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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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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堆物作业、建筑施工、搭建亭棚、设置设施和停车场(点)等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报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道路修复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不能超期、超占和改变使用性质。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占道许可证后退还道路修复保证金。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市场,已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市场,应...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堆物作业、建筑、搭建亭棚、设置设施和停车场(点)等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报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道路修复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不能超期、超占和改变使用性质。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占道许可证后退还道路修复保证金。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市场,已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市场,应有地限期改造或拆除。在规划中已不作为城市道路使用的现状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因规划建设需要将现状道路改作他用的,须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局会同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赔偿、后占用的原则,赔偿不低于原路的费用。赔偿费用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用于城市道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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