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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拟发文稿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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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拟发文稿20101108)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包括用户接入设施和受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拟发文稿20101108)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包括用户接入设施和受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电力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从事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电监办)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对辖区内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监管 第五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1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公开供电电源的供电容量和专用间隔约束情况等供电能力信息。 因供电能力不足造成局部用户用电申请受限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 第六条福建电监办对用电报装申请办理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在受理用户用电报装申请时,应向电力用户提供《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用户应按《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当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供电企业可不受理,但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事项。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对符合要求用户的用电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确定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供电企业和独立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明确并公开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划分原则,不得要求用户建设应由供电企业承建的供电设施,或分摊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供电方案制定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电方案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方案应书面明确重要电力用户等级、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回路、接入电源点、继电保护方式、计量方式、调度通信方式、无功补偿、投资界面等必要信息。 供电企业对需要配置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重要电力用户,应提出相关技术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供电企业可以终止其用电办理流程。 供电方案现场勘察时,用户已经选定设计、承装(修、试)单位的,用户可通知其到场。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向用户答复供电方案。低压用户在8个工作日内,高压用户在2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回复供电方案意见。供电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用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向规划部门办理管线、管沟规划审批手续,如需要供电企业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在用户规划白图上划出线路走径并加盖公章时,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所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咨询向用户提供便利的服务。 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 用户收到供电企业对受电工程施工图纸审核终审意见后,即可向供电企业申请整定系统继电保护定值。供电企业应当自 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10个工作日内,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15个工作日内书面下达接入系统继电保护定值。继电保护定值的整定、下达及签收应满足继电保护管理要求。 第十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情况实施监管。 用户受电工程隐蔽工程结束前,应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 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对检验不合格的,用户整改后,供电企业应予以再次检验。 用户对供电企业最终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自收到检验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监办提出复核申请。福建电监办可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复核。复核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受电工程装接电情况实施监管。 用户受电工程装表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未经供电企业许可,用户及有关承装(修、试)企业不得擅自接电。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用户接入设施接电原则上进行带电作业。用户收到供电企业对受电工程施工图纸审核终审意见后或接电前3个月,应向供电企业提出接电需求。用户应按供电企业批复的停电计划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并严格执行。 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企业因用户接入设施建设需要,到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的设施范围内作业时,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开工前,承装(修、试)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进网作业工作人员名单和相应资格,并与供电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用户接入设施工程工作票采用双签发人,供电企业对施工作业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承装(修、试)企业对所派出的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成员是否充足、合格负责。供电企业应履行工作许可、安全交底、工作协调和运行设备的巡检职责,承装(修、试)企业工作负责人应现场协调、监护所属工作班成员安全、正确施工。 第十二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办理用户受电工程业务的期限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供电监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遵守《供电监管办法》、《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国家有关公平竞争的规定, 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设计、承装(修、试)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自建受电工程接入电网。 第十四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受电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定,拒绝无资质承装(修、试)企业从事用户受电工程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实施二次许可。 承装(修、试)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用户受电工程业务。 电力用户应按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承装(修、试)企业,配备符合要求的进网作业电工。未按规定配备进网作业电工的,供电企业可不予送电。 第十五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接入电力系统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实施监管。 用户受电工程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选择电气产品。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和认证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电气产品。新建用户受电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旧设备。 第十六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承装(修、试)、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市场秩序情况实施监管。 设计、承装(修、试)、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应有安全质量保证条款。 参与用户受电工程的各市场主体应向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参与评价活动。 第十七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自愿委托供电企业建设的受电工程实施监管。 对用户自愿委托供电企业代为筹建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应遵循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直接指定设计、承装(修、试)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如用户要求不经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福建电监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要求供电企业和承装(修、试)企业报送、公开信息,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诚信评价等监管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福建电监办组织建立设计、承装(修、试)、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 产经营情况、良好行为、违规情况等,组织开展诚信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福建电监办组织建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接入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协助开展信息系统运行的相关工作。 设计、承装(修、试)、监理、电力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根据需要或要求查询、录入有关信息,对有关事项进行评价。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由福建电监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福建省内从事供电业务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福建电监办投诉和举报,福建电监办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福建电监办对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主体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承装(修、试)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承装(修、试)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承装(修、试)、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职责,影响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和用户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电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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