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及
综合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
、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和选拔体系,进一步健全高层次专业人才综合保障机制,大力吸引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来坪山新区创新创业,根据中央、省、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坪山新区“聚龙计划”人才强区战略实施
》,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新区认定的Ⅰ、Ⅱ、Ⅲ类高层次专业人才,所称的高层次专业团队是指新区认定的Ⅰ、Ⅱ类高层次专业团队。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应根据新区对主导产业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的需要,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才能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审核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五条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局,以下简称“新区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及综合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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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主要符合新区主导产业的从已在坪山新区工作、来坪山新区自主创业或已与坪山新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团队)中认定产生。
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不列入认定对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请认定新区Ⅲ类高层次专业人才者,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高层次专业团队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团队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所属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均在坪山新区;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备较高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目前的科研成果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创新潜力,能对新区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四)高层次专业团队带头人需为坪山新区高层次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取得显著科技成果,并直接参与团队的项目研发。
第十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不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标准,但确属新区发展主导产业人才和紧缺人才,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技术资历、专业能力或工作成就的,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由新区人才办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认定。
第三章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一条坪山新区将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和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二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新区人才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专业人才(团
队)认定标准。
(二)新区人才办召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标准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新区人才办发布实施。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四条直接认定。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符合《坪山新区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标准》的,可直接认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个人(团队)申请。个人(团队)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相关#
格#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团队)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到新区人才办审核。
(三)核准及公示。经新区人才办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团队),在坪山新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
(四)发证及入库。确定人选后由新区人才办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获颁证书,进入坪山新区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
第十五条评审认定。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不完全符合《坪山新区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认定标准》或对综合保障内容另有要求的,可进行评审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审。由人才办负责对拟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进行审核。
(二)现场评审。由人才办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对拟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团队)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围绕人才及团队的架构、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结合新区产业导向和紧缺人才进行评审。
(三)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人才办将评审结果上报新区人才工作小组会议进行审批。
第五章综合保障
第十六条奖励补贴
(一)补贴标准
1. 新区Ⅰ类高层次专业人才:
(1)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 类人才参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等额补贴;
(2)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参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奖励标准等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