)儿园应有全 班 5800 6500 2 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 2游戏场地面积( m ) =180 + 20 ×( N - 1 ), N 为班数。同时 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 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 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 2 。 面积不应小于 60m 200 12000 ~ 22000 ~ 4 ~ 6 用地床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 14000 24000 面积 4 床 / 千人标准计算。 医 110 ~ 2疗综120m / 500 30000 ~ 55000 ~ 10 ~ 对于市级或区级医卫合床,建筑 床 院而言,宜配建 800 床 7 35000 60000 12 ? ? 生医面积 设院 60 ~ 或以上规模的大型2施 70m / 800 48000 ~ 88000 ~ 15 ~ 综合医院。 床。 床 56000 96000 20 2一般规模( m / 配置级别 处) 服类序项目名务规模配置规定 备 注 居别 号 称 (万人) 用地面居住居住住 建筑面积 积 地区 区 小 区 在设置有大型综合医院2000 ~ 门诊部 - 3 ~ 5 - 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8 ? 3000 诊部。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医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疗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卫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社区健生作。 400 ~ 康服务设- 1 ~ 2 - 9 ? 1000 中心 施 少于 1 万人的独立地 段,应设 1 处社区健康服务 中心。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 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 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 居住地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区级文化设5000 ~ 10 ~ 动的文化广场。 文化站 - 施人均面积10 ? 7000 15 不低于 若文化站附设影院,宜 2 。 0.05m 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 积。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 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 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文 居住区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化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4000 ~ 娱级文化- 4 ~ 6 人均面积应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11 ? 乐6000 中心 不低于 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 设 20.1m 。 电脑室等。 施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 设一处。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 居住小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1500 ~ 区级文- 1 ~ 2 施人均面积等活动设施。 12 3000 ? 化室 不应低于 20.15m 。 居住人口不足 1.0 万 人应设 1 处。 配置级2一般规模( m / 处) 别 服类序项目名 配置规务规模备 注 居居别 号 称 定 (万人) 住居住住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地区 小 区 区 综 居住区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体合体育12000 ~ 级体育设施(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 4 ~ 6 13 ? 育活动中人均面积应跑道等)、排球场、篮球18000 设心 不低于 场、网球场、羽毛球场、 2施 0.3m 。 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 等。 游200 ~ 2000 ~ 宜与体育活动中心或 4 ~ 6 14 ? 泳池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合设。 300 3000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200 ~ 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 居住小1500 <0.5 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 社区级体育活 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区体育1500 ~ 0.5 ~ 动场地的人- 地、慢跑道等)、篮球场、15 ? 活动场均面积不应3000 1 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 地 低于 0.3m 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2 。 3000 ~ 1 ~ 2 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 6000 场等。 社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会 敬 用地面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福老院 积 25 ~ 场所。 2利3000 ~ 5000 ~ 30m / 床, - 16 ? 与 建筑面积 6000 9000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 保(颐养15 ~ 20m 200 ~ 300 床,有条件2障院) / 床。 的居住地区可参照设置。 设 施 2一般规模( m / 处) 配置级别 服类序 项目居居务规模配置规定 备 注 居别 号 名称 住住(万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住 地小 区 区 区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行街道办事1500 ~ 10 ~ 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政- - 17 ? 处 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2500 15 管 组合设置。 理 与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社区居委社100 ~ 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 1 ~ 2 - 18 ? 会 区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200 服设置。 务 设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 施 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 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 社区服务1500 ~ 10 ~ - - 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19 ? 中心 2000 15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 置。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 便民利民服务。 社区服务200 ~ - 1 ~ 2 - 20 ? 站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300 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 组合设置。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2500 ~ 2000 ~ 10 ~ 派出所 - 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21 ? 3000 2500 15 选址。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社区警务 20 ~ 50 - 1 ~ 2 - 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22 ? 室 组合设置。 建筑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 居住面积 置。 区级商业 - - 4 ~ 6 400 ~ 23 ? 2设施 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 / 500 m 千人。 有独立出入口。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商程度,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业应有独立的出入口。餐饮店宜设 建筑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宅施 居住面积 底层。 小区级商- - 1 ~ 2 450 ~ 24 ? 2业设施 社区肉菜市场应设在室 550 m / 千人。 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 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 一定的间隔。社区肉菜市场的 建筑面积宜控制在 500 ~ 21500m 。 2 / 处) 配置级别 一般规模( m 服序配置规居居务规模备 注 类别 项目名称 居定 号 住住(万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住 地小 区 区 区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邮政支局 - - 25 1500 2000 ? 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 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 100 ~ 别。 邮政所 - - - 26 ? 150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 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液化石油 100 ~ 1000 ~ 服务半径宜为 1 ~ 气瓶装供- - 27 ? 3km 。 200 1500 应站 2 每 0.1 ~ 1km 应设垃圾收集 100 ~ 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50 ~ 90 - - 28 ? 站 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150 市政间隔不小于 5m 。 公用 设施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 再生资源800 ~ 1000 ~ 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 - - 29 ? 回收站 50m 的隐蔽地段,避免对居1200 1500 民生活的干扰。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 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置。 再生资源30 ~ - - - 30 ? 回收点 100 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 不小于 5m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公共厕所 60 ~ 80 60 ~ 80 1 ~ 2 - 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31 ? 5m ,周围宜设绿化带。 环卫7 ~ 20 - 1 ~ 2 -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32 ? 工人作息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站 作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 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 在一起。 注: 1. 市政公用设施除表 4.3 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 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 第 12 ~ 19 章的有关规定。 2. 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5 5.1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 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5.1.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 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5.1.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东部沿 海地带。 5.1.4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5.2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全市应控制在 15% ~ 25% ,其中特区内宜控制在 8% ~ 12% ,特区外宜控制在 25% ~ 30% 。 5.2.2 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30 公顷。 5.2.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 5.2.3 的规定。 5.2.3 工业区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一类工业区 1.2 ~ 1.6 ? 45 二类工业区 1.2 ~ 1.6 ? 40 三类工业区 ? 40 0.8 5.3 5.3.1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 合第 9 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5.3.2 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 5% ~ 15% 。 5.3.3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12 章的有关规定。 5.3.4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5 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 5.4 5.4.1 工业区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5 米 ,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3.5 米 ;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 22 米 ,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不宜小于 32 米 。 5.4.2 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8 米 ,两侧的人行道宽度 不宜小于 3.5 米 ,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 15 米 。 5.4.3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 9 米 。 5.5 5.5.1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5.5.2 工业区游园面积宜大于 600 平方米,服务半径宜小于 250 米 。 5.5.3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 区绿地,绿地率指标宜符合表 5.5.3 的规定。 5.5.3 工业类型 绿地率( % ) 一类工业 ? 30% 二类工业 ? 30% 三类工业 ? 35% 产生有毒气体的工业 ? 50% 5.6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 产业功能区。 5.6.2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性办公 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25% ,绿地率不宜小于 40% 。 6 6.1 6.1.1 不 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6.1.2 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 6.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 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2 6.2.1 卫生防护标准 6.2.1 .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 6.2.1.1 的规定。 6.2.1 .1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 m )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100 储藏仓库、 500m 3 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 600 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50 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6.2.1 .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 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 6.2.1.1 规定值的 1.5 ~ 2 倍进行控制。 6.2.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6.2.3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40% ,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 50% ;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 1.5 。 6.2.4 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 SBJ01 - 8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 )。 6.3 6.3.1 危险品仓库用地 6.3.1 .1 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 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6.3.1 .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 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 油库设计规范》( GBJ74 - 84 )的有关规定。 6.3.1 .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17 章有关规定。 6.3.1 .4 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6.3.2 特殊仓库用地 6.3.2 .1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 干扰。 6.3.2 .2 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6.3.2 .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 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6.4 6.4.1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 置。 6.4.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6.4.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 300 米 ,与其 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 100 米 。 6.5 6.5.1 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 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6.5.2 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单身宿舍用地等。 7 7.1 7.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 其它绿地五种类型。 7.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 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 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 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7.1.3 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7.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 )的有关规定执行。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 7.1.4 的格式汇总。 7.1.4 绿地率( % )(绿人均绿地面积 绿地占城市总绿地面积地占城市建设用地体规划用地比 2 ) ( hm 2比例) ( m / 人) 例( % ) 序 类别名称 号 规现状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划 公共绿地 - - 1 生产防护- - 2 绿地 高尔夫球场绿- - 3 地 小计 - - 附属绿地 - - - - 4 中计 - - - - 其它绿地 - - - - 5 合计 - - - - 2备注: __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__ hm ,现状人口 __ 万人; 2 __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__ hm ,规划人口 __ 万人; __ 年城 2市总体规划用地 __ hm 。 7.1.5 全市的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 45% ,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 50% 。 7.2 7.2.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7.2.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 设计规范》( CJJ48 )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7.2.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 70% 。 7.3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7.3.2 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 2% 。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 .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 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 50 米 。 7.3.3 .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 30 米 ;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为 70 ~ 100 米 。 7.3.3 .3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 30 ~ 50 米 。 7.3.3 .4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 7.3.3 .5 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 场、园林建筑小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7.4 7.4.1 高尔夫球场绿地应充分利用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 7.5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 .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 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7.5.1 .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3 章 3.5 节的有关规定。 7.5.1 .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5 章 5.5 节的有关规定。 7.5.1 .4 其 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 7.5.1.4 的规定。 7.5.1 .4 单位类别 绿地率( % ) 用地类型 ? 45 医院、疗养院 ? 40 学校、机关团体 政府社团用地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 30 施 ? 30 旅馆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20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 20 对外交通用地 交通枢纽 ? 20 仓储用地 ? 3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 .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 道 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7.5.2 .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7.5.2 .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 条 件和生长空间。 7.5.2 .4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7.5.2 .5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 排 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7.5.2 .6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7.5.2 .7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 不宜小于 2.5 米 ;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 ;当路侧或路中绿 带宽度大于 8 米 时, 应计入城市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 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 70% 。 7.5.2 .8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 面 积的 25% ,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 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 面积的 10% 。 7.6 7.6.1 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 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 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 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8 8.1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 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 开 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 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 7 章。 8.1.3 城市广场 8.1.3 .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 .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 间 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 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 .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 45% ,绿化宜种植高大 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 .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 戒 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 .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 地 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 .1 建 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 制在 ? 6.0 米 以内(含? 6.0 米 ),并应有宽度不小于 1.5 米 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 .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 5.4 米 ,进深 不应小于 8.0 米 。 8.1.5 .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 3.6 米 ,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 3.0 米 ,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 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 10 ~ 20 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 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8.2.2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 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 高度。 8.2.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 建筑 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 制要求。 8.2.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 应 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 高度 控制要求。 8.3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 逾 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 筑, 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 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 3 米 。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 8.4 8.4.1 建筑高度大于 18 米 且小于或等于 54 米 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 不宜大于 100 米 。 8.4.2 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 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80 米 。 9 9.1 9.1.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 和 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9.1.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 日 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3 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1 小时的标准。 9.1.3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1.3 .1 平行布置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 平均高度的 0.9 ~ 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8 倍。当南侧建筑为 5 层以上(含 5 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 25 米 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 度的 0.8 倍控制; 5 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 1.0 倍。 9.1.3 .2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 于该 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7 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7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6 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 12 米 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9.1.3 .3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 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9.1.3 .4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 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1.3 .5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 幢 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 。 9.1.3 .6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 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 ;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 。 9.1.3 .7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 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8 米 。 9.1.3 .8 高 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 住宅 建筑间距控制。 9.1.4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 相 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1.5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 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9.2 9.2.1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 管 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9.2.2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 9.2.2 的规定。 9.2.2 最小退让距离宜退让距离 ( m ) 高层 12 建筑高度的 0.25 倍 主多层 9 建筑高度的 0.4 ~ 0.5 倍 要朝向 低层 6 建筑高度的 0.5 倍 高层 10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次要朝 多层 7 向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 觉卫生要求 低层 4 9.2.3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 12 米 、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 25 米 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 制。 9.2.4 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 9.2.5 当住宅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 线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当住宅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 距离不宜小于 12 米 。 10 10.1 10.1.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 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10.1.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 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10.1.2 的规定。 10.1.2 建筑性质 最小间距 日照间距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 窗冬至日不应小于 3 小时的日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照标准; 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 托儿所、幼儿园 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 不应小于 18 米 。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 日照阴影线之外。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 学校 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建筑间距不应少于 25 米 。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 医院病房楼、休不应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疗)养院住宿楼 24 米 。 10.1.3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 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 10.1.1 与 10.1.2 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3 .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 .2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 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 18 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 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13 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 小值不应小于 10 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 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 于 6 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高度超过 100 米 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 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10.2 10.2.1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 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 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10.2.2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 10.2.2 的规定。 10.2.2 宜退让距离 最小距离( m ) 高层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0.15 倍 12 多层 9 — 低层 6 — 10.2.3 非居住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 离不宜小于 15 米 ;非居住建筑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 离不宜小于 12 米 。 11 11.1 1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 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 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11.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 建设的原则。 11.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 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11.1.4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 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 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11.1.5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 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11.2 11.2.1 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1.2.1 .1 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安全。安全保护区设 置范 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 50 米 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 轨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 30 米 内;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 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 10 米 内。 11.2.1 .2 发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发展引导区 设置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边地上 500 米 和地下 200 米 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地铁车站详细规划确定。 11.2.2 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 枢纽、 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 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 24 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11.2.3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 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11.2.4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 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11.3 11.3.1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 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11.3.2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 米 ;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 100 米 时,宜设 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 50 米 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 2 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11.4 11.4.1 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 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 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11.4.2 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 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11.5 11.5.1 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 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11.5.2 地下街的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11.5.3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 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6 米 。 11.5.4 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 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11.5.5 当地下街含有地下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 层。 11.5.6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 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 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11.5.7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 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 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11.5.8 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 20 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11.5.9 高峰小时客流超过 18000 人次 / 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11.6 11.6.1 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应以交通设施为核心,统一协调地上和地下其它 设施的开发。 11.6.2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 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 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11.7 11.7.1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 内。 11.7.2 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 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11.7.3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 5 米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 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 5 米 ;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 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5 米 。 12 12.1 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 12.1.2 .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20% ~ 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 8 米 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 .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 12.1.2.2 的规定。 12.1.2 .2 2道路类别 道路网密度( km/km ) 道路宽度( m ) 0.3 ~ 0.4 35 ~ 60 高速公路 0.4 ~ 0.6 35 ~ 80 快速路 主干路 1.2 ~ 1.8 25 ~ 60 次干路 1.6 ~ 2.4 25 ~ 40 支路 5.5 ~ 7.0 12 ~ 30 注: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应包括道 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 12.1.3 准则 12.1.3 .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容 积率较高及商业集中的地区,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12.1.3 .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 .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 .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 .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 路规划相协调。 12.1.3 .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 辅道,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分 离。 12.1.3 .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 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 .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 .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 配。 12.1.3 .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 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12.1.3 .11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 .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 的 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 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 .13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必须采用人行立体过街设施。 12.1.3 .14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 (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12.1.3 .15 自行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设 置时人行道宜在自行车道外侧。 12.1.3 .16 在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休闲专用道。 12.1.3 .17 交通集散广场应设置在出入境口岸、港口及车站等地,其规划用 地 面积应根据人流量及用地条件确定。 12.1.3 .18 交通集散广场应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宜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 设施。 12.2 12.2.1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 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12.2.2 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 向,宜按 30 米 宽度预留轨道交通走廊用地。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 况适当加宽。 12.3 12.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 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12.3.2 标准 12.3.2 .1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 12.3.2.1 的规定。 12.3.2 .1 2 / 标准车) 场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 m 首末站(枢纽站) 80 ~ 120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 ~ 110 修理厂 30 合计 180 ~ 260 12.3.2 .2 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每万人 1000 ~ 1200 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 12.3.3 准则 12.3.3 .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 12.3.3 .2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 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 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12.3.3 .3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 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12.4 12.4.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12.4.2 标准 12.4.2 .1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 12.4.2.1 的规定。 12.4.2 .1 ? 标准 ?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分类 单位 用途 ? 上下客货泊位 ? 0.6 ~ 1.0 住 单元式 车位 / 100m ? 对小户型的住宅取低限 住宅、单身2 建筑面积 宿舍 ? 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 置 1 个装卸货泊位及 1 个上下客泊位 独立式 车位 / 100m 宅 ? ? 1.0 2住宅 建筑面积 2 部分取 2.0 , ? 小于等于 2000m 2超过 2000m 以上部分取 0.4 ~ 1.5 车位 / 100m ?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 0.4 ~ 商业区 2 建筑面积 0.6 2 ? 每 1000m 建筑面积设 1 个装 卸货泊位 商 ? 0.8 ~ 2.0 独立购 ?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 0.8 ~ 车位 / 100m 物中心、专1.2 2 建筑面积 业批发市场 2 ? 每 1000m 建筑面积设 1 ~ 2 个装卸货泊位 业 ? 0.2 ~ 0.5 车位 / 客房, 0.8 ~ 2.0 车位 /10 座 车位 / 客房 ?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 酒店、取 0.2 ~ 0.3 车位 / 客房, 0.8 ~ 1.0 餐厅 车位 /10 座 车位 /10 座 ? 每 100 间客房设 1 个装卸货泊 位、 1 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0.5 个 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 ? 0.4 ~ 2.0 ?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 行政办 车位 / 100m 办 0.4 ~ 0.8 2 建筑面积 公楼 2 ? 每 2000m 建筑面积设 1 个装 卸货泊位、 1 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 0.3 ~ 1.0 ?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 公 其它办 车位 / 100m 0.3 ~ 0.5 2公楼 建筑面积 2 ? 每 2000m 建筑面积设 1 个装 卸货泊位、 1 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 0.2 ~ 0.6 工 ? 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 位半数应用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 车位 / 100m 及装卸货物之用 厂房 2 建筑面积 ? 在面积不少于 45m × 40m 的地盘 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 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对 面积少于 45m × 40m 的地方单独考虑 业 车位 / 1000m 仓库 ? 0.4 ~ 0.6 2 建筑面积 ? 标准 ?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分类 单位 用途 ? 上下客货泊位 车位 / 公 综合公21000m 占地面 ? 0.5 ~ 1.5 园、专类公园 积 园 车位 / 公顷 其它公园 需进行专题研究 占地面积 大型体育 车位 /100 ? 3.0 ~ 4.0 文 场馆 座 ? 进行专题研究 体 小型体育 车位 /100 ? 2.0 ~ 3.0 场馆 座 ? 4.5 ~ 5.5 设 市级影剧 车位 /100 院 座 ? 每 100 个座位设 1 个小型车辆 港湾式停车位 施 ? 2.0 ~ 3.0 一般影剧 车位 /100 院 座 ? 每 200 个座位设 1 个小型车辆 港湾式停车位 车位 / 博物馆、2 建筑面 ? 0.5 ~ 1.0 100m 图书馆 积 车位 / ? 0.7 ~ 1.0 2 展览馆 100m 建筑面 积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3.0 ~ 4.5 车位 /100 会议中心 座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每 1 诊室设 1 至 2 个小汽车泊医 位 区以下医 ? 1 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 院 供救护车使用 ; 疗 1 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 辆使用 设 ? 0.4 ~ 0.8 区以上医 车位 / 病床 ? 每 50 张病床设 1 个路旁港湾式院 施 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 2 个以上有盖路旁 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中学 车位 /100 ? 0.7 ~ 1.5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 教 学生 个校车停车处 育 ? 每 3 ~ 5 个课室设 1 个路边港 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 0.5 ~ 1.2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 设 个校车停车处 车位 /100 小学 学生 ? 每 2 个课室设 1 个路边港湾式 小型客车停车位 施 ? 0.5 ~ 1.2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 个校车停车处 车位 /100 幼儿园 学生 ? 每 2 个课室设 1 个路边港湾式 小型客车停车位 注: 1 .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 执行。 2 .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 大型居住区及 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 2 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3 .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2.4.2 .2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 12.4.2.2 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 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12.4.2 .2 车型 微型 小型 大型 铰接 中型 换算系数 0.7 1.0 2.5 3.5 2.0 12.4.3 准则 12.4.3 .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12.4.3 .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 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12.4.3 .3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 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 设施的有效利用。 12.4.3 .4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 停车场。 12.4.3 .5 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2.4.3 .6 为残障人士等特殊使用者提供的停车设施宜在支路及以下级别的 道路上设置。 12.5 12.5.1 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0.9 ~ 1.2 公里。 12.5.2 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 合表 12.5.2 的规定。 12.5.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300 500 800 1000 2用地面积( hm ) 0.12 0.25 0.30 0.18 12.5.3 城市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 GB50156 - 2002 )的有关规定。 12.5.4 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 道。 12.5.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 160 ~ 200 平方米。 13 13.1 13.1.1 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对与其他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 析。 13.1.2 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切实保护水源。 对 境外引水工程及其配套水源网络工程应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13.1.3 城市供水水源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不同地区的性质确定,宜 采用 95% ~ 97% 。 13.1.4 城市供水水源应采用分区调蓄的原则,建设区域性的水源调蓄系统。 13.1. 5 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 源水质标准》( CJ3020 - 93 )的要求。 13.1.6 节约用水,积极推广中水及海水综合利用。 13.2 13.2.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 13.2.1 的规定。 13.2.1 项 目 用水标准 居住用地( R ) 240L/人/日 3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 150 ~ 200m/hm/日 32/hm/日 政府社团用地( GIC ) 120 ~ 150m 32工业用地( M ) 80 ~ 130m/hm/日 32仓储用地( W ) 40 ~ 50m/hm/日 32对外交通用地( T ) 25m/hm/日 32道路广场用地( S ) 25m/hm/日 3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50m/hm/日 32绿地( G ) 25m/hm/日 32特殊用地( D ) 50m/hm/日 注: 1 .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 2 .居住用地按人口规模计算用水量。 3 .当工业耗水量高、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4 .政府社团用地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 下限。 13.2.2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 13.2.2 的规定。 13.2.2 项 目 用水标准 居住(按人口计算) 240L/人/日 2/日 商业服务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15L /m 2行政办公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12L /m/日 2标准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6 ~ 10L /m/日 23.5L /m/日 仓储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2浇洒绿地及道路广场(按用地面积计算) 2.5L /m/日 注: 1 .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 2 .居住用水标准所列用水量已包括生活区内小型公共建筑和小型浇洒绿地 用水量,但未 包括大面积绿化及市区级公共建筑用水量。 13.2.3 计算用水量时,应考虑 15% 的其他用水。 13.2.4 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用水量进行复核。 13.3 13.3.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宜达到国际水平。 13.3.2 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13.3.3 水厂用地面积应包括生产废水回用用地和污泥处理用地,并预留深 度处理用地,宜按表 13.3.3 进行计算。 13.3.3 32 净水厂(包括深度处理)( hm/水厂设计规模(万 m 23/万m ) 配水厂( hm3/ 日) 万m ) 1 ~ 5 1.00 ~ 0.70 0.50 ~ 0.40 5 ~ 10 0.70 ~ 0.50 0.40 ~ 0.30 10 ~ 30 0.50 ~ 0.30 0.30 ~ 0.20 30 ~ 50 0.30 ~ 0.10 0.20 ~ 0.08 33 注:规模小于 1 万 m / 日或大于 50 万 m / 日的水厂宜参照执行。 13.3.4 泵站用地面积宜按表 13.3.4 进行计算。 13.3.4 323泵站设计规模(万 m / 日) 泵站用地( hm/万m ) 1 ~ 5 0.35 ~ 0.25 5 ~ 10 0.25 ~ 0.20 10 ~ 30 0.20 ~ 0.10 30 ~ 50 0.10 ~ 0.03 注: 1 .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33 / 日或大于 50 万 m / 日的泵站宜参照执行。 2 . 规模小于 1 万 m 13.4 13.4.1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 32 米 的要求。 对于局部地势较高的地区和高层建筑水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局部 加压系统。 13.4.2 水源至水厂的输水管应采用管道或暗渠。 13.4.3 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 1.2 ~ 1.4 的弹性系 数计算,并按消防时及事故时等工况进行校核。 13.4.4 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13.4.5 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管 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13.4.6 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管道严禁 采用镀锌钢管。 13.4.7 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 200 毫米。当管径大于等于 1400 毫米时, 宜另增设配水管。 13.4.8 给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东侧、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当道路宽 度大于等于 40 米 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3.4.9 局部地区供水水压不足需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 少 对供水水质的影响。 4 14.1 14.1.1 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 14.1.2 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 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14.2 14.2.1 污水量排放标准为:生活污水量同相应的用水量;工业和仓储的污 水量取用水量的 95% ;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不计污水量;其它污水量取用水量 的 70% 。 14.2.2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 14.2.2 采用。 14.2.2 污水平均日流量(升 / 5 15 40 70 100 200 ? 1000 秒) 500 2.3 2.0 1.8 1.6 1.5 1.4 1.3 总变化系数 1.7 注: 1 .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 .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14.3 14.3.1 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 ψ F (公式 14.3.1 ) 式中: Q ——雨水设计流量(升 / 秒); q ——设计暴雨强度(升 / 秒/ 公顷); ψ——径流系数; F ——汇水面积(公顷)。 14.3.2 径流系数可按表 14.3.2 确定。 14.3.2 区域情况 径流系数 0.60 ~ 0.85 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 0.45 ~ 0.60 城市建设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0.20 ~ 0.45 14.3.3 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见表 14.3.3 。 14.3.3 重现期 T (年) 公式 1907.631/ ( t+8.601 ) 0.708 T=0.25 1861.018/ ( t+7.893 ) 0.696 T=0.33 1774.853/ ( t+7.447 ) 0.654 T=0.5 1572.098/ ( t+6.000 ) 0.577 T=1 1455.259/ ( t+4.097 ) 0.518 T=2 1378.039/ ( t+3.749 ) 0.482 T=3 1358.201/ ( t+3.158 ) 0.452 T=5 1275.955/ ( t+1.210 ) 0.408 T=10 注:本公式只适用于深圳市中部地区,东西部地区可参照执行。 14.3.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 一般地区选用 1 年,低洼地区、易淹地区及重要地区选用 2 ~ 3 年,对下沉广场、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选用 5 ~ 10 年。 14.4 14.4.1 合流水量按污水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 14.4.2 设截流管时,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及总变化系数 以及受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水体卫生要求、水文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一般采用 1 ~ 3 倍。 14.4.3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 重现期。 14.5 14.5.1 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污水采取切实可行 的处理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于交接断面水质要求高的河流,应预留 污水深度处理用地。 14.5.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14.5.3 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道或海域;同 时应设在城市常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地带,并与住宅区边缘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 离。 14.5.4 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时,应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 足够的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回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宜按表 14.5.4 进行估算。 14.5.4 处理水量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深度处理 3232323(万 m / 日) ( hm/万m / 日) ( hm/万m / 日) ( hm/万m / 日) 1 ~ 5 0.55 ~ 0.45 1.20 ~ 0.85 1.60 ~ 1.20 5 ~ 10 0.45 ~ 0.40 0.85 ~ 0.70 1.20 ~ 0.95 10 ~ 20 0.40 ~ 0.30 0.70 ~ 0.60 0.95 ~ 0.80 20 ~ 50 0.30 ~ 0.20 0.60 ~ 0.50 0.80 ~ 0.65 50 ~ 100 0.50 ~ 0.40 0.65 ~ 0.50 - 14.5.5 对于距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生化 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可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且不宜低于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 - 2001 )中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 14.5.6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 14.5.6 - 1 和 14.5.6 - 2 进行估算。 14.5.6 -1 2流量( m 3 / 秒) 用地指标( m ) 1 ~ 5 550 ~ 2000 5 ~ 10 2000 ~ 3500 10 ~ 20 3500 ~ 5600 20 ~ 50 5600 ~ 1000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14.5.6 -2 32 / 日) 用地指标( m ) 建设规模(万 m 1 ~ 5 550 ~ 1000 5 ~ 10 1000 ~ 1500 10 ~ 20 1500 ~ 2000 20 ~ 50 2000 ~ 2700 50 ~ 100 2700 ~ 4700 14.5.7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 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14.6 14.6.1 排水管渠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排水管 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设计。 14.6.2 城区内排水管渠不应采用明渠。 14.6.3 污水管管径应留有余地。宜按规划日均污水量乘 1.2 ~ 1.4 的弹性系数 计算。管道按不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 14.6.3 规定执行。 14.6.3 管径或渠高( mm ) 最大设计充满度 300 ~ 400 0.55 500 ~ 900 0.60 ? 1000 0.65 14.6.4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14.6.5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 400 毫米,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 600 毫米。 14.6.6 污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雨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东 侧或 南侧。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 40 米 时, 宜采用双侧布管。 15 15.1 15.1.1 负荷预测方法是: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 单位用地及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法为主,用弹性系数法及综合用电水平法进行校 验;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为主, 用单位指标法进行校验。 15.1.2 负荷预测推荐指标 15.1.2 .1 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为 1.5 ~ 2.5 万千瓦 / 平方公里。 15.1.2 .2 人均综合用电负荷指标宜为 1.5 ~ 2.0 千瓦 / 人。 15.1.2 .3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宜为 8000 ~ 10000 千瓦时 / 人?年。 15.1.2 .4 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 15.1.2.4 的规定。 15.1.2 .4 2 ) 负荷密度( kw/hm 用地类型 居住用地 200 ~ 500 R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400 ~ 1000 C 政府社团用地 300 ~ 700 GIC 工业用地 200 ~ 500 M 仓储用地 20 ~ 40 W 对外交通用地 15 ~ 30 T 道路广场用地 15 ~ 30 S 150 ~ 25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0 ~ 15 G 绿地 特殊用地 150 ~ 250 D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5 ~ 10 E 用地 15.1.2 .5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 15.1.2.5 的规定。 15.1.2 .5 2建筑类型 负荷指标( w/m ) 80 ~ 120 高层办公建筑 中、多层办公建筑 40 ~ 60 酒店、宾馆 80 ~ 120 商场、购物中心 60 ~ 80 建筑裙房、综合服务设施 40 ~ 60 工业厂房 40 ~ 80 停车库 20 ~ 30 中学、小学、幼儿园 30 ~ 40 医疗服务设施 40 ~ 60 体育设施 60 ~ 80 居住建筑 30 ~ 60 15.2 15.2.1 城市电厂:以大型、清洁、高效及环保电厂为主,电厂选址应满足 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应满足电厂建设规程。 15.2.2 城市变电站 15.2.2 .1 城市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 500 千伏( 400 千伏)、 220 千伏、 110 千伏( 132 千伏)、 10 千伏四级。 15.2.2 .2 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程, 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15.2.2 . 3 500 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 220 千伏变 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 110 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 10 千伏出线。 15.2.2 .4 市区内变电站对周围环境的噪音影响,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标准》( GB3096 - 82 )的规定。 15.2.2 .5 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及无线电干扰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 合《架 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 GBJ143 - 90 )的规定。 15.2.2 .6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 物和构筑物。 15.2.2 .7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按终期规模规划,变电站应采用先进技术设备, 尽量节约建设用地,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15.2.2 .8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宜符合表 15.2.2.8 的规定。 15.2.2 .8 标准主变装机 户内 GIS 占变电站电压等户外 GIS 占地户外式占地面地面积 ( m 22 ) 积( m ) 级 面积( m 2 ) (兆 v ? A ) 3 × 50 , 3 × 63 3000 ~ 4000 4000 ~ 5000 110KV — 3 × 180 , 4 × 25000 ~ 5000 ~ 8000 8000 ~ 15000 220KV 240 35000 3 × 1000 , 4 × 100000 ~ 500KV — — 1000 125000 15.3 15.3.1 电力线路分类 15.3.1 .1 按电压等级分类,可分为 500 ( 400 )千伏、 220 千伏、 110 ( 132 )千伏、 10 千伏、 380/220 伏五类。 15.3.1 .2 按敷设方式分类,可分为架空敷设和地下敷设两类。 15.3.2 高压走廊布置准则 15.3.2 .1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 110 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 15.3.2 .2 500 千伏线路必须预留架空走廊。 110 千伏和 220 千伏线路在用地条 件允许时应预留架空走廊。 15.3.2 .3 城市建设密集区 110 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 220 千伏线路宜采用电缆暗敷。 15.3.2 .4 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沿 山 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同水渠、道路 及铁路的交叉。对 110 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应加以 控制和保护。架空线路尽可能沿高压走廊集中敷设。 15.3.2 .5 架空线路不宜沿山脊线架设。 15.3.2 .6 架空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区。 15.3.2 .7 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 能避开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15.3.2 .8 现状 110 千伏、 220 千伏架空线路改造为电缆暗敷时,应进行 技术经济、土地利用效益及城市景观等多方面比较。 15.3.2 .9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表 15.3.2.9 的规定。 15.3.2 .9 导线边防护距电压等级 单回 双回 同塔四回 离 500KV 70 70 75 20 45 ~ 60 220KV 45 45 15 30 ~ 50 110KV 30 30 10 15.3.3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5.3.3 .1 不同电压等级架空线路与各波段电视差转台和转播台的防护间距 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 准》( GBJ143 - 90 )的相关规定。 15.3.3 .2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间距应符 合《航 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GB6364 - 86 )的相关规定。 15.3.3 .3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和水平净距的要求应符合 《 110 ~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092 - 1999 )的相关规定。 15.3.3 .4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 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 15.3.3 .5 新 建架空线在平原及丘陵地区对地净空不宜小于 12 米 。跨越主要道 路桥梁时,对地净空不宜小于 15 米 。 15.3.4 电缆通道 15.3.4 .1 一般电力电缆通道沿道路东侧或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布置。 15.3.4 .2 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地段,可采用电缆隧道。 15.3.4 .3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沟,电力电缆 沟应采用隐蔽式。 15.3.4 .4 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 15.3.4 .5 220 千伏及 110 千伏电缆通道控制指标宜符合表 15.3.4.5 的规定。 220 110 15.3.5 双回 单沟 双沟 单回 直埋 直埋 复合沟 复合沟 220KV 2.5 3.5 — — 110KV 2.0 3 1.9 3.8 15.3.4 .6 10 千伏电力电缆沟采用 0.8 米 × 1.0 米 、 1.0 米 × 1.0 米 、 1.2 米 × 1.2 米 等标准断面。与 110 千伏电缆同沟敷设时,采用 1.4 米 × 1.4 米 或 2 ( 1.4 × 1.4 )米。 16 16.1 16.1.1 确定预测对象的方法是:城市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应对固定用户、 数据用户、移动用户及有线用户进行用户预测;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 应重点对固定电话中的市话用户进行预测。 16.1.2 固定电话用户预测 16.1.2 .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固定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 普及率宜为 50 ~ 70 线 / 百人。 16.1.2 .2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可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 预测。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宜符合表 16.1.2.2 的规定。 16.1.2 .2 2用地性质 线密度(线 /hm ) 150 ~ 300 R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00 ~ 400 C 政府社团用地 150 ~ 250 GIC 工业用地 50 ~ 100 M 仓储用地 10 ~ 15 W 对外交通用地 30 ~ 50 T 道路广场用地 20 ~ 30 S 50 ~ 8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5 ~ 10 G 特殊用地 50 ~ 100 D 16.1.2 .3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指标进行预测。预 测指标宜符合表 16.1.2.3 的规定。 16.1.2 .3 2 / 线) 建筑性质 线密度( m 200 ~ 300 商场 10 ~ 30 商业性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建筑 30 ~ 50 建筑裙房及综合服务设施 50 ~ 100 教育设施 400 ~ 500 工业厂房 200 ~ 300 仓库 500 ~ 1000 居住建筑 40 ~ 80 16.1.2 .4 公用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 1 ~ 1.5 线 / 百人。 16.1.3 数据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 20 ~ 40 线 / 百人。 16.1.4 移动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 60 ~ 90 部 / 百人。 16.1.5 有线电视用户应按 100 线 / 百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预测。 16.2 16.2.1 设置准则 16.2.1 .1 局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 16.2.1 .2 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16.2.1 .3 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 与 110 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 关标准要求。 16.2.1 .4 局址设置应向大容量、少局址、多接入及同址多局方向发展。 16.2.1 .5 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 3000 ~ 4500 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 地宜为 4000 ~ 5000 平方米。 16.2.1 .6 电信光节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 20 ~ 30 平方米,光交接点所需 建筑面积宜为 40 ~ 50 平方米。 16.2.1 .7 宽带( IP )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 1000 ~ 2000 平方米。宽带( IP )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 20 ~ 30 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 40 ~ 50 平方米。 16.2.1 .8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 3000 ~ 4500 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建 筑面积 宜为 40 ~ 60 平方米。 16.2.2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 宜单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 16.2.2 的规定。 16.2.2 2 ) 建筑面积( m 站址类型 分中心 80 ~ 150 管理站 20 ~ 30 片区机房 10 ~ 20 16.2.3 微波通信 16.2.3 .1 在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应原则确定微波站站址及通道方 向;在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核对校验,提 出控制高度和宽度的要求。 16.2.3 .2 市区内除改建外应严格控制新建微波通道,现有通道作为无线通 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 16.3 16.3.1 设置准则 16.3.1 .1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 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 同期规划。 16.3.1 .2 通信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16.3.1 .3 管孔容量应按终期需求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备用需求。 16.3.2 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宜符合表 16.3.2 的规定。 16.3.2 管孔容量( ф114 ) 通信管道类型 24 ~ 32 ф 114 主干管道 次干管道 16 ~ 24 ф 114 10 ~ 16 ф 114 一般管道 配线管道 6 ~ 10 ф 114 17 17.1 17.1.1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17.1.2 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 供应方式转换。 17.2 17.2.1 各层次规划中的用气量预测方法为: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 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及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 测。居民生活耗热量指标取 2926 ~ 3135 兆焦 / 人 / 年,折合天然气用气量 指标 74 ~ 79 立方米 / 人 / 年,折合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 63 ~ 68 公斤 / 人 / 年。 17.2.2 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 40% ~ 80% 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 10% ~ 65% 计算;燃气空调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 25% ~ 50% 计算。 17.3 17.3.1 燃气场站按燃气介质分为天然气场站和液化石油气场站。其中,天 然气场站主要有接收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及加气站等;液化石油气场站主 要有供应基地、储存站、储配站、混气站、气化站、供应站及加气站等。 17.3.2 选址准则及占地面积 17.3.2 .1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 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 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表 17.3.2.1 的规定。 17.3.2 .1 2 用地指标( hm ) 燃气站场类型 分输站 0.2 ~ 0.5 0.3 ~ 1.0 门站 1.0 ~ 5.0 储配站 加气母站 0.3 ~ 0.8 17.3.2 .2 天然气调压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 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占地面积宜为 0.03 ~ 0.1 公顷,采用非撬装式设备的调 压站占地面积宜为 0.1 ~ 0.3 公顷。 17.3.2 .3 压缩天然气( CNG )卫星站和液化天然气( LNG )气化站 CNG 卫星站和 LNG 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 合表 17.3.2 .3 的规定。 CNG LNG 17.3.2 .3 2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 hm ) CNG 卫星站 0.1 ~ 0.3 0.03 ~ 0.2 采用瓶组储存 LNG 气化站 采用贮罐储存 0.3 ~ 2.5 17.3.2 .4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 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 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占地面积宜符合表 17.3.2.4 的规定。 17.3.2 .4 2 ) 站内贮罐总容积( m 3 ) 用地指标( hm 0.5 ~ 1.0 <500 500 ~ 1000 0.8 ~ 2.0 1000 ~ 3000 1.5 ~ 4.0 17.3.2 .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瓶组储存 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 0.03 ~ 0.1 公顷,采用贮罐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 为 0.15 ~ 1.5 公顷。 17.3.2 .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宜布置在供气区域中心附近,占地面积宜 为 0.06 ~ 0.15 公顷。 17.3.2 .7 汽车加气站宜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 上,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可单独建站或与加油站合建,并应符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 2002 )的相关要求。 17.4 17.4.1 输配管道可分为长输管线、输气支线及城市管网。其中城市管网按 设计压力分为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和中压管道。 17.4.2 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沿道路敷设的管道一般布置在 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17.4.3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敷设要求 17.4.3 .1 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海(河)港码头。 17.4.3 .2 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应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17.4.4 城市管网敷设要求 17.4.4 .1 高压管道宜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进 入城市四级地区。 17.4.4 .2 次高压管道宜沿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 17.4.4 .3 中压管道宜沿人行道敷设;主干管应按环状管网布置;市政管道 的管径不宜小于 DN100 。 18 18.1 18.1.1 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18.1.2 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 1.0 ~ 1.3 公斤 / 日计算。 18.1.3 垃圾收集 18.1.3 .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以垃圾收集点和清洁工人上门收集为主。 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垃圾屋和垃圾收集容器放置点等形式,并按分类收集要求设置 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18.1.3 .2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 0.1 ~ 1.0 平方公里 应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与周 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5 米 。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它建筑物内。 18.1.3 .3 工业垃圾应根据不同工业性质和工艺确定垃圾产生量。一般工业 每万元工业产值垃圾产生量按 0.04 ~ 0.07 吨 / 年计算。 18.1.3 .4 工业垃圾应分为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和普通工业垃圾两类分别 收集,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应运送到专门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场处置。 18.1.3 .5 医疗卫生垃圾必须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运输时连同容器一起运送 到医疗卫生垃圾焚烧厂处置。 18.1.3 .6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到指定的受纳场处 置。 18.1.4 垃圾转运 18.1.4 .1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 20 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 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18.1.4.1 的规定。 18.1.4 .1 转运 量(吨 / 用地面积附属建筑面积与相邻建筑间距绿化隔离带宽度 22天) ( m ) ( m ) ( m ) ( m ) 1000 ~ 150 100 ? 10 ? 5 1500 1500 ~ 150 ~ 450 100 ~ 300 ? 15 ? 8 4500 >450 >4500 >300 ? 30 ? 15 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 1000 ~ 1500 平方米。 18.1.4 .2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道路条件好、市政设施齐全且不影响市容景 观的位置,应避免设置在人口稠密区,并尽量设置在其下风向处。垃圾转运站和 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及绿化隔离带宽度应符合表 18.1.4.1 的规定。 18.1.5 垃圾处理 18.1.5 .1 垃圾处理场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 边缘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 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 水体产生污染。 18.1.5 .2 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 设置卫生防护带。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 500 米 ,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 300 米 。 18.1.5 .3 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应依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和使用年限确定。 垃圾处理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 10 年。 18.1.5 .4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置危险废弃 物处理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18.1.6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及客运站场应设置密封的废物 箱,并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分 别为:人流活动密集区和商业大街 25 ~ 50 米 ;交通干道 50 ~ 80 米 ;一般道路 80 ~ 100 米 。 18.2 18.2.1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 为辅 。 18.2.2 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 2 座。 18.2.3 新区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每 隔 400 ~ 600 米 设 1 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 800 米 设 1 座公共厕所。 18.2.4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18.2.5 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60 平方米,其中 7 ~ 10 平方米可作为 环卫工具房。 18.2.6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 - 87 )设计和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 18.2.7 建成区中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不能满足 18.2.2 和 18.2.3 规定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18.2.8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5 米 ,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 18.3 18.3.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服务范围和居住 人口确定,并应符合表 18.3.1 的规定。 18.3.1 2 / 个) 用地指标( m 基层机构设置(个 / 街道) 建筑面积 用地规模 620 ~ 940 320 ~ 480 1 18.3.2 应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和停 车数 量等因素确定。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汽车 100 ~ 200 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宜按每辆汽车 30 ~ 60 平方米确定。 18.3.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及修理点应布置在住宅区外,与住宅区距离宜 为 100 ~ 300 米 。 18.3.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应结合工作区域设置。其设置数量可按 作业区服务人口每 0.8 ~ 1.2 万人设置 1 处,每处建筑面积7~ 20 平方米,宜采用活动式建筑结构形式。 18.4 18.4.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4 ~ 6 米 。 18.4.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需设置垃圾车通道的,其道路设计应满足 15 吨 载重车通行。 18.4.3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 20 ~ 35 吨载重车通行。 18.4.4 环境卫生车辆在作业场如需调头时,应保证有 12 米 × 12 米 以上的空地面积。 19 19.1 19.1.1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 措施 。 19.1.2 城市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 结构布局形式,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19.1.3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 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 19.1.4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支干道组 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19.1.5 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 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 2 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19.1.6 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 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19.1.7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 卫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19.2 19.2.1 防火间距 19.2.1 .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9.2.1.1 的规定。 19.2.1 .1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6 7 9 一、二级 三级 7 8 10 四级 12 9 10 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J16 - 87 )的规定。 19.2.1 .2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 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19.2.1 .3 高层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9.2.1.3 的规定。 19.2.1 .3 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19.2.1 .4 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19.2.1.4 的规定。此外,甲类和乙 类 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 米 ,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 米 。 19.2.1 .4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8 16 19.2.1 .5 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 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19.2.1 .6 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19.2.1.6 的规定。 19.2.1 .6 名 称 防火间距 重要公共建筑 50 民用建筑 25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三级 12 四级 14 22 铁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次干路、支路 6 注:以上间距适用于一级路等级以下的加油站。一级站的防火距离参见《汽 油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 - 2002 )。 19.2.1 .7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9.2.1.7 的规定。 19.2.1 .7 甲类物品库房 类 别 3 、 4 项 1 、 2 、 5 、 6 项 储量? 5t 储量 >5t 储量? 10t 储量 >10t 民用建筑 30 40 25 30 一、二级 15 20 12 15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20 25 15 20 四极 25 30 20 25 19.2.1 .8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 6 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宜小于 30 米 ,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 25 米 。乙、丙、丁和戊类 物品库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9.2.1.8 的规定。 19.2.1 .8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12 14 耐火等级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19.2.1 .9 以各类油、气码头为中心、半径 300 米 的水域范围为海上安全 控制区。海上安全控制区不得作为其它船舶的锚地和调头区。油、气码头间及与 其它码头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米 。距离油、气码头及其罐区 500 米 范围内为陆上安全控制区。 19.2.2 消防站 19.2.2 .1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标准普通 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19.2.2 .2 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 5 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 区边缘为准则。每 4 ~ 7 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站,消防站服务范围应符合 表 19.2.2.2 的规定。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报警 20 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 19.2.2 .2 2 / 处) 用地类型 面积( km 政府机关地区,化工、仓储单位和高层建筑集中地区, 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4 ~ 5 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 危险性大的地区 5 ~ 6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筑多的地区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三级耐火建筑6 ~ 7 较分散的地区 19.2.2 .3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有利于消防车 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19.2.2 .4 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 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 50 米 。 19.2.2 .5 责任区内有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 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距上述单位距离不宜小于 200 米 。 19.2.2 .6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 10 ~ 15 米 。 19.2.2 .7 消防站设施建筑按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防火等级不得低于二 级。消防站设施指标应符合表 19.2.2.7 的规定。 19.2.2 .7 2序号 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 m ) 其它 建筑面积( m 2 ) 2400 ~ 4500 1700 ~ 3600 - 普通消防站 1 型普通消防400 ~ 1400 350 ~ 1000 - 2 站 陆上特勤消4000 ~ 5200 3000 ~ 4000 - 3 防站 码头岸线长 水上特勤消10000 ~ 15000 3000 ~ 4000 4 120 ~ 150m 消防站 防船泊位 2 个 直升机特勤12000 ~ 15000 1500 ~ 2000 - 5 消防站 消防培训基20000 ~ 30000 4000 ~ 6000 - 6 地 消防修理中8000 ~ 10000 4000 ~ 6000 - 7 队 19.2.3 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19.2.3 .1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 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19.2.3 .2 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 分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19.2.3 .3 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120 米 ;道路宽度超过 60 米 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 路口。 19.2.3 .4 消防车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 19.2.3 .5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 160 米 。消防车 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 米 ,净高不应小于 5 米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 面距建筑外墙大于 5 米 、小于 10 米 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 应种植高度超过 4 米 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19.2.3 .6 建筑物总长度超过 220 米 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 4 米 ,净高不应小于 5 米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 80 米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 米 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19.2.3 .7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20 米 ,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 12 米 × 12 米 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 于 18 米 × 18 米 。 19.2.3 .8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 可 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 24 米 时,宜设置 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19.3 19.3.1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及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 建设协调发展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19.3.2 深圳是国家一类重点设防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 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 来确定。 19.3.3 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 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 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19.3.4 住宅区人防工程 19.3.4 .1 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 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19.3.4 .2 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 米 。使用面积标准为留城人员每人 1 平方米。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规划预留位置,战前 增建。 19.3.5 重要的经济防护目标,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战时抢修。新建 上述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经济防护重点目标 的分级标准,按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19.3.6 应结合平战需要设置战备物资仓库,战备物资仓库应设在地下或分 散隐蔽的地点。 19.4 19.4.1 深圳市地震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的有关规定。 19.4.2 深圳市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 0.35 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05 ~ 0.10G 。 19.4.3 特区和宝安、龙岗的部分地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10G 设防,其它地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05G 设防。两者分界线两侧 8 公里范围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时,设防标准应由专业部门论证确定。 19.4.4 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 19.4.5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 防。 19.4.6 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划定城市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 地。 19.5 19.5.1 城市防洪、防潮准则 19.5.1 .1 城市防洪、防潮规划,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19.5.1 .2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行蓄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 道两侧各 25 米 宽的地域。 19.5.1 .3 堤防自内、外坡脚线外延 8 ~ 15 米 为护堤地;珠江口深圳西 部海堤及防洪防潮海堤自内坡脚线外延 30 ~ 50 米 及外坡脚线外延 50 ~ 80 米 为护堤地。护堤地内应含有宽度不小于 4 米 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 19.5.1 .4 防潮海堤选线宜符合原海岸线走向,注意保护海滩防浪植物。 19.5.2 防洪、防潮标准 19.5.2 .1 深圳市防洪、防潮标准应符合表 19.5.2.1 的规定。 19.5.2 .1 重现期(年) 河洪 山洪 泥石流 海潮 100 ~ 200 50 ~ 100 200 100 注:河洪系指深圳河,其他河流参照山洪标准。 19.6 19.6.1 城市建筑施工、室外广告的设置和绿化树种的选择应满足抵御台风 正面袭击的要求。 19.7 19.7.1 核电厂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1 .1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核电厂的辐射防护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核电 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和《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执行。 19.7.1 .2 核电厂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不小于 0.5 公里的非居住区。非居住区内严禁任何人员居住。 19.7.1 .3 核电厂非居住区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不小于 5 公里的限制区。限制区内严格限制人口增长;禁止设立机场、炼油厂、化工厂、油 库、采石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 在威胁的项目。 19.7.1 .4 核电厂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为 10 公里的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内不宜有人口密度超过 10000 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 19.7.1 .5 靠近应急计划区的地区应安排应急所需的各项设施,包括现场应 急指挥所、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站、洗消处理场及车辆调度场地。 19.7.2 其它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2 .1 其它民用核设施包括各类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及临界装置等) 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辐照装置及其他对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 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19.7.2 .2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保证有足够 的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 19.7.2 .3 总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或设计总装量在 1 × 10 6 贝可以上的民 用核设施,应考虑远离人员密集区建设。 附录 A 名词解释 A.0.1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 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A.0.2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A.0.3 master plan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 项建 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A.0.4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住宅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 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A.0.5 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 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 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A.0.6 residential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居住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 的基层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A.0.7 urban afforestation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 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A.0.8 public green space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A.0.9 park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配套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 共绿地。 A.0.10 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 开敞空间。 A.0.11 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A.0.12 building density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A.0.13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A.0.14 building line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A.0.15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面积的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A.0.16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面积的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A.0.17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0.18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A.0.19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 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 据。 A.0.20 water supply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 给水方式。 A.0.21 water consumption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A.0.22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为城市提供生产及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工程设施,包括原水的陬集、处理以 及成 品水输配等项工程设施。 A.0.23 water sources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A.0.24 p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A.0.25 sewerage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A.0.26 sewage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 A.0.27 domestic sewage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A.0.28 sewerage system 城市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A.0.29 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A.0.30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A.0.31 sewerage engineering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A.0.32 sewage treatment 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A.0.33 (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 tension corridor 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 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 路两边导 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A.0.34 gas for residential purpose 指城镇居民住宅内使用的燃气。 A.0.35 gas for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purpose 指城镇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内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A.0.36 urban road system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 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A.0.37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 成的网络结构。 A.0.38 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A.0.39 coverage ratio of urban road area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0.40 highway 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制出入 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A.0.41 expressway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 交叉与控制出入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A.0.42 major arterial 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A.0.43 minor arterial 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系统。 A.0.44 collector street 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联系次干路或供区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A.0.45 bikeway 主要供自行车通行的道路,在城市中可自成系统。 A.0.46 pedestrian street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A.0.47 vehicle flow capacity 在一定道路和交通条件下,道路上某一路段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 车辆数。 A.0.48 intersection capacity 交叉口各进口道单位时间内可以通过的车辆数之和。 A.0.49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 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A.0.50 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A.0.51 flood control standards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 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A.0.52 earthquake protection and mitiga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A.0.53 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A.0.54 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 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附录 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 区别对待。 B. 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 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B. 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执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1 1.0.1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1997 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SZB01 - 97 )(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 97 版)),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 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城市的快速发 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 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 的要求。在此条件下,深圳市自 2002 年开始, 对 1997 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开展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 势的变化而进行: ( 1 ) 深圳市提出了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 功能、提 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 ( 2 ) 中国加入 WTO 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 市规划工作 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 3 ) 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和特区外快速城市化,要求尽快消除 目前存在 的特区内、外“二元”结构现象。 ( 4 ) 深圳市教育、文化、卫生及民政等职能部门推行的一系列行业改 革,要求 城市规划工作与之相协调。 ( 5 )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需要与之保持一致。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 公众利益, 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 的原则。”遵循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所确定的上述原则,针对城市发展形势 和目标的变化,完成本标准与准则的修订工作。 1.0.2 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深圳市的 实际 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深 圳市场经济相对超前发展等特点,强调现实可行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 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日本、香 港及台湾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 准和准则接轨。本标准与准则所依据的国家和广东省技术规范主要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人防工程 设计规范》、《人行地道设计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 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公路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生活饮用水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 合规划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等。 1.0.3 本标准与准则是指导深圳市整个市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活 动的 技术依据。为了促进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提高特区外的城市建设水 平,只在少 数条款内容中针对特区内外的差异性制定不同规划标准,大部分条 款都体现了标准与准则的统一性。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深圳市的全部行政辖区, 不仅是指导编制深圳市各层次规划的技术依据,而且其它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设计 和管理活动也必须遵照执行。 1.0.4 本标准与准则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 范以及其它行业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 面内容: ( 1 )对上述规范和标准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 ( 2 )适应深圳城市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基础上提高了规划标准 的内容。 ( 3 )上述规范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深圳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 容。 ( 4 )与上述规范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 由于本标准与准则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内 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 1.0.5 本标准与准则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按照审批权与 解释权相统一的原则,本标准与准则的解释权归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 2.1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 准与准则》( 90 版)和 ( 97 版) 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 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 ( 97 版) 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 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 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 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 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 使用 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 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 (试行) 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 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 11 大类、 53 中类、 80 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 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 97 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 类和代号表”的 11 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 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 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 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 准仍然保留了 11 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 10 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类)和“政府社团用地”( GIC 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 C 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 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 ( 97 版) 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 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 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 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 体要求,采用本“城 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 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 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 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 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 关文 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 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 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 1 ~ 2 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 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 (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 然沿用《标准与准则》( 97 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 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 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 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 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 代号 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居住用地 R Residential Land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C Commercial and Service Facility Land 地 政府社团用地 GIC Government and Community Land 工业用地 M Industrial Land 仓储用地 W Warehouse Land 对外交通用地 T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道路交通用地 S Roads and Square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Municipal Utilities 绿地 G Green Space 特殊用地 D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 Water bodies and Other non-urban E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 2.1 )已就各类城市用地的代号、名称 和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 、居住用地( R ) ( 1 )“居住用地”( R )划分原则的说明 注重“居住用地”内涵的多功能性和概念的整体性。“居住用地”在用地分类中 仅是一种用地类型,但是为了有利于完善居住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生活并提高居 住区环境质量,从规划编制、实施到管理的一系列实践工作中都是将各类必须的 居住配套设施、绿地在一定服务半径范围内与住宅用地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和 布局,形成一个涵盖住宅建筑物、居住配套设施、住宅区绿地等不同功能建筑与 设施的多功能居住区。多年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国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对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重要指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因此,综合性的“居住区”概念已经很成熟。在用地分类中,将整个居住区都界定为“居住用地”,即“居住用地”中包含了实际用途是商业(如居住区配套的肉菜市场、商店、维修店等)、 绿地(如居住区小游园、小区绿地等)的用地,不是一个纯粹的仅仅指住宅用地 的概念。这个思路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国家标准中,“居住用地”大类下按照不同居住配 套完善程度及环境质量划分了 4 个中类用地,每一中类下细分了“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等四个小类。 《标准与准则》 ( 97 版) 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对居住用地的分类也考虑了居住用地中涵盖的多种不同实际用途的设施,但是在居住用地下的 中类和小类的组织和架构上采用了不同方式,即将配套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 地和住宅区绿地作为独立的中类,与按照建筑类型、配套完善程度和环境质量标 准所划分的 3 个住宅用 地中类(即“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并列。在适用 该分类标准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分类方法存在一定的逻 辑混乱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在城市分区规划层次上, 3 个住宅用地中类所代 表的用地实际上已经涵盖了居住区中附属的配套设施、绿地和住宅区道路用地 等,即反映出 3 个住宅用地中类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对“配套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和“住宅区绿地”等 3 个用地中类的包含关系,从而影响了规划的 准确性。 “居住用地”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 标准》( GBJ137 - 90 )的协调,注意与城市规划建设实践的紧密结 合,并充分反映了 居住区建设中住宅类型、居住配套方式、配套内容等方面的 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承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中“居住用地”的分类思路,并结合深圳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三类居住用地”( R3 )和“四类 居住用地”( R4 )等四个中类,并取消了《标准与准则》 ( 9 7 版 ) “城市用地分类和 代号表”中“居住用地”大类下划分的“配套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和“住宅区绿地”等 3 个中类。 “居住用地( R )”下四个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深圳住宅建设的现状和住 宅建筑形式、土地权属等特征。目前,深圳的住宅建设除了历史遗留的农村居民 和已通过土地征用等途径转变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按照有关政策在宅基地 上建起的独栋多层楼房形式的住宅以外,还有城市居民住宅和单身宿舍,城市居 民住宅按常见的建筑形式可分为单元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两种。上述四种住宅建 筑在土地权属、开发方式及建设形态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以上述原则 为指导将“居住用地”划分了 4 个用地中类。 ( 2 )关于“一类居住用地”( R1 )和“二类居住用地”( R2 )的说明 “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 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深 圳现状建 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又包括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独立式 住宅的数量很少, 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 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由独立式住宅和 单元式住宅形成的住宅区是经过规划由开发单位兴建的住房,建筑物分布疏密有 致,并建有较完善的居住配套设施。以上述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 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 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独立式住宅的层 数基本是 3 层或 3 层以下。“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 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 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根据用地供应日趋紧张的趋势和集约用 地的原则,以后建设 3 层以下单元式住宅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因此,在“二类居住用地”中不考虑纳入 3 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用地。 为了更好地适应详细蓝图或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在“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下分别包含了 6 个用地小类。在住宅区建设中, “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以 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 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独立式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独立式住宅用地”( R11 ),“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 为“单元式住宅用地”( R21 )。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 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 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 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按照设施的内容及是否独立占地等标准,划分为 5 个用地小类。以“一类居住用地”为例,其配套设施用地分为 5 个小类:幼儿园及托儿所因为需要独立占地而划分为“一类幼托用地”( R12 );需要独立占地的社区居民体育活动设施的用地纳入的“一类体育设施用地”( R13 );包含了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肉菜市场、商店、维修店、 会 所等各类不需独立占地的配套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等设施 的“一类社 区其它设施用地”( R14 );包含住宅区道路、小街、小胡同及停车 场的“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R15 );以及包含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 区级及以下级别小游园的“一 类住宅区绿地”( R16 )。不需独立占地的居住配 套设施可以组合设置在住宅楼裙房或低 层住宅中,但是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 避免对住宅楼的居民造成干扰。目前,深圳的居住区在设置居住配套设施时,都 基本遵照了上述原则。“二类居住用地”( R2 )也划分了 6 个用地小类,除了“单元式住宅用地”( R21 )以外,也相应包含上述 5 个用地小类。 ( 3 )关于“三类居住用地”( R3 )的说明 “三类居住用地”主要是针对在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尤其是大学)等功 能区 中配套建设的居住建筑物用地,主要容纳企业单身职工或学校单身师生员 工居住,这类居住建筑物往往作为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的附属配套设施出现。 单身宿舍与普通单元式住宅在户型结构上的最大区别是没有设置独立厨房。目 前,深圳单身宿舍的建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在一、 二类工业区内建设的单身宿舍楼,独立占地并不得与工业厂房混合建设,还采取 了必要的卫生和环境防护措施,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这样单身职工宿舍占 用的是工业用地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在工业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单身职工宿舍 区,这种宿舍区往往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功能,形成了一定的居住人口规 模和建筑面积规模,自身有一定的生活配套设施,并按照居住用地 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从有利于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及顺应目前单身宿舍开发建设 需要的角度出发,在进行建设用地统计时,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单身宿舍所占用地纳 入工业用地( M ),而后一种情形中单身宿舍用地属于三类居住用地( R3 )。 由于单身宿舍区的居民是以单身人士为主,因此不存在配套建设幼儿园、 托儿所等设施的需求,其它社区体育设施、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 业服务业等设施是需要进行相应配套建设的。因此,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相比,“三类居住用地”下划分的小类用地少一个幼托用地的小类,仅有“单身宿舍用地”( R31 )、“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R33 )、“三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R34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R35 )和“三类住宅区绿地(” R36 )等 5 个用地小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 4 个居住用地中类下划分的小类用地 基本相同,除“三类居住用地”中类下缺少“三类幼托用地”小类外,都分别包含有 6 个用地小类,且名称类似。为了便于使用和记忆,各用地中类下的用地小类的排 列顺序和编号都一致,对于“三类居住用地”下空缺的“三类幼托用地”的编号保持空缺。 ( 4 )关于“四类居住用地”( R4 )的说明 由于历史原因,“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土地权属、建筑形式、住宅产权 所有人的身份等方面的情况极为复杂。原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数为集体土 地,基本是通过农民自建的方式进行,宅基地的划分基本是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 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层或中高层的独栋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为单位的一片分 布极为密集的独栋住宅群,是城市空间形态中具有较特殊物质空间肌理的住宅建 筑群。目前,深圳的原农村居民住宅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容纳了大量农村居民、 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着眼于未来的城市建设趋势,农村 居民住宅将逐步得到改造,重点是完善居住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作为单独的 一个用地中类“四类居住用地”,包含“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R41 )、“四类幼托用地”( R42 )、“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R43 )、“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 地”( R44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R45 )和“四类住宅区绿地”( R46 )等 6 个用地小类。 与《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五类居住用地”相比,本标准与准则对“四类居住用地”范围的界定更全面,“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比《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乡村居住自留用地”的名称更准确。所以在新的 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以新的用地类型名称和范围定义取代了《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的相关用地类型。 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 ( 1 )关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名称的说明 《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将此类用地的名称定为“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而本次修订工作从严谨的角度出发,将名称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原因是: 1 )充分体现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社会经济功能和性质,并适应市场经济 发展的需要。由于商业经营活动、餐饮业、旅馆业、商业性办公设施、休闲娱乐 业及游乐设施等各类商业服务业活动都是以赢利为目的,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经营设施的设置和经营活动都受市场的调节。因此,这些商业服务业设 施不是一种公共产品,没有体现公益性,更多地体现了经营性的本质,因此不宜 称其为“公共设施”。 2 )有利于规范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地政 管理。将以经营性为特征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公共设施用 地类型区分开来,对两种用地分别采取弹性引导和刚性控制的规划策略,体现了 规划控制中弹性和刚性兼备的原则。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的地价为市场地价, 通常采取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的类型名称与其地政管理方式更相符。 ( 2 )关于“商业用地”( C1 )中类的说明 商业经营活动按照经营方式区分为批发和零售,经营的商品包括各类生产 资料和生活资料。从目前商业经营的业态来看,商业经营活动因为要适应顾客和 市场的需求,经营方式十分灵活,其中批发和零售的经营方式往往难以截然分开。 商业经营设施包括批发市场、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超市、百货公司及便利店 等多种形式,经营方式及经营商品的类型更多是受市场和顾客的需求来引导的。 这些不同形式的商业经营设施在选址、建设规模及停车位配套等方面要求各不相 同,但是基本功能是相同的,即容纳商业经营活动。依据用地分类反映土地本质 用途的原则,将上述各类商业设施的用地都界定为“商业用地”,并不再细分小类。修订后的“城市用的和代号表”取消了《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将“商业用地”下细分的“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和“市场用地”等 3 个小类,体现了对经营性用地的分类保留一定弹性的原则。 ( 3 )关于“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的说明 “商业性办公用地”主要包括除政府机关办公建筑以外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 办公建筑,这些办公建筑主要租售给各种商业性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团体,作为 办公和经营场所。商业办公楼的建筑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除了有大空 间的标准写字楼以外,在深圳还新近出现了“商务公寓”的形式。商务公寓是为满 足短期在深圳进行商务、工作的居住行为而配备的一种办公建筑形式,空间尺度 较为灵活,宜商宜住,一般位于城市主要商业区的核心地段。商务公寓的用地在 使用功能和区位上更接近商业用地,在地政管理中也将其作为商业用地对待。因 此,从适应规划和地政管理要求的角度出发,将其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类,而不属于居住用地( R )。 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办公建筑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 由于国内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经营和管理已趋向市场化,各 经营单位已经成为 商业性经营企业。随着中国加入 WTO ,大量的国外金融、 保险和证券经营企业会进驻深圳。这些经营性企业的管理部门一般自建办公楼或 租赁商业性办公楼作为办公场所,在使用上与普通商业性办公楼完全一致。因此, 本次修订工作取消了《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金 融业用地”中类,将其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中类。此外,金融、保险、证券等行 业营业网点的设置往往是考虑一定的服务半径均衡分布,一个营业网点的营业面 积一般有几百平方米,与其它服务业的分布具有类似的特点。在深圳,这些金融、 保险及证券行业的营业网点基本是通过租赁商业建筑或商业性办公建筑的裙房 及办公空间来获得营业场所,因此将上述营业网点用地纳入“其它服务业用地” ( C33 )中,也体现了用地分类中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 4 )关于“服务业用地”( C3 )的说明 服务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含的业态十分丰富,如餐饮业、娱乐休闲、 游乐、维修等设施以及金融、保险和证券业的营业网点。服务业设施的选址具有 靠近服务人群、趋向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的地段等特点,往往占据临街的低层建 筑空间。除了一些在选址上有特殊要求的服务业类型(如餐饮业)以外,其它各 类服务业在建筑空间上具有很强的功能相容性。 由于餐饮业选址完全受市场经营和需求的引导,通常在空间分布上具有较 强的 聚集性,对周围的交通和环境有较大的影响。为了加强对餐饮业用地的规 划管理,将“餐饮业用地”( C31 )单独列为一个小类。 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等活动成为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 产业也成为服务业的重要业态形式。这些服务业的经营场所往往与其他商业服务 业设施集聚分布,在噪音和空气等方面都会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并对停车位 等配套设施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将“休闲娱乐用地”( C32 )单独列为一个小类,以便于规划管理。 除了餐饮业用地和休闲娱乐设施用地因为对周边环境和交通存在较大影响 以外,其它各类服务业在建筑空间的选择和占用上存在很强的共性和功能相容 性,因此以加强规划管理中刚性与弹性的原则为指导,对其它各类服务业用地不 再细分,将其集合纳入“其它服务业用地”( C33 )中。 取消了《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临时性饮食 业用地”小类。该类用地中所包含的临时性食街和排挡往往是临时占用街道或其 它已经明确了用地性质的地段来摆设,若以临时性的餐饮用途作为用地性质,则 与所占用地的本质用途不符,因此取消了该用地小类。 ( 5 )关于“旅馆业用地”( C4 )的说明 各种形式的旅馆建筑及其附设的广场、停车场、绿地、商场和机房等附属 设施的用地都属于旅馆业用地的范围内。在深圳,常见的旅馆建筑形式有酒店、 宾馆、招待所、度假村、风景区或旅游区的培训中心等。 ( 6 )关于“游乐设施用地”( C5 )的说明 随着深圳市现代文化名城建设的不断深入,大型游乐设施的需求更加旺盛, 为了加强对游乐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将“游乐设施用地”列为一个用地中类。户外大型游乐设施往往结合绿地布置,但对于侧重于游乐功能且绿化用地比例不超 过 65% 的游乐场所而言,并不具备相当的绿地功能;为了更突显其作为游乐场 所的商业性和赢利 性,在用地分类中将其纳入“游乐设施用地”。而绿化比例超过 65% 的、设置有少量 游憩设施的用地,虽然兼备有绿化和游乐两项主要功 能,但是作为公共绿地的功能更突出,应纳入“公园”( G11 )。 ( 7 ) 取消了《标准与准则》 ( 97 版)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体育产 业用地”、“医疗卫生产业用地”和“教育产业用地”等 3 个中类。在《标准与准则》( 97 版)用地分类表中,这 3 个用地中类在“政府 / 团体 / 社区用地( G/IC )”大类下都分别有用途与其完全相同但投资方式与之相异的用地 类别(分别是“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等),这种分类思路是在考虑用地功能的基础上又加上了投资渠道和所有权等因素,前三个用地 中类是指由企业投资及运作的设施,而后三种用地中类是指由政府投资及管理的 设施。实际应用表明,这种用地分类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规划编制过程 中无法预知规划的体育、医疗卫生及教育等设施用地在实施中究竟是由政府投资 还是由企业投资,也就无法确定用地类别,在规划中不具有实用性。而随着市场 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共设施有多种投资渠道,这些在该用地 分类和代号表中又没有得到区分。从保持用地分类标准稳定性的角度出发,本次 修订工作中在用地类型的设置,不再考虑投资渠道和运作方式等因素的差异。 3 、政府社团用地( GIC ) ( 1 )关于“政府社团用地”( GIC )的说明 基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设施的开发方式、使用权转让方式逐渐分化为 市场经营性和公益性两大类的现实,为保证政府对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合理占有和 使用,并促进商业性设施用地进入房地产市场商业开发和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 在《标准与准则》 ( 90 版)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归入“政府 / 团体 / 社区用地”( G/IC )大类中,并在《标准与准则》 ( 97 版) 中保留了 G/IC 用地大类。通过《标准与准则》( 97 版)近几年的广泛适用,反映出将 G/IC 大类用地单独列出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赢得了规划编制和 管理部门的认可。因此,本次修订工作仍将延续将 G/IC 用地单独列为一个用地大类的思路。 本类用地的中文名称由《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的“政府 / 团体 / 社区用地”改 为本《标准与准则》中的“政府社团用地”,英文字母的代号也由 G/IC 改为 GIC ,主要是考虑到在保持用地类型的内涵不变的前提下,缩短名称的文 字表达形式,以利于在规划编制工作中的应用。 ( 2 )关于“行政办公用地”( GIC1 )的说明 行政办公机构是保证城市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机构。行政办公用地包 括了行政机关、党派、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消防、交警、海 关等部门的办公建筑的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上不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对其不 再细分用地小类。其中,外地省、市政府驻深圳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主要是通过 自建办公楼或租赁办公楼来解决的,这些办公建筑都属于商业性办公建筑。因此, 本次修订工作取消了《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非 市属办公用地”小类,将属于原“非市属办公用地”中的所有用地都归入本标准与准 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 ( 3 )关于“文化设施用地”( GIC2 )的说明 “文化设施用地”是政府面向社会提供的大型文化活动设施和一些重点文化 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地。这些文化活动设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政府配建的居 住小区级以上的设施,如市级、区级、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配建的群艺馆、文 化馆、文化站、居住区文化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馆、音 乐厅、剧院、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设施,它 们是反映一个城市文化生活质量的重要公共建筑;另一类是一些政府所属的从事 文化宣传活动的单位(如电台、电视台等)的办公建筑用地,它们也是一个城市 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其 纳入“文化设施用地”。这些文化设施一般需要独立占地,将“文化设施用地”作为 一个用地中类,有利于从规划上对文化 设施用地的落实和保障。 取消《标准与准则》 ( 97 版)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新闻出版用地” 所涵盖的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新闻出版用地”的范围定义为“独立地段的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 包括印刷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新闻出版单 位逐渐从由政府财政投资转变为自主经营的企业,新闻出版单位的投资渠道不再 仅仅局限于政府,企业甚至外资都会成为新闻出版单位新的投资方,商业化运作 方式使新闻出版单位完全融入市场经济体制中,新闻出版单位的办公用地已不再 适合归类到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文化设施用地中。因此,在本标准与准则中,取消 了《标准与准则》 ( 97 版) 中“新闻出版用地”小类,取而代之的是将该小类用地中所涵盖的各类新闻单位的办公用地纳入新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 的“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中类。另外,新闻出版单位的附属印刷厂也不能纳 入“商业性办公用地”中。 取消《标准与准则》 ( 97 版)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文艺团体用地” 所涵盖的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文艺团体用地”小类的范围定义为“独立占地的电影制片厂及发行公司、文艺团体的办公、排练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文艺团体 也逐步与市场接轨,走向商业化经营运作的道路,各类文艺团体的办公用地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地已不再适合归类到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文化设施用地中。因此,在 本标准与准则中,取消“文艺团体用地”小类,取而代之的是将该小类用地中所涵 盖的各类文艺团体的办公和附属设施用地纳入新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中类。 ( 4 )关于“体育用地”( GIC3 )的说明 体育设施是按照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建的,其中 居住区及以上级别的体育设施,如体育场、体育馆、各类专业运动馆和居住区综 合体育活动 中心等用地,均属于“体育用地”。该类用地主要用于举办大、中型 体育比赛和开展群 众性体育活动,不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高尔夫球场、保龄球 馆和健身中心等体育产业项目的用地,其中高尔夫球场归入“高尔夫球场绿地”( G3 )中类;室内体育活动场所,(保龄球馆、健身中心等)归入“休闲娱乐用地”( C32 )。 ( 5 )关于“医疗卫生用地”( GIC4 )的说明 政府按照人口规模对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五级分别配 建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医疗卫生设施,其中居住区及以上级别的医疗卫生设施,如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防疫设施、休疗养设施等的用地都纳入“医疗卫生用地”。对医疗卫生用地按照设施的不同规模和功能划分小类用地,是着眼于这些设施的 选址、配建交通设施及用地条件不同,细分用地类别有利于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 局医疗卫生用地。 ( 6 )关于“教育科研用地”( GIC5 )的说明 “教育科研用地”中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和各类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校以 及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用地。政府所属的设计机构已基本市场化经营,其办公 建筑是通过自建或租赁商业性办公建筑的渠道来获得,设计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 已不再适合作为一种 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政府社团用地”。因此,将《标准与准 则》( 97 版)中“教育科研 设 计用地”的名称改为“教育科研用地”( GIC5 ),“科研设计用地”小类的名称也改为“科研用地”( GIC58 )。相应地,设计机构 的办公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 C2 )中。 将“小学用地”由《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纳入“居 住配套设施用地”,调整为本标准与准则中“教育科研用地”下一个独立的小类“小学 用地”( GIC54 )。调整的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小学的规划用地得到充分保 障,并适应住宅建设市场化条件下小学用地与住宅用地在地政管理模式上存在的 特点。 按照教育改革提出的为保障义务教育质量而提倡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政 策,在“ 教育科研用地”中类增加了“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GIC55 )小类。“九年一贯制 学校用地”是指涵盖初中和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的学校的用地。 为顺应初、高中分设及建设寄宿制高中的改革趋势,对其中的“中学用地” ( GIC53 )小类涵盖的内容调整为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中。 按照《关于广东教育结构调整优化的实施》(粤教规〔 2002 〕 52 号) 的规定,将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将《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上述两个小类用地合并为“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 GIC52 )小类。 ( 7 )关于“宗教设施用地”( GIC6 )的说明 依据国家支持开展合法宗教活动的政策精神,各类合法宗教活动的场所和 用地应该得到规划上的保障。考虑到“宗教设施用地”政策性较强,选址要求较为独特,因此将其单独列为一个中类,便于规划和地政管理。 ( 8 )关于“社会福利用地”( GIC7 )的说明 为了体现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和 爱护,政府按照市、区、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等级别分别配建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福 利与保障设施,主要包括敬老院(或颐养院)、流浪儿童收容所等。随着社会经 济的发展,社会福利设施体系将不断完善。为突出其重要性,将其单独列为一个 中类。 ( 9 )关于“口岸设施用地”( GIC8 )的说明 作为重要的口岸城市,深圳拥有一线和二线口岸,即深港之间的陆路、水 路口岸和特区边境检查站。因此,“口岸设施用地”是深圳市特有的一类用地,包括了一、二线口岸内联检设施及附属交通设施的用地。因其占地规模较大及其在 深圳市的重要性,将其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4 、工业用地( M ) ( 1 )关于工业用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参照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本标准与准则按工业对城市居住、公共设施 及环境的干扰和污染程度,把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 工业用地,以便对工业用地的规划进行分类指导,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要 求。其中,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及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 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 和纺织工业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 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 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及建材工业等用地。 ( 2 )关于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园用地”的说明 高新技术产业园是容纳了工业、科研、办公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综合功能园 区的概念,不是一种纯粹的用地类型。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根据产业发展的 需要,可能设置研发、管理等办公建筑、厂房及一些生活配套设施,上述建筑和 设施分属于工业用地、办公用地及居住用地等多种用地类型。因此,在本次修订 中取消了《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高新技术园区用地”中类,建议在描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用地类型时,采取列举各功能分 区的实际用地性质来表述。 ( 3 )关于取消“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的说明 “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是在《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划分的一种村庄建设用地,反映了深圳城乡土地二元化结构的特点。但 是,着眼于深圳未来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目标,仍然维持特区内、外在用 地分类标准以及其它规划技术标准上的二元性特征是不符合加快特区外城市化 和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和要求的,因此不宜再保留“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类型。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将村镇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分类,原“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根据其主要功能分别归入工业用地( M )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取消了“乡村自留工商业用地”中类。 5 、仓储用地( W ) ( 1 )关于“仓储用地”的说明 “仓储用地”( W )的分类主要依据储存货物的性质及是否建有仓库建筑 来划分。能归入“仓储用地”的应该是有独立用地的仓库或堆场用地,但不包括工 厂、单位内附设的仓库建筑或堆场的用地,这类附设的仓库或堆场是为工厂内部 生产活动提供原材料或货物储存的,属于工厂的一部分附属设施,应纳入工业用 地一并考虑。 ( 2 )关于“特殊仓储用地”的说明 由于特种仓库容纳的物品属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对城市安全具有 很大的影响,因此,该类用地的选址有特殊要求。本标准与准则将“特种仓库用地”( W2 )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取消《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保税仓库用地”小类。保税仓库是一种在管理上采取特殊管理方式的仓库,所占用地的本质用途 仍然是储存货物。按照土地类型的划分反映土地用途的主导原则,取消该用地小 类。 ( 3 )关于“堆场用地”的说明 露天堆场由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部分堆场占地较大,本标准与准则亦 将“堆场用地”( W3 )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6 、对外交通用地( T ) ( 1 )关于“对外交通用地”( T )的说明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 5 个中类、 3 个小类用地,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分类。 ( 2 )关于“公路用地”( T2 )的说明 “公路用地”中类主要包括了不同级别的公路和长途客运站。目前深圳的公 路建设主要以高速公路为主,《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 - 2010 )》将全市都纳入了规划区范围,在此思想的指导下,特区内外形成了以快速路、城市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为主的城市道路网体系。为了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道路的 通达性,未来的深圳道路系统建设强调将特区外现有的等级较低的公路逐步改造 建设成为城市道路,并且在需要的前提下建设高等级的公路干线网。基于深圳目 前的建设现状,面向未来公路建设的目标和主要思路,本标准与准则中将“公路用地”划分为“高速公路用地”( T21 )、“其它公路用地”( T22 )和“长途客运站用地”( T23 )三个小类,其中“其它公路用地”主要是指特区外现状仍然存在 的部分村镇公路。 7 、道路广场用地( S ) ( 1 )关于“道路广场用地”的说明 “道路广场用地”分为 3 个中类、 7 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中“道路广场用地”的分类。 ( 2 )关于“快速路用地”的说明 深圳市的城市形态为带状组团式布局结构,组团之间的快速联系非常重要。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道,为机动车专 用道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因此,根据深圳道路系统建设的实际 情况,在国标“道路用地”( S1 )中新增了“快速路用地”( S11 )小类。 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1 )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为 8 个中类、 13 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 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分类。 ( 2 )关于“交通设施用地”( U2 )的说明 将《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轻轨交通用地”和“地下铁道用地”两个用地小类的内容合并,并在新的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合 并后的用 地小类的名称确定为“轨道交通用地”。这种修订是为了加强对各种不 同形式的轨道 交通用地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在推广使用机动车清洁能源的影响下,部分机动车开始使用天然气作为能 源,部分加油站中已出现了液化石油气的加气设施,从未来发展趋势判断,天然 气将成为一种基本能源形式,也需配套建设一定的加气设施。因此,本次修订将 《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加油站用地”改为“加油加气站用地”,主要是包括了独立占地的加油站、加油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随着深圳机动车拥有量的快速增加,汽车维修站、教练场及洗车场等交通 设施的数量将会相应增加,但是这些设施对周围环境都会产生噪音、空气污染等 负面影响。为了有利于在规划管理中加强对上述设施用地的控制,在“交通设施用地”( U2 )中类新增“汽车维修站用地”( U25 )、“教练场用地”( U26 )和“洗车场用地”( U27 )三个小类。 ( 3 )关于“邮政设施用地”( U3 )和“电信设施用地”( U4 )的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和《标准与准则》 ( 97 版)中都将邮政设施用地和电信设施用地统称为“邮电设施用地”,但是随着邮 政和电信行业市场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国家将邮政和电信 行业进行了拆分,成为两个独立的行业,并且经营方式也存在显著的不同。为了 在规划上对邮政和电信设施用地给予更有力的保障,本标准与准则顺应这种改革 形势和规划要求,用“邮政设施用地”( U3 )和“电信设施用地”( U4 )两个中类用地类型取代《标准与准则》 ( 97 版) 中“邮电设施用地”中类下设置的“邮政设施用地”和“电信用地”两个小类。 9 、绿地( G ) ( 1 )关于绿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绿地的分类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J137—90 )为主要依据,基本保留了《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的分类结构。 ( 2 )关于“防护绿地”( G22 )的说明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按 照防护绿地在城市中的分布,具体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 林和城市 组团隔离带等。 《标准与准则》 ( 97 版)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防护绿地、组 团隔离绿带”小类的定义范围是涵盖了上述各类防护性绿地, 但是在名称上将属于其中一种的“组团隔离绿带”与总的名称“防护绿地”进行并列,存在逻辑错误。因此,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将上述用地类型的名称修改为“防护绿地”。 ( 3 )关于“高尔夫球场绿地”( G3 )的说明 高尔夫球场的球道主要建在大片的绿地上,因此,高尔夫球场内的绿地不 仅承担了运动场所的功能,而且因为拥有大片集中绿地而具备了城市绿化的功 能。但是,由于高尔夫仍然是昂贵的运动,高尔夫球场是完全的以赢利为目的的 商业经营设施。因此,着眼于高尔夫球场的绿化功能及其有别于其他类型绿地的 商业性特征,将“高尔夫球场绿地”( G3 )单独列为一个中类,其它设施按实际 的使用功能分类。 10 、特殊用地( D ) ( 1 )关于“特殊用地”( D )的说明 本次修订后的“特殊用地”界定为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用地大类。 “特殊用地”下设的用地中类,与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类型相比,其本身的性 质和功能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而言具有特殊意义,在规划管理方式上也具有很强的 特殊性。以此为原则,在“特殊用地”大类下包含了城市中性质和管理方式极为特 殊的两个用地中类,即“军事用地”( D1 )和“保安用地”( D2 )。 ( 2 )关于“军事用地”( D1 )的说明 军事用地因为其用地性质和管理方式上的特殊性,及其在国家安全和建设 上的重要性,将“军事用地”作为“特殊用地”一个中类。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军事用地”的只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类军事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的用地,这些生活区用地应按照其基本的使用性质定性为“居住用地”( R )。 ( 3 )关于“保安用地”( D2 )的说明 保安用地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必须设施(包括监狱、拘留所、劳改场等) 的用地。这些设施是城市公安系统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其性质的特殊,以及对城 市建设和公共安全具有特殊意义,这些设施在用地上往往位于远离市区的较为偏 僻的郊区。因此,在用地分类上将这些公共安全设施区别于按照一定行政区划均 衡设置的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将其用地纳入“特殊用地”大类下的“保安用地”( D2 )中,而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用地因其除了有公 共安全职能以外,更是承担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若干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 的公共服务职能,往往位于市区内,因此纳入“政府社团用地”( GIC )中。 ( 4 ) 关于取消“保税区用地”、“农田保护区用地”、“风景区用地”和“自然保 护区用地”的说明 《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特殊用地”大类下划分了 6 个用地中类,除了“军事用地”和“保安用地”以外,还包括“保税区用地”、“农田保护区用地”、“风景区用地”和“自然保护区用地”等 4 个中类。分析后 4 类的概念发现,它们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四种用地类型都是着眼于加强管理而确定的 一个特殊管理区的范围,用地类型名称没有反映范围内用地的本质用途。保税区 是针对保税品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地区,保税区实际上是一个集合了仓储、加工、 办公管理等功能的综合性功能区,准确说是一个基于特殊税收政策的管理范畴的 概念;农田保护区等其它三类用地也是分别为了保护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和珍贵 的自然生态环境而特别设立的管理线范围,不是反映了其内包含土地的本质用 途。为了从用地类型的结构上对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的区分,避 免用地类型的设置上出现交叉的情况,贯彻用地分类以土地性质为主要划分标准 的原则,并有利于规划用地的控制和统计平衡,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取消上述 4 个用地中类。 11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 ) ( 1 )关于“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将该大类用地范围界定为纯粹的城市非建设用地。清楚界定并区分城市建 设用地 和城市非建设用地,有利于对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和控制,以及规划用 地的统计和分析。 反映土地的本质用途。《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水 源保护区”( E2 )是从保护水源的角度出发划定的一个管理范围,其 中主要涵盖了大片 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这些非建设用地有其本来的土地用途, 如耕地、林地等。若将“水源保护区用地”作为一个用地类型确定下来以后,就会 造成实际适用分类标准时的混乱。本次修订取消了该类用地。 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充分协调和衔接。国土资源部于 2001 年 8 月颁布 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了科学而明确的 分类。为了有机协调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中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分类方法,将《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水域”和“耕地”两个用地中类细分了若干小类,并新增了“其他农用地”中类,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用地分类体系中非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 使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并能与国家土地管理行政部门颁布和执行的土地分类 方式基本衔接。 将村庄建设用地纳入城市用地统一分类。《标准与准则》 ( 97 版) “城市用地分类 和代号表”的“村庄建设用地”( E7 )从土地的本质用途上而言是建 设用地,但是位于村镇地区。从有利于加快特区外城市化进程和促进特区内外城 市整体协调发展的目的出发,应将村庄建设用地包含的用地类型纳入城市建设用 地,统一分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村庄建设用地”中类。 ( 2 )关于将“弃置地”中类的名称改为“未利用地”的说明 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本标准与准则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增加了“未利用地”中类,并将其定义为“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 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 沼泽地、废窑等闲置用地。”这与 《标准与准则》( 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弃置地”的内涵基本一致,但是为了在名称上取得与国家标准的一 致,所以将其名称按照国家标准改为“未利用地”。 ( 3 )关于“露天采矿用地”( E8 )的说明 “露天采矿用地”主要包括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这些用地一 般远离城市建成区,其开采和加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为了便于用地 的规划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特增加该用地中类。 ( 4 )关于“发展备用地”( E9 )的说明 发展备用地是城市规划为城市远期发展安排的用地,对城市未来的发展具 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的出发,将“发展备用地”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2.2 2.2.1 《标准与准则》( 97 版)的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 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 - 2010 )》确定的,当时考虑特区内外城市 建设水平和用地潜力的差异,经济特区人均用地指标定为 90 ~ 105 平方米 / 人,特区外为 120 ~ 130 平方米 / 人。深圳 在最近数年的经济增长和城市 发展过程中,全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大。据 2000 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 2000 年底深圳总人口为 700.8 万人(以下 简称“总人口”);按照《深圳市 2001 年统计年鉴》的数据, 2000 年全市常住人口为 432.9 万人(以下简称“常住人口”);根据 2001 年完成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 与对策( 2001 - 2005 )》的现状统计数据资料, 2000 年全市城市建设用地为 467.3 平方公里,已经接近总体规划确定的 480 平方公里的 2010 年远期控制规模。这样, 2000 年按“总人口”计算,全市人均用地仅为 66.7 平方米 / 人,大大低于国标规定的经济特区城市 90 ~ 105 平方米 / 人的低限标准;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市人均用地为 108 平方米 / 人,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经 济特区城市 105 ~ 120 平方米 / 人的标准。根据 2003 年完成的《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 2003 - 2005 )》所进行的分析预测, 2005 年全市“总人口”规模可能达到 810 万,“常住人口”规模可能为 560 万;因此确定 2005 年全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570 平方公里以内;按“总人口”计算,人均用地为 70 平方米 / 人;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用地为 101.8 平方米 / 人,基本采用的是偏紧的建设用地标准。但着眼于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要进一步提 高城市建设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公共设施条件,针对当前经济特区开发强 度过大、建设密度过高、城市发展空间过于狭窄局促的问题,适当提高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标准是必要的。同时,针对特区外土地利用粗放、可建设用地存量并不 充裕的状况,应进一步加强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应对特区内外实行统一的规划 标准,防止有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全市城市建设用地人均 指标统一确定为 105 ~ 120 平方米 / 人,既符合国家关于经济特区城市的规 定标准,也适应深圳城市发展目标的需要。编制规划时,人口统计数据以《深圳 市统计年鉴》公布的常住人口数据为准。 2.2.2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 4.2.1 和 4.3.1 条对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主要建设用地比例和人均单项 指标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并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但在编制和修订总体规划以下 层次的规划时,由于全市各区、各组团的用地现状和潜力、城市功能定位、经济 水平、产业和人口构成以及发展目标有很大的差异,确定各项主要城市建设用地 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时不宜采用同一标准,应对上述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3 编制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所采用的规划用地汇总表是参照国家 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制订,但其中的用地类别按照本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进行了相应调整。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根据国家标准《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制订,但其中的用地名 称按照本标准与 准则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进行了相应调整。 3 3.1 3.1.1 居住用地只有集中布局,达到一定的人口或户数规模,才可能进行 较为完善的设施配套。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住宅区规划的 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相关设 施,适应统一开发、配套建设的需要,同时又符合配套设施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 理性。表 3.1.1 是根据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表 1.0.3 制定的。需要明确的是,居住用地的分级规模与实际的规划布局形式 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类型和标准必须与居 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也是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第 1.0.4 条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提出的要求。因此,居住用地的分级目的很 大程度上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是综合配套意义上的居住 区、小区和组团的概念,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是 有所区别的。经过对深圳市目前已建住宅区的调查分析,达到国家规范所规定的 ( 30000 ~ 50000 人、 10000 ~ 16000 户)规模的居住区并不多,因此 本章关于居住用地的相关规划标准与准则基本都只对小区和组团两级进行规定。 界定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除了依据人口规模以外,还要考虑用地规模,宜按照条 文的表 3.2.4 所执行。 3.1.2 这是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要求。除此以外,对 于居 住用地的规划布局还应遵循如下准则:应根据不同的用地规模、居民生活 习惯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形式;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共设 施布局、建筑群体布置、绿化系统、空间环境等因素及其内在联系,使住宅区构 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在满足居住配套的前提下,应鼓励因地制 宜、采用灵活多样的规划布局形式,使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特色鲜 明。这些内容未纳入正式条文中,但也是居住用地布局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3.2 3.2.1 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与城市用地的现状、功能定位和发 展目标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规定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 20% ~ 30% 。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 2001 - 2005 )》的现状调研资料, 2000 年底深圳市居住用地状况如下表: 2000 城市建设总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2 ) 居住用地( km 2( km ) ( % ) 特区 37.2 27.9 133.4 特区外 333.9 99.7 29.7 全市 467.3 136.9 29.3 根据居住用地建设现状,适应将深圳市建设成为国际化城市和“最适宜居住的城市”的目标和要求,取国标规定( 20% ~ 30% )的上限是合适的。同时要改变特区内外采用不同标准的“二元”做法,将全市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控 制为 25% ~ 30% ,主要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但在编制总体规划 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功能定位和发 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应在总体规划及其 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确定相关控 制指标。 3.2.2 不同人口规模的居住用地,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 居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类型和标准应与居 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这些内容在本标准与准则第 4 章的表 4.3 中做出了具体 规定,编制规划时应遵照执行。 3.2.3 本条和表 3.2.3 ,是依据 2002 年修订后的国家强制性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的 3.0.3 条和表 3.0.3 制定的。 深圳采用的是建筑气候区划?的指标,本次修订后的各项指标均与国家标准保持 一致,但与《标准与准则》( 97 版)相比有所调整,使用时要注意。在深圳,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主要由住宅区分级规模和住宅层数两项因素确定。本标准 在规划设计中运用时,应注意: ( 1 )表 3.2.3 按住宅层数不同分为独立式住宅、低层、多层、中高层 和高层,对各种层数混合形式的居住用地,可采用相应的接近指标。 ( 2 ) 在使用表 3.2.3 和具体选用指标幅度时,要考虑住宅日照间距、 层数和结 构、面积标准以及该地区的用地紧张程度等主要因素。住宅建筑面积 标准高的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低的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 指标。 3.2.4 表 3.2.4 的指标是在根据表 3.1.1 的居住用地分级人口规模指标和表 3.2.3 的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初步进行计算的基础上,再对深圳市目前 已经建成的数十个居住小区和组团进行了调查和验证,并对计算结果校正后确定 的,作为编制规划时确定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标准。 3.2.5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和 住宅 区绿地四部分,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人均用地水平反映了土地使用的合 理性和经济性,是规划设计时必须统计的指标。在住宅规划区内还可能存在一些 与居住用地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它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业单位和非 城市建设用地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不应纳入居住用地统计中。在具体 使用表 3.2.5 时,要按居住用地的实际规模确定表格名称及相关用地的名称。 如规模为小区,则表格名称相应为“居住小区用地统计表”。表中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底层设公共建筑的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 定:按住宅和公共建筑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 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底层公共建筑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共建筑 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配套设施用地;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 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 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 2 )绿地面积应按本条文说明 3.5.2 的规定确定。 ( 3 )住宅区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住宅区内道路按路面宽度 计算,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 际占地面积计算;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3.2.6 表 3.2.6 所列项目是根据国家强制性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 GB50180 - 93 )的 11.0.1 条和表 11.0.1 所规定的必要指标而确定的。 居住区规模可以通过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方面内容得到反映, 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 数据,属必要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高、中高 层住宅比例也是住宅建设中的控制标准,属必要指标;毛密度是反映住宅区用地 中的总指标,反映了在总体上相对的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对开发的经济效益、征 地的数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制作用。住宅建筑套密度是一个日渐被人认识和重视 的指标,在详细规划的实施阶段根据户型的比例及标准的要求等去选定住宅类型 后,可以通过居住总用地、住宅用地等基本数据计算;住宅容积率是根据住宅区 的用地条件、建筑气候分区、日照要求及住宅层数等因素对住宅建设进行控制的 指标,是一个实用性很强的控制住宅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属必要指标; 总建筑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用地内住宅和配套设施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 居住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来。由于配套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 进行单体设计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 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旦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以住宅建筑 面积的毛、净容积率、建筑容积率为常用的必要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与住宅环境最密切的是住 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 1.00 , 空地率 =1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 住宅区的空地率 =1 -建筑(毛)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 其对应的空地率就越高,可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更多的用地。绿地率是反映住 宅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 都属必要指标。 住宅区建筑密度是住宅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住宅区用地面积的比 率( % ),是住宅区重要的环境指标,属必要指标。 另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居住用 地规划设计可选用的技术经济指标还包括高层住宅比例、人口净密度、拆建比、 土地开发费和住宅单方综合造价等,但不属必要指标。 3.3 3.3.1 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是决定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表 3.3.1 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表 5.0.6.1 和表 5.0.6 - 2 的有关内容和指标,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了必要调整后 制定的。该表既是编制法定图则时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依据,也是对尚未编制法 定图则的地区提规划设计要点时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依据。《标准与准则》 ( 97 版)对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是基本一致的,都只做出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最大值的规定。本次修订中,为适应将深圳建设成为国际化城 市和“最适宜居住的城市”的目标要求,针对目前深圳居住用地开发中存在着盲目 提高容积率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居住环境质量的问题和倾向,在制定最 大容积率指标时,对《标准与准则》( 97 版)规定的部分指标进行了适当降 低,将高层小区的容积率由 3.2 调低为 2.8 ,高层组团的容积率由 3.5 调低为 3.2 ,以满足严格控制城市开发强度、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的需要。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规模小于组团的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在用地构成、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有其 特殊性, 参照组团、小区的用地控制指标存在指导性不强、难以操作等问题。 结合深圳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本条款对于小于 10000 平方米 的用地做出特别规定要求。 ( 1 ) 当地块面积小至一定规模时,若仍进行居住用途的开发,必然因 为用地局促而产生一些无法解决的环境问题和设施配套问题,也不利于城市整体 景观。《标准与准则》( 97 版)规定的零散居住用地下限指标为 2000 平方米 ,根据当前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城市发展新目标的要求,有必要将这 一下限指标提高。本次修订工作确定零散居住 用地面积规模下限指标为 3000 平方米 ,低于该下限的用地已经不适宜单独用于居住开 发。 此外,确定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开发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保证一定的建设量,从而保证一 定的人际交往范围和居住质量;建筑面宽和进深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不能影响 周围地段开发;满足消防和退让红线的要求;建筑面宽和进深适合居住建筑的要 求。 ( 2 )零散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确定较为复杂,宜采用个案方 式处理。具体方法是依据所在地块的法定图则或其它规划先编制详细蓝图,再结 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影响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3 ) 由于基地面积十分有限,往往造成空地零散、绿地率指标过小。 而零散的 空地也只能形成宅旁绿地,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共绿地,这些都降低了 居住质量。因此应对绿地率指标进行控制,采纳旧区的绿地率指标 25% 作为下限标准易于操作。 ( 4 ) 为保证有限的地表面积用于组织公共活动,其停车位宜通过建设 地下停车 场的方式来解决。 3.3.3 城中村改造 3.3.3 .1 城中村是指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原农村居民点上形成的与城 市环 境反差鲜明的特殊居住区,也被称为旧村、新村或老屋村。依据《深圳市 城中村改造规定》(送审稿),并与 1992 年深圳市政府划定的旧村改造范围 相区别,本标准与准则采用“城中村”这个名称,并采用《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 (送审稿)的定义。 3.3.3 .2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模过小,将难以达到提高配套设施标准和改 善居 住环境的目的。《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送审稿)的第 14 条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用地范围应为用地规模 2 公顷以上的成片的已建成地段。重 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依据上述规定,制定本条款。 3.3.3 .3 城中村现状容积率普遍较高,若按照一般居住用地的要求控制开 发强度,必然造成拆迁补偿成本太高,使得改造项目因无利可图而无法实施。为 解决这一矛盾,《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送审稿)中对开发强度提出了以容 积率和地价双重调节的措施,使得容积率的确定与经济利益及政策因素关系十分 密切。因此,城中村改造仍然需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以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 应先编制改造规划,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同时要满足与居住建 筑建设相关的其他技术规定的要求,达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3.3.3 .4 城中村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市政和公共设施配套不齐 全及安全隐患严重,这也成为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目的和要求。 3.3.3 .5 环境质量低下、城市景观急需美化整治是城中村存在的另一突出 问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 7.0.2.3 条规定:“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25% 。”因此将城中村改造绿地率的下限定为 25% ,也与本标准与准则 3.5.3 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3.4 3.4.1 本条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的第 8 节有关条款而制定,作为住宅区道路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标准。具体要求是: ( 1 ) 住宅区的主要道路既要通顺又要避免外部车辆和行人的穿行,道 路网应避 免形成四通八达的格局;要求道路的线形尽可能顺畅,不要出现生硬 弯折,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及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转弯和出入,但内外联 系道路要通而不畅以避免过境车辆穿越小区或组团。 ( 2 ) 应对日益明显的小汽车进入家庭的形势,住宅区道路的车行系统 和人行系 统必须合理规划,既保证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方便,又要保证行人的安 全。应尽量将车行系统和人行系统分别设置,避免人车混行。 ( 3 ) 应使住宅楼的布局与内部道路有密切联系,以利于道路的命名及 有规律地 编排门楼号,从而有效减少外部人员来访的往返奔波。 ( 4 ) 良好的道路网应该是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用最低限 度的道路 长度和道路用地;方便的交通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众多横竖交叉的道路, 而是需要一个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结构简捷的路网。 ( 5 ) 在旧区改造中,道路网的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原有的地上和地下 建筑及市 政设施条件,避免大拆大改而增加改建投资;对于需要重点保护的有 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风貌地段,必须尽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宽度和 线型、广场出入口及桥涵等,并结合规划要求使传统的道路格局与现代化城市交 通组织及设施(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立交桥、地铁出入口等)相协调。 ( 6 )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 GB50180 - 93 )的第 8 节的规定:“在地震烈度不低于 6 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住宅区内部的道路应考虑到人员避震疏散的需要,必须 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及煤气泄漏等 次生灾害时,能够保证消防、救护及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3.4.2 本条是关于住宅区道路规划设计的规定和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 面的问题: ( 1 ) 对住宅区与外部联系的出入口数量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避免小 区道路出 现尽端式格局,从而保证消防、救灾及人员疏散的可靠性,居住小区 对外出入口不少于 2 个。即使小区和组团实施独立的管理,也应按规定设置出 入口,供应急时使用。 ( 2 ) 为了便于残疾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在住宅区内的出入方便,应在 住宅区通 向各类公共设施的主要路段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交通规划设 计的主要依据是满足轮椅和盲人的出行需要,具体技术规定可详见《为方便残疾 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JGJ50 - 88 )。 ( 3 ) 住宅区内道路纵坡的控制指标是根据深圳多年实践而确定的,规 定机动车 最大纵坡为 10% ,比国家的同类标准提高了 2% ;非机动车道最大纵坡不超过 3% 。 ( 4 ) 《标准与准则》( 97 版)依据国家规范,将住宅区道路分为小 区路、组团路 和宅间小路三个等级,并制定了不同级别道路的宽度控制指标。 但随着住宅开发市场化、多样化和小汽车进入家庭的趋势日益显著,特别是人车 分流道路系统的设置,以往严格的道路分级模式已不适用于目前深圳住宅区规划 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标准与准则》( 97 版)关于道路分级的规定和有关控制指标取消。 ( 5 )条 文 3.4.2 .5 款规定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是指机动车道路路面 内边缘的 转弯半径。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DBJ15 - 11 - 94 )对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规定是:?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 20 米 、 15 米 和 12 米 ;?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 15 米 、 12 米 和 9 米 ;?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 12 米 、 9 米 和 9 米 ;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至 3 米 。而根据深圳本地的实际 情况,住宅区多为小区和组团的规模,住宅区道路很少出现类似于广东省标准中 的主道这样的居住区级道路,将 15 米 或 20 米 作为最小道路转弯半径控制 指标显得过大;而且深圳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过大的道路转弯半径既不利于土 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也不便于控制住宅区内的行车速度以保证安全。因此,本条 规定的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宜采用广东省标准中次道的下限标准,控制在 9 ~ 12 米,地形条件困难时可减少至 3 米 。 ( 6 ) 3.4.2 .5 款中对最小会车和停车视距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标准《居 住小区技术 规范》( DBJ15 - 11 - 94 )而制定。在住宅区道路设计中, 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时 应尽量采用正交,以简化路口的交通组织。按照 道路设计规定,道路交角在 90 ?? 15 ? 范围内都可视为正交型路口,因此规定 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 75 ?。当道路相接时的交角超出上述范 围时,可在住宅区道路的出口路段增设平曲线弯道来满足要求。 ( 7 ) 《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原有的建筑物长度、尽端式道路等 与消防要求有 关的规定在本次修订中统一纳入本标准与准则第 19 章,以避免重复。 3.5 3.5.1 住宅区绿地的定义和内容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GB50180 - 93 ) 7.0.1 条制定。 3.5.2 绿地率是指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 道路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 的屋顶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宅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是衡量住宅区环境质量的 重要标志。本条款的绿地率指标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 7.0.2.3 条制定的。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 11.0.2.4 条的规定,绿地面积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 1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住宅区内道路算到路边,当有 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 1.5 米 ;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详见图 3.5.2 - 1 。 ( 2 )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 3 )院 落式组团绿地面积:绿地边界距住宅区道路路边 1.0 米 ;当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 1.5 米 。详见图 3.5.2 - 2 和图 3.5.2 - 3 。 3.5.3 有关大小乔木和灌木栽植的要求,主要是根据住宅采光、通风要求 和树 木生长空间要求而规定的合理距离。若种植树冠较小的乔木,其与住宅外 墙的距离可小于 5 米 。重视住宅外墙的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与居室绿化, 对改善住宅区的生态环境和美化住宅空间环境,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 和联系,特别是对于建筑密度大、绿地少的住宅区尤为重要。 3.5.4 本条关于停车库绿化设置的规定是根据深圳本地的实际情况新增加 的内容,其目的是全面体现生态功能,保证在计算绿地面积时全面涵盖所有绿地 形式。 3.5.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 .1 小区和组团的人均绿地指标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GB50180 - 93 ) 7.0.5 条制定,组团级的人均指标不小于 0.5 平方米, 可以满足 300 ~ 700 户设置一个面积为 500 ~ 1000 平方米的组团绿地的要求;小区级的人均指标不小于 1.0 平方米,可以满足每个小区设置一个面积 为 4000 ~ 6000 平方米的小区级中心绿地(小游园)的要求。旧区改建由于 用地紧张等因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以保证基本的 居住环境要求。 3.5.5 .3 本条款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 7.0.4.1 条制定的。因为用地 4000 平方米以上的小游园,才可以满足一定的功 能划分、设置简单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等基本要求,所以小区 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 4000 平方米;而当公共绿地面积小于 400 平方米时, 将难以设置活动设施和满足 基本功能的要求,因此组团公共绿地的面积不应小 于 400 平方米。 3.5.5 .4 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四面被住宅建 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大;而前者至少有一边 与住宅区道路相邻,其院落空间较开敞,故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尺度可以小一些。 4 4.1 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完成深圳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一系列 的行业改革和检讨以及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深圳一直保持超 常规、高速的人口机械增长,其人口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尚未形成一种稳定状 态,与国内其它大城市相比,人口分布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其次,有鉴于深圳近 年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 深圳于 2001 年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了检讨和调整。再次,文化、教育、医疗 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 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 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体制改 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 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4.1.1 关于公共设施分类原则的说明 表 4.1 中所列的公共设施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GB50180 - 93 )中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分类,并根据满足公共设施建设的 实际需要、便于管理及上下层次兼顾等原则而确定的。表中所列的公共设施主要 涵盖了对居民福祉至关重要的居民生活必须的基本设施。这些设施与居民生活的 基本需求密切相关,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 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八大类。 4.1.2 1 、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 ( 1 )改变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从深圳的社会经济和人 口分布现状来分析,《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公共设施分为市级、区级、街道和镇级、居住小区级四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配置方式造成了设施 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深圳是一个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占总人 口比例很大的城市,外来人口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快速发展所提供的大量 就业岗位。特区内、外以及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经济发展现状存在着明显差异,这 就直接导致了机械增加人口的分布极不均衡,从全市人口分布极不均衡状况中也 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 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分布极度不均衡,有的存在数倍 的差距,如一些经济发达的镇的人口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了特区内一个区的人口 规模。如果坚持按照行政级别来配置公共设施,显然容易造成一些人口规模大的 镇设施配套严重不足的问题,全市的设施配套将出现不均衡的局面。因此,本次 修订工作改变了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 ( 2 ) 突出公共设施按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设置的原则。为了有利于 居住人口 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并维护居住人口使用公共设施的公平性, 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衡设置。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及其他城市 的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现有国家标准《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按照居住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是针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 组团三级制定的。国内的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编制的地 方性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由此可 见,按照人口规模合理均衡地分级设置公共设施是比较成熟和成功的经验,值得 借鉴。 ( 3 )增加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建立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及居住 小区五级的合理完善的公共设施分级体系。深圳的城市发展迅速,所辖各区的建 设用地规模和居住人口规模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六个区都基本达到或超过中等 城市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在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上,从服务于 4 ~ 6 万人的居住区级设施到一个几十万人的中等城市的公共设施之间,存在着很大 空白。从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出发,公共设施的配置水平是衡量国际化城 市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标准。其次,在深圳确 立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服务和管理体系中,为了进一步方便居民 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明确了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应配置的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了将各项 公共设施能够在规划中得到落实,应将各项必须配置的、尤其是由政府主导建设 的公共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体系中。目前深圳各街 道办事处所辖的现状人口规模基本达到了 15 ~ 20 万人左右。从上述因素综合考虑, 在公共设施 的分级体系中新增了居住地区级。 2 、关于确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说明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是根据主要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 的经济合理的服务人口规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GB50180 - 93 )中的居住区级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 圳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辖的人口规模而确定的。这种分级方式便于将政 府规定的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配置的公共设施,在规划标准中得到 具体落实。 从 2000 年开始筹备和试点,深圳特区已经完成了居委会改社区居民委员 会 (以下简称“居改社”)的工作。深圳在“居改社”工作中,确定了划分社区的基 本原则,即“以人为本,按照便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社区协调的 基本原则,以现有居委会形成的块块为基础,并结合范围、地域、人口、户数、 工作量、认同感、归属感和资源共享等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科学合理划分新型 社区,其规模原则上以 2000 ~ 10000 户或常住人口 6000 ~ 20000 人为基准数。”以福田区为例,在上述原则 的指导下,福田区将以前的 116 个居委会重新组织划分了 83 个社区居委会,大致可 分为住宅型社区、农转居型社区、 混合型社区和工业区型社区四种类型。由于考虑了地域、认同感、归属感等因素, 并充分考虑到以后社区管理的科学性和方便,福田区 83 个社区的实际人口规模在 0.3 ~ 6 万人左右。其中, 45 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不足 1 万人; 31 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在 1 ~ 2 万人范围内,与一个居住小区的规模相 当; 7 个社区的人口规模介于 2 ~ 6 万人。以“居改社”为基础,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区公共设施配套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 加强并完善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以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体规定包括: 每个社区要规划建设“五个一”即一个社区服务站、一个社区康复中心、一个文化 广场(公园)、一个图书室和一条安全文明示范路(街)。其中前四项均属于公 共设施,在建设中是否能够真正落实,需要从规划标准上提供依据和保障。因此, 为了使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规划实践中落实,在编制居住 区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标准时,公共设施的分级是在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中有关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规 模的标准,并具体结合深圳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有关原则而综合制定的。具体 分级标准说明如下: ( 1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15 ~ 20 万人。根据特区内街道办 事处的 15 ~ 20 万的平均人口规模,并综合考虑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人口规模 之间的关系,将居住地区 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15 ~ 20 万人左右,以有利于政府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公共服 务和管理设施的落实。 ( 2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4 ~ 6 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中居住区 3 ~ 5 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并考虑到深圳 少量大型社区居委会人口规模达到了 3 ~ 6 万人左右,对公共设施的实际需求远远超 出了居住小区的配置规模,需要独立成 为一级。 ( 3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1 ~ 2 万人,主要是参照了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中居住小区 1 ~ 1.5 万人的人口规模指标,并结合 深圳市“居改社”工作中对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确定为 0.6 ~ 2 万人的 原则,以及大多数实际划分形成的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在 1 ~ 2 万人的实际情况而确 定的。 4.2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是由政府设置的、面向全市或全区的大型、高 标准 公共设施。参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施规范》( GB50180 - 93 ) 和深圳市相关的城市规划和设施发展规划的政策,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市级 和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和 商业设施等六大类。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往往具有独特的用途,如音乐厅、图书 馆及博物馆等。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项目都是市、区两级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 设施的设置往往与城市及各区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水平、功能定位等直接相关。其 选址规模应依据相关城市规划,按照需求 预测,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个案研究来确定。在本章节中,仅仅列举了在 深圳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指导下,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所必须的市级和区级基本的公共设施,但是无法 在表 4.3 中对其配置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等。这些教育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 业发展目标、教育发展目标等来确定的,不能简单按照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等标 准来确定服务人口规模或指导选址。 根据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分别于 2002 年 12 月 23 日 和 2003 年 4 月 2 日 通过和批准的《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可根据 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职业训练机构。职业训练是指“以职业标准、 职业规范为在主要内容,以培养、 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 活动,包括从业前训练、在岗训练、转岗 转业训练、再就业训练以及其他技能训练”。上述条例中规定“政府根据职业训练发 展规划建立职业训练公共实际操作训练基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实习训练服务。根 据目前深圳劳动部门有关职业训练机构的发展规划设想,将在近期内在市、区两级结合产业发展规划、特 点及实际需求,设立职业训练机构。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职业训练机构纳入市、 区级教育设施,依据全市统一规划确定具体的规模、选址,并进行建设。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 防疫 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从提高居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优 化利用医疗 卫生设施及资源的角度出发,市级和区级综合医院均应在条件允许 的前提下,优先建设大型综合医院。综合医院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无污 染的地方。有传染病区、 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以及有新型、大型诊 断和医疗设施的医院,在建筑用地规模上可考虑采用上限指标,并在周边考虑隔 离措施。 4.2.4 市级文化设施主要由政府设置,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来组织和指 导群 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 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等大型设施。这些设施都具有综合功能,并面向全市范 围提供群众文化活动。 区级文化设施主要是区级政府面向本区设置并向公众开放的、用来组织和 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主要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 书店等。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 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通知》(深府〔 2002 〕 69 号)中有关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目标,即“力争到 2003 年底前每个区都有自己的文化体育中心,并 且达到文化设施„四个一'(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的要求”,我们将上述四项文化设施确定为主要和基本的区级文化设施项目。 上述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进 行规划和设计。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4.2.5 市 级和区级体育设施主要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向社会公众 开放 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目前深圳已经建成了市级的深圳市体育活动中心, 包括有深圳体育馆、深圳体育场和游泳跳水馆等专业运动馆。 区级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及体育馆等设施。依据《深圳市人 民政府 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 议的通知》 (深府〔 2002 〕 69 号)中有关区级体育设施的建设目标,即“力争到 2003 年底前每个区都有自己的文化体育中心,并且达到体育设施„三个一'(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的要求”,我们将上述三项体育设施确定为主要和 基本的区级体育设施项目。 上述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根据需求,参照相关标准确 定。 本标准与准则不对这些设施的配置标准和规模进行详细规定。 4.2.6 市级和区级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置的面 向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社会福 利设施。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主要指敬老院(或颐养院)。《中共深圳市委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 2002 〕 4 号)中明确指出,深圳应尽快形成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服务网络,每个镇必须设置 30 床位以上的敬老院,力争全部达到省一级敬老院标准,逐步具备住养、入户 服务、日间照料及文体活动等功能,并向综合性、多功能社会化福利服务中心发 展。着眼于未来深圳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 势,应将敬老院列为重点的社会福利 设施之一。现状全市 60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比例为 1.7% ,按照每千名老人( 60 岁以上)拥有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宜保持在 20 张左右的发展规划标准,合 0.6 床 / 千人。敬老院的具体规模可根据人口规模及人口结构等因 素来预测需求和确定。 4.2.7 市级、区级商业设施主要指市、区级商业中心区中的商业街、大型 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考虑到目前商业发展受市 场经济的主导和调节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商业设施的业态和业种的分类宜粗不 宜细。 4.3 1 、关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的说明 为了方便居民的使用并使公共设施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平,在设置居住地区、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公共设施的 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表 4.3 中所列的公共设施项目,是为使居民生活达到一 定生活水平的最基本的设施要素,并且各设施项目的一般规模是根据项目自身的 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确定的。 本标准与准则表 4.3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中所列出的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最基本的项目,在规划编 制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表列设施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设施。 由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注意其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 规模的合理性,因此这些设施的规模往往并不是很大。在深圳城市建设用地相对 紧张的前提下,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尤其应注意节约用地,能够不独立占地的公 共设施应尽量避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 设置的方式,相对集中设置,这样既有利于集约用地,又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方便 居民使用。 2 、关于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三级公共设施标准实施的说明 在实际适用有关社区设施建设的标准时,应根据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 具体确定所需配置的公共设施项目。当规划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地区( 15 ~ 20 万人)的人口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共三级的 公共设施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 4 ~ 6 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 区级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 1 ~ 2 万人)的规模时,应配置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项目。 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之间( 6 ~ 15 万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 2 ~ 4 万人)的规模时,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项目外,还 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规划用地内 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地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级别的公共 设施。 3 、关于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说明 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较大,基本与街道办事处的管辖人口规模 相当,是为几个居住区提供配套和服务的。居住地区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医疗卫 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类设施。其中,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设施主要指街道办事处的办公楼以及政策规定必须配置的多功能社区 活动中心。居住地区级商业设施主要包括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和商 品专业店。居住地区级的文化娱乐、商业等设施可以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地 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4 、关于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说明 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是响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以 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社区居民创造更便利的生活环境为出发点。为了进一 步提高社区的服务功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 工作的意见》(深发〔 2002 〕 4 号)中规定要在街道办事处一级设置多功能 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主要功能是助残、保健、婚介、家 政、拥军优属、文体娱乐和便民利民等。因此,结合目前深圳市各街道办事处所 管辖人口规模的平均水平,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将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定位为居 住地区级公共设施,主要功能包含各项便民服务设施、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 5 、关于普通高中的设置说明 普通高中学生的年龄为 15 ~ 17 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 口 32 ‰,按普通高中的入学率达到 95% 以上计,并为适龄暂住人口入学需求 适当留有余地,合 34 座 / 千人。在预测普通高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 使用。 普通高中宜设 24 班、 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应根据学位需求,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 36 班高中,其次是 30 班和 24 班。在人口不足 3.5 万人的独立地段,可考虑设置 18 班规模的高中。 普通高中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 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 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6 、关于初中的设置说明 初中学生的年龄为 12 ~ 14 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 19 ‰,考虑到初中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宜按 100% 计,并适当考虑适龄暂住人口的入学要求而留有余地,合 23 座 / 千人。在预测初中的学位需 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 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初中宜设 24 班、 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基 本设施之一,初中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因此,初中应按照服务范围均匀布置。 在确定学校班级数 时,根据学位需求,在适当兼顾初中 1000 米 服务半径的同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 36 班初中,其次是 30 班和 24 班初中。在人口不足 3 万人的独立地段,可考虑设置 18 班规模的初中。 初中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以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 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 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7 、关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设置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政策,教育改革中提出的一项主 要措施是在有条件新建地区建初中和小学合设的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 校招收学生 的年龄为 6 ~ 14 岁,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 67 ‰,按入学率 100% 计, 并适当考虑适龄暂住人口的入学需求适当留有余 地,合 80 座 / 千人。在预测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 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并应考虑到周围已有的小学或初中的学位 规模和实际的学生人数,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 36 班、 45 班或 54 班,每班 50 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应根据学位需求,适当兼顾小学、初中合设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不同 要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将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 500 ~ 1000 米范围内。并从规模效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优先建设 54 班学校,其次是 45 班和 36 班,在服务人口不足 1.5 万人的地区宜设置 27 班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及附属体育场馆和设施的面积 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 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8 、关于小学的设置说明 小学是我国推行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阶段。小学学生的年龄为 6 ~ 11 岁,现状 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 48 ‰,按入学率 100% 计,并适当考虑为适龄暂住人 口入学需求留有余地,合 58 座 / 千人。在预测小学的学位 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及年龄构成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 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小学宜设 24 班、 30 班或 36 班,每班 45 座。在确定学校班级数时, 根据学位需求,从学生就近入学的角度出发,将小学的服务半径控制在 500 米 以内,并从规模效 益和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提倡优先建设 36 班小学,其次是 30 班和 24 班小学。在不足 1.5 万人的独立地区可考虑设置 18 班小学。 小学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以及附属体育场馆和设施的面积规模 应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 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9 、关于幼(托)儿园的设置说明 目前,在深圳不足 3 岁的婴幼儿主要是通过祖父母或家庭保姆将孩子托养 在家中, 很少将孩子送到托儿所,因此托儿所的学位需求很小,也基本是采取 在幼儿园中附设托儿班的方式来解决,很少有专门针对年龄不满 3 岁儿童的托儿所。因此,本标准与准则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 教育设施定为可附设托儿班的幼儿园。幼(托)儿园保育 2 ~ 5 岁儿童,现状全市该年龄段人口占全市总人口 39 ‰,就近入园率 90% ,合 47 座 / 千 人。在预测幼(托)儿园的学位需求时,应具体根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年龄构 成及幼儿抚育方式等因素进行,上述千人指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参照使用。 幼(托)儿园宜设 6 班、 9 班、 12 班或 18 班,每班 30 座。考虑到方便幼儿就 近入园和入托等因素,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且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 米 。不足 0.7 万人的独立地段宜设一处幼儿园,规模 为 6 班。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并保证有一定面积的室 外游戏场地。幼(托)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及其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 规模和相应的设置规定见本标准与准则的表 4.3 。 10 、关于综合医院的设置说明 综合医院是相对于专科医院而言科室设置比较齐全的医院。从规模效益和 资源优化利用的角度出发,按照医院床位数将综合医院分为 800 床、 500 床 和 200 床 3 种。深圳是一个人口增长迅速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在建 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的指导下,作为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公共设施类型 之一,医疗卫生设施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的原则。从完善卫生医疗设施系 统和提高卫生医疗水平的角度出发,应建设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 预防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设施。兴 建综合医院宜根据床位的需求预测以及 卫生医疗设施的建设现状,参照综合医院的不同规模标准来执行。按照居住人口 的规模,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可以配建 500 床或 200 床的综合医院,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 800 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 建设在参考综合医院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专科特色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 积规模。 11 、关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设置说明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配备 的基层卫生医疗设施,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 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规模可按照社区居委会的人 口规模,进行合理规划,但是原则上应按照每处建筑面积 400 ~ 1000 平方米的标准来执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必独立占地,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 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 12 、关于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的设置说明 文化设施包括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五级配置的各类不 同规模 的文化设施。其中,市、区两级的文化设施主要指由市、区两级政府设 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来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设施,主 要包括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音乐厅、剧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文化宫等, 都具有综合功能,适合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其次,还有大量居住地区级、 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 这些设施量大面广点小,成为居民日常 生活中重要的文化、休闲和娱乐场所。 深圳现状群众性文化设施的占地面积达到 296 万平方米,以全市 2000 年底 432.9 万常住人口计,人均文化设施占地面积达到 0.7 平方米 ,其中社区级文化设施的人均占地面积为 0.54 平方米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文化体育 设施的建设水平以活跃社区文化生活,《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通知》(深府〔 2002 〕 69 号)中提出了建设群众性文化设施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到 2005 年和 2010 年,人均公共文化设施活动面积分别达到 0.8 平方米 和 1.0 平方米 ,其中社区级设施面积不低于 0.3 平方米 ,在国内居领先水平。深圳现状群众性文化设 施的建设水平基本达标。 以上述建设目标为指导,将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 的建设目标确定为人均面积应分别不低于 0.05 平方米 和 0.1 平方米 和 0.15 平方米 。考虑到社区文化活动形式丰富多样,不仅包含各种室内场所举行 的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展览等活动,还经常举办一些室 外文化活动,如社区广场文艺演 出等。因此,在统计文化设施面积时,室内活 动设施统计建筑面积,室外活动设施统计用地面积。 文化站主要是按照国家文化部关于建设群艺馆(市级)—文化馆(区级)—文化站(街道或镇级)的有关政策,结合深圳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现状设置的。 考虑到深圳特区内各街道与特区外各镇的人口分布数量相差悬殊,为了避免文化 设施设置的苦乐不均,所以将文化站结合居住地区级设置。作为一级群众文化设 施,文化站的建筑面积规模参照了《广东省乡镇(街道)文化站评估定级量化指 标》中特级站建筑面积 达到 3200 平方米 的标准,并结合《深圳市文化事业 发展( 1998 ~ 2010 )三年规划》及 2010 年远景发展目标的要求,将居住 地区级人均文化设施面积确定为 0.05 平方 米 / 人。由此确定文化站的面积规 模为 5000 ~ 7000 平方米左右。 在新建居住区,居住区级文化中心和居住小区级文化室的各活动设施可集 中设置,但不必单独占地;在现有居住区中进行文化设施改造和增建时,可将上 述项目 适当分散布置。 文化广场作为一种室外社区群众性文化设施,宜结合居住区绿地或户外社 区体育活动场地等设置。 13 、关于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体育设施的设置说明 体育设施包括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五级配置的各类不 同规模的体育设施。其中,市、区两级的体育设施主要指由市、区政府设置的并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如深圳市体育活动中心和各区的区级体育活动 中心,这些体育中心基本都包含有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设施。这些设施适 合举办大型群众性体 育比赛。其次,还有大量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 区级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这些设施量大面广点小,是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的基层性设施。 深圳现状群众性体育设施的占地面积达到 396 万平方米,以全市 2000 年底 432.9 万常住人口计,人均体育设施占地面积达到 0.9 平方米 ,其中社区级体育设施的人均 占地面积达到了 0.51 平方米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 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群众性文化体育场 地 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通 知》(深府〔 2002 〕 69 号)中将深圳群众性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发展目 标确定为:到 2005 年和 2010 年,人均公共体育活动面积分别达到 1.0 平方米 和 1.6 平方米 ,其中社区级设施面积分别为 0.5 平方米 和 0.8 平方米 。 在上述建设目标的指导下,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体育设施的人均面积应 分别 不低于 0.3 平方米 。考虑到社区体育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包括室内、室 外多种不同形式的体育活动相应也需要建设多种形式的室内、室外体育设施。因 此,在统计体育设施面积时,室内活动设施统计建筑面积,室外活动设施统计用 地面积。 居住区级体育活动中心的面积规模为 12000 ~ 18000 平方米,其中包括室外体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室内体育设施(如健身房、羽毛球场等)的建筑面积, 至少应包括室外健身场地、慢跑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和游泳池等设施 项目。 从建设现状看,社区居委会的人口规模大部分不足 2 万人,而且深圳住宅建设的楼盘因为受用地条件、资金等因素的限制也多为居住组团或不足居住小区 的规模,为了保证较小规模社区的体育活动场地也能达到满足基本体育活动要求 的最小规模,同时也保证一定人口规模的社区真正能规划和建设有相应规模的社 区体育活动场地,本标准与准则进一步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根据社区 人口规模的不同细分为三级: 200 ~ 500 平方米(人口规模小于 0.5 万人)、 1500 ~ 3000 平方米(人口规模在 0.5 ~ 1 万人)和 3000 ~ 6000 平方米(人口规模是 1 ~ 2 万人)。这种细分有利于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的规划标 准在实践中落实。 14 、关于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的设置说明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站、社区康复中心、文化广场 (公园)、 图书室和劳动保障站。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 2002 〕 4 号)中有关加强社区管理与服务设置建设的政策精神:每个社区要规划建设“五个一”即一个社区服务站、一 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一个文化广场(公园)、一个图书室和一条安全文明示范 路(街)。以上述政策为指导,首先应落实市政府有关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的基 本项目,前四项设施也是方便社区居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的基本设施,因此作 为基本项目纳入本标准与准则中。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这些设施相对 集中布局,形成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并方便居民的使用。 15 、关于劳动保障站的设置说明 劳动保障站是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深圳市 劳动局等单位先后于 2002 年 9 月、 2002 年 11 月和 2003 年 4 月下发的 相关文件要求而设置 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 提出“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 动保障事务的机构”。 2003 年 7 月深圳市劳动局、社保局、编制办公室和财 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建设 的意见》,规定全市各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因此,在本标准与 准则中,确定劳动保障站按照街道办事处设置,与街道办事处的办公楼组合设置, 建筑面积约为 200 ~ 300 平方米。 16 、关于商业设施的设置说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的设置更多地 受市场调节,尤其是商业设施项目的设置更加灵活多样,不再拘泥于以往的商品 品种单一的小规模商店,而是趋向于利用住宅建筑的裙房开设大规模、综合性的 超市,或者与社区其它商业、服务业或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目前住宅建设中 商业设施的配套齐全程度越来越受到社区居民的重视,住宅商业设施建设受市场 调节程度较高,建设水平也相对较高。从保留一定的规划弹性并提高规划刚性的 目的出发,本标准与准则仅对保障社区肉菜市场以外的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商 业设施制定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而不对商业设施的具体项目和用地面积提出具 体要求。 社区肉菜市场是关系到居民生活方便程度的重要设施之一。尽管已经出现 了大量现代超市,可以为居民提供购买食品、蔬菜和肉类的商业设施,但是考虑 到居民消费水平、消费需求及消费习惯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本次修订仍然保留“社 区肉菜市场”,并将其建筑面积规模指标确定为 500 ~ 1500 平方米,社区肉 菜市场的建设也应该在室内,并配备较齐全的给排水和电力设施,使肉菜市场的 购物环境能得到基本保障。 17 、关于市政设施项目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 电力工 程、通信工程、环境卫生及城市防灾和减灾等设施。每类设施中各包含 有一些具体项目,一部分项目的设置是以一定的服务人口规模来配置的;而大多 数设施要根据具体的实际地形条件和需求来设置,设施的规模不能简单地与一定 的人口规模对应来设置,在实际的规划编制工作中,需对这些设施个案研究,确 定规模并选址。因此,在表 4.3 中所列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那些基本以一定 的服务人口规模来配置的项目,除表 4.3 中所列项目以外的其它市政设施项目 主要包括: ( 1 )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 ( 2 )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 ( 3 )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 ( 4 )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 IP )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 ( 5 )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 等。 ( 6 )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气抢修站等。 ( 7 )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 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 ( 8 )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上述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标准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 12 ~ 19 章的有关规定。 5 5.1 5.1.1 随 着特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市的工业逐步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 工业 用地逐步减少,特区外工业用地则保持增长趋势。但是无论在特区内还是 特区外,工业用地都应集中布置,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集中 管理,统一开发,以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益。特别是一类工业对外干扰小,所用设 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 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另外,工业用地宜沿主要对 外交通干线布局,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同时,应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 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对于有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大气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 下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 河流的上游地区,有水污染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些地区,以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 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5.1.2 二类工业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 工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 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 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 行。 一类工业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 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 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 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5.1.3 依 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深圳东部以发展旅游业和海洋产业为 主,并 要建设成为体现滨海城市特色、环境优美的地区。而三类工业污染十分 严重,故不宜布置在深圳市东部沿海地区。 5.1.4 部分工业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很高。 因此 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 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 5.2 5.2.1 工 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与城市用地的现状、功能定位和发 展目 标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J137 — 90 )规定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为 15% ~ 25% ; 《标准与准则》( 97 版)对工业用地 比例的规定是:特区控制在 10% ,特 区外控制在 20% ~ 25% ,没有对全市的工业用地 比例进行规定。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 2001 - 2005 )》的现状调研资料, 2000 年 底深圳市工业用地状况如下表: 2000 2城市建设总用地工业用地( km ) 占建设用地比例 2( km ) ( % ) 特区 133.4 16.3 12.2 特区外 333.9 116.4 34.9 全市 467.3 132.7 28.4 着眼于将深圳建设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应适当控制特区工 业用地比例,促进特区工业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以发展居住和服务业为主是符 合发展形势和目标的,事实证明经过努力也可以到达这一目标。但也应保持一定 的弹性,因此将特区工业占地比例调整为 8% ~ 12% 。同时,应正视特区外发展工业仍然有旺盛的需求和广阔的潜力,这也是扩大经济规模、增强经济实力 所依赖的重要基础;事实也证明原来确定的 20% ~ 25% 的工业用地比例明显过低,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符。但特区外现状工业用地比例过高、公共设 施和市政设施用地不足的状况也要逐步改变。从现实和目标两方面综合考虑,将 特区外工业用地比例控制在 25% ~ 30% 比较合适。而全市的工业用地比例控 制在 15% ~ 25%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J137 - 90 )第 4.3.1 条的规定一致。 5.2.2 本 条所指工业区是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仅包括少量 的 生活配套用地,不包括城市的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标准与准则》( 97 版)曾按照不同类型的工业对工业区的用地规模分别给予了指导性规定,如下表所 示: 2 ) 工业类型 占地面积( hm 一类工业 30 ~ 100 二类工业 80 ~ 100 三类工业 300 ~ 500 但在从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工业区的用地规模更多地取决于当地的用地 条件、企业性质、投资规模和工艺流程等因素,与一、二、三类工业性质并没有 必然的联系,根据工业类型而划定不同的工业区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并不合理。而 且,在全市用地十分紧张的条件下,二、三类工业区设定的下限规模过大容易导 致大面积“圈地”和用地浪费的现象。本标准与准则主要考虑要限制工业用地过小 过散的开发,引导工业集中布局,因此只确定工业区开发的用地规模宜为 30 公 顷 以上。 在《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还要求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应为矩 型,并参照国际经验对于不同类型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给予规定,对于 工业区内部的用地构成也提出了要求。但实践证明,这些规定对于实际工作的指 导意义不大。因为工业区内厂房的布置、用地的构成具有多种可能性,主要取决 于工业流程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不能一概而论;内部布局应由企业自主决策,政 府不宜进行过多干预,规划也不宜给予过于繁琐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工 作将这些内容删除。 5.2.3 从深圳已建设的工业区的情况分析,工业区容积率与工业区的规模、 用 地构成、企业工艺流程、产业结构、各项产值比重和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大小 等因素有关。一类、二类工业区可以以多层厂房为主,因此容积率相对高一些。 工业区的建筑密度依工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一类工业区由于企业规模较 小,集聚程度较高,因此建筑密度略高。对于工业区的开发强度,宜根据所在地 区具体情况编制详细蓝图,采用个案方式确定。表 5.2.3 所定的标准可作为标准厂房工业区的指导性标准,供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参考使用。 5.3 5.3.1 工业区配套设施是指工业区内部设置的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 辅助设施,包括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工业办公建筑和仓库等。对于工业区而言, 最重要的一类配套设施就是单身宿舍。单身宿舍从用地类型上有两种,第一种是 在工业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自身也有一定生活配套设施、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 和生活功能的单身宿舍区,在进行用地统计时不得计入工业用地( M ),而应 纳入三类居住用地( R3 )进行统计,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 设。第二种是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在一、二类工业区内建设的单身宿舍楼,但 也需要单独占地建设,并不得与工业厂房混合建设,还应采取必要的卫生和环境 防护措施,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这种单身宿舍在进行用地统计时应计入工 业用地( M ),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这种单身宿舍制定的。三类工业的污染较 为严重,与居住和生活功能不相容,无论是否单独占地,在这类工业区内及相邻 地区都应严禁建设单身宿舍。 5.3.2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遵循集中布局、简化功能、高效使用的原 则,并应逐步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经营,尽可能多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减少重复 建设。参照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五分册的有关内容,工业区用地构成中, 工业仓储用地一般占 30% ~ 50% ,生产管理设施用地占 5% ~ 10% ,生 活服务设施用地占 5% ~ 15% ,道 路用地占 10% ~ 15% ,绿化用地占 20% ~ 30% 。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是工业区内最主要的 生活服务设施,将这两类占地比例控制在 5 ~ 15% 是比较适宜的。 5.3.3 停 车场是工业区内的重要配套设施。工业区内设置公共停车场具有 重要意 义,它能保证工业区内有一个良好的停车和运输环境,减少厂区用地面 积,提高土地 利用率。根据本标准与准则第 12 章表 12.4.2.1 的规定,标准厂房工业区每 100 平方米工业用地应设 0.2 ~ 0.6 个停车位;每个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 50% 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泊, 50% 用于货车的停车和装卸;面积大于 45 米 × 40 米 的地块应增设大型货柜装卸泊位,装卸位长 度不得小于 13 米 ,宽度不得小于 4 米 ,净空不得小于 4.2 米 。 工业区停车场因工业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下表为《香港规划标准 和准则》对各类工业停车场所做的具体规定,可作为工业区 停车场规划设计的参考依据。 泊车设施规定 土地用途 货车(轻型货车占 私家车 50% ;重型货车 占 货柜车 50% ) 建筑楼面 面积不少于 面积每 建筑楼面面积每 工业45m × 40m 的用地21000 ~ 1000 ~ 1200m 设一用地 应设一个货柜车停车一 2个。 1200m 设一处。 个。 般 50% 工业 / 办公室工 工业 / 办用途建筑楼面面积内每 公室用 途建筑2 设一1000 ~ 1200m 业 楼面面积每 个;另外 50% 工业 / 办2 工业 200 ~ 300m 公室用途建筑楼面面积内 与工业用地相用 / 办公室设一个;商业用2每 2000 ~ 3000m 设同。 用地 途建筑楼面面积一个;商业用途建筑楼面 途 每 200 ~ 2面积每 800 ~ 1200m 2 300m 设一设一个(只供装卸货物之个 。 用)。 2特 建筑楼面面积每 900m 设一个,或 2地盘面积每 450m 设一个,两者以较大 殊 者为准。在所提供的停车位之中, 50% 供 工业村 停泊私家车及轻型货车使用,另外 50% 则 工 供停泊货车和装卸货物之用。 业 2 设一个, 建筑楼面面积每 75m 75% 供私家车使用; 25% 供轻型货车使用 科学园 用。 途 待详细研究后才提出建议。 商业 每一机构设一个停车位,或机构的建 2筑楼面面积每 900m 设一个停车位,两乡郊工业 者以较大者为准,以供货车 / 访客车辆停区 泊之用。 其他具特 殊要求的 按运作需要而定。 用地 注: 1 .如设有其他配套设施,《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 8 章内部运输设施的有关标准将适用。 拨供货车使用的停车位,应有一半可供装卸货物之用。 2 .就工业来说,上述泊车设施规定属最低要求。香港工业公司会根据个 别用地的情况来评 估泊车设施的实际需求。 3 .就科学园来说,重型货车的泊车设施规定并不适用。 2 4 .凡按建筑楼面面积提供设施,指定建筑楼面面积中不足 1m 的部分也应包括在内。 5.3.4 职工食堂是工业区必备的生活辅助设施,根据厂区规模的大小可以 设置一个或多个,满足职工就近用餐的需要。由于工业区存在污染,职工食堂的 设置必须满足必要的卫生标准,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5 为 提高运行效率和保证环境质量,目前深圳市的污水处理厂是按照 全市统一的污水系统规划进行建设的,从理论上说可以满足所有地区的工业污水 处理要求。 但要全面完成规划建设,实现污水处理系统的整体运行,需要较大 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建设周期,特别需要配套管网的建设,这需要较长的过程, 而目前工业生产过程中大量污水必须及时处理才能保证环境质量不受损害。因 此,对于那些位置较偏远、周边设施不齐全且难以纳入全市污水系统进行污水处 理的工业区,应根据需要自行建设污水处理厂解决目前面临的排污问题,待条件 成熟时再并入全市污水处理系统中。 5.4 由于工业区内道路的使用性质、通行的车辆状况及时间与城市道路有一定 的差异,故制定相应标准,以满足消防车辆的通道要求和交通运输的要求。将工 业区道路划定为主要通道和次要通道两个道路等级。 5.4.1 ~ 5.4.3 条是参照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制定的工业区道路宽度标准,在工业区规划设计中作为 指导性标准运用。 5.5 5.5.1 深 圳建设“花园式城市”的发展目标和现代工业技术的进步,对工业区 绿 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技术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 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附属绿地”,工业区建设应注重环境质量,确保工业区绿地建设,以美化厂区,增进职工身心健康。工厂绿化要因厂而异,力求体现和衬 托企业形象,建成花园式工 厂。 5.5.2 为保障整个工业区的环境质量,工业区应集中设置成片游憩绿地, 辟建工业区小游园,满足职工工作之余的休憩、娱乐需要,美化工业区环境。本 条规定的面积和设置指标作为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标准使用。 5.5.3 表 5.5.3 提供的各类工业企业绿化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的指 标, 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而制 定的,可作为规划设计的指导性标准使用。工业区内绿化树种应选择抗污滞尘力 强、无飞絮,具防火和美化力功能的树种。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可选择防污染 树种进行绿化,具体包括高山榕、印度胶榕、大叶榕、细叶榕、菩提树、台湾相 思、樟树、柠檬桉、麻楝、芒果、扁桃、人心果、鸡蛋花、夹花桃、米兰、九里 香、红背桂、油茶、散尾葵、鱼尾葵、蒲葵等。 5.6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深圳市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出现的一种 新型产业功能区。高新技术园区宜紧临大学或科研机构选址,园区内往往包括专 门的研究机构和一些既有研究开发能力又能试制生产的企业单位;要求有良好的 通讯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和高质量的工作娱乐环境。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必 须具备自主开发高科技产品及生产功能,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功能,具备信息接受、 联合科研与产品试制功能,因此应采用整体开发的方式,重视生产和生活服务配 套。 5.6.2 高新技术园区是一种集教育研发、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 功 能区,不是一种单纯的用地类型,因此可以安排与上述活动相关、功能彼此 相容的用地类型。但高新技术园区要求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不应布置污染严重 的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要求有优美的环境,因此建筑密度应比一般工业区低, 绿地率应高于一般工业区的标准。 6 6.1 6.1.1 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以提高货物运送效率,降低成本。应根据所储 物资的供应范围来确定具体选址布局,只有当供应区域较分散难以集中设置时才 可分成几个仓库进行布局。 6.1.2 为保证货物迅速、便捷地抵达目的地,仓储用地应有良好方便快捷 的道路与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或城市主干路直接连通,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大型 中转仓库应有铁路专用线与铁路干线相连。 6.1.3 从地质条件方面,仓储用地选址的具体要求为: ( 1 )地势较高,地面平坦,有一定坡度并利于排水;大、中型仓库应设 置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之上,特种仓库应设置在 200 年一遇洪水位之上。 ( 2 )地 下水位不宜太高。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 2.5 米 ;以 地下室作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应距离地面 4 米 以上。这里的地下水位是指常年平均地下水位。 ( 3 )仓储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考虑到与居住、工业等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 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矿企业、附近有易对商品有腐蚀和污染影 响的工矿企业等不应选作仓储用地。 此外,由于岸线是一个城市宝贵而有限的资源,不能完全被生产功能所占 用。仓储用地沿河和沿海布置时,从功能和景观上对城市环境都会造成一些不良 影响,应紧凑布局,不应侵占城市生活岸线,更不能对河流或沿海造成污染。 6.2 6.2.1 在普通仓库用地中安排相应项目时,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卫生防护距 离,使用时应注意: ( 1 ) 本款规定中的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宽度,是指 相距最近 仓储建筑边界至居住用地内建筑边界的距离。 ( 2 ) 疗养院、医院、高新技术园区等设施和机构的环境质量要求比一 般的居住 用地更高,应进一步加强卫生防护措施。 6.2.2 仓 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普通仓库、基层管理设施以及 配套 建设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小型公用设施;由于土地的获取方式、经济效益 存在很大的差别,应严格控制仓储用地内建筑功能的转换和变更,特别要对单身 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进行严格限制,只有经相关主管部门特别审查后,才允许 设置。此外,对于社会停车场(库)、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危险品仓 库等也要进行控制。 6.2.3 本条内容作为控制仓储用地建筑密度的指导性标准。 6.2.4 普 通仓库是指技术设备比较简单、储存商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能稳 定、互 不干扰的仓库,如百货、药品、土产仓库,一般性工业成品仓库等。普 通仓库按建筑规模可分为: ( 1 )大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 50000 平方米 。 ( 2 )中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 至 50000 平方米 。 ( 3 )小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 < 10000 平方米 。 普通仓库的库址选择、总体设计应按照《商业仓库设计规范》( SBJ01 - 88 )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 ( 2001 修订版))的规定执行。 6.3 6.3.1 本条是关于危险品仓库用地的选址和布局规定,执行中应注意: ( 1 )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专门的选址规划, 报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审定后才能确定最后的选址。 ( 2 )其选址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 - 84 )确定安全距离。《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 - 84 )中规定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 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 序号 名 称 一级 二级 三、四级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 100 90 80 工矿企业 2 80 70 60 国家铁路线 3 80 70 60 工矿企业铁路线 4 35 30 25 公路 5 25 20 15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6 40 40 40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1.5 倍杆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7 家一、二级的 架空通信线路 高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8 300 300 300 6.3.2 本条为特殊仓库选址和布局的一般准则,对于各类特殊仓库用地的 选址 有特别要求。如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远离排放有害物的 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卫 生防护距离的标准;保税仓库应设置在独立地段或保税区之内,与对外开放的机 场、港口和口岸有便捷的联系,并有可靠的水源、电源地供应。 6.4 6.4.1 ~ 6.4.3 6.4.1 ~ 6.4.3 条为堆场用地的选址、布局准则。堆场的 设置应 首先考虑不能给周边地区带来干扰和污染,因此不宜设在市中心区内。 集装箱堆放场地是一种特别的堆场用地。近年来,集装箱运输在深圳城市 货运 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特别是由于深圳“三来一补”企业众多,原料、半成品 和成品通过集装箱大量在深港两地之间流动。因此,确定集装箱堆场的选址和布 局准则十分重要。《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五分册对于集装箱堆放场地 提出了明确的规划设计要求,汇总如下供规划编制和管理人员参考: ( 1 )集装箱库应靠近码头、铁路和公路。 ( 2 )集装箱库包括货场、办公室、生活间及辅助设施。 ( 3 )货场应高出四周地面 30 厘米 ,并向四周设 1% 的散水坡度,而且要铺设坚硬地面,一般采用混凝土地面。 ( 4 )场 地负荷一般是根据存放的集装箱型号、堆放层数和所采用的搬 运设备确定 ,并应按最大存放量来考虑。 ( 5 )集装箱堆放层数取决于装卸设备和集装箱数量。叉车和跨运车一般 可堆 2 ~ 3 层;轮胎式龙门起重机可堆放 3 ~ 4 层;轨道式龙门起重机可 堆放 4 ~ 5 层。 ( 6 ) 货场面积根据堆放集装箱数量、尺寸、间距和堆放层数,以及装 卸和搬运 设备的作业通道等确定。 ( 7 )集装箱平面布置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集装箱间距 装卸方式 作业通道 前后 左右 叉车 0.20 ~ 0.40 0.50 ~ 0.60 28.34 ? 跨运车 0.20 ~ 0.40 1.30 ~ 1.56 左右间距已含通道 龙门起重机 0.40 ~ 0.60 0.20 ~ 0.40 5.30 注: ? 适用于大型集装箱作业 ( 8 ) 拼箱货运输的装箱和拆箱以及收发作业均应在室内进行,并应有 适当的 临时堆放货物面积。 6.5 6.5.1 物流园区是近年来城市中出现的新型产业园区,是以仓储用地为主, 兼 有办公、商业、对外交通等多种用地类型的综合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宜相 对独立设置,应能够方便、快捷地与区域和城市交通系统相衔接,与铁路、快速 道路、机场、港口有便捷地交通连接。 6.5.2 物流园区作为一个空间概念,与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概念一样, 是具 有产业一致性或相关性、且集中连片的混合用地空间。根据深圳物流园区 的专题研究成果,物流园区用地可包括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以 及与其功能密切相关的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单身宿舍等用地类 型。 7 7.1 7.1.1 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 它包 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个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包括本 标准与准则划分的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和附属绿地;另 一个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 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本标准与准则的其它绿地属于这个层次的内容。本标 准与准则确定的五种绿地 类型的划分,是参照《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 规范》( CJJ48 )、《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 )和本 标 准与准则第 2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等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 定,结合深圳的具体情况,经过充分协调后确定的。其中高尔夫球场绿地在国家规范中是没有的,但 这种用地在深圳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 民的休闲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也作为一种特殊的绿地类型。 7.1.2 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附属绿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两大 类,其中单位附属绿地的类型可与本标准与准则第 2 章“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 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道路绿地则与道路广场用地( S )相对应,“附属绿地”的概念较准确地反映出其包含在其它类型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含义。 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 范围以内的生态景观与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环境类型多样的区域,它们同 样承担着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 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促进城市建成区与周边环境更加有机的结合,居民生活更 加丰富。上述区域与城市和居民的关系十分密切,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基 本保持现状或适当进行规划引导,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7.1.3 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在本标准与准则第 2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分别作为绿地大类( G )的 G1 、 G2 、 G3 三个中类绿地,应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为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配建的单位附属绿地 以及道路绿地,分别是附属于上述城市建设用地中,因此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 用地平衡,否则将导致用地统计的重复计算。本标准与准则之所以要把这些绿地 作为一种类型划分出来,是为了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 “其它绿地”属于非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不能替代或折合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中的绿地,只能起到完善功能、丰富景观和延续空间等作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 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其它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一致。 7.1.4 本条和表 7.1.4 是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 )制定的。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 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比较,也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城市绿地分 类标准》( CJJ/T85 )对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应 遵照执行。表 7.1.4 中设“小计”、“中计”、“合计”项是为了便于与城市总体规划 相协调。“小计”项中扣除“小区游园”后与“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绿地”大类( G )相一致;“中计”项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相对应;由于城市建设 用地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在统计上是两个不同的用地范围,“合计”项可以得出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比例。这样的统计方式,可以反映出不同空间层次的绿 化水平。 7.1.5 城 市绿地率是指五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 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的水平投影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 比率。《标准与准则》( 97 版)对于这两个指标在特区内、外的规定有所区 别,规定“特区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 40% ,特区外城市绿地率应大于 40% ;特区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 50% ,特区外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 50% 。”本次修订遵循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标准和特区内外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原则,对原 指标进行了调整,将全市的城市绿地率由 40% 提高到 45% ,城市绿化覆盖率指标则确定为大于 50% ,特区内外采取统一标准。 7.2 7.2.1 公共绿地是反映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 标。新 修订的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 )用“公园绿地”替代了原来的“公共绿地”,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 GBJ137 - 90 )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一致,并在绿地统计数 据中保持延续性,本标准与准则仍使用“公共绿地”,而不采用“公园绿地”,两者的内涵相同。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两大类,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 CJJ/T85 ),可将公园分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对公园进行进 一步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 7.2.2 《公园设计规范》( CJJ48 )对公共绿地比例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如下表规定: ( % ) 公园类型 陆地面用专类公园 街头 积地 综合 带状 ( hm 类专类 专类 绿地 儿童 风景其他 2 ) 型 动物盆景 公园 植物名胜专类 园 动物植物园 公园 公园 园 公园 公园 园 园 5 ~ 15 ~ 15 ~ 15 ~ 15 ~ ? 25 25 25 30 30 ? <1.0 <1.0 <1.0 <0.5 - <2 ? <4.0 <7.0 <8.0 <2.5 <1.0 ? >65 >65 >65 >65 >65 10 ~ 10 ~ 10 ~ 10 ~ 10 ~ 15 ~ 15 ~ ? 20 20 20 20 20 30 30 2 ~ ? <1.0 <2.0 <1.0 <1.0 <1.0 <0.5 - <5 ? <4.0 <12 <7.0 <8.0 <5.0 <2.5 <1.0 ? >65 >65 >70 >65 >70 >65 >65 8 ~ 8 ~ 8 ~ 8 ~ 8 ~ 8 ~ 10 ~ 10 ~ ? 18 18 18 18 18 18 25 25 5 ~ ? <1.5 <2.0 <1.0 <1.0 <2.0 <1.0 <0.5 <0.2 <10 ? <5.5 <4.5 <14 <5.0 <8.0 <4.0 <1.5 <1.3 ? >70 >65 >65 >70 >70 >75 >70 >70 5 ~ 5 ~ 5 ~ 5 ~ 5 ~ 10 ~ ? 15 15 15 15 15 25 10 ~ <20 ? <1.5 <2.0 <1.0 <1.0 <0.5 <0.5 ? <4.5 <4.5 <14 <4.0 <3.5 <1.5 ? >75 >70 >65 >75 >80 >70 5 ~ 5 ~ 5 ~ 5 ~ 10 ~ ? 15 15 10 15 25 20 ~ ? <1.0 <1.5 <0.5 <0.5 <0.5 <50 ? <4.0 <12.5 <3.5 <2.5 <1.5 ? >75 >70 >85 >80 >70 ? 5 ~ 5 ~ 3 ~ 3 ~ 5 ~ 10 10 8 8 10 ? <1.0 <1.5 <0.5 <0.5 <0.5 >50 ? <3.0 <11.5 <2.5 <2.5 <1.5 ? >80 >75 >85 >85 >85 注:? — 园路及铺装场地;? — 管理建筑;? — 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 — 绿化用地。 公园的陆地面积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陆 地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 有的水面占总面积 3/4 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 上,其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公园总面积相比,所以依据陆地面积大 小来确定比例。水中森林和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上表规 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 100% ,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供设 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 上表中的?类用地为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公园内供通行用的各级园路和集 散场 地,不包括活动场地;?类和?类用地为建筑用地,是指公园内各种休息、 游览、服务、公用、管理建筑基底所占面积;?类用地为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 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从深圳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类型公园无论是用地规模还是内部构成都存 在很大差别,因此应根据上表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公园内建筑用地的比例,应 遵循严格控制建筑开发、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避免过量的建设而侵占 绿化用地,特别要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管理人员的编 制情况确定管理建筑规模和相应用地比例。 《公园设计规范》( CJJ48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园在规划设计上提出了 不同的要求, 摘录如下供使用者参考: ( 1 )综合公园: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服务设施、适合 公众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人均绿地标准宜大于 5 平方米 / 人,公园面积宜大于 20 公顷 。 ( 2 )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历史名园、 风景名胜公园、陵园、游乐公园和其它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专类公园。专类公园 的规模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 宜大于 2 公顷 。动物园(市级)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有供游人参观、休 息、进行科普教育的设施,有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但饲料加工场以及 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20 公顷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宜大于 20 公顷 。植物园(市级)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 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40 公顷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20 公顷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的面积宜大于 2 公顷 。游乐公园是新增设的专类公园类型,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 所之一的大型游乐场,当其绿化占地比例大于 65% 时,可算作“游乐公园”;达不到该项要求的,不能按“公共绿地”计算。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 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道路以及休憩、服务等设施。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文物或便于参观使用文物 而设置的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其他 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 2 公顷 。 ( 3 ) 带 状公园:是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设置的有一定游憩设施 的狭长 型 绿 地。带状公园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 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 素,承担着城市生态走廊的职能。本标准与准则虽未对带 状公园提出宽度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的 延续以及布置小型休息设施的要求。 7.2.3 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 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其概念和内涵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 CJJ/T85 )中的“街旁绿地”一样。街头绿地散布于城市中,虽然面积较小, 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共绿地类型。“街头绿地”与“道路绿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划分两者的界限主要依据 绿带的宽度。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 8 米 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 8 米 (含 8 米 )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7.3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 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苗圃、花圃及草圃等圃地。防护绿地是城市中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 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7.3.2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 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园林生产绿地。但其它季节性或 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的苗圃,应 计入单位的用地类型,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用地,在计 算绿地时应作为附属绿地。城市中临时存放或展示花卉、苗木的用地,如花卉展 销中心等,不能作为园林生产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的市场化,生产绿地往往已经转 移到城市建成区以外,这些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生产绿地不能参与城市 建设用地平衡,但在计算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时可计入。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 .5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和安全要求而设置的,对 于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承担一定的防护和减弱的功能,通常情况下不宜兼作其它 功能。城市组团隔离带在特殊情况下,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可兼作公共绿地或 高尔夫球场绿地等使用。 7.4 7.4.1 高尔夫球场用地具有占地大、建设要求较高的特点,在深圳市的城 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比例。球场中的绿化用地在性质和功能上虽然与其它类型 的绿地有较大差别,但由于占地面积大,建设密度低,实际上构成了城市的绿色 开敞空间,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美化城市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深圳 市公众高尔夫球场规划》研究报告的结论,高尔夫球场绿地对于改善城市的生态 环境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也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公众高尔夫运动的普及推广, 将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高尔夫球场绿地” 单独作为一类绿地纳入城市绿地中。由于深圳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高尔夫球场 的建设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尽量利用荒地、滩涂、关闭的垃圾填埋场或废弃的旧 矿区等用地,起到有效控制非城市建设用地,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防止出 现侵占城市绿化隔离带、农业保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的情况,也要避免环境污 染、乱砍乱伐树木、破坏生态平衡等不良影响。 7.5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 .1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附属绿地;凡有空余 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本条划分的单位附属绿地可与本标准与 准则第 2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 7.5.1 .2 住宅区附属绿地即为“住宅区绿地”,应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 3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5.1 .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在本标准与准则第 5 章中有详细规定,应按照执行。 7.5.1 .4 表 7.5.1.4 对不同用地类型和不同单位提出的不同绿地率规划指 标,是根据功能需求、环境要求及用地条件确定的,作为各单位搞好附属绿地的 规划与建设的指导性标准。各类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重点和绿化方式也有不同要 求: ( 1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结合道路广场做好庭院绿化工 作;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相结合,可点缀园林,小品装饰庭院; 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色广场,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 调。 ( 2 )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应首先满足装卸运输、通风防火等基本要求, 绿化布置宜简洁美观。 ( 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安全防护为主,结合市政公用设施 类型,因害设防,提高防护功能。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 .1 本标准与准则对“道路广场绿地”的规定是指第 2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其中属于广场 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广场绿地;属于社会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停车场绿 地;位于交通岛上的绿地为交通岛绿地;位于道路用地范围(道路红线以内范围) 的绿地多为带状,故称为道路绿带。 7.5.2 .2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线 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 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道路绿化应满足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要求: ( 1 )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种植的 树木应不 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并保证行车视距。 ( 2 ) 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化,诱 导驾驶员 行车视线。 ( 3 ) 道路设计规定在各种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为车辆运行的 空间,树 木不得进入该空间。具体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 定。 7.5.2 .3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空间有限,在其范围内除安排机动车道、非机 动车 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还需安排许多市政公用设施,如地 上架空线和地下各种管道、电缆等。道路绿化也需安排在这个空间里。绿化树木 生长需要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生存空间,如得不到满足,树木就不能正常生长发 育,直接影响其形态和树龄,影响道路绿化所起的作用。因此,应统一规划,合 理安排道路绿化与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空间位置,使其各得其所,减少矛盾。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是指具有特别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 的树木及稀有珍贵的树种。道路沿线的古树名木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地方 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道路绿化从建设开始到形成较好的绿化效果需十几年的时间。因此,道路 绿化规划设计要有长远观点,绿化树木不应经常更换、移植。同时,道路绿化建 设的近期效果也应重视,使其尽快发挥功能作用。这就要求道路绿化远近期结合, 互不影响。 7.5.2 .5 道路绿带根据其布设位置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 1 ) 分车绿带是指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机动车 道之间的 称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 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 2 ) 行道树绿带是指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 的绿带。 行道树绿带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仅种植一排行道树,树下留有树池; 另一种是行道树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和灌木,形成复层种植的绿带。 ( 3 )路侧绿带是指在道路两侧、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宽 度不超过 8 米 (含 8 米 )的绿带;当路侧绿带宽度超过 8 米 时,不论是 否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都应计入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相应的绿地类型中,按 城市绿地计算,不再按道路绿地计算。路侧绿带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因建筑线 与道路红线重合,路侧绿带毗邻建筑布设;第二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留出人行道, 路侧绿带位于两条人行道之间;第三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在道路红线外侧留出绿 地,路侧绿带与道路红线外侧绿地结合。 ( 4 )道路绿带宽度的指标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 - 97 )的规定确定。在道路绿带中,分车绿带所起的隔离防护和美化作用突 出,分车带上种植乔木,可以配合行道树,更好地为非机动车道遮荫。 1.5 米 宽 的绿带是种植和养护乔木的最小宽度,故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的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 。在宽度超过 2.5 米 的分车绿带上进行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复层 混交,可以提高隔离防护作用。主干路交通污染严重,宜采用复层混交的绿化形 式,所以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 。此外,考虑公共交通开辟港湾式停靠站也应有较宽的分车带。行道树种植和养护管理所需用地的最小宽度 为 1.5 米 ,因此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 。 ( 5 ) 在中间分车绿带上合理配置灌木、灌木球、绿篱等枝叶茂密的常 绿植物, 能有效阻挡对面车辆夜间行车的远光,改善行车视野环境。主、次干 路交通流量大,行人穿越不安全;噪声、废气和尘埃污染严重,不利于身心健康, 故不应在主、次干路的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上布置开放式绿地。 ( 6 ) 行道树绿带绿化主要是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庇荫,种植行道树可以 较好 地起到庇荫作用。在人行道较宽、行人不多或绿带有隔离防护设施的路段, 行道树下可以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减少土壤裸露,形成连续不断的绿化带,提 高防护功能,加强绿化景观效果。当行道树绿带只能种植行道树时,行道树之间 采用透气性的路面材料铺装,利于渗水通气,改善土壤条件,保证行道树生长, 同时也不妨碍行人行走。 ( 7 ) 路侧绿带是道路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路侧绿带与沿路的 用地性质 或建筑物关系密切,有些建筑要求绿化衬托;有些建筑要求绿化防护; 有些建筑需要在绿化带中留出人口。因此,路侧绿带设计要兼顾街景与沿街建筑 的需要,应在整体上保持绿带连续、完整及景观统一。 ( 8 )由 于本标准与准则的篇幅限制,未将交通岛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的 规划设计 准则内容纳入正式条文中,在条文说明中进行补充说明。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中心岛绿地是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导向岛绿地是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 向岛用地;立体交叉绿岛是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交通岛起到引导行车方向、渠化交通的作用,交通岛绿化应结合这一功能。 通过在交通岛周边的合理种植,可以强化交通岛外缘的线形,有利于诱导驾驶员 的行车视线,特别在雪天、雾天、雨天可弥补交通标线、标志的不足。沿交通岛 内侧道路绕行的车辆,在其行车视距范围内,驾驶员视线会穿过交通岛边缘。因 此,交通岛边缘应采用通透式栽植。具体执行时,其边缘范围应依据道路交通相 关数据确定。当车辆从不同方向经过导向岛后,会发生顺行交织。此种情况下, 导向岛绿化应选用地被植物栽植,不遮挡驾驶员视线。 中心岛外侧汇集了多处路口,尤其是在一些放射状道路的交叉口,可能汇 集 5 个以上的路口。为了便于绕行车辆的驾驶员准确快速识别各路口,中心岛 上不宜过密种植乔木,在各路口之间保持行车视线通透。 立体交叉绿岛常有一定的坡度,为了解决绿岛的水土流失,立体交叉绿岛 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绿岛上自然式配置树丛或孤植树,在开敞的绿化空间中 更能显示出树形的自然形态,并与道路绿化带形成不同的景观。 ( 9 )停车场绿地 在停车间隔带中种植乔木可以更好地为停车场庇荫,不妨碍车辆停放,有 效地避免车辆曝晒。此类停车场绿化国内外均有实例,对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行道树种应具有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等特点,适合于停车场的栽 植环境。停车位净高规定是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 90 )的规 定制定的。 7.5.2 .6 当路侧绿带宽度在 8 米 以上时,其内部铺设游步道后,仍能留 有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而不影响绿带的绿化效果。因此,可以设计成开放式绿 地,方便行人进入游览休息,提高绿地的功能作用。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 不得小于 70% 的规定是参照《公园设计规范》( CJJ48 — 92 )制定的。 7.5.2 .7 广场绿地应配合广场的主要功能,使广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广 场绿地布置和植物配置要考虑广场规模及空间尺度,使绿化更好地装饰和衬托广 场,改善环境,利于游人活动与游憩。城市广场周边环境各有不同,有大型建筑 物围合的,有依山的,有傍水的。广场绿化应结合周边的自然和人造景观环境, 协调与四周建筑物的关系,同时保持自身的风格统一。 ( 1 ) 公共活动广场一般面积较大,周边种植高大乔木,能够更好地衬 托广场空 间。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 CJJ37 — 90 )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 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辟为开放式绿地,供行人进入游憩,可以提高广场的利用 率。集中成片的绿地采用疏朗通透的植物配置,能保持广场与绿地的空间渗透, 扩大广场的视域空间,丰富景观层次,使绿地能够更好地装饰广场。 ( 2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及客运码头等是城市的“大门”,其绿化应反映城市的风格特点,植物选择上要突出地方特色。车站、机场及码头的集散 广场主要是人流、车流在此集散,其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城 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 90 )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 绿地向高标准发展。 7.6 7.6.1 自 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 全市 绿地系统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划定。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 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公园和风景区内部?~?类用地比例应低于表列值 7.2.2 的下限,?类用地应大于 90% 。 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级设置防护林带的要求为:一级保护宽度为 200 米 , 二级为 2000 米 (含一级 200 米 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 区。 7.6.3 生态林用地应以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防火及防治病虫害等护林活 动为主, 并定期对林木进行抚育管理,保证深圳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 生态环境。 严禁毁林开荒、种果种菜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已毁林种 植经济作物的用地, 均应退耕退果还林。 8 8.1 8.1.1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用地上应是独立的;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 内开辟 的公共开放空间,由用地单位提供,可附属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之外。 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放性,即不能用围墙或其他方式围合 起来;( 2 )易达性,即公众可以方便到达;( 3 )大众性,即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而非少数人;( 4 )功能性,即可供人们进行观赏和休憩活动。 8.1.2 不同规模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在各层次规划中协调确定的。城市 水体可 利用自然的江河、湖泊、海域或人工建设的水库、人工湖、运河等形成; 城市绿地可利用自然山体、森林或人工建设的公园、林地、草坪等形成;城市广 场主要是人工建设供集会和休闲使用的公共活动场地。 8.1.3 本条的城市广场主要是指由政府公共投资建设的游憩集会广场,不 包括 交通集散广场,有关交通集散广场的规定见本标准与准则第 12 章。 8.1.3 .1 为使城市广场满足开放性、易达性、大众性、功能性的要求,城 市广场设计必须采用无障碍设计,提供残疾人坡道、残疾人专用电梯等设施,使 城市广场不仅满足正常人的使用要求,也能为残疾人服务。 8.1.3 .2 城市广场应结合周边用地和建筑物的功能,如行政办公环境、商 业环境、 人文环境及氛围来进行设计,在使用功能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景 观质量上相呼应;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设施,满足人们在城市广场上休闲活动时 的相关需要;此外,人流量较大或面积较大的广场,应考虑公厕等环卫设施。 8.1.3 .3 深圳作为亚热带气候特征的城市,气候比较炎热,相应要求城市 广场的绿地比例较高,并以高大乔木为主,以遮荫避日。 8.1.4 本条所指的城市水体包括自然的湖泊、河流和海域及已形成的人工 水体,如水库、人工湖、运河等。 8.1.4 .1 应在准确了解水体的警戒水位和涨落潮水位的基础上,进行岸线 的设计 及周边用地的建筑和环境规划,并与岸线绿化紧密结合;应防治各种形 式的灾害,并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19 章有关城市减灾和防灾的规定。 8.1.4 .2 岸线建设处理是城市水体规划设计的关键,应强调其景观效果, 并尽量保证沿岸用地向公众开放的便捷与舒适性;同时,应通过合理的交通组织 和疏导,减少机动车辆和交通对岸线地区的交通干扰;此外,需要严格控制沿岸 用地建设的规模和形式,包括平面布局和高度控制,以保证岸线地区获得较好的 景观视线和景观效果。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除了由政府公共投资建设外,还鼓励建设单位在自 己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以提供更多的休闲和步行活动场所,特 别是在人流量大的商业街区、商务办公街区、旅游景区及交通枢纽等。 8.1.5 .1 在 建筑物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对于利用地形高差开辟的广场或 下沉 式广场,其与基地地面(即主要的人流集散面)高差应在? 6.0 米 以内(含? 6.0 米 ),并应有宽度在 1.5 米 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 路联系,以保证广场的易达性。并宜设置自动扶梯,以提高舒适性。 8.1.5 .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城市广场时,主要在人流量较大的地区, 应具 有一定的尺度和规模,其梁底净高、进深及面积都应达到相应规定。 8.1.5 .3 深圳作为亚热带气候特征的城市,骑楼是独具地方特色又方便公 众使 用的建筑形式,在商业街区、商务办公街区或旅游景区宜鼓励建设单位开 辟骑楼。骑 楼应按规划在道路两侧沿街连续布置,并保持骑楼的通畅性和骑楼 街道景观的完整性。 8.2 8.2.1 建筑高度的控制首先应该满足消防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同时, 为了 保证建筑周围的其他建筑和环境获得良好的通风及采光条件,应该满足通 风、日照方面的技术要求;此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山体、 水体及重要的景观视廊等具体条件进行控制,必要时应编制城市设计并提出城市 设计指引进行严格限定,以获得良好的城市空间景观环境。 8.2.2 对于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含微波通讯等对净空条件有要求的设 施, 相关的专业技术规范都对其净空条件有明确规定,以保证飞机飞行的安全 和各种通讯通道的通畅,在这些设施周围新建或改建建筑,应根据相关专业技术 规范对其净空条件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 对于国家、省和市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 或建 筑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居等,其周围建筑的高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若处理不当,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景观破坏。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保护条例,进行 视线分析,提出明确的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 8.2.4 对于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如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及郊 野公园 等,应根据相关的保护条例,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景观及维 护自然生态活动等方面,编制保护规划或城市设计,对新建和改建的建筑进行高 度控制。 8.2.5 对于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包括重要的城市景观道路、景观节 点及 城市门户地区,如中心区、深南大道等,应编制城市设计,对新建和改建 的建筑进行高度控制,以获得良好的建筑组群效果和天际线。 8.3 8.3.1 建筑物的水平正投影是指建筑物的本体及所有固定物件在水平投影 的外轮廓。 8.3.2 对于需要创造特殊商业氛围或空间景观效果的商业街区,如中间为 步行道、两侧为商业的街区,其两侧建筑物底层设置连续的骑楼空间,建筑物平 面正投影的外缘可与用地红线对齐。 8.3.3 为保证相邻地块建设的安全以及其他地下市政设施的安全,建筑物 独立 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除必须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 和基坑支护、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外,其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3 米 。地下车库坡 道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其退后红线的最小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调整。 8.3.4 城市轨道交通线包括铁路线、轻轨线及地铁线等。为了保证轨道交 通运 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并且尽量避免轻轨交通运行噪声对建筑的影响,建 筑工程应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退后轨道交通线的控制。 8.4 建筑物的面宽是指建筑物水平投影的长度。为保证良好的通风和景观视线 的通畅, 需要对建筑物的连续展开面宽进行控制;建筑物高度越高,其连续展 开面应越小。 9 9.1 9.1.1 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 环境。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 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 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 距。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深圳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 25 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 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因此,本标准与准则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 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同时考虑 了深圳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这一原则,本标准与准则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 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1.2 此 条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的条款,以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决 定住 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 城市的规模大小。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深圳地区属于第?气候区的大城市,应满足大寒 日有效日照时数? 3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同时,根据《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 1999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因此,本次修订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确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为: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 3 小时,旧区酌情降低为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 1 小时。具体操作中要求报建时提供相 应的日照分析计算的方法和结论,并需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有关日照 计算的操作由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对于规划确定的某些特定地区,其日 照标准可参照国家的旧区标准执行。以上分区与地段的划分,由规划主管部门根 据城市功能布局、交通体系及城市景观要求等规划确定。 9.1.3 国家对日照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保障居住环境最低的标准要求,本 标准与 准则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的自然条 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采取双轨制的手法进行多重控制,即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 下: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用间距系数进行控制;侧重于提高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和 空间品质,而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则在符合日照要求的基础上规定了间距最小 值,并提出满足空间环境要求的指引性条文。 住宅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 1999 ),低层住宅为 1 ~ 3 层,多层住宅为 4 ~ 6 层,中高层住宅为 7 ~ 9 层,高层住宅为 10 层及以上。条文中所指高层住宅包含了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 ( 1 )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通风外,还要满足室内居民 私密性的 要求,以及室外空间环境等要求。条文 9.1.3 .1 至 9.1.3.3 从日照以外的其他因素出发,规定多层和低层住宅在不同布置形式时的最小间距系数。当 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时,应按条款中的上 限控制,当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可按条款中的下限控制。 5 层以下的建筑因其高度较低,间距也较小,应按上限控制。 ( 2 )决定高层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 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因素和空间环境要求均对高层住宅间距的确定有重要影 响。本次修订对高层住宅间距采用三重控制的手法:首先,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执 行的日照标准要求;其次,综合防灾和空间环境等要求提出适宜的建筑间距与建 筑高度的比例关系,作为指导性的条文,以求达到良好的景观效果和空间尺度; 第三,从消防和视觉卫生等角度出发,规定了各种不同布置形式的高层住宅间距 的最小值。 ( 3 )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还应满足通风、采光、消 防、视觉卫生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考虑到土地的综合利用,原则上采取消防标 准作为最低标准。但多层点式住宅和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高层塔式住宅,应充分考 虑视觉卫生因素,加大间距,多层和低层住宅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高层 住宅选取 18 米 作为视觉卫生的最小间距。 9.1.4 本标准涉及的有效建筑高度,一般情况下可参见《深圳市建筑设计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 6.1 节“建筑高度”计算。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 间距时,采用的建筑高度数值是相对高度,有地坪高差的要予以增减;同一裙房 之上的几栋建筑,裙房以下高度不存在遮挡的实际影响,故可扣除裙房的高度。 9.2 9.2.1 住宅建筑退让是为了保证城市和住宅建筑本身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避免 相邻地块建筑之间的相互干扰。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敷设、交通安全、 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9.2.2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是为了保证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有 良好的空间环境以及避免红线两侧相邻建筑的相互遮挡。因此,住宅建筑退让用 地红线的距离应满足红线两侧相邻建筑物能符合本章有关住宅建筑间距的要求, 高层住宅至少应满足设置消防环道的要求,以及临街或主要出入口一侧设置广 场、绿化及停车场等方面的需求。 本条根据以上原则,并结合 9.1 节中有关住宅建筑间距的强制性要求,确 定相邻 地块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考虑到相邻地块的公平性,原 则上高层多退, 低层和多层少退,各自承担其本身建筑高度所要求的住宅间距 的一半作为退让距离。表中所指的主要朝向是指安排主要居住空间及具有正面功 能的一侧,次要朝向是指安排非居住空间及承担侧面功能的一侧。 9.2.3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和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 12 米 、高层 住宅侧面宽度大于 25 米 时,其各个方向都具有正面的功能,因此 也应按主要朝向的退 让距离控制。 9.2.4 当 住宅与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相邻时,建筑退让用 地红 线主要应满足城市景观方面的要求,由于考虑的因素较多,具体情况也差 别较大,其退让距离应由该地区的城市设计、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等相关规划确 定。 9.2.5 当住宅与城市道路相邻时,除满足住宅建筑本身对视觉卫生、噪声 及安 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城市景观方面的要求。 对于其他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红线的控制要求与住宅 建筑是基本一致的,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10 10 . 1 10.1.1 非 居住建筑覆盖面较广,本章侧重于对民用非居住建筑的一般控 制要 求。对于非民用建筑的控制要求,特别是有各种工艺流程的特殊要求的工 业、仓储、 交通运输类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国家各项专业 技术规范进行控制, 不宜进行简单的统一规定。本章的建筑间距分为三类控制, 包括日照间距、高度倍数和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间距须同时满足三类控制要求。 10.1.2 在《标准与准则》 ( 9 7 版 ) 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 住宿楼、 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的日照间距以固定建筑物高度倍数来控制,但 由于以单一倍数控制不能适应建筑布局的多样性,考虑到此类建筑对日照要求较 高,因此改用进行日照计算的方式来控制间距。日照标准依据新颁布的《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 93 )附录 A 的附表 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中的有关规 定。教室长向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 25 米 是考虑到噪声的影响,并参考《中小 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 - 86 )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的。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备注中所提的最小间 距 18 米 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病房、住 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 也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 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10.1.3 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与居住建筑不相同,主要考虑的是管线 埋设、 消防与防灾要求,适当考虑日照、采光、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特殊地 段还考虑城市设计的特殊要求。 10.1.3 .1 由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的要求比非居住建筑高,因此,非居住 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 .2 目前深圳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多数只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而对管线 埋 设、消防与防灾、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考虑很少。上海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的管理控制进行了探索,形成一系列规定,值得借鉴。本条款的制定参考了《上 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的 规定主要针对 100 米 以内的高层建筑;对于高度超过 100 米 的超高层非居 住建筑,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的要求, 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10.2 10.2.1 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是为了保证相邻地块内的不同类型建筑 之间有合理的间距,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及各类公共建筑有一个良好的城市布局, 同时避免各相邻地块不同类型的建筑相互干扰,主要考虑保障管线埋设、消防与 防灾的要求。非居住建筑临道路一侧退让红线是为保证城市道路的良好空间景观 与功能要求,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点地区内的非居住建筑,临道路一侧可按城市 设计要求退后用地红线;没有城市设计要求的一般地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道 路的等级不同按规定退后临道路一侧的用地红线。 10.2.2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是按非居住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来控制, 并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最小值控制要求统一,因此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 线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最小值是一致的。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后仍须 满足非居住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10.2.3 道路两侧的非居住建筑离道路红线过近时,会给道路空间的通风及 采光带来负面影响。确定的非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是为了形成城市街道 的良好景观界面,并考虑目前管理的实际操作情况。 11 11.1 11.1.1 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可逆转性,地下项目的建设应在地下空 间综合利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并与地上空间的开发相结合,保证功能与空间 的连续性、已建设施的安全性以及新旧设施的兼容性。 地下空间具有独特的抗震、抗风、抗爆及防化等防御功能,是建设人防及 防灾工程的优先选择。地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人防及防灾规划及规范要求, 兼顾平战双重功能。地铁和地下商业街等主要地下通道宜通过人口密集区并连通 重要的人防工程设施 。 11.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 1 )分层分区利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将不同功能或相互关联较 少的设施置于不同的竖向层次和区域;二是根据城市不同时期对地下空间利用的 不同需求,将开发重点控制在不同的竖向层次。 城市地下空间应坚持人、物分离,由上至下的竖向分层次序为:有分配(接 纳)功能的市政管线层;人员活动频繁的空间层(商业、娱乐、轨道交通人员集 散层和人行地道等);少人或无人的物用空间层(存车、储物、物流及设备等)。 ( 2 )综合利用原则:将同一地区地上地下空间的多种功能综合考虑,整 体开发,有利于土地价值的充分体现。例如,将地铁线站位选择在土地使用或商 业发展上有潜力的区域,使彼此客流相互利用,既可以带动该地区土地的升值, 又有利于增加地铁车站的客流量,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 ( 3 )公共优先原则:作为地面空间的延伸资源,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优先 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如安排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项 目。 ( 4 )分期建设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分 期实施,优先考虑有效地解决近期突出的城市问题,如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等项目的安排。根据土地价值、使用功能及建设条件等因素划分不同的 区域和时期进行开发。 11.1.3 地下空间分期利用应从浅层开始,在充分利用并发挥浅层空间优势 基础上逐渐向深层发展,并使浅层空间与深层空间的开发相协调。 11.1.4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 服务及无障碍等公共设施。地下公共交通、换乘、购物、步行及休息等功能空间 的布局宜采用简明的形式,以公共人行道为主轴,方便使用,便于疏散。将自然 景观要素引入地下以营造与地面环境相近的自然环境,有利于保障进入地下空间 的人员健康。 地下空间内部各种引导标识应明确清晰,简洁易懂,尺寸规范,国际通用; 在色彩、形状和质感上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字体及图示的观看距离、大小和角度 与人的视觉习惯一致。紧急疏散标志及导向标志应优先于广告设置。 11.1.5 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有关城市设计 的要求。 11.2 11.2.1 安全保护区的确定主要考虑在轨道施工及列车运行中因震动、噪音 等可能对临近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因临近的建设活动可能对轨道结构安全造 成不利影响,需划定范围进行特殊控制。影响范围的数值参照《上海市轨道交通 管理条例》,并依据国家关于轨道施工沉降标准计算得出。 城市轨道系统有利于改善城市的通达性,使沿线土地价值及发展潜力得以 提升;紧邻轨道两侧受轨道影响最明显的区域,宜进行必要的控制与指引,因此 划定地面发展引导区。根据国际经验, 500 米 通常被当作出入车站较舒适的距离门槛以及沿线土地得以高效利用的适宜范围,因此确定地面发展引导区为轨 道沿线 1 公里 腹地范围(线路两侧各 500 米 )。 根据国内外地下街建设的成功经验,车站周边 200 米 半径范围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首选区域。城市中心区地下车库服务半径在 200 米 左右较为理想,随着步行距离的增加,地下车库的使用率逐渐下降。 11.2.2 ~ 11.2.4 地铁车站规划应首先满足客流疏散功能,并将相关地区 内的建筑及公共空间、人行地道及地下街统一考虑,明确与车站相连的公共区域 范围、功能及连接方式(直接相连、通道相连或通过下沉广场相连)、与车站相 通的步行系统的类型(地下、地面或空中走廊)以及附属的商业服务空间的功能、 面积、位置、形式、设计原则等。 11.3 11.3.2 依据《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50157 - 92 )第 4.2.17 条, 人行地道长度不宜超过 100 米 。 对人行地道内的防灾疏散空间的要求参照了日本相关法规规定。日本法规 规定, 公共地下人行道任何地点 50 米 距离内要建设防灾有效的地下广场, 包括无上盖的井形 空间以及两座以上通向地面的楼梯,以满足采光、排烟和紧 急疏散的要求。 11.4 城市中心区的地下停车库以解决 30 分钟以内的停车需求为主,服务半径 200 米 左右;居住区地下停车库以解决区内长时间停车和夜间停车需求为主, 服务半径 250 ~ 300 米左右。 11.5 11.5.1 地下街是以地下商业、地下人行通道及地下停车库为主要内容的一 体化地下设施,也可以包括地下市政设施主干管、线以及地下辅助设施等内容(参 照日本建设省定义)。具体包括: ( 1 )地 下步行交通部分。除商店以外的通道和地下广场、过街人行横 道、与地 铁车站间的连接通道、与建筑物地下层的连接通道、出入口、楼梯和 自动扶梯等内部垂直交通设施等。 ( 2 )地下公用停车场及其辅助设施。 ( 3 )商业、文娱、办公、展览、银行及邮局等设施。 ( 4 )市政公用设施的主干管、线。 ( 5 ) 地下街本身使用的通风、空调、变配电、供水、排水等设备用房 和防灾中心、 办公室、仓库及卫生间等辅助用房。 地下轨道线路和车站可设在地下街内或与之连通,但不属于地下街的组成 部分。 地下街与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可以使 这些交通设施的客流能在地下被直接疏导,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 11.5.2 地下街可加速商业的聚集,规划应充分研究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 势,考虑地下街的影响和作用,使地下街的建设与周围区域商业设施的发展相协 调。 11.5.3 ~ 11.5.5 参照日本法规规定,地下街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合理的 比例及尺寸。其中: ( 1 ) A ? B , A + B ? C 式中: A -店铺(包括设备用房、防灾中心)的总面积; B -公共地下通道(包括地下广场、梯道)的总面积; C -停车场的总面积。 ( 2 )公共地下人行道(不包括公用卫生间、机械安装处、防灾中心的人 行道)的最低宽度不少于 6 米 ,其宽度按下式确定: W ?( P/1800 ) + F (公式 11.5.5 ) 式中: W -公共地下通道的宽度; P - 20 年后预测高峰小时人流量(人 / 小时); F - 2.0 米 的预留宽度(考虑购物行人,每侧 1.0 米 的预留宽度),没有商店等区域为 1.0 米 。 ( 3 )通向地上的楼梯有效宽度为 1.5 米 以上。 11.5.6 地下街与其它建筑物地下室相连接应满足下述条件: ( 1 )从公用性的角度出发,必须连接。 ( 2 )该建筑物的地下室设置了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 ( 3 )该 建筑物的地下室以及地下街均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 设施。 11.5.7 通过对国内外地下街规模的比较,地下街应当保证一定的规模才能 获取 较好的运营效益,原则上不宜小于 5000 平方米;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规范, 地下综合 体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需增设专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11.5.8 参照日本和加拿大的经验系数,地下街的客流量逐年递增,一般 20 年 后趋于稳定,故设计中取 20 年作为高峰小时交通量的预测年限。 11.5.9 本条规定依据地下人行过街通道设计规范要求制定。地下街的建设 应以疏导客流、改善所在区域交通状况为主要目的。 11.6 11.6.1 地下综合体是以地下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地下步行道系统、换乘枢 纽或 地下高速道路系统等交通设施为主,结合商业、娱乐、事务、防灾、储存、 生产及市 政等多种设施,以三维方向发展的大型综合性地下设施系统。 11.7 11.7.3 本条依据《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50157 - 92 )第 6.2.18 条及 6.2.19 条制定。 12 12.1 12.1.1 道路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两部分,其中公路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JTJ001 - 97 )的规定,包括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等五个等 级。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 90 )的规定,一、二、三、四级 公路在进入城市规划区后即为城市道路,由于深圳市行政区即其城市规划区,所 以深圳市境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公路均视为城市道路。 12.1.2 标准 12.1.2 .1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20220 - 95 )及《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城市道路的道路面积率为 15% ~ 20% ,本次修订有所提高,目的是将目前宽而稀的路网布局模式逐步调整为窄而密的路网布局模 式,以适应不断提高的城市化和机动化水平下城市交通的需要。 12.1.2 .2 表 12.1.2.2 中道路网密度是平均值,新区宜采用上限,旧区在 条件 困难时可采用下限。 建 成区现状道路网密度一般达不到表 12.1.2 .2 中规定的指标,但可以结合城市 改造逐步实现。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土地的开发强度相协调。建筑毛容积率大于 4 的片区及商业集中的地区,支路网密度可提高到 10 ~ 12 公里/平方公里;市中心区等地的建筑毛容积率大于 8 时,支路网密度可提高到 12 ~ 16 公里/平方公里。 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表 12.1.2 .2 中道路宽度的上限值很高,是为了跟《标准与准则》( 97 版)及现状道路宽度等保持指标的合 理衔接,但在规划新建道路时,应避免将道路定得太宽。 下表将本标准与准则的道路网规划指标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 GB50220 - 95 )及《标准与准则》( 97 版)中的相应指标进行了比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标准与准则》( 97 版) 本标准与准则 规范》 道 路道路道路网道路网道路网类宽度 城市道路 道路城市道路 道路城市道路 密度 密度 密度 别 宽度 宽度 (km/km (km/km (km/km 面积率 面积率 面积率 (m) (m) 222 ) ) ) (m) 高 速0.2 ~ 60 ~ 0.3 ~ 35 ~ — — — — — 公0.3 100 0.4 60 路 快0.4 ~ 40 ~ 1.6% ~ 0.4 ~ 60 ~ 2.4% ~ 0.4 ~ 35 ~ 1.4% ~ 速0.5 45 2.25% 0.5 80 4% 0.6 80 4.8% 路 主0.8 ~ 45 ~ 3.6% ~ 0.8 ~ 40 ~ 3.2% ~ 1.2 ~ 25 ~ 3% ~ 干1.2 55 6.6% 1.2 60 7.2% 1.8 60 10.8% 路 次1.2 ~ 40 ~ 4.8% ~ 1.2 ~ 30 ~ 3.6% ~ 1.6 ~ 25 ~ 4% ~ 干1.4 50 7.0% 1.4 40 5.6% 2.4 40 9.6% 路 小2.4 ~ 10.0% ~ 2.6 ~ 9.2% ~ 3.5 ~ 8.4% ~ — — — 计 3.1 15.85% 3.4 16.8% 5.2 25.2% 支15 ~ 4.5% ~ 15 ~ 4.5% ~ 5.5 ~ 12 ~ 6.6% ~ 3 ~ 4 3 ~ 4 路 30 12.0% 30 12% 7.0 30 21% 合5.4 ~ 14.5% ~ 13.7% ~ 9.0 ~ 15.0% ~ — — — — 计 7.1 27.85% 28.8% 12.2 46.2% 条 文 中 15% ~ 15% ~ 20% ~ — — — — — — 规20% 20% 25% 定 取 值 注: 1 .表中“本标准与准则”一栏各类道路宽度下限的取值按下述原则确 定: ( 1 )高速公路:按双向六车道计。 ( 2 )快速路:按主路双向六车道且不设辅道计。 ( 3 )主干路、次干路均按双向四车道的一块板考虑。 ( 4 )支路按两个机动车道考虑。 2 .表中“本标准与准则”一栏各类道路宽度上限的取值按下述原则确定: 为跟《标准与准则》( 97 版)及现状道路宽度等保持指标的合理衔接, 道路宽度高限仍采用原指标相应上限值。 3 .表中“本标准与准则”一栏的条文中道路面积率的取值主要考虑了以下 因素: ( 1 )考虑到现状建成区道路面积率已接近 15% 。 ( 2 )道路网中新加密的道路宽度应普遍比道路宽度上限值小很多,规划 道路面积率应比较 接近下限值。 ( 3 ) 部分城市在对《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及《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复审意见中,也提出规划人口在 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道路面积率应提高到 20% 以上。 ( 4 )参考机动化程度较高的部分国外城市的道路用地比例。 12.1.3 准则 12.1.3 .1 对于建筑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且毛容积率大于 4 的片区及商业集中的地区等开发强度较大的片区,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使道路网的交 通承受能力与土地的开发程度相协调。 12.1.3 .2 道路的红线宽度由机动车道、辅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道 树绿带、两侧绿化带、中间分车带、两侧分车带、停车带及路肩等的某一部分或 几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技术标准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 GB50220 - 9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JJ75 - 97 )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 90 )的规定执行。 道路红线宽度必须同时满足交通需求及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当人行道宽 度不能满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时,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与人行道的合计宽度必须 满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市政管线包括电力、电信、燃气、给水、雨水及污水等工程管线,其敷设 技术标准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 - 98 )的规定执行。 12.1.3 .3 规划道路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各类道路的定线技术标准按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 - 99 )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 90 )的规定执行。 12.1.3 .4 ( 1 )高速公路属于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其平面、竖向及景观 等的规划和设计除了满足交通部有关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 求,并尽量降低对城市的不利影响。 ( 2 )高 速公路不宜通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车辆行 驶、特别 是车辆事故时影响水源水质。 12.1.3 .6 快速路主要为联系各区、组团、机场及港口等长距离的快速交通 服务,宜全部或部分封闭,两侧不宜规划设置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12.1.3 .10 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的措施一定要有全局观念,要从城市道路 网整 体上考虑,使整个路网中交叉口的通行能力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 力相协调,避免交叉口渠化和建设立体交叉口的盲目性。 12.1.3 .11 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慎重。必须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从城市 道路 网整体上考虑,根据交通需求并结合用地、景观等因素对立交形式进行综 合分析,尽量降低其不良影响。 12.1.3 .12 步 行交通设施包括专供行人使用的禁止车辆驶入的地区、道路 两侧 的人行道、步行街、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等。 步行交通设施的技术标准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 - 95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GJJ37 - 90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 - 95 )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 - 2001 )的规定执行。 12.1.3 .13 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的设置除考虑解决交通问题的要求外,还 应考 虑安全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等因素。道路网规划指标调整后,应对人行天桥 与人行地道的设置原则进行专题研究。 12.1.3 .14 在 商业集中区等一些行人流量大的路段,如果其中的机动车交 通可 以改行其它道路且不会导致交通的恶化,而客货运输活动又能妥善解决, 则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 消防及救护通道是城市的生命线,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其使用功 能。 参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选择街道设置步行街(区)的一般 目标及准则见下表。 选择街道设置步行街(区)的一般目标及准则 目 标 准 则 1. 解决或尽量舒缓 a. 出现的冲突以其它方法(例如拓宽人行道、 行人与车辆之间的冲突。 建造隧道及人行天桥等)解决不经济或不可行。 a. 有关街道可以绿化、美化。 2. 为行人提供较好 的环境。 b. 有关街道辟为步行街后,可弥补现有步行交 通网络的不足 。 a. 现有及预期的商业发展取决于行人流量及 能否吸引大量顾客。 b. 有关街道在辟为步行街后,购物环境将得以 改善,还可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3. 改善人流情况,为 c. 设置步行街可促进零售业务,而不会降低生行人提供较理想的购物环意额。 境且不会妨碍前往建筑物 的通道。 d. 应提供足够设施让车辆通往步行街(区)内 的建筑物,方法是另建直达通道,或限制机动车在某 段时间内可在步行街(区)内行驶。 e. 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应付因街道封闭车辆改 道而增加的交通流量。 a. 区内缺乏休憩用地。 4. 增辟休憩用地,以 改善环境。 b. 有关街道辟为步行街后,现有或建议的休憩 用地系统将得以改善。 12.1.3 .15 自行车交通是一种适于中、短途出行的环保的交通方式。自行 车 交通设施包括自行车专用道、道路两侧的自行车道以及自行车停放处等,其 各项设施的技术标准见《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 - 95 ) 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GJJ37 - 90 )的相关规定。 12.1.3 .16 除了交通功能的自行车专用道外,还可以在风景名胜区、郊野 公园 及滨海地带等适宜的地区设置休闲健身自行车专用道。 12.2 12.2.1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既应与道路、水运及航空等交通系统相互融合, 形成完整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又应与香港、广州等相邻地区的轨道交通系统合 理衔接。 轨道交通站点的用地规划应地上、地下统一考虑,应尽可能缩短乘客徒步 往返于常规公交站点以及居住、工作、购物、文娱地点和其它人流出入较多的活 动中心的距离,并合理规划人行系统以加强联系。 城市用地规划必须充分考虑轨道交通线路和场站对周围土地开发的影响。 为了增强轨道交通服务的可行性,应充分利用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周围的土地资 源;规划时应考虑人口及就业中心的合理分布,以确保轨道交通系统可为其提供 最理想的服务。 12.2.2 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预留,可避免影响己规划线路的 工程可行性。 30 米 轨道交通走廊预留用地宽度是参照上海等城市的相关规定 而确定的。 12.3 12.3.1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行政辖区内为本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 乘用的公共交通,包括定时定线行驶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中运量 和大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以及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轮渡、轨道缆车、索 道缆车等。 12.3.2 标准 12.3.2 .1 根据对深圳市现状公交场站用地规模的分析并参考香港、内地城 市等相应的规划用地标准,本着既要满足公交需要、又要节约用地的原则,对深 圳市规划公交场站用地规模指标进行了一定的压缩,在城市周边等用地不太紧张 的地区宜采用上限,其它用地比较紧张的地区可采用下限。 12.3.2 .2 住宅区特别是大型居住区的公交场站配置应跟其它生活配套设 施一样在住宅区规划时予以考虑。 各公交枢纽站的规划用地规模应符合相应专项规划的要求。 12.3.3 准则 12.3.3 .1 规划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设置公交专用道及港湾式停靠站、在 新建大型居住区及工商业集中的地区配套设置公交首末站或公交总站等合理措 施,贯彻公交优先的原则。 12.3.3 .2 在人员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设置公 交首末站,能有效提高公交车的使用率。对于小型住宅区或用地紧张的现状住宅 区、商业和就业集中的区域,可采用港湾式小型停靠站或中途站。 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如航空港、火车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 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居住区、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区、公园、体育馆及剧院等 人流集中的地方,常有若干公共交通线路通过,换乘的乘客多,为满足高峰小时 客运负荷的需要并提高公交竞争力,宜设置公交枢纽站。 12.4 12.4.1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所,包括路内公共停车场和路外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大多设置在城市商业区、 城市中心、分区中心、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地 段。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各类建筑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与该建 筑和 居住区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12.4.2 标准 12.4.2 .1 使用表 12.4.2.1 时应注意: ( 1 )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是一个动态指标,应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及 机动车拥 有水平相适应,并须根据实际需求及城市的发展情况不断进行修订。 ( 2 )装 卸货泊位一般设置在相应建筑物附近,上下客泊位及出租车候 客专用停车位一般以港湾式临时停车位的方式设置在相应建筑向市政道路出入 口附近的合适位置。 ( 3 )在 市民对出租车有很大需求的地方合理设置出租车专用停车候客 设施,既 便于市民的出行,又可避免因出租车经常无序停靠而对道路交通造成 的影响。 ( 4 )停车设施技术标准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 - 95 )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 90 )的规定执行。 ( 5 ) 除特别规定情况及公共交通发达地区的配建停车位宜采用下限值 外,其它 地区宜采用上限值。 12.4.3 准则 12.4.3 .1 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城市交通发展策略,并与城市交通发展 相协调。应从城市交通大系统的角度考虑停车场的设置,并把它作为一种交通需 求管理和交通调控的有效手段。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是一个整体,其中配建停车场是城市停车 场的主体,其指标须根据实际需求及城市的发展情况不断修订;公共停车场是配 建停车场的补充,主要用于弥补停车设施的不足和调节停车需求,二者应统一考 虑。 12.4.3 .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 GB50220 - 95 )的有关规定。 12.4.3 .3 机动车路内停车位通常用以应付短时间的停车需求。 12.4.3 .4 在货运车辆有很大需求的地方合理设置货运公共停车设施,可避 免因货车经常无序停靠而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12.5 12.5.2 城 市内不宜建油罐总容量为 61 ~ 150 立方米、其中单罐容量大于等于 50 立方米的加油站。主要原因是该类加油站储罐容量大,加油数量多, 对周围的影响威胁也较大。 12.5.4 加油站出入口既要尽可能靠近道路特别是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城市 的出入口,以方便汽车加油,又要尽量避免干扰交通运输和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 13 13.1 本节内容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 - 98 )编写。由于深圳是一个缺水的城市,水资源的短缺日益成为制约深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 因素,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水资源的问题应作为重要的规划内容。 13.1.1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的平衡是指水质符合各项用水要求 的水量之间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8 号《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 和水长期供求 规划相协调”。因此,当城市采用市域内本身的水资源时,应编制 水资源统筹和利用规 划,达到城市用水的供需平衡。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个城市单独引水, 也可 以 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 的不利影响”。因此,当 城市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 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 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国土规划相协调,以满足 整个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13.1.2 深圳市现有的境外引水工程包括东部引水工程和东深供水工程,对 这些工程及其配套水源网络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 例》,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以防污染。 13.1.3 根据城市不同地区,对水源枯水流量保证率确定上、下限幅度。 13.1.6 城市节水对深圳市这样的缺水城市是十分必要的。在城市规划和建 设 中,如不能同步建设中水及海水利用系统,可以考虑预留设施用地和管道位 置,为今后的建设创造条件。 13.2 13.2.1 ( 1 ) 《标准与准则》 ( 97 版) 中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 按人口与工业 产值计算用水量,但按工业产值计算用水量存在以下问题: ? 工业产值特别是分区规划中工业产值难于确定,而且一些区部分工业产 值又是在其它地区创造的,不利用本区的水资源。 ? 深圳市工业的特点是附加值较高,但用水量较低,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 发展,工业产值已不是主要靠消耗资源实现的。由于产值与耗水量的相关性已有 变化,故不能按传统的万元产值耗水量计算。 在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中,规划人口与用地性质已经确定,而控制用地 是规划及管理中最有效的控制手段。故本次修订中,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中用 水量按规划人口与用地规模进行计算,用水分类按《标准与准则》( 97 版)用地分类进行分类。 ( 2 )目前深圳市分区规划中实际采用的用水指标基本如下表所示: 项 目 用水标准 规划人口 320 升 / 人 / 日 工业用地 200 立方米 / 公顷 / 日 仓储用地 50 立方米 / 公顷 / 日 政府社团用地 100 立方米 / 公顷 / 日 商业服务业用地 150 立方米 / 公顷 / 日 公共绿地 25 立方米 / 公顷 / 日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00 立方米 / 公顷 / 日 旅游用地 30 立方米 / 公顷 / 日 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 40 立方米 / 公顷 / 日 按上述标准测算,深圳市地均平均日用水量约为 120 立方米 / 公顷,其中龙岗、宝安两区的地均用水量高于特区 5% ~ 10% ;全市人均平均日用水 量约为 1100 升 / 日,其中龙岗、宝安两区人均用水量高于特区 30% 以上。 近几年来,全国部分城市的人均及地均用水标准见下表: 1998 供水总量生产用量人均日用水地均日用水生活用量用水人口3 城市 (万 m (万 m 量( L/ 人 / 量 ( 万 m ( m 3 ) (万人 ) 332 ) ) 日 ) /km ) 北京 109050 29483 69464 675.26 442 0.61 天津 68989 30714 27512 512.10 363 0.51 上海 292825 124344 108164 1070.62 749 1.46 南京 152964 99739 53168 276.36 1516 2.35 杭州 33189 9025 166.03 548 0.54 17938 宁波 27044 9879 105.10 705 1.15 9951 厦门 17883 8921 6539 64.31 762 0.70 福州 32217 7523 17920 138.90 635 1.10 广州 142664 52060 90604 390.87 1000 1.42 深圳 37540 23280 184.63 557 0.80 14260 注: 1 .深圳用水量为深圳特区内用水量。 2 .数据取自《城建统计年鉴 1998 》。 1999 生产用量生活用量人均日用水地均日用水供水总量用水人口城市 (万 m (万 m 量( L/ 人 / 量(万 m 3 3 ) (万 m (万人) 332 ) ) 日) /km ) 北京 110744 27863 73459 764.39 397 0.62 天津 65334 26375 28025 521.91 343 0.47 上海 289648 115630 110434 1127.22 704 1.44 南京 132235 81978 49674 282.28 1283 1.86 杭州 32545 8345 18209 170.99 521 0.52 宁波 22760 8074 10137 107.80 578 0.95 厦门 18346 10003 8343 70.44 714 0.68 福州 31486 7153 18506 144.63 596 0.94 广州 139739 47273 92466 398.29 961 1.35 深圳 37540 23280 190.18 541 0.78 14260 注: 1 .深圳用水量为深圳特区内用水量。 2 .数据取自《城建统计年鉴 1999 》。 2000 城市 供水总量生产用量生活用量用水人口人均日用水地均日用水 3(万 m (万 m (万 m (万人) 量( L/ 人 / 量(万 m 3332 ) ) ) 日) /km ) 北京 109335 24037 69420 690.86 434 0.61 天津 61142 26645 25714 313 0.43 534.50 上海 291109 119523 141109 1136.82 702 1.45 南京 135052 81821 52197 289.51 1278 1.84 杭州 33725 8494 19761 175.50 526 0.52 宁波 25355 8633 10681 113.50 612 1.01 厦门 19771 10818 72.87 743 0.66 8313 福州 29768 6490 17247 147.43 553 0.89 广州 172112 61143 110856 547.51 861 1.09 深圳 44256 27458 16798 197.74 613 0.88 注: 1 .深圳用水量为深圳特区内用水量。 2 .数据取自《城建统计年鉴 2000 》。 从地均用水量来分析,全国主要城市地均用水量基本稳定。近几年来,北 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地均用水量分别为 60 立方米 / 公顷、 145 立方米 / 公顷、 120 立方米 / 公顷和 85 立方米 / 公顷,其中广州呈下降趋势,深圳 略有增长。考虑到深圳的用水特点,工业以高新技术产业及加工业为主,用水较 少,用水指标略低于广州,采用 100 立方米 / 公顷控制为宜,即按《标准与准 则》( 97 版)降低 20% 。 从人均用水量来分析,近几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人均用水量 分别为 420 升 / 日、 700 升 / 日、 930 升 / 日和 600 升 / 日,其中广州呈下降趋势,深圳略有增长。按表计算结果,特区人均用水量较低,约为 900 升 / 日,龙岗、宝安用水量较高,约为 1200 升 / 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 是龙岗、宝安两区人均用地大于特区。 从本市不同地区用水量分析,按表计算结果,龙岗、宝安两区的人均地均 用水量高于特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龙岗、宝安两区人均用地大于特区, 且工业用地较多。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水量按规划人口与用地进行计算是比较 适宜的; ? 原用水指标偏高,应降低; ? 原工业用地用水指标偏高; ? 按 用地确定的用水指标应有一个范围,土地开发强度大的地区可采用 上限, 土地开发强度小的地区可采用下限。 结合典型地区的用水量调查,本标准与准则提出了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 划用水量指标,并按标准对深圳市部分区及部分镇的用水量进行了核算。按复核 结果,深圳市人均用水量约 800 升 / 日,地均用水量约 100 立方米 / 公顷。 ( 3 )在特区外,有部分工业用地内包含单身宿舍,如果单身宿舍用水量 不能单独计算,工业用地用水指标可适当提高。 13.2.2 ( 1 )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已经 确定,用水指标采用与建筑面积相关的指标,与《标准与准则》( 97 版)的 内容基本一致。《标准与准则》( 97 版)的工业用水量标准偏高,此次修订 适当降低工业厂房用水量标准。 ( 2 ) 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中,建筑分类较细,在水量计算时可根据 不同类型 建筑的用水特点,采用“近似”的方式套用相应的用水标准。 13.2.3 其他用水包括未预见用水和管网漏失水等。 13.2.4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用水量的预测直接影响着水源的选择,水厂及 设施的规模,因此预测的准确性极为重要。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 对用水量进行复核,以提高其准确性。用水量复核可采用人均综合指标法、地均 综合指标法、用水量递增法和相关比例法等预测方法。 13.3 13.3.1 (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 85 )是国家制 定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强制性法规。由城市统一供给和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 饮用水水质均必须符合该标准。 ( 2 ) 由于我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已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现行的 国家标准《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 85 )是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最低标准。一般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饮用水水质指标及美国安全用水法水质指 标为一级指标,可作为国际先进水平;世界卫生组织执行的水质准则水质指标为 二级指标,可理解为国际水平。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宜达到国际水平,并力争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3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见《城市给水工程规 划规范》( GB50282 - 98 )中附录 A 。 13.3.3 ( 1 ) 参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 - 98 )确定。按《城市 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 - 98 ),本用地控制指标不包括污泥处理用地及深度处理用地,考虑到深圳市用地紧张的实际状况,通过 对深圳市现状水厂用地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 GB50282 - 98 )用地控制指标可以包括污泥处理用地及深度处理用地。 ( 2 )水厂产废水主要是指虑池反冲洗水等,这部分水用量较大,宜处理 后重复使用。 ( 3 )水厂用地指标上、下限的选用与处理工艺和建设规模有关,应综合 考虑选用, 选用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13.3.4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 - 98 )确定。 13.4 13.4.1 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 - 98 ),城市配水管网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服务水头 28 米 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 6 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而深圳市多层建筑大多为 7 层,故服务水头按 32 米 考虑。 13.4.2 本条款提出给水系统原水输水管(渠)的规划原则。由于原水在明 渠中易受周围环境污染,又存在渗漏和水质不易保证等问题,所以不提倡用明渠 输送城市给水系统的原水。 13.4.3 ( 1 )由于用水量不确定因素较多,而管道建设后换管对道路交 通影响较大,故计算时乘 1.2 ~ 1.4 的弹性系数。 ( 2 )对于开发建设比较明确的小区,弹性系数宜采用下限;对于市政给 水管道,弹性系数宜采用中限;对于不确定因素较多,用水量增加可能较大的地 区,弹性系数宜采用上限。 13.4.4 本条款提出了配水管网布置的要求。为配合城市和道路的逐步发 展,管网工程可以分期实施。城市边远地区配水管网近期可以为枝状,但远期均 应连接成环状网。 13.4.6 深圳现状配水管网以钢管、铸铁管和球墨铸铁管为主,由于管道老 化,容易形成二次污染。目前各种新型管材较多,应合理选用以减少二次污染。 13.4.7 ( 1 )市政道路上的给水管管径不宜过小,以满足消防要求并留 有余地。 ( 2 )当给水管管径较大时,以输水为主。为保证输水安全,不宜在管道 上设过多的开口,故设配水管。 13.4.8 ( 1 )给水管道多数两侧都有用户。给水管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 南侧是管线综合的需要,同时也便于管理。 ( 2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 - 98 ),道 路红线宽度超过 30 米 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管。考虑到本市各种管线较 多,管位紧张,故采用道路宽度大于等于 40 米 时,两侧布置配水管。 ( 3 )道路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隔离带,但不包括人行道外侧 的绿化带。 13.4.9 目前,深圳市局部的二次供水设施(例如加压泵站)大量存在,部 分设施由于多种原因形成了二次污染,严重影响供水水质。针对目前深圳市的实 际情况,本标准与准则增加了本条内容。 14 14.1 14.1.1 城市排水原则上宜采用分流制。但是,宝安、龙岗两区的少部分偏 远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面标高较低,采用分流制如不设污水泵站则污水无 法排出,故近期可以采用合流制。 14.1.2 《标准与准则》( 97 版)规定:“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和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地区,可采用合流制”。本次修订改为“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 建成区,应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这有利于分流制的贯彻执行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14.2 14.2.1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 - 2000 ),污水量按给水量计算,其中给水量中的其它用水包括了管网漏水量,故污水量取给水 量的 70% 。 14.2.2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 - 2000 )确定。 14.3 14.3.2 径流系数,在城市规划阶段雨水量估算宜采用区域的综合径流系 数。在选定径流系数时,应考虑城市的发展,以城市规划末期的建筑密度为准, 取值不可偏小。 14.3.3 本条款分列不同重现期的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便于实际工作 中的计算使用。 14.4 14.4.2 据调查分析,当截流倍数增大时,其投资的增长倍数与环境的改善 程度相比较,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言是不合算的。因此,当合流制排水系统具有 排泄能力较大的合流管道时,可采用小的截流倍数。 14.4.3 合流管道的短期积水会污染环境,散发臭味,引起较严重的后果, 故本条规定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雨水管道的设计 重现期。 14.5 14.5.1 东江作为广东省主要的水源地之一,对水质要求较高,二级处理可 能达不到排放要求。因此,对深圳市内东江水系的河流应预留深度处理用地。 14.5.2 城 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但对于一些特殊 的地 区,如季节性很强的旅游区等,应综合考虑,按高日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 14.5.3 ( 1 )城市污水厂的选址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 划的指导下进行,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2 ) 城市污水厂应选址在夏季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 位,一般 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4.5.4 污水厂面积的确定不仅应考虑规划远期的需要,还应考虑满足不可 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其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修订)确定。 14.5.5 对于远离城市管网的独立设施,如独立的别墅和风景名胜区内独立 的服务设施以及其它一些独立的小型建筑等,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处理污 水。 14.5.6 污水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 订)确定,雨水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 订)确定。经计算,本排水泵站用地控制指标与深圳市现状排水泵站用地基本一 致。 14.6 14.6.1 排水管渠的系统布置如仅根据当前需要而不考虑全面规划进行设 计,在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被动和浪费;但是如按规划一次设计建成,不考虑分期 实施,也会不适当地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所以,排水管渠的规划应做到统 一规划分期实施。 14.6.2 明渠由于卫生条件差,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故不宜采用。 14.6.3 ( 1 ) 由于污水量不定因素较多,而管道建设后换管对道路交通 影响 较大,故计算时乘 1.2 ~ 1.4 的弹性系数。 ( 2 )污 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比《标准与准则》( 97 版)降低了 0.1 。降低最大充满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污水量留有余地,同时可以减少堵塞。 经计算,在较小坡度的情况下,充满度按国家规范降低 0.1 ,可预留过水量 30% ~ 20% 。其中管径 400 毫米 的污水管可预留约 29% ;管径 500 ~ 900 毫米的污水管可预留约 24% ;管径 1000 ~ 1500 毫米的污水管,可预留约 20% 。 14.6.5 为了便于日常的维护管理,本次修订工作加大了市政道路下污水管 道的最小管径,具体标准由《标准与准则》( 97 版)的 D300 改为 D400 。 14.6.6 为了减少对车辆行驶的影响,排水管道应尽量敷设在辅道、人行道 和绿化带下。对必须设置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机动道下时,应尽量设在道 路两侧,而不设在快车道上。 15 15.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区电力系统规划在 城市规划体系中的深化和落实。城市电力工程规划是依据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 统规划的总体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标准,并考虑本地的资源条件和能源的合理利用 等因素,正确处理近、远期发展关系,提出城市发、输、变、配、用电之间相互 协调发展的电力规划方案。根据负荷分布和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对城市各项电 力设施在城市空间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建设发展规模与城市电力发展 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城市电力发展应立足于满足城市用电需要;同时,城市国 民经济发展、人口规模的确定也受电力供应条件的制约。在编制城市电力工程规 划的工作过程中,城市规划、电力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规划的编制才 能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15.1.1 负荷预测是城市电力工程规划编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合理确定 城市电源、电网规模和布局的基本依据。负荷预测要具有科学性,应采用多种方 法预测,互为补充,相互校核。常用的负荷预测方法有以下几种: ( 1 )弹性系数法:适于中、远期负荷预测,其预测数学模型为: A=A0 ( 1 + R ) n ? X 或 A = A0 ( 1 + X ? R ) n 式中: A ——预测期末用电量(或负荷值); A0 ——预测起始年用电量(或负荷)值; R ——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 N ——预测期年数; X ——电量弹性系数,或电力弹性系数。 电量或电力弹性系数 =用电量(或负荷)年均增长速度 / 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 采用弹性系数法,关键是对预测期弹性系数的确定。预测期弹性系数应以 现状弹性系数为基础,并对今后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用电结构变化以及节 能等情况加以分析确定。采用弹性系数法既可用国内生产总值进行综合预测,也 可用不同产业产值进行分项预测,然后汇总所得预测总值。当规划弹性系数小于 1 时建议用 A=A0 ( 1 + X ? R ) n 公式计算。规划弹性系数大于 1 时建议用 A=Ao ( 1 + R ) n ? X 计算。 ( 2 ) 负荷密度法:应根据不同的用地功能,分别采用不同的负荷密度 指标。在 汇总各不同地块的负荷值时,应考虑不同地块间负荷的同时系数。负 荷密度的取值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用地性质、不同时期和不同开发强度的 要求,并与其它指标相互校核。 ( 3 )综合用电水平法:确定综合用电规划指标时,首先要研究现状用电 指标,并参考国内外同类型城市的用电指标,结合本地能源资源条件、能源构成、 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居住条件、气候、生活习惯和供电条件等进行综合分 析确定。综合用电水平法主要用于预测城市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电负荷。 ( 4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应注意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 既要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又要适应远期负荷增长的用电需要。在采用单位 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指标时,应明确所用指标值的含义,并应考虑各级同时系数。 15.1.2 城 市规划用电指标的确定需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和长时间的 资料 积累。负荷预测时必须考虑相应片区的开发强度和节能设备的使用,以及 其他种类能源的代换使用等因素。在不同层次规划中,应采用不同方法进行相互 校验,指标的选取应结合规划对象的自身特点,近远期结合,并应与上层次规划 相互校核。出入较大的应找出问题所在,深入研究确定。 15.1.2 .1 负 荷密度值是参照深圳市现状负荷密度值及国内外典型大城市 负荷 密度值资料确定。根据资料统计, 1998 年深圳特区的负荷密度为 1.12 万千瓦 / 平方公里,特区外为 0.67 万千瓦 / 平方公里,特区内福田区、罗湖 区、南山区和盐田区负荷密度值分别为 1.12 万千瓦 / 平方公里、 1.46 万千瓦 / 平方公里、 0.88 万千瓦 / 平方公里和 1.73 万千瓦 / 平方公里。考虑城市可建设用地及负荷增长情况,规划负荷密度推荐指标宜为 1.5 ~ 2.5 万千瓦 / 平方公里,该标准适用于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 15.1.2 .2 人均综合用电负荷值是参照深圳市现状人均综合用电负荷值、 “国内 外部分城市典型电力负荷调查”(水电部),以及《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 GB/50293-1999 )中相关内容确定。 15.1.2 .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 )中规划人均综合和电量指标为 6000 ~ 8000 千瓦时 / 人?年。参照深圳现状及香港等城市情 况,规划指标应适当提高至 8000 ~ 10000 千瓦时 / 人?年。 15.1.2 .4 根据本标准与准则中的用地分类,结合各类用地的用电负荷特 点,参 照现状典型地区负荷密度值,提出分类用地的负荷密度推荐指标。目前 八卦岭工业区负荷密度约为 287 千瓦 / 公顷,上步商贸办公区负荷密度约为 857 千瓦 / 公顷,莲花村片居住区约为 170 千瓦 / 公顷,体育馆片区约为 700 千瓦 / 公顷。综合上述地区及其他地区现状情况,提出分类用地负荷密度取值 范围。该指标适用于分区规划及 以上层次规划。在指标选取时应综合考虑所处 区位、开发强度和建设标准等因素。中心城区和高密度地区宜取上限值,其他地 区宜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指标。在计算总计算负荷时,应将各分类用地的负荷值相 加,并考虑总同时系数,总同时系数取值宜为 0.8 ~ 0.9 。 15.1.2 .5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是根据不同性质建筑的用电负荷特点进 行分类。主要用于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该指标为规划区内 同一类建筑用电归算至 10 千伏电源侧的用电指标,而非某一建筑单体的单位 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在计算总计算负荷时,应首先计算各地块内各类建筑用电负 荷,该负荷值需考虑各类型建筑用电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宜为 0.7 ~ 0.9 ),然后将各地块负荷相加,并考虑总同时系数,总同时系数取值宜为 0.8 ~ 0.9 。在负荷指标选取时,应根据建筑类别、规模、功能和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特殊情况下,如超高层建筑、大型高科技工业厂房、研发设施和大型空调仓储 建筑等,以及上述指标中未包括的建筑类型,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具体指标。 15.2 15.2.1 本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发电厂的建厂条 件、国家关于逐步关停中小型燃油电厂的政策而制定的。城市电力部门应与城市 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等密切配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生产与生 活、局部与全局 之间的关系,协调与城市居民生活、工业、港口、风景资源和 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和矛盾。 15.2.2 城市变电站 15.2.2 .2 深圳市城市建设用地极为紧张,用电负荷总量大、密度高、增长 快。应根据总体规划负荷预测进行变电站站址的规划和预留,并在各层次规划中 逐步落实。在规划预留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实施及可操作性,宜避免在地形复杂、 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选址,同时宜避免在土地权属复杂或改造成本极高的地区选 址。在有现状建筑物或需改造才能进行变电站建设的,应注意其改造时间与变电 站建设时间的协调。 15.2.2 .3 500 千伏是目前我国跨省大电网采用的电压, 500 千伏变电站是地区电力系统的枢纽,起着向城市电网输送电能的作用。其电压高,出线走廊 密集,目前都是户外式布置,其输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站址及走廊用地需求较 大。因此, 500 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以免对城市用地及景观造成过 大的影响。 220 千伏变电站是处于 500 千伏枢纽变电站和 110 千伏负荷变电站的中间层,主要作用是城网的功率交换和经降压后向下级 110 千伏变电站输送电能,有些 220 千伏变电站也有 10 千伏出线,向其附近区域提供 10 千伏电源。 110 千伏变电站起供应所在片区负荷电能的作用,一般设在城网送电线 路或高压配电线路的末端,站址应位于负荷中心。 15.2.2 .4 本条款所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 - 82 )中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 Leq ( dBA ) 夜间( 22:00 ~ 适用区域 昼间( 6:00 ~ 22:00 ) 6:00 ) 特殊住宅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类混合区 55 45 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60 50 工业集中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来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 - 82 ) 15.2.2 .5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变电站的建设对邻近设施,如军事设施、通 讯电台、 电信局、飞机场和导航台等,将产生电磁干扰影响及无线电干扰影响。 在变电站的规划选址阶段,电力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 共同采取措 施。 变电站对电视差转、转播台和无线电干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与电话机楼的防护间距不应小于 200 米 。 ( GB3096 - 82 ) 电压 220 ~ 110KV 500KV 330KV 频段 VHF (?、?) 1000m 1300m 1800m 来源: 《架空变电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 间距标准》( GB3096 - 82 ) 15.2.2 .6 新建变电站宜远离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现状变电站 附近不宜规划上述建筑物和构筑物。 15.2.2 .8 影响变电站占地面积的因素很多,如主结线方式、设备选型及变 电站站址在城市的位置等。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的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1997 〕 204 号),同时结合了深圳的具体实际情况。在城市用地日趋紧张和城市用电急剧增长的情况下, 110 千 伏和 220 千伏高压变电站应尽量深入城市负荷中心布置,且布点数量越来越 多。改变原有变电站结构形式、节约用地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不 影响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和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变电站占地,首先要 解决的问题是变电站简化结线和设备小型化。市区新建的 110 千伏变电站应采用户内 GIS 型式, 220 千伏变电站应优先采用 GIS 型式。同时,应提高主 变单机容量。 110 千伏站按 3 台主变预留, 220 千伏和 500 千伏站宜按 3 ~ 4 台主变预留。表中变电站用地包含站址用地及周边消防通道用地。消防 通道宽度一般为 3.5 ~ 4.5 米 。按照深圳市消防部门要求,变电站需设置环 状消防通道。在可借用周边道路作为消防通道时,站址用地可相应减少。变电站 占地几何形状应满足设备布置要求。几何尺寸可参照下表。具体操作中,在满足 设备布置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园地的长、宽尺寸。 变电站电压等级 户内 GIS (长×宽) 户外 GIS (长×宽) 户外式(长×宽) 110KV 80 × 50 90 × 60 220KV 105 × 85 120 × 120 180 × 180 500KV 300 × 400 15.3 15.3.1 电力线路分类 15.3.1 .1 深圳市区本地电网线路电压等级分为 500 千伏、 220 千伏、 110 千伏、 10 千伏、 380/220 伏五类。香港电网联网线路分为 400 千伏和 132 千伏两类,在走廊控制的相关指标中,香港 400 千伏和 132 千伏线路可分别对照 500 千伏、 110 千伏电压等级线路控制指标。 15.3.2 高压走廊布置原则 15.3.2 .1 深圳市是一个东西长、南北窄的带形城市,电源在城市的东西两 端。根据深圳市电网发展的需要,在全市已规划数条大型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 线路宜尽量在上述走廊及通道内敷设。随着深圳市土地价值和城市景观要求不断 提高,在城市建设密集区新建 110 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的方式, 220 千伏线路优先采用电缆暗缆的方式。在城区边缘用地条件许可的地区应预留架空线 路走廊。 15.3.2 .2 采用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相比,有造价低、投资省、载流量大、 施工简单、建设速度快、维护简单、易发现和处理事故等优点;缺点是占地多, 易受外力破坏,对景观环境有一定影响。城市建设密集区内的现状架空线路,在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改造为电缆埋地暗敷。 15.3.2 .4 城市高压线路走廊,应尽量减少占地面积,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 范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同塔多回路架设。 15.3.2 .9 本条中所列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参考值是根据《城市电力 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 )中“市区 35 — 500 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数值及深圳市相关供电及设计单位意见共同确定的。该数值已 包含导线边防护距离。适用于城市市区及用地紧张、建筑物密集、线路走廊困难 的地段,导线采用单回或双回垂直排列方式。 15.3.3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5.3.3 .1 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设施的电磁干扰影响和危险影响距离允许 值,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和相关的电气技术规模执行,具体应符合下表的有关 规定: 电压 220KV ~ 330KV 110KV 500KV 频段 VHF (?) 300m 400m 500m VHF (?) 150m 250m 350m 来源: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 间距标准》( GBJ143 - 90 )。 15.3.3 .2 本条款规定的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 防护间距应符合的相关规定见下表: 电压等级 离开导航台距离 离开定向台距离 60 ~ 110KV 500 500 220 ~ 330KV 1000 700 330KV 1500 700 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2000 2000 单位 来源:《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对电磁环境要求》( GB6364 - 86 ) 15.3.3 .3 本条款规定的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和水平净距应 符合的相关规定见以下各表: 线路电压( KV ) 110 220 500 最小垂直净距5.0 6.0 9.0 ( m ) 来源:《 110 ~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092 - 1999 )。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 ), 10 千伏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3.0 米 。 标称电压( KV ) 110 220 500 距离( m ) 4.0 8.5 5.0 来源:《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 )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 - 1999 ), 10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 15.3.3 .4 本条款引自《 110KV ~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DL/T5092 - 1999 )。 15.3.3 .5 考虑城市景观及规划建设道路和立交桥的可能性,提出对地净空 要求。 15.3.4 电缆通道 15.3.4 .1 为规范设计和便于管理,原则上电力线路沿道路东侧或南侧布 置,通信线路沿道路西侧或北侧布置。 15.3.4 .2 隧道敷设方式适用于变电站出线电缆条数多,或各种电压等级电 缆平行敷设的地段。隧道应在变电站的选址及建设时统一考虑。深圳市现已有福 田中心区和罗湖变电站两条电缆隧道。采用隧道方式可改善城市景观,节约土地 空间,便于专业管理;但不足之处是投资较大,日常维护工作较多。 15.3.4 .3 深圳市开发建设初期多采用盖板明沟,虽有施工简单、易于敷设 电缆等优点,但盖板起伏不平,对行人造成不便,沟内雨天积水,且有部分沟内 垃圾堆积,影响市容。因此,市区内新建电力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原盖板明沟 应逐步改造为隐蔽式。 15.3.4 .5 220 千伏、 110 千伏电缆通道指标是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 规范》( GB50217 - 94 )及深圳市已投运线路敷设宽度确定的,一般 110 千伏线路采用穿管埋地或复合沟方式敷设。采用穿管敷设方式时,考虑电缆间间距 0.25 米 ,两则各预留安全间距 0.75 ~ 1 米 。采用管沟敷设方式时,单沟双 回 110 千伏线路净宽约为 1.40 米 ,考虑结构层,总宽约为 2.10 米 ;双沟四回 110 千伏线路,净宽约为 3.04 米 ,考虑结构层则总宽度约为 4.0 米 。 16 16.1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信息化的载体,也 是地区通信系统规划的深化和落实。其鲜明的特点是技术更新快、业务范围广、 覆盖领域多,与生活生产息息相关。通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逐步向 数字化、光纤化、宽带化、个人化方面过渡,成为新世纪最具潜力、最为活跃、 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现代产业。城市通信工程规划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通 信系统规划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近、远期关系,提出城市固定用户、移动通信 以及数据通信等协调发展的通信工程规划整体方案。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对通信 固定局址、有线电视、数据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等,以及通信传输在城市空 间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因此,城市通信发展规模与城市建设发展规模息息 相关,城市通信发展应立足于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同时,通信网络的发展又有其 内在的技术要求,所以在编制城市通信工程规划的工作过程中,城市规划、电信 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研究,通信工程规划的编制才能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通信业务及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规划的编制应充分预留发展备用需求。 16.1.1 在不同层次规划中,应采用不同方法进行相互校验,指标的选取应 结合规划对象的自身特点,近远期结合,并应与上层次规划相互校核。出入较大 的应找出问题所在,深入研究确定。 目前电信业务中,固定电话业务范围最广,用户最多,容量最大,市话网 是电信网的主体,市话用户预测是电信网规划最基本的依据。 16.1.2 固定电话用户预测 16.1.2 .1 1999 年底,特区内市话主线普及率约为 47% 。根据国外发展经验,主线普及率大于 50% 后进入平稳增长,大于 70% 后进入饱和状态。 16.1.2 .2 本指标体系的制定是在总结深圳市多家设计院多年规划设计经 验,综合了深圳市电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原规划指标作了适当调整。 根据本标准与准则中的用地分类,并结合各类用地电话用户的特点进行综合,提 出城市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城市分类用地预测指标主要用于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 划的用户预测。在指标选取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所处区位,开发强度,建设标准 等因素,中心城区、高密度地区宜取上限值,其他地区宜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指标。 16.1.2 .3 单位建筑面积预测指标是根据不同性质建筑对通信的不同要求 进行分类,主 要用于法定图则、详细蓝图阶段的电话用户预测。在指标选取时, 应根据建筑类别、规模、功能、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指标中的单位建筑面积 指建筑实用面积,一般规划所提供的建筑面积为总面积,实用率按 75 ~ 80% 考虑。大型机关单位、宾馆酒店、医院等对市话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中继 线方式,所需中继线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高科技工业厂房、研 发中心等宜按行政办公指标取值。居住用户宜按 1 ~ 1.5 线 / 户取值。 16.1.2 .4 深 圳市 1999 年底公用电话普及率约为 3.26 部 / 千人, 2002 年约为 8 部 / 千人。考虑到公用 电话用户群的特定性,指标取值宜为 2 ~ 3 线 / 百人。 16.1.3 数据通信网主要传输数据业务,基础数据网包括分组交换、 DDN 数字数据网、 FR 帧中继网、 ATM 宽带网、多媒体信息网等。 1999 年, DDN 用户数约为 9215 户, FR 用户数约为 1219 户。考虑今后 IP 网技术发展, ATM/DDN/FR 基础数据网优化 整合,以及 DDN/FR 专线连接,虚拟专网 VPN ,局域网互联等用户需求,取值宜为 20 ~ 40 线 / 百 人。 16.1.4 1995 年以来,移动用户持续高速增长, 1999 年底深圳市移动用户数约为 121 万户,普及率约为 30% 。 2000 年 7 月,深圳市成为全国首个移动用户超过固定电话用户的城市,参照香港等地区用户情况,移动用户普及 率达到 75% 后进入平稳增长阶段,普及率达到 80% 后趋于饱和状态,普及率取值宜为 60 ~ 90 部 / 百人。 16.1.5 有 线电视用户包括住宅用户和非住宅用户,以住宅用户为主。住 宅用户有线电视入户率应为 100% ,非住宅用户有线电视用户数量宜按住宅用 户数量的 10% 考虑。 16.2 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趋势,结合现状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各层次电 信局址、 接入网机房、 IP 局址、有线电视站址、移动通信基站、局址等多方 面内容,参考了《通 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1995 〕 358 号) 中有关标准及深圳电信局、广播电 视台、微波站、移动通信局、深大电话有限 公司等相关部门意见,从深圳市实际出发,对各类、各层次局址的用地面积、建 筑面积等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内容,提出控制指标。 16.2.1 设置准则 16.2.1 .4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设备不断向高集成、大容量、小型化 方向发展,局址设备容量大幅提高,所需局址相应减少。传输方式向光纤传输网 络发展,光纤接入网的广泛使用,使局端用户侧设备所占建筑面积减小,接入设 备可直接进入建筑单体。 为方便用户办理相关业务及提高土地利用率,宜在同一地块内为多个营运 商提供所需用地。 16.2.1 .5 目标局是指重要交换局所,如长途局、汇接局和接入母局以及省 网或国家网的重要网络节点,是开展电信固定业务的重要局址,能提供语音、数 据、视频等多种业务的交换端局。新建交换局宜为目标局,现状端局中机房面积 较大、交换机型先进的宜逐步改造成目标局。目标局容量一般在 20 ~ 30 万 线,不宜超过 40 万线。枢纽局是重要的目标局,是传输网络中的重要节点。 16.2.1 .6 光纤接入网是接入网的重要发展方向,是目标局覆盖业务的主要 手段,光纤接入网由主干层、接入层、引入层三个层面和光节点、光交接点两级 结构构成。光节点一般设在建筑单体内,电话主线数不宜大于 2000 线。光交 接点一般设置在业务集中、位置适中、光缆进出方便的光节点位置,一个光交接 点覆盖 4 ~ 6 个光节点。 16.2.1 .7 目前宽带 IP 网已成为通信网主流发展方向,众多运营商争相在 深圳组 建宽带 IP 城域网,主要有中国网通、中信、长城、聚友网络等。因深 圳市用地较为紧张,一般可考虑预留 1000 ~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宽带 IP 网局址。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可预留部分局址用地。宽带 IP 网光节点,光交接点的设置可参照电信光节点、光交接点设置。 16.2.1 .8 移动通信目前正处于第二代数字移动通信逐步向第三代陆地公 众通信系统发展阶段。由于移动通信系统用户端设置在基站,并考虑深圳市用地 紧张,移动交换局一般不单独占地。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可将多个移动交换局设置 在同一局址内, 占地约 3000 ~ 4500 平方米。深圳市移动通信机站一般不单 独占地,服务半径约为 500 ~ 1000 米 ,所需建筑面积约 40 ~ 60 平方米。移动通信基站不宜设置在医院、幼儿园、中小学等建筑内。 16.2.2 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正逐步由单向广播式网络向双向交互式网络 发展。 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由中心、分中心、小区管理站、片区机房四级网络 构成。有线电 视 中心位于彩田路冬瓜岭,占地约 2 万平方米,是全市有线电 视总前端。分中心分散布置在各区,一个分中心覆盖约 4 ~ 6 万用户,管理 4 ~ 5 个小区管理站,每个小区管 理站管理 1 ~ 1.2 万用户,管理 4 ~ 5 个片区机房,每个片区机房覆盖 500 ~ 2000 用户。片 区机房、管理站宜采用附建方式,不宜单独占地。一般分中心也可不单独占地,目前 仅规划有塘朗山分中心,拟单独占地 2000 平方米,作为有线电视业务分理及网络维护处。 16.2.3 微波通信是国家电信传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抵抗自然灾害、 战备通信中担负着通信保障作用,要保护好现有的公用微波通道,确保微波通信 在平时及紧急情况下的畅通。 要解决好微波通道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一般不再新建微波通道和微波 站,微波专网宜改用宽带无线接入方式,目前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设备成熟,成本 低,不仅可以节省频率资源,还可以减少对城市空间景观的不良影响。 发展公用微波通信应与城市规划建设统筹安排,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应 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公用电信微波通道。 深圳市使用微波通道的单位主要有电信局、电话公司、公安局、供电局、 铁路、吉通、机场、证券通信、核电站等。在重要通信通道上,微波作为备用通 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在法定图则、详细蓝图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 道进行校核,尤其是微波传输枢纽附近(传输枢纽包括梧桐山、塘朗山、信息枢 纽大厦、东港大厦)。通道限高限宽应以专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16.3 16.3.1 电信业直接与城市规划相关联的,除局址、网点的布局和建设之外, 还包括电信管群建设。深圳市自建市以来,就要求所有通信线路采用管群埋地敷 设,所有主次干道都建有电信管孔。由于信息业的飞速发展,且各种信息业自成 系统,都对市政电信管群提出使用要求,因此在进行市政通信管线规划时,应充 分考虑各种不同信息业务的传输要求,即电信业务、数据通信、有线电视、交通 监控、移动通信、政府专网和各种运营网络等综合信息的传输需求。应统一规划 设计、同期建设。管孔计算必须考虑电缆平均线对数不断增加的因素,特别是光 纤的采用,应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通信管道应推广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以节约 管道资源,提高使用率。 16.3.2 通信管道由主干、次干、一般及配线管道四级组成。 ( 1 )主干通信管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重要通信机楼(长途局、传输枢纽局、目标局、有线电视中心、宽带 IP 骨 干节点等)的出局管道方向 2 ~ 3 公里范围内的管道。 道路两侧均为商业、办公、金融等信息高密区的城市主干路、次干路的通 信管道。 ( 2 )次干通信管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般通信机楼(电信端局、移动局、大远端模块局、有线电视分中心、通 信专网中心等)的出局管道方向 0.5 ~ 1 公里范围内的管道。 组团或片区内主要通信管道。 ( 3 )一般通信管道 用于敷设一般通信线路的管道,泛指普通的无特殊需求的市政通信管道, 主要分布在城市支路和次干路。 ( 4 )配线通信管道 指小区内通信管道,以敷设配线电缆为主。 17 17 . 1 17.1.1 天然气是比液化石油气更为理想的城市气源。目前,珠江三角洲的 天然 气工程已经开工,一期工程于 2006 年内完成,我市现有的管道液化石油 气输配系统做适当改造即可输送天然气,所以确定以天然气作为我市的主要规划 气源。对于不具 备使用天然气条件地方,可以用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供气。 在天然气工程供应深圳之前,仍然以液化石油气作为主要气源。 17.1.2 与瓶装供气相比,管道供气是更理想的供气方式,管道气化率是城 市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远离市政燃气管道的用户,可采用临时气源(如 CNG 卫星站、 LNG 气化站、 LPG 气化站等)供应管道气。 在建设方式上,新区的燃气管道可配合道路建设同步施工,既可以降低工 程造价,又避免了日后对道路的重复破坏;旧区可根据建设条件逐步发展管道气, 使瓶装气供应方式有序地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17 . 2 17.2.1 我市城市燃气根据用气对象主要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商业用气、工 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燃气汽车用气、燃气电厂用气六大类。 ( 1 ) 居民生活天然气用气量指标 74 ~ 79 立方米 / 人?年,是根据统计得出的人 均 耗热量指标 2926 ~ 3135 兆焦 / 人?年,按照天然气低热值 39.66 兆焦 / 立方米换算得出 的;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 63 ~ 68 公斤 / 人?年,是按照液化石油气低热值 46.11 兆焦 / 公斤换算得出的。规划计算时, 城市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 ( 2 )居民 生活用气指居民家庭的炊事、洗浴用气;商业用气主要指宾 馆、餐馆、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的炊事、卫生热水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主要指一般工业企业的工艺生产用气、动力燃料用气等;燃气空调用气指使用燃 气作为能源的空调用气。 ( 3 )在 上述各类用气中,燃气汽车需要根据其专项规划计算用气量, 燃气电厂需 要根据其生产规模单独计算用气量,这两类用气均不适用本标准的 用气量计算方法,需要另行计算。 17.2.2 根据对我市的各类用气量数据统计及预测分析,在城市开发强度较 大的地区,商业、工业和燃气空调的用气量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 80% 、 10% 和 50% 。在城市开发强度较小的地区,商业、工业和燃气空调的用气量 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 40% 、 65% 和 25% 。全市平均商业、工业、燃 气空调用气量分别约为居民生活用气量的 57% 、 50% 和 35% 。 对于分区规划以下各阶段规划的商业、工业企业生产和燃气空调等各类用 气量的预测,可以参照上文的预测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上文确定的各类用气 量比例均为平均值,具体到某一片区,需要结合其用地性质及建设强度确定合适 的比例。 17 . 3 17.3.2 选址准则及占地面积 ( 1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液化石油气大型气库等供应区域使用的气源基 地,需要根据其供应规模确定用地面积,不适用本标准的用地指标。 ( 2 )本条的燃气场站用地,是指各类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在按规范要 求的防火间距进行合理布置的情况下场站内部的用地需求,其站外所需的防火间 距需要根据现场地形条件另行控制。防火间距主要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GB50028 - 93 ( 2002 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 ( 2001 修订版))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 2002 )等现行规范的规定。 ( 3 )本条未涉及到的燃气场站,按工作压力和燃气性质,参照本条中的 同类场站和国家相关规范控制;燃气合建站按工艺综合布置控制占地面积,不同 性质的生产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17.3.2 .1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均具有较高的工作压力, 事故危害性较大,为了将事故时对周围的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选址时应尽量远 离人口集中的地区。 17.3.2 .2 天然气调压站宜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选址,如临近低山、水面、 绿化带等地段,以其作为天然的防护屏障,可以节约用地;若设置在负荷中心附 近,则有利于减少出站管道的投资,可以提高供气可靠性;选址宜尽量靠近其高 压侧主干管布置,以降低进站支管的投资。 17.3.2 .3 在市政高压管道未覆盖的地区,可以建设压缩天然气( CNG ) 卫星站或液化天然气( LNG )气化站作为气源,由于 CNG 卫星站工作压力较高, LNG 气化站储存的为液态介质,因此上述两者宜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 地带。 17.3.2 .4 由于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站、储配站、灌瓶站储存的是液化后的介 质,事故危害性较大,选址应严格控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 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以减小事故情况下对人员的伤害。 17.3.2 .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属于过渡性气源,不宜储存过多介质,以减少 占地并降低危险程度。 17.3.2 .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是城市供气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 定时期内仍将发挥着较大作用。根据我市现在的瓶装气供应状况,供应站供应半 径可以比 专业手册推荐的大,可以达到 2 ~ 3 公里;瓶装供应站应按供应规模严格控制存瓶容积, 尽量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当布置在居住区时, 应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7.3.2 .7 汽车加气站选址既要尽可能靠近道路,特别是城市的主要干道和 城市的出入口,以方便汽车加油,又要尽量避免干扰交通运输、降低道路的通行 能力。 深圳市加气站的建设一直处于起步阶段,进展缓慢,且可供选择的气源方 案较多,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做这方面的专项研究。因此,用气量及占地面积 等相关指 标应待方向明确后再制定。 17 . 4 17.4.1 长输管线指珠三角 LNG 工程的长距离输气干线;输气支线指从长输管线 上接至分输站或门站的输气分支管线;门站调压计量后的燃气输配管网 称为城市管网, 包括从门站至调压站的高压管道或次高压管道,以及从调压站 至用户的中压管道。 17.4.2 直埋敷设具有造价低、运行维护工作量少的特点,当个别地段确需 采用非直埋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是 与其它市政管线综合协调后的统一布局安排。 17.4.3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敷设要求 17.4.3 .1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的工作压力较高,事故危害性较大,考虑到 我市人口比较密集,为了提高安全度,管线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本条 中的重要地区,但考虑到我市土地紧张,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这些区域通过时, 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宜控制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的管廊用 地范围。 17.4.3 .2 为了避免管道灾害的发生,着眼于施工和维护的需要,长输管线 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17.4.4 城市管网中的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和中压管道的分级方法与《城 镇 燃气设计规范》一致,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也 应满足该 规范的要求。 17.4.4 .1 高压管道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是《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宜控制高压管道的管廊用地范围。 17.4.4 .2 次高压管道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敷设,不宜进入繁华地段。 17.4.4 .3 出于技术经济因素的综合考虑,市政道路下的燃气管道应预留一 定的弹性发展余地且最小管径不宜小于 DN100 ;管径既能满足近期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的需求,又能满足以后输送天然气的需求。 18 18.1 18.1.1 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同时随着深圳市经济发展和我国垃圾处理技术水平的提高, 实行城市垃圾收运和处理的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将成为必然趋势。 18.1.2 本条款确定的城市人均垃圾产生量指标,考虑了深圳实际情况 ( 2002 年人均 1.1 公斤 / 日左右),又根据发展需要留有适当余地。由于特 区内、外的差距呈逐步减小趋势,因此特区内、外采用统一标准。 18.1.3 垃圾收集 18.1.3 .1 城市发展要求提高城市垃圾收集和储运的现代化水平,强调垃圾 收集过程中的密闭化和机械化,淘汰简易垃圾池、露天垃圾桶点及散装垃圾屋, 消灭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垃圾收集的分类方式根据垃圾处理方式确定, 分类收集容器应按建设部统一规定进行标识。 18.1.3 .2 深圳市垃圾主要采取上门收集和居民自行投放后由人力车收集 等收集模式,因此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保证垃圾的及时清运。 18.1.3 .3 不同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量不同,应根据工业性质和工艺分 别确定。本条款指标参考深圳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工业平均垃圾产生量,并进行 适当调整而确定。 18.1.3 .4 工业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普通工业垃圾为允许与生活垃圾混合 清运处理的服装棉纺类、皮革类、塑料橡胶类工业废弃物,其余为有害工业垃圾。 对有害的工业垃圾,应单独收集、储运、处理,防止工业污染。 18.1.3 .5 因为医疗卫生垃圾有可能带来二次污染,造成疾病的传播,因此 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单独处理。 18.1.3 .6 建筑垃圾由于量大、质地复杂,全市应指定集中统一的地点消纳。 18.1.4 垃圾转运 18.1.4 .1 本条款参照《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CJJ47 - 1991 )中 2.2.5 条,增加了垃圾转运站之间的二次转运,避免大量中、小型吨位的环 卫车辆远距离运输, 以提高垃圾运输效率,节省成本。由于垃圾转运站占地较 大,对周边环境影响也较大, 一般宜设置在城市建成区以外。本条款中规定垃 圾转运站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最小宽度是考虑到绿化乔木的种植要求及减少异 味和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垃圾转运站和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环境、通 道及消防要求。 18.1.4 .2 垃 圾转运站的设置应尽量靠近垃圾产生重心,尽可能避免对城 市环境、 景观及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并和用地周边建筑保持一定的间距。 18.1.5 垃圾处理 18.1.5 .1 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 规划(修编) 1896 - 2010 》及其它相关规定。 18.1.5 .2 垃圾处理场可结合卫生防护带设置环境园,改善周边环境,对防 止垃圾处理场的二次污染、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条文中卫生防护 带宽度主要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001 )中有关“距人畜居栖点 500 米 以外”规定制定。 18.1.5 .3 应鼓励设置大型垃圾处理场,实现垃圾处理的规模化经营,提高 效率,降低成本。垃圾处理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 18.1.5 .4 城市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 含放射性物质或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垃圾等。城市危险废弃物对城市环境危害大, 监视和管理较困难,它的安全处理对城市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是必要的。城市危 险废弃物应由有关部门单独处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系统。 18.1.6 废物箱的结构应便于使用和管理,设置间距以人流数量为依据,并 满足该地区垃圾清运能力的要求。在实行垃圾使用和分类收集的区域,废物箱应 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18.2 18.2.1 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三种,为满足公共厕所长期 使用的要求,城市建设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或附建式为主。在一些需求量大但无 法建造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的区域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18.2.2 本条款为城市公共厕所的密度控制指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标准》( CJJ27 - 1989 )要求,公共厕所服务半径应不小于 400 米 ,即每平方公里公共厕所数量不得少于 2 座。随着社会公厕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本次提出的标准略低于部颁标准。 18.2.3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参照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 CJJ14 - 1987 )的相关要求,考虑到用地及社会公厕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等 因素,本条款适当增大了商业街道的公厕设置间距。 18.2.4 发挥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渠道提供公共厕所。在大型公 共建筑内附设公共厕所,开放商业设施内部底层的公共厕所,可有效地改善公共 厕所的短缺的局面。 18.2.5 为解决环卫工人工具房严重缺乏以及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状况,拟建 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在设计施工时,应在底层保留 7 ~ 10 平方米的面积作为工具房,用以存放环卫工人的清扫工具。 18.2.7 在人口密集的建成地区可采用可移动式公共厕所。目前深圳市可移 动式公共厕所多为单厕位型,舒适性较差,可根据需要适当建设多厕位型的可移 动式公共厕所。 18.2.8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和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间距,并营造较好的周 边绿化环境。 18.3 18.3.1 为了便于本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本条 款中 的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即指街道办(镇)环卫所,并未采用部标《城市 环境卫生 设施设置标准》 CJJ27 - 1989 服务人口的概念。此外在制定本条 款内容时还删掉了部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 - 1989 设置指标中修理工棚面积一栏,以适应管理与作业分离的改革要求。 18.3.2 随着环境卫生工作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需求 增加,在城市规划中应有充分的考虑。停车场用地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 ( CJJ27 - 1989 )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5 - 87 )中的用地计算。 18.3.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及修理厂的设置应避免对居住区造成干扰。 18.3.4 在城市规划中应保证环卫工人作息场所,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 件。 18.4 18.4.1 居住区和城市道路的设计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日益大型化的 需求,并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 90 )有关规定。 18.4.2 小区道路设计要保证环卫重型车辆的使用。 18.4.3 垃圾转运站通道应保证环卫重型车辆的使用。 18.4.4 环境卫生车辆作业场应有足够的用地,并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标准》( CJJ27 - 1989 )有关规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 防爆、抗震、防洪和防泥石流等防灾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采取抗震和防 洪措施。但实际的规划设计与管理过程中防灾和减灾方面的内容往往考虑不足, 因此,在灾难性事故发生时救灾工作延误、低效甚至无能的现象,又反过来加重 了灾难的损失。制定和严格执行防灾和减灾标准是保证本《标准与准则》系统性 与先进性的重要工作内容。 本章主要以对城市生活影响较大,发生较为频繁或一旦发生会造成重大后 果的灾害,如火灾、洪潮、风灾、战争、核辐射及地震等灾害的防治作为内容。 19.1 本节中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要求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 1 )很多重大灾害是其他灾害伴随发生的,有时一种灾害尚未结束,另 一种灾害又已降临。 ( 2 )全球变化和人类影响已使自然灾害的发生越来越带有人为的因素, 各类自然灾害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更加明显;人为灾害的比重在逐渐上升,并与自 然灾害的交互作用日益明显。 ( 3 )减灾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单一业务部门难以发挥面向社会的行 政组织职能;减灾涉及到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单个专业技术部门是无法解决的。 ( 4 )各类防灾规划一般仅针对各专业的防灾,未必适应防范其它类型的 灾害,需要统筹考虑和协调配合。 ( 5 )各 类灾害的防治措施与支持条件,有一定的共性,理应作为一个 整体统一 规划与设计。 19.1.1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例如易产生崩塌或滑坡的山坡 的坡角、易发生洪水或泥石流的山谷的谷口、易发生地震液化的饱合砂层地区以 及易发生震陷的古河道或填土区等,不能避开的则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19.1.2 通过合理的规划避免建城时产生人为的易灾区,例如在规划中使易 爆物仓库区远离易燃物仓库区以及人员和建筑物密集区。使易释放有毒有害烟尘 或气体的单位选址于下风向等。 19.1.3 建立适于避灾、抗灾、救灾和防灾的城市单元结构布局,以实现较 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19.1.4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中,应结合道路的功能和红线宽度,确定其在灾 害发生时的地位和作用。防灾疏散干道和支干道是城市抢险救灾和人员疏散的主 要通道。 ( 1 ) 防灾疏散干道的过街设施宜采取地下过街道的形式。过街天桥与 地下过 街道相比,在地震或空袭过程中,更易于毁坏、塌落,阻断疏散道路系 统,从而延误救灾工作及时开展。 ( 2 ) 防灾疏散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应进行严格的控制。防灾疏散干道 的宽度应 符合下列关系式: W = H 1 /2 + H 2 /2 - ( S 1 +S 2 ) + N 式中: W 为道路红线宽度, H 1 、 H 2 为两侧建筑高度, S 1 、 S 2 为两侧建筑退红线距离, N 为防灾安全通道宽度,疏散干道应大于 15 米 ; 支干道应大于 7 米 。 ( 3 )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支干道的宽度应考虑两侧建筑物受灾倒塌后, 路面部分受阻,局部仍可保证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城市防灾安全通道的宽度确定 为 15 米 、 7 米 两级,这是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人流车位等因素来确定的:疏 散干道基本宽度考虑消防车通行 4 米 宽,双向机动车 7 米 宽,人行 2 米 宽,机动宽度 2 米 。疏散支干道基本为消防车和人行的宽度之和。 19.1.5 防灾公园在灾害发生时将发挥以下功能:防止火灾发生和延缓火势 蔓延; 减轻或防止因爆炸而产生的损害;成为临时避难场所、最终避难场所、 避难通道、急救 场所和临时生活场所;作为修复家园和城市复兴的据点;平时 可作为学习防灾知识的场所。 ( 1 )面积在 50 公顷 以上的大规模公园作为广区域防灾据点功能的城 市公园,在发生灾害时,作为进行急救、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程 度活动的场所。作为广区域防灾据点的防灾公园是救援、修复家园、复兴城市的 后方支援据点,需要建设救技部队的驻扎营地、卫星通讯设施、紧急车辆基地、 大型直升机场、加油站和发电设备等各种设施。 ( 2 )面积在 10 公顷 以上的主要公园可作为广区域避难场所功能的城 市公园,发生灾害时,作为收容附近地区居民、使其免受灾害伤害的场所。作为 广区域避难场所功能的防灾公园是消防和救援活动的据点,也需要建设直升飞机 停机坪、广播通讯设施、粮仓等必要生活物质贮存仓库及抗震性贮水池。 ( 3 )面积在 2 公顷 以上的城市公园作为暂时避难场所功能的城市公 园,在发生灾害时,主要作为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广区域避难场所去的 避难中转地点。作为暂时避难场所功能的地区性防灾公园需要建设生活物质贮存 仓库及抗震性贮水池。 ( 4 )面积在 2000 平方米 左右的街心公园、学校体育场及露天停车场, 平时作为防灾活动的场所。 19.1.6 结合人防规划所设置的专业队伍形成防灾专业队伍。 19.1.7 保证城市生命线工程在灾害发生时不遭到严重破坏,应注重规划阶 段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例如:城市供水采取水源分区 环形供水系统,水源及水厂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分散布置;供电采用多电源 环路供电;通讯采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方式,并将机房分开建设。 19.2 火灾是城市中发生最为频繁的一种灾害,其预防与防灾显得尤其重要。 19.2.1 防火间距规定是防止火灾在城市建成区内漫延的有效措施。本条款 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有关内容均引自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J16 - 87 )及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在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中均应 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19.2.2 本节中有关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与选址的有关规定,引自《城市消防 站建设标准》。关于消防站的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的确定,则具体考虑了深圳市 的实际情况,适当高于国标的有关指标。 19.2.2 .1 依据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 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及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物资 集中、运输量大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 19.2.2 .2 为便于消防车的快速出动,消防站应避开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场 所,设在临近城市干道的支路上。 19.2.2 .3 应保证消防站不受突发事件的影响,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具备消防 能力。 19.2.3 本节的各款规定,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 82 )的有关规定。 19.2.3 .1 ~ 19.2.3.2 当火灾与其它灾害同时发生时,天然水源的可靠性 较强,因此,城市消防水源宜由城市给水设施和天然水源共同组成。未经规划部 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19.2.3 .3 关于消防给水的规定均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87 )。同时,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 2 米 ,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 米 。 19.2.3 .4 ~ 19.2.3.8 消防车通道应尽可能利用城市道路和住宅区道路。 高层民用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受现有消防车辆喷水射程的限制,消防通 道的间距不宜超过 160 米 。 19.3 2000 年 10 月,中国政府发表了《 2000 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强调了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增强国力、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战略性措施。 19.3.1 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人防建设的总体原 则。 19.3.2 深圳是国家一类重点设防城市,目前已编制《深圳市人防发展总体 规划》,各类人民防空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 要求》的规定。 ( 1 )依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要求,按照城市防空袭预案,规划 建设区应划分为若干防空片区,各片区逐步配套完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相 对独立的防空防护体系。 ( 2 )有关防空片区的具体划分,详见《深圳市人防发展总体规划》。 ( 3 )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一定要严格控制,保证在空 袭发生后疏散通道被倒塌建筑物阻断,具体规定参见本标准与准则 19.1.4 有关 条文。 ( 4 )人民防空疏散道路系统由防空疏散干道和防空疏散支干道组成,疏 散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高度应进行一定的控制。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或居住区的掩 蔽工程应相互连通,且宜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通。 19.3.3 应防止空袭发生之后的次生灾害对人防重点工程造成破坏和影响。 一般情况下,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其分担的防空片区配置。 19.3.4 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引自《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灾地下室建 设规 划编制办法》,居住区内防空专业队工程设置的项目和规模由人防部门根 据人防建设总 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居住区的情况具体确定。其位置应设在靠近主 要车道,便于车辆及人员进出的地段。 19.3.5 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3.6 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4 地震灾害目前不可能进行有效预报,虽然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次数很少,但 一旦发生,其破坏力将是巨大的。城市地震灾害可归纳为三类,由地震直接造成 的灾害叫做一次灾害,如建筑物、公路桥梁、生命线工程及港口的破坏和地裂、 震隐、砂土液化和塌方等;由一次灾害所引起的叫二次灾害,如火灾的发生、危 险物的爆炸、有毒气体的扩散以及由海啸所引起沿海城市的浸水;由一次灾害和 二次灾害引起的社会混乱和恐慌,停工停产和疾病流行等,叫做三次灾害。这些 灾害具有多样性、多发性,同时性和诱发性等特点。它们的发生和发展,又与城 市形态,城市结构的发展变化及人们对于防震抗震的认识程度有着密切关系。 19.4.1 《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是国家地震局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 19.4.2 本条款引自《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 19.4.3 具体的区段划分详见《中国地震参数区划图》。 19.4.4 多源供应、网状输配可提高供水、供电及燃气等设施防灾的可靠性。 19.4.5 本条款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4.6 防震专业规划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划定防灾 通道 、防灾据点和避震疏散场地。 19.5 19.5.1 城市防洪、潮准则 ( 1 ) 本条款为城市防洪、潮的基本原则,城市防洪、潮规划工程措施 应与下列 各项市政工程措施协调配合: 堤防与城市道路的合并或相交; 堤防与城市桥梁的相并; 堤防与码头相互的高程关系; 堤防与城市管线的相交,雨水排出口的位置; 堤防、岸壁及滞洪区的景观与绿化; 非工程防洪、潮措施是防洪、潮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提高市民 对所处洪患环境的认识,提高对洪患环境的适应能力。具体措施有: 编制洪泛区的土地利用规划; 建立洪水预警系统; 编制防洪抢险计划; 建立防洪、潮灾害的保险制度。 ( 2 )城市规划部门应与水利部门统一协调,共同加强对河道使用的管理。 ( 3 )加强对防洪设施——堤防的保护,以充分发挥其防洪的作用。 ( 4 )天然海岸线是海浪、海流及海岸地质多年相互作用形成的,一般比 较稳定, 海堤选线应尽可能按自然海岸线选定。 19.5.2 防洪、潮标准 深 圳河的防洪标准主要是考虑其在城市防洪中的地位以及与香港接壤的 特殊位置。 19.6 19.6.1 城市建筑、户外广告、绿化树种选取时,应考虑深圳实际情况,满 足防风要求。 19.7 19.7.1 核电厂外围环境与安全保障标准 19.7.1 .2 非居住区指核电厂及周围的一个特定区域,该区内严禁有常住居 民,并由核电厂运行单位行使有效控制的管辖权。允许在该区内从事与核电厂无 关的活动和有关公路、铁路及水路穿过该区,但均不得妨碍核反应堆的正常运行, 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进行适当和有效的控制。本条款中“半径”并非严格的形状规定,可根据厂址的地形及地貌等具体条件确定。本条款主要引自国家环保局《核 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248 - 86 )第 2.2 款。 19.7.1 .3 限制区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小于 5 公里的范围。限制区内限制人口数量的机械增长,对新建和扩建项目加以引导和限制。本条款主要 引自国家环保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243 - 86 )第 2.2 款 及深圳市《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19.7.1 .4 应急计划区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要求及核电站的建议,经省应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 会议批准 而确定的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 10 公里的范围。应急计划区的 划定是为了制定恰 当的应急计划,以保证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采取有效的 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核事故造成的危害。本条款是主要参照核工业 部《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第 2.9.3 条及深圳市核电站事故应急计划专题报告制定的。 19.7.2 除核电厂以外,城市中其它民用核设施也是潜在的灾害源,应采取 适当的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本条款主要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 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一 97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中 小类 类 类 居住小区、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 居住用地 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地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独栋住宅、 以别墅为主的用地 R1 R11 别墅用地 低层公寓用 以低层公寓为主的用地 R12 地 R 二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地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多层住宅用 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R21 地 中高层住宅 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2 用地 三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住宅与工业、商 地 业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 商住混合用 住宅与商业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且R31 地 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商业建筑面积 工业住宅混 住宅与工业等建筑有交叉的用地,且住宅R32 合用地 建筑面积大于工业建筑面积 四类居住用 布局不完整、临时性居住用地 地 R4 暂住住宅用 暂住区住宅用地 R41 地 五类居住用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乡村居住自留用地、 地 自然村历史居住用地 R5 在城市规划区内,在规划期内保留或逐步 乡村居住自改造的乡村式居民点用地(仅适用于村民自用R51 留用地 的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 配套设施用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肉菜R6 地 市场、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居委会等用 地 住宅区道路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R7 用地 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住宅区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8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不 商业性公共含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配套设施)及商业性 设施用地 办公、旅游区等开发项目用地 综 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 服装、纺织品、 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 商业用地 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 零售批发商店及其 C 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1 生活用品批 专业性批发商店、综合百货商店等生活用 C11 发零售业用地 品批发零售业用地 生产资料批 建材、机械、汽车及零配件、燃料、农机C12 发零售业用地 等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 市场用地 C13 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 金融业用地 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 本市的金融保险机构等用地 国内金融业C2 本国金融、保险、证券业用地 C21 用地 外国驻本市 其它国家和地区驻本市的金融、保险C22 金融业用地 机构等用地 服务业用地 各类服务行业用地 酒楼、餐厅、酒吧、排档等饮食业用 饮食业 C31 地 C3 临时性饮食 临时性食街、排档用地 C C32 业用地 摄影业等服务业用地和汽车、家俱、 其它服务业 C33 金属制品等修理业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等 旅馆业用地 C4 用地 商业性办公 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各种办公楼、写字C5 用地 楼和商业性展览设施用地 经营性体育、休闲设施,如高尔夫球 体育产业用场、网球中心、健身中心等体育、康乐设C6 地 施用地 医疗卫生产 私立医院及商业性医疗设施用地 C7 业用地 教育产业用 私立学校及商业性教育设施用地 C8 地 如特种公园、旅游度假村等开发项目 旅游度假及用地及独立地段的游乐场(不包括附设在C9 游乐用地 公园和旅游用地内的)、舞厅、俱乐部等 用地 提供作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使用及主 政府 / 团体 要由市政府投资的居住小区以上(不含居 / 社区用地 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用地 行政办公用 指行政、党派、团体等办公用地 地 市属办公用 指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G/IC11 地 府、各党派和团体等办公用地 G/IC1 公安、司法 法院、检察院、公安、派出所、交警、G/IC12 机关用地 消防用地 非市属办公 指非市属机关驻本市的办公用地 G/IC13 用地 指提供作文化事业和市区级配建娱G/IC 文化娱乐地 乐设施的用地 新闻出版用 指独立地段的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G/IC21 地 版社等用地(不包括印刷厂) 图书展览用 指市、区级配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G/IC22 地 科技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G/IC2 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 文物保护用护的历史文化古迹用地,不包括现状或规G/IC23 地 划改作其他用途的文物保护用地(归入相 应用地类别) 文艺团体用 指电影制片厂及发行公司、各种文艺G/IC24 地 团体等用地 广播电视用 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G/IC25 地 差转台等用地 市、区级配建电影院、剧场、音乐厅 影剧院用地 等演出场所用地,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 G/IC26 同类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市、区级配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 娱乐用地 G/IC2 G/IC27 活动中心等用地 市、区级配建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 体育用地 G/IC3 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 指医疗、卫生、防疫、保健、康复、休G/IC4 用地 疗养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教育科研 指中学、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等用地 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 指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G/IC51 用地 研究生院等用地 G/IC 中等专业 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用地 G/IC52 学校用地 中学用地 指普通中学用地 G/IC5 G/IC53 职业学校 指职业高中职业学校用地 G/IC54 用地 成人学校 指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教育学院、党G/IC55 用地 校、干校、职业业余学校的培训中心等用地 特殊学校 指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G/IC56 用地 科研设计 指科研、设计、测试机构用地,不包括G/IC57 用地 附属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指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其附 宗教用地 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改作非宗教用途的 G/IC6 宗教场所用地 社会福利 指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用地 G/IC7 用地 口岸设施 指海关、边防检查站、卫生检疫站、商G/IC8 用地 检局等边境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工业用地 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 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 一类工业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M1 用地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 二类工业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M2 用地 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 三类工业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M3 用地 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高新技术 高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M4 园区用地 产品生产经营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乡村企业建设的以 乡村自留商业、一类工业为主、控制二类工业的工商M5 工商业用地 业用地,不允许建设三类工业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 仓储用地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W 普通仓库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W1 用地 通仓库用地 特种仓库 对交通、设备、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W2 用地 市安全、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危险品仓库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W21 用地 用仓库用地 特殊仓库用 对交通、设备、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W2 W22 地 库用地,如粮食库、冷库等用地 W 保税仓库用 由海关批准设立的境内、关外保税仓W23 地 库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 堆放场地 W3 储物用地 对外交通用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 地 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1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 长途客运站及公路用公厕、休息购物等用 公路用地 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水域和其它用地( E ) T 高速公路用 高速公路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套的 T21 地 公厕、电话亭、加油站、休息购物用地 T2 一、二、三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及公路用T22 级公路用地 公厕、休息购物用地 长途客运站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用地 T23 用地 管道运输用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运输T3 地 管道用地 输水管渠用 城市饮用水等输水干管或干渠用地 T31 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城部分,包括码头作 港口用地 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1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42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 机场用地 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T5 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 市级、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 地 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道路用地 包括其交叉路口;不包括居住、工业等内 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用地 S11 S1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S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S15 地 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 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 S21 地 游憩集会广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S3 库用地 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中 小类 类 类 机动车停车 机动车停车场库专门用地 S S3 S31 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街道与镇级的市政公用设 市政共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 施用地 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 供水用地 U11 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U1 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M ),高 供电用电 U12 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 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 供燃气用地 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U13 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 公共交通用电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U2 U21 地 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轻轨交通用 轻轨交通站、场及线路用地 U22 地 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用地,包括出入口、 地下铁道用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等用U23 地 地 货运交通用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4 地 加油站用地 加油站用地 U25 其它交通设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U26 施用地 场、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电设施用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地 邮政设施用 邮政系统和非邮政系统的邮政设施用U3 U31 地 地 传呼业、电话、微波通信等电信设施用 电信用地 U32 地 环境卫生用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和地 雨水、污水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U4 U41 处理用地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或其它用地( E ) 粪便垃圾处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U42 理用地 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U5 设施用地 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葬设施用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U6 地 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防U7 用设施用地 洪等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 绿地 G 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 公共绿地 G1 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中 小类 类 类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 公园 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住宅区小G11 公园等用地 G1 街头绿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G12 地 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G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护绿地 园林生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 G21 产绿地 防护绿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的林带及绿地 G22 地、组团绿带 特殊用 特殊性质的用地 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 军事用机关、营区、训 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D1 地 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 察、导航、观测台 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等地, 保安用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政府 / D2 地 团体 / 社区用地( G/IC ) 保税区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用 D3 用地 农田保 由政府规定、地方划出的永久性农田保护区 D4 护区用地 风景区 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区用地 D5 用地 自然保 为保护动、植物种群而设置的国家级、省级D6 护区用地 自然保护区用地 水域和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其它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 水域 E1 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用地 E11 水源保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用地 护区 一级水 政府划定的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E2 E21 源保护区 二级水 政府划定的二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E22 源保护区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 菜地 E31 等用地 E3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 灌溉水 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E32 田 地 其它耕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3 地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 林地 E5 的土地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庄建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民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E7 设用地 建设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 弃置地 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E8 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发展备 规划中为城市远期发展确定的用地,及由政E9 用地 府控制的公共设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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