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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2]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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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2]371号)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       (2002年8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71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的计取和核定。加强水利规划项目管理,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3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水利规划项目。 1.4 本办法所指水利规划主要包括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利用、防洪、除涝、供水、灌溉、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1.5 本办法所指...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2]371号)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       (2002年8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71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的计取和核定。加强水利规划项目管理,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收费。 1.3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水利规划项目。 1.4 本办法所指水利规划主要包括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利用、防洪、除涝、供水、灌溉、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1.5 本办法所指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分为规划设计费、勘察费、资料购置费、专题研究费及咨询评估费五部分。 2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2.1 规划编制要贯彻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通过采取各种工程与非工程,实施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全面节约、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2.2 规划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搜集、整理和研究分析有关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 2.3 编制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应尽可能与国家发展及长远规划的年份相一致。规划应与国土整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 2.4 规划编制应重视采用现代的规划技术手段,以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比较。 2.5 本办法所列规划项目的工作内容、深度等均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2.6 规划编制最终成果按常规出版装订,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附图提交份数不少于30份。 3 规划设计费 3.1 规划设计费指为完成规划设计及地质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现场查勘及交通差旅费、报告印刷费等。 规划设计费的计算公式为: 规划设计费=基本定额工日×工日单价×规划类别系数×难度系数×附加系敷 难度系数=各项难度系数之和+1。 附加系数=各项附加系数之和+1 3.2 基本定额工日 规划基本定额工日根据其规划面积按下表确定: 规划面积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基本定额工日。规划面积小于0.2万km2时,可采用外延法确定基本定额工日;规划面积大于10万km2时,基本定额工日另行核定。 3.3 工日单价 工日单价参照规划编制年份前三年部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生产部门技术人员平均产值确定。 3.4 规划类别系统 不同规划的规划类别系统按下表确定: 其它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可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参照以上规划,由审查单位据实核定规划类别系数。 3.5 难度系数 规划设计各项难度系数按下表取值: 3.6 附加系数 规划设计各项附加系数按下表取值: 各项附加系数之和最小不低于-0.3,最大不高于0.3。 4 勘察费 4.1 水利规划项目的勘察费由为完成规划设计任务而必须进行的测绘、勘探及相应的常规科研试验和生产准备等基础工作所需的费用构成。 4.2 勘察费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计委和建设部2002年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 4.3 勘察实物工作量由承担单位按照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编制勘察工作大纲,据实核定。 4.4 勘察费总量一般不应超过规划设计费. 5 资料购置费 5.1 资料购置费指为开展规划设计工作所需要购买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以及研究范围内以往规划成果与实施概况、流域治理开发现状与已建主要水利工程没施和相关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有关科研成果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5.2 资料购置费可由承担单位根据规划项目工作内容、已有基础资料情况,提出所需资料购置费用清单据实核定。资料购置费一般控制在规划设计费的15%以内。 6 专题研究费 6.1 专题研究费指为解决规划工作中的某一关键技术难题或某一特殊要求而需要的费用。 6.2 专题研究费由承担单位根据规划项目技术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专题研究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清单据实核定。专题研究费一般控制在规划设计费的20%以内。 7 咨询评估费 7.1 咨询评估费指对不同阶段规划成果的评估验收而需要支出的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7.2 咨询评估费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控制在规划设计费的10%以内。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2“现行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指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1.3“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水利规划项目”主要是指由水利部前期计划安排的水利规划项目。 2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2.5“规划项目的工作内容、深度等均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主要指1997年颁布的《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及其它相关的编制规程规范。 2.6“规划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附图提交份数不少于30份”为本办法计算费用所对应的规划最终成果提交文件份数及规格要求。委托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据实增减费用。 3 规划设计费 3.1“规划设计费”中包含为完成勘察工作而花费的地质工作费用,相当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通用勘察中的技术工作费。 3.2“规划面积”指规划范围内的面积。一般为流域面积的一部分。在规划中需对部分规划面积简化工作量时,可按其面积的10~30%计入规划面积。规划面积在审批规划项目任务书时核定。 3.3“规划编制年份前三年”指规划任务书编制年份的前三年,对规划项目工日单价进行动态管理。 “部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企业”指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勘测设计研究院、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珠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六家设计单位。 “生产部门技术人员”指设计企业所有生产部门技术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 “工日单价”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根据部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的生产统计报表测算。 3.5难度系数中“规划设计工作基础”取值具体为:修编规划,难度系数为-0.5~-0.3;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加大规划深度,难度系数为-0.3~-0.2;已有类似规划成果可供参考,难度系数为-0.2~-0.1。 “河网密度”主要指珠江三角洲、太湖流域及淮河里下河地区,难度系数为0.05~0.15;“潮汐影响”主要指强潮河口以及受其影响的河道,难度系数为0.05~0.10。当同时出现两种情况时,其难度系数之和不超过0.2。 “泥沙”主要以河流多年平均含沙量高低来确定难度系数。当多年平均含沙量小于10kg/m3时不计列;“生态环境条件”主要指水质、河道断流、地下水超采等水生态环境问题,当水质标准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时不计列。当同时存在泥沙、水质、河道断流、地下水超采等几种情况时,其难度系数不超过0.25。 “水事协调”指在水资源紧缺或防洪问题突出的敏感地区,编制跨地区水利规划时,所涉及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的水事矛盾协调工作的困难程度。 3.6附加系数中“工作深度”根据委托方对规划深度的要求和完成规划所需周期要求确定。当规划要求深度较深、规划周期在合理周期范围(一般应为2年左右)的,浮动系数取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 “技术工作含量”指对在编制规划中需要采用新术、新方法,浮动系数取较大值;对已有规划因特殊要求应用新资料,采用已有方法重编的,取较小值。 “工作环境”指对自然地理及气候条件艰苦的高原、高寒地区、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以及国家规定的六类工资及以上地区,浮动系数可在小于0.2的范围内取值。 4 勘察费 4.4 规划项目中的勘察工作指直接为规划编制所必须的工作量,对安排的勘察实物工作量要严格控制,避免出现超阶段与规划无直接关系的勘察工作。对规划工作周期较短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时间长、工作量大的勘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勘察费总量不应超过规划设计费。对规划项目必须开展的特殊大规模勘察工作的,应单列或有详细的说明,在审批规划任务书时确定。 5 资料购置费 5.1 在“水资源保护规划”中,污染源调查资料费单独核定,不包含在“资料购置费”中。 6 专题研究费 6.1“专题研究费”指其成果为规划项目所直接利用的专题研究所需要的费用,应根据规划项目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在审批规划任务书时确定。对工作周期短、技术含量一般的规划项目原则上不安排专题研究费,与规划项目无直接关系或重大课题周期长的专题研究,应作为科研项目另行立项。 7 咨询评估费 7.1 “咨询评估费”中不包括由规划项目承担方为解决规划编制中某一问题而委托咨询所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由规划项目承担方在“规划设计费”中列支。 7.2 “咨询评估费”占“规划设计费”的比例应根据规划设计费总额的大小确定。规划设计费总额相对较大时,其比例可取较小值;规划设计费总额相对较小时,其比例可取较大值。对“咨询评估费”占“规划设计费”的比例高于10%的特殊情况应有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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