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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选调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

2019-03-16 7页 doc 21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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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选调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盐城市选调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加快选调生的成长步伐,把选调生造就为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适应沿海发展需要的各级领导人才,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和省委组织部《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苏组通[2008]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调生,是指经省委组织部门选调由市委组织部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选调生...
盐城选调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选调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加快选调生的成长步伐,把选调生造就为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适应沿海发展需要的各级领导人才,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和省委组织部《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苏组通[2008]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调生,是指经省委组织部门选调由市委组织部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安排,发挥专长 (二)立足基层,跟踪培养 (三)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四)遵循规律,大胆使用 第二章分配安排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组织部下达的新录用选调生分配,提出选调生安排,经部领导审定,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新录用的选调生安排原则: (一)选调生在县(市、区)间均衡分配; (二) 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领导班子凝聚力较强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区工作,可协助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也可兼任村、社区党组织领导职务;政法类专业选调生可安排到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博士研究生一般安排担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助理等职务; (三)根据各地产业特色和实际工作需要尽可能安排相关专业选调 1 生,沿海定向的选调生一律安排到沿海开发一线; (四) 选调生一般不安排在本人家庭所在县(市、区)工作锻炼;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排上实行地区回避;其他需要回避的,按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培养管理 第六条建立培养责任人。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期间,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选调生逐人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责任人,做好传帮带。原则上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培养选调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选调生的培养计划,详细了解选调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选调生所在单位党委把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选调生所在单位党委书记为培养选调生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有关计划、措施的具体施行,严格按照省、市精神落实好选调生的相关待遇,及时解决他们遇到困难和问题。选调生所在单位党委要明确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与选调生建立“一帮一”培养机制,要经常给选调生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使选调生较快实现角色转换,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底将当年选调生的培养计划和培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建立谈话谈心制度。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和选调生所在单位党委书记要充分发挥责任人的作用,分别要在每季度、每月与选调生谈话谈心一次,详细了解选调生的各方面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加强对选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党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正确对待名誉、权力、地位,引导他们坚定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决心,高,严要求,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素质和能力。选调生每月向所在单位党委汇报工作一次,每季度向县(市、区) 委组织部汇报工作一次,主要汇报本人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问题等。 第八条建立培训制度。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的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培训可以开办专门的选调生培训班,也可以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或其他班次中安排。要针对选调生的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教育。鼓励选调生进行自学,并支持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学习。市、县(市、区)组织部门要积极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平台,可以通过设立网站和在刊物上开设专栏等形式建立一个选调生的交流学习园地。选调生也可自发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相互之间的学习与交流。 市委组织部在市委党校每两年举办一期选调生专题培训班。选调生参加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脱产培训每5年至少一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第九条建立定期调研制度。选调生要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注重开展调研活动,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理性思考。每人每年要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1篇以上调研文章,并将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建立定期考察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市委组织部要对工作满两年的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选调生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向单位党组织作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定期考察重点了解选调生的工作、学习情况,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对选调生的发展潜力进行科学评价,在此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建议。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对全县选调生的考察情况写出专题报告,经县(市、区)委同意后,连同选调生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级机关也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建立岗位交流制度。选调生在同一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须进行岗位轮换。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在乡镇与机关之间交流,也可在不同乡镇间交流,以积累多方面的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建立跟踪。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选调 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市、县组织部门负责掌握选调生名单,对选调生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党组织把选调生各项培养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市、县组织部门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选调生工作专题会议,不定期地就选调生工作进行调研座谈。 为做好优秀年轻干部的储备,市、县两级组织部门要重点掌握一批优秀选调生名单,做好跟踪考察,加强培养管理。已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选调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选调生应在基层至少工作两年,其间不得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在基层工作满两年,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的,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内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选调生工作发生变动,原负责管理的组织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调整出选调生名单: (一)政治思想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自动离职、辞职的; (三)不安心基层工作、群众反映较差的; (四)自行调动工作、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经组织考核,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八)其它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情形的。 调整出选调生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在市级机关工作的,由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选拔使用 第十四条培养选调生的目的是为各级领导岗位输送优秀合适人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观念,努力为选调生的健康成长搭建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大胆选拔使用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选调生;表现特别优秀的选调生,可按规定破格提拔。 第十五条选调生工作满1年后,经考察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进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区)领导班子。选调生在基层工作5年以上未进基层领导班子,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市委组织部书面说明原因,并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后备干部集中调整时,副科级以下的选调生优先列入乡科级党政副职后备干部名单;副科职的选调生优先列入乡科级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名单;正科职的选调生优先列入县处级党政副职后备干部名单;副处职的选调生优先列入县处级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七条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年轻干部,优先使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选调生。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用。 第十九条适合做机关领导工作的选调生,应选拔到机关领导岗位。适合从事专业技术或其它管理工作的选调生,根据本人意愿及特长,可调整到更有利于他们发挥作用岗位。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使他们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 第二十一条做好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是确保选调生工作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选调生的选拔使用工作,不断加大选调生选拔使用力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就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底要将当年选调生选拔使用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要把选调生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人才队伍特别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选调生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部门作为选调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与编制、人事、教育等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选调生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督促检查选调生培养锻炼措施和选拔使用的落实情况。定期召开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管理情况,并做好上下沟通协调工作。 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选调生负责逐人制定培养锻炼措施,抓好日常管理,定期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选调生的锻炼成长情况,提出调整使用意见。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直接管理,积极做好传帮带。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选调生工作信息,提供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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