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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期末复习题

2018-01-07 50页 doc 152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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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期末复习题教育法学期末复习题 名词解释 1教育法学(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以及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学科。 2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发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业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或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5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题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1教育法学(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以及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学科。 2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发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业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或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5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6教育法的渊源 :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7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8社会教育权 :是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9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10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1受教育权: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1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 14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受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15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 16积极作为:即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17结构相关:是指任何一些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的教育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8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导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9行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20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是指无需其他教育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21教育事实构成:是指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22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新、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23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24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25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26学制(学校教育制度或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27学前教育 :也称幼儿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 28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9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 30成人教育:是指通过业余时间、以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 31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 32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选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33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34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得的主体资格。 3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 1 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36教师的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次行为的资格。 37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的义务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38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有关教师资格鉴定和教师证书发放的制度,它通过资格鉴定,对合格者发放证书,授权证书持有者在教育系统内从事专业活动的权利。 39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40教师聘用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41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等进行的考察和评价,为教师的职务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提供法律依据。 42教师的奖励:主要是指由政府、社会和学校依法提供给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物质奖赏和精神鼓励。 43教师的惩罚:是指政府、学校和社会实行的对教师违反规定行为的相关精神、物质以及法律上的惩处。主要分为违反教师道德、违反职业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惩处措施和办法。 46教师的培训:是指专门的教育机构为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47学生:是指在各级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48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 49学生隐私权:是指学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的权利。 50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简称,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51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52学校保险:是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既涉及商业保险也涉及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它包括财产和人身保险。 53学校捐赠:是指学校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54学校融资:具体是指学校从自身资金形状和运用情况出发,根据学校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学校内部积累或向学校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团体及个人凑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学校现实与未来发展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 55社会教育:是指学校和家庭之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文化部门对学生直接和间接地进行各种教育活动,包括大众传媒教育、校外教育和社区教育。 56校外教育:是指利用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对青少年和儿童学生 进行的教育,包括各种科技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主要通过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等专门的社会教育机构来实施。 57社区教育:是指为实现社区全体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区的发展而进行的社区性教育活动和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教育、文化生活教育、科普教育、法律教育等,并常常通过建立跨系统、跨行业的群众教育组织—社区教育委员会来组织实施。 58委托培养:是指由有人单位出教育事业费和基建费,委托学校招收、培养所需专业的学生,学生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的人才培养活动。 59协作办学: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和科研单位参与高等学校办学,实行产学研相结合,与学校协作培养人才的办学活动。 60产学研相结合:是指学校或科研院所,或两者同时与企业结合,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合作运作机制。 42教育投入:是指教育活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 43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 44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 46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7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8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的法律责任。 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 49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的教育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 50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51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52教育申述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2 53教师申述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述,请求处理的制度。 54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请求处理的制度。 5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56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与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57民事诉讼: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58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59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60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要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意愿以一定方式于外部的行动。 61教育行政执法: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 62学校事故:广义的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学生、教员、设施、设备的事故以及盗窃、火灾等其他灾害的总称。侠义的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受伤、疾病、死亡事故。 63教育法制:是指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实施干预和调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以法律为主要依据,教育问题的解决在相当程度上诉诸于法律调节领域。 简答与论述题 1(教育法的含义与特性是什么, 答:(1)教育法的含义为: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行为规范。 (2)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2(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我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4)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3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参考观点:(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2)《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3)《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可以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遍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就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3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5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2)法律。法律有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6)规章。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注意:《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属于法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属于行政法规;《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等属于规章。 6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效力, 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或组织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教育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7何谓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我国现有的教育法体系基本由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构成。其中,纵向层面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构成的统一体;横向层面依据现行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将教育法体系划分为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经费投入法等主要方面。 8如何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类型, 4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得”等字样。 9何谓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具体地说,它通常包括三个部分:假定、处理和奖惩。其中,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奖惩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何谓教育权,其可分为哪几种, 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出发,可将其划分为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 11如何理解国家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司法权;在纵向上一般分为中央教育权和地方教育权。其中,教育立法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权力。教育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教育司法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教育案件做出裁判的权力。 12如何理解学校教育权,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即使是以国家非财政性支出为经费来源的学校,其办学宗旨也不可以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悖,不可以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教育权教育权的内容包括9条,可分别简称为:“办学自主权”、“组织教学权”、“招收学生权”、“管理学生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教师权”、“管理设施权”、“拒绝干涉权”、“法定其他权”等。 13如何理解社会教育权,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社会教育权主体的利益实现,需要通过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抑制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来保证。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教育权虽然属于国家教育权之外的权利,但仍然要受到国家教育权的制约。社会教育权包括: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依法举办学校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教师进行聘任、培训、奖励的权利,对举办学校的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举办学校招收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如何理解家庭教育权,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家庭教育权是相对于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包括:参与监督学校的教育 教学工作的权利,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如何理解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和发展特点, 5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受教育权首先是人的应有权利,其次是法定权利。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1)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2)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教育法》中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也做出了规定,共包括五项权利,可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法定其他权。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为:(1)向追求学习权发展;(2)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发展。要知道什么是学习权、弱势群体有哪些。 16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为:?共同特点:A.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B.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C.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不同特点:A.二者的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A.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B.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C.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17如何应用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知识,分析与之相关的实际问题。 答:主要针对国家、学校(包括教师)、社会、家庭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滥用教育权或对教育权的不合理设定,以及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例如,学校违规招生、乱收费、随意开除违纪学生、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教师将违纪学生赶出教师、不按时上课,家长不让适龄儿童上学,等等。 18如何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指学校与教师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指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指家庭需要与学校配合,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还要对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义务。(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9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 6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为保证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权,除学校、教师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学生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20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物;二是行为;三是人身利益。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21如何理解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何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中,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在此,还应注意,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条件为:(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22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有哪些, 概括地讲,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其中,不动产主要包括学校占有的土地及各种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动产主要包括学校的各种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2)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教育教学行为等。(3)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主要是指公民或组织的名称,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身份、隐私等。 23何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其中,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 24如何理解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权利和义务 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也是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7 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详见文字教材p68-69的有关内容。 25何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出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26教育法律事实有哪些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教育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1)事件和行为。按照教育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其中,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教育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2)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分为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其中,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是指无需其他教育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教育事实 27何谓教育立法,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28如何理解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教育立法权限可分为以下层次:(1 指教育法律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指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指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指教育自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由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地方自治机关(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指教育规章要由有权制定规章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9何谓教育立法程序,其主要步骤有哪些, 立法程序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步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30何谓教育法的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何,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31何谓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8 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32何谓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 33何谓教育法的解释, (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2)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3)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而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其中,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和国家的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4)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34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作用及类型, (1)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2)教育法制监督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监督主体是指教育法律监督权的实施者,它又有来自国家机构内部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国家监督和来自国家机构以外的各种组织和个人的社会监督之分。其中,国家监督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能直接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监督;社会监督是由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具有舆论作用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指在教育法运行过程中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监督内容是指教育法的运行情况,主要就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5 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及类型如何, (1)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2)教育法制监督的类型:? 教育法制监督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其中,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各级政府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检查、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可以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其他社会组织(如: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公民)的监督。 36何谓学校教育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2)学前教育,也 9 称幼儿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3)初等教育,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小学,又称小学教育,学习年限为5至6年,其任务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4)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3年,或初中,年高中,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至18周岁的少年和青年。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是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5)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7如何掌握义务教育制度, (1)义务教育的含义:我国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经过修订,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的关键词为: 国家统一 所有国家保障公益性(2)义务教育的学制:《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8如何理解职业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该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职业教育法》中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详见文字教材p103-104的有关内容。 39如何理解成人教育制度, 成人教育,是指通过业余时间、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详见文字教材p105的有关内容。 40如何理解扫盲教育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还规定了个人脱盲标准: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详见文字教材p105-106的有关内容。 41如何理解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水平考试。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还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通过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考试的种类与机构必须经由国家批准。《教育法》中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10 42 如何理解学业证书制度, 《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凭证。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的特许权力,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或教育考试机构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同时,受教育者必须经过一定的考试或考查,鉴定合格者,才能获得一定的学业证书。另外,对于任何未经批准和认可的机构,擅自招生和发放学业证书,任何教育机构擅自发放超过其层次和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其依法进行惩处。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方面。 43如何理解学位制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从1981年实行的《学位条例》开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学位条例》第三条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国学位又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12个学科门类授予。 44何谓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 45何谓教育评估制度,其基本类型如何, (1)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2)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46掌握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适龄儿童与少年的义务,并能依法举例说明或分析相关的违法行为。 (1)首先,应掌握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义务教育法》中,对上述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义务教育应尽的义务都分别做出了规定。? 国家与社会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义务等。? 社会的义务:社会有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的义务。? 学校的义务:主要包括:A.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发展的义务;B. “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等。? 家庭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有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义务教育法》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2)其次,需结合实际或具体案例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问题进行分析。如:可针对家长不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或强迫其辍学打工的问题、学校分设重点班的问题、学校乱收费问题、学校随意开除学生等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 11 47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对这一概念,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取得的;(3)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从现行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上看,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二是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首先,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的法人地位是明确的。《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学校只要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应由行政法规定它的法律地位。学校在同国家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关系时,其地位是不对等的。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下达的行政措施,学校就应遵照执行,而不得各行其是。如果学校认为某项行政措施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地方,可以通过一定渠道向上反映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但在没有作出否决之前,仍然要遵照执行。《教育法》关于学校的所有规定,无论是设置、权利与义务,还是运行和管理的规定,均体现了上述基本特点。此外,学校作为行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个问题是,学校自身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学校不是当然的行政主体,但获取授权的学校也可以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拥有处理授权事项时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在某些具体事项上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8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1)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为:?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可简称为“四有”,即“有章程、有教师、有设施、有经费”。(2)学校设立的基本程序《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两种程序性管理制度。登记注册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进行审核,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只要拟办的教育机构符合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就予以登记注册,使其取得合法地位。审批制度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几个环节。 49学校应如何行使自身的权利, 答:《教育法》中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一方面,学校应依法行使这些权利,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这些权利,侵犯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例如,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招生、乱收费;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另一方面,学校应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寻找适宜的法律救济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例如,学校对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非法干预,如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可依法予以拒绝。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进行回答。 50学校应如何履行相关的义务, 答: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一方面,学校应认真履行这些法定义务。例如,学校不得克扣教师工资、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学校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举办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等,以切实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采取“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教师家访、或找个别学生谈心等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家长了解子女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等。另一方面,当学校未 12 能履行这些义务而侵犯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学校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克扣教师工作资、巧立名目乱收费等。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进行回答。 51如何理解学校内部权力的划分及其运行机制, (1)学校内部权力的划分。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民办学校中实行)等。在学校内部领导体制中,校长、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和学校教职工,是形成学校内部权力的三个重要主体,他们各自有其独特的地位和职责。(2)学校内部权力的运行。为确保学校内部权力的有序运行,需要做到:? 权力职责明确化;? 权力行使制度化;? 权力过程监控化。 52何谓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 答:(1)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我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从而,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身份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 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 从教范围——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责任使命——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2)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教师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有所规定和体现;? 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确立了教师的政治地位;? 教师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赋予了教师主体资格;? 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给予了教师的经济地位;? 尊重教师的法律规定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节日的法律规定再次确认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53教师有哪些权利,教师应如何行使自身的权利,教师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2)《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科学研究权”,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其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取报酬权”,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也可简称为“民主管理权”,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培训权“,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3)一方面,教师应依法行使这些权利,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这些权利,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例如,教师应正确运用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伤害学生,不得侵犯学生隐私,不得在课堂上散步反社会言论,不得将违纪的学生赶出教室,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应当客观公正的评价,等等。另一方面,教师应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学生(或其家长)侮辱、殴打、谩骂教师,学校违法开除教师、拖欠教师工资,学校领导对教师打击报复等等,也应通过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进行阐述。 54教师有哪些义务,教师应如何履行自身的义务,教师应如何对待学生的不良行为, 答:(1)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的义务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2)《教师法》中,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 13 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也可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它是对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 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义务。? 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也可简称为“思想教育”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也可简称为“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也可简称为“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也可简称为“提高水平”义务。(3)一方面,教师应认真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例如,教师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认真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侮辱、谩骂、体罚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的隐私;等等。 另一方面,当教师未能履行这些义务而侵犯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时,例如,教师不按聘约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按时给学生上课,侵犯学生的隐私,侮辱、谩骂、体罚学生,乱收费、乱罚款等,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进行回答。 55何谓专业化,如何理解教师专业化的法律规定, 答:(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专业这一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2)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教师专业化的全面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维护。其中,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有关教师资格鉴定和教师证书发放的制度,它通过资格鉴定,对合格者发放证书,授权证书持有者在教育系统内从事专业活动的权利。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资格取得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其中包括招聘、签订定聘任合同、续聘(或解聘、辞聘)几个环节。 56如何理解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相关规定, (1)教师的考核;? 教师的考核的含义:它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等进行的考察和评价,为教师的职务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提供法律依据。? 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中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法》中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2)教师的奖惩;教师的奖励主要是指由政府、社会和学校依法提供给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物质奖赏和精神鼓励。教师的惩罚是指政府、学校和社会实行的对教师违反规定行为的相关精神、物质以及法律上的惩处。其主要分为:违反教师道德、违反职业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惩处措施和办法。(3)教师的培训;? 教师的培训,是指专门的教育机构为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的内容:《教师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57何谓学生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 学生的定义: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学生的法律地位的含义:它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学生法律地位的取得是以学生的受教育权为基础的。(2)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的法律地位的来源:学生的法律地位的来源主要体现在学生的几个“身份”上: 一是公民身份。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具有《宪法》和法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 14 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例如,《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一般学生身份。即以学生身份享有教育法律所赋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的各项权利。例如,《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三是特定学生身份。即不同类型、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小学生与大学生不同。未成年学生与成年学生不同。这主要是学生间的区别。? 学生法律地位的体现;就学生法律地位的体现来说,主要包括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首先,学校作为享有教育权力,承担教育任务的重要主体,实现着国家向公众提供教育的目的。因而,二者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其次,我国的教育法律通过授权的方式,规定了学校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教学等方面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它强调双方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58学生有哪些权利,学生应如何行使自身的权利,学生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2)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可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法定其他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我们可以分两方面来进行理解: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一方面,学生应依法行使这些权利,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这些权利,侵犯教师及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例如,学生应依法行使自身的参加教育教学权,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课堂纪律等。另一方面,学生应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学校违法开除学生、违法拒发学位证或毕业证、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乱收费、乱罚款;教师不按时为学生上课或不认真备课,将违纪学生赶出教室,侮辱、殴打、谩骂、体罚学生,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侵犯学生隐私等等,也应通过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论述过程中,需将相关权利细化,并结合实际进行阐述。 59学生有哪些义务,学生应如何履行自身的义务, (1)与学生权利相似,学生的义务也分为学生作为公民义务和作为学生义务两部分,《教育法》中对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义务,可分别简称为:“遵守法律义务”、“养成良习义务”、“努力学习义务”和“遵守校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努力学习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2)一方面,学生应认真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例如,学生应遵守法律,爱护公共设施、不偷盗、不赌博;应当尊敬教师,不得侮辱、谩骂、殴打教师;应当努力学习,遵守纪律,按时完成作业,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考试制度、生活制度、劳动制度、体育制度等,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不得考试作弊,不得盗窃、出售试题,等等。另一方面,当学生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时,例如,学生无故旷课,非法赌博、偷盗,上课迟到,违反课堂纪律,侵犯其他学生的隐私,侮辱、谩骂、殴打教师,考试作弊等,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论述过程中,需将相关义务细化,并结合实际进行回答。 60如何理解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15 在学生群体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权的保护,二是受教育权的保护。(1)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学生规定了特殊保护的手段和途径。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的保护。? 身心健康权的保护。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1)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2)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名誉荣誉权的保护。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2)受教育权的保护。? 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就学的平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一方面,就学的平等权首先体现在对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于校门之外。另外,就学的平等权还表现为未成年学生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另一方面,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行法律救济制度。当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 61对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及其预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界定.? 在具体犯罪构成中存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的因素时,这样的犯罪被称之未成年学生犯罪。本课程主要讨论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实施的犯罪。 ? 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界定,主要是在刑法中做出的。我国现行法律把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三档:第一档为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档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即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八种特别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第三档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实际情况作出的,体现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 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当前,未成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犯罪团伙化、成员低龄化、方式智能化、流失生犯罪率上升。? 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未成年学生犯罪有其深刻的自身及社会背景,具体归因如下:A.自身的原因 B.学校教育的原因 C.社会的原因,主要包括:家庭影响、传媒影响、不良交往(3)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家庭、社会对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应当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其主要包括:? 进行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其目的是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学生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起遵纪守法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 进行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学生预防不良行为,包括:A. 旷课、夜不归宿;B. 携带管制刀具;C.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D.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E.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F.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G.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H.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I.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A.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B.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C.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钱物;D.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E.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F.多次偷盗;G.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H.吸食、注射毒品;I.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未成年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 16 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矫治措施除包括父母管教、送工读学校外,还包括有治安处罚、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具体措施。? 未成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学生要学会遵纪守法,明辨是非,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未成年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 对未成年学生重新犯罪的预防。对犯罪的未成年学生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62 如何理解学校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 (1)学校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 民事主体资格,是指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它是由国家规定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教育法》中,对学校的法人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当学校具备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并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时,即开始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学校的民事行为特点。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其有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分。学校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可分为以下两方面:? 一般特点。学校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A(它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B(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C(它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特殊性。学校作为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民事法律行为还有其特殊性:A. 它以教育的公益性为基本前提;B(它与学校行政行为相互依存和制约。 63如何处理学校与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体现意志的特殊性;? 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法律保障措施的补偿性。(2)学校与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以及合同关系。? 所有权关系。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学校则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应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合同关系。广义的合同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协议。为避免学校陷入与社会的合同纠纷,学校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订立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二是合同的内容应全面而明确;三是应谨防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此外,当与对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4何谓学校捐赠,应如何处理其相关法律问题, ?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学校捐赠应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学校在组织捐赠活动中,一方面,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应从学校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前提下,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组织捐赠活动,对捐赠的内容、数额、对象、用途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强行索要或强迫他人捐资捐物。? 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65何谓学校保险,应如何处理其相关法律问题, (1)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2)学校保险:学校保险是学校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按保险政策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商业保险和学校社会保险两大类。? 学校商业保险: 17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自行选定险种并投保。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学校在处理学生保险问题上,一方面要采取积极的态度,让学生了解保险知识,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学校的自身条件,积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学校必须遵循《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强迫学生投保,强行推销保险、代理保险,更不能侵吞保险费。?学校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学校来说,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校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并可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和养老保险待遇。 66何谓学校融资,应如何处理其相关法律问题, )所谓“融资”,就是融通资金。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1 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是资金的双向互动过程,不仅包括资金的融入,还包括资金的融出。狭义的融资主要是指资金的融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资金来源。(2)学校融资具体是指学校从自身资金现状和运用情况出发,根据学校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学校内部积累或向学校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团体及个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学校现实与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的融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关系,如学校与银行间的信贷关系、与企业间的合同关系、与个人间的债权关系等等,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为此,学校应在加大融资力度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合法的融资机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范,坚决抵制和防范非法融资行为。 67如何处理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两方面:(1)学校与社会的合作? 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A.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所谓家庭教育,通常是指父母及其他年长者在家庭中对子女实施的教育。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以及家庭教育的主要实施者,应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并切实履行自身对其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首先,应确保其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其次,应加强对子女的学习支持、帮助、教育监管和人身保护,为他们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再有,应以健康的思想、品性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同时,应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好的榜样。B.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社会教育是指学校和家庭之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文化部门对学生直接和间接地进行的各种教育活动,包括大众传媒教育、校外教育和社区教育。其中,大众传媒教育是指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体所获得的教育;校外教育是指利用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对青少年和儿童学生进行的教育;社区教育则是指实现社区全体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区发展的社区性教育活动和过程。总之,社会教育的内涵十分丰富,它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为此,学校和社会相关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社会教育机制,依法为学生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题材广泛的社会教育活动,为学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速学校教育的社会化进程。? 合作办学。关于合作办学的概念有多种提法,广义上泛指在不同院校之间、学校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之间所共同实施的办学行为。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所称的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合作各方必须做到:(1)合作各方应从自身的条件出发,选取适宜的合作形式。(2)以相关的教育政策和法律为依据。(3)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根本目的。(4)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基本原则,认真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合作办学工作。? 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相结合。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相结合也是学校与社会合作的不同形式。其中,委托培养是指由用人单位出教育事业费和基建费,委托学校招收、培养所需专业的学生,学生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的人才培养活动,它将使学校教育更加适应社会需求,直接为用人单位提供“适销对路”的合格人才。协作办学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和科研单位参与高等学校办学,实行产学研相结合,与学校协作培养人才的办学活动,其有利于学校面向社会,加强与企业、科研单位的联系,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促进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进一步发展。产学研相结合是指学校或科研院所,或两者同时与企业结合,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合作运作机制。在学校、企业和科研机构所进行的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一体化等教育教学活动中,主要涉及到:办学主体资格的确 18 认、相关协议的签署、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许多法律问题,因而,有关各方需以相关的法律政策为准绳,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广泛深入和优质高效的合作。(2)社会对学校的支持。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社会之中,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支持教育事业,促进学校发展,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对学校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各界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A. 应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B. 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C.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法》中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例如:社会捐资助学、建立各种教育基金,参与学校董事会、成立社会中介机构、社区教育委员会、学生家长委员会等都是社会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 ? 为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实际练习和操作,将知识运用于实践,以更好地掌握、领会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由学校组织的、有目的的让学生走出校门,开展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包括参观、访问、调查、考察、咨询、宣传、劳动等多种形式。《教育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因此,凡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并适合学生实习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都应当承担为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并设法向学生提供实习与实践场所,提供相应的设施、交通以及人力、财力与物力支持,而不应随意拒绝学校提出的正当要求。 68何谓法律责任,其可分为哪些类型, 答:(1)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本章所讲的法律责任是指后者。? 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其次,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事实相联系,具有条件性。第三,法律责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 法律责任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A.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B.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C.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D. 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69如何理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 (1)归责原则? 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它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 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A.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B.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C.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法官)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的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A. 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B. 行为,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C. 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D.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E.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3)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惩罚、补偿、强制等,也称为法律制裁。所谓法律制裁,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法律制裁可相应地分为: 19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A. 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负有民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B.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负有行政法律责任的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我国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等。C. 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即刑罚制裁。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法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D. 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指由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 70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答: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的教育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与教育行政有关的法律责任? 与教育经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校舍及设施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与学校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 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学校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法》中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教师法》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与学生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与社会有关的法律责任。? 与教育秩序及学校财产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 20 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与办学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举办考试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颁发证书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此外,《教育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1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哪些, 答:与义务教育有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的法律责任? 不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不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依法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学校的法律责任。? 不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家庭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4)社会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此外,《义务教育法》中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哪些, 答: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违反家庭保护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 21 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 违反学校保护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反社会保护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司法保护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3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法律责任、防范措施如何, 答:(1)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对这一定义,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从时间上看,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间包括:A.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B.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C.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D.课间休息时间;E.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F.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但学生在校期间擅自离开学校发生的伤害,学校已经尽到通知义务的可以免责。 ? 从空间上看,是指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 从后果上看,是指“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人身损害后果主要是指致学生生病、伤残、死亡等。 (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学校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12种情况:A. 学具设施不合格。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B. 管理制度有隐患。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C. 食品药品不标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D. 应该预见未预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E. 聘用教工不合格。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F. 组织活动不适宜。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G. 学生有病未注意。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H. 学生受伤无措施。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I. 体罚学生不道德。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J. 学生危险未制止。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K. 学生擅离未告知。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L. 履行职责未依法。学校 22 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5种情况:A. 学生知道有危险。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B. 学生不听教师劝。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C. 学生隐瞒特定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D. 监护职责未履行。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E. 学生监护有过错。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责任另行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主要分为以下4种情况: A. 学生自行上学: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B. 学生擅自离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C. 学生自行留校: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D. 学校职责以外: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 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以下6种情况: A. 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B. 外部突发性侵害: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C. 学生有病学校不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D. 学生自杀、自伤:学生自杀、自伤的;E. 风险性活动: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F. 其他意外因素: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 学校以外的组织者、经营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B. 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发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有责任时。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学校无责任时。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学校无责任而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的适当帮助不属于赔偿责任承担。? 学生有责任时。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主要措施为:? 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查隐患?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 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救治及时,形成合力 74何谓法律救济,其有哪些途径, (1)法律救济的含义。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法律救济的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基础。法律救济是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为基础的;? 启动。法律救济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得以启动的;? 恢复和补救。法律救济是对受侵害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2)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法律救济一般通过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渠道来实现。A. 司法救济渠道是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司法救济方式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B. 行政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方式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75教育申诉制度的含义、范围和程序如何, 23 (1)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A.法律性B.特定性C.非诉讼性。?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A. 教师认为学校侵权。B. 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C. 教师认为有关行政部门侵权。? 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A. 提出申诉B. 对申诉的受理C. 对申诉的处理(3)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A.法律性B.特定性C.非诉讼性?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A. 对学校做出的各种处分不服。B. 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C. 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A. 提出申诉B.申诉受理C.申诉处理 76行政复议的含义、范围和程序如何,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答:(1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关键词: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向法定机关申请、审查处理。(2)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可予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11项,可分别简称为:A(行政处罚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行为 。D(行政确权行为 E(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F(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G(违法要求履行义务H. 不予行政许可 I(不履行法定职责J(不发放有关费用K(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包括2项:A.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B.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3)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以下4种:A.申请B.受理C.决定D.执行 77行政诉讼的含义、范围和程序如何, 答:(1)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2)行政诉讼的特点:? 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诉权专属(由行政相对人提起);? 标的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举证(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不得调节(不得采取调节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裁决机关不同; ? 审查范围不同;? 适用程序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4)行政诉讼的范围:分为以下两类:? 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共有以下8项,可分别简称为:A. 对行政处罚不服;B. 对强制措施不服;C.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D. 认为行政机关拒发许可证或执照;E.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F.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G.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H.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共有以下4项,可分别简称为:A. 国家行为;B. 抽象行政行为;C. 奖惩任免;D. 行政终裁。(5)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以下4项:? 一审程序 ? 二审程序 ? 再审程序 ? 执行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括4个以下环节:? 起诉 ? 受理 ? 审理 ? 判决。 78民事诉讼的含义、范围和程序如何, 答:(1)民事诉讼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关键词:平等主体、财产人身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审理解决。(2)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作如下:? 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 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案件。? 其他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 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涉及: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上诉审程 24 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等。其中,一审程序大体经过以下6个步骤:? 起诉 ? 受理 ? 审理前的准备 ? 开庭审理 ? 判决 ? 执行 填空与选择题: 属于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的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属于教育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 属于教育规程:《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教育法学的发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独立化。第二,系统化。第三,专业化。第四,课程化。第五,国际化。 2、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3、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一)自学法。(二)文献阅读法。(三)调查研究法。(四)比较研究法。(五)系统思考法。(六)案例分析法。 4、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一)统治阶级意志;(二)国家制定或认可;(三)强制力;(四)教育法律关系;(五)行为规则。 5、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归纳起来,教育法的特性可表现为三点:(一)调整对象的特性。即教育法调整的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特性。即教育法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教育法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有时互相交叉、重叠。不象其他法律的法律关系那样单一。(三)调整手段的特性。即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在教育法律纠纷时,经常运用的手段有:行政手段、民事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教育手段,等等,还可以是这些手段的结合运用。 6、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7、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1. 义务性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须”、“应当”、“义务”等字样。2. 禁止性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3. 授权性规范。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自由”等字样。 8、教育权的分类: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 9、弱势群体的含义:弱势群体是指在某些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这个概念具有两个意义: 一是与正常人相对应而提出来的;二是与强势群体相比较而提出来的。 10、弱势群体的分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弱势群体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性别弱势。第二,经济弱势。第三,健康弱势。第四,经历弱势。第五,身份弱势。 11、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25 1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1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这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14、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1(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3. 责任能力。把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结合起来分为有责任能力人和无责任能力人。 15、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2.行为,指作为和不作为;3.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主要是指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他个人主体)或者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身份、隐私等。 16、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17、教育法律权利及其表现形式:1(行为权,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要求权;3. 请求权。 18、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19、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一)教育法律关系是动态的。1. 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出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 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权利内容的部分变化和物的量的增减等;3. 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二)教育法律关系变化的条件:1. 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2. 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 20、教育法律事实。(一)概念: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二)特征:教育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其一,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其二,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其三,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三)教育法律事实的种类:事件和行为。 21、教育立法的含义: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22、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权限,包括教育立法权限,可以分为以下层次:(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五)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23、教育立法程序:(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议案的审议;(三)法律草案的通过;(四)法律的公布 24、教育法的解释: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一)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26 25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2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根本特性是强制性,强制适龄儿童和少年、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履行相应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公民。 27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一)国家与社会的义务:1. 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2. 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3. 国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4. 在社会义务方面有几项义务。(二)家庭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 适龄儿童、少年有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 28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该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29成人教育制度(一)概念:成人教育,是指通过业余时间、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二)形式。成人教育的办学形式多样。(三)任务。1.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2. 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3. 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4.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 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的教育。 30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概念: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 31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概念。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水平考试。 32学业证书制度:(一)概念。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凭证。(二)颁发。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的特许权力,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或教育考试机构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三)分类。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方面。1. 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2. 非学历证书是指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按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组织学制系统内分阶段的教育活动,不能发放学历证书,但可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具体情况,给毕业生发放写实性的学业证书。这类学生如要获得学历证书,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或者自学考试。 33学位制度:(一)概念。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二)分类:“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授予:《学位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四)种类:1. 学术性学位;2.“专业学位”,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医学(临床)博士”学位、“教育硕士”学位等。 34教育督导制度:(一)概念。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二)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1)督政。(2)督学。 27 35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一)学校的含义。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二)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6现行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1. 首先,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条件的。学校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它包括四个方面:(1)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 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 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 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就能取得法人资格。2. 其次,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限制的。(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各级各类学校法人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是存在限制的。它必须严格按照本校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来从事有关教育的活动。例如,中小学校不能实施与基础教育培养目标不相符合的活动,不能发硕士证书。(4) 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程序的。 37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一)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38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一)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简称“有章程”);(二) 必须有合格的教师(简称“有教师”);(三) 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简称“有设施”);(四) 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简称“有经费”)。 39学校的权利:(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简称“办学自主权”;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简称“组织教学权”;(三)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简称“招收学生权”;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简称“管理学生权”;(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简称“颁发证书权”;(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简称“聘任教师权”;(七)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简称“管理设施权”;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简称“拒绝干涉权”;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40学校的义务:(一) “遵守法律义务”; (二) “贯彻方针义务”;(三)“维护权益义务”;(四)“提供情况义务”;(五)“照规收费义务”;(六) “接受监督义务”。 41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一)含义。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对教师职业的定位。对此,我国《教师法》第三条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二)特征。1. 身份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相应学历底线;二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2.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3. 工作机构。从教范围——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4. 责任使命 —— 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42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一)政治地位。(二)职业地位。(三)经济地位。(四)社会地位。 43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四)“报酬待遇权”;(五)“参与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 44教师的义务:(一)“遵纪守法义务”;(二) “贯彻方针义务”;(三)“思想教育义务”; 28 45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的含义;(二)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三)教师资格考试与资格认定;(四)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46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定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47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48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学生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加以界定。(一)学生法律地位的来源。1. 公民身份。2. 学生身份。3. 特殊身份。(二)学生法律地位的体现。 49学生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权”;(二)“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三)“获得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四)“申诉起诉权”;(五)“法定其他权”。 50学生的义务:(一)遵守法律义务;(二)养成良习的义务;(三)努力学习义务;(四)遵守学校制度义务。 51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界定:(一)含义。在具体犯罪构成中存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的因素时,这样的犯罪被称之未成年学生犯罪。(二)刑事责任。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界定,主要是在刑法中作出的。我国现行法律把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三档:第一档为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档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即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八种特别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第三档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52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1(犯罪团伙化;2(成员低龄化;3(方式智能化;4(流失生犯罪率上升。(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 1. 自身原因;2. 学校教育原因;3. 社会原因。 53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一)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1.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2. 司法部门;3.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 校外活动场所;5. 用人单位;6. 社会基层组织。(二) 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1. 不良行为的种类。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学生预防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有9种,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2. 预防责任。(1)家庭;(2)任何经营场所;(3)学校;(4)有关部门。(三)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1. 严重不良行为的种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钱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盗;(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 矫治责任。对未成年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 29 生:(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2)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矫治措施除包括父母管教、送工读学校外,还包括有:(3)治安处罚;(4)训诫;(5)收容教养;(6)劳动教养等具体措施。3. 矫治与保护。(1)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应保障未成年学生矫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2)未成年学生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继续保证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3)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4)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54学校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特点: (一)学校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学校的民事行为特点:1. 首先,学校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它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3)它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2. 其次,学校作为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民事法律行为还有其特殊性:(1)它以教育的公益性为基本前提。《教育法》第2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2)它与学校行政行为相互依存和制约。(三)学校与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基本特征。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主要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2)体现意志的特殊性;(3)权利义务的对等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力;(5) 法律保障措施的补偿性。 2(学校与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1) 所有权关系;(2)相邻关系;(3)合同关系。 55学校捐赠: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56学校融资:(一)学校的融资方式及其变革。学校融资,具体是指学校从自身资金现状和运用情况出发,根据学校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利用学校内部积累或向学校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团体及个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学校现实与未来发展建设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近年来,学校融资的变革方式主要表现在:1(形成多元化融资体系;2(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融资;3(广泛吸引社会投资,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57法律责任的特点。1.具有法定性。2. 其次,具有条件性。3. 最后,,具有国家强制性。 58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59归责原则: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它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一)过错责任原则(二)严格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 60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体: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二)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三)心理状态。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四)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五)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 61法律责任方式:(一)民事制裁。(二)行政制裁:(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 30 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我国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等。(三)刑事制裁。(四)违宪制裁。 62与义务教育有关的法律责任:(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三)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四)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63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法律责任:(一)关于违反家庭保护的法律责任;(二)关于违反学校保护的法律责任;(三)关于违反社会保护的法律责任;(四)关于违反司法保护的法律责任 64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一)界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1. 从时间上看,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 从空间上看,是指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65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1. 与学校设施、设备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2. 与教职员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3. 与学生个人有关的伤害事故。 66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1(学校的法律责任,归属了十二项责任。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归属了五项应当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的责任。3. 学校无法律责任。有10种。4(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1)学校以外的经营者。(2)个人行为。 67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1. 责任人赔偿。2. 学校赔偿。3. 学校帮助。4. 学校代偿。5. 监护人赔偿。6. 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7. 学校责任保险。 68法律救济的含义: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二、法律救济的途径:(一)司法救济;(二)行政救济。 69教育申诉制度的分类。申诉制度可以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70行政复议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5)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3. 指导思想。(1)救济性。(2)监督性。 71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可予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予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 31 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予行政许可;9(不履行法定职责;10(不发放有关费用;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第一,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第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72行政诉讼的含义:(一)含义。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二)特点。1. 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2. 诉权专属(由行政相对人提起);3. 标的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4. 被告举证(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5. 不得调解(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1. 裁决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司法活动;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2. 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严格的普通司法程序,具有严格、全面的特点;行政复议则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用准司法程序,虽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但同时又具有行政性,从总体上说仍是一种行政程序,要体现行政特有的迅速、简便等特点。4. 法律效力不同。 73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奖惩任免。(4)行政终裁。 74民事诉讼的含义:(一)含义。民事诉讼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二)特点。1 综合性;2广泛性;3自主性;4合法性;5阶段性。 75民事诉讼的范围:1由民法调整的;2由婚姻法调整的;3由经济法调整的;4由劳动法调整的;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6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76民事诉讼的程序:(一)起诉(二)受理(三)审理前的准备;(四)开庭审理;(五)判决;(六)执行。 77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控告的相对方应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2)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主要是指提交起诉状。 1、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参考观点: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对于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32 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权利。(适当举例) 2结合实际,阐明你对学校应如何依法收费的看法。 参考观点:(1)学校作业公益性组织,公民在依法实现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所入学校的不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2)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3)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以及一部门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幼儿园一般由县、市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4)学校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当作牟利的工具。(5)学校应抽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要时还应分开所有收费的帐目,以便群众监督。(适当举例) 3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享有“管理学生权”的理解和认识。 参考观点: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是:(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适当举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成绩评价和操行评定。 4结合实际论述“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参考观点:(1)专业化是现代教师职业发展的趋势。《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专业这一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的一个过程的两个层面。教师资格制度保持专业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教师职务向度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向广大教师提供了职务正常晋升的保障,为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构筑了法律制度保障。(结合实际举例) 5从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角度谈谈学生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参考观点: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但在学校教育中,还存在着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权利的状况,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学校应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学生。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结合实际举例) 6请分析应如何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参考观点:目前,与学校相关的社会治安问题不少,一些地方冲击校园、滋扰教学、伤害师生、拦路抢劫中小学生财物等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女大学生、研究生被拐卖的现象,等等,为此,(1)公安、司法和工商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配合,加强对社会的综合合治理和文化建设,大力整顿文化市场,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校园内和青少年中传播,坚决打击和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毒害,消除诱发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各种因素;(2)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3)营业性电子游戏、台球等活动摊点的管理要定点定人,设点要尽量远离学校。营业性的舞厅、酒吧等中小学生不宜入内的场所,要禁止中小学生入内;(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5)不得在校园附近开设集市、生成噪音、污染环境;(6)要注意防止网吧对学生的精神污染和身心伤害;(7)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活动;(8)坚决抵制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和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现象。(适当举例) 7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校进行学生保险活动的认识。 33 参考观点:(1)学生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理签订保险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因此,学校不得强行推销学生保险、代理学生保险,更不能侵吞学生保险费;(2)学校可以让学生了解保险知识,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帮助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3)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以减少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给学校带来的损失。(结合实际举例) 8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策略主要有哪些, 参考观点: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后果的事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要从保障设施安全、重排查隐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救治及时、形成合力四个方入手。同时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努力,共同保证学生的生命健康。 9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参考观点: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举例) 10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 11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 34 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12家庭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1)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义务教育过程中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也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家庭义务方面,《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2)《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还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各种不能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在家庭的责任方面,《<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为此,家庭应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以保证其子女及时接受义务教育。(3)结合实例,谈谈你对此问题的看法。 13在义务教育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考观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有:(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2)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 14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 《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1)依法办学;(2)捐资助学;(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5几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的融资方式主要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第一形成多元化融资体系。学校融资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财政拨款主导的方式,发展到目前的市场经济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的学校经费筹措体制,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社会力量资助、学生交纳学费、兴办校办产业、校企联合、银校合作、建立教育基金、利用商业信用、银行借款、证券、股票等多种融资方式,不断增加非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学校、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融资体系。第二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融资。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通资金,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学校可以通过信贷、租赁、证券、股票等市场机制融通教育资金。第三广泛吸引社会投资,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与社会密切配合,共同发展教育事业。为此一些学校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将学校教育融入社会、融入市场,为社会提供内容广泛的技术咨询和教育产品服务,不断拓宽学校的融资渠道。还有一些学校通过成立教育基金会,广泛吸引社会投资,促进了人才培养、校园建设和学校发展。 16结合实际,阐明你对学校应如何依法收费的看法。 参考观点:(1)学校作业公益性组织,公民在依法实现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所入学校的不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2)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3)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高等学校以及一部门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幼儿园一般由县、市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4)学校应按照公平、合理的 35 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当作牟利的工具。(5)学校应抽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要时还应分开所有收费的帐目,以便群众监督。(适当举例) 17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享有“管理学生权”的理解和认识。 参考观点: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是:(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适当举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成绩评价和操行评定。 18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 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1)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19试述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的优点与缺点。. 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是与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这一范畴密切相关的。单轨制有利于民众教育权的获得,教育的普及以及教育机会的均等,但不利于教育效率的提高。双轨制由于强调个性、强调差异,最初的意义在于在教育权上保证了部分统治阶级子女的个性发展,但是由于等级的观念与特权观念的影响,不利于教育的普及。从某种角度上说,对统治阶级子女的这种"英才"教育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受教育权利为代价的,不利于教育机会的平等与全民素质的提高。分支型学制既要保证群众教育的普及,又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强化受教育权的差异性,突出实用主义学科教育,但是在阶段的衔接以及分支程度上又不可避免地带来教育发展的盲目性与复杂性。 20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学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通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实的发展。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6 21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如何保护, 答:1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就学的平等权,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就学的平等权首先体现在对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于校门之外。《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另外就学的平等权还表现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弱势群体受教育权上,具体包括:女子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帮助和便利,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等。3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行法律救济制度。当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 22我国教育的公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如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而,学校的民事行为则必须以教育的公益性为基本前提,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展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以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基本出发点。学校不能成为个别组织或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于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证书、文凭,以及非法集资、变相收费等行为,应当严厉禁止。 23如何理解学生获得公平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各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2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观点:(1)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2)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这些教育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职教、成教和继续教育、回归教育,就业和生计教育、老年和闲暇教育等;(3)《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如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适当举例)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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