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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商局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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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商局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苏州工商局管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管业务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科学监管能力~根据江苏省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及《企业退出督查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管,~是指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外资登记监管处、个体私营监管处、各直属局、分局监管科以及各基层分局,所,职责范围内的工商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
江苏省苏州工商局管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苏州工商局管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管业务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科学监管能力~根据江苏省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及《企业退出督查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管,~是指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外资登记监管处、个体私营监管处、各直属局、分局监管科以及各基层分局,所,职责范围内的工商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上述所列部门涉及信息系统中其他子系统的操作适用相应的业务规范, 上述所列部门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涉及信息系统中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子系统的业务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管理部门涉及监管的技术支持~以此规范为参照依据。 第二章 信息系统权限设臵规范 第五条 信息系统中监管操作权限的设臵应遵循“职权相当、有利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除本《规范》明确规定禁止设臵的权限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向本级或上级信息管理部门提出设臵权限的申请~向上级信息部门申请的权限必须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查询系统的权限设臵原则上不受限制~但必须遵守信息管理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 第八条 苏州局企业监管部门及各直属局、分局监管科应当查询到辖区内基层分局,所,监督检查的工作状况。 第九条 年检管理、警示管理、监督管理中下列权限的设臵实行审、核分离: ,一, 年检勘误、延期年检、延期年检勘误, ,二, 年检批量吊销、年检吊销撤销子系统, ,三, 委托办理的年检, ,四, 各类警示的登记、解除。 第十条 除基层分局,所,有权登记的警示外~其余警示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并不得委托基层分局,所,操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管监管业务局长在信息系统中的核准权限经其本人同意可以授予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操作。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子系统中除市场主体下发权限属企业注册部门外~其余权限设臵根据基层分局,所,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三章 年检管理规范 2 第十三条 企业年检应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省、市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有关当年度的年检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上级局可以委托下级局负责其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委托年检~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责任。 第十五条 每年3月1日前~企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注册部门应予以正常办理~同时告知变更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对迁出企业应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迁入后所在地登记机关参加年检。 3月1日前~企业类型发生变更的~相关注册部门应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按变更后的企业类型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应先办理年检后再办理变更。 因特殊情况急需先行办理变更的~注册部门应书面年检部门~并告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监管部门在办理年检中发现企业因前臵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条件~需强制变更后再年检的~年检部门应书面通知注册部门, 年检部门在受理企业年检时发现有警示的~应停止受理~与相关部门联系~待警示事项得到处理~解警后方能继续操作。 3 迁出企业应先办理年检后注册部门方可办理迁出手续。迁出局应将企业年检书式材料与企业档案一并移交,对已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后迁入的企业~接收局的注册部门在做迁入手续时应查看是否有年检信息~如信息有失~应将原年检信息一并录入电脑。 第十七条 6月30日后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办理变更登记~待企业按规定补办年检后~注册部门方可受理,企业申请注销的~注册部门应通知年检部门及时解除警示。注册部门严禁使用“特殊解除”、“解除锁定”强行办理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在《吊销处罚决定书》发出后~如企业要办理注销手续应先由年检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结束吊销流程后~凭《吊销处罚决定书》及年检部门的证明到注册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臵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除上述规定企业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外~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因某种情况~必须向登记机关说明或报告的材料, 2、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需要的资料等, 3、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委托年检单位应执行委托方的年检申报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一经向年检部门申报年检材料并为工商部门受理~即视为参检企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对当场办理并通过年检有困难~或者存在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出具《企业年检受理通知书》, 5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不予受理年检适用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年检部门认为不宜受理~需要企业先行说明或纠正的情形并出具《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载明企业申报年检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年检部门对再次申报的具体要求、时限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在6月30日前向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年检申请~经办人提出初审同意后~报经领导同意~可以延迟申报年检。但延迟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 年检材料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应要求其具文说明不经营的正当理由。 对有正当理由的,如新设立企业在筹备期的等,~应当办理年检, 对无正当理由的~发出《限期注销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注销~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营不正常特指:,1,公司制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2,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3, 6 企业自行申报不再经营~已经开始清理 债权债务的,,4,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局、分局监管科应当在年检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工商局监管部门报送年检总结报告与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对未参加年检企业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及吊销处理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工商局《未年检企业处理程序规范》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基层分局,所,应根据拟吊销企业名单在吊销处罚决定前按注册地点实地复查。 经复查后的拟吊销企业名单必须由两名复查人员校对并签字后交基层分局,所,分管局长确认。 第三十条 年检批量吊销的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省、市工商行政机关的规定~责任部门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年检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吊销企业的吊销资料必须齐全~实行一户一档。 第三十二条 被吊销撤销必须手续完备、理由充分~相关书式材料必须存入企业档案。 第三十三条 年检管理各环节中~涉及的书式档案必须与录入的年检信息相一致~操作者必须与书式材料上的签字人相一致。 7 第四章 警示管理规范 第三十四条 警示管理应当贯彻“谁登记、谁解除”、“谁登记、谁负责”、“谁解除、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警示级别依据江苏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十六条 警示管理根据机构职责确定。 ,1,一级警示1—4项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 ,2,二级警示第6项由监管部门和外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 ,3,一级警示5—9项、二级警示1—5项及三级警示由企业监管、个私监管及外资监管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4,一级警示第10项由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 ,5,三级警示第6项可以由公平交易部门实施。 第三十七条 警示登记与解除必须具备符合警示登记的书式材料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才能手工登记与解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业务部门为单位,应当建立警示编号台帐~编号规则为:A工商B字C第D号~其中A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简称~B指业务部门简称~C指年份~D指当年度警示顺序号。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的警示编号规则由各直属局、分局制定。 第四十条 对同一机关登记的警示一律不得使用特殊解除~应当依据“谁登记、谁解除”的原则办理,对外地迁入的企业需 8 要使用特殊解除的~应当按警示具体内容由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 第四十一条 因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受警示限制而实施的警示临时解除不受“谁登记、谁解除”的限制。 警示临时解除的期限必须与所办业务时间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 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具体业务因二、三级警示限制无法操作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当具体业务不受警示内容限制时~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临时解除后再受理~或先受理再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解除锁定, 当具体业务受警示内容限制时~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经局领导同意~依照上款程序予以受理。 第四十三条 对受理的警示登记申请~必须在负责人审核同意之后的当天输入系统。 第四十四条 除四十一条所指情形外~所有警示的手工登记、解除必须填写《警示登记申请表》或《警示解除申请表》~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规范 第四十五条 基层分局,所,经济户口管理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做到“户口管理网格化、监督检查科学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基础工作化”。 第四十六条 基层分局,所,经济户口管理在实行网格化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分类、明确监管重点~逐步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科学监管。 9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基层分局,所,开拓创新监管思路~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第四十八条 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内容: ,一,市场主体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是否按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是否具备国家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商标、广告、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是否依法履行退出市场的清算义务~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形式: ,一,综合检查:指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不含当年度新设立企业,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有实施的全面检查。 ,二,定期检查:指对下列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的实地检查~新设立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结案后整改企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中的D类企业。 ,三,专项检查: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对特定对象或特定内容所进行的不定期检查。 ,四,重点检查: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 10 件线索有理由认为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所进行的检查。 第五十条 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基层分局,所,分管局,所,长对本分局,所,巡查工作进行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巡查监管组组长对本组巡查工作进行组织、部署、监督、检查, ,二,巡查监管组负责对综合检查、定期检查的计划、实施、信息记录~负责部分专项检查的实施、信息记录, ,三,经检中队负责对重点检查的计划、实施、信息记录~负责部分专项检查的实施、信息记录。 第五十一条 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基本流程: (一) 准备阶段分为: 1、市场主体的认领及退还, 2、巡查组的设立及配臵, 3、市场主体的划分, 4、重、热点行业的设臵与标注。 ,二,实施阶段分为: 1、制订计划, 2、打印表格, 3、实施检查, 4、情况处理, 5、巡查记录, 11 6、信息录入, 7、检查汇总。 第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的认领及退还: 由基层分局,所,分管监管的领导指定专人~将非本管区市场主体予以退还,同时认领属于本管区的市场主体。 每个工作日上午应当进入信息系统查看待认领市场主体。 第五十三条 巡查监管组的设立及监管网格的划分: 由基层分局,所,分管监管的领导负责设立巡查监管组~合理配臵监管资源,同时按巡查监管组的监管区域划分相应的监管网格。 第五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划分: 巡查组设立后~各巡查监管组根据所处监管网格进行市场主体划分。 新设企业应当在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相应的监管网格。 第五十五条 重、热点行业的设臵与标注: 由基层工商分局,所,监管分管领导指定监管干部负责重、热点行业企业的标注工作。 重热点行业企业的标注工作与新设企业监管网格划分同时完成。 第五十六条 基层分局,所,按照不同要求分别制定检查计划: ,一,制定月度巡查计划:每月底制定下月综合检查及定期检查计划。 12 ,二,根据月度计划及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分别制定单次综合检查计划和定期计划~对所要检查的市场主体、时间、检查人员予以确认。 ,三,根据上级机关的布臵和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时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包括专项检查内容、时间、人员。 ,四,根据案件线索和其他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制定重点检查计划。 第五十七条 网格化监管的一般频次: 依照《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监管频次: ,一,A类企业免于综合检查, ,二,B类企业实施1次综合检查, ,三,C类企业2次以上综合检查, ,四,D类企业1次定期检查, ,五,新设企业1次定期检查, ,六,重、热点行业企业监管频次依照《重、热点行业企业检查规范》执行。 第五十八条 网格监管的责任人应当根据本《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检查。 第五十九条 检查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类类型~在检查内容上突出重点。 ,一,生产型企业的检查重点: 13 通过对企业印章、信笺、名片的使用情况的检查~看企业有无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通过对企业注册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看企业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具体从资金来源和银行日记帐中查看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再根据资金流向看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 通过对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看企业有无超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无签定无效合同、违法合同~有无以合同形式购销进口的机械设备、产品、元件、原材料的行为~若有则检查其进口商品合法来源证明~具体查验有无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中的任何一种凭证, 通过对企业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看企业有无以未注册商标冒用注册商标、有无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无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构成侵权的商标、有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的行为、商标注册证有无过期、有无不标真实厂名、厂址的行为。若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属注册人许可使用的~则需查验商标注册证和许可使用协议, 通过对企业商标印制情况进行检查~看企业有无委托无《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企业印制商标的行为~对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根据许可协议查验有无越权擅自印制行为, 通过对企业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看企业有无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的行为~有无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广告的行为~有无 14 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的行为, 通过对企业生产车间的巡视~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看是否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有无制造、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查企业所使用的生产机床、检测仪器、元件、原材料的原产地,国,~看是否为进口的元件、原材料, 通过对企业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原材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的检查~看企业所使用的产品的商标是否符合要求,同对企业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看企业所使用的包装是否标明了自己真实的厂名、厂址,看企业所使用的元件、原材料的原产地,国,是否为进口的元件、原材料,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无假冒伪劣的产品。 ,二,非生产型企业的检查重点: 通过对企业印章、信笺、名片使用情况的检查~看企业有无违反名称管理规定, 通过对企业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看企业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 通过对企业所经销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检查~看企业有无超越经营范围、有无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有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通过对企业广告行为的检查~看企业是否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个体工商户: 15 通过对个体户店面牌匾、招牌广告的检查~看经营户有无违反名称规定、擅设户外广告的行为, 通过对证照使用情况的检查~看经营户有无违反亮照经营的行为, 通过对商品经营种类的检查~看经营户有无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通过对商品标识的检查~看经营户有无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商品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重、热点行业企业检查重点依照《重、热点行业企业检查规范》执行。 第六十条 检查结果分为: ,一,正常经营, ,二,进入破产、歇业、解散、清算程序, ,三,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未改正, ,四,查无下落, ,五,许可经营项目无有效许可证书或文件, ,六,案后回访时违法行为未改正,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根据检查结果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当场处罚、录入警示、立案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等措施。 第六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填写《经济户口巡查表》~并由被检查单位盖章或签字~《经济户口巡查表》应当 16 保存2年, 检查人员应当于检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江苏省工商电子政务系统, 第六十三条 直属局、分局监管科应当在月末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检查所属基层分局,所,监管工作情况~并汇总成《经济户口管理统计表》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苏州局企业处。 第六章 系统操作及数据纠错规范 第六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具体操作应当依据《工商行政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规范进行。 第六十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进入系统的密码并适时更换。 授权他人用操作者的名义操作发生失误的~由操作者承担责任 委托他人用委托人的名义操作发生失误的~由委托者、操作者共同承担责任, 擅自用他人名义进入系统操作者~由操作者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录入信息时发生录入错误~应当及时加以勘误,前台无法勘误应当及时报告信息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 监管工作中发现系统中已录入的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填写《错误信息勘误表》按“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纠错, 本级不能纠错的由纠错责任科室负责向上一级报告~纠错责任科室有责任关注纠错的结果。 第六十八条 对监管条线在系统操作出现的问题及建议~由 17 监管部门负责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业务条线及信息管理两条途径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实施前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范》操作~一经发现将依据《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度》规定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由苏州局企业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6年3月 日起实施。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3月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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