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积金查询扬州公积金查询
篇一:扬州公积金查询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 成立于2003年,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位于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103-105号[2] ,担负着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任。中心下设仪征、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化纤和江苏石油勘探局6个分中心及城区、邗江2个管理部,内设办公室、业务处、财务处、信息处、稽核处。
点击图片进入: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
2、建造自住住房
3、翻修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偿还...
扬州公积金查询
篇一:扬州公积金查询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 成立于2003年,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位于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103-105号[2] ,担负着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任。中心下设仪征、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化纤和江苏石油勘探局6个分中心及城区、邗江2个管理部,内设办公室、业务处、财务处、信息处、稽核处。
点击图片进入: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
2、建造自住住房
3、翻修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非房屋类:
扬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共同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4、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扬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扬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
2、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
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全额提取:
扬州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5个工作日内
温馨提示
1.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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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篇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银行代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
3、在职期间被判刑;
4、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七)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九)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符合本条第(一)、(二)、(五)、(七)、(八)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职工在购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资金不足,可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可采用转账方式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
第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
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三)、(四)、(六)项规定的,
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期限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应由本人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或出具其他合法有效的委托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
》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有效
付款凭证。职工也可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购买二手住房和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
4、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需提供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结算清单和《房屋所有权证》。
5、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需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
(二)建造自住住房
1、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收费凭证和工程预算。
2、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工程预算。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五)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每年提取一次。
(六)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
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当职工贷款本息余额小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结清还贷。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发票。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十)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日期以主要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篇三:扬州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心)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主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具体金融业务由中心依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中心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三)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
的;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三)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四)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
(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八)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资信状况良好;
(二)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三)不得超过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总价款的一定比例;
(四)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相关证明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六)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的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必须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三)借款人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步骤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如实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首付比例的购房发票;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前申请办理。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申请办理贷款一般应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工程预算报告;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3、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
(四)异地购房分别按本条(一)、(二)款执行,且负责提供卖方账户,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
(五)臵换商业性住房贷款
1、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3、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
4、银行提供的借款余额清单,加盖银行印章;
5、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
(六)拆迁安臵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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