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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2019-02-28 4页 doc 15KB 1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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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同江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已经安排,但不在预算单位包干经费之内的项目经费。 (二)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主要指: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
同江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同江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已经安排,但不在预算单位包干经费之内的项目经费。 (二)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主要指: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 (三)省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需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拨付。 (一)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预算科,预算科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核对无误后签字,下达资金指标。 重大支出项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市长签批后方可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资金支出详细计划或()等证明资金支出去向的材料和拨款申请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1 作为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一次性追加支出的审批,坚持市长一支笔批钱的办法。具体的审批程序是:预算单位依据市长签批文件,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金,报告要详细说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资金额度。申请资金报告报局长签属意见后,需要审核的提交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长签批后拨款。不需要审核的由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签字后,报预算科追加单位预算指标。 (三)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指标文件安排的专项资金内容,列出用款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字后,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局长、主管局长、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签字后,预算科核销专项指标。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出涉及项目设备及大宗材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需经市政府投资办或委托的中介审价机构进行评审,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合同以及财政拨款的依据。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工程款按进度拨付,每次付款额度不超过本次付款期内已完工程量的80%。待项目竣工结算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金额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内付清。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有 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提交的支付申请、支付凭证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套用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资金。 第九条项目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必须按项目进度,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证,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项目法人审批后,方能支付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工程价款的结算严禁使用大额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每项支出要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正式税务建筑安装发票和有关收据进行结算,严禁白条子入帐。 第十一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由支付单位自行选择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方式,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财政资金,必须实行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需要拨付时,预算单位要填制拨 款申请书,并附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支付凭证,经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后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批复文件、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和支付凭证审核确认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资金拨付后,由国库科开具《转账通知书》发给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对结果进行绩效考评。重大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和财政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将根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同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江市财政局 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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