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案例一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
案例一: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
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
(E-mail:jrsy@jrsy.com.cn)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E-mail:h-ymz@online.sh.cn)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
(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
(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1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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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
案例一: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
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
(E-mail:jrsy@jrsy.com.cn)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E-mail:h-ymz@online.sh.cn)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
:
(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
(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15 000元.
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
面文件. 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受理并给予妥善处理.在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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