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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6-如何保险-如何给孩子购买保险

2018-08-15 3页 doc 169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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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6-如何保险-如何给孩子购买保险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技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院办学特色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利用好学校资源和社会资源,做大做强校企合作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学院技术服务类校企合作项目。其他合作项目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分工 第三条科研处是我院科研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技术服务项目应当先向科研处申报立项,符合校企合作技术服务项目立项条件的应用研究项目由科研处负责推荐到校企业合作处立项实施。 第四条校企合作处...
34406-如何保险-如何给孩子购买保险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技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院办学特色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利用好学校资源和社会资源,做大做强校企合作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学院技术服务类校企合作项目。其他合作项目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分工 第三条科研处是我院科研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技术服务项目应当先向科研处申报立项,符合校企合作技术服务项目立项条件的应用研究项目由科研处负责推荐到校企业合作处立项实施。 第四条校企合作处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技术服务项目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校企合作处负责技术服务项目立项初审、签订、项目检查、结、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组织。 第六条各系部负责本单位项目推荐、合同的技术审查、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的预验收或预鉴定、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技术服务项目的申报、合同的履行、经费使用、项目结题与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技术服务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八条技术服务项目的立项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未来技术发展方向; (二)项目符合学院国家骨干院校创建发展需要; (三)项目应能体现出校企合作特色且项目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四)项目成果能转化产业运用,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项目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六)项目技术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代表学院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含中心)应当先向科研处申报立项,并填写《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符合校企合作技术服务项目立项条件的应用研究项目经科研处审核同意的,按《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技术服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 第十条申请表由系部负责技术审查(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技术途径、研究进度、经费概算、人员组成等),审查后,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第十一条系部完成技术审查与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书)后一并报校企合作处。由校企合作处进行总体审查并组织校企合作委员大会进行评审和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凡经校企合作委员大会评审批准立项的技术服务合作项目,应按《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技术服务项目承诺书》的要求做出承诺。项目承诺书签订后,由校企合作处根据学院技术服务资金使用计划,分配各项目资金额度,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学院对申请立项项目行文批复。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科研成果(含获得专利、已有成熟技术等),具有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价值,可直接推广应用,不需要进行科研立项的技术服务项目,直接向校企合作处申请立项。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项目合作协议(合同书)应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签字确认,并由系部与校外合作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合同。凡未经学院和校企合作处审批而签订的技术服务项目协议(合同书),学院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的设立和项目组的组成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是学院为完成校企合作技术服务项目,由学院认定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负责技术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对项目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的选用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学院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心强,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精神,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技术上有专长,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经验,能处理所负责项目涉及的技术与管理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公关能力,能够根据研究计划合理使用技术力量,能够团结带领项目组成员一起完成技术服务任务; (四)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进度,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校企合作处与学院商议后,有权更换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技术服务项目研究内容,自主遴选和确定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应做到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二)主持技术服务项目方案的论证,拟定项目研究的总体方案,确定技术途径、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与学术研讨; (三)负责子项目或子系统间的技术协调,组织领导科技人员进行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四)负责技术服务项目原始技术资料积累、各种技术研究报告的撰写与归档; (五)按照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核算; (六)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和校企合作处或委托方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接受项目组成员的监督和校企合作处的检查; (七)负责研究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成果鉴定; (八)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有责任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成果需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严格控制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将属于学院的技术成果以个人或校外合作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技术服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项目组成员应自觉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和领导,对项目负责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自己的分工任务,并积极配合其他项目组成员一起完成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变更: (一)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均不得随意变动。 (二)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调离学校或退休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校企合作处审批,重新认定项目负责人,并办理工作移交。 (三)新立项目在立项当年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及成员。 第五章技术服务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技术服务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从项目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直到项目完成验收或鉴定的整个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系部负责实施。跨系部项目由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负责、相关系部配合实施。 第二十条系部负责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年中检查和年终总结。系部要充分发挥和调动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该项目获得正常拨款与经费滚动支持的主要依据,并与系部进一步争取新上项目挂钩。 第二十一条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对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和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因完成合同内容而对外订立的委托加工、订购设备、采购材料的合同属原合同的关联合同,其签订视同于技术合同。 第二十三条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整理试验数据、图像资料等,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已经纳入学院校企合作的技术服务项目,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需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校企合作处批准后方可改变。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的技术服务项目,学院可以在征得校企合作处或校企合作单位同意后终止,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无故终止技术服务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无故拖期技术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因主观原因或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技术服务项目拖期或撤消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同时进行财务审计,如若发生法律赔偿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校企合作处在校企技术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权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项目合作协议(合同书)履行情况。 第六章技术服务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技术服务项目应按合作协议(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与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与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校企合作处或项目合作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或验收。 第三十条根据校企合作处或项目合作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项目结题报告、项目验收或鉴定三种形式。 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或鉴定程序:由项目组提出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经项目所在系部审查后报校企合作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校企合作委员会实施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三十二条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的各种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校企合作处的具体要求负责准备。 第三十三条参加项目验收或鉴定的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根据校企合作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管理要求,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校企合作处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开题论证报告;任务书、协议书、技术合同;年度进展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论文、技术文件、技术图纸;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验收材料、鉴定材料等。没有完成资料归档的,校企合作处不受理项目的成果登记。 第三十五条技术服务项目通过校企合作委员会的验收或鉴定后,项目组应向校企合作处提交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结题或验收证明,并由校企合作处归档。 第七章技术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及项目文件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校企合作处系学院技术服务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校企合作处系管理范围。 第三十七条校企合作处负责承担所有技术服务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系部负责本系部承担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三十九条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负责本人承担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八章技术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及项目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技术服务项目经费应转入学院财务指定帐户,并由学院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按技术服务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技术服务项目需要学院资金资助的,项目合作方应先行把合作资金转入学院财务帐户,经费到校后,项目组提出经费上帐申请,经财务处和校企处审查通过后,由财务处上帐拨付资助款项。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学院资助款项应分期拨付。首付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30%,一般应留足20%的余款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付。合作方提供的资金视具体情况由校企合作处及院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四十三条技术服务项目学院资助额依下列依据进行资助: (一)符合国家、地方经济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对学科和专业建设有重要贡献的,项目预期成果能为学院带来较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其目标审请国家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易转化推广的学院资助8-15万元。 (二)符合国家、地方经济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对学科和专业建设有重要贡献的,项目预期成果能为学院带来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其目标能在产业领域中达到技术、工艺创新的,项目成果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学院资助5-8万元。 (三)对教师在基础和应用领域开展专题研究,和企业开展联合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项目,其目标能全面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的,学院资助2-5万元。 第四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经费使用,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纪行为,将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审批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技术服务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技术服务项目成果转让和成果评估入股一次性转让收益中,纯收益的80%作为项目组成员和在该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奖酬金,奖酬金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决定;10%分配到相关系部;其余10%归学校。特殊约定的除外。 同一科技成果可多次转让。多次转让纯收益中,项目组奖酬比例从初次80%比例开始按10%/次递减。递减比例的部分归学校所有。 第四十七条技术服务项目成果在转让时可作价入股注册企业,产品应印有“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监制”。学校所得股份的70%用于奖励完成该成果的项目组的科研人员和在该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具体分配由项目组负责人决 定;10%股份分配到相关系部;其余20%股份归学校。 第四十八条学院校企合作处为全院技术服务项目及经费的管理与统计归口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及修改须经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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