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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榕建市政[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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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榕建市政[2011]12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 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施工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申请人在申请前必须与道路权属单位或者维修养护单位签订《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协议书》,约定占道施工期限、范围、修复责任等,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一定金额的道路质量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二、开展福州城市占道施工综合考评...
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榕建市政[2011]12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 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施工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申请人在申请前必须与道路权属单位或者维修养护单位签订《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书》,约定占道施工期限、范围、修复责任等,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一定金额的道路质量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二、开展福州城市占道施工综合考评工作。由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制定《福州市城市占道施工综合考评标准》,组织对破路占道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同时上报市建委作处理决定。 特此通知 附:《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为规市城市道路破路占道施工,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福州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标准。 1、施工现场堆放 1.1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领用,并有专人看管,不得随意混放。 1.2施工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设计的位置放置;按品种、分类分规格整齐堆放,设置明显标牌;大型工具需做到一头见齐,钢筋、构件、钢模板、各类管材等应使用方木垫起,必要时需整体捆绑牢固。 1.3材料、渣土、废弃物等堆放高度必须确保安全。堆放点周围应采用移动式连续围挡,不得采用彩带等绕行牵拉物替代安全围挡牌或采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围挡牌。 1.4材料堆放区应做到随完工随清理。拆除后的模板、钢管等物料和不用的工具、设备等应及时清理运离现场,不能马上运走的应严格按要求堆放整齐。 2、现场围挡 2.1 工地作业区现场各种临时堆放物(含材料、机械、设备、渣土、废弃物等)、破路点、积水坑、开启的各类检查井、沟槽等必须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连续围挡。在工程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不得将围挡拆除。 2.2占用市政道路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应按规定采用围墙封闭,围墙统一采用砖砌24墙,高度需在2.5米以上并采用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外墙面要分批抹光刷白处理(或依审批部门确定),并必须进行保洁美化处理。 2.3 同一位置占用市政道路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应按规定采用固定式连续性围板封闭,固定式围板材料统一采用镀锌夹芯压型钢板(彩钢板厚>0.7毫米,中间50毫米厚聚乙烯发泡板),高度不低于1.8米;每隔2米应预埋ф48钢管做为主柱,埋深0.5米,外露高度1.2米,设两道横杆,用扣件连接;其中底座为高度0.6米、厚18、M5砂浆砌筑的砖砌体并粉刷,防止泥浆等杂物外泄。 2.4占用市政道路工期在15天以下的,应按规定采用移动式围挡,移动式围挡要采用市政统一规格、色彩(长1.25米,宽0.95米,黄黑条纹相间,中间标注市政维护、电力施工等字样),连续密围,特殊情况围挡牌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严禁使用彩布等柔性材料或用破旧围挡牌进行围挡,出现围挡牌破损或反光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换,围挡牌应按新、旧归段使用,确保围挡牌整洁划一,整体效果好。 2.5 围墙和固定式围板的工地应设置大门,并要求在出入口处张贴工程告示牌。移动式围挡根据施工管线类型在每块围挡上给予标注(如市政维护、市政通信、污水管道、自来水、煤气、电力、温泉、电信、移动等),且每隔30米应设有一块带告示牌的围挡牌。告示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工期、起止时间等,要求字迹清晰显眼(采用红底白字)。 3、交通安全设施 3.1离地面高度超过2米的沉井、坑洞和沟槽四周临边应在围墙、围板或围挡内侧设安全防护栏杆(统一采用ф48钢管制作,上横杆高度1.2米,下横杆高度0.6米,固定端埋深不得少于0.5米),并在迎车侧围挡外再加设3层以上防撞沙袋(叠放)。 3.2工地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牌应设置反光标识,夜间应增设反光警示标志或警示灯,占用车道施工时应设置导向牌或符合道路安全的标识。 3.3 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现有通道的,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或相关单位同意后,根据现状通道功能设置相应标准的临时便道,并加设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4、现场环境卫生 4.1砂、石、水泥等影响道路清洁的材料及未及时清运的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如进行遮盖、袋装、帆布铺垫等),避免污染路面和产生扬尘。 4.2应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做到渣土日产日清,围挡外严禁堆放或外伸各种施工材料、渣土,应保持围挡及周边环境清洁、干净。 4.3不得在作业现场设置帐篷、床铺等设施以及晾晒衣物等。 4.4工程完工或阶段性移交时应做到同步清场和交接。工程完工后,在作业区内的路面全面恢复使用前,必须采用压力水枪对作业区范围内的路面进行全面冲洗,确保路面恢复使用前整洁、干净。 5、工地排水 5.1 应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排水,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使工地现场及周边保持良好的排水状况。 5.2 施工工地排出的废水未经市政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直接排入路面及临近的管、沟和河道。 5.3 禁止将泥浆、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污水管系统及沟渠、路面、绿地等影响现状设施使用和周边环境。 6、个人防护 6.1 作业人员(包括驾驶员)应根据工种和作业环境正确穿戴配置统一的 安全服、鞋、帽等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同项目业主单位要以标志区分(建议标志为:市政维护、市政排水、水环境、市政通信、自来水、煤气、电力、温泉、电信、移动等)。 6.2 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后方可开始操作。 6.3 开工前应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合格有效,防护用品失效或破埙后应立即更换。 6.4 工地范围禁止打赤膊、打赤脚和穿拖鞋等不文明行为。 7、其他 7.1 机动车辆在现场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周边设置疏导警示标志,应按照相关规定行车装卸,不得随意影响交通,不得破坏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其他公用市政设施。 7.2施工应按破路审批的要求采取分段作业,逐段修复。 7.3 不得在现有路面上直接搅拌砼、砂浆,造成路面破坏或产生二次污染。 8、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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